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执政合法性维护意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蕴论文,重要思想论文,合法性论文,代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219(2008)04-0031-05
作为当代中国的新政治哲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进宪法,明确了其在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家意志的地位。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动因、理论内涵和政治功能等方面看,它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党的执政合法性问题的回应。
一、合法性与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复杂的综合概念,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都非常关注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但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了当代社会对于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1] 因此,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2] 更清楚地说,政治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基于某种价值信仰而对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所表示的认可,是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来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它既是统治者阐述统治权力来源的正当理由,也是被统治者自愿接受其统治的价值依据。[3]
哈贝马斯将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分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并批评其各自的片面性,然后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4] 合法性概念必须有自己的规范基础,不是纯粹经验主义意义上的单纯认可、赞同,但它又不是简单地建立在超历史的、超经验的、永恒主义的规范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一定历史时期的规范基础上的。当某种政治秩序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存在被认可的价值时,这种政治秩序、政治权力就具有了合法性。
哈贝马斯分析了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及其根源。他认为,国家的合法性是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相联系的,随着国家的演变,使得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的价值规范难以适应,传统的价值规范难以成为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基础,由此产生了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随着合法性的发展,旧的合法性的价值基础会发生“贬值”,新的合法性需要新的价值基础,要求能为合法性提供价值依据的新的社会规范。他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批判了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对日常生活世界的侵蚀,对社会文化的干预,造成思想匮缺,文化贫困,“意义”稀有,人们对合法性的需求转向对金钱、闲暇生活、物质消费的期望,一旦国家难以满足人们的这种期望,人们就难以保持对国家的忠诚。为此,他提出了需要一个能够培育出新的价值规范的健康的社会文化系统。尽管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哈贝马斯把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批判集中到合法性危机,并将合法性危机最终归结为价值规范的危机,夸大了文化、思想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5] 有失偏颇,但其价值重建命题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在经验主义论证的基石上,不忘记点一盏价值的明灯,合法性理论就不但具有为现时辩护的工具效用,而且具有引领政治生活走向更加完善境界的理想效用。[6]
透过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
第一,合法性之不同于有效性,在于有效性是工具性的,而合法性是价值评估的;有效性是以权力为归宿的,合法性则从权力来源入手,不断追溯权力来源,其理论发展的中心内容和主线就是“民(人)”的位置和空间逐渐被放大。在公选民择的政党民主阶段,民主成为最基本的政治规范,“民”也从以往的被动、从属地位,变成为决定政治合法性的评价主体,评价尺度是共同利益,评价的内容是执政为民的实现机制。一个政权如果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得到认可,从而获得合法性。但是一旦它失去了对共同利益维护的能力,而蜕变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的保护机构,那么其合法性将逐步或立即丧失。
第二,任何社会都有产生合法性危机的可能,只是发生危机的时间以及程度有所不同;社会转型时期,更容易出现合法性危机。而一个政治体系陷入合法性危机,并不代表政治体系坐以待毙。系统一般都具有自我适应的调节机制,可以通过改变其结构和功能来适应环境的变化。针对合法性危机的理性自觉行为分为合法性回避与合法性维护两类,而积极主动的合法性维护是大多数政治统治者的理性选择,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政治生活的主题。
第三,政治价值的主体承担者是社会民众;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民众认同危机。社会大众对政权的认同和忠诚并非统治者单向作用的结果,更非依靠强力威胁就能达成,而是取决于政治体制的价值与其成员的价值是否一致。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身所作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了广泛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自觉地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统治系统为促进成员对自己统治合法性的信仰,既要进行实践(物质力量)的努力,也要进行理论(精神力量)的努力。实践努力即为政绩合法性追求,理论的努力集中体现为统治系统的意识形态活动。现代社会中,在物质底线基础上,意识形态活动对于合法性的增进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现代政治合法性认同的价值基础是公共理性。这就要求意识形态活动是以先进文化为诉求和指导的全面而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这是摆脱“政治合法性困境”的根本途径。
第四,政治合法性危机是有形式和层次分别的,因而合法性维护的着力点也是有差别的。伊斯顿将合法性危机界定为三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当局层次的合法性危机、体制层次的合法性危机和共同体层次的合法性危机。罗斯金则分为国家、政治系统和政治角色层次的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中国政治文化语境下的执政合法性危机问题,是一个涉及多层次的至为复杂的问题。既要分清危机的层次,又要统筹应对。任何将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方式等方面权威所受到的挑战简单直接地等同于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危机,甚或转换为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危机的观点,在学理上是不能立足的。
