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一个例证分析——以福建侨批业市场与政府邮政竞争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论文,例证论文,福建论文,为例论文,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代经济史研究中,国家与市场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以往研究大都比较偏重国家对市场的控制的结论,而对市场对政府的反制重视不够,于是有“发展导向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的结论。本文以1935—1949年的福建侨批业①为例,提出反证,希冀有助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相关理论的全面探讨。
一、对立时期(1935—1939)
近代邮政建立前,中国已存在相当完备的官方和民间并行的两套“邮驿”网络。专营华侨侨批和侨眷回批(即回信)的批信局与官营邮驿并存并行,相安无事。1896年,大清邮政正式开办,兼具营利与公用事业性质的信件寄递逐渐收归国营。1933年12月,邮政总局根据业务范围和性质将传统邮政组织划分为“民信局”与“批信局”,规定民信局1934年年底必须停业,闽粤地区“专营国外侨民银信,及收寄侨民家属回批”的“批信局”继续存在,但“不准收寄普通信件”。由此形成了私营侨批业与国营邮政业共存局面。邮局既是经营邮政业务的盈利组织,又是负责管理的国家政权机构,邮局与批信局的利益纷争与冲突就注定不可避免。
1935年,邮政总局首先取缔了批信局之间的转托业务,批信局来往内地的批信及回批必须汇束成包交给邮局寄递,不得转托其他批信局代寄。在此以前,在没有设立分号的地方,批信局通常都是转托其它局代送信件,各局互相协调派送路线,以减少人力,降低成本。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先后与邮政总局、厦门侨务局和中央侨务委员会交涉,要求允许转托业务。不过国家邮政总局认为此举严重影响邮资收入,并未同意,批信局的交涉因而受挫。
不过,邮政总局开初并没有系统管理和控制批信局的严密法规或制度,1935年12月才制定颁布“批信事务处理办法”(计十四条,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政府管理侨批市场的一个转折点,力图将其纳入国家管理范围之内。
“办法”详细规定了批信局执照的管理办法,申领者必须填写申请书,详细写明名称、开设地点、营业人姓名、年龄、籍贯与何处往来营业,有分号者还需写分号名称、地点及代理人姓名、年龄、籍贯,如国内外均有分号者并应分别注明国内外字样,国外分号须注明详细地址,巡视员可以“随时调验”,“并于执照背后注明调验日期”,若停业“应将原领执照缴由该管邮局转呈注销,不得私自转让或顶替”。显然,邮局的目的在于通过执照随时管理和控制批信局的发展。不过,仅有执照管理方法并未能奏效。侨批业者通过各种公开或私下手段予以规避,如谎报牌号多次领取执照、未设局就预先申请执照进而从事执照转让与买卖,有的甚至直接“疏通”邮政经办人员给予“方便”,这种情况广泛存在。虽然新牌照停止申请,但旧牌照仍然有效,即使批信局经理已去世,每年申请时表格中的经理姓名等还是照旧填写。总体而言,执照管理只不过较以前完全自由状态,使批信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批信局与邮局的最大矛盾是自带信件。一般而言,侨批大致可以归属国际信件一类,因此邮局允许批信局在侨批贴足国际邮资后自行投送。