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调查论文,年中论文,意愿论文,因素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土地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大调整”或“小调整”①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颇具特色而又非常突出的一个重要特征,几乎每个村庄都进行过不同形式的土地调整。已有研究指出,土地的频繁调整对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土地资源的保护性使用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Wen,1995;Prosterman et al.,1996:张红宇,2002)。同时,国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中多次强调,在土地承包期内不允许进行土地调整。尽管如此,土地调整现象在农村却并没有消失。并且,不同时期的调查研究结果也显示,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对土地调整表示支持。理论和现实的矛盾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土地调整及其影响因素等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对土地调整具有强烈的偏好?只有弄清楚这一问题背后的原因,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例如,农民土地权利的要求与现行土地制度是否能协调运行?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在政策上能否兼顾?)才能迎刃而解。本文试图利用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从农民个体特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二、相关研究回顾
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调整问题的研究,最普遍的观点是产权学派的分析。该学派认为,目前的土地产权关系尽管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在所有权不明晰的条件下形成的,具有“双重产权”的特征。其结果是,土地的分配必然要随集体内成员数量的变化而改变。除此之外,关于农村土地调整还有几种比较典型的理论,例如干部寻租说(Johnson,1995;钱忠好,2003)、交易费用说(龚启圣、周飞舟,1999;张红宇,2002)、市场替代说(Yao,2004;赵阳,2007)等。这些理论假说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土地调整的原因和动机进行了归纳,给后续研究提供了很多有益启示。
在土地调整究竟是否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这一问题上,Kung(2000;2002)和Kung et al.(2007)认为,中国农民已经接受了按人地比例进行边际调整的惯例,在土地制度没有发生大变革的情况下,这种惯例向农民传递了一个这样的信息:他们可以在未来耕种相同的地块。所以,从逻辑上讲,土地调整对农民的投资积极性并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已有实证研究也表明,土地调整特别是“小调整”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许并没有理论分析所认为的那样严重(许庆、章元,2005)。
在农民为什么会偏好土地调整这一问题上,龚启圣、刘守英(1998)认为,农民热衷于土地调整的原因是集体所有制下土地只能被均分的制度约束和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民而言,特别是在农民靠耕种土地所得收入来维持生活的落后农村,土地调整的边际收益比较大,人多地少的家庭往往倾向于进行土地调整(赵阳,2007)。实证研究的结论表明,农民偏好土地调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旨在确保人人都能获得土地的再分配假说只能解释土地再分配行为的一小部分(Brandt et al.,2004)。廖洪乐(2002;2003)利用二元Logit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别对6省36个样本村的90个村民小组和824户农户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研究发现,有83.5%的农户认为应该根据人口变化进行土地调整:通过实证检验,他发现,代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状况和非村组干部户土地调整意愿的指标对土地调整有显著的影响,而代表村组干部户调整土地偏好的指标对土地调整的影响并不显著。此外,他的研究还发现,在不同的村民小组之间,农民对土地调整的意愿有很大差异。杨学成等(2008)对1995~2008年山东省农地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在对土地调整的态度方面,38.6%的人赞成,29.8%的人反对,19.6%的人表示无所谓。陶然等(2009)基于2008年全国6省119个村庄的大样本调查数据,研究了实施第二轮承包以来中央稳定农地承包权政策的执行情况。其研究发现,超过60%的受访者(特别是实施第二轮承包以来家庭人口增加的受访者与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受访者)不太认同农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而认为应该按照人口变动进行土地调整。这些研究得出的结论说明,在农村土地调整问题上,政府必须正视和妥善处理国家法律规定与农民意愿之间的矛盾。在坚持农民土地承包权长期稳定的条件下,政府应明确哪些是属于可以对土地进行调整的“特殊情况”,并对调整的办法和实施过程给予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少数人特别是村干部在土地调整中以权谋私,最大程度地维护农村土地分配的公平与稳定。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已经为土地调整留下了“弹性空间”:一方面,在土地产权划分模糊的情况下,集体内部每个合法成员都有平等拥有土地的权利,每当集体中有人因户籍调整或职业的变化不再是村庄的一员时,其他人就可以行使“集体成员权”来平分其土地;另一方面,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土地成为农民社会保障的替代物,而社会保障又具有维护公平的意义,那么,集体土地随集体人口数量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就成为实现公平的应有之意(周其仁,1994;贺铁英,2004;申端锋,2006)。
虽然以上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和所归纳出的影响土地调整的因素都颇具洞察力,但是,这些研究结论都是基于案例或局部调查数据得到的,而且在研究中都忽视了农民个体特征这个重要因素。事实上,对靠耕种土地维持生活的农民而言,是否愿意进行土地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调整的边际收益的大小。而农民的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是否拥有农业生产技术等个体特征因素都对其土地调整的边际收益具有一定影响。现实中,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对土地调整情况的影响究竟如何?进一步地,这些个体特征因素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借助于对农民个体的系统性抽样调查。
