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监狱制度的历史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监狱论文,制度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汉时期,我国结束了自春秋战国以来长达数百年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统一国家得以建立,它以推行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为手段,来保障和促进封建统治的巩固与发展。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也以新的面貌出现并且发挥着有力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才从旧时代的躯壳中蜕变出来,秦汉社会的上层建筑不可避免地保留了某些过去的痕迹,在许多领域里存在着新旧交融的情况,这是社会变革的过渡阶段刚刚结束时的必然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兴的封建政权会逐步发展完备并渐渐清除掉自己身上残存的上古烙痕。秦汉监狱制度的各种特点也鲜明地反映出它所在的那个时代之社会背景与历史的演进趋势。
一、监狱的普遍设置与规范化
秦汉时代国家囚禁罪犯的场所有了统一的名称——“狱”,并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统治机构里得到了普遍的设置,这是当时监狱制度的首个历史特点。我国的监狱起源很早,在传说中原始社会末期的“五帝”阶段,舜曾经任命皋陶为法官,制订了有关刑罚,用于预防和惩治民众的犯罪。《尚书·舜典》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同时也创立了拘禁犯人的监狱。《急就篇》曰:“皋陶造狱法律存”。颜师古注:“狱之言埆也,取其坚牢也。字从二犬,所以守备也。”又《广韵·三烛篇》曰:“狱,皋陶所造。”清代学者沈家本在《狱考》中按:“据二书所言,狱为皋陶所造,故首录之。”①另一说认为监狱是从三代、即夏商西周时开始存在的。如汉代学者应劭说:“自三王制肉刑始有狱”。②《古本竹书纪年》亦称:“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夏朝以来,中国进入了文明社会,出现了阶级压迫和国家机器,自然会有囚禁罪犯、战俘和奴隶的狱所。但是和后代的情况相比,早期的监狱制度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很不完善。
(一)名称纷乱
前文所说皋陶或三代时有“狱”,实际上基本是战国以降人们的传述。据沈家本考证,“狱有二义”,其本义、初义为“狱讼”,即诉讼、案件审判;《左传》、《国语》等周代史籍中多见,而“狱”为监牢之义则为后出。三代的监狱名称纷乱,莫衷一是,无章可循,统一称“狱”的时代则出现得较晚。如《北堂书钞》卷四五引《白虎通义》佚文曰:“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桀拘汤。殷曰羑里,周曰囹圄。”《初学记》引《博物志》佚文云:“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又狴牢者,亦狱别名。”③战国时期成书的著作《周礼·秋官》亦提到当时曾有名为“嘉石”、“圜土”的各种监狱设施,并设有“掌囚”、“司圜”、“司空”等监管犯人的官吏。蔡邕《独断》则曰:“四代狱之别名:……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汉曰狱。”认为直到汉代“狱”才成为监牢的通称。
(二)形制简陋
夏代监狱的具体情况不详,而商代的甲骨文和考古遗址发掘中尚可见到当时监狱的种种痕迹。据古文字学家们解释,甲骨文表示监狱的有多种字形,齐文心先生曾有专文论述。④叶玉森先生认为甲骨文中有某字的结构“如‘執’字在‘囗’中,释为‘圉’”。⑤王襄先生释曰:“从執,从囗。執,许说‘捕罪人也’。囗,古围字。捕罪人而拘于围中。”⑥此外,从出土实物和甲骨文字来看,当时囚禁战争俘虏和奴隶的监狱类似关押牲畜的槛圈和地坑,⑦其形制是相当简陋的。后代拘禁犯人的囚室称为“牢”,这个字的最初含义是关养牲畜的栏圈。《说文解字·牛部》曰:“牢,闲也,养牛马圈也。从牛冬省,取其四周匝。”《管子·轻重戊》曰:“殷人之王,立皂牢,服牛马,以为民利,而天下化之。”由于四周设有栏杆遮护,以防止牲畜逸出,又称做“栏牢”。《墨子·天志上》:“与踰人之栏牢,窃人之牛马者。”《晏子春秋》卷二《内篇谏下》:“今公之牛马老于栏牢,不胜服也。”从“牢”字的含义也能看出监狱在上古时代的一些起源和演变情况。
(三)多有代用、兼用的囚室
从三代残留的文献记载来看,当时某些重要犯人往往并非囚禁在专门的监狱里,而是临时选择某地、某部门的屋舍代作牢房。例如古籍称夏朝监狱名为夏台,《史记》卷二《夏本纪》曰:“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索隐》曰:“狱名。夏曰均台。皇甫谧云‘地在阳翟’是也。”沈家本按:“夏台狱名,与应劭之说合。《左传》昭公四年:‘夏启有钧台之享。’注:‘河南阳翟县南有钧台陂,盖启享诸侯于此。’《竹书纪年》亦云夏启元年大飨诸侯于均台。均、钧文通,地又同在阳翟。既为宴享之所,不应与狱同名。”⑧张兆凯据此指出,“夏台亦作钧台。《竹书纪年》云夏启元年大飨诸侯于钧台。既然是宴会之所,怎么就成了监狱呢?可以认为夏台当时并不是监狱,桀只是临时性地将汤拘禁于夏台。后则由于汤的显赫,人们就将夏台作为监狱的一种代称了”⑨。温慧辉同意上述看法,并经过考证列举了以台为囚禁之所的历史沿革,周人也曾以“台”为狱,“台”最初是帝王游玩观赏之所,后来作为监狱,用来囚禁战俘和犯人。如《左传·僖公十五年》载韩原之战秦穆公俘获晋惠公,“舍诸灵台”,后又“改馆晋侯,馈七牢焉”。《国语·晋语三》韦昭注:“初秦伯拘晋侯于灵台,将复之,故更舍之于客馆。”另外,《左传·哀公八年》亦记载,“邾子又无道。吴子使大宰子余讨之。囚诸楼台,栫之以棘”。说明“台”在春秋时期仍可作为监狱使用。⑩又伊尹放太甲之“桐宫”,则是商朝都城之外的行宫,也不是专门的监狱。参见《史记》卷三《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集解》注:“孔安国曰:‘汤葬地。’郑玄曰:‘地名也,有王离宫焉’。”
《史记》卷三《殷本纪》载“纣囚西伯羑里”。羑里在今河南汤阴县北,据说是由于附近的羑水而得名。“羑里”之“里”初义则为闾里,实际上是地名、村名而并非监狱的专称。纣并未在都城朝歌囚禁周文王,估计也是把他发落到郊野某地施行软禁。上述监狱皆为临时代用而非专用的牢房。关于这个问题,汉代学者应劭已经有所注意,因此他在《风俗通义》中说:“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桀拘汤是也。殷曰羑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纣拘文王是也。”(11)类似的情况还见于《左传·成公七年》:“晋人以钟仪归,囚诸军府。”至后年,“晋侯观于军府,见钟仪。问之曰:‘南冠而絷者,谁也?’有司对曰:‘郑人所献楚囚也’。”杨伯峻注:“军府,据杜注,即军用储藏库,亦用以囚禁战俘。”(12)