二、“三个代表”思想形成的动因: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意识与合法性维护自觉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国家的合法性是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相联系的。考察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自然与其取得执政地位以来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密不可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特殊历史方位是,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重要转型时期,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必然有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社会转型实质是一个传统政治权威逐渐消失、法理型政治权威逐渐形成的过程,此时,合法性危机更容易发生。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初始合法性主要体现为“革命的合法性”,[7] 属于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传统型与“克里斯玛”型的混合体。从民众政治认同的价值基础而言,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渊源主要来自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价值诉求与民众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也是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发展方向的。虽然直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已处于执政地位,但在理念上始终认为自己是革命党,抱有浓烈的“革命党情结”。其执政体制与方式带有明显的革命党思维痕迹,突出表现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管社会、代民做主,等等。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国传统的二元对立基础上一元独断的政治斗争思维、善恶分明的政治伦理化取向、国家社会同构的“全能主义”政治观、建立在功利判断基础上的“臣民”文化以及浓厚的平均主义社会政治理想的共同塑造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带有革命党思维痕迹的执政体制与方式都获得了高度认同与支持。而实践的有效性更强化了这种认同。
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是一个分化程度较低、分化速度较慢、具有较强同质性的“总体性社会”,社会整合机制表现为“行政控制——强制服从”,[8]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加速分化和重组,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冲破重重障碍而顽强地发育、成长乃至崛起。旧的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正在发生“贬值”,社会主流价值与主导价值不相吻合的执政合法性危机也由隐而显。这对社会整合机制尤其是作为其核心机制的价值整合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人们的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倾向具有了更强的主体性和现代性,表现为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精神的不断觉醒,公民要求真正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争取属于自己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诉求对执政党通过完善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实现机制而提高社会公信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主政治作为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其二,现代社会,功利效益价值已经取代神圣价值成为君临一切的“上帝”。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更多来自于政治经济体系为自己所带来的功利性的幸福之多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成为价值评价尺度。政治绩效成为合法性的最显著的基础变量。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作为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后发现代化国家,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的多元利益需求的满足和实现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这对执政党的利益表达功能的发挥和利益整合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随着改革的深入,那些在经济增长中日益边缘化的阶层产生了相对被剥夺的政治离心心理;那些新兴阶层由于参与渠道受阻造成了参与冷漠与参与膨胀并存现象。总之,社会分化的加剧、贫富悬殊乃至两极分化、城乡差别扩大等诸多结构性不平等已经构成了对中共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潜在威胁。其三,党内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从内部销蚀着中共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市场经济培育了民众对国家权力公共性的认识。对于共同体成员来说,权力的让渡是以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为条件的;对于执政者而言,合法性的获取就在于能否证明和实现共同利益。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都不可能具备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就在于,她不仅敏锐地觉察到了上述合法性危机的存在,而且不回避问题,能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剖析其产生的根源,积极主动寻求化解危机之道,谋求合法性的重构和合法性基础的巩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中国共产党关注世界政党兴衰成败,总结自身执政经验教训,紧跟时代发展,为维护和加强执政合法性所作出的最具权威的理论诠释。民主政治是现代政党得以执政和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在民主话语中,做“主”之民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理解。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整体性的人民概念,重在回答国家权力的终极来源,即“谁”做主的问题;而相对平实的可计算意义的人民概念,则要解决国家权力的委托行使,即“如何”做主的问题。前者彰显形而上的价值诉求,属于“革命——动员”类型,尤其适合意识形态化的宣传与论战;后者具有形而下的操作意味,属于“法理——程序”类型,特别适合宪政民主的制度建设与有序运作。二者在本质上是一种辩证的互补关系。民主诉求的聚焦点也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发生位移。从逻辑上讲,“谁来做主”是前提条件,具有价值优先性;可是在人民主权原则已得到普遍认同的情况下,通过良好而可行的制度安排来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才真正构成了民主政治建设的头等要务。“三个代表”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是执政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本质在于执政为民。而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机制和体现。江泽民同志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而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9] 这是新世纪中共对自己执政宗旨长远的价值意向和实践诉求,是在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基础上对党的执政合法性标准的更进一步深化,体现了高度的执政合法性维护自觉。
三、“三个代表”思想的内涵:执政合法性维护路径
中国共产党在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过程中,要获得新的合法性认同,必须准确判断自身历史方位,强化执政主体角色意识,自觉探求并遵循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确立执政为民理念并建立科学的、有效的实现机制。“三个代表”作为党建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进一步觉醒的产物。它创造性地回答了作为执政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如何提高执政能力,规避执政风险,化解执政危机,巩固执政地位的时代性课题。
