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科学事实”对举的“价值事实”及其认识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实论文,路径论文,价值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4)03-0011-06
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降,价值学在我国曾是哲学的热门课题,但迄今它却仍是充满符 号陷阱和理论黑洞的领域。这其中,缺少规范的价值学概念或理论范式,便是非常重要 的原因。如此概念歧义、路径分叉,且彼此不交锋,价值学研究自然难以深入。关于“ 价值事实”是否存在、与“价值事实”对举的“事实”怎样称谓,便是一个问题。这个 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意义重大。譬如,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价值评价争议,并非都是因为 评价尺度差异造成的,而是因为缺少对价值事实合理的认知路径和程序产生的。再譬如 ,传统哲学的所谓休谟问题,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来,尽管多年来不断有人 对其证伪或证实,但终究无法彻底解决,其关键,便是由于“价值”与“事实”间一直 存在难以填平的鸿沟。引入“价值事实”概念后,这个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当然,集中 讨论梳理“价值事实”概念及其认识路径,只是怕被习惯于宏论大文的先生所小觑,才 道出它的“重大”意义来。至于笔者对“价值事实”概念梳理和价值认识路径程序的论 述是否合理,尚祈大家指正。
一、“价值事实”与“科学事实”
“事实”作为一般概念,在日常话语中经常被泛用,但作为哲学概念,它特指被主体 认识的客观存在。存在是第一性的,事实是第二性的;事实应该反映存在,但事实并非 存在。在哲学研究中,用“事实”指代“存在”的用法是有害的。苏联哲学家柯普宁认 为:把客观存在的现象、事件、事物本身称作事实没有任何意义,事物本身是事实,关 于它们的知识也是事实,就会造成混乱。[1]关键在于,“存在”与“事实”之间经常 不一致:唯心论者认为它们是宇宙中客观“存在”的事实,譬如神、上帝或特异功能等 ,唯物论者则认为它们只是人类臆造的精神“存在”。围绕是否承认这些超验现象为客 观事实,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间的论争永远没有终结。人类认识的目的,便是通过科学 方法,尽量接近客观存在,把握客观事实,掌握客观真理,以指导社会实践,满足人类 生存发展的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价值现象、价值现实既然是客观存在,自然也应是人类认识的对象; 人类只有认识价值事实、掌握价值真理,并通过价值实践创造出物质精神财富,人类社 会才能存在并发展。李德顺先生在他的《价值论》中便曾详尽讨论过价值事实的存在[2 ],邬焜先生也曾专文论述过这一概念。(注:李德顺先生认为,“评价中的事 实,是价值事实”;“价值事实的存在是与价值关系的存在相一致的,在客观地存在着 价值关系及其运动的地方,价值事实就作为它的结果、现实效果而客观地存在”。(《 价值论》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265—266页。)根据我们的观点,李德顺先生这里是 把价值认识关系与价值本体关系、“价值事实”与“价值存在”混为一谈了。在价值认 识评价中称“评价中的事实是价值事实”是对的;但“客观地存在的价值关系”则显然 属于价值“存在”范畴。)“价值事实”概念引入后,与它对举的“事实”或“非价值 事实”何以称之,便首先成了问题。邬焜先生将其称为“自存事实”[3]。他举 例说明:“自存事实”即“有一块巨石存在”,而“价值事实”即“效用事实”则是“ 巨石把地面砸一个坑”;“价值事实”普遍存在于“自在物的相互作用”之中。但细细 推敲,便会发现这种说法是很难成立的:巨石把地面砸一坑,依然属于自然现象,这种 现象在宇宙中司空见惯,并不属于价值范畴;而许多客观价值现象,同样也是一种自存 事实。譬如,对人类来讲,粮食的价值就是一种自存事实。所以,这种划分并没凸现“ 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的性质区别,不便采取。相对说来,李德顺先生采用的“ 科学事实”概念较为可取,这样,人类之认识正好一分为二:科学认识之事实为“科学 事实”,价值认识之事实为“价值事实”。