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中心主义”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见论文,人类论文,主义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人类中心主义”被普遍认为是环境问题的“罪恶之源”,环境伦理学界对它的批判声更是不绝于耳。然而,究竟何谓“人类中心主义”?对此,人们理解上存有模糊性,使用上呈现混乱性,由此导致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理论上的矛盾性和不彻底性。为此,本文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及其理解,以及环境伦理学的动机和归宿问题,作些尝试性的探讨,以就教于理论界。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
“人类中心主义”这一外来词,自西方传入我国理论界后,人们对它的涵义众说纷纭。其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用其词而不究其义,甚至以讹传讹,把“人类中心主义”说成是“人类统治主义”、“人类征服主义”、“人类沙文主义”等等。目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进行过明确界定并系统闸述的论著尚不多见。其中,刘湘溶先生在其专著中明确指出:‘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具有特定涵义的文化观念。首先,这种文化观念把人看成是自然界进化的目的,看成是自然界中最高贵的东西;其次,这种文化观念把自然界中的一切看成为人而存在,供人随意驱使和利用;最后,这种文化观念力图按照人的主观需要来安排宇宙。上述第一点,构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灵魂”,“是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核心”。(《生态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另外,对“人类中心主义”涵义有所涉及的还有余谋昌先生,他说“自然界的价值……如果只是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只是使自然界服从人的主观目的,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存在生态伦理学吗?》,载《天津师大学报》社科版,1992年6月)等等。在此,他们均从文化观和价值观方面,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但是,这是否就是西方通常所指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原义呢?我认为还是有待商榷的。
目前,国内环境伦理学界对国外“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作过较系统介绍的论著有叶平的《人与自然·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概述》一文(《自然辩证法研究》,1992年第11期),前苏联什科连科的《哲学·生态学·宇航学》(范习新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前苏联的“人类中心主义”。该观点以ю.A.什科连科为代表。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在历史上有“中世纪以前的”和“现代的”之分,因此其涵义也各有所别。在中世纪、确切地说是16世纪以前,“人类中心主义”是作为世界观使用的,其涵义是:“人类在宇宙中是唯一的,处于中心地位”(《哲学·生态学·宇航学》,第39页)。此时,“人类中心论”在人们世界观中占统治地位。直到乔·布鲁诺的著作《论无限性,宇宙和诸世界》发表以后,这理论才开始发生动摇,遭到否定,代之以布鲁诺确立的“宇宙中智慧生命多种多样的非人类中心论思想”。到了宇航时代,人类中心论得到了辩证复归,发展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他认为“这是一个广泛而又复杂的概念”,由原来的世界观代之以现阶段的伦理观。
“第一,深入认识和考虑人-环境系统的一切环节和组成部分(包括宇宙环境在内),归根到底意味着保证人和人类最良好的生存和发展……人类为了自己,为了以后的世代而爱护、维护和发展自然界。”在这种研究宇宙生态和宇宙开发的新问题的伦理学中,“人仍然是伦理关系的主要目的和对象”。
“第二,人在伦理学中,包括人环境系统的伦理方面的中心地位决不意味着侵害或‘压抑’自然界。相反,人和他的需要成为伦理学体系的中心,反映人作为智慧的体现者在维护、组织和发展自然界本身方面,在对抗‘惰性’物质熵化趋势方面的指导作用。这正是我们知道的物质运动最高形式、地球上的人类的职能。”
“第三,在可预见到的将来,人类为了保证自己在自然环境中的前进运动、进步和扩张,必须抵制日益增长的自然界反抗,必须克服这种反抗……因此,伦理学面向人,决不意味着人在某程度上摆脱他的自然环境或者忽视他的自然环境”。(同上书,第240-241页)总之,他认为在伦理学中,包括人环境系统的伦理方面,人的中心地位不会改变;在同其他智慧中心接触的科学假说未能实现以前,“人类中心主义”不会消失。
2.以J.帕斯莫尔和H.J.麦克洛斯基为代表的西方“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这派观点认为:
