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公议、教化——明末清初明伦堂与江南地方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伦论文,明末清初论文,江南论文,地方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8)02-0100-11
明末清初中国各地城市,尤其是江南发生了许多士人集体抗议、参与地方事务的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事件聚众的地点常常是在明伦堂,士人以集会、哭庙、焚儒服等社会性动作,以通学的力量对抗地方政府。①然而这类事件所突显的一些社会意义,是以往学者较未注意到的。例如:为何明伦堂在晚明地方社会地位逐渐突显?明伦堂对于士人而言究竟代表什么意义?明伦堂、士人、地方政府之间究竟又有什么微妙关系?在明末清初社会变动时期,前后又发生了什么变化?
斯蒂芬·福伊希特旺曾涉及学宫(明伦堂),但仅仅只是把它作为官方信仰的一部分,认为学宫是地方道德榜样及文化的中心。②明清时期,官方普建明伦堂,作为储才养士的场所,肩负教化之责,但一旦它在地方社会扎根,与地方社会紧密相连后,它的功能则大为扩展。在江南尤其是苏州府、松江府繁华富庶之地,明伦堂已不仅仅是士人拜谒的信仰中心,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甚至成为士人参与地方活动的重要场所,明伦堂在地方社会实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即探讨在明末清初社会动荡时期,明伦堂与江南地方社会的关系。
一 从明伦教化到地方公议——明代明伦堂的普设及其功能的扩展
(一)明伦堂:明伦教化
学校的明伦作用早已为传统所重视,《孟子·滕文公上》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学校专设明伦堂,作为教化士子的专门场所。宋朝在理学家的提倡下,尤其重视明伦教化的功能,“帝王为治,学校其大务也;学校之设,明伦其大端也”。明伦堂的设立,就是要使天下人格物致知,由仁、义、礼、智、性五常,以明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伦,以此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③
明代开国之初,洪武二年(1369),太祖就诏令郡县设立学校。“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④学校专设明伦堂,期望生员以明伦为本。学校还肩负地方社会的教化职责,洪武十六年颁行乡饮酒礼图式,各处府州县,每岁正月望日、十月朔日,于儒学(讲堂即明伦堂)行乡饮酒礼。以期“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⑤
因此,明伦堂在读书人心中地位很高,士子们视为效忠守节的场所。明初燕王朱棣起兵,士人视为僭越,为建文帝尽忠的士人在明伦堂守节。如王省在明伦堂伐鼓聚诸生,说道:“若等知此堂何名,今日君臣之义何如?”因大哭,诸生亦哭,王省以头触柱死。⑥陈思贤为漳州教授,以忠孝大义激励诸生。燕王登极诏至,陈思贤恸哭道:“明伦之义,正在今日!”坚决不迎诏,率领学生六人,在明伦堂为建文帝哭临,后被逮送京师,陈思贤及六生皆死。⑦明清易代时,为明朝效忠的士人也在此守节。如冯厚敦,金坛人,江阴训导,城破,冠带,自缢于明伦堂;⑧刘芳远,和州人,嘉定训导,闻闯贼陷北都,哀恸整衣冠,向北拜毕,坐明伦堂自刎死;眭明,永丹阳人,华亭教谕,松江破,题诗明伦堂,自缢死。⑨
