浅析民族地区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某些限制性因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限制性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民族地区论文,因素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5006(2000)04—0042—05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0多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制约,与发达地区比较,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相对闭塞,交通不发达,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明显滞后。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他们那丰富奇秀的自然景观和古朴的传统文化被保存了下来。
WOOd曾指出民族旅游主要是注重“那些决定一个特定民族的文化活动”,或者是“关注古雅的土著民族及其习俗”[1]。因此, 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山山水水、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及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结构、风俗习惯等构成了既风姿多彩,又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的旅游业资源,是发展民族旅游业的有利条件。
然而,很多现实同时也告诉我们,旅游在民族地区经过几十年的迅速发展,现在虽已进入空前繁荣阶段,但伴随着这种繁荣,各种消极效应也开始出现并显示出其潜在的威胁。这种状况在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民族旅游开发活动中表现尤为突出。旅游发展给目的地民族社区的自然环境带来的负效应已经是有目共睹了,它给目的地社区的人文环境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已经明朗。旅游业的发展不仅一定程度上污染了目的地民族社区的自然环境,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目的地社区传统文化,使得当地社会道德风尚退化,淳朴的民风商品化[2]。 但因为民族旅游发展带来的这些社会文化消极影响是无形的、深层的,因而常常容易被人们忽略。
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就一直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早已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为了保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政策和法规。这些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几乎覆盖了各个产业的发展,包括旅游业。为什么在现实中,民族旅游业会出现上述不持续的性质?主要是因为民族旅游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实施受到了一些因素的制约。这种限制性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这里仅就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
1.理论上对旅游产业性质的简单理解
首先,本文认为,简单的“万岁产业”和“无烟产业”观是旅游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理论障碍。自从旅游业在我国发展以来,我国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政府有关决策单位及部分有关决策人中,都有为数不少的人把旅游业简单地看成是永续产业和无污染产业,故而很多理论文章或工作报告中,旅游业被冠以“万岁产业”和“无烟产业”的美称。这一观念的流行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旅游开发区领导阶层及群众的意识。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旅游业的“无烟”性。所谓无烟,即指的是无污染,表面看来,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没有高高的烟囱,与传统工业相比,它也似乎不排放太多的废物和废水。虽然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也给外部环境带来一些废弃物,但相对于其他工业产品生产,它的废弃物从量上讲是有限的,从质上讲它主要是一些生活垃圾,所以,理论上它似乎也可以讲是“无烟工业”。
然而,人类的任何活动客观上都会给周围环境带来一定的损害,只是周围的环境具有一定的承受力,人类对环境的冲击只要不超过它的这种承受力,环境可以自己恢复。所以当旅游活动中排出和扔弃的废物在当地自然环境的耐力范围内时,我们可以讲旅游活动是无污染工业,而一旦旅游活动过于频繁,人流量过多而导致废物大量堆积从而超越了当地自然环境的接纳消化能力时,旅游活动的污染性质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了。这已由世界许多旅游发展较早的国家,特别是非洲一些国家利用自然保护区,大草原,热带雨林,野生动植物作为吸引物发展旅游的历史所证明。我国近几年也不时有报道:黄山山道两侧谷地已成游人的大垃圾桶,长江三峡和西湖的水被垃圾覆盖。九寨沟的湖水在变色,西双版纳的孔雀在减少。