第一,“我们人类对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破坏负有道德责任,主要源于对我们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非人类自然(尤指动植物)无所谓‘公共利益’,更谈不上辩识相互责任和相互尽义务”。这句话表达了三个方面的观点:首先,对自然作了划分,一是人类自然,二是非人类自然。意即人类有别于非人类自然,但两者不是完全相对的,而是共处于一个自然界这一环境系统中;其次,在此基础上,人类考虑对非人类自然的道德问题,主要应从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这里的“主要源于”,也即主要的出发点或动机,言外之意还可以从其它因素加以考虑。换言之,我们讨论人类对生态环境和环境问题的道德责任问题,人类的利益是主要的动机、根本的出发点,而非人类自然的需要或其内在价值也应有所考虑或关心,但相对而言要次要一些。再次,“利益”、“责任”、“义务”只相对于人而存在,其主体只能是人,而不是其它万物。对此,有人可能提出异议:稳定、完整的生态及其良性循环,不是一切生物的“公共利益”吗?处于特定生态位的生物,对生态系统不也存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并为其它生物的生存提供服务吗?不错,但是对生物而言,只是“需要”和“本能”,而不是什么“利益”和“义务”。利益和需要之间虽然有联系,但存在质的差别。利益是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而需要是一种欲求,表示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外在条件的依赖,表示一种匮乏状态。可见,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利益是需要的升华。需要是人和生物所共有的。但人的需要是社会性的需要,在社会关系中已上升为一种利益关系,这是其它生物所不存在的。马克思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因此,利益的主体只能是人,自然界因不存在主客体之分,故不存在利益关系;动植物等非人类自然因而也就无所谓“公共利益”,它们之间至多只存在“共同需要”罢了。至于“义务”,虽然非人类自然以其特定的生态位维系着整个生态系统,它的存在有着天生的“利他”性,但这种“利他”决非出于“自觉”,而是出于“天然性本能”,因此,它们之间无义务可言,也无责任可讲。
第二,“人与自然相互作用,实际上是由人类单方面沟通的,人类占主导。人类是自然的管理者”。这里主要是讲人与自然究竟是何种关系,在自然界中人处于何种位置,起着何种作用。既然人与自然共处于同一个地球生态系统,拥有同一个生态环境,那么,两者之间当然会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人有别于非人类自然,是富有智慧的社会性动物,在生物进化序列中居最高级的层次,在与自然的作用中,当然只有人才是积极的一方,自然则完全是被动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和冲突都是由人类引起的,因而它们的解决、两者的沟通和协调,也只有靠人类去进行。所以人与自然的作用虽然是相互的,但不是同等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因其特有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而居主导地位,担当起自然界管理者的重任,以维护和发展自然,使之朝着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方面演进。
第三,“人类保护自然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因为生态危机证明人对自然做了些什么,也就是对自己做了些什么”。这里进一步从人与自然的紧密关系上,强调人类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并从反面作了论证。生态危机是人对自然的失范行为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最终又返回到人自身,危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利益,即人--(破坏)自然--(危害)人。同样,保护自然也是这样的过程,即人--(保护)自然--(保护)人。所以,在此,人及其利益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点,既是动机又是目的;自然界仅仅是人们实践的中介,在人与人之间起着传递作用。
第四,“当代生态问题并不源于人类中心观点本身,威信扫地的不是人类中心论,而是那种认为自然界仅仅为了人而存在并没有内在价值的自然界的专制主义”。这里表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当代生态问题的真正祸根是“自然界的专制主义”,而不是通常人们所误解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就是说,人类中心主义虽强调以人的利益为中心,但并非认为人是自然界进化的唯一的最高目的。自然总是按其固有的规律运动着,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无论人类存在与否,它总是要运动和发展的。我们讲维护生态和保护自然,必须以人为目的、以人的利益为动机和归宿,是以承认和尊重自然规律及其运动为前提的,虽然主张信仰人类价值,但同时也承认和尊重自然固有的内在价值。这与那种视一切均为人而存在,否认自然内在价值的“自然界的专制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人们反对的应该是“自然界的专制主义”,而不是“人类中心主义”。
由上可见,尽管西方和前苏联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在表达和闸述上各有不同,但这仅是形式上的区别,而在实质性内容上,则是基本相同的。其一,双方都是从伦理学角度和范围上加以闸述的,这明显不同于国内的文化观和价值观。其二,对人-自然环境关系伦理的研究,源于人的利益和需要,即以人为原点和归宿,人仍然是伦理关系的主要目的和对象。其三,在人-自然的相互关系上,一致认为人居主导地位,起管理和指导作用。其四,双方均认为,人-自然关系密不可分,强调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摆脱自然界。这四方面的共识,正是“人类中心主义”固有的内涵。若将它们与国内称谓的“人类中心主义”相比,人们不难发现,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两者均相差甚远。我们国内“人类中心主义”所讲的“人是自然界进化的目的”、“自然界中的一切为人而存在”、人可“随意驱使和利用自然界”、“按主观需要安排自然”等思想,在国外“人类中心主义”基本观点中显然是没有的“人类统治主义、征服主义”等观点更是不见其影。因此,重新招回“人类中心主义”的“灵魂”,使其名实相符,是我们摆脱使用上的随意性和混乱性,以及理论上“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不彻底性局面的关键所在。