在官方的倡导下,明伦堂被竭力塑造为教化士子的场所,而士子们也视其为文人信仰象征的中心,以此明伦守节。
(二)明伦堂:士人科举入仕的脐带
明伦堂负有明伦教化之责,但明伦堂在明代的意义远不只此。明代的科举制度明确规定,科举必由学校,只有府、州、县学的学生——生员才有资格参加乡试的考试,同时生员原则上成为终身的身份乃至资格,“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⑩明代把学校制度与科举制度密切相连,并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11)学校在科举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与希望由此仕进的读书人密不可分,从而赋予了学校新的社会意义。卜正明认为,学校如果不是那些达致生员程度的学生的听课之所,至少是他们必须登记注册的机构,所以其重要性在地方士绅的世界中尤为突显。(12)
明代有很多中举的传闻都附会到明伦堂。如《涌幢小品》记载,宣德八年(1433)温州守何文渊于明伦堂集诸生讲书,有群蜂引一巨蜂集楹间,声音如雷,公顾谓诸生曰蜂有巨儒之象,来科状元定有其人,后周旋果及第第一。(13)《南吴旧话录》中也记载,成化十六年(1480)秋试,李东崖入学晨参时,忽见一五色鸟,飞集明伦堂集梁间,二日后才去,众人皆认为是好征兆。果然成化二十年(1484)廷试魁天下第一。(14)巨蜂、五色鸟都为士子中举的吉祥之兆,士子们逐渐将吉祥之兆附会到明伦堂,这些逸事可能是中举后附会的,但是由从传闻可见,士人对明伦堂的关注明显增强了。另据《七宝镇志》记载,居住在松江府城附近的乡镇士人钱福等,遇朔望俱拜诣学宫,相互批阅月课,而后科第连捷。(15)钱福于弘治三年(1490)中状元,黄明、顾清、李希颜于弘治六年(1493)中进士,曹闵于弘治九年(1496)中进士。(16)在士人心目中,对于学庙的顶礼膜拜,是与自己的科举仕途息息相关的。
明代生员的名额随着全国人口总数的激增,大量的生员造成科举下层的恶性壅塞现象,使得明中期后士子中举更为困难。(17)以松江府为例,明初设有松江府学、华亭县学、上海县学,正统四年(1439)增设金山卫学。后分设青浦县,又于万历二年(1574)增建青浦县学。万历元年(1573),五学生徒共计1200余名。至万历末年,单松江府学,“廪土之外,为增为附,鼓箧升堂者动以千计”。至明末,仅上海县学,其廪、增、附生,共约650余名。(18)
随着士子上升的困难,明中后期士子们对于地方学校更为关注。万历十九年(1591)松江府学乡试诸生失科。次年会试,凡由府学出身者皆不第。而此前徐阶府第左边的重恩坊迁建桥东,于是便有民谣“重恩牌楼过了河,府学生员脱了科。”知府詹思虞迁教授衙据德斋,建魁星楼,以墙垣蔽塞西道,教官皆从学前出入,民谣又说“府学秀才只进勿出”,詹思虞只得改建如前,教授衙则从诸生议,命监生陈大廷、范允恒董其役。(19)府学的兴修受诸生言论所左右。上海县学旧有七星潭,为徐司空侵占,诸生建议拆卸,开复故址;牛市泾风水有关学校,诸生议开浚;县学旧属莫是鳌修,后毁坏,嘱监生顾正伦修,诸生监督甚严,顾正伦殚力改造,宛如创始,遂至倾家。(20)士子们主动加入到府县学的兴修中,并承担其建设的主要任务,许多基础建设的改善也来自私人的经费。