第一,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自觉履行社会整合功能,是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赢得民众政治认同的社会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都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告诫全党必须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旨归,在取得政权以后,在更有条件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江泽民强调,决不允许在党内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清除腐败,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和保持党的先进性,是我们党维护执政合法性的根本前提。而更为实质性的关键问题是,在社会结构简单、利益群体单一的条件下,强调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就能够赢得占人口绝对多数的阶级和阶层的认同与支持。而在社会结构复杂、社会体制变迁、利益群体多元化条件下,任何一个阶级和阶层都有着自身无可替代的利益诉求。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阶级和其他阶级和阶层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差异和冲突。执政党进行利益整合,谋求更广泛的政治认同,其目标和内容是不同于以往的。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飞速发展,新兴的社会阶层人数日益增多,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大,政治参与愿望不断增强。如何赢得社会精英阶层对代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认同,已经不是“不搞争论”所能回避的了。为此,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进党章,对党的性质做了新的表述,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将党的阶级性、人民性、民族性统一起来;并明确提出不再简单地把有无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其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更加清晰明确,新兴阶层中符合条件的大批先进分子被吸纳到党内来;其参政议政渠道的通畅也逐渐有了制度化的保障。这既是对改革开放效率优先原则推动下伟大成就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新兴阶层政治参与诉求的积极回应。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不平衡发展是最突出的特征,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形成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渠道受阻;而其不断觉醒的自我意识,更使执政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培育社会下层利益表达机制,再造执政党利益表达功能、加强利益协调能力的问题显得严峻而紧迫。在此意义上,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要求,谋求广泛而深刻的执政合法性认同的进一步自觉和明确。
第二,按照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顺应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在探寻执政规律基础上自觉创新意识形态理论,培育公共理性精神,推动思想解放,重塑公民意识,打造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价值认同基础。全球化背景下,后发国家在现代转型过程中如何克服价值认同危机,实现合法性重建,始终背负着双重使命:既要完成“祛魅”的工具目的理性化和世俗化的现代性构建,又要克服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泛滥所导致的现代合法性信仰危机。
执政党只有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公共精神作为价值取向的最根本依据,以公共理性为信仰,才能获得政治合法性。作为执政党意识形态创新的理论成果,“三个代表”的提出以及确立以人为本的政治文明理念,强化执政为民意识,是公共理性在我国当代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党理性上成熟的一个标志。首先,确立以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为人类“优良的生活”的公共性伦理追求,树立治理和“善治”的执政理念。在一定意义上,人类政治就是在竞争和合作这两种相反的冲动下如何维持两个原则的平衡所导致的适当方法,并在对重大问题的解决中建设性地运用它,从而将善的个人和善的社会结合起来。[10] 现代政治是宽容的政治,是权力共享的政治,它具有国家化和个人化两个走向。政党作为联系国家与社会的桥梁,是各种利益的博弈场。执政党基本职能是而且只能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11] 即以公共利益的创造和维护作为其活动的基本目标,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不可以通过加总而获得。因此,片面强调执政党的阶级性的“多数民主”或者“少数民主”,与阶级调和论的“全民党”的主张都属于形而上学的全整学说,是对人的本质的异化,而与公共理性不相符。公共理性是主体间的理性,是一种否定的理性,它独立于所有全整学说,所认可的政治价值是中立的互惠的共享的价值,就是从差异中寻找公共的善。[12] 它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影响就是促使当代政治观诉诸对话和协商。对话性政治的追求在于政治共识的形成,在于消除各种歧见和暴力性关系,形成一种协商政治机制。其次,确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服务公众的“权利”理性,重塑执政党的权力观。现代政治以权利为基本价值观和依循权利的伦理关系处理政治问题,“权利——权力”是现代政治要处理的一对新的根本关系。政府在本质上不是自足的权力主体,而是一个次级的权力代理者。“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13] “主权在民”这一现代政治理念,预设了对政治权力限制的原则。执政党及其成员确立权力的边界意识,保持国家、政党与社会三者的平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现代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政治权力的公共性和有限性,决定了权力的运行方式——执政党不能直接利用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调控。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相适应的执政体制与执政方式,是合法性构建的重要内容。其三,树立依法执政的“规则”理性,推进以宪政为核心的现代政治制度文明。有效而合理的政治规则是使政治运作有序并富有效率的保障。人类政治实践表明,制度的办法总是比伦理的办法较少受到人的情感的干扰,比较能接近社会公正与社会正义。而政治权力的法律化,使之受到法律尤其是宪法限制的同时,也获得了合法性。这正是经验主义政治合法性解释的合理性之所在。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都体现了我们党对建立理性化的政治与政治过程的价值追求。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用制度规范权力,明晰权力的边界,使权力规范化、制度化;二是用程序规范过程,完善政治过程,使政治过程民主化、程序化。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政治价值的主体承担在于社会民众,“赞同”是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但并非充分条件。合法性作为一个政治哲学话语,它强调以政治正义原则为价值评价标准,对政治社会的“实然性”进行价值追问和理性评析,在理性层面挖掘出现实政治生活非正当性的根源,在“共同善”的目标驱动下整合现实政治资源、化解政治矛盾,为政治理想的实现找寻一条有效的途径。也就是说,作为合法性认同之基础的核心价值体系必然具有“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功能。以先进文化为取向和指导的合法性价值重建,必须在“自觉的文化”对“自在的文化”的批判和超越中,即对流俗的“主流”价值文化的批判与超越基础上,塑造扬弃了资本主义公民意识片面性的、具有普遍自由理性的公民意识,形成理性基础上的“重叠共识”。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及其践行,开启了新世纪以来以实现“美好社会”为目标的价值重建历程,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重建提供了科学的价值指引。
收稿日期: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