如此看来,“人类中心主义”的正确理解应该是:讲环境伦理,必须以人的利益为动机和目的,但决不意味着“自然界”的进化必须以人为目的;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人虽居主导,是管理者,但并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于自然之上,不守自然规律而随心所欲地驱使自然,安排自然;“人类中心主义”信仰人类利益和价值,同时也承认自然需要及其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界的专制主义”以及“人类统治主义”、“征服主义”、“沙文主义”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总之,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强调了人的利益的整体性、共同性和社会性;看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休戚相关性,同时,又突出了人的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既坚持以人的利益为环境伦理的中心,又主张以尊重自然规律和其内在价值为基础。因此,基于上述理解,我认为“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是基本正确的。只有作这样的理解,才能使我们的交流和对话建立在比较统一、确定的基础上,才能使理论研究更趋深入。
二、人类利益是环境伦理学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所谓利益,即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其中利益主体是人,而不是自然界。所谓人类利益,即人类及其子孙后代持续、稳定、健康地生存和发展的整体利益或共同利益。
我认为,人类利益是环境伦理学的根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这是因为:
1.人类利益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自从地球上有了人,便出现了利益问题。从此,“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无论是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无论是涉足社会领域还是拓展自然环境,人类无一不是围绕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而展开的。“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页)而且,“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5-406页)不言而喻,马克思把利益需要视为人类的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把人和外界物(非人类自然)的关系,看作是满足人的利益需要的关系。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认为,人们“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就是说,我们的一切认识都是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和人的利益的需要,所以我们的认识就侧重于所需要的那一点。
由此可见,利益既是实践和认识的出发点,又是实践和认识的归宿点。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包含着利益的内容。离开人的利益的实践和认识,几乎是不存在的,也是无法想象的。因此,作为人类实践和认识活动之一的环境伦理学,将人类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是理所当然的。对环境伦理学而言,除此以外,不可能为非人类利益去奋斗,我们虽然也讲生态利益(确切地说是生态需要),但仅仅将它视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已,是出于对人类利益的关心而不是出于其它。
2.人类利益是环境伦理学产生的直接基础。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反映,而经济关系集中地表现为利益关系。社会生活表明,道德正是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发展的。作为研究人的自然道德关系的环境伦理学,之所以要倡导环境道德,也源于此。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生态危机的出现,正是人类利益的冲突在自然领域的反映。人们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利益需要,无限制地向大自然索取。不同的利益主体,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拼命争抢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生存空间,只从经济效益考虑,而从不顾及生态效益。而当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并难以解决时,各种大小战争也就因此爆发,从而引发一场更为严重的生态灾难。可见,不同的利益主体,小至个人,大至国家,在追求利益过程中,均因其对自然的不当态度和失范行为,最终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其中环境态度和行为的失范只有程度的区别和量的不同,而决无质的差异。因此,要想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除了运用政策和法律,对人的环境态度和行为进行外在的他律以外,还必须依靠道德的力量,进行内在的自律。唯其如此,才能确保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利益。环境伦理学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将道德延伸到自然界,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调整、规范人类的环境态度和行为,重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保证人类利益的繁荣和昌盛。总之,环境伦理学是直接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以全人类的共同长远利益为终极目的,而决不是纯粹地为自然而立德。