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科学认识”,是指像自然科学那样站在价值中立立 场上的认识,因此,它与“价值认识”的划分,只是从认识内容的性质角度的区分,而 并非指与认识本质、认识过程有异。科学认识以撇开人类利益、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 本质为使命;价值认识则承认人类利益,以把握事物现象、本质对人类生存的意义为使 命。前者认识的标准只是主客观统一,后者认识的标准则还要加上特定的主体利益尺度 。对同一对象的科学认识结果,应该是惟一的,而价值认识结果,则可以是多元的。但 两者都遵循共同的认识规律和过程,依赖共同的感知思辨力、共同的认识中介手段。价 值认识依赖于科学认识,也影响着科学认识。如果我们把这种科学认识称为广义的“科 学认识”,那么与它并存的还有狭义的“科学认识”,即通过科学方法获得的“科学的 认识”。从狭义科学认识的角度讲,凡符合逻辑原则和科学方法原则、符合认识规律的 认识即为“科学的认识”,否则便为“错误的认识”;凡经得起科学手段验证或实践检 验的真理性认识即为“科学的认识”,否则便为“谬误的认识”,等等。笔者对本文采 用广义的“科学认识”概念的这种说明,是为了避免后文的概念缠绕和逻辑混乱。
科学事实,特指从科学认识角度把握的客观存在;价值事实,特指从价值认识角度把 握的客观效用价值存在。[4]这里的“把握”,便意味着客观现象及价值现象的存在未 必都能构成事实。我们进行科学研究或价值应用,显然必须依赖客观确定的科学事实或 价值事实,而不能凭借虚拟的、不可确认的科学事实或价值事实。但科学事实未必都经 得起科学实践的检验,价值事实也未必都经得起价值实践的检验,即科学事实未必都是 科学真理,价值事实未必都是价值真理。太阳绕着地球转,是科学事实;海洛因让人欲 仙,是价值事实,但它们都不是真理,前者不是科学真理,后者不是价值真理。而这正 体现了认识的复杂性和真理性认识的艰巨性。
在现实认识过程中,科学认识与价值认识不仅彼此影响,还经常转换生成。科学认识 与价值认识之间并不存在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只要在认识过程中主体对科学事实做出 价值判断,即在原有的事实判断中放进价值词汇,科学认识就立马变成了价值认识,科 学事实也就变成了价值事实。譬如“这是一匹马”,或“这是一匹黑马”等等,都属于 科学认识的科学事实。但如果说“这是一匹好马”、“这是一匹美丽的马”等等,则属 于价值认识的价值事实了。请注意这一命题中的“是”,它其实暗含着“有”、“在” 的意思,强调了马的存在;没有“有”、“在”就没有“是”;而没有“是什么”(“ 有什么”、“存在什么”)的科学事实判断也就没有“好坏美丑”等“是怎样”的价值 事实判断。这也就意味着价值认识要建立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价值事实是以科学事实 为前提条件的。先有“在”、“是”、“有”,然后才有“好”、“坏”、“美”、“ 丑”。
笔者之所以强调价值事实对科学事实的依赖,并将价值事实严格限定在价值认识的领 域中,是为了将价值事实认识与人们的价值情感、价值趣向表达严格区别开来,即把价 值认识关系与价值本体关系严格区别开来。既往的价值理论中,这两者经常被混淆,但 其实它们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价值关系主体不同于价值认识主体,价值认识主体也 不一定是价值关系主体;价值关系主体的趣向评价结论,一般不是价值认识结果,当然 也不一定是价值事实。价值认识主体在对客体进行价值认识评价之前,首先要进行科学 认识,然后根据特定的价值尺度进行价值评价。而价值关系主体在对价值客体进行评价 时,往往只从个人感情出发,凭主观好恶判断,所得出的肯定或否定结论自然容易偏离 公认的价值事实。尽管价值关系主体的这种趣向表达本身,也反映出一种客观价值关系 ,并使第三方得以认识某种客观的价值事实;但第三方认识的客观价值事实,却很可能 与价值关系主体的情感评价或价值认识的结论相背离。
二、价值事实的认识难度
相对科学事实而言,对价值事实的认识确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而将这种认识表达开去 ,则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当我们描述科学认识对象是什么的时候,尽管受认识模式和 科学知识的局限,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描述本身也可能存在某些错误,但这并不影响 它的公信度,除非我们的动机或品德受到怀疑。而当我们评价和描述价值对象是怎样时 ,即便认识本身不存在知识性障碍,我们对所描述的价值事实能否被他人接受也往往不 自信。
