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党内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学习十六大报告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内论文,加强对论文,十六大报告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众所周知,中国的问题关键在于解决中国共产党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问题,这是由我们党的先进性质和它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决定的,也是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决定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党要接受监督,党员也要接受监督……我们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应该特别警惕”。[1](P270)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接受监督。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加强对党内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党内权力监督和制约的状况分析
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内权力监督建立了一系列更为具体的规章制度。如《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委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等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党内权力监督的意识淡化。就目前而言,一些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内权力的监督缺乏明确的认识,既漠不关心又缺乏信心。党内权力监督未能形成良好的风气,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观点淡漠。
2.党对权力监督的体制不顺。我党现行的权力监督体制,是以横向领导为主,纵向领导为辅的。这种党内权力监督体制,在确保监督权力的行使与到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由于纪检监察的经费来源、干部配备、生活福利、工作待遇等都归同级党委和政府管理,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以地方领导为主,造成上级纪检监察对下级纪检监察的领导难以落实到位,对下级纪检监察的主要领导人的任免难以发挥作用,这种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的体制,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必然会带来很大的局限性,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
3.党内权力监督的法规制度滞后。一是缺乏一个能统管全党上下,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权力监督条例;二是没有建立起相互配套的、具体的、严密的、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三是现有的一些权力监督制度和规定比较原则、抽象,使监督机关难以把握尺度。
4.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重点不突出。从目前的现状看,对党内权力的监督约束不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党内权力监督的内容不明确、不突出。一方面,对党内权力应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对权力的授予过程和对权力的行使过程及其行使结果缺乏有力的监督办法。监督重点不突出还有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一把手”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权力往往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致使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
5.对党内权力监督的渠道不畅。主要是党内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通,形成了目前党内权力监督的状况是“上级监督雾里看花,监督权时隐时现;同级监督是缩手缩脚,监督权软弱无力;下级监督是纸上谈兵,监督权名存实亡;群众监督是水中望月,监督权形同虚设”。
6.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内外缺乏有机联系。对权力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体制外因素的有效配合,特别是在党内监督体制自身没有得到普遍改善的情况下,外部监督力量的促动和补充也应该是强化党内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但是现实情况并不理想。在群众监督方面,还普遍存在着群众监督积极性不高,监督信息反馈慢,监督或查处不力乃至监督举报遭打击报复的问题。
二、加强党内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建议
面对新形势,中国共产党应该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强化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根据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的要求,我们应该在党内权力监督的实践中,从深层次的权力制约机制入手,认真探索党内权力监督的新思路。
1.必须进一步在思想上提高搞好党内监督的认识,强化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一种多元化的主体经济,利益和效益成为一切经济行为追逐的目标。广大干部也被卷进了市场经济的漩涡,面临着权力和金钱的巨大诱惑和考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权谋私,收取贿赂者有之,经受不住糖衣炮弹下马者有之。对这种情况放松党内权力的监督,听之任之,不仅会败坏党的形象,妨碍市场经济发展,也会害了一大批党的干部。盂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著名英国历史学家李察约翰·阿克顿曾揭示出这样一种政治规律“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2](P245)因此,每一个党的领导干部都应自觉抵制特权思想的影响,自觉接受来自党内外的监督,强化监督意识。一是要增强党员参与监督权力的意识;二是增强服从监督的意识,任何一级党组织,每一个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都既是监督他人的主体,同时又是受监督的客体,不允许有不服从监督的特殊党员;三是增强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就监督本身而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能也不应该是从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等监督关键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克服封建的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普通党员的监督,强化自律意识。
2.必须认真理顺党内权力监督体制,确保党内专职监督机构拥有独立的监督权。我们要遵循邓小平“权力不宜过分集中”[3](P329)的思想,明确划分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并使之相互制约,以便理顺监督体制。为此,当前一方面要强化党代会对全委会的监督,恢复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行弹劾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全委会对常委的监督。要通过制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委会及常委会的职责范围,决策程序议事规则、表决规则,建立全委会对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的定期评议、投诉和罢免制度,把其“去、留、升、降”的决定权更多地交给全委会,并逐步实现以选举制取代历史沿袭的任命制。要强化纪委对党内权力监督的权力,使监督权与执行权相匹配,权力必须用权来制约。应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同级权力监督机关的纪检监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两者都是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分别受上级党委和纪委的领导,这样就可以使地方各级权力监督部门能够真正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大大减少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4](P196)
3.必须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力求党内权力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党内权力监督制度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确定行为规范,建立行使监督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机制,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党内权力监督法规体系。
