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物考古角度探讨文物的保护论文_余艳雯

从文物考古角度探讨文物的保护论文_余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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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物见证了历史,对人类而言,他们是代代相传的珍贵遗产。而文物考古工作就是抹去重重黄土,带着他们重见天日,为我们重现当年的风采。因为他们的来之不易,我们也该越加珍惜这些珍宝,妥善的保管并将其继续流传下去。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关注度越来越大。而本文将从文物考古角度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分析,旨在发挥文物考古工作的优势,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文物 考古发掘 文物保护 文化遗产

在漫长的历史文化长河中,人类一步步的发展、演进创造了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而文物作为古人存在过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他们承载了特定时期的珍贵文化信息,具有极高的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然而不可避免的是,由于文物经历了极长的历史掩埋期,其所处环境也截然不同,再加上不同文物所独有的自身性质,文物的老化、变质甚至消失等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难题。特别是在文物考古的发掘过程当中,诚然,文物发掘考古工作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文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却不可避免的会改变文物所适应的环境,从而对其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在文物发掘的考古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各个角度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最大程度的避免考古行为对文物可能产生一切破坏。本文将从文物发掘考古的角度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强化进行分析,旨在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操作水平,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

一、考古学文物的范畴

文物本身是文化的产物,其内涵十分广泛。而考古学所研究的文物,一般是指那些具体的,从考古发掘中获得的,遗存类文物,这也就是说,从考古学视角来看,能够进行研究的文物,只是诸多历史文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一部分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如此界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都可视作考古学文物。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能够在考古学中被详细研究的文物范围,然而,随着政府以及社会群体对考古学的重视日益增加;考古学学术研究不断发展,能够被列入考古学研究范畴之内的文物也将不断增多,这对文物保护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1]。

二、如何正确的开展考古文物保护工作

(一)要求考古人员正确认知现有技术的局限性

在于考古发掘以及文物保护相关的工作中,接手文物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对其持有敬畏的态度,站在学术理论的前沿,并且不盲目自大,正视本时期考古科技的局限性、充分利用文物保护技术和相关学术知识对文物做出客观的评价与可操作的保护手段。在考古发掘过程中,应该先探明遗址或陵墓的确切范围,随后进一步展开考古性的保护工作,更科学有效的保护历史遗存[2]。其次应该直视当时当地具备的考古工作水平,只发掘自己能够胜任的且在现有的文物保护技术下能够继续完好保存的文物,反之则应该及时保护起来,暂时不进行考古。考古人员应该清醒认识到,超技术或者超时代的考古发掘对文物而言,只意味着破坏,因而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一定不能急躁冒进,时刻保持高度的自我反省以及预警能力,保证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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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断强化考古人员的文物保护能力以及责任感

在考古工作中,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的质量,那么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物保护能力以及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文物保护人员也要自动自发的挖掘自身在文物研究、文物保护方面的潜能。以保护人员的专业素养为前提,挖掘单位以及遗存单位所具备的能力才能逐步提高,进而形成精密细致的文物保护经营管理模式,构建优良的文物保护环境。同时,考古人员也需要具备超常的责任感,如此一来文物保护的工作范围才能有效的扩大,而更多文物遗存也能得到完善的保存。

(三)根据考古形式选择文物保护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工作有两种主要工作形式,其一是建设中考古、其二是主动性考古。现如今,社会环境与经济发展都趋于平稳,虽然在各类外力的影响下,前几年国家整体经济建设规模积累下的泡沫会有所破灭,但是基础设施的建设仍在不断经行中。因而建设中考古在考古部门中备受重视,但主动性考古也不可偏废,在建设中考古活动开展过程中也因适当的增加主动性考古工作的内容,促进考古工作的全面发展。首先,在建设性考古工作中,一旦遗存被发现,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着手实地勘察,判断遗迹的考古价值,如果遗存可以挖掘,则应马上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同时做好实地维护,静待日后的挖掘工作;不能立即挖掘的,也必须及时与当地管理人员进行协调,建议其更改开发方案或者施行开发备案[3]。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主动性考古,考古人员必须在经过严谨完善的勘测分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执行计划,这样才能保证文物得到尽可能的保护。

(四)完善相应的文物管理法规

修改并且完善与考古挖掘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制性的要求相关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工作,是政府更好的保障考古挖掘后文物保护工作的前提。第一,国家应该完善与文物保护直接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目前使用的法案确实加强了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但是仍有很多条款的定义模糊无效。政府应该引进国外的先进文物保护技术以及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使之与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工作、发掘技术以及文物保护客观条件有机结合,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完善法律体系。以保证我国的考古工作也能扎实有效的进行下去。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现如今我国考古技术以及文物保护技术还不够成熟,我国应当设定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已发掘、待发掘、和未发掘的各类文物。同时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对文物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正确认识,不能贪功亦不可急躁冒进,保持客观严谨的视角认真对待考古文物保护。同时也必须时刻学习,不断跟进时代发展的步伐,提升自身各项文物保护技能,并针对不同的考古形式采取适当的文物保护方式,提升文物保护实际水平,促使考古挖掘中文物保护工作更好地成长。

参考文献:

[1]张瑞珍.浅析博物馆文物管理中的文物保护措施[J].东方企业文化2015,1(19):86-87

[2] 王娟玲. 考古勘探调查在地下文物遗存保护研究工作中的重要性[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4(7):67-70

[3] 迟 畅. 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影响及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问题探讨[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38(2):11-13

论文作者:余艳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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