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系与日本人事部的系统关系_立法原则论文

唐系与日本人事部的系统关系_立法原则论文

唐户部系统式与日本民部系统式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部论文,系统论文,日本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K3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1)05-0083-10

一、日本学者对唐式影响的早期认识

唐式对日本式的立法影响究竟如何,一直是个未见明确结论的命题。少部分日本学者曾经涉及过唐式对日本式立法影响问题的研究,但最终持否定意见的观点占据主流。

唐式在日本的影响过程可及于日本令、格、式等几类法律文献;同样,唐令及唐格在日本的传承演变中也发生过在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影响作用。在这种演变过程中,不仅包括法的内容的直接传承,还包括了法的内容的演变移植,即法的形式(渊源)发生改变,或法的内容发生转移。例如,有唐令内容分别或交错地进入日本令、格、式之中,也有唐格、式内容分别或交错地进入日本令、格、式之中。因此,这样的结果使得中日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时常困扰于唐日之间令、格、式三者的错综复杂关系。

最早引起观点争议的是在日本老一代学者泷川政次郎博士与仁井田陞博士之间,其契机当始自仁井田陞发表《唐令拾遗》(1933年出版)这部力作之后,因书中的资料引证关系导致了争议观点的发生。1952年,泷川政次郎博士在日本《法制史研究》期刊上发表《唐兵部式与日本军防令》一文,就唐代“烽燧”制度所涉出处究竟属于唐式还是唐令的问题向仁井田陞博士提出质疑。泷川博士认为,仁井田氏“把原本不是唐令的东西当作唐令列举出来,这不仅使自己缺乏了见识,还有误导他人的危险。”①泷川氏进而指出,仁井田氏的《唐令拾遗》对辑自《唐六典》和《旧唐书》的“凡烽候所置,大率相去三十里”②的内容,以反证的方式从日本令——《军防令》的相同内容推断为模拟自唐令,故而将《唐六典》和《旧唐书》的相关内容认定为唐令而将其复原到《唐令拾遗》中。泷川氏认为那不是唐令,而应当是唐式的逸文。其根据是日本《军防令》中有“其贼众多少,烽数节级,并依别式”的规定,关于“别式”,恰在《唐六典》中记载为“其放烽,有一炬、二炬、三炬、四炬者”③,而这些关于放烽炬数的细则性内容,无疑应是唐式作出的具体规定。参照泷川政次郎列举的旁证可资证明,日本《倭名类聚抄》卷四《灯火部》载:“烽燧,说文云:边有警则举之④。唐式云:诸置燧之处,置火台,台上插橛。”⑤此文中即明示为唐式对此确有规定。而保存完整的日本《延喜式·兵部式》条下,则有规定“凡太宰所部国放烽者,明知使船,不问客主,举烽一炬。若知贼者,放两炬。二百艘以上,放三炬”。显然,《延喜式》中的这一内容,其立法依据是来自唐式的。因此,日本《军防令》关于“烽燧”的制度渊源并不是唐令,而是唐式。对这一点,仁井田陞的回答也给出了证明。

面对泷川政次郎文章的诘问,仁井田陞在1954年发表了《唐军防令与烽燧制度——答泷川博士的批评》一文,又一次论证了唐代文献史料与唐式的关系。他指出:“《唐六典》对唐令语句的收录,常常并不是原文照录不变,而是有时仅取其义,或涵盖其义在内收录。”他也承认,一般情况下,日本令并不仅仅以唐令为依据,有时也以唐格或唐式为依据,他说“《唐六典》和式的关系,正像‘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关于全国贡物的表述那样,是根据《户部式》形成的;卷七水部郎中员外郎条所见内容,是根据《水部式》形成的。其他各点也都很清楚。”⑥至于唐《军防令》,仁井田陞指出“是以烽燧制度作为基本法规定的,而兵部之烽式,则是以军防令为前提制定出的细则,是军防令的特别规定。在《唐六典》编纂时,不可能不以军防令作为资料,而将其剔除之外。”⑦这表明“作为规定细则的‘式’,其与相关律令的正条内容有时同一、有时同义。”⑧因此,《唐六典》中收录的内容,应当既有唐令,同时也有唐式及唐格的内容。其中的唐式,则对日本令、式的形成起到过立法的参照作用。所以,仁井田陞最后确定了更为宽泛的认识唐式对日本的影响路径,即,依据《唐六典》的有关文字,对日本《军防令》起到立法影响的应包括了唐令、唐格和唐式。

二、日本学者否认唐式的影响成为通说

在泷川政次郎与仁井田陞的上述论辩中,无论如何看待日本《军防令》中的唐式存在,终究还是确认了唐式对日本令或式的立法影响,但也仅限于该条款而已。其后,泷川政次郎从上一世纪60年代开始对唐日格式关系进行研究。他发表文章归纳日本学界已有的观点:“(日本)律令,是以唐代律令为标准编纂而来的继受法,但也有不符合日本国情的内容;而格式则是在《大宝律令》施行以后,根据日本实际政治情况的需要,或改变、废止律令的规定、或增补律令内容而形成的。格式的规定纯粹是日本型的,在那里几乎看不到受唐代格式影响的东西。”⑨这样的认识逐渐成为日本法律史学界流行的观点,其中,也基本上否定了唐式与日本式之间的内在联系。泷川氏还引用石田英松博士的观点:“在日唐之间,进行格式的比较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⑩当时,日本学者大多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即日本格式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与唐朝格式没有渊源关系;日本格式是对日本律令进行“改变和废止”,或“增补”而形成的新的法律体系,与唐代格式没有直接联系,此观点成为不易之说。尽管泷川政次郎当时并不完全肯定这种观点,他曾经试图对唐格式与日本格式的关系重新进行证明和解释,但随之便放弃了这一努力。他在研究中作出最后的总结:“日本格式受唐代格式的影响微乎其微”(11)。由此,对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的关系便形成了结论性的观点。