再者,从典籍所言可见三代至春秋拘禁要犯的狱所亦多以“室”为名。据前引张华《博物志》所言,先秦监狱有“念室”之称。(13)《尚书·康诰》则云:“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据贾谊所言,周代公卿大臣犯罪后待罚于“请室”,并不加以刑具束缚。《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在其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系引而行也。”笔者考证,“请室”又称“清室”,是宫内临时拘禁犯罪大臣的囚室,而非正式的监狱。(14)此种制度由来已久,类似“请室”的囚室,楚国则称为“法室”。《吕氏春秋·精喻》:“故至言去言,至为无为,浅智者之所争则末矣。此白公之所以死于法室。”吴国称为“石室”,《吴越春秋·勾践入臣外传第七》夫差召太宰伯嚭谋曰:“勾践愚黠,亲欲为贼。寡人承天之神灵,前王之遗德,诛讨越寇,囚之石室。寡人心不忍见而欲赦之,于子奈何?”“石室”之名或追溯到商代,大夫扶同曰:“昔汤系于夏台,伊尹不离其侧;文王囚于石室,太公不弃其国。”(15)《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亦言纣王,“杀周太子历,囚文王昌。投之石室,将以昔至明。阴兢活之,与之俱亡”。越国则称“谢室”,贾谊《新书》卷七《耳痹篇》:“事济功成,范蠡负室而归五湖,大夫种系领谢室。”卢文弨曰:“即请室。”(16)这些囚室原来应是宫中的普通房屋,因为以石料修造,建筑坚固,所以被用来作为临时散禁要犯的场所,后来才渐渐变为专用的监牢了。此种情况一直沿袭到西汉,仍可见到宫内以“室”为名的兼用、代用牢房。例如《三辅黄图》卷六《杂录》曰:“蚕室,行腐刑之所也。司马迁下蚕室。”“钟室,在长乐宫。高祖缚韩信置钟室中。”陈直先生曾考证“蚕室”本是上林苑中养蚕场所,属蚕官。“钟室”则为长乐宫悬钟之室。(17)
关于监狱被命名为“狱”的时间,前引蔡邕《独断》认为出现于汉代,《唐律疏议》卷二九引《释名》佚文亦曰:“皋陶造狱,夏曰夏台,殷名羑里,周曰圜土,汉以来名狱。”《三辅黄图》卷六《杂录》也说:“永巷,永,长也。宫中之长巷,幽闭宫女之有罪者,武帝时改为掖庭,置狱焉。”皆采用此说。而沈家本在《狱考》中认为:“皋陶造狱,而虞之狱名惟见此书,他无可证。《诗》有‘宜狱’之言,其名亦未必始于汉。”(18)他又列举了《荀子·宥坐篇》:“狱犴不治,不可刑也。”杨倞注:“狱犴不治,谓法令不当也。犴亦狱也。《诗》曰‘宜犴宜狱’,狱字从二犬,象所以守者。犴,胡地野犬,亦善守,故狱谓之犴也。”沈氏据此认为:“杨倞之注当亦本于《说文》,《荀子》狱犴之文恐亦原于《诗》句,可知三家诗说其渊源甚远,不始于汉儒也。伯喈‘汉曰狱’之语未足征信。”(19)笔者以为,从文献记载来看,监狱称为“狱”确实要早于汉代,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搜集战国监狱名“狱”之资料不少,(20)但多为西汉以后人所著。而战国典籍除了前引《荀子》“狱犴”之语,其中还屡见称监狱为“囹圄”之“圄”者,与“狱”同音。例如《晏子春秋·内篇谏下》曰:“(齐)景公藉重而狱多,拘者满圄,怨者满朝。”《尉缭子·将理》曰:“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又《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序曰:“身犯务露于云台之上,家婴缧绁于圄犴之下。”此言“圄犴”即前引之“狱犴”,可见“圄”与“狱”通。据此看来,秦汉监狱所称之“狱”,很有可能是从周代“囹圄”之“圄”衍变而来的,这两个字在古代曾可以互用。两汉从京师到地方县道的监狱统称为“狱”,不过其制度应该是继承秦朝法典。《史记》卷七《项羽本纪》曰:“项梁尝有栎阳逮,乃请蕲狱掾曹咎书抵栎阳狱掾司马欣,以故事得已。”《集解》引应劭曰:“项梁曾坐事传系栎阳狱,从蕲狱掾曹咎取书与司马欣。抵,归。已,止也。”又引韦昭曰:“抵,至也。谓梁尝被栎阳县逮捕,梁乃请蕲狱掾曹咎书至栎阳狱掾司马欣,事故得止息也。”可见秦朝各县监狱已经命名为“狱”。又《书断》曰:“隶书者,秦下邦人程邈所作也。邈字元岑,始为县狱吏,得罪始皇,幽系云阳狱中。”(21)秦朝首次统一天下,在全国范围内设置郡县,普遍建立了常设的监狱,命名为“狱”,且为后来的汉朝所继承。由于秦祚短暂,两汉政权则绵延数百年,巩固了封建专制集权制度,其中也包括对中央到地方各级监狱的发展建设。从此,以“狱”为名的监狱制度得以逐步完备,历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持续了整个封建时代。从这个角度来说,汉朝建立的狱制具有奠基作用的重要意义。两汉的“狱”遍及郡国县道,在汉代的监狱系统当中,各县所设的监狱数量最多。两汉时的中华发展成为幅员万里的泱泱大国。专制集权政府设置了遍及各地的郡县行政组织,将天下黎民百姓牢牢控制在自己的掌握之中,数以千计的监狱则是这架庞大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封建统治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廖伯源先生曾通过对尹湾汉简文书与史籍的研究后指出,“汉承秦制,则秦及汉初郡县行政重心在县一级,郡府与都尉府但总其成,秉中央政府之诏书与命令,下教诸县而监督其成效。至实际政务之施行与治民,则县廷之职务”。(22)又云:“按郡为高一级之行政区划,一郡辖县多者数十,少者亦十余,然据《东海郡吏员簿》,郡县长吏人数大致相等……多数县之长吏人数与郡府、都尉府之总数等,且有较之为多者。此亦可证西汉初地方行政之重心在县不在郡。”(23)在两汉监狱系统当中,各县所设之狱的数量最多,占据了总数的大半。如《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称:“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西汉县的数目,据《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所载:“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安作璋、熊铁基统计《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记载的县邑数目与之相符,此为平帝在位时期的情况。(24)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曾裁撤县邑侯国四百余所,明帝后渐渐恢复,至顺帝时,“凡郡、国百五,县、邑、道、侯国千一百八十”。(25)如果按每县最少设置1狱计算,两汉郡国各县置狱数目均在一千余座。王符《潜夫论》卷三《浮侈篇》曾言:“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而王充《论衡》卷二四《辨祟篇》亦称:“天下千狱,狱中万囚。”所言情况亦与之相同。基本上每县至少设置1座监狱,它们构成了汉代监狱系统中的主体。
二、监狱种类的复杂性
汉代监狱制度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狱所的种类相当复杂,远远超过了后代。这一特点的具体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名目繁多