认识的难度来自三个方面:其一,价值认识主体的倾向性;其二,价值评价尺度的复 杂性;其三,价值认识客体的系统性。关于价值认识主体的倾向性,不必多说。当价值 主体以其价值关系客体为认识对象时,难免受价值立场、价值趣向的影响,甚至将自己 的价值评价视为价值认识的结论。关于价值评价尺度问题,涉及内容甚多,它包括价值 客体属性划分(前文化价值、文化与社会价值等)、价值主体区分(类主体或群体、个体 尺度)、价值尺度的向度(好坏性质)与量度(好坏程度)标准、价值尺度的相对性与绝对 性,等等。当我们将价值认识主体与价值关系主体区分开来,并将价值尺度相对确定之 后,价值事实是可以把握的。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寻找认识把握价值事实的规律。因此 ,这里重点讨论第三个方面的问题:价值认识客体的系统性,即如何从价值系统性存在 形态出发,客观地把握价值事实的问题。
尽管从认识模式、认识机制角度讲,价值认识与科学认识、价值事实与科学事实没有 本质差异,但在认识内容上,价值认识和价值事实却不能套用一般科学认识、科学事实 的认识程序。在科学认识中,客体属性一般源自其固有的结构功能,主体可以直接通过 结构功能分析把握客体本质。譬如,要认识某种细菌,将其标本放到显微镜下就可以了 ;需要检测某种牛奶的营养成分,将其样本放到检测仪器中去就可以了。周围的环境可 能影响认识的科学性,却一般不影响客体的真实性。但价值认识却大不同了,即便价值 认识主体中立、价值认识尺度确定,这种价值事实也是难以把握的。这里的关键是:价 值客体的价值有无、大小固然与其自身结构功能有关,但它的具体价值属性、价值实现 值却要依赖于特定系统、特定系统中的“关系”。同一价值客体由于对象、环境不同, 其价值因人而变、随境而变的情况随处可见。譬如一把手枪,握在警察手中是维护正义 的武器,落到歹徒手中是杀人凶器,而把它送给一个怯弱女子,很可能会吓出病来,手 枪也变成一块废铁。
这便是价值事实确定的难度所在。实际上,所有存在物体都可能有价值,也都可能随 时丧失它的价值,关键是要确定它们与特定主体、特定环境的系统关系。我们通常都是 以人类为预设主体、以人类某一普遍利益需求为价值尺度、以客体适当的存有量为条件 ,在人类常态的生存环境中判断客体主要的结构功能属性是否维护主体利益、能否满足 主体需求,肯定者为价值,否定者为负价值或零价值。但在对具体客体的价值实事认定 时,我们却必须看到或考虑到,上述预定因素都是不确定的,客体价值属性、价值数值 所赖以实现的诸多因素都是变量存在。这就需要强调科学分析、强调价值认识过程中的 科学性。它包括对主体真实利益、需求性质、需求量度,包括对客体固有结构、属性、 存在数量,还包括对特定主客关系和系统环境的科学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客体在 特定价值关系、价值系统中以其某一固有结构功能属性获得的价值属性。
譬如我们说牛奶、玉米有价值,这是就它们的食品属性能满足人类的生理需求而言的 。但这并不能取代对具体的牛奶或玉米的价值事实的认定。譬如,对少数不宜喝牛奶的 人来说,牛奶就没有价值;对不习惯吃玉米的南方人来说,玉米就没有食用价值。所以 ,笼统地讲某物具有价值并不能替代我们对它的价值事实的具体确认;具体确认某物之 价值事实需要具体地以价值认识客体为中心的科学系统分析。
三、价值事实的认识模式
这里强调科学分析,就是强调价值认识过程的科学性。它包括对主体需求的科学认识 ,也包括对客体固有结构、功能属性的科学认识,还包括对特定主客关系和系统环境的 科学认识。在此基础上确定客体在特定的价值关系、价值系统中以固有的功能属性获得 的效用价值属性。正因如此,价值认识客体是系统中的客体,而不是单一客体;价值认 识客体与其所属系统,共同构成了“价值认识对象”。我不认为认识“对象”与认识“ 客体”概念有质的差异[6],这里的区分只是为了突出价值认识客体的系统性特征。为 了便于论述,我将价值认识路径的两种主要模式图示如下:
如图价值认识模式A,这是当价值认识的主体对价值关系主体(即认识客体2)的需求、 利益了解十分清楚的情况下的一种认识模式。从图示中可以看出,价值认识的主要对象 是客体1,即效用价值客体。但实际上,认识客体2即价值主体的需求或利益仍是客体1 效用价值生成的根据或判断尺度。譬如,人作为动物,需要水、氧气、蛋白质等,这些 需求和利益都是不论自明的,因此,我们很容易判断它们的效用价值的真实性,确认其 价值事实。所谓“以水代油”的“发明”,由于科学证明不具有满足这种需求的属性, 所以,水有燃料价值不是价值事实。当这些客体价值事实被确定后,认识主体还要考虑 环境因素对客体2效用价值实现值或实现量的制约。譬如,在无法行车的大沙漠中,汽 车和汽油的效用价值便不存在了;在氧气充足的大森林中,氧气的效用价值往往被忽略 ;而在高山之上,氧气成为救命气时,其效用价值便凸现出来。同样,在荒年或丰年, 粮食的效用价值也绝对不同,这些,都是客体效用价值随境而变的例证。
