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的农地制度效率比较: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建国以来论文,效率论文,理论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开启了创造当今世界经济增长奇迹的中国改革开放历程。在这场改革中,改革的层面由农村到城市、由农业到工业直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伴随着这些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经济总量也由1978年的世界第13为上升到现在的第2位。在这场还在进一步深入的改革中,尽管改革的领域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中,就有上十个“一号文件”涉及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很多学者也长期关注农村土地制度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许多重要的研究。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变为什么能够使农村经济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涉及制度效率问题。通常认为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无效率的制度则会起相反的作用。[1]那么,什么样的农地制度才是有效率的?黄少安等(2005)实证分析了我国1949-1978年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的影响。认为不同的农地产权制度会导致人们对农业的投入不一样,从而农业产出也不一样,私有农地产权制度是较好的农地产权制度。[2]乔榛等(2006)对我国1978-2004年的农业增长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在农业生产中实施的不同土地制度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会形成不同的激励,应该把农村经济制度创新作为实现农业持续增长的主要思路。[3]姜文辉(2009)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角度上研究了农村土地制度发挥效率的途径。[4]黄少安,谢冬水(2010)从圈地运动的历史角度上研究了不同的农地制度背景下农地流转与工业化发展的互动关系。[5]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借用新经济史学派常用的反历史事实度量法,来研究建国以来已经实行的几种农地制度的效率,从而较好地回答为什么农地制度不同会导致农业的产出不同,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现有农地制度的效率等问题。
二、建国以来的农地制度变迁路径
建国以来,农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迁,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相应地形成了三种不同制度。
(一)第一阶段:1949-1956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
1.1949-1953年,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土地问题非常重视,在解放战争时期就进行了“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土地改革运动更是在全国普遍开展,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这是本阶段的标志性法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初,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1953-1956年,从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过渡,即初级社阶段。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同时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1953年春起,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这期间,虽然实行统一经营的范围已经较大,但是农民还保留有土地报酬,①土地显然还具有农民所有的性质。本文把是否保留土地报酬作为土地农民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依据。
(二)第二阶段:1957-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
1.高级社阶段。1956年3月通过了《农耕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取消土地报酬。到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农户总数的87.8%,农村土地已经基本上属于集体所有。1958年,为扩大规模经营,中央实行“小社并大社”,进而又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58),并社过程中,把原先还保留属个体所有的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
2.1959-1978年,人民公社阶段。在从1959年开始人民公社阶段,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1959)。
(三)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文革”结束后,中国的农地制度又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制度的变革首先是由农民发起的。个别地方农民不满过去生活的现状,而自发组织进行农地制度变革,而且实践证明了这种变革能大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最终政府认可这一变革并由政府大力进行推广。1978年,中央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1978)。1979年政策开始放宽,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包产到户(《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1980年春,关于“包产到户”的问题争议比较激烈。同年5月,邓小平同志的正式表态统一了人们的认识,同年9月,中央文件对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了肯定。此后,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形式为主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如燎原之势,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1982年元月,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突破了传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框框,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82)此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与法律。农地制度一直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
三、农地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实证模型的建立及分析