首先是监狱的数量和名称纷杂紊乱,这主要反映在“中都官”、即朝廷在京师各官署的监狱设置上。例如,西汉时期首都长安的监狱就有二三十所,统称为“中都官狱”。南宋洪迈在《容斋续笔》卷一《汉狱名》中提到:
汉以廷尉主刑狱,而中都他狱亦不一。宗正属官有左右都司空,鸿胪有别火令丞、郡邸狱,少府有若卢狱令、考工、共工狱,执金吾有寺互、都船狱,又有上林诏狱、水司空、掖庭秘狱,暴室、请室、居室、徒官之名。《张汤传》苏林曰:“《汉仪注》狱二十六所。”《东汉志》云:“孝武帝所置,世祖皆省之。”东汉洎唐,虽鞫囚非一处,然不至如是其多。(26)
此后历代学者对西汉中都官狱多有考证,其中尤以清末的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之《狱考》与《汉律摭遗》卷六研究甚详。关于“中都官狱”的数目,他一共搜集了四条资料,分别为“二十六所”、(27)“三十六所”、(28)“二十四所”(29)三种。沈氏认为“二十六所”之说为长,“《张汤传》及《续志》并称二十六所,《宣纪》注云三十六所,疑‘三’字误也。《黄图》言二十四,与三书皆乖异”。(30)笔者发现曹魏王朗的《节省奏》提供了一条新的数据,说西汉时“长安城内治民为政者三千,中二千石蔽罪断刑者二十有五狱。政充事猥,威仪繁富,隆于三代,近过礼中。”(31)这条史料清晰地表明了朝廷秩俸为中二千石的列卿所统众多监狱自成一个系统,与京师地方政权(如京兆府、长安县等)的监狱有所区别。笔者认为“中都官狱”在西汉不同时期的数量应该是有所增减的,并非自始至终仅有一个固定的狱数。上述有关二十四狱至三十六狱的各种记载,很可能反映的是西汉各历史阶段京师监狱设置的不同情况。因此未必非要确定只有其中某个数据才是可靠的。
关于“中都官狱”的具体名称,沈家本曾在《狱考》中分别进行考述,最后总结为19处,但不包括廷尉狱、振贲狱和请室。“二十六所之名:曰郡邸,曰暴室,曰上林,曰左右都司空,曰居室,曰京兆尹,曰掖庭,曰共工,曰导官,曰若庐,曰都船,曰寺互,曰内官,曰别火,曰太子家令,曰未央厩,曰北军,曰东市,曰西市,可考者凡十九。廷尉诏狱不在此数。《北堂书钞》振贲狱不能明,亦不数请室,则非汉狱名”。(32)当代学者近年以来对此问题亦多有补充研究。(33)笔者对西汉中都官狱名称所做增补为“蚕室”、“光禄外部”、“大匠官司空”,并就史籍中的“振贲狱”进行了考辨,推测它可能是卫尉属下旅贲令所辖之监狱。(34)从它们的名称来看,或者是以九卿官职为名,如廷尉、光禄勋和京兆尹;或者是以九卿所辖各令丞的官署为名,如少府所属之左右司空、居室、掖庭、暴室、导官、若卢(庐)等狱,宗正所辖之都司空、内官狱,中尉所辖之都船、寺互(工)狱,典客(大鸿胪)属下之别火、郡邸狱,太仆所属之未央厩狱,中垒校尉所辖之北军狱,詹事所属下之太子家令狱等。东汉初年,虽然光武帝刘秀将其尽数罢省,只保留了廷尉狱和洛阳诏狱,但是和帝即位后又陆续恢复了一些,史籍所载有若卢狱、都内狱,(35)还有掖庭狱和暴室狱,囚禁审讯犯罪的后妃宫人以及外戚亲属。(36)东汉后期又增设了黄门北寺狱。
汉朝政府的监狱大多附设在各级行政长官的府寺之内,例如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廷尉府内的监狱称作“廷尉狱”,囚禁犯罪的公卿与地方长吏,故当时习惯简称大臣下狱为“诣廷尉”或“下廷尉”。如沈家本所言:“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如《周勃传》:‘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周亚夫传》:‘召诣廷尉。’《赵广汉传》:‘下广汉廷尉狱。’《王章传》:‘果下廷尉狱。’皆是。”(37)而地方郡国所属县道的监狱,通常设置在其长吏“令”或“长”、“相”办公的官署——“寺”内。如尹赏任长安令,到任后即“修治长安狱”,在地牢内瘐死的囚犯,“便舆出,瘗寺门桓东”。(38)东汉之洛阳狱亦设于洛阳县寺之中,如《后汉书》卷四一《寒朗传》载明帝时审理楚王英谋逆案,“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而《后汉纪》卷一○永平十四年亦载明帝“自幸洛阳寺,出者千余人”。而“中都官狱”亦并非单独设置,也是附设在九卿及其属下令丞机构的行政官署里。如前所述,秦汉时期上层建筑领域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司法权力的分散以及行政、司法权力的混杂不分,各级官员除了办理政务还负责处治刑狱,许多政府部门兼有拘审罪犯的职能。例如《汉旧仪》卷上载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等官,“奉宿卫,各领其属,断其狱”。(39)即对本部门的人员或专管领域的犯罪活动负有纠察审判的责任。他们属下的令丞也是如此,如永巷及其演变而成的掖庭狱,“幽闭宫女之有罪者”。(40)暴室狱,《汉书》卷八《宣帝纪》注引应劭曰:“暴室,宫人狱也,今曰薄室。许广汉坐法腐为宦者,作啬夫也。”颜师古注曰:“暴室者,掖庭主织作染练之署,故谓之暴室,取暴晒为名耳。或云薄室者,薄亦暴也。今俗语亦云薄晒。盖暴室职务既多,因为置狱主治其罪人,故往往云暴室狱耳。”《汉官仪》卷上:“暴室在掖庭内,丞一人,主宫中妇人疾病者。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41)别火狱,《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注引如淳曰:“《汉仪注》别火,狱令官,主治改火之事。”“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再如上林苑令所辖之“上林诏狱”,《汉旧仪》云:“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属水衡(都尉)。”(42)宗室和外戚犯罪则往往由宗正所辖的都司空狱和内官狱负责收审。(43)
以上情况表明,由于汉朝的司法权力相当分散,导致中央政府所在的京师出现了许多监狱,而又名称不同,各司其事。
(二)监狱系统的双轨制
汉代监狱种类复杂化的另一种表现是监狱系统的双轨制,这主要反映在地方郡县的狱所设置上。如前所述,两汉的“狱”基本上附设在行政长官的府寺之内,主要拘押为判决的嫌疑犯,或是尚未被执行死刑、徒刑的待决犯人以及被“传逮”、即传唤到案提供证词的人证。除此之外,官府还监管着数量庞大的劳役犯,即各种服徒刑、赀罚徭役的已决人犯。这批劳动者白天在官吏的监督之下从事工作,夜晚则要回到拘押场所就宿,此类监狱及劳动组织称为“司空”、“狱司空”,或“”,往往单独设置,并非设置在行政长官办公的机构里,(44)与府寺中的“狱”有所区别,不相混淆。如许慎《说文解字·犬犬部》即对“狱”和“”给予分别解释:“狱,确也。从犬,从言,二犬所以守也。”“,司空也。从犬犬,臣声。复说狱司空。”段玉裁亦分别注释道:“狱字从犬犬者,取相争之意。许(慎)云所以守者,谓陛牢拘罪之处也。”(45)而“复说狱司空”是某位名“复”之人解释“”字代表“狱司空”,即拘禁徒刑犯人劳作之官署,其渊源可以上溯到周代。“此句上有夺字,某复者,姓名也。某复说狱司空曰,别一义也。《周礼·司救》:‘役诸司空。’注:如汉法城旦舂、鬼薪、白粲之类。’《儒林列传》:‘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徐广曰:‘司空,掌刑徒之官也。……是则汉时有都司空,有狱司空,皆主罪人,皆有治狱之责。以其辨狱也,故从犬犬。犬犬者,狱之省’。”(46)
