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金融法治和经济增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经济增长论文,法治论文,抑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的麦肯农和肖教授提出了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真实利率的压抑;而金融抑制阻碍了金融深化。①在金融抑制环境下,政府将可支配的稀缺信贷资源分配给所称的优先部门,从而通过对投资的数量和产出率的不利影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正面临着逐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艰巨任务。本文将探讨在中国金融抑制这一特殊的背景下,如何进行更好的金融法治建设,从而缓释金融抑制,推动金融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一、金融抑制 (一)概念和特征 金融抑制,是一个被用来描述政府利用几种措施来为其获取资金(在没有被管制的市场中,该资金将流向其他地方)的词语。这一词语在1973年被首次提出,之后它成为描述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广泛的金融自由化以前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体制的一种方式。不过,金融抑制也存在于发达经济体国家中,时间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并在不同程度上延伸至20世纪80年代。金融抑制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对利率明显或间接地控制。货币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它的价格(即利息)本应由市场中的供需关系来决定,但现实中政府常是债务人,或政府为保护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便采取控制利率的方式。 第二,创造和维持能便利地向政府提供信贷的被捕获的国内民众。如,对资本账户的限制、高的存款准备金要求以及要求国内的金融机构持有政府债券等。 第三,其他措施。如,政府拥有银行全部或部分股权,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强力管理,对进入金融业的限制,指导信贷发放给特定的企业或行业等。 (二)金融抑制的效果:隐性的税收和政府债务的清偿 政府公共债务对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可以通过这些方式予以减少:经济的增长,财政紧缩计划,明显的到期不能支付或者公共债务的重组,突然的、令人惊奇的通货膨胀的爆发,稳定的金融抑制并伴以同样稳定的通货膨胀。其中最微妙的方式是最后一种。低的名义利率帮助减少了债务的成本,而再通过通胀产生的实际负利率便清偿或消减了政府债务的真实价值。金融抑制产生了一种财富从债权人(储户)向债务人(政府)的隐性移转,在本质上相当于一种税收,能起到清偿政府公共债务的实质效果。②而这种金融抑制税不同于收入税、消费税或销售税,其税率由金融抑制和通胀的程度来决定,这与明显的财政税收措施相比具有隐蔽性和不透明性。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发达国家中存在很低的名义利率和不同程度的通胀。真实的利率在发达经济体国家中都是显著的负值,并在随后约三十五年中持续保持很低(平均为负值)。这一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在减少或“清偿”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这些国家积累的大量政府负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1980年左右,西方发达经济体开始放弃金融抑制政策,逐步进入自由资本流动时期。在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和通货膨胀问题更为严重。不过,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取消了对利率、资本账户和汇率的控制,实现了金融自由化的改革。 (三)中国的情况 1.对利率的抑制。 金融抑制一直是中国金融业的一个主要特征。这首先表现在政府对利率的抑制。在1979年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率总水平一直偏低,低利率体系被用来向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提供低成本的资金。④1979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对利率开始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改革,但这种抑制仍没有根本改变。很长时期内,它表现为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尽管人民银行于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使得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但由于对存款利率的上限限制并没有被取消,故中国在利率政策上的金融抑制政策尚未被根本改变。由于近年来通货膨胀的上升,在利率的抑制下,中国真实存款利率一直很低,并常为负值。负(或低)利率导致存款真实收益的下降,这实质上是对居民储蓄施加了一种隐性的税收。 从居民储蓄上的这项隐性税收获益的主要为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和政府。首先,国有银行是金融抑制的受益者。央行对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管制使国有银行享受稳定的高利差收益。其次,国有企业是金融抑制的另一受益者。中国银行贷款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在有通胀的情况下,贷款的真实利率是银行贷款利率减去生产者物价指数所得之差,故此时国有企业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的真实利率实际上很低,并常为负值。这样国有企业便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中获得了一种实际的补贴。但因许多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这些贷款中的坏账率很高,最终政府又被迫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或帮它们剥离坏账,从而对政府预算形成沉重的负担。⑤对利率的抑制政策也导致企业对成本很低的贷款的过度需求,这便引发过度投资,中国的货币高速增长恰是为了满足这种超额货币需求所致。⑥再者,人行通过大规模清洗外汇占款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获取了它通过便宜的储蓄而给予商业银行的利益。近年来,为了防止人民币的大规模出售(也即外汇的购入)而导致人民币货币供应量的过量增加,从2002年到2012年央行不断增加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从6%上调到了20%。这迫使银行将巨额的存款放置在央行。央行清洗人民币货币供应增加的另一方式,是向银行出售大量的央行票据。而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和央行票据上得到的名义利率都低于银行向一般客户提供贷款时的名义利率。最后,政府也是金融抑制的受益者。据测算,中国公共部门负债占GDP的比率在1997年、2001年和2012年分别约为47%、55%和50%。政府通过对利率的抑制帮助减少了政府债务的成本,并通过通胀产生的实际更低利率或负利率便消减了政府债务的实际数额。 2.对银行的控制。 金融抑制在中国的另一表现是政府对银行的很强控制,这集中体现在: 首先,政府拥有主要银行的控股权。1978年之后的渐进式改革创造出了一个具有多种类机构的银行体系。目前,按照所有权结构和服务功能,中国的银行可被分为:3家政策性银行;经股份制改革的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省、市政府为主要股东的地方性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按银监会2011年年报年底共计144家,如重庆银行)和乡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与信用合作社;股份制商业银行,政府对其持股相对较低,共计12家,如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外资银行。