时至当代,法制史学者池田温教授也在这一思路上继续给出确认,他指出,“日本是优先制定‘令’,并紧随其后编纂出‘律’来,又经百余年以后,才最终创造出‘格’和‘式’的。因此,这正是日本在借鉴大陆(唐朝)法制的过程中有所不同的地方。”(12)无疑也强调了日本式与唐式无继承关系。

日本学者在承认唐代律令对日本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上,基本上否认了唐代格式对日本格式的直接影响,尽管他们还没有彻底否认唐代格式对日本律令体系的立法影响,但已经对唐代格式给日本格式带来的立法影响忽略不计,甚至彻底地否认其间存在的渊源关系。然而,日本学界的说法是否已成定论,笔者打算提出不同观点,从法的规范功能、调整范围、规定对象和内容、基本原则等方面,看唐代户部系统式对日本民部系统式的立法影响,证明唐式与日本式之间确实曾经存在着渊源关系。

三、唐户部系统式对日本民部系统式的立法影响

根据《唐六典》对户部系统职掌范围的行文记述,可以确认该部分内容与唐户部系统式的内容多相一致(13);而在日本“三代式”(《贞观式》、《弘仁式》、《延喜式》)当中,有民部系统式具体体现相同或相近的调整范围。唐中央六部之一的户部系统,在隋朝及唐初之际曾称之为民部(14),贞观年间因避李世民讳而改称户部。但“民部”这一名称的较早使用,却在日本得到了完整的传承,因其不存在避讳之说而一直得以在式的分类中延续使用。

(一)法的调整范围的设定类同

根据对法的调整范围的划分,唐代户部系统式的功能,主要涉及国家户口田土管理、徭役赋税征调、货币库藏储备等方面,是规范国家行政经济命脉的重要法规系统。

《唐六典·户部》载:“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凡徭赋职贡之方、经费赒给之算、藏货赢储之准,悉以咨之”(15),此职掌即与《户部式》的调整范围相一致。若着眼于唐代尚书户部所辖系统,其全部职能机构的设定,应当包括如下各类具体机构的职掌分工:“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16)因此,在以户部为首的系统内,各机构分别拥有更为细化的职掌,并在各自相对应的式文之中规定调整范围。如“度支郎中、员外郎,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17),此与《度支式》调整范围相一致;“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节制”(18),此与《金部式》调整范围相一致;“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国之仓庾,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19),此与《仓部式》调整范围相一致。

以上唐户部系统所辖各职能机构的职掌范围,其具体内容分别以对应的式文规定之,即渊源所在为《户部式》、《度支式》、《金部式》和《仓部式》式文。此四部式统归于户部系统,其调整范围概而言之,可总括为国家对户口田土、税赋征敛、财政支出、水陆交通、计量标准、物资调用等国计民生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它涉及国家在行政、经济、金融、财政、交通和后勤保障等各方面的重要管理职能,显然,唐式在这些方面都有具体规定,或是对唐令、唐格作出补充性的规定。

关于唐户部系统式功能性的设定,另据《唐会要》卷五十九《尚书省诸司》所载各项内容可加以印证,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式,所调整对象涉及租赋、职田、蠲免、盐铁、榷酒、钱粮、库藏等方面:

开元六年(718)五月四日敕: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户部)……

贞元四年(788)二月,上以度支自有两税及盐铁、榷酒钱物,以充经费,遂令收除陌钱,及阙官料,并外官、阙官职田,及减员官诸料,令户部侍郎窦参专掌。……自今以后,应诸司见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职掌人等,并先于本司陈牒责保。

诏:今后财赋,皆归在藏库,一用旧式,每岁量进三五十万入大盈,而度支先以全数闻奏。

建中初(780),欲使天下钱谷皆归金部、仓部,终亦不行。

建中二年(781)正月诏:天下钱谷,皆归金部、仓部,中书门下简两司郎官,准格式条理(20)。

上述内容表明包括唐格规范在内,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式是对国家行政、经济领域内的事务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其中,户部系统式内部的功能分类,可以按今天的部门法范畴进行类比。实际上,唐式的全部内容均可以体现出这样的特点。