汉代服劳役刑罚的罪犯称作“徒”或“刑徒”,判决之后要离开原来囚禁之“狱”,押送到指定地点去服刑,或者是被散编到工匠、军队的组织里,或者是遣送到“司空”、“狱司空”机构里强迫劳动。如贾谊说大臣犯罪后,“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47)《论衡》卷二四《辨祟篇》曰:“犹系罪司空作徒,未必到吏日恶,系役时凶也。”“狱”和“司空”是两种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监狱,类似今天的拘留所和劳改场所。值得注意的是,后代的监狱通常只关押服徒刑的犯人,而汉代尤其是西汉的“司空”、“狱司空”则不然,其中还有大量服徭役的农民。两汉地方县道的司空官员隶属于县尉,而县寺内之“狱”的主管官吏则为县令、县长的副手县丞,他们各自理事,分别统辖自己的部门机构和属吏。“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案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各署诸曹掾史”。(48)县尉除了掌管地方治安,还通过“狱司空”来派发赋税徭役,拘押审理逋亡赋役的案犯。“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49)近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也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表明县尉是通过各乡的司空官员来安排赋税徭役的征收,亦负责审判和追讨百姓欠负官府的各种债务以及逋亡的徭役、兵役。(50)刘向《洪范五行传》则提到汉代县属机构十曹当中除了尉曹,还有“丙为辞曹,共讼诉。丁为赋[贼]曹,共狱捕”。而十二官在“司空”之外,另有“戌为狱官,禁讯具备”。又言狱司空“主士卒牢狱逋亡”。(51)说明县内设有两套司法诉讼机构,各有分职,司空负责有关“逋亡”的事务。拖欠公家赋税、借贷、罚款的行为,秦汉亦称作“逋”。(52)从里耶秦简的记载来看,是由县司空处理相关的案件。如J1(9)1—12简是同一组文书,其内容、形制、措辞、字数、纪年几无不同,均为迁陵、阳陵等县司空官员向前往洞庭郡某地服役的戍卒催讨所欠官府的“赀钱”(罚款)或“赎钱”(赎罪之钱)的公文。“这12枚木牍所处理的核心事务——戍卒的债务追讨,前后延续了三年(始皇33年4月至35年4月),涉及阳陵县——洞庭郡——迁陵县上下公文共四次”。(53)说明县司空不仅有权对逋亡徭役者进行纠察,还负责对欠负公家钱款的案件进行起诉和处理。如果债务人家贫无力偿还,按照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的规定要对其人身实行拘捕,经过诉讼审判后,强迫他为官府服役来抵债,称作“居赀赎责(债)”。表明有关案件的处治以及对拘役者的监管都是由各县的“司空”机构来完成的。所以县道司空机构附设的监狱除了关押夜晚归宿的刑徒以及“居赀赎责(债)”者等已经判决结案并在服刑罚徭的犯人之外,还拘禁那些由司空机构收审而处在诉讼过程之中的未决人犯。正因如此,云梦秦简《司空律》才会作出这样的规定,“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54)即如果发生未对犯人审讯而长期囚禁的行为,县令、县丞和“官啬夫(此处是指‘司空啬夫’)”有罪应受惩处。
不过,在京师的某些中央机构当中,似乎“狱”和“狱司空”是合并在一起的。例如宗正之“都司空”,少府之左右司空,既负责监管刑徒,造作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和修建陵墓,同时也收押审判各种“诏狱”、即朝廷下诏特办的重大案犯。因此汉代监狱系统双轨制的历史特点,主要反映在地方县道的司法组织当中。《汉书》卷二三《刑法志》载东汉初年“天下狱二千余所”。如前所述,西汉末年“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55)而刘秀即位后将其裁减了四百余处。如果每个县、道只在令长的官寺之内设置一座监狱,那么全国也就是千余所,与班固所言“二千余所”的数目不符。但是当时各县的“狱司空”、“徒司空”仍然存在,若按每县官寺有一狱,再加上一处“狱司空”来计算,全国千余县道的监狱正好是二千余所。
三、监狱功能的混杂性
汉代监狱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狱”这一机构的用途较为复杂。从文献记载来看。两汉的“狱”,既是囚禁犯人的监牢,也是审判罪犯的场所,具有“法庭”的功能。如前所述,沈家本经过考证,认为古代“狱有二义”,为诉讼和监狱;而现代有关学者研究后指出,它还有“法庭”的含义。如史籍中的“诏狱”一词,余行迈先生曾说:“所谓诏狱除了指收系‘诏所名捕’某种罪犯的特殊监狱之外,又是奉诏审理那种罪犯的特别法庭和特别案件。”(56)例如《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曰:“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这里的“诏狱”就不是“监狱”或“案件”的含义,应该理解为审讯机构。另如《后汉书》卷二八上《桓谭传》:“后(董)贤果风太医令真钦,使求傅氏罪过,遂逮后弟侍中喜,诏狱无所得,乃解,故傅氏终全于哀帝之时。”这里所说的“诏狱”也应是指审讯机构,“诏狱无所得”,则是说法庭没有得到相关的证词。
“诏狱”审讯案件的史实,还可以参见《后汉书》卷八一《独行传·陆续》:“是时楚王英谋反,阴疏天下善士,及楚事觉,显宗得其录,有尹兴名,乃征兴诣廷尉狱。续与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勋及掾史五百余人诣洛阳诏狱就考,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辞。”《后汉书》卷六七《党锢传》载陈翔:“又征拜议郎,补御史中丞。坐党事考黄门北寺狱,以无验见原,卒于家。”范滂,“坐系黄门北寺狱……狱吏将加掠考,滂以同囚多婴病,乃请先就格,遂与同郡袁忠争受楚毒。桓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诘,滂等皆三木囊头,暴于阶下”。
关于地方郡县之“狱”审理普通案件的史实,《后汉书》卷八一《独行戴就传》:“戴就字景成,会稽上虞人也。仕郡仓曹掾,杨州刺史欧阳参奏太守成公浮臧罪,遣部从事薛安案仓库簿领,收就于钱唐县狱。幽囚考掠,五毒参至。”(57)又史弼任河东太守,“中常侍侯览果遣诸生赍书请之,并求假盐税,积日不得通。生乃说以它事谒弼,而因达览书。弼大怒曰:‘太守忝荷重任,当选士报国,尔何人而伪诈无状!’命左右引出,楚捶数百,府丞、掾史十余人皆谏于廷,弼不对。遂付安邑狱,即日考杀之”(58)。张禹任下邳相,“功曹史戴闰,故太尉掾也,权动郡内。有小谴,禹令自致徐狱,然后正其法”(59)。李贤注曰:“徐,县名也。《东观记》曰‘闰当从行县,从书佐假车马什物。禹闻知,令直符责问,闰具以实对。禹以宰士惶恐首实,令自致徐狱’也。”
此外,《居延新简·破城子探方六八》中多有戍边军人犯法后移交地方审判机构处治的记载,即“诣居延狱”,送到居延县附设法庭的监狱去接受拘审;并附带有起诉的文书“劾状”。例如:士吏□匡以软弱不任吏职,“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劾移居延狱以律令从事”。候长原宪酒后争言,以剑伤人逃亡被捕,“建武五年九月癸酉朔壬午甲渠令史劾移居延狱以律令从事”。候长王褒失亡驿马,燔举不如品约。“建武五年十月辛亥朔戊子令史劾将褒诣居延狱以律令从事”。(60)
