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通知程序的思考_审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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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审计工作中履行告知程序的具体做法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按照《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规定,由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履行告知程序。具体审计文书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询回单》,由审计组长签送,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组送交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并在征询回单上签字盖章,送还审计组,审计组再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对事实是否真实客观,定性、处理、处罚和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有效,然后将修订稿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交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复核、审定后,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现行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

1.告知的主体不符合规定。一是审计组和审计组长不能代表审计机关,二是审计报告不是审计机关的法定文书。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是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2.告知的内容不确定。审计组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仅仅是审计组的意见,并不代表审计机关的意见。有可能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删减,甚至做出较大的改动,因此,它与送到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可能产生差异。所以,审计组送到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与审计机关正式下达的审计决定在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

3.告知的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告知文书格式。审计组使用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询回单》也不是审计机关正式对外使用的法定告知文书格式,不符合告知要求,而且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回单,与审计机关审计处罚决定告知书毕竟是两回事,不能等同。完善履行告知义务的建议

1.完善审计程序。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正式下达审计处罚决定前,明确审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事实,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被审计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完整地告知当事人。作为审计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规定下来,每一个审计项目都按审计程序办事。保证告知的程序合法,内容确定。

2.规范审计告知文书格式。将审计机关处罚决定告知书格式进行统一规定,纳入法规范畴统一执行,保证告知的主体合法、格式规范。

3.在《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中补充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内容可为: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定后,在正式下达审计处罚决定书或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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