按银监会2011年年报,在这几类银行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了全部银行资产价值中的绝大部分,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占47.3%,股份制商业银行占16.2%。所以,在中国银行体系中,政府控股的各种国有银行处于主导地位。 其次,政府对银行的运行有很强的干预。在人事上,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政府部门任命。他们一般都具有行政级别。根据工作业绩,他们可能会被调整到政府部门或者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任职。在银行信贷资源的分配上,由政府任命的银行管理人员常会按中央或地方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指示,将贷款发放给政府支持的项目和单位。这常使银行成为便利的政策执行工具,使银行具有浓厚的行政文化色彩,从而阻碍了银行的市场化,阻碍了信贷资源流向最具有产出性的项目和企业。近年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政府的干预下,地方性银行大量向地方投资公司贷款,而其中许多资金流向了商业回报率很低的项目,导致大量坏账产生。 最后,中国政府在金融业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很强。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是一个市场化不断深化的过程。但银行业迄今仍基本没有对民营资本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尚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⑦ 3.对证券市场的控制。 这里金融抑制集中体现在上市时对所有制歧视和上市后政府保持对上市公司的继续控股。中国建设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推进国企改革,故在证券市场发展中同样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即政府通过股票发行的行政审批和额度控制,限制了非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保证了国有企业获得大量廉价资源。尽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创业板的新近发展,上市中的所有制歧视问题有所缓解,但仍未发生根本改变。再者,在国企上市后,政府一般继续保持对这些公司的控股。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是股权高度集中和国有股一股独大。在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常利用控股权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掏空上市公司的活动,严重侵害了主要由普通居民构成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⑧ 4.对资本账户的控制。 为了防止资金外逃,中国居民的跨境储蓄是被禁止的。中国居民的跨境投资,目前只能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来很有限地被实现。故当前中国居民的个人财富一般只能选择储蓄于国内银行,或投资于国内证券市场。 二、金融抑制与经济增长 一国的金融抑制政策不利于该国的金融深化,不利于该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最终会损害该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⑨金融机构在评估有前景的企业和对最有希望的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更好的金融体系能提高创新成功的概率,进而加速经济的增长。故金融中介的水平是长期的经济增长率、资本聚集和生产率提高的良好预言者。而金融抑制则相当于对金融行业施加了一种税收,对金融业施加的这种税收又相当于对创新行为征收了一种税收,因为对金融业施加的这种税收减少了金融中介从资助成功企业中所获得的净收入。金融发展能促进社会生产率,但通过金融抑制政策所产生的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实质征税,则会阻碍金融的发展,减少金融体系提供给储蓄者、企业和生产者的服务,从而最终阻碍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现针对中国的金融抑制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政府对利率的抑制会产生诸多负面结果,从而不利于金融深化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通过对利率的抑制,政府对居民储蓄施加了一种隐性的税收,这严重扭曲了国民经济中的需求结构,从而影响了快速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中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例在近年来不断下降,而这种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居民利息收入占GDP的份额在不断下降。故对利率的抑制政策是与中国目前所主张的通过内需拉动经济的目标相矛盾的。再者,对利率的抑制降低了投资的效率。在中国贷款的真实利率实际很低,贷款资源又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和政府支持的项目。这导致许多产出率很低、在实际自由竞争市场中难于或无法获得信贷的国有企业或项目获得了贷款。还有,通过金融抑制所产生的对银行的隐性补贴和对银行的隐性征税使得很难评估商业银行的真实经营水平,这将阻碍中国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阻碍中国发展健康和高效的银行体系。另外,对利率的抑制不利于发展健全和有效的资本市场。在存款回报为负值的情况下,居民储蓄便容易流向股市或者房市,进行投机活动,从而带来中国股票市场中极端的价格波动和房屋价格的畸高。对利率的抑制也导致中国无法发展对普通社会投资者开放的债券市场。最后,对利率的抑制会导致地下金融(属于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的膨胀,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其次,政府对银行业的抑制将阻碍中国构建高效、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体系,从而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对银行业的金融抑制政策阻碍了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阻碍了银行业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再次,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抑制将阻碍资本市场的深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一个成功经验即是,逐渐改变最初对市场经济的不客观认识和在所有制形态上的观念束缚。为了承认、鼓励和发展民营经济,中国已经进行了四次修宪。尽管在对待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权上中国已经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但仍存在所有制歧视问题。这阻碍了民营经济的融资活动,使得大量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无法及时上市融资和获得企业发展所急需的资金。而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控股股东利用控股权通过各种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则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社会公众投资者对中国股票市场的信任和信心。 最后,政府对资本账户的严格控制,一方面的确能防止资金的外逃,但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中国居民进行投资的途径,从而不利于居民金融资产的多样化和投资收益的提高,进而使居民收入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受到了限制。 