秦汉军队中设有负责审判违法人犯的“军正”、“军司空”等官员,但从文献记载来看,它们或是在作战部队中临时设置,如《汉书》卷四九《晁错传》:“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故卒伍成于内,则军正定于外。”李广利伐大宛,“赵始成为军正,故浩侯王恢使导军,而李哆为校尉,制军事”(61)。又如冯奉世,“前将军韩增奏以为军司空令。本始中,从军击匈奴。军罢,复为郎”。(62)或是在京师的北军中设置,如胡建守军正丞,“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建欲诛之,乃约其走卒曰:‘我欲与公有所诛,吾言取之则取,斩之则斩’”(63)。而戍边屯守的军队里可能没有设立专门的军事法庭及相应官吏,所以需要移交到地方各县的审判机构“狱”内去接受处治。
前文已述,汉代京师和郡国县道的监狱,大多附设在行政长官办公的机构“府”、“寺”之内。如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廷尉府内的监狱即称为“廷尉狱”。(64)“廷尉”同时是官名和府寺与监狱之名。朝廷列卿所辖各机构中亦多有设狱者,也是以其官署的名称命名。《后汉书·百官志二》:“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郡国所辖各县监狱则设置在县道令长办公的官寺之内,如前述西汉之长安狱,东汉之洛阳狱等。监狱在各官署中的位置,据应劭《风俗通义》所言:“廷者,阳也,阳尚生长。狱者,阴也,阴主刑杀。故狱皆在廷北,顺其位。”(65)即设置在“廷”——官寺正堂或办公区域的北面,也就是在衙署的后院。而官寺属吏的办公机构“诸曹”有一部分也是设在廷北的后院,因此被称作“后曹”,负责司法审判事务的“贼曹”、“决曹”都在那里。《汉书》卷七八《萧望之附子育传》:“后为茂陵令,会课,育弟六。……及罢出,传召茂陵令诣后曹,当以职事对。育径出曹,书佐随牵育,育案佩刀曰:‘萧育杜陵男子,何诣曹也!’”注引如淳曰:“贼曹、决曹皆后曹。”上述两个机构的设立位置靠近官寺廷北的监狱,应是为了方便审讯狱内囚犯的缘故。作为审判机构的“狱”在立案之后有权颁发公文给罪犯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要求缉捕人犯和传讯证人,将其押送到有关法庭所在的监狱。这一行为在秦汉称为“逮”、“传逮”,相关文书称作“逮书”。各县狱吏即可颁发公文传逮普通罪犯,或者是下书撤销原先发出的缉捕命令。例如《史记》卷七《项羽本纪》曰:“项梁尝有栎阳逮,乃请蕲狱掾曹咎书抵栎阳狱掾司马欣,以故事得已。”《史记索隐》曰:“按:逮训及。谓有罪相连及,为栎阳县所逮录也。故汉史制狱有逮捕。”《史记集解》引应劭曰:“项梁曾坐事传系栎阳狱,从蕲狱掾曹咎取书与司马欣。抵,归。已,止也。”又引韦昭曰:“抵,至也。谓梁尝被栎阳县逮捕,梁乃请蕲狱掾曹咎书至栎阳狱掾司马欣,事故得止息也。”京师中都官的各所“诏狱”也有权力向郡国传逮人犯,如《汉书》卷四五《伍被传》载其向淮南王刘安建议,“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及幸臣。如此则民怨,诸侯惧”。即反映了当时上述诏狱有权发布逮书,传捕诸侯王的亲属和臣僚,所以伍被建议刘安仿造并颁发这些机构的逮捕命令,以此来煽动叛乱。另外,《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亦曰:“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近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于是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也提到中都官诏狱有权力签发逮书,传捕人犯和证人。监狱既是拘押犯人的场所,又是审讯拷打罪犯和证人、最后定罪宣判的机构,囚禁和审判的功能合并在一所司法机构当中,这是汉代监狱制度所具备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四、“诏狱”设置的随意性
如前所述,汉代“诏狱”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时,分别具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是皇帝下诏批准办理的重大案件。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五三引周寿昌曰:“凡遣官治狱谓之诏狱,谓奉诏治狱也。”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如廷尉属官有“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66)刘德在“昭帝初,为宗正丞,杂治刘泽诏狱”。(67)这些史料中的“诏狱”一词均代表案件;它的第二种含义为收押此类重要案犯的专门监狱。如昭帝始元五年(前82),长安有一男子乘黄犊车诣未央宫北阙,自称卫太子,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遂送诏狱”。(68)丞相匡衡之子匡昌,“为越骑校尉,醉杀人,系诏狱”。(69)第三种含义则为负责审判此类案件的特别法庭,如桓帝建和元年(147)正月,“百官朝贺毕,虎贲当陛置弓于地,谓群僚曰:‘此天子弓,谁敢于越?’百僚皆回避,不敢当。(朱)穆乃呵之曰:‘天子弓,当载之于肩首之上,乃敢置地,大不谨不敬。’即收虎贲,付诏狱治罪”。(70)这种法庭通常附设在上述监狱之内,如前文所言之中都官诏狱等。实际上,前文所讲“诏狱”的三种含义又是相互关联而不能独立存在的,如果综合起来说,就是负责拘押审判朝廷交办重大案件人犯的特别监狱。此类监狱有常设者,如两汉之廷尉狱,又称“廷尉诏狱”,专门收审二千石以上的公卿守相官员以及诸侯王与宗亲外戚。(71)还有东汉的洛阳诏狱,《后汉书·百官志二》:“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洛阳有诏狱。”但是除此之外,两汉朝廷还经常临时指定一些普通监狱来收审特殊案犯,将其暂时升级为“诏狱”。例如,景帝时废太子刘荣为临江王,后又以坐侵庙壖地为宫的罪名将其征召至长安,但并未交付廷尉或宗正收审,而是把他关押在亲信中尉郅都的官署里接受处置。“荣至,诣中尉府对簿。中尉郅都簿责讯王,王恐,自杀”。(72)另外,《汉书》卷七四《丙吉传》亦载:“武帝末,巫蛊事起,吉以故廷尉监征,诏治巫蛊郡邸狱。”这两座监狱平时只限于收审本行政系统专管范围的犯罪人员,此时奉诏治狱,因而又具备了“诏狱”的性质。