实质上,如果从广义上理解环境概念的话,旅游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含义上也有与传统工业污染不一样的地方。它除了破坏当地自然资源给当地的自然环境带来恶性变化外,它还破坏当地的文化资源从而给当地社会环境带来消极影响,正如有些文章所揭示的,“旅游一旦开发到哪里,哪里的传统面貌便会发生急剧的改变,从衣着、建筑到生活方式都迅速地与外来者趋同”。甚至,数千年淳朴的山野中,在旅游业被引进这些地区后,“坑蒙欺骗,强买强卖,甚至偷盗抢劫,卖淫赌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利益,也损害了当地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更重要的是,它给当地社区带来的社会破坏力是隐形的,然而却是更深刻的,更不容易医治的。因此,实践证明,没有完善的政策法规的干预和保障,旅游业不是“无烟工业”,而是一种“无形的有烟工业”。
让我们再来讨论旅游业的“万岁”性质。“万岁”这里显然指的是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一般来说,在一定条件下,可再生资源确实具有可持续利用的可能性,因为,这类资源的特点是,它们在被人类合理开发利用后,可以依靠生态系统自身的运行力量,使自己得到恢复和再生,从而使人类能够永续利用。如动植物、土地、水等都属于这类资源。
然而,任何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性都有一个限度,也即平时讲的资源承载力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是永续的,但一旦这种开发利用越过了一定的限度,该资源就可能会出现枯竭而最终失去其再生的能力。这一理论也适用于旅游业所依赖的自然和人文资源[3]。因此,旅游业的“万岁”性质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 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也需要必要的政策和法规作保障。
可见,“无烟”和“万岁”都只是以再生资源为基础的产业发展的潜在的可能性。它未必就可自动成为现实。旅游业发展具有的潜在持续性能的实现取决于旅游发展模式或旅游开发的策略。如果缺乏正确的政策和策略指导,旅游业可能会成为目的地环境的恶劣的污染者和破坏者:既破坏自然环境又污染文化环境。而当自然和文化环境都遭到破坏,旅游业也就不可能成为“万岁产业”了。
由于相对闭塞,当地社区的领导和群众对旅游业的发展可能给本社区带来的负效应缺乏了解,盲目地接受“无烟工业”和“万岁产业”观,使得部分领导和群众缺乏对旅游发展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的必要的认识和警惕,特别在贫困的民族地区,缺乏资金,缺乏发展机会,一旦有了开发旅游的机会,社区从领导到群众极容易过于热情地行动,很少会去考虑制定相关的政策防止旅游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所以,我们说,对旅游业性质的简单理解将会限制民族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2.旅游业收益在各有关群体中的分配不公
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之一。 Inskeep , Vassilion[ 4] 以及Butler[5]在补充可持续发展旅游的概念时, 都特别强调旅游利益在社区内的公平分配。Inskeep 认为:“可持续旅游发展的本质是:继续维持环境系统和文化的完整性,以及对旅游业带来的各种社会经济效益在目的地社区的公平分配”[6]。而在我国, 从民族旅游发展所产生的收益在参与利益获得的群体中的分配目前在很多地区看来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主要对目的地而言。
首先,旅游业产生的利润,大都流向了外地人:(1)一般来讲, 参加民族旅游的游客在目的地呆的时间短,因此大量的日常花费不可能留在目的地,特别是对一些少数民族目的地村寨来讲;(2)即使游客留在目的地,绝大多数的宾馆和旅馆属于外地人,这部分花费当然也不归当地少数民族;(3)当地人无权经营旅游业, 因此游客的管理费当然也不属于当地少数民族。
当然,民族旅游业给扶贫项目注入了巨额资金,因此看起来旅游收入以另一种形式部分地返回到了少数民族地区。然而,用旅游利润扶贫与旅游利润在资源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有本质的不同。同时,这也不等于就可以把“股东”(资源的所有者)该得的利润抵消掉。虽然民族旅游业也刺激了当地的许多经济活动和行业,但一般来讲,当地社区的基本群众,即资源的真正所有者,却多是当地的“挑夫”,“脚夫”,“轿夫”,“伙夫”等等,或出售纪念品和收费公厕。也就是说,资源的所有者干的多是旅游业中较累较脏但工资低的行业。但是如果他们能公平地得到他们应得的那份利润,他们也许可以有更大的能力去提高自己,从而在择业方面有更多的自由,可以从事自己喜欢的行业。总之,他们自己拥有的资源被开发的结果,却是绝大多数利润都流到了外面的已经很富裕的世界。
其次,大多数旅游开发项目都缺乏与当地少数民族的讨论和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讲,少数民族应当是民族旅游业的股东之一。因为民族旅游所依赖的主要资源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因此少数民族应当是自己文化的主人。然而,现实中常常是,开发商几乎就是把这些少数民族的文化当作自己的东西出卖,无论是开发计划的制定还是后来利润的分配,都没有考虑到要征求传统文化的“主人”的意见。例如,1995年,笔者和外地学者带一位外国专家到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考察畜牧草场。当地政府领导热情地介绍我们去看当地苗族的洞葬。到达目的地时,坐在洞口下面不远的一位苗族同胞拦住我们,要我们交参观费,说“这洞是我们家族的,交钱才准看”。乡领导走上去用苗语和他谈起来,而且可以看出他们后来几乎在争吵,但可能终究他不敢和领导顶着干而走开了。后来在1996、1998年我有机会又去了两次,再没有发现任何人在那儿要门票。
但到底这些要过路费、要门票费的现象是对还是错?笔者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像那个守在洞葬洞口的苗族同胞,如果那个洞确实是他们家族数百年传统的墓葬地,那么,当它被作为旅游吸引物时,它的主人是否有权提出一定的要求?当它被开发作为旅游吸引物时,开发商是否应当征求该社区群众的意见?开发商是否尊重了这个民族的权利?开发后所得的利润分配可考虑到该洞的所有者?在城市征地时,要对搬迁户做足够的补贴,要充分作好搬迁户的工作,一块地常常被炒成天文数。为什么这些少数民族的东西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由开发商拿去发财?