对学校的兴修,不仅是生员的参与,它牵动了整个地方社会。以学田捐助而言,士人的兴趣明显增加。如徐氏家族,即首辅徐阶家族,嘉靖四十五年(1566)至万历三十七年(1609),徐阶弟徐陟,捐田650亩、房90间于府学及华亭县学;徐琳(徐陟次子),捐田180亩于府学、150亩于县学;徐肇惠(徐阶孙),捐田800亩以助三学诸生。(21)再如,万历十二年(1584),孝廉董晋助华亭县学田41亩1分。万历二十六年(1598),太仆林景畅助华亭县学田98亩3分。万历四十二年(1563)出生于医家的监生顾定芳(22)捐上海县学学田100亩。此外,商人也参与进来,商人方良捐青浦县学学田。(23)明中后期对于学田的捐助形成了一个高潮,一方面可能距修志年代较近、记载较详,对学田的清理较为重视。但从一个侧面则说明明中期以后士子人数的激增,士子们上升更加困难,增加了他们对府县学的重视。
(三)明伦堂:地方公议
明伦堂也为士人们提供了可以聚集的空间,为士子们参与地方事务提供了条件。按规定,明代巡按巡视地方时,“谒庙后登明伦堂讲书毕,诸生进而言地方之利弊,官府之贤否,观否者垂悉听焉”(24)。并且地方官员每月朔望也在此行香,使得士人们有机会接触到地方官员,进而讨论地方事务,明伦堂为士人提供了一个可以申诉的场所。
明中期以后,学校不仅仅是提倡道德教化的场所,它有可能成为讲学集会以及政治评论的潜在中心。明伦堂在地方上慢慢扮演了重要角色,明代许多书院讲学处也设在明伦堂,如王畿曾在明伦堂讲学,并撰有《华阳明伦堂会语》。(25)并且地方上的政务也在明伦堂进行讨论,如对乡约的讨论,“吴府尊先生就明伦堂上申禁乡屠牛乡约。”(26)
学校逐渐成为士人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学校为纽带,地方士人得以集结,士人力量也随之壮大。明代士人上升困难的加剧,使得他们把“治国平天下的抱负”转为对地方事务的关注,而学校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以参与地方事务的空间。同时竞争的激烈,使得大部分士子的前途渺茫,助长其对社会政治的不满情绪,在参与地方事务中,也会利用学校力量,发生集体抗争事件。(27)
万历十五年(1587),苏州原任兵部尚书凌云翼逼占已故副使章美忠、男生员章士伟房屋,殴士伟至死,三学生儒齐集凌云翼家以理论。(28)以至于时人对这种巨变,感叹道:“士风之弊,始于万历十五年后,迹其行事,大都意气所激,而未尝有穷凶极恶存乎其间。且不独松江为然,即浙直亦往往有之。如苏州,则同心而仇凌尚书。嘉兴,同心而讦万通判。长州,则同心而抗江大尹。镇江,则同心而辱高同知。松江,则同心而留李知府。皆一时蜂起,不约而同,亦人心世道之一变也。”(29)此种现象在松江府更为突出。当时在松江府竟然发生了五学联合发檄讨伐董其昌的事情。
二 明伦堂与明末士变:以《五学檄》为实例
以往的研究囿于资料的限制,很少注意到明后期地方学校的力量。以万历四十四年松江府的民抄董其昌事件为例,研究者主要通过中国历史研究社收录的《民抄董宦事实》进行研究(30),此本残缺,长期以来未有补正,以至于无法揭示当时社会的全貌,以较少注意的史料《五学檄》来阐明明代后期地方府县学的力量。(31)