本文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使用多项选择模型来分析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对其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与使用农户数据和多元线性模型的同类研究相比,本文研究能最大程度地识别出各种影响因素;第二,与其他相关研究相比,本文的数据样本量大,在调查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上更具代表性②,从而能使结论更具有一般性。
三、估计方法
在现有农村土地制度长期稳定的情况下,农民为什么偏好土地调整?根据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假设,农民对土地调整的偏好要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为目的。考虑到已有研究未能控制影响土地调整意愿的农民个体特征因素,本文拟采用多项Logit模型(multinomial Logit model)来分析这一问题。这一模型主要用来估计个体i在J项互斥的备选项中做出选择的情形。在本文中,农民对土地调整意愿的四种选择分别为:①土地应该按需要定期进行调整;②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③在30年的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④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沿用McFadden(1974)提出的个体效用函数的假定,如果农民i在J项互斥的备选项中选择第j项,则其效用函数为:
四、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2006年度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该调查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与香港科技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合作实施,2006年的调查以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为抽样框,采用分层的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法,设计样本量为10151个,实际有效样本为10000个(其中农村有效样本4108个)。抽样范围覆盖25个省(区、市)(除西藏、青海、宁夏及港澳台)的城市和乡村③,受访者是18~69岁的城镇和农村人口。2006年综合社会调查没有提供家庭人口的相关数据,但是在问卷中有对家人情况的调查,以此为基础,本文计算了样本农户的家庭人口数量④。经过整理,调查区域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为1.22亩,家庭平均规模为4.1人,受访者受教育年限的中位数为6.7年,平均年龄的中位数为42.84岁。样本农民及其家庭的这些变量的统计值与叶剑平等(2006)2005年对17省农村调查的统计数据是一致的,这说明,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相对可靠。
(二)变量描述
在4108个农村有效样本中,剔除信息不完全的样本后,还剩下1682个有效观测样本。样本有关数据详细记录了个人的年龄、政治面貌、受教育经历、农业生产情况、非农业工作情况、家庭人均耕地面积、配偶的收入情况、受访者及家庭成员是否享有医疗和养老保险及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为本文分析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对其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提供了必要的数据基础。
本文中的被解释变量为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共有四种选择,表示农民不同的土地调整意愿程度。其中,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土地调整意愿1)的有583人,占有效样本的34.66%:选择“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土地调整意愿2)的有213人,占有效样本的12.66%;选择“在30年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土地调整意愿3)的有389人,占有效样本的23.13%;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土地调整意愿4)的有497人,占有效样本的29.55%。按受访者的年龄来划分样本(结果见表1),可以看出,在各年龄阶段中,处于31~49岁的农民是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主要群体。
本文中的解释变量包括农民个体特征变量和控制变量两类,有关变量的说明与描述性统计分析详见表2。
五、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一)估计结果
本文利用Stata 10.0进行模型运算,得到模型回归与检验的估计结果(见表3)。表3中模型IIA检验的结果说明,本文应用m-Logit模型对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影响土地调整意愿选择行为展开分析是合适的。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尽管m-Logit模型的系数估计过程并不困难,但是,很难直接解释估计系数的经济意义,因此,需要通过计算来解释变量对农民选择某种调整意愿的边际效应。计算得到各个解释变量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的边际效应见表4。
(二)估计结果分析
1.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对其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分析
(1)年龄和受教育年限变量。本文研究发现,年龄因素对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较小,且在统计上不具有显著性。不过,从其边际效应的结果看,年龄增加1岁,农民更倾向于保持对现有土地的占有。受教育年限变量的结果表明,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相比,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是它的0.927倍。从边际效应看,农民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选择“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的概率上升了0.6%,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下降了1.5%。