在日本“三代式”中,与唐户部系统式相对应的职掌部门为其民部省所辖系统,即所谓“民部省,管寮二”(21),其全部机构设置为民部省自身及其僚属主计寮、主税寮二部门(22)。以《延喜式》为例(也包括《弘仁式》、《贞观式》),在民部省本职职能领域中,一部分确定的调整范围是由《民部式》规定的,其主控“诸国郡”“进贡调庸物”之事(23),以及郡之户口规模等;民部省主计寮的职掌范围由《主计式》规定,具体为“征其课役”、“输义仓谷”及“调庸杂物纳官”等(24);民部省主税寮部门的职掌范围以《主税式》确定,具体规范为“勘税”、“计会出举、租地子、驿传马、池沟、救急、公廨、夷俘、在路饥病及仓附等帐”,以及“禄物价法”等(25)。可见,日本民部省系统的职掌范围与唐尚书户部系统管辖范围属于同类部门法范畴,均由具体的“式”文确定国家在田土户口、赋税征调、仓储收支、交通设施、钱物供给等方面的细则性内容,是分别作为配合国家的令与格的重要立法。毋庸置疑,虽然唐日两式的分类名称不尽相同,但根据法的功能设定和法的调整范围比较,日本民部式、主计式、主税式中的部分功能设定,是对唐户部式、度支式、金部式、仓部式的功能进行的立法参考,当然,还有对唐式其他式文及唐令有关内容的立法借鉴。同时,日本民部系统式的调整范围并不仅限于唐户部系统式设定的内容范围,其超出的部分有主税式的“池沟、救急,夷俘”等项,这些内容在唐式的其他式文中有所规定,如,唐“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26),与日本《主税式》“池沟”职能相当,当是划分调整范围时的不同设计所致,而大部分调整范围基本相同或相近。

(二)贡赋区域的划分标准相近

唐式的功能设定是为补充相应的律、令、格规定的不足,主要针对管辖事物的具体数量、规模、份额、方式等细则性规定,作出详细的法的依据。以户部郎中、员外郎职能的设定为例,其职能范围有“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为贡赋之差。……分十道以总之。”(27)此虽然未必是唐《户部式》之原文,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对地方贡赋范围的划定是符合唐式原则的。将天下划分为十道,根据各道所出土特产品,形成有差等的贡赋内容。十道分别为“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岭南道”(28)。道之下分别置诸州,数量不等,多至七十州(岭南道),少则一十有四州(淮南道),大致覆盖唐之全境。

日本式同样是为补充律、令、格的不足而制定,即所谓“补阙拾遗”之功能,“律以惩肃为宗,令以劝诫为本,格则量时立制,式则补阙拾遗”(29)。其《延喜式·民部式上》规定地方贡赋之职,在划定贡赋区域时,显然与唐《户部式》所持标准相类同,也以“道”为一级区划规格,将全国划分为一畿七道,分别为“畿内、东海道、东山道、北陆道、山阴道、山阳道、南海道、西海道”(30)。畿内及各道之下分别辖诸国,相当于唐的诸州地位;诸国之下置若干郡及若干岛。诸国数量不等,多至十五国(如东海道),少则有五国(如畿内),已基本覆盖当时日本之全境。

可见,日本式关于贡赋区域的规模设置仿效唐制,均以“道”作为地方最高级别的贡赋单位,日本式在立法语言、规范内容方面对唐式进行了借鉴。不同的是在各“道”之下,唐以州、县为地方高中级行政区划,日本则以国、郡为地方高中级行政区划。在划定的贡赋区域内,首先涉及贡赋标准的便是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设置,此方面唐朝与日本均按自然区划、人口分布确定划分标准,唐对于贡赋区域内户口规模的确定规则一直到最基层:

凡天下之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口四千六百二十八万五千一百六十一。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31)。

唐代州县以下户口规模的层级设置有过数次变动,但在开元十八年(730)以后基本固定下来:

至开元十八年三月十七日敕:太平时久,户口日殷,以四万户已上为上州,二万五千户为中州,不满二万户为下州。……以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三千户已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中下县(32)。

《唐六典》卷三户部的记载则略有出入,“其余则六千户已上为上县,二千户已上为中县,一千户已上为中下县,不满一千户皆为下县”(33)。贡赋区域的设计呈层级递推状,而这正是日本式对贡赋区域的层级设置仿效唐代规定之处,只是细微差别在于,日本式在诸国之下设郡,郡的户口规模亦有较详细规定。《延喜式·民部式上》记载:“凡郡不得过千户,若余五十户以上者,分隶比郡。地势不宜分者,随状立别郡。其不满百户者,隶入他郡。若不得已而应分者,别录申官”(34)。可见,日本的郡,其规模仅相当于唐代的下县(35)。因此,日本中央对贡赋任务的下达,经道至诸国即可明了并得以完成。

上述日本民部系统规则与唐户部系统规则有着明显相同的管辖区域限定,双方均按行政区域核定户口规模,这一规则的首要目的是,为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民户分派不同的贡赋任务而设定不同的标准,表明依“道”划分贡赋区域,是日本式仿效唐式而生成的制度标准。

(三)贡赋种类物的规定细则同属

根据上述贡赋区域的划分,在不同区域内便自然形成了贡赋内容的地区性差异,唐日两式对此都专门作出规定性标准。例如,以唐户部式划分的地区为依据,“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为贡赋之差。”此句文下小字:“其物产经不尽载,并具下注。旧额贡献,多非土物。或本处不产,而外处市供;或当土所宜,缘无额遂止。开元二十五年(737)敕令中书门下对朝集使随便条革,以为定准,故备存焉。”(36)即各地应以当地所出产物色为基本依据。而原来贡献物曾大多并非土产之物,对于当地不出产者,则通过与外地交易提供;或根据本地物产确定,如未确定贡献额度,则随即停止贡献。自开元二十五年始,唐中央机关划定了不同地区种类物有别的贡赋内容,“分十道以总之。”按当时唐之全境十道及下辖诸州,各道诸州所需提供的贡赋类别如下:

关内道:位于“古雍州之境”,下辖“二十有二州焉”(37)。“厥赋绢、绵、布、麻。……厥贡岱赭,盐山、角弓、龙须席、苁蓉、野马皮、麝香。”

河南道:“古豫、兖、青、徐四州之境……凡二十有八州焉。东尽于海,西距函谷,南濒于淮,北簿于河。”大部位于今河南境内及山东南部、江苏北部范围,当是物产富饶之地。“厥赋绢、絁(音施,古时一种粗绸)、绵、布。……厥贡紬(绸)、絁、文绫、丝葛、水葱、蔍心蓆、瓷石之器。”

河东道:“古冀州之境……凡十有九州焉”。“厥赋布、襺。”“厥贡绢扇、龙须席、墨、蜡、石英、麝香、漆、人参。”

河北道:“古幽、冀二州之境……凡二十有五州焉”。“厥赋绢、绵及丝……厥贡罗、绫、平紬、丝布、绵紬、凤翮·苇席、墨。”

山南道:“古荆、梁二州之境……凡三十有三州焉”。“厥赋绢、布、绵、紬。……厥贡金、漆、蜜蜡、蜡烛、钢铁、芒硝、麝香、布、交梭白縠、细紵、绫、葛、綵纶、阑干。”

陇右道:“古雍、梁二州之境……凡二十有一州焉”。“厥赋布、麻。……厥贡麸金、砺石、碁石、蜜蜡、蜡烛、毛毼、麝香、白氎、及鸟兽之角、羽毛、皮革。”

淮南道:“古扬州之境……凡一十有四州焉”。“厥赋絁、绢、绵、布。……厥贡交梭、紵、絺、孔雀、熟丝布、青铜镜。”

江南道:“古扬州之南境……凡五十有一州焉”。“厥赋麻、紵。……厥贡纱、编、绫、纶、蕉、葛、练、麸金、犀角、鲛鱼、藤纸、朱砂、水银、零陵香。”

剑南道:“古梁州之境……凡三十有三州焉。”“厥赋绢、绵、葛、紵。……厥贡麸金、罗、绫、绵、紬、交梭、米牟布、丝、葛、麝香、羚羊·犀牛角、尾。”

岭南道:“古扬州之南境……凡七十州焉”。“厥赋蕉、紵、落麻……厥贡金、银、沈香、甲香、水马、翡翠、孔雀、象牙、犀角、龟壳、龟鼊、綵籐、竹布”(38)。

上述内容是为各道分派的总体贡赋种类。在各道贡赋种类之下,唐式还更为详细地规定了诸州需要具体承担的各色贡赋种类。这些种类内容与分派到各道的总体贡赋种类相比,少量属于增加的分配细则,大部分则属于补充性的细则规定。但与总体贡赋种类相同的是,无论在各道及其下属诸州之间,贡赋种类内容既相互重叠、又各显不同特色,其基本原则依然是不拘贡赋种类,仅以各地物产特点而确定。以下择要枚举其中部分内容,以与日本式贡赋类型作一比较。

关内道:京兆、同、华、岐四州,调绵、绢,余州布、麻。……京兆,粲草席、地骨白皮、酸枣人(仁)……原、夏等州白毡……会州,驼褐……邠州,火筯、剪刀、荜豆、澡豆……

河南道:陈、许、汝、颍州,调以絁、绵,唐州麻、布,余州并以绢及绵。……仙、滑二州,方纹绫……兖州,镜花绫;齐州,丝葛……郑州,麻黄……曹州,蛇床子;济州,阿胶;莱、登、密等州,牛黄……河南府,瓷器。

河东道:蒲州调以襺,余州并用麻、布。……潞州,墨、人参、花蜜、兔丝子;泽州,白石英、野鸡、禹余粮;晋州,蜡烛;绛州,防风;蒲州,龙骨、竹扇……汾州,石膏;忻州,豹尾;代州,熟青、熟绿;朔、代二州,白雕翎;蔚州,松子……

河北道:相州调兼以丝,余州皆以绢、绵。……定州,两窠细绫;怀州,牛膝……相州,纱、凤翮席、胡粉;邢州,丝布;恒州,罗……平州,蔓荆子……安东、单于,野马皮。

山南道:……合州调以绵、紬,余州并调以麻、布。……利州贡金、钢铁……复、郢、开等州,白紵……梁州,燕支、红花……通州,绛香……合州,牡丹皮……襄州,乌漆碎石文漆器、白纶巾……

陇右道:廓、宕二州贡麸金……沙洲,碁子;肃州,砺石……瓜州,吉莫皮……肃州,肉苁蓉、百脉根……

淮南道:淮南道庸、调杂有紵、赀、火麻等布……安、光二州调以絁、绢……扬州贡青铜镜、莞席、细紵……楚州贡孔雀布……滁、沔二州,麻、赀布;庐州贡熟丝布。

江南道:润州调火麻,余州并以紵布。……常州,紫纶巾、兔褐;苏州,红纶巾;杭、越二州,白编……建州,焦、花练……苏州,吴石脂、吴蛇床子……辰、锦二州,光明砂、水银……宣州,绮……温、台二州,鲛鱼皮。

剑南道:庐州调以葛、紵等布,余州皆用绵、绢及紵布。……益、蜀二州,单丝罗……梓州、遂州,樗蒲绫……黎州,蜀椒;龙州,羚羊角;当、静、柘等州,当归、羌活;松州,狐尾……维州,犀牛尾;姚州,金。