两汉地方郡国发生的重大案件,涉案的主犯和人证在原则上通常要押送到京师来受审。但是汉朝疆域广大,首都与外地距离很远,又有山川险阻,交通不便。为了迅速审理结案,以免耽误时间或是在路上发生意外,政府有时也在地方郡治所在地临时设置诏狱,将当地的有关罪犯和证人就近拘捕入狱,再派遣使臣前往处治。例如元朔六年(前123),刘建告淮南王刘安与太子谋反,武帝未把有关人犯逮捕进京处理,而是在河南郡设置诏狱,就近传逮罪犯和人证。“上以其事下廷尉,廷尉下河南治……深穷治其狱。河南治建,辞引淮南太子及党与。”获得确凿证据后,朝廷再派遣大臣到淮南处治案件,“天子使宗正以符节治王”。(73)武帝后来又派吕步舒为使者,到淮南审判相关案犯。《汉书》卷二七上之《五行志上》:“使(董)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不请。”武帝时关东诸侯王的大案频频发生,朝廷除了派人在河南郡治洛阳拘审人犯之外,还在魏郡、巨鹿两郡治所设置过诏狱,遣官审理相关案件。《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久之,(赵)太子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奸。江充告丹淫乱,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武帝遣使者发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本始三年,相、内史奏状,具言赦前所乏。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钜鹿诏狱,奏请逮捕(广川王)去及后昭信。”
西汉后期这种情况仍然屡次出现,如哀帝时傅太后嫉恨中山太后冯媛,便趁有人诬告之际,“因是遣御史丁玄案验,尽收御者官吏及冯氏昆弟在国者百余人,分系洛阳、魏郡、巨鹿”。(74)当地的监狱也就因此升级为“诏狱”。又如《汉书》卷四五《息夫躬传》曰:“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洛阳诏狱。”《汉书》卷九三《佞幸传》曰:“上愈疑其有大奸,遂逮(淳于)长系洛阳诏狱穷治。”此种地方上的监狱在平时只关押审理普通案件的人犯,只是在遇到特殊案件发生并被朝廷批准立案审查之后,才成为“诏狱”,但是在狱中仍然收审普通案犯,和仅审理重大案件人犯的专设“诏狱”、如廷尉狱等有所不同。在另一些郡县监狱里,此种“诏狱”的临时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像明帝永平十四年(71)楚王刘英谋反,许多涉案人犯被押送到京师。但楚郡是案发之地,被主犯、从犯牵涉连坐的亲属、邻里以及人证数以千计,难以全部押解到洛阳收审,所以只将比较重要的罪犯、证人遣送首都的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75)其余大量人犯就留在当地的监狱里接受审讯。《后汉书》卷四五《袁安传》:“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谋为逆,事下郡覆考。明年,三府举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是时英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余家。”另一例则见灵帝熹平五年(176),“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杀之”(76)。曹鸾在四川任职,如果押解到京师审判会因路途较远而耽搁时日;若是将其拘押在任官地点再由皇帝派遣使者处治,又顾虑当地有其党羽、故吏等势力,可能会对审讯和判决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朝廷采用了折中的处理办法,将曹鸾押送到扶风的槐里狱就审并加以杀害,这所监狱也就临时升级为“诏狱”。
郡国县道的此类重大案件都是偶然出现的,并非经常发生,朝廷遣官来到此地治狱也是临时性的措施。所以这些地方的监狱虽然改为“诏狱”,但在案件的审判工作结束之后没有必要保留下去,就此成为永久性的特别监狱。通常是在结案之后立即撤销,恢复其普通监狱的性质,仍然只收审日常出现的一般案件之人犯。
中都官诏狱则多有由临时设置而改为常设者。如前所述,京师九卿属下令丞所掌之监狱平日只收审专管领域的罪犯,基本上是本部门的犯罪属吏和劳动者。国内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牵连入狱者成千上万;(77)廷尉狱等常设的诏狱容量有限,难以收纳,于是便被朝廷分批转移到中都官所属的各个普通监狱,它们也就随之被冠以“诏狱”之名。例如《汉书》卷八《宣帝纪》载其“生数月,遭巫蛊事,太子、良娣、皇孙、王夫人皆遇害。语在《太子传》。曾孙虽在襁褓,犹坐收系郡邸狱”。颜师古注:“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又《汉书》卷五九《张汤传》载汤有亲信属吏鲁谒居,“病卧闾里主人,汤自往视病,为谒居摩足。赵国以冶铸为业,王数讼铁官事,汤常排赵王。赵王求汤阴事。谒居尝案赵王,赵王怨之,并上书告:‘汤,大臣也,史谒居有病,汤至为摩足,疑与为大奸。’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汤亦治它囚导官,见谒居弟,欲阴为之,而阳不省”。颜师古注曰:“导,择也。以主择米,故曰导官。事见《百官表》。时或以诸狱皆满,故权寄在此署系之,非本狱所也。”需要注意的是西汉中叶以来,国内政局长期动荡不安,武帝坚持推行和强化专制集权制度,引起皇权和宗室、外戚、公卿大臣及地方豪强之间的矛盾激化,所以重大案件频繁发生。如酎金夺爵,算缗告缗,淮南、衡山诸王谋反,至“巫蛊之祸”可谓登峰造极。昭帝虽然短祚,但仍有燕王旦与上官氏、桑弘羊等谋逆等大案。所以中都官诏狱自武帝时扩充后又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与地方郡国设立“诏狱”在结案之后随即撤销的情况有所不同。直到西汉后期,成帝“罢上林诏狱”。(78)东汉光武帝即位后又将中都官诏狱尽数裁撤,“唯廷尉及洛阳有诏狱”。(79)究其原因,这种临时设置特别监狱的做法,还是由于封建专制集权王朝在我国创立的时间不久,国家机器及有关制度尚不够充分完备,又频频遇到许多突发的重案、大案,常设的特别监狱和执法机构难以应付,皇帝为了应急,因而随意在京师和地方郡国建立了各种临时性的“诏狱”。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机构和司法制度逐步完善,这种临时设置的“诏狱”数量开始逐步下降,其主要表现就是东汉中都官诏狱的显著减少。另外,东汉定都洛阳,位置为天下之中,关东郡国往京师遣送囚犯的路途因而缩短了许多,除了极为特殊的案例(如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谋反案等),朝廷也就不再于关东的魏郡、巨鹿等地设立诏狱了。
收稿日期:2012-09-26
注释:
①(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57页。
②(汉)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19页。
③(唐)徐坚等撰:《初学记》卷二○《政理部·狱》,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92页。
④齐文心:《殷代的奴隶监狱与奴隶暴动——兼甲骨文“圉”、“戎”二字用法的分析》,《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
⑤叶玉森:《殷墟书契前编集释》卷二,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影印版,第43页。
⑥王襄:《簠室殷契类纂·正编·十》,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影印版,第43页。