万历四十四年(1616)三月初二日,华亭县学生范昶被时已退居在家的湖广提学副使董其昌逼死。起因在于街上流传《黑白小传》,有“白公子夜打陆家庄,黑秀才大闹龙门里”,意在讽刺董其昌(号思白)父子强抢生员陆兆芳(面黑)家使女一事。董其昌甚为恼怒,认定为生员范昶所撰,进而逼死范昶。三月初六日,范昶八十多岁的老母冯氏,自持为五品命妻,范昶妻龚氏、孙媳董氏与董家两代都有姻亲关系,(32)携婢女四人前往董其昌家诉冤,不料却遭到董其昌父子百般辱治。董其昌父子的无耻行径,引起了地方士民的愤怒,骂声载道。范家亲戚、生员张扬誉立即赴府求救,范昶子、生员范啟宋前往苏州学院告状。董其昌知此事激起民愤,事先在苏州的学院、抚院辩白,又与松江知府、华亭知县事先打了招呼,可谓恶人先告状。
范昶母为松江府华亭县冯恩之女(33),冯氏举族会盟,为其鸣冤,共发《冯氏合族冤揭》(34),声讨董其昌。冯氏本为寒族,冯恩幼孤家贫,后于嘉靖五年中进士,以名御史谏言,曾受廷杖。冯行可年十三,刺血上言救父。学者称孝贞先生父子,为卹录忠臣,并祀乡贤祠。(35)董其昌事发之时,冯恩、冯行可先后已卒,不料却遭此奇祸。因而举族会盟,联名发揭,为之辩冤。相对董家,冯家势单力薄,希望联合地方社会的力量,借助通学的公评,为其讨还公道,“岂特冯范二氏共受摧残,即合郡士绅同遭玷辱”,号召合郡缙绅先生、五学同袍义士,济弱锄强,利用士绅“今日之公评”,“各恃清议”,“誓翦元凶”,以雪冤耻。(36)
生员受辱,寒宗受辱,五学同袍也义愤填膺,在《冯氏合族冤揭》的声讨下,松江府五学也齐发讨伐檄加以响应。五学联发檄,实属罕见,故将檄文全文录下。
《五学檄》
闻之恶盈而降罚,天理之公;冤惨而必伸,人心之正。吾郡兽宦董其昌,称小有才,非大受器。谄交奄宦,先见摈于词林;藐视诸生,复无状于学校;直至捧头鼠窃,尚贻笑于楚中。方今伸喙鸱张,更作威于吴下。近得夤缘藩臬,妄图再入宫僚,其如中州抚臣谓此辈,宜置之高阁、兼之大梁。先达知小人,当挤之下流。手揭甫行,自谓袭请告活套,肺腑毕露;竟代题休致虚名,不齿于人。正宜负愧于己,乃反招亡纳叛,黥徒逋贼,尽数养为爪牙,并无家教义方,劣子顽儿多方张其羽翼。兄弟济恶,祖和在彼善于此之间;父子逞凶,祖常居殆有甚焉之上。宣淫不顾帷薄,共闻两麀聚博,不惜衣冠,惟冀千金一掷。拴合陈明,潜窝死士;劫抢徐氏,坐获厚藏。凡可虐士害民,无不攘臂称首,如山罪孽,罄竹难书。如府学生员陆兆芳,吾松良士,本郡善门,因豪夺其绿英之女童,旁撰得黑白小传,竟不自羞无辨,反辄根究株连范昶之传书。岂其然乎?莫君之秉笔,吾不信也。顷范昶含冤物故,直由威逼使然,若啟宋沥血哀鸣,实为惨怛故尔。八旬之受封母,匍匐于龙门者何事?垂命之未亡人,躃踊于虎穴者何因?如其昌、祖常者,谓宜负杖请荆,或可慰孤谢寡,岂恣百般之殴辱,致两嫠妇徒步仓皇,更施淫毒之惨刑,将诸随婢剥裩秽虐,试听舆人之诵,尽传元恶之真。呜呼!苟有人心,谁无公愤?凡我同类,勿作旁观!当念悲狐,毋嫌投鼠,奉行天讨,以快人心。当问其字非颠米,画非痴黄,文章非司马宗门,词翰非欧阳班辈,何得侥小人之幸,以滥虚名。并数其险如卢杞,富如元载,淫奢如董卓,举动豪横如盗跖流风,又乌得窃君子之声,以文巨恶。呜呼!无罪而杀士,已应进诸四夷;戎首而伏诛,尚须枭其三孽。呜呼!畴昔金阊凌宦,只因一士之仇;今日玉峰周家,亦非通国之怨,较之此恶,不啻有差。若再容留,决非世界!公移一到,众鼓齐鸣,期于十日之中,定单四凶之讨。谨檄。明代松江府治所在地为华亭县,府学也在华亭,故华亭县学一有风声,府学即为附和。松江府学、华亭县学、上海县学、青浦县学、金山卫学五学共发檄,讨伐董其昌,“藐视诸生,复无状于学校”,号召“凡我同类,勿作旁观,当念悲狐,毋嫌投鼠”,“众鼓齐鸣,期于十日之中,定举四凶之讨”。松江府县学都被发动,五学生员同仇敌忾,试图以学校群体力量来对抗恶绅。