(2)性别、户籍类型及居住地区类型变量。性别因素对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较小。尽管在本研究中,这一变量在统计上不具有显著性,但是,研究发现,相比于对“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选择概率,女性对其他三个选项的选择概率要小一些。从户籍类型变量的影响看,农业户籍农民倾向于不进行土地调整。相比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农业户籍农民对其他三个选项的选择概率分别是它的1.26倍、0.921倍和2.356倍;从其边际效应看,农民拥有农业户籍时,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上升了14.3%,而且在5%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本文认为,可能的解释是,尽管近年来农民城乡间流动的障碍在逐渐消除,但是由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拥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往往只能“年轻时外出打工,年老时回乡务农”(李强,2003),从而使拥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倾向于不进行土地调整。本文的这一结论也再次证明了目前土地制度框架下农民的“恋土情结”。从居住地区类型变量看,这一变量对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影响不显著。这一结论与大多数研究的结论具有相似性⑤。
(3)政治面貌与“是否担任村干部”变量。政治面貌对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较小,且在统计上不具有显著性。在本文中,“是否担任村干部”是本研究非常感兴趣的一个变量。研究发现,虽然相比于“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担任村干部的农民选择其他三个选项的概率更高。但是,“是否担任村干部”变量对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本文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政府颁布了不少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法律,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逐渐得到了强化;与此同时,村干部和村集体通过村(组)的土地权利对村民的控制力在不断下降,进而使村干部主导土地调整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⑥。本文的这一研究结论再次表明,“干部寻租”假说在农村土地调整中并不存在⑦。
(4)“是否拥有农业生产技术”和“一年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天数”变量。这两个变量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具有明显差异。从边际效应看,一年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天数增加1天,农民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提高0.1%。本文认为,这可能是因为一年中从事农业生产时间较长的农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耕种,相应地,他们对土地的投入也较多,所以,这类农民就倾向于不进行土地调整,以确保其能收回对土地的投资。相比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这期进行调整”,不拥有农业生产技术的农民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显著下降了7%。乍看起来,这一情况有点难以理解。本文认为,这可能与农村阶层分化有关。那些不拥有农业生产技术的农民长期在外打工的可能性更大,这期间他们承包的土地有可能已经被集体收走。为了能重新获得被集体收走的土地,这部分农民层倾向于调整土地。
(5)“是否曾外出打工”、“是否打算将来外出打工”和受访者个人全年收入变量。“是否曾外出打工”和“受访者个人全年收入”变量对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具有显著影响。从表3可以看出,相比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没有外出打工的农民选择“在30年的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和“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分别是它的1.411倍和1.381倍。这说明,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趋向于不进行土地调整。这一点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这一变量对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是相符的。本文认为,其原因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对于以耕种土地为主要工作的农民而言,土地的“最后保障”功能不仅可以保障其现在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也是其以后发展生产的基本保障,因而他们倾向于不进行土地调整,本文的这一结论与刘晓宇、张林秀(2007)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表4中,曾外出打工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的边际效应表明,相比于有外出打工经历的农民,没有外出打工经历的农民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下降了7.9%。就受访者个人全年收入变量而言,从相对风险比看,相比于选择“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随着受访者个人全年收入的增加,选择“在30年的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的概率是它的1.205倍。从边际效应看,受访者个人全年收入的增加使其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显著下降了3.7%。本文认为,可能的原因是,农民个人收入是其人力资本的表现。拥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农民,外出打工的机会较多。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大多数农民“候鸟”似地在城乡流动,土地是其“最后保障”。因此,他们也倾向于不进行土地调整。
2.控制变量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分析
