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应对国际竞争挑战的对策_国际竞争力论文

中国工业应对国际竞争挑战的对策_国际竞争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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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9314(2002)06-0055-05

加入WTO使我国对外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出现了一次大推进, 也使中国经济面对着一次前所未有的外来大冲击。从理论上说,加入WTO 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甚至挑战本身也是一种促进发展的机遇。但是,从实际过程看,挑战是实在而直接的,而机遇则是潜在和相对的。只有有效地实施应对国际竞争挑战的对策,促进内资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才能使潜在的机遇转化为现实。

根据我们的研究,加入WTO对我国工业的近期影响相对较小, 而中长期影响将明显增大。因此,促进我国工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对策思路,既要从近期的应对措施着手,更要将重点放在中长期发展战略及政策的调整上。

一、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经济规模

加入WTO 之后我国工业中受到较大冲击的产业大多数是资本密集及技术密集的产业,这些产业正是企业经济规模要求高的产业。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经济规模与国外企业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要增强这些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尽快提高企业的经济规模,这是关系到整个产业能否有效提高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基础。考虑到扩大国民就业的需要,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还要继续发展小型企业,但大型企业必须迅速向规模化和大型化发展。一个合理的发展模式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和产业政策的导向,使小型企业成为大型企业的协作配套厂家,由大型企业带动小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同时相应提高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由此带动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

我国工业企业之所以经济规模普遍偏小,尤其是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大企业,除了作为发展中国家受到经济、技术条件限制的基本原因之外,主要问题在于大多数产业的集中度低。如汽车制造业中,美国的整车生产集中于3家大型汽车公司,其他大多数国家整车工业的CR4(最大4家公司的集中度,即其产量占全部产量的比重)达到了80 %以上,CR8则几乎都达到了100%;而我国汽车工业1999年的CR4只有43.6 %,CR8也只有64.8%。在医药工业中,国外前20 家制药企业的销售额占全世界药品市场的份额高达60%,美国早在1992年制药工业中50家企业的集中度就达到了90%~97%,而我国2000年医药工业销售前60家企业的集中度只有35.7%。因此,只有较大幅度提高产业集中度,才能较快提高企业的经济规模,促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成长。

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依赖于产业组织的调整。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之间的购并、联合和重组浪潮可谓一浪高过一浪,大大合并、强强联合成为一种主流趋势。近几年,我国工业企业之间的购并、联合和重组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国家“十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动这一进程,以加快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但对于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尤其是重大产业的企业重组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由政府出面组建大型的国有企业集团(如大型国有汽车企业集团),有的主张推行政府主导型的企业资产重组,有的主张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产业组织的调整。从近期看,政府主导型的企业资产重组有利于大型企业集团的较快形成,可以迅速与国际跨国公司相抗衡;而从长远看,市场主导型的产业组织调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竞争力企业的崛起,能够真正促进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由于加入WTO 对我国工业的较大冲击不在于近期而在于中长期冲击,因此,产业组织调整政策应当由目前的政府主导型调整为重点尽快转向市场主导型调整为主线。在这个过程中,要重视促进大型企业集团的购并和联合,提高大型股份公司资产重组的比重;要注重企业重组中的资源优势互补,形成规模和效益并进的格局;既要主要依靠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市场机制的调节,又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创造有利政策条件和体制环境的作用。

二、加快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加入WTO对我国工业的影响基本上是结构性的, 不论从产业之间看还是从产业内部看都是如此。面对这种结构性冲击,要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重点在于提高结构竞争力。

我国工业之所以在全面扩大市场开放的条件下面临较大的结构性冲击,主要原因在于工业规模和体系迅速扩张的过程中工业结构升级缓慢,即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一般加工产品部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劣势的资本密集及技术密集产业、高档产品和高技术产品部门没有相应提高发展水平,导致整个工业的产业结构水平和产品结构水平相对较低,落后于工业化演进的阶段,从而也落后于适应工业化水平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工业或制造业的产出水平及其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达到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的水平,而工业结构或制造业结构的高度却还停留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初期之前的程度,这使我国的工业产业结构不能支撑整个工业提高国际竞争水平的需要。因此,要提高工业的结构竞争力,必须加快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是一个提了多年的老问题。“十五”规划进一步将调整产业结构列为经济发展的主线。这既表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也表明了这个方面的难度。为什么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一直未能取得较大的进展?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看,大部分工业行业的产品已经供过于求,消费品和投资品的需求结构都具有升级的明显趋势,但由于市场运行秩序存在着问题,假冒产品的泛滥阻碍了高档名牌产品对低档劣质产品的冲击,营销和采购中的腐败活动阻碍了高技术含量产品对一般低技术产品的取代;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在较大程度上造成了地区市场的分割状态,影响了全国大市场体系的调节功能;要素市场不健全和市场中介不发达,也影响了产业间的资源流动和有效配置。从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看,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中的产业政策缺乏经济和法律手段的有力支持,不能有效地推动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对大多数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而对部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过度保护则影响了这些部门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因此,应当通过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和抑制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培育各种要素市场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营造有利于企业之间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环境和氛围,加强市场机制对工业产品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调节功能;同时,通过完善和加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的支撑体系,包括完善和加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作用,提高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调节力度,进一步促进技术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较快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原则,合理并有效地集中资源和加大力度,对重点产业和大型企业实行倾斜政策,并发挥它们对整个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带动作用。要优先支持和推动加入WTO 之后受到较大冲击、但有明显竞争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加快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要发挥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的主导作用和带动功能。