三、法律、金融与经济增长 一国良好的法治环境将对该国的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深厚和发达的金融市场又会极大地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⑩ (一)法律环境与金融的发展 环顾全球,为什么一些国家拥有深厚和发达的金融市场,而另一些国家却没有?为什么一些国家形成了必要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合同履行机制,从而支持了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没有?对于这些问题,国际上有几种不同的解释,如,政治因素决定论(11)、文化因素决定论(12)、自然秉赋决定论(13)。但其中最有影响力和信服力的解释是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国际上逐渐兴起的法律和金融理论。该理论在解释金融发展中的国际差异时,将焦点放在了法律制度的作用上。 该理论首先主张,在法律制度保护私有财产权、支持私人的合同安排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的国家,储蓄者更愿意向企业投资,金融市场由此繁荣起来。法律和金融理论源于过去半个多世纪中公司金融理论的演变。在公司金融中,股权和债权都是对企业现金流的一种合法请求权。(14)金融在本质上是一套合同。于是,一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和《证券法》,以及这些法律的实际执行,在根本上决定了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金融体系的运行。对于单个企业,内部管理人和控制股东经常处于掠夺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位置,而法律制度则在决定这种掠夺的程度上起了核心作用。(15)法律和金融理论强调了各国三个方面的差异影响了掠夺的程度和由此的民众购买证券和参与金融市场的信心,这三个方面是指:(1)《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和《证券法》;(2)法律制度对私人财产权的强调程度;(3)法律执行的效率。 进一步,法律和金融理论强调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历史承继铸就了该国对待私人财产权、私人的合同活动、投资者保护和金融发展的态度和方法。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普通法系对私人财产权和私人投资者的保护最强,法国法系最弱,而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法系则居中。相应地,在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金融最深厚和最发达,在法国法系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国家)金融最不深厚和发达,而在德国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瑞士和日本)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法系国家金融的深厚和发达程度则居中。 在解释法系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时,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政治机制和适应性机制。政治机制理论基于两个观点:一是几种法系在保护私人投资者权利上比在保护国家权利上所投入的强调程度不同;二是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形成了金融发展的基石。民法比普通法在更大程度上倾向于支持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的财产权利,而这对金融发展有负面影响。强大的国家倾向于将社会资源投向其所偏爱的目的,且偏向干预金融市场。(16)而普通法系则从历史上便偏向于站在私有财产权利人一方,而非国家。普通法成为了一种促进私人财产权的强有力的平衡工具。故普通法系比民法法系在更大程度上支持金融的发展。 而适应机制理论则基于这两点:一是不同法系在它们适应变化的环境上的能力是不同的;二是如果一国的法律体系仅缓慢地适应变化的环境,则在经济的金融需求和法律体系支持这些需求的能力之间便产生了很大空隙。承认判例法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体系倾向于更有效地适应变化的条件,而僵硬地遵守形式主义的程序和更多地严格依赖于狭隘地基于成文制定法的判决的法律体系则在这种适应性上要弱。(17)成文制定法演变得缓慢,比普通法在更大程度上受制于没有效率的政治压力。如果成文制定法总是处于“追赶”状态,总是通过立法程序被推向没有效率的方向,那么这将阻碍有效的公司金融和金融的发展。故属于法国民法法系的国家比属于德国民法法系的国家、特别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有更少的可能性去发展出有效灵活的金融体系。 对于法律和金融理论,国际上诸多学者通过收集、统计和分析来自全球众多国家的实际数据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这些实证研究支持了该理论所提出的观点。(18) (二)金融与经济增长 一国深厚和发达的金融又会进一步极大地促进该国的经济增长。因金融的发展能促进事前投资信息的产生和资本的分配,促进对投资的监督和公司治理的提高,促进对风险的交易、分散和管理,促进对储蓄的聚集和继续将储蓄配置到最具产出率的企业和项目的效率,以及促进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等。 对于金融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不仅存在以上的理论支持,而且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也支持了这一理论。(19) 四、缓释金融抑制和完善金融法治的路径 法治的改革和完善,将能从整体上和根本上促进中国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20) (一)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财产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按国际上的前沿研究,不同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程度和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程度则决定了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富裕程度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21)不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私有财产权在中国一直被视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再到七五、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从八二宪法再到后来的四次修宪,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和保护经历了一个曲折和漫长的历史变化。但从1978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在实践中也不断加强。强化对私有财产权和民营经济的保护也成为过去三十多年中国改革和发展中最重要的成功经验之一。中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使用了“私有财产权”这一概念,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至此,私有财产权的合法地位首次在《宪法》中被完全确立。(22)财产权一般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债权等财产性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在普通居民的私有财产中,除房屋之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储蓄、股票、债券和基金)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国家对居民金融资产的保护程度将直接决定到中国的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并进而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 1.强化对居民银行存款债权的保护。 居民的银行存款债权是居民手中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权之一。