岭南道:广州等调以紵布,端州调焦布,康、封二州调以落麻布。……桂州,铜盘;连州,细布、钟乳……广州,竺席、生沈香、水马、甲香、龟鼊皮、藤簟……安南,槟榔、鲛鱼皮、翠毛……古州,蜡;容州,朱砂、银;钦州,翡翠毛;陆州,玳瑁、鼊皮、翠毛、甲香;峰州,豆蔻;福禄、邵二州,白蜡……昆州,桂心(39)。

可见,唐中央为地方各州规定了贡赋内容的细则,其与各道总体贡赋种类内容略有出入,大多是以各州地方的土产、特产为主。此外,在唐式当中,贡赋有别,赋以织品为主,贡以土特产、药材为主,同时还伴有矿产制成品、食材等物品。赋相当于租税,而贡则相当于庸、调。贡的标准在唐令之中有规定,“诸州贡献,皆尽当土所出,准绢为价,多不得过五十匹,并以官物充市,所贡至薄,以物易贡”(40),绢成为衡量贡物数量的价值尺度。而在唐式的细则规定中,仅见按诸州贡赋种类内容相区别的物品名称,并不见具体的贡赋数额。

日本“三代式”首先是按各道之下诸国范围设定贡赋类别,其相关条款规定了各地所需提供的不同贡赋内容,且与唐式规定的贡赋内容有相似之处。在对贡赋内容的设置上,日本“道”下诸国之间亦互有交叉,也以诸国地理条件为依据,打破畿、道范围的限制,以同类或相近的贡赋内容为诸国贡赋范围。详见《延喜式·主计式上》:

……右十二国,并上丝……右廿五国,中丝……右十一国,麁丝……右廿九国,输绢……右十国,输絁(41)。

此类贡赋内容主要为丝、绢、絁,其确定原则同样不以“道”为根据,而是以不同“道”之间的“诸国”能否生产和制造丝、绢、絁为依据。《弘仁式·民部式》亦有,“凡贡调庸者……调绢、絁,六丈之外,更令裹匹”(42)。

对于贡赋内容的确定,日本式同样是以物产为根据,不以“道”作为限定区域,直接规定由诸国承担。如《延喜式·民部式下》:

对于贡赋内容的确定,日本式同样是以物产为根据,不以“道”作为限定区域,直接规定由诸国承担。如《延喜式·民部式下》:

凡诸国贡苏(酥)(43),各依番次,当年十一月以前进了,但出云国十二月为限。轮转随次,终而复始。其取得乳者,肥牛,日大八合;瘦牛,减半。作苏(酥)之法,乳大一斗煎得苏(酥)一升,但饲秣者,头日别四把(44)。

此处对“贡苏”要求仅在时间上加以限定,出云国延长一月,其余诸国在十一月以前进贡完毕,要求各地按照“番次”进行“轮转”,这表明凡是产苏(酥)的地方诸国,均有义务向中央贡苏。

对于地方诸国进贡各种特产,日本式的规定更为详细,其对诸国所应承担的类别和份额都作出具体规定,甚至可以规定到最小的数量单位。但日本式与唐式规定相同的是,诸国之间的贡物类别均各有特色,且互有重叠。以下仅选择《延喜式·民部式下》规定的若干例“交易杂器”条为证:

……伊贺国,白绢十二匹,鹿皮廿张,樽二合,加赤漆朸。

……安房国,商布二千二百八十段,鹿革廿张,櫑子四合。

……信浓国,商布六千四百五十端,熟麻十斤,履料牛皮三张。……

上野国,絁五十匹,布一千五百九端,商布七千七百卅一段二尺二寸八分,苧八十斤,席九百枚,细贯席六十枚,紫草二千三百斤,鹿革六十张,履料牛皮廿张,櫑子四合。

下野国,布一千四百卅六端……席八百枚,沙金百五十两,炼金八十四两。……

……但马国,绢七百卅七匹,丝一千斤,鲐皮一百五十斤,酱大豆廿六十石。……

……播磨国,白绢十二匹,绢三百五十匹,大豆廿六石,胡麻子三石,油二石,鹿革五十张,樽二合,小豆三石,鹿角菜二石,青苔卅斤,于胡菜廿斤,那乃利曾卅斤。

……安艺国,白绢十二匹,丝八百绚,木绵二百五十斤,油三石四升,苫廿五枚,櫑子四合,鹿皮廿张,鹿革廿张。

周防国,鹿革廿张,席三百五十枚,苫廿五枚,櫑子四合。

……大宰府,绢四千匹,履料牛皮廿四张,狸皮十张,银三百两,金漆五缶,朱砂一千两,茜二千斤,紫草五千六百斤,猪膏二石,槟榔马蓑六十领,同蝼蓑百廿领,蔺帖笠百卅盖,黑漆鞍十具,铁铠廿只(45)。

上述日本式规定地方所贡内容,主要是以织品、毛皮、器具、食料为主。在日本式当中,贡物也可以被当做税赋对待,上述“交易杂器”内容即可作此理解:“右以正税交易进,其运功食并用正税。……”“凡诸国杂交易,不论正税、地子,便附贡调使,不差专使。”(46)在日本民部式当中,地方诸国进贡杂物的内容还有很多,本文限于篇幅,仅列举诸国贡赋内容的大约十分之一左右而已。