又如,虽然当地少数民族给旅游者进行文化表演可以从旅游局得到一点收入。但给多少,当地人是没有发言权的。贵州省的某民族旅游目的地村领导曾要求给他们增加一点接待费,但对方却威胁他们:如果再要求增加接待费,他们将把旅客带到另外的村寨去[7]。
民族旅游与自然风光旅游的区别是:民族旅游的主要吸引物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自然风光旅游的主要吸引物是山水。首先,在临近地区一般不会有十分相似特点的山水,但可以有很多同样的少数民族村寨;其次,民族旅游业包装给旅游者的产品常常是少数民族的歌舞、服装、食品,相对于山水来讲,把这些东西拷贝到另一个地方较容易。因此,对旅游开发商讲,转移目的地是十分容易的事。为了保持自己村的目的地村地位,当地的少数民族群众就只好忍气吞声接受外地人给他们定的分配比例。
从目前的旅游收益分配形式上可以看出,旅游带来的各种社会成本并不是由那些受益者所承受的。因为既然对民族旅游开发商来讲转移目的地不是很难,当保护资源所需的支出大于从中所得收益时,通过转移目的地,旅游开发商就可以很容易地把资源损害的社会成本转嫁给了当地的社区。为了节省开支,开发商可以以粗放式经营方式经营其活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旅游业由于甲地的资源损害而转移到乙地后,留下给甲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将可能是较过去的更深的贫穷。对旅游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粗放式管理,会损害旅游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资源质量,从而威胁旅游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3.过度强调经济效益的开发政策
我们现阶段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然而现代化到底是什么?很多民族地区的领导和群众并不是十分清楚。从一些宣传媒体,报章杂志中,人们似乎觉得电视、音响、汽车等等西方或国内部分已经富起来的人们的消费方式就是现代化的象征。而目前大多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现状与这一现代化消费模式的差距还很大,达到这个目标对个人来讲需要大笔现金,对社区来讲需要大量资金。这就迫使很多领导及群众的思路都围绕资金转。结果,很多地区的经济开发政策强调不惜代价引进资金,例如:“用资源换资金,用产权换资金,用土地换资金”……这一套政策似乎准备把他们的整个地区给卖掉[8]。这种政策的结果是:(1)长远看,当当地这许多产权被卖掉后,开发所得的收益当然就流向外地; (2)人们的意识中无形中就树立了对金钱的盲目崇拜。
在这种政策环境中,旅游业在我国目前也过多地强调经济效益,忽略了它可能给目的地社会、文化、物质环境等方面带来的严重后果。部分地区的领导一味地强调加强当地少数民族的商品意识,把当地经济不发达的原因主要甚至完全归咎于少数民族群众缺乏商品意识。因此鼓励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尽可能地把自己的传统文化包装成为旅游商品。以至于某些地区的民族旅游业不分时间地点地把本民族最严肃的婚俗,最庄严的宗教祭祀仪式等都进行商品化包装呈现给了旅游者。结果“人们的经济意识增强了,同时淳朴之风也削弱了”[9]。 这不仅可能误导当地的传统文化的发展,而且可能伤害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例如,笔者在参观贵州省某处旅游目的地的“苗族婚俗”项目时,走出那个苗寨公园,就听见两个苗族老人议论:“为什么不让那些女旅游者和我们苗族男孩(去一起经历咱们苗族婚礼)呢?”
民族旅游业的特点确实主要是包装少数民族及其文化。但把传统文化进行商品化包装与包装山水风景有本质的区别。出售文化不仅仅是个经济学范畴。由于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深深地包含在该民族的一些文化形式里,如果把这些文化形式卖掉了,内在的价值就可能受到威胁。因此,在民族旅游开发过程中,如何做到出售文化形式但保存文化内在的精神,对民族旅游业来讲是个重要的课题。可是,在目前许多民族地区的民族旅游开发中,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些长远的社会文化效应。因为民族旅游带来的利益真实可见,短期内就可以享受到;而民族旅游带来的成本是长期成本,要以后才兑现的。
对于多数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民族旅游给他们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民族旅游业带来的利益都是可以解决当地少数民族眼前的许多急迫的问题的。因此每年都有些村寨的领导到有关部门申请开发自己的村寨为民族旅游目的地。对于当地社区和旅游业来说,目前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族旅游业,而是在积极发展民族旅游业时怎样作到保持当地自然和文化的持续性。传统的旅游发展模式常常是以牺牲当地社区的环境资源和宝贵的传统文化价值来获取短期局部经济效益的,因此不仅它本身的发展是不持续的,它所依赖的社区的发展也可能会是不持续的。真正的旅游可持续发展模式可以通过约束旅游者和开发商的行为,使之共同分担维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的成本,共同维护和发展社区传统文化,从而使当地居民不仅成为旅游开发的直接受益者,而且使社区文明得以持续发展下去。反过来可以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下去。而要使我国民族旅游业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吸取国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检讨我们的有关认识和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收稿日期]2000—02—12;[修订日期]200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