但是,当认识主体对价值主体需求、利益缺少了解的情况下,价值事实的确认关键, 却是对价值关系主体的认识。所以,上述路径模式的认识客体1、2顺序便颠倒过来了, 如图价值认识模式B:
如果对价值主体(认识客体1)的需求、利益缺少科学认识,认识主体就根本无法认识或 确认客体2的效用价值,甚至无法确定哪一客体是客体2。譬如,一个重症病人需要打消 炎针,必须首先进行过敏试验,以判断其躯体是否可以接受某种抗菌素。否则,某种抗 菌素很可能在杀死病菌的同时,也夺去病人的生命。这也与客体所处的系统(身体生理 系统、免疫系统)相关。可见,对客体2效用价值事实的确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客体 1的需求、利益的正确认识,依赖于对客观环境的准确把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 忽略这种价值认识模式,认为价值主体的需求是已知或确定的,而对客体效用价值则盲 目确认。譬如,一些人迷信西方民主政体,认为可以简单移植过来,解决中国的所有问 题,便是对中国国情、中国文化传统缺少系统了解的幼稚表现。
作为价值认识对象的,不仅有物客体,也有人客体。譬如,当人作为劳动力进入劳动 市场时,就是效用价值客体,他的效用价值,就在于他的才干能否满足雇主的需求,并 在实践中创造增量的效用价值。对于需要体力劳动的雇主和需要脑力劳动的雇主来说, 同一个人的效用价值同样是大不同的。因此,确认人的价值,既可适用模式A、也可适 用模式B。在价值认识对象中,较为难以把握的是满足兴趣、时髦等精神文化需求的价 值客体。这种需求,表面上看属于主观范畴,但实际上,这类主观需求也是有客观根据 的,是有规律可循的。就个人而言,所谓趣味源自个体的文化心理结构和社会的文化环 境,是相对稳定的;就社会而言,所谓时髦产生于大众文化思潮与价值取向,是周期性 变化的。因此,无论趣味还是时髦,作为价值认识对象都是可以观察总结的,像时装变 化、流行趋势等等社会需求,还是可以预测的。传播学、市场学专门研究这些规律;时 装发布、明星包装等等,便是运用这些规律制造和引导新潮需求、创造商机、谋取商业 价值的手段。总之,只要主体需求可以把握,客体的价值事实便是可以确认的。
需提请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两个主体合一的情况所在多有,即价值认识主体也是价 值关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注意将两者谨慎区别开来即可。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却 值得研究,这就是“认识/价值关系”中的价值认识。人类认识,有时是为把握客观事 实或客体本质,认识改造世界;有时则是为了获得客观知识,丰富提高自己的文化能力 。当认识主体为提高能力去认识客体时,这时的主客体关系就不是一种单纯的认识关系 ,而是一种“价值关系”了;凡能满足主体需求的知识客体,便具有认识价值。这时的 认识主体便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既是本体存在的价值关系主体,又是价值认识关系中的 认识主体。但这并不等于两种关系可以完全合一。为了更明晰地说明这一点,我将本体 的认识关系称为学习关系,这样两者就变成了价值认识主体与学习主体的关系。作为价 值认识主体,他应该客观地判断知识客体是否具有真正的知识价值(而不是泡沫知识), 从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目的出发,判断知识客体是否能适应和满足自己的学习需求(超过 自己的理解水平或无益自己水平提高的知识皆无价值),然后再进入学习关系主体,接 受这些知识。知识客体的价值是否适合学习主体,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价值认识主体 ,假如缺少这种对知识客体价值判断把握的自觉性,盲目跟风,进入学习主体后,大量 接受这些无价值的信息,使所学知识无法转化为能力,其学习便失去了价值。“知识就 是力量”、“开卷有益”,在当今时代并不是绝对的。知识无涯,书海无边,但人生苦 短,精力有限。特别在信息爆炸时代,无价值的知识,只能葬送人的创造力,丧失属于 人的本质力量。[7]
收稿日期:200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