经过与唐户部系统式贡赋内容对比可知,唐日两式对地方贡赋种类的规定,都以地方特产及制造物为主。其中,唐朝在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前的“旧额贡献,多非土物,或本处不产,而外处市供”的记载,表明当时曾存在由交易渠道所得物品作为贡赋种类内容,仅自开元二十五年开始禁止。而日本式则直接作出规定,将地方上缴国家的物品列为杂交易物一类,“凡诸国年料、杂交易物者,当年充进,不得逾年。若有未进,拘调庸返抄。”(47)实际上,唐日两式规定的地方贡赋内容,均为本国当时市场流通的物品,主要以日常生活用品作为贡赋内容,例如,以双方均作为贡赋的物品为例,有绢、絁、丝、绵、布、麻等布帛类,还有较为普遍出现的毛皮、席子等日用品类,个别均有出现的是金、银、漆、朱砂等特殊物品。相较之下的区别在于,日本方面很少规定要求贡献奢侈品,而唐朝方面则较多要求贡献此类物品;唐朝方面对地方各州曾经系统要求向中央贡献药材,而日本方面则不见这一类内容,主要有对贡献食料的要求,这当是受不同的物产资源限制所致;唐式对贡赋数额仅规定总体标准,而日本式对全部贡赋内容均有详细的数额规定。

(四)课役蠲免制度的设定近似

唐代中央政府在向地方各级百姓征收课役的同时,还根据特定对象的不同或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施行有条件的课役蠲免制度。课役蠲免,是政府作为对应缴纳租调庸(课)(48)以及需要服兵徭(役)的承担主体进行义务免除或部分义务免除的一种救济或恩赏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常规法制。“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已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至应者,则加优赏焉。”(49)此为唐令规定内容(50)。但唐式对此仍有细则性解释:“依令:‘孝义得表其门闾,同籍并免课役。’即孝义人身死,子孙不住,与得孝义人同籍,及义门分异者,并不在免限。”(51)唐式以补充细则从反面解释了唐令免课役的标准。关于唐代课役制度的构成,各类文献中有几种不同记载。

《唐六典》:

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具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52)。

《唐会要》:

旧制,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具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53)。

唐人笔记《大唐传载》:

唐制,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税、三曰役、四曰徭。凡丁岁输粟二石。凡调,随乡土所产,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麻三斤。凡役,岁二旬,闰加二日(54)。

唐代的赋役制度,包括赋役蠲免之制,其渊源首先均出自唐令,是国家以令的形式发布课征赋役的法律规则。如武德时期令:“诸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绫、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55);“诸丁岁役二十日,有闰之年加二日,若不役者收庸,每日絁、绢各三尺,布三尺七寸五分。”(56)而唐代式文中的课役蠲免制度,也多是根据唐令的规定内容作出的补充条款。例如,下述唐式课役蠲免的规定:

依令:“春季附者,课役并征;夏季附者,免课从役;秋季附者,课役具免。”即春季破除者,全免;夏季破除者,征课;秋季破除者,全征(57)。

此项式条先具引唐令正文,然后以解释的方法补充出简约的含义。这种表达方法对课役蠲免的条件更加直白地描述出来,进一步作出解释性规定。令的内容是以客户“附籍”的时间为核心,而式的内容则从反面以脱离籍帐的所谓“破除”时间为依据。实际上,对于课役免除,式文和令文的表达具有一致性,而令在式文中也不可或缺(58)。

日本《延喜式·民部式上》关于课役蠲免制度的规定,即对上述该条唐式的规定进行了完整的法律移植,移植中几乎全文仿效表述方法。详见下文:

凡春季破除者,全免;夏季破除者,征调;秋季以后破除者,全征(59)。

可见本条《延喜式》内容所借鉴的即上述唐式的补充细则部分,而不是前引的唐令部分内容。其针对课役蠲免制度所涉及的对象和时间,都是对唐式的完整移植,其规定方法也是以丁户脱离籍帐的时间为依据,运用的语言和原则与唐式完全相同。

在同类内容的法的规定中,式对令起到补充说明作用。池田温教授对唐代籍帐制度的研究,阐明唐代的籍帐制作,其“基本法规包括在户令中,且因敕旨不同,随时进行改订,其有关细则与文书书式皆按户部式和记账式予以规定。”(60)说明了唐代户部式、记账式对唐令籍帐制度的补充功能。籍帐制度与课役蠲免制度的实施密切相关,这在唐日两式中也是具有共性的。

如前所述,唐式对于符合免除课役者的身份设定具有多重结构,如诸官、丁户、孝义之人、诸色杂任等等,其中“诸色”之称涵盖意义最广,在其分类身份当中,凡有官品或无官品而供职于官府者,都拥有符合免除课役的身份。因此,唐式规定如下:

诸色杂有职掌人,优复蠲免课役(61)。

这是唐代专指官府中供职的文武职事官,即“杂任”者,其具备应免除课役的条件。所谓“杂任”,《唐律疏议》有载:“杂任,谓在官供事,无流外品。”(62)

日本民部式中也有相当于唐式“杂有职掌人”的身份,诸国中有若干称之为“驿子”、“渡子”、“漏刻守辰丁”、“朝集税帐杂掌”、“鼓生”、“角生”、“匠丁”等身份的人,这些身份的人在日本式中都属于应免除课役者。兹分列如下:

凡美浓国坂本、土岐、大井三驿,信浓国、阿知驿子,课役并免。其畿内驿子,亦免课徭。

凡飞驒国、金山河渡子二人,免徭役。

凡大宰及陆奥国,漏刻、守辰丁各六个人,课役具免,每年相替。

凡诸国朝集税帐杂掌各一人,上日百廿以上,免其调庸。

凡诸国国别置鼓生二人,大角生五人,小角生三人,并免徭役。

凡诸国健儿,皆免徭役……(63)

显然,上述人员及职务在日本式中应归类于杂职掌者。而在唐令及其补充规定的唐式中,除杂职掌外,还包括了杂补任者免除课役。

依令:“授官应免课役,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杂任解下应附者,皆依解时月日据征。”即杂补任人,合依补时月日蠲免(64)。

唐式中关于“杂补任人,合依补时月日蠲免”的规定,即涵盖了唐令“授官应免课役……杂任……皆依解时月日据征”的完整内容。这种表达即属于令式相关联的方式,在进一步解释品官免除课役的唐令内容之下,又专门以新式规定了“杂补任人”也可以蠲免课役。

唐式中,一般授官自然属于免除课役的范畴,如上述的“授官应免课役”的唐式引文。而日本《延喜式》在对授官免除课役的表述上,则直接以勋位作为身份的确定,这在实际上作为品官的涵义与唐式的表述并没有本质区别。详见如下:

凡勋九等以下,任长上者,皆免课役(65)。

所谓“勋九等”,据日本《养老令·官位令》规定为正七位官。凡有功勋之人,可授予勋位,与文武职掌无关,共十二等。“勋九等以下”(含勋九等)至勋十二等,分别为正七位、从七位、正八位、从八位官位,均为处于日本官僚体系中较低位阶的官吏。例如,仅以其中之一具有连贯性的某职务例示,勋九等(正七位条):左右兵卫大允;勋十等(从七位条):左右兵卫少尉;勋十一等(正八位条):左右卫士大志;勋十二等(从八位条):左右卫士少志(66)。日本式虽然以勋位确定免除课役的标准,但其立法依据及其内容设计无疑应来自唐式。在这一内容方面,唐式补充唐令内容,使得该项唐令继续延展为唐式的涵义;而日本式虽然单独成立式文,同样对有官位者规定了免除课役的原则,其内容实际上也是为补充日本令而制定出来的。

四、结论

唐户部系统式与日本“三代式”之民部系统式在立法上存在传承关系,无论在立法主旨即法理精神方面,还是在法的调整范围、功能设定、规范内容等方面,都能见到日本式对唐式的仿效与模拟之处。在对唐日两式相关法律部门的系统内容比较过程中发现,日本式对唐式在法的名称选择、法的分类规则等都进行了适当的借鉴和参考,有条款和术语的近似,也有规则内容的相同,这些都可以认定为唐户部系统式对日本民部系统式影响的依据。

当然,由于历史上唐式的散佚非常严重,尽管分散在各种古籍文献中的零散条目被陆续发掘出来,当与保存完整的日本《延喜式》全部条款进行比较时,仍然感到唐式资料的严重匮乏性,以及日本式在立法发展方面确实有所创新,有一些条款尚不能在现存的唐式中找到立法依据,姑且认为是日本式在立法创制时为解决本国社会问题而形成的新的规则。但是,通过局部内容考察到的唐式对日本式的立法影响,确实可以发现唐式与日本式之间的源流关系。

注释:

①滝川政次郎:《唐兵部式と日本軍防令》,载《法制史研究》第二卷,東京:創文社,1952年,第74页。

②参见李林甫:《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62页;另参见《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36页。

③李林甫:《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62页。

④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十篇上《火部》:“燧,候表也,边有警则举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486页。

⑤滝川政次郎前揭文,第75页。

⑥⑦⑧仁井田陞:《唐軍防令と烽燧制度——滝川博士の批評に答ぇて》,载[日]《法制史研究》第四卷,東京:創文社,1954年,第201、209、209页。

⑨滝川政次郎:《唐格式と日本格式》,《石田博士頌寿記念——東洋史論叢》,東京:共立社,1965年,第321页。

⑩(11)法制史研究会:《法制史研究》第十五册。参见滝川政次郎:《律令の研究·付録·律令史研究》,東京:刀江書院,1966年,第69、69页。

(12)池田温:《唐と日本》,東京:吉川弘文館,1992年,第11—12页。

(13)参见吴海航:《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50页—160页;另参见霍存福:《唐式辑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64—66页。

(14)《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隋初曰度支尚书,开皇三年改为民部,皇朝因之。贞观二十三年改为户部……”第63页。

(15)《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63—64页;另见《旧唐书》卷43《职官二》载: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田户、均输、钱谷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皆质正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1824页。

(16)(17)(18)(19)《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64、80、81、83页。

(20)王溥:《唐会要》卷五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010—1011、1015、1021页。