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健全民主制度。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必须要扩大党内民主,党内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包括党组织对每个党员的监督和广大党员按照党规党法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监督。[5]
要把党员个人利益原则制度化。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制度和政策法规规定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不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为了防止以权谋私等权力腐败现象,在新的形势下,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预防性规章,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个人利益作出规定,如党的领导干部的住房、工资、福利等生活待遇应有统一的标准,完善领导干部申报财产的制度等,便于实行监督。
要完善和改进党的领导干部提拔制度。针对当前提拔干部使用上级委任制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用人不正之风,要运用组织形式对这些拟提拔的对象进行全过程监督,至少要让他们过好“五关”,即竞争上岗关(或民主推荐关)、组织考察关、任前公示关、试用关、考核关。
要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中享有批评权、请求罢免权。党员干部在接受监督时有解释说明、申诉申辩权、辩护权和对诬告的控告权。保障党员这些方面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的基本前提,是完善党内权力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要保障党章赋予党员权力的实施,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应当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以维护党员的民主权,保证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这样才有利于党员监督行使,并调动他们实施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要实行巡察制度。为了确保各项对权力监督的制度落到实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逐步建立巡察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负责人行使权力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这项制度实施有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解决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在使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4.必须拓宽党内权力监督渠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指导和规范党内民主监督的权威性文件,要在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度和党员干部政务活动的透明度:(1)加强党委班子的自身监督,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相互监察和督促。常委班子自身监督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严格执行常委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2)拓宽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克服“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状况、帮助下级解决问题和困难,引导下级领导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错误的好办法。开展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体现党员重要的民主权利,也是群众路线在党内权力监督中的体现。应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改进群众参与监督的方法,加强自下而上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便利、安全、有效”的原则,注意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要严肃处理对举报打击报复的错误行为,同时,对党员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取信于民。(3)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要充分运用党报、党刊等传播媒介对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施加影响。一方面,党的领导干部机关通过传播媒介影响党员和下级组织,如提出批评,施行规劝,督促行动等。另一方面,党员群众和下级组织通过传播媒介,影响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揭露党内权力腐败现象,抨击谋私行为,提出建议、意见等。(4)加强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协商监督。在新形势下,要坚持与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完善监督的重要环节。(5)党内权力监督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党内权力监督有一个显著的特点,这就是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法令全部是党内权力监督的依据,也就是说,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党员不但要遵守党规党法,而且必须遵守国情、政纪。党内权力监督除了要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无党派人士监督结合起来之外,还必须从法制建设入手,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相联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权力监督网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党内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6](P689)
5.必须突出党内权力监督的重点。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全方位的,各层次的领导机关和全体党员,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但是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实行有效地监督,既是党内权力监督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如何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实行有效监督一直是我们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第一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做接受党内监督的表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是关键。第二是要实行定期考廉机制,领导干部定期到监督部门或组织部门报告廉政情况,申报重大事项,接受监督或组织部门的检查、核实。第三要强化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过程的监督及其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监督,要严格限制个人权力,不仅要对直接掌握财物的部门和环节实行权力分解,而且对权力过份集中的部门和个人也要实行权力分解。二是建立主管领导责任追究的制度。下属或下级发生的问题,受到处理,他的上一级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失察责任,如追究责任、引咎辞职等。三是建立严格的决策失误追究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第四要实行领导干部在任、离任审计制度。由上一级和本级审计部门组成联合审计小组,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经济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当干部调离、提升转行或退休时必须进行经济审计。第五要实行监督组织与个人分离制。为更好地解决党的监督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这个薄弱环节,可以考虑从党委的组织部把干部的管理职能分离出来,设各级党委干部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和干部工作部中分设监察或监督机构。从而把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一分为二,把监督党组织与监督个人分离开来,建立科学的监督程序,强化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尤其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中的核心领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