这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储蓄和证券市场尚不很发达的国家。而中国长期实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即对利率的管制和常伴随的高通胀,使得居民的真实存款利率很低,并常为负值。这实质是对居民储蓄的一种隐性征税。但这种征税是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的,是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故它是对居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侵害。只不过这种侵害具有很高的无形性和隐蔽性。为保护居民的银行存款债权,中国应逐步放弃在利率方面的金融抑制政策,进行下面两项改革。 一是应继续积极有序地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目前,这一改革已进入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即放开对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逐步取消这种管制,将能使利率按市场中货币资金的供需关系和通胀情况进行自由变动。在存在通货膨胀时,存款利率将相应地上升。这样可保证居民存款的真实利率保持合理的正值,使居民的这项私有财产权真正被保护。另外,从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角度而言,政府也应放开对资本的价格(即利率)的行政管制,使契约自由的原则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得到更深层次的落实,使资本这种市场稀缺资源获得更有效的市场配置。 二是应增强中国央行的相对独立性,增强央行稳定物价和控制通胀的职能和责任。《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按照该表述,币值稳定是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币值稳定是人民银行促进经济增长的方式,故维持币值稳定是人民银行的首要目标。(23)但该法没有规定保障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这一政策所必需的关键条件:相对的独立性。《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可见,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完全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不具有处于普通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性。未来中国应改革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应在《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保持独立性。”《人民银行法》中不宜继续保留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的规定。当然,央行的这种独立性也不是绝对的,因它将受到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且央行须在由中央政府确立的经济和金融政策的整体目标框架内工作。故要建立的央行独立性是指央行在政府内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应在现行人民银行行长和副行长的制度基础上,在《人民银行法》中明确建立“中央银行委员会”。成员可由七人构成。委员应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委员的任期应长于中央政府官员的任期,可定为十四年。委员的任命应采用轮换制,即每两年改换其中一位委员。在委员会中应设立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由国务院总理从委员中指定,并经全国人大同意。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可定为四年。通过这种机构建制,可从人事组织上保证央行的独立性。只有建立了人事组织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确保央行的独立性。(24) 第三,“中央银行委员会”应每年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并在平时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监督。这能强化最高权力机构对人民银行的监督,实现对央行的问责制的建立和落实。 第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被免职的原因应只限于刑事犯罪或严重的不良行为、永久性地丧失能力、长期疾病和严重玩忽职守等重大原因,并应由最高法院予以裁判。这样便可从对免职的严格限制上保证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中能保持独立性。 第五,应提高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的透明度。央行应及时公布有关整体经济、央行的货币政策及政策意图的信息,并应鼓励公众理解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这样将有助于央行货币政策在现实中的实施,有助于控制通胀和通胀预期。(25) 2.强化对普通投资者股权的保护。 中国须强化对中小股东股权的保护,让中小股东真正能够从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受惠。唯有此,证券市场才能持续吸引源源不断的国内外投资者,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才能不断增长。当然,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具体制度。目前应主要进行如下完善:强化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忠实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造成损害时的损害赔偿责任;(26)推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的渐进改革;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27)完善股东的派生诉讼制度;提高法院金融审判的质量;提高证券行政执法的力度和质量;提高社会公共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作用;强化外部审计的监督功能,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义务和责任;推动金融和金融法的研究和教育,扩大金融人才的培养。 (二)强化对合同自由和合同执行力的保护 金融在本质上是一套合同。在银行业务中主要存在存款、贷款和委托转账合同等。在主要由股票、债券市场构成的资本市场中,股票、债券投资本身是一种私人的合同安排。公司制度在本质上也是一套标准化的合同。(28)货币市场中的拆借、票据、回购和国债市场,同样是各种不同的金融合同活动。再到主要采用信托、有限合伙或公司形式的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也同样如此。对推动金融创新起重要作用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如CDO和CDS),在法律本质上也都是金融市场参与者设立的各种不同的私人间的合同安排(一些学者也从合同的角度对金融衍生交易作了很好的诠释(29))。 既然金融在本质上是一套合同活动,那么为了发展和繁荣金融市场就须严格保护市场中的合同自由和合同的执行力。保护合同自由便意味着保护市场主体按自己的独立自由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选择何种形式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内容以及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自由。(30)诚如中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契约必信守。故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的执行力不仅须被当事人所遵守,且须被国家公权力所保障。同时尤为重要的是,国家公权力也一般不能随意干预、改变和妨碍私人合同的内容和执行力。