(21)律令研究会編:《訳注日本律令十·令義解訳注篇》,东京:东京堂,2009年,第227页。

(22)《新訂増補国史大系》卷二十六《延喜式》,东京:吉川弘文館,1937年,第599—697页。

(23)虎尾俊哉編:《弘仁式貞観式逸文集成》:“凡诸国贡调庸者……”東京:国書刊行会,1992年,第88—89页。

(24)《新訂増補国史大系》卷二十六《延喜式》,第623—625页。

(25)《新訂増補国史大系》卷二十六《延喜式》,其中,主计式参见第597—642页;主税式参见第643—697页。

(26)《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第225页。

(27)(28)《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64、64—71页。

(29)尊経閣善本影印集成《類聚三代格》卷一《〈弘仁格式〉序》,東京:八木書店,2008年发行,第17页。另参见仁井田陞:《唐軍防令と烽燧制度——滝川博士の批評に答ぇて》,载[日]《法制史研究》第四卷,東京:創文社,1954年,第201页。

(30)国立歴史民俗博物館·館蔵史料編集会編,貴重典籍叢書,歴史篇十五,《延喜式》四,東京:臨川書店刊(影印),第217—227页。

(31)(33)《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3、73页。

(32)王溥:《唐会要》卷七十《量户口定州县等第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7页。

(34)《新訂増補国史大系》卷二十六《延喜式·民部式上》,东京:吉川弘文館,1937年,第567页。

(35)据《延喜式·民部式上》,当时日本郡的设置数量共591个。参见皇典講究所、全国神職会《校訂延喜式》,第769—776页。事实上,日本郡之下也设有乡、里层级,但只有郡这一级才是中央行政权力所及的末端层级。参见吴杰主编《日本史辞典》郡词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55页。

(36)此开元二十五年敕,属于唐令部分。“敕:‘关辅既寡蚕桑,每年庸、调并宜折纳粟造米支用。其河南、河北不通水运州,宜折租造绢,以替关中’。”《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65页。

(37)唐时关内道位于京畿道以北,大致位于今陕西北部、甘肃东部和内蒙古西部地段,亦属于物产富庶之地。参见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隋唐五代),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第40—41页。

(38)(39)《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64—72页。

(40)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遺·賦役令》,栗劲等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619页。根据仁井田陞先生恢复的二十七条唐赋役令(《唐令拾遺》第588—619页)可知,《唐六典》有关贡赋的规定细则,当属唐式无疑。霍存福先生在《唐式辑佚》中也表达了此认识:“《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正文注文中的所有十道中各州贡赋名目物色,都宜视为《开元式》,且《式》名当是《户部式》。……《六典》所录,当是经过复核者,且应是《式》文所规定者。”前揭霍存福《唐式辑佚》,第217页。另以日本式内容为参照,也可以反证该部分内容均为贡赋的细则性规定。

(41)此处“右……国”的诸国部分,均不限于一畿七道的范围,而是互有出现。例如“右十二国,并上丝”一句,其十二国是指“伊势国,参河国,近江国,美浓国,但马国,美作国,备前国,备中国,备后国,安艺国,纪伊国,阿波国”。《校訂延喜式》卷二十四《主计式上》,臨川書店,1992年版,第823页。此十二国分别为各道所属,东海道伊势、参河,东山道近江、美浓,山阴道但马,山阳道美作、备前、备中、备后、安艺,南海道纪伊、阿波等。以下各国略。

(42)虎尾俊哉:《弘仁式貞観式逸文集成》,東京:国書刊行会,1992年,第86—87页。此处,《延喜式》为:“凡诸国调绢、絁,六丈之外,令足裹匹,不限尺寸”。参见《校訂延喜式》卷二十二《民部式上》,第777页。

(43)贡苏,亦称贡酥,为日本古代地方向中央朝贡之必需品。其贡品制作过程,主要来源于以牛羊之乳,经煮制使其变浓稠成为炼乳类食品。参见《広辞林》第六版,東京:三省堂編,1984年,第1150页。

(44)皇典講究所、全国神職会《校訂延喜式》卷二十三《民部式下》,東京:臨川書店,1992年復刊版,第810页。

(45)(46)(47)《校訂延喜式》卷二十三《民部式下》,第812—815、815、815页。

(48)《唐律疏议》:“疏议曰:‘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2页。

(49)(52)《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7、76页。

(50)仁井田陞:《唐令拾遺·賦役令》,第612页。

(51)前揭霍存福:《唐式辑佚》,第243页。

(53)《唐会要》卷八十三《租税上》,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531页。

(54)佚名等撰:《大唐传载》,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7页。

(55)(56)仁井田陞:《唐令拾遺·赋役令》,第588、597页。

(57)此项式文在《通典》中记载为“诸春季附者,课役并征;夏季附者,免课从役;秋季附者,具免。”《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光绪丙申年(1896)四月,杭州:浙江书局刊。第4页。

(58)仁井田陞称此种表达方法为《令与式相关联》。前揭仁井田陞:《唐軍防令と烽燧制度——滝川博士の批評に答ぇて》,载[日]“法制史研究”第四卷,東京:創文社,1954年版,第204页。

(59)《校訂延喜式》卷二十二《民部式上》,第787页。

(60)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6页。

(61)前揭霍存福:《唐式辑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页。

(62)《唐律疏议·职制律》,第225页。

(63)参见《校訂延喜式》卷二十二《民部式上》,第779—781页。

(64)《新訂増補国史大系·令集解》,東京:吉川弘文館,1978年版,第407页。关于唐令内容,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遺·賦役令”,第608页。

(65)《校訂延喜式》卷二十二《民部式上》,第780页。

(66)参见律令研究会編:《訳注日本律令九·令義解訳注篇一》,東京:東京堂,1991年版,第416—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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