⑦参见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81—282页。
⑧(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160—1161页。
⑨张兆凯主编:《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259页。
⑩参见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第280—281页。
(11)(汉)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第419页。
(12)杨伯竣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33页。
(13)(唐)徐坚等撰:《初学记》卷二○《政理部·狱》引《博物志》:“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第492页)。
(14)参见宋杰:《汉代后宫的监狱》,《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
(15)(汉)赵晔著,张觉校注:《吴越春秋校注》卷七《勾践入臣外传第七》,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177页。
(16)(汉)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8页。
(17)陈直校证:《三辅黄图校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2页。
(18)(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159页。
(1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159页。
(20)参见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
(21)(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七四九《工艺部·书下》引《书断》,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323页。
(22)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23)廖伯源:《简牍与制度》,第65—66页。
(24)参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150页。
(25)《后汉书·郡国志五》,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533页。
(26)(宋)洪迈:《容斋随笔》,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27页。
(27)《汉书》卷五九《张汤传》注引苏林曰:“《汉仪注》(长安)狱二十六所,导官无狱也。”(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644页)《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洛阳有诏狱。”(第3582页)
(28)《汉书》卷八《宣帝纪》神爵元年颜师古注:“《汉仪注》长安中诸官狱三十六所。”(第260页)
(29)何清谷撰:《三辅黄图校释》附录《三辅黄图补遗》:“长安城中,有狱二十四所。”(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10页)
(30)(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三册《狱考》,第1165页。
(31)《三国志·魏书》卷一三《王朗传》裴松之注引《魏名臣奏》,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10页。
(32)(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三册《狱考》,第1170页。沈氏在前文论证中曾把京兆尹狱排除在“中都官狱”之外,此处又将其列入“二十六所”之内,或是由于疏忽而致。
(33)如张景贤认为太常掌握一定的司法审判权,亦有所辖之狱所。参见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38、263页。何清谷据《三辅黄图》卷五《太学》条引《三辅旧事》“汉太学中有市有狱”进行考证,谈到“此狱当属长安的二十四狱之一”。参见何清谷撰:《三辅黄图校释》,第303页。徐世虹则指出西汉左右司空为少府属官,与宗正属官都司空无涉,应是分别立狱。参见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5—636页。黄盛璋根据秦汉出土器物上有关“寺工”的铭文,判断《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中尉(执金吾)属官“寺互”应是“寺工”之讹。因此“寺互狱”应更作“寺工狱”。参见黄盛璋:《寺工新考》,《考古》,1983年第9期。
(34)参见宋杰:《西汉的中都官狱》,《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
(35)若卢狱,参见《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永元九年十二月己丑,“复置若卢狱官”。李贤注:“《前书》曰,若卢狱属少府。《汉旧仪》曰:‘主鞫将相大臣’也。”(第184页)《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以下各有差”。(第210页)都内狱,参见《后汉书》卷六九《窦武传》,李贤注曰:“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丞,属大司农也。”(第210页)沈家本按:“都内狱仅见此《传》,而《续志》大司农属官无都内之名。疑西京原有此狱,建武中废,此时复设,若庐是其比也。”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490页。
(36)参见宋杰:《汉代后宫的监狱》,《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
(37)(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167页。
(38)《汉书》卷九○《酷吏传》,第3673页。
(39)(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5页。
(40)何清谷撰:《三辅黄图校释》卷六,第389页。
(41)(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139页。
(42)《汉书》卷一○《成帝纪》颜师古注,第303页。