然而,侨眷回信究竟是按国际邮件还是按国内邮件处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厦门邮局规定,回信必须缴纳国内邮资交由邮局寄送,然后由批信局总号从邮局收领寄往国外,否则以走私论处。此举遭至厦门银信业同业公会强烈抗议,他们援引汕头邮局为例:汕头对有执照的批信局自带信件不加限制,不能自带的可在内地添设分号,只需报请邮局核准转递该号寄往内地的信件。既有同业可援例,又有民间抗议,福建省邮管局被迫采用汕头邮局的办法,允许批信局自带回信。由此可知,省邮局允许批信局缴纳邮资后自行寄递,而且实际上恢复已取缔的转托业务,回信逃缴邮资的可能性因而加大,增加了稽查难度,因此遭到厦门邮局强烈反对,“此项(指回批)邮政收入必大受打击,我邮损失殊属不资”。不过,省邮管局并未理会。
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国民党南京政府的统治受到严峻挑战。为了抗战需要,南京政府调整各方面政策,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华侨汇款和捐赠。然而,邮局并未改变先前的限制政策,总局直至1939年初还在责令福建省邮管局严格执行1935年“办法”,“各批信局增设分号必须按章纳费”、“各批信局如有私运批信及回批,匿报回批件数或夹带他件等情事,一经查获,应按批信事务处理办法第十条予以处罚,如果抗缴罚款,应予警告,限期清缴,如仍置不理,得暂停其营业”等。邮局方面并未因非常时期而放松管制,仍对批信局分实施严格限制和严厉处罚,国内外侨批业者非常不满,积极交涉,其后侨批业政策才得以调整。
二、放宽时期(1939—1945)
1938年,日军占领厦门,侨批业因“交通受阻”面临严重困难,而厦门邮局“狃于定章”,继续严格执行战前政策,受到国内外业者的广泛批评。厦门批信局先后与厦门侨务局、福建邮政管理局、邮政总局及交通部交涉,要求根据战时情势改变政策,对侨批事宜通融办理,给予便捷:允许侨批贴足国际邮资后由批信局直接自行收发,“允领有部照者,其所在地无论为总分局,胥视该项侨信及回文之实地需要,或批信总分局地失复,应随时进退移动,均得自由对洋径行收发,以期适合战地实际情形,免致侨汇为难。”与此同时,新加坡、马尼拉等地侨批业公会等也对国内僵化的政策提出批评,纷纷致函厦门邮局。指出,外国邮局对侨批业予以自由不加限制,“外邮优待而国邮反加严酷,独我国邮政局尚犹拘泥成例,多方挑剔,如统系之不明者便予扣留,沿途不加盖戳者即予科罚”,福建省及厦门邮局应及时调整政策。
由于国内外业者反对,又“值此非常时期,各地状况时有变更,侨汇关系重要”,交通部和邮政总局虽然不同意批信局分号直接收发国外信函,但同意适当变通,“暂准在实际需要地方设立总号临时办事处,与总号同样直接收发外洋批信,惟避用分号名义,以符规定,一俟当地情形恢复原状即予撤销”,允许在实际需要的地方设立总号临时办事处,部分满足了侨批业者的要求。
随着关系改善,厦门邮局也放宽了对走私的处罚。如晋江文记局分号违法,私自将到马尼拉的回信不经邮局直接寄出被查获,厦门邮局只要求该号补贴晋江至厦门国内总包邮资,将所扣回批放行,并规定此后走私案件,无论是从晋江的分号直接寄往海外的回信,还是海外直接寄给晋江的批信,在晋江封锁期内只要补贴晋江至厦门的总包邮资即可,“以利侨汇。”此外,回批夹带信件也放宽处理:凡有汇款者,“回批内附装寄同一收信人之侨胞家族及戚属收款附言”的批信毋庸处罚。不过,厦门邮局还是不允许批信局任意收发侨信,以免“藉图节省晋江与鼓浪屿间来往总包应纳之邮资,损害国家对于邮政合法之收入”。
三、对立与合作并存(1945—1949)
1945年抗战胜利后,批信局与邮局的关系又趋于紧张。不过,由于批信局在侨批市场上的巨大影响,尤其深受海外华侨支持,邮局方面虽然继续限制其发展,但也尽量利用批信局发展邮政业务,实行一定的合作。