(一)计量模型和数据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一般认为影响农业经济增长的因素包括常规投入因素和制度激励因素。本文选择研究影响农业经济增长的常规投入因素为:土地、劳动力、化肥、农业机械总动力等,而选择的制度激励因素为:土地制度、支持农业的财政制度、农产品价格制度等。借用Griliches(1963)提出的生产函数构建法形成农业生产函数,[6]并假定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函数的对数线性形式,其计量模型为:
农业总产出水平用农业总产值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值表示。农业劳动力由于不能直接得到,由投入的农林牧渔业的总劳动力乘以农业总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例获得。由于农业生产存在复种的特点,因此我们采用当年的播种面积作为土地变量的指标。化肥投入以氮、磷、钾以及复合肥的总量来体现。由于畜力一直作为了我国农村的主要动力之一,与农业机械一起服务于农业,因此把役畜与农业机械合并一起作为投入的农业机械的数据,为了统一其计量单位,参照黄少安等(2005)的计算方法,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5145千瓦的农业机械。[1]由于产出是用的实际产出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也采用扣除了价格因素的实际支出。农产品的相对价格用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比值来代表。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业统计年鉴》、《中国物价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
本文选择建国以来的农地制度变迁为研究对象,而且根据第一部分的分析,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因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实行了三种不同的农地制度,如此,针对这三个不同阶段运用计量模型(1)分别进行计量研究。由于部分省市1978年以前的数据缺失较多,而中部六省数据较全,为了不太多地插入非原始数据,而且中部6省基本上为农业大省,对中国农地制度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故选择中部6省(湖南、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山西)作为研究的样本,时间跨度为1949-2009年。
(二)计量的结果及分析
使用Eviews5.1软件,对样本数据采用面板数据中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方法(简称EGLS)估计,估计的结果见表1。
从表1估计的参数及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总体回归效果比较好,三个模型的F值较高。调整后的拟合优度都超过了0.8,这表明模型中所选取的解释变量能较好地对建国以来的农业经济增长进行解释。此外,D-W值也比较理想,说明以上模型基本上不存在自相关现象;三个模型的常数项都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
在1949-1956年的回归中,土地、化肥、劳动力、机械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这些要素增加都能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其中以劳动力投入的系数最大,这可能是当时农村劳动力的数量不是太多,而且城市吸收的农村劳动力相对较多,农业劳动力显得相对稀缺。农产品相对价格的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了农产品相对价格的提高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产生了促进作用。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的系数为负而且不显著,可能是当时财政对农业投入少,难以达到促进作用。
在1957-1977年的回归中,土地、化肥、劳动力、机械的系数都为正,其中,土地、化肥、机械的系数通过了1%水平上显著性检验,说明这些要素增加能显著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但劳动的系数不能通过10%水平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实行城乡二元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城市工业发展对农村劳动力的吸收,而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还增加了农村的劳动力,使得农村劳动力出现了过剩。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和农产品相对价格的系数为负且都不显著,说明在“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下,农民的劳动成果并不和自己的利益直接挂钩,政策的刺激很难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少,难以达到改善生产条件以促进增产可能也是财政支农系数为负且不显著的原因之一。
在1978-2009年的回归中,除了劳动,其他所有因素的系数都显著为正,其中土地和机械的系数较大,在三个模型比较中,模型三中的土地的系数也是最大的,说明土地越来越表现为一种稀缺要素,增加播种面积能显著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在政策性因素中,财政支农及农产品相对价格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配制度下,农民的利益与其劳动成果直接挂钩,有利的政策刺激能够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通过改善共同的生产条件等途径也能显著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劳动的系数为负且不显著,说明了劳动力仍然过剩,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四、对各种农地制度效率的比较分析
(一)各种农地制度效率度量及分析
为了能通过实证的方法对各种农地制度进行比较,我们还必须借用一种专门的方法,这一方法类似于新经济史学派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的反事实度量法。②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假定1949-2009年的农业常规投入要素与制度激励因素不变,还假定只实行第一种、或第二种、或第三种农地制度,然后比较在各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下的产出情况,通常认为产出情况较好的土地制度是较有效率的制度。在第二部分我们已经通过实证研究获得了各种农地制度下的投入产出模型,只要把1949-2009年的农业投入要素分别代入不同的三个模型便可获得我们需要的结果。我们把1949-2009各年6个省的常规要素投入和财政支农的数据进行分项合并,而农产品相对价格以全国的数据代替,然后把得到的数据逐年分别代入已经取得的三个阶段即三种土地制度下的回归模型之中,表2的数据就是通过这种计算取得的产出结果。
从表2的数据看,以模型1的总产出最高,合计为27031.57亿元;模型3的总产出次之,合计为23458.12亿元;模型2的总产出最低,合计为15290.71亿元。其中模型1与模型3的总产出相差不大,而模型2的总产出与另外两个模型的产出差距却很大。如果根据表2的数据采用赋值排序法,也能看出一些信息,即在历年的产出中,比较三个模型的产出结果,以产出最高者赋值为2,其次为1,最低者为0。通过计算,模型1得分为100分,模型2得分为10分,模型3得分为70分。