唯有此,市场参与者才能按照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去从事各种金融契约活动,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能动力和创造力,从而推动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 而在利率上的金融抑制政策则扭曲了金融市场中资源配置的价格信号,抑制了存贷款市场中的合同自由。政府对银行业的国有垄断,则从主体上限制了银行业中的合同自由,限制了在银行业中设立公司的自由。公司在本质上为社团法人,设立公司的自由属于《宪法》第三十五条中所赋予的公民的结社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如何将《宪法》中所赋予公民的诸如私人财产权和结社自由权这些基本权利在民商事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真正予以落实,须被认真对待。另外,政府在资本市场中的所有制歧视政策限制了民营企业的上市融资,同时减少了投资者的市场选择自由,也同样在主体上抑制了资本市场中的合同自由。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所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1)那么,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进步也应是“从身份(以所有制定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有序放开市场准入和引入自由平等竞争原则 目前,中国金融业仍基本为国家垄断行业,政府拥有主要金融企业的控股权,政府对金融业市场准入限制严格,呈现出很强的金融抑制。国有商业银行如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在实际的经营中存在着政府软预算约束(Soft Budget)(32)问题。在实践中,政府常动用公共财政资金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救助或者提供财政补贴,以解决它们的巨额坏账问题。(33)为从根本上提高中国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率、国际竞争力和节省公共资金,则须逐步有序开放金融市场的准入和引入自由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在理论界,早已有学者探讨和支持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以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34)在立法方面,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将所有行业、企业原则上都纳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并没有规定特定行业的整体适用除外。该法在立法意图上期望能逐步通过改革的办法,逐步减少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的存在,引入竞争机制。(35)在政策方面,国务院2005年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2012年,国务院又批准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可以看出,中国正朝着逐步放开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引入平等竞争的原则这个方向发展。 (四)完善金融司法 1.须提高司法的独立性。 为真正能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私人的合同自由权,使它们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扰,就须建立司法的独立性,确立司法机关制衡政府公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能力,使其能在涉及政府主体的财产纠纷案件中作出公正的判决。不受司法制衡的、过于强大的政府公权力机关容易干涉或侵害私人财产权和私人的合同自由权,容易按其自我意愿将社会资源投向其所偏好的目的,容易干预金融市场,从而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自由发展。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则可有效地制衡政府公权力,帮助在私人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建立一种健康和稳定的良性关系。而司法的独立性则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性和法院审判的独立性两个方面,两者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判决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和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36)《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与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则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但由于中国特殊的体制,《宪法》和《法官法》中规定的司法独立性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亟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司法独立这一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基本原则。 2.须承认判例法,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尽管在中国现实中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但是中国当前仍没有明确的判例制度。(37)不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实践对良好司法的客观需要,中国应逐步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弥补中国制定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提高法律对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社会的有效适应性和能动性(38)、提高法官审判个案的质量和法官撰写判决书的质量和树立法律、司法和法官的社会威信。因金融业本身非常具有变动性和创新性,司法判例制度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制度最能有效适应金融的变化和发展,从而最终对金融的发展起到最有力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一国的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至关重要,而深厚和发达的金融市场又会极大地促进一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中国应逐步取消现行的金融抑制政策,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建设,包括须强化对普通居民金融资产财产权的保护、强化对金融契约自由和契约执行力的保护、有序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完善金融司法等。