战后初期,厦门邮局企图趁机取缔批信局。1946年2月,厦门15家批信局向邮局申请换照。厦门邮局认为,此前邮局一直采取渐进步骤,“以期其自归消灭”,后因战争“暂时姑予优容”,“战事敉平”,“尽可乘机予以取缔”。不过邮政总局并未采纳,要求颁发执照,但须“原营业人自行申请换领”。颁发执照之时,邮局也严厉取缔和打击无照经营的批信局,从而加强对侨批市场的管理。不过,批信局也极力摆脱政府控制,厦门没有挂号、私自营业的批信局就有30多家,甚至影响到一些有执照批信局的业务,侨批公会会员为此还向厦门邮局投诉。然而,这些无照批信局“多悬牌营业”,“内中则附于已领照之批局作为护符”,其收集的批信亦装入有执照的批信局信件内寄递,邮局“按欠资办理”予以警告。但是,这些批信局“一经警告后即将招牌更换照常营业”,邮局也无可奈何,“未知尚有何项有效取缔办法”。
邮局与批信局最大矛盾仍就是自带批信。1946年7月,邮局重新限制自带批信,批信局总分号间的批信及回批均应纳足邮资交邮局盖章寄递,不得私自带送,同时还增加许多繁琐手续,进口批信要在邮局“当面开拆加盖邮戳”,总号寄往分号的邮包必须由当地邮局“重行逐一盖戳,作为确系交邮寄递之凭证”,两次开拆并逐一加盖邮戳。“凡未经邮局盖戳之批信或回批,无论贴足邮票与否,均不得私行递送或投递”,否则概按走私论处。批信局业务因而受到极大影响,寄递速度明显迟缓。厦门市华侨银信业公会联合菲律宾、新加坡汇业总会及其他社会团体,阻止邮局实施。经过交涉,邮局同意批信局在本地邮局投递界以内自行带送,投递界以外则应全部缴费由邮局寄递,不得擅自派人带送,自带批信也不得“享受总包纳费之利益”。如果批信局在信件抵达处没有分号,则应缴纳邮资后寄往当地邮局作为该局候领邮件,批信局再派人前往当地领取分发,回信由该地邮局寄回批信局总号,不得自带。如有必要,批信局可派专人自带分发,此人必须持有邮局颁发的正式证明(须粘贴相片)。1947年,经新加坡汇业总会会长林树彦交涉,邮政总局作出让步,有条件地允许自带分发批信:厦门批信局必须一致要求,由银信业同业公会向邮局提交申请就可以,但公会要“声明担保,决不走私”。邮资改革时,侨信在缴纳89%的双程邮资后可以自带,回批也可自带回总号,自带批信争端才告结束。
另一矛盾是分号问题。1948年,邮政总局开始限制设立分号,国外批信局不得在国内增设分号,只能委托已有执照国内批信局为分号,且仅限于粤闽两省已呈准设立分号之处;国内批信局“不得在国外添设分号”,已存在者暂维持现状。此举严重限制批信局的发展,遭至国内外业者和部分华侨商会的反对,甚至中央侨务委员会也出面与交通部邮电司交涉,要求允许未申报者追补登记以增设分号。但是,邮政总局并未让步。1949年8月,邮政总局又规定批信局更换或添设经理人要受邮局节制,营业人如亡故或其他原因将业务移交他人时,接办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由于国民党政府1948年后统治日趋衰败,限制分号及接办人的影响并不太大。
1947年邮资改革充分体现了邮局与批信局既对立又合作的关系。鉴于前次邮资改革的巨大争议,邮政总局事先与厦门银信业同业公会协商,然后决定自该年7月起,邮局取消总包按总重量收费的制度,实行按邮件件数收费,侨信须经邮局点数缴费;邮局也允许国内批信局总分号间的进口批信按件数的20%免纳国内邮资,80%缴纳国内双程邮资后可以领回自带(实际执行时分别为11%和89%),回批也可自行带回总号,由总号汇成总包交邮局寄往国外,这改变了过去总分号间的批信与回批必须由邮局寄递的规定。从上可知,邮局做出收费优惠和允许自带信件的让步,换取批信局方面同意取缔延续多年的总包优惠制。不过,批信局还是存在不满。1947年,新加坡林树彦回国调查侨汇之际,与福建参政员林道渊一道向邮政总局提出恢复按重量收费制度,并“按七折计算”。不过邮局以“影响邮政经济太巨”为由不予考虑。此外,邮局也充分利用批信局经营网点为其服务,直接委托他们代售邮票,代理邮政业务,如天一批信局部分分号。