3.从可行性看,只有以人类长远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目的,才能使环境伦理研究成为可能;也只有这样,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才能真正变为现实。
如前所述,人类急呼环境保护,时代热盼环境伦理,根本所在,是由于人类利益受到了空前的威胁。正是出于维护人类利益的需要,才诞生了环境伦理学。如果我们不以人类利益为环境伦理学的动机和目的,而去大谈特谈非人类利益,那岂不是与我们的初衷相悖了吗?而如果满足不了或不去满足上述时代的需要,人类的利益,那环境伦理学还有存在的理由吗?即使勉强存在下去,也因远离人类利益而失去研究的动力,最终必将随之消亡。就目前环境伦理的研究情况而言,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不管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它们终究都要落在人类社会持续发展这一最高利益的基点上,否则,其理论终将难以自圆其说。当下一些文章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前面在批“人类中心主义”,否定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后面却又大谈“如果不维护、完善和发展生命”,“如果不注意维护生态平衡”,那么“就会因此造成生态危机,危及人类自身利益”,等等。诸如此类的矛盾使得理论的不彻底性也就难以避免。如果理论上不能一以贯之,当然就会使人们在实践上无所适从、不知所措,最后落得个“一纸空文”的结局。
同时,如果离开人类的利益,人类环境保护以及环境道德的践行,就会丧失内驱力。因为,如前所述,“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人们的行为动机。假如人们认为,遵守环境道德最终同自身利益无关,那就很难激起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环境道德也就难以规范不当的环境态度和行为,就会丧失它应有的作用,就会影响到整个环保运动的力度和深度。以前,我国由于没有认识到先起工业国的环境问题最终会同自己的利害有关,所以常常袖手旁观,对于环境道德也无动于衷。而现在则不同,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积极推进环保运动、认真倡导环境道德的一个大国。而这正是基于我们认识上的提高,即清醒地看到环保运动和环境道德有利自身利益和人类利益的保护。目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其原因之一,也在于人们对倡导环境道德与自己的利害关系认识不足或根本加以否定,从而导致失范的环境行为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可见,环境道德能否践行以及践行程度,取决于人们对它和人类自身利益关系的认识程度。因此,只有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一切从人类利益出发,才能使环保运动深入而持久地展开,才能使环境伦理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4.从环境保护实践看,迄今为止,不管何种国籍、何种肤色,不论观点如何不同、分歧如何之大,国际间的讨论及其行动,总是围绕着人类共同利益展开的。
1972年,首届国际性的环境会议,就是在人类利益受到严峻挑战时召开的。会上发表的《环境宣言》这样写道:“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迫切任务……现在已达到历史上这样一个时刻:我们在决定世界各地的行动时,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由于无知和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和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人类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在时隔20年的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集183个国家召开环发大会,成为环保历史上第二个里程碑。会上,国际社会达成了新的共识:为了人类生存和发展利益,必须坚持“持续发展”战略,“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这是人类的正确选择,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迈向二十一世纪》,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发展以人为中心,以保护自然为基础”(《多样性策略》,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各国的环境保护和绿色运动表明:凡是环保深入开展并取得成效的,凡是环境道德水准较高、践行较好的地方,都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最终也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反之,凡是对环保态度冷淡、行动迟缓和环境道德缺乏的地方,对这种关系则认识较差,甚至还处于无知状态。总之,脱离和超越人类利益的环保实践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如此。
概而言之,环境伦理学应当、而且只能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从人类利益出发,依靠人类的主动创造性去调整和规范环境态度及行为,以达到促进人类持续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任何超越人类利益的理论和实践,都是站不住、行不通的,最终都将难以避免陷入“乌托邦”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