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开发创新能力

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大多数工业企业的技术装备差,生产技术落后,导致劳动生产率低,物耗和能耗比重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低,这是加入WTO之后工业企业受到冲击和影响的基本原因。 这种状况存在于不同要素密集度的产业中。即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我国劳动力的低成本抵消了劳动生产率低的劣势,使产品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力,但生产技术落后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使企业缺乏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质量竞争的能力,尤其是在产品档次高、技术含量高的领域,难以经受国外企业强有力的质量竞争。因此,要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加快工业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工业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主要依靠两个方面:一是加大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力度,提高重点产业中技术设备达到国际水平的比重;二是通过加快装备工业的发展,提高国产大型设备的技术水平,满足大多数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的需要。而要实现后一个目标,需要优先加快重点装备工业特别是其中的大型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要优先加大装备工业中重点企业的技术引进力度。对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要在符合WTO规则的条件下给予财政、税收、信贷、投资等政策上的必要支持。

企业开发创新能力差是影响我国工业国际竞争力的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更加突出。加入WTO 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完善和加强,将明显增加这方面的影响,特别是技术更新快、或专利许可证费用高、而国内企业仿制率高的产业将受到很大的冲击。为此,必须大力提高工业企业的开发创新能力。必须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多种途径,继续加大提高R&D 经费投入的力度,并通过R&D经费的有效利用和R&D资源的合理配置,改善工业企业尤其是重点大型企业的R&D能力。同时, 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政策手段,包括WTO规则下允许的补贴形式, 刺激和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和加强,对于企业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客观上有利于促使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活动的水平。要进一步利用外资企业对产业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带动作用,鼓励国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国际合作。

四、推进国有工业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加入WTO之后, 国有企业必须直接面对扩大开放条件下的全方位国际挑战,尤其是直接面对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强有力竞争。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工业的比重已经下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但迄今为止国有工业企业依然解决着大量的社会就业、是国家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支撑力量,国有工业受到的冲击将产生一系列重大的波及影响。因此,必须尽快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减弱扩大开放对国有企业的冲击及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在WTO的规则下, 增强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已一般不能通过政策支持或经济优惠(地方预算对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可以继续保留),而主要应依靠推进国有工业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来实现。

一个值得重视而可行的战略性调整方向是,使基础工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以股权置换的方式流向一些有发展前景的技术密集型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既降低基础工业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又增强国有经济对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导作用。而基础工业部门中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有利于更多的内资非国有经济进入这些部门,参与国际竞争,包括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和与外资企业(控股和独资企业)的竞争,从而加强这些产业部门的国际竞争力,也减轻国有企业孤军作战所承受的压力和冲击。

应当从我国国有经济的现实出发,根据国际规范来继续推进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激励机制的建设。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推进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建设方面进行大胆的实践探索,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等有效的激励形式可以逐步试行。同时,要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创造必要而有利的外部条件和环境,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换、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等方面,并加快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各种压力、动力和合力之下得以顺利推进,取得良性循环和不断优化的效果。

五、更有效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在加入WTO之后的全方位开放条件下, 面对产品进口和外商投资的双重影响,我们应当选择扩大利用外资,减弱进口冲击的基本对策。

当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开放投资领域和国内市场(取消出口实绩要求和当地含量要求,意味着国内市场对外资企业的全面开放),也会对内资工业企业带来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更有效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带动我国工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首先,要更多地吸引跨国公司的大项目、高技术投资。通过跨国公司的进入加快我国工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其次,合理利用跨国公司的购并投资,推动我国国有工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世界投资报告》提供的资料,跨国公司的购并投资已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购并投资占直接投资的比重已经由1994年的44%上升到2000年的87%。跨国公司对我国增加购并投资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跨国购并投资的行业倾向是资本密集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可以有选择、有区别地利用跨国公司的购并投资,来带动国有工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降低基础工业中的国有经济比重,使部分国有工业资本合理地转向能够更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

