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规划局 云南省个旧市 661000
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是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一定不完善,因而需不断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这样才能紧跟当前城市建设步伐。尤其是针对我市而言,本身经济处于迅猛发展势头,同时也面临社会转型。只有逐步加强规划体制建设,树立规划地位,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制定,才能真正有利于城市规范建设,促进城市发展目标贯彻落实。本文针对如何加强城市规划法规建设展开探讨,阐述自身观点。
关键词: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究
对于城市经济发展而言,加强城乡规划至关重要。只有保障规划工作充分落实,才能有助于城市经济实现良好布局,使城市面貌不断更新。当前社会在持续进步过程中,我国法制建设也逐渐受到人们关注,只有通过加强城市规划法规方面建设,才能真正有助于城市发展,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良好前提与保障。
一、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的法理基础
基于法理角度考虑,城市规划法规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相关立法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并将审批落实到位,并按照先进法律法规开展科学有效管理。城市规划法规建设过程中,应从行政法方面着手。行政通常注重是指执行及管理等方面内容[1]。行政管理过程中,组织在履行自身相应职能。组织为实现自身良好生存及发展,应始终存在一定机构人员,充分开展执行及管理。马克思曾经指出,国家组织活动开展过程中,行政发挥较为关键作用。城乡规划实施阶段,政府需加强统筹规划,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工作,并注重生态环境方面保护,实现自然资源充分科学利用,这样才能有助于社会公正维护工作。开展城市规划法规编制环节,政府部门需充分利用自身职权,这样才能为组织提供科学有效保障。
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相应原则,应力求实现行政公开,加强行政效率。第一,在城乡规划过程中,法规具有公共属性得以充分凸显。第二,注重加强基础设施方面建设。第三,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突出公开公平性。第四,应大力推行整个阶段公众参与。第五,应力求实现法规公平,并将补偿及赔偿方面责任充分落实。由此可见,该法律从性质上讲,本身应归属于性质法。但是考虑到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本身具备一定技术性及专业性特点,因而该法律同普通行政法存在差异,属于特殊法律。
二、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两种模式
(一)美国模式,倡导规划即法律
对于美国而言,城市规划历史悠久,美国规划体系较为健全。为此,通过加强美国规划体系探索,有助于于城市规范建设。美国大力推行联邦制,并采取分权而治方法。不同州之间可以进行自治[2]。以联邦宪法作为前提和根据,不同州同样具备自身宪法。按照立法权限角度考虑,联邦法律制定过程中,通常喜欢原则指导,基本不针对具体领域进行详细明确。
第一,联邦规划法规建设。在超过90年期间,美国城市规划过程中,相应规划法案始终适用,并为该过城市规划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使立法模式得到充分参考。然而,法案从内同方面讲,太拘泥于原则化,包括一系列具体实际问题,并未进行科学有效规定。
第二,州规范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州总体规划,另一方面是州规划授权。在美国州立法制定过程中,并未制定相应整体规划,单单规定相应职责范围。由此可见,针对于整个美国州地区,大概单单不超过四分之一制定了科学规划。同时,在形式、内容以及名称诸多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区别。
第三,地方规划法规建设。对于美国地方政府来说,并不具备相应立法权限,因而只有经过州授权,才能进行规划编制等方面工作,并能有效开展活动。区域规划过程中,通常应开展总体部署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实现当地开发及良好建设。
此外,还应注重城市总体规划,规定期限内综合部署。
(二)英国模式,即通过立法对规划地位确定
对于英国而言,在开展规划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样超过一百年历史。最终构建成宪法为依据,相应配套法规提供补充作用完善体系。从立法宗旨角度将,利用法律进行地位确定,这样就能使规划阶段存在一定法律效力[3]。城乡规划过程中,基于整体法规核心,应注重加强规划政策及方针建设,并充分明确其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应注重明确规定,为实现任何城市规划应根据相关规划指导。此外,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文件。例如规划指导书、规划通告以及规划指令等。在法定规范建设过程中,涵盖了结构规划方面内容,并应注重同地方规划的有机协调。所谓英国地方规划,通常仅仅涵盖根据极小范围,顺利开展局部规划工作。
(三)两种模式有效对比
在开展两种模式比较过程中,仅仅按照优劣进行划分是非常不正确的。从国家角度讲,英国和美国在开展城市规划立法的过程中,其实践经验明显超过中国。为此,应站在客观立场上,加强客观分析工作。第一,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体制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在规划法律效力方面同样具有差异。美国从性质上讲,本身属于联邦制,因而其广泛开展地方自治[4]。在立法权方面,遵循等级不同进行划分。英国属于中央集权,中央权力高,因而从立法权角度,广泛集中在中央身上。第二,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对法规建设造成影响。美国普遍开展土地私有制度,而应该同样如此。但是,对于英国而言,力求实现借助于法律手段,加强土地利用方面限制。
(四)我国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现行模式
我国开展法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更加类似英国模式。但是,从本质方面,本身存在较为明显不同,因为我国属于社会主义体制。我国大力推行社会主义建设,并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地方只需要开展分级管理。因此,跟美国及英国不同。我国通常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并将其当成最高权力组织,开展法律制定工作。与此同时,加强法律条款说明。无论是省还是自治区,乃至直辖市都广泛参与地方法规编制,对于市县而言,并不具备相应立法权。按照我国相关宪法规定,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土地应规国有。对于城市及农村郊区而言,应归集体管辖。对于相应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同样应归集体管辖。为此,基于此层面讲,同英美国家存在较大差异[5]。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不但应加强统筹规划,而且需注重协调发展,因而始终存在一定公益属性。从整个立法体系角度讲,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完善。为此,需不断加强社会各界方面重视。只有严格加强立法,才能充分有助于城乡规划顺利开展,并能实现规划管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需不断增强立法专业水平,促进城乡规划过程中,专业性及技术性不断提升。
结语
本文针对如何加强城乡规划法规建设展开探讨,阐述自身观点。只有保障规划工作充分落实,才能有助于城市经济实现良好布局,使城市面貌不断更新。城乡规划法规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相关立法程序,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大力推行社会主义建设,并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才能真正有助于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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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彭承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7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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