从上述反事实度量取得的数据和赋值得分的情况可以看出,在相同的常规投入要素和政策激励要素下,如果土地制度不同,农业的产出会出现很大的不同。
无论是从总产出的比较还是赋值得分比较,模型2即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地制度下表现最差,而且差距比较大,因此我们有相当大的把握说这一土地制度是无效率的制度。这一结论与实践是相符的。在实行这一制度时,中国的农业经济徘徊不前,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业经济跳跃式增长,农民收入显著提高,这就是雄辩的事实。
从总产出和赋值得分来看,模型1似乎比模型3更胜一筹。但是,从增长趋势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模型3的产出增长得更快一些,虽然模型1计算的产出从1949年起就一直领先于模型3,但到1988年就被模型3超越,其后虽然有所反复,但在1993年后时间段中,模型3中的年度产出数据都超过了模型1,而且其差距呈现出扩大的趋势。究竟模型1与模型3谁都更优呢?因为数据的差距不是很大,二者似乎难分伯仲。但是,通过仔细观察仍然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1988年前,一方面,从历年农业的可能产出来看,模型1的产出都高于模型3;另一方面,从农业的投入等方面来看,1988年前相对于1988年后,农业的投入要素相对较少、生产的技术和手段比较落后,这一农业投入与产出的结果似乎有如下含义:当农业的生产技术和手段比较落后、农业投入要素相对较少时,中国更适合于实行土地农民所有的农地制度;当生产的技术和手段较先进、农业投入较密集时,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制度具有一定优势。
(二)对土地制度效率比较结果的理论解释
通过反事实度量法得出上述结论可以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寻求解释。该理论认为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降低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并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激励与约束,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判断一个制度的好与坏、制度效率的高与低,需要看它提供的激励水平以及所降低的交易成本的多少。
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时,尽管通过统一领导组织生产,用行政的领导代替个体间的交易,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分散性特征,集体统一经营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劳动监督,同时由于这一制度本身及农业生产分散性的特点而伴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形式,不能对生产者形成有效的激励。由于对劳动者的激励是生产的关键,不能形成有效激励的制度,注定是无效率的制度。
土地农民所有的农地制度下,从激励方面看,由于农民的劳动成果属劳动者所得,劳动与其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因而能够形成有效的激励,同时,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如绿肥、灌溉设施的投资等)的未来收益也属农民所有,因而,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也是积极的。从交易成本方面来看,土地农民所有的情况下,比较难以通过组织的形式来代替个体间大量的交易,因而不易于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在生产技术和手段比较落后、农业投入要素相对较少的情况下,生产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很低,农民并没有太多的交易需求,所以总的交易成本还是比较低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地农民所有的制度是比较有利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下,其分配形式是“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是自己的”,③在国家和集体的那一份一定的情况下,劳动成果越多,自己获得也越多,显然自己的劳动与其成果也直接挂钩了,因而能形成有效的激励,但是其激励程度可能较土地农民所有的情况要弱,这主要表现在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上。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下,其土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民对某一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可能随着政策的变化或地方政府领导的意图而产生定期或不定期的变动,因而难以形成长久的预期,对农民进行土地长期投资的激励比土地是农民所有时要弱,可能影响到将来的产出水平。从交易成本方面看,土地集体所有情况更易于形成有效的组织形式,有许多交易可以通过组织的形式来代替个体间大量的交易,从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如共同水利建设、机耕道修建等活动在土地集体所有时更易于组织进行。当生产的技术和手段较先进、农业投入较密集时,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较高,存在很多这样的交易活动,因而土地集体所有,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具有相对优势。所以土地农民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底谁更优取决于后者相对于前者激励程度减弱和交易费用的降低的程度。
五、结语
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表明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地制度是无效率的制度,土地农民所有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两种制度是有效率的,但两者各有优势和缺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既定历史条件下的最好选择,它在对生产者进行有效激励的同时又能够降低交易费用。
尽管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现阶段的农地制度是正确的选择,但这一制度本身还有值得完善与创新的地方,例如通过何种制度创新使农民形成更长久的预期以刺激农民对土地进行更多的长期投资,以增加未来的产出;如何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及农民收入水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探讨而且迫切需要解决。
注释:
①这里的“土地报酬”是指按提供土地数量的多少分取收益,下同。
②“反事实度量”方法是根据推理需要,不以历史事实为依据,提出一种反事实的假定,并以此作为出发点来估算经济生活曾经有可能发生的种种变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2)某一事件或事物在历史上不曾存在,但可以假定它存在过,然后根据这种假定来估算经济生活中可能引起的后果。该表述见Griliches Zvi(1963)。
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到今,国家和集体的税收和提留已经基本免除,农民的生产成果基本属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