(43)参见《史记》卷一○七《魏其武安侯列传》:“……劾系都司空。”《索隐》曰:“案:《百官表》云宗正属官,主诏狱也”(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83—2584页);《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昭平君日骄,醉杀主傅,狱系内官”(第2851页);《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载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第730页)。
(44)参见《汉鄐君修褒斜道碑》:“永平六年,汉中郡……始作桥格(阁)六百二十三间,大桥五,为道二百五十八里,邮亭、驿置、徒司空、褒中县官寺并六十四所。”郭荣章据此认为,此句将“徒司空”与“县官寺”分列,显然是指这两所官署不在一处。“徒司空系郡、县一级管理囚徒之官员。褒中县自应有徒司空的职衔和官舍。又因褒中县恰为入栈之首驿,故在治道过程中,既修褒中县官寺,又兼修褒中县司空之官舍。如此说来,徒司空在六十四所中亦居其一,其所在地应当在褒中县。”参见郭荣章:《论古褒斜道上栈阁的分布、形制及邮驿等建筑设施》,《成都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第73页。
(45)(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478页。
(46)(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478页。
(47)(汉)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第80—81页。
(48)《后汉书·百官志五》,第3623页。
(4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
(50)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三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尉别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51)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35—236页,引刘向《洪范五行传》。
(52)参见《汉书》卷六《武帝纪》元朔元年春三月甲子诏:“诸逋贷及辞讼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颜师古注:“逋,亡也。久负官物亡匿不还者,皆谓之逋。”(第169页)。又元封元年四月癸卯诏:“……民田租逋赋贷,已除。”颜师古注:“逋赋,未出赋者也。逋贷,官以物贷之而未还也。”(第191—192页)
(53)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第69页。
(5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4页。
(55)《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743页。
(56)余行迈:《西汉诏狱探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
(57)《后汉书》卷八一《独行传·戴就》,第2691页。
(58)《后汉书》卷六四《史弼传》,第2111页。
(59)《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第1498页。
(60)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56—459页。
(61)《史记》卷一二三《大宛列传》,第3175页。
(62)《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第3294页。
(63)《汉书》卷六七《胡建传》,第2910页。
(64)沈家本《狱考》曰:“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如《周勃传》:‘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周亚夫传》:‘召诣廷尉。’《赵广汉传》:‘下广汉廷尉狱。’《王章传》:‘果下廷尉狱。’皆是。”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167页。
(65)(汉)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第418页。
(66)《后汉书·百官志二》,第3582页。
(67)《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第1927页。
(68)《汉书》卷七一《隽不疑传》,第3037页。
(69)《汉书》卷八一《匡衡传》,第3345页。
(70)《张璠后汉纪》,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99页。
(71)参见余行迈:《西汉诏狱探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
(72)《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第2412页。
(73)《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第3094页。
(74)《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第4006页。
(75)参见《后汉书》卷八一《独行传·陆续》:“是时楚王英谋反,阴疏天下善士,及楚事觉,显宗得其录,有尹兴名,乃征兴诣廷尉狱。续与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勋及掾史五百余人诣洛阳诏狱就考,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辞。”(第2682页)
(76)《后汉书》卷六七《党锢传》,第2189页。
(77)参见《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近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于是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第3153页);《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元和元年十二月壬子诏曰:“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第147页)
(78)《汉书》卷一○《成帝纪》建始元年春正月乙丑条,第303页。
(79)《后汉书·百官志二》,第35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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