福建邮局从侨批业中获得不菲的邮资收入。据统计,福建各地邮局在1947、1948、1949三年中从香港及东南亚地区收到的批信和回批总数分别为:2,842,808、2,959,135、1,405,770封,由此可见此笔收入之大。这也是战后邮局与批信局合作的原因之一,甚至极力维系批信局的存在。1946—1949年批信局侨汇逃避严重,“论者每归咎于侨汇之走私,而批信局之大量揽收侨汇尤为各方之攻击目标,每来函请予取缔”。邮局有此“民意”完全可以趁机取缔批信局,但并未有任何举措。1948年11月厦门侨汇管制委员会取缔批信局时,邮局密切“注视各批信局动态”,主要因为“邮资收入将受锐减”。从中也可以看出邮局与批信局的合作关系。
四、结论
总体而言,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侨批市场中,批信局与邮局地位并不对称,批信局长期受制于邮局,处于弱势地位,邮局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然而,由于侨汇、海外华侨和批信局的自身优势等诸多因素,侨批业并非像近代一些私营经济行业被国营经济彻底取代,邮局反而要借助其发展业务,增加邮资收入。二者既有对立竞争,也有依赖合作,竞争与合作随国家整体利益变化而不断调整:自1935年后邮局与批信局的对立日趋尖锐,其后因抗日战争关系相对和缓,1945年后则对立与合作并存。学界以往对南京政府时期偏重发展导向模式,强调国家控制市场的一面,而实际上侨批市场始终顽强存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单一的发展导向模式不足以概括其全貌。
国家与市场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力量的对比,即国家能力和市场的影响力。经济学中的国家——市场理论都以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能力强大为既定条件,事先假设国家政权稳固以及国家能力强大,处理与市场的关系时因而游刃有余。然而,处于传统权威向现代权威转型过程中的国家能力并非如此,政策执行受到很大的制约,双方关系因而呈现多层次的变化。
国民党政府的权威在政治上一直面临严峻挑战,1937—1945年是日本挑战,1945年后是中国共产党等新兴民主势力挑战;经济上也缺乏足够稳固可靠的经济基础,缺乏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因此,国民政府的国家能力呈波动态势,与市场的关系自然也随之波动,邮局与批信局的关系由完全对立发展至合作,最后是对立与合作并存,这也显示了国家能力的波动。侨批市场最大实力是背后的华人跨国社会。国民党政府既需要数量庞大的侨汇以弥补历年巨额贸易逆差,也需要闽粤和东南亚地区的华人支持,邮局与批信局的关系从而得以延续并发展为合作关系。侨批市场的独特性使其同国家的关系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近代国家与市场关系的研究需将国家能力纳入研究范围,针对不同行业进行实证研究,然后才能得出较准确全面的结论。
注释:
①侨批,俗称“番批”,指华侨汇集成批寄回国内、并以汇款为主的家庭书信。批信局就是专门递送侨批及“回批”(即回信)的民间组织,兼有邮政与金融机构之功能,最早出现于19世纪40、50年代东南亚地区,20世纪30、40年代遍布东南亚和中国香港、福建、广东和广西等地。批信局因时因地名称各异,有“侨批局”、“银信局”、“批信局”、“民信局”、“信局”、“批局”、“汇兑信局”、“汇兑局”、“侨批馆”、“汇兑庄”等十多种,较正式的称呼为“民信局”、“批信局”或“侨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