这些金融法治的建设将对推动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①McKinnon,Ronald I.,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Shaw,Edward S.,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 Galbis,Vicente,"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Less-Developed Countries:A Theoretical Approach," 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 13(1977):58-72; Kapur,Basant K.,"Alternative Stabilization Policies for 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4(1976):777-795; Fry,Maxwell J.,"Money and Capital or 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Journ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 10(1978):464-475. ②Alberto Giovannini and Martha de Melo,"Government Revenue from Financial Repress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3)1993:953-963; Chong-En Bai,David D.Li,Yingyi Qian,and Yijang Wang,"Financial Repression and Optimal Taxation",Economic Letters,70(2),February 2001. ③Reinhart,Kirkegaard,Sbrancia,"Financial Repression Redux",IMF Finance and Development,June 2011:22-23. ④韩汉君:《中国利率政策:回顾与展望》,《上海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⑤刘瑞明:《金融压抑、所有制歧视与增长拖累——国有企业效率损失再考察》,《经济学》2011年第1期;卢文鹏:《金融抑制、路径依赖与中国渐进改革中的制度性公共风险》,《复旦学报》2002年第4期;Kumiko Okazaki,Banking System Reform in China:The Challenges of Moving toward a Market-Oriented Economy,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2007。 ⑥黄桂田、何石军:《结构扭曲与中国货币之谜——基于转型经济金融抑制的视角》,《金融研究》2011年第7期。 ⑦陈颖:《对银行业市场进入壁垒的分析与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⑧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4年第12期;石水平:《控制权转移、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利益侵占——来自上市公司高管变更的经验证据》,《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在国际上,“利益输送”或“掏空”是Johnson等(2000)提出的一个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能够控制公司的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见:Simon Johnson,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Tunnelling",American Economic Review,(90)2000:22-27. ⑨King,R.G.and Levine,R."Finance and Growth:Schumpeter Might Be Right",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08)1993:717-737; King,R.G.and Levine,R.,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In Capital Markets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eds.C.Mayer and X.Vives)(1993):56-189;Maxwell J.Fry,"In Favour of Financial Liberalisation",The Economic Journal(107)1997:754-770; Panicos O.Demetriades and Kul B.Luintel,"Financial Development,Economic Growth and Banking Sector Controls:Evidence from India",The Economic Journal,(106)1996:359-374; Panicos O.Demetriades and Kul B.Luintel,"The Direct Costs of Financial Repression:Evidence from India",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79)1997:311-320. ⑩La 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A.,Vishny,R.(1998),"Law and Financ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06)1998:1113-1155. (11)Pagano,Marco,and Paolo Volpi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Finance",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17)2001:502-519; Raghuram G.Rajan and Luigi Zingales,"The Great Reversals:The Politics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the 20th Century," Journal of Finacial Economy,69(2003):5-50. (12)Stulz,Rene,and Rohan Williamson,"Culture,Openness,and Finance," Journal of Finacial Economy,70(3)2003:313-349. (13)Engerman,Stanley L.,and Kenneth L.Sokoloff,Factor Endowments,Institutions,and Differential Paths of Growth among New World Economies,in How Latin America Fell Behind.Stephen Haber,ed.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p.260-304; Sokoloff,Kenneth,and Stanley L.Engerman,"Institutions,Factor Endowments,and Paths of Development in the New World,"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4(2000):217-232. (14)Franco Modigliani and Merton Miller,"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ion Finance,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48(1958):261-297. (15)La Porta,Rafael,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and Robert W.Vishny,"Legal Determinants of External Finance," Journal of Finance,52(1997):1131-1150. (16)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Cristian Pop-Eleches,and Andrei Shleifer,Judicial Checks and Balances,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 9775,2003. (17)Ronald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y,3(1960):1-44. (18)La 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A.,Vishny,R.