第三,更有效地促进跨国公司提高技术转让的水平。加入WTO 之后虽然取消了外商投资的技术转让要求,但全方位扩大开放引起的国内市场竞争程度上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和加强、以及鼓励技术转让优惠政策的继续实施,客观上有利于跨国公司相对加快技术转让。根据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还可以进一步采取一些促进技术转让的政策措施,如:吸引跨国公司进入特定的高技术产业;鼓励现有投资者使用更复杂的技术,增加或提高在当地所从事的技术R&D; 进一步开发具有高质量基础设施的工业园区来吸引高技术投资者;吸引跨国公司进入自然资源加工工业,在提高资源型出口当地增加值的同时获得技术转让;利用已在本国立足的跨国公司吸引其高度专业化的国外供应商前来投资;完善技能和培训基础;收集、组织和传播有关东道国技术、研究和培训机构的信息;通过提供关于国外与当地技术来源的信息,完善当地企业获取技术的渠道;如此等等。[1]此外, 还可以在一些重点保护产业的股权比例上,采用一些较为灵活有效的做法。

六、在WTO规则下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加入WTO之后,我国工业除了要推行有效的战略措施, 尽快增强国际竞争力之外,还要重视研究和利用WTO中的有关规则, 积极借鉴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发达国家的某些做法,不断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1.采用差别化的保护方式

在降低工业品或某个产业(大类产品)关税平均水平的过程中对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下调幅度,在取消非关税措施的过程中对某些产业或产品保留较长的过渡期,在开放工业品市场的过程中对某些产业或产品实行关税配额、指定经营或国营贸易,都属于运用差别化的保护方式;而在实施或调整发展战略、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过程中,对具有竞争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实施重点促进和倾斜政策,也属于对不同产业采取的差别化保护方式。采用差别化保护方式的作用,是通过对国际差距大的产业或产品实施倾斜保护,或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或产品实施重点促进,达到同等开放条件下提高总体保护水平(或有效保护水平)、减弱整体冲击的效果。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各个工业行业以及行业内部的发展很不平衡,加入WTO 对各个行业及行业内部各类产品的影响很不一样,因而采用差别化的保护方式,对于提高总体(或有效)保护水平和增强整体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宏观意义。

2.充分发挥各种协会组织的作用

在WTO规则下,工业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企业联合会、 专业性协会、技术性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各种民间组织可以继续对国产品和内资企业受到的冲击或影响发挥一定的保护和协调作用,同时可以对进口产品和外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验、监督和调查。如各类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可以协助内资企业进行反倾销诉讼或应诉;企业联合会、专业性协会和技术性协会可以为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各种相应的服务,并制定一些为国内企业所接受的专业标准、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质量管理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可以对进口产品和外资企业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如此等等。在这方面,其他国家有不少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近年来,我国的各种协会组织在发展规模和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面对加入WTO之后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国际竞争的新环境、 新情况和新问题,协会组织在职能定位和功能完善方面还要继续推进,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还要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发挥和改善协会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好各种协会组织的相互关系。

3.合理运用一些非关税保护措施

很多发达国家在被迫放弃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之后,又从各种角度制定或形成了很多新的非关税壁垒,包括出自政府机构、地方部门和民间协会组织的各种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绿色标准、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包装规定、商标标识、检验要求、申报要求、登记制度、临时措施、等等,以至目前发达国家在进口贸易限制中的非关税壁垒种类高达2000多种之多。这些新的非关税壁垒大多数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环境性保护壁垒。

加入WTO之后,我国将逐步取消进口许可证、配额、 特定招标要求等基本的非关税措施,同时在较短的时间内取消一般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工业品市场在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开放贸易权、分销权之后显然更需要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学习、借鉴并使用一些符合WTO规则的、新型的非关税措施, 成为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这种做法作为WTO 规则下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还可以具有透明度、规范性和稳定性。根据加入WTO的谈判结果, 我国在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国内标准方面可以按自主计划增加比例(目前大概40%多),同时保留了对进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权利。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售后服务标准、进出口产品检验标准,并对某些产业或产品的进口保留申报要求和登记制度,还可以对一些具有传统优势的产品,如中成药、华人食品等制定出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国质量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对进口产品的限制作用和对国内市场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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