(1)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变量。这是本文关注的一个重要变量。一般而言,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越少的地方,农民进行土地调整的概率也就越大(张红宇,2002)。目前,在农村地区,随着土地价值的凸显,农民希望获得更多的土地。而在现行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农民获得土地的途径有两个:土地调整和土地流转,后者获得的只是土地承包者暂时放弃的使用权,而前者是从集体获得的有法律保障的使用权。相比于土地流转,耕地占有量较少的农民更希望通过土地调整获得土地。从表3可以看出,相比于选择“土地应该按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农民对其他三个选项的选择概率分别是它的0.855倍、0.917倍和0.904倍。从边际效应看,家庭人均耕地面积每增加1亩,农民选择“土地应该按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也显著降低。这说明,随着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的增多,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趋于减弱。这一结论再次表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的增多将有助于稳定土地承包权政策的实施。
(2)配偶全年收入、家庭全年总收入和粮食作物收入变量。从表3看,配偶全年收入和家庭全年总收入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在统计上不具有显著性。粮食作物收入变量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较复杂。粮食作物收入的增加,一方面使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的概率上升了3.6%,另一方面又使选择“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的概率下降了2.3%。本文认为,这可能与目前农民的阶层分化有关:对于耕地面积较少的农民而言,粮食作物收入增多,意味着耕种更多土地有利可图,于是,他们倾向于通过土地调整得到更多的土地;但是,对于耕地面积较多的农民而言,为了持续获得耕种现有土地所带来的收益,他们不愿意进行土地调整。
(3)“是否有固定电话”、“受访者是否有手机”、“受访者及家庭成员是否享有医疗保险”和“受访者及家庭成员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变量。这四个变量中,除“受访者是否有手机”变量外,其他变量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都有显著影响。家庭没有固定电话时,农民倾向于进行土地调整。本文认为,可能的解释是,没有固定电话的农民,其社会网络的信息化程度低,他们接触外界信息的能力也较弱,这使得他们更有可能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农村土地细碎化严重,为了实现耕种土地的规模收益,他们倾向于进行土地调整,与此同时,由于农村阶层分化,一些主要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不愿意进行土地调整(陈柏峰,2009)。受访者及家庭成员不享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时,农民倾向于进行土地调整。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制度,农民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在此背景下,土地就成为农民在没有社会保障时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品。也就是说,在缺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农民只能将自己的最低生存保障维系在土地上。这说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消除农民为保障生存而产生对土地调整的偏好,进而有利于政府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的开展。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1682个农村样本的数据,本文对农民的个体特征因素对其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以下几点主要结论:第一,在农民土地权利意识增强的背景下,土地调整中的“干部寻租”假说趋于淡化;第二,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年龄的增长、个人收入的增加及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并没有促使农民放弃其对土地的占有;第三,由于土地的保障性功能及土地未来价值的凸显,人均土地面积较多的农户家庭的土地调整意愿较弱;第四,农民及其家庭成员在享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后,其土地调整意愿会显著降低。
目前,政府基于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等方面的考虑,在法律和政策上规定严格限制农村土地调整。然而,不同时期的调查结果显示,现有农地法律制度安排与农村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国家严格控制农村土地调整,但是,农民对土地的调整意愿却并没有降低。因此,在农村土地调整问题上,必须正视和妥善处理国家法律规定与农民意愿之间的不协调。
总之,在识别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影响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农民需要的政策才是有效解决土地调整禁而不止倾向的根本之策。但是,从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实际情况看,单纯依靠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配套的制度改革。在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农村地区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机制,通过土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健全和发展来取代土地调整;二是在农村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替代土地来满足农民的最低生存需求。
注释:
①“大调整”是指村集体将土地全部收回,然后在现有村民之间重新分配集体土地,一般有两种形式,即“只动面积不动地块”和“既动面积又动地块”;“小调整”是指根据农户人口数量的变动调整土地,即“增人增地,减人减地”。
②本文使用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调查时间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得到全面实施以后的2006年,调查区域涉及25个省(区、市)的农村地区。
③由于新疆的农村调查问卷中缺失的项目过多,本文的研究区域还不包括新疆地区。
④调查中,对“家人”的定义较广。本文从土地承包的角度,将配偶的兄弟姐妹、已婚长女及其配偶、已婚最小女儿及其配偶、其他已婚女儿及其配偶、已婚孙女及其配偶和租住者及借住者排除在“家人”之外。
⑤在现有相关研究中,赵阳(2007)认为,如果土地相对整齐(平原地区),调地就容易发生;他进而认为,平原地区必须调地,丘陵和山区可以不调地。此外,其他相关研究都指出,居住地区类型对土地调整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
⑥申端锋(2006)认为,农民的土地权利与村(组)的土地权利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并认为农民的土地权利需要村(组)土地权利的保障才能得以实现。
⑦事实上,农村土地调整的干部利益假说一直存在争议,而且相关经验研究也没有有力证据支撑这一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