(1998),"Law and Financ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06)1998:1113-1155;Ross Levine,"Law,Finance,and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Finanal Intermediation,(8)1999:36-67; Thorsten Beck,Asli -Kunt,and Ross Levine,"Law,Endowments,and Fin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y,(70)2003:137-181. (19)R.,G.King and R.Levine,"Finance,Entrepreneurship,and Growth:Theory and Evidence",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32(1993):513-542; R.Levine and S.Zervos,"Stock Markets,Banks,and Economic Growth,"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8(1998):537-558; T.Beck,R.Levine and N.Loayza,"Finance and the Sources of Growth",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58(2000):261-300;谈儒勇:《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1999年第10期;周立、王子明:《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实证分析》,《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王志强、孙刚:《中国金融发展规模、结构、效率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经验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第7期。 (20)有学者提出,在中国金融压抑的环境下,银行贷款资源主要流向国有部门,但现实中存在金融漏损,渠道主要为商业信用和国有企业的资产与资金直接转移到私人部门。而这些漏损行为大多为违法行为。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和纪律也加重了信贷歧视。故单纯改善法治并不促进金融的全面发展,而是阻碍了金融资源从无效的国有经济部门流向有效率的私人经济部门,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相当大的负面作用(见:卢峰、姚洋:《金融压抑下的法治、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Lu,Susan F.and Yao,Yang,The Effectiveness of Law,Financial Development,and Economic Growth in an Economy of Financial Repression:Evidence from China,World Development Vol.37,No.4,pp.763-777,2009)。不过,笔者认为,法治的改善并不单纯地意味着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银行贷款政策和纪律,而实际上涉及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并进而涉及与金融相关的其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1)Daron Acemoglu,Simon Johnson,and James A.Robinson,"The Colonial Origins of Comparative Development: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91(2001):1369-1401; Daron Acemoglu,Simon Johnson,and James A.Robinson,"Reversal of Fortunes:Geography and Institutions in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Income Distribution",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17(2002):1133-1192;Miriam Bruhm,Francisco A.Gallego,Good,Bad and Ugly Colonial Activities,"Do They Matt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view of Ecomomics and Statistics,Vol.XCIV,May 2012:433-454. (22)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99-302页。 (23)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8页。 (24)周仲飞:《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保障机制》,《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25)张建伟、李妍:《通胀预期管理与货币政策目标:一个法律金融学的分析视角》,《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26)相关论述参见王保树、杨继:《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法学》2002年第2期;朱慈蕴、郑博恩:《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27)章武生:《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和借鉴》,《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郭雳:《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制度反思》,《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周学峰:《证券集团诉讼的滥用与制约》,《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28)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61页。 (29)刘燕、楼建波:《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解释——以合同为中心》,《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刘燕、楼建波:《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30)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7-20页。 (31)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7页。 (32)Kornai,Janos,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Kyklos,1986:3-30;林毅夫、李志赟:《政策性负担、道德风险与预算软约束》,《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 (33)俞乔、赵昌文:《政治控制、财政补贴与道德风险: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理论模型》,《经济研究》2009年第6期。 (34)王晓晔:《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与反垄断法》,《王晓晔论反垄断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65-372页;王晓晔:《垄断行业改革的法律建议》,同上,第373-377页。 (35)曹康泰、张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36)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37)魏胜强:《为判例制度正名——关于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思考》,《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38)这里的能动性不同于中国目前司法界倡导的能动司法。后者在本质上更多地是一种政务性司法,详细论述可见刘练军:《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标签:金融论文; 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银行论文; 金融抑制论文; 经济增长论文; 经济论文; 金融法论文; 央行回购论文; 法律论文; 利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