《五学檄》一发,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共鸣。随后初十、十一、十二接连数日,各处飞章投揭,布满街衢,儿童妇女竞传,“若要柴米强,先杀董其昌”之谣。揭纸沿街塞路,以致徽州、湖广、川陕、山西等处客商,娼妓、龟子、游船等项,亦各有揭纸相传,飞檄布满街衢委巷,真正怨声载道。以诸生为首,发动了所有的民众。由华亭县学到五学,由学校及社会,再到整个松江府以至于外地客商,学校成了舆论的发动者,以及乡评的驱动者。(37)三月十四日,五学生员先鸣冤于府。次日,“百姓拥挤街道两旁,不下百万,而骂声如沸”。董家雇集打行守宅,百姓先拆毁陈明房宅。次日,百姓仍前拥挤,加以上海、青浦、金山等处报怨者俱夜早到。民众于晚上乘风势,焚抢董其昌、祖常的住宅,及陈明母亲尸棺。祖源宅又被焚烧。三月十九日,城外白龙潭书园楼居被焚。事态欲加扩大,由生员的抗议到民众的普遍参与,甚至进行焚烧抢掠。地方学校的一举一动,实关系到整个地域社会的稳定,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则会酿成大暴动。
此时松江署府海防同知黄朝鼎,华亭署县府理刑推官吴之甲,俱以公事外出,不在府县衙内,到三月十三日才回。府县见群情激昂,生员鸣鼓诉冤,“恐致激成大变”,为平民冤,拘捕董家奴陈明,杖责25板,以平民怨,并贴府示劝百姓各自归家。百姓仍聚集不散,自府学至董家,拥挤不堪,以至道路不得行。当时黄朝鼎欲出兵相救,被制止,以为百姓数万,恐有他变。虽是为了松江一府的安定,也侧面说明当时地方官员也不满董其昌的恶行。十七日,县示贴坐化庵,“百姓各归家安生,不得仍前拥聚”,“若再拥挤,府县捕官,带领兵快,一一锁拿,即以乱民论矣”。此时府县官员并不愿将事态扩大,只希望尽快恢复地方的安定。而此时董其昌不甘心“民抄”之名,四处求助,欲把罪归于学校,以行开脱。(38)董其昌与一二生员的矛盾,遂激化为与学校的矛盾。
松江府学为保护学校生员,在申覆理刑厅、学院公文中,一再为生员辩白,认为五学生员在明伦堂为生员范启宋称冤时,俱系作揖,从容跪禀。并且每月朔望(初一、十五),诸生集候本府行香,实以为惯例,并没有聚众扛帮,士子们都是“彬彬雅驯,遵奉学规者”,“为生员范启宋称冤者,五学之生员;火烧董宦者,三县之百姓。”并无“首难”,“实难妄指首从”。(39)松江府理刑推官吴之甲初审时,也认为《五学檄》一发,诸生十四日鸣于府,十五日鸣于庠,是为义愤激起,拘责陈明下狱后,诸生则散去。至于生员,“一人有爨,众友不平,似出狐兔之悲”,据各学教官所申,合郡缙绅所论,与诸生了不相干。(40)府署官员与府学立场一致,也是希图保护诸生。
然而五学发檄,群起声讨,以致百姓焚抢,事态极为严重,应天学政、钦差督学御史王以宁下令苏松兵粮道严查。于是苏松兵粮道为应付上面的严查,将生员陆兆芳先行黜革,范启宋候问,捉拿打行恶少王皮等八人,并没有上报其他生员。学院几经催促后,方报郁伯绅等五生为首扛帮。然而王以宁认为松江各学生员,竟然发檄聚众,藐视法纪,当堂要挟,而府县学教官又为其偏袒,性质恶劣。陆兆芳与董其昌争婢,五学生员在府学为范启宋父子声冤请治董宦豪奴,就是焚抢的衅端。不仅要严惩生员,而且需查处府县学教官,限五日内赴学院面审。至此,陆兆芳黜革衣冠,五学生员株连,10名被牵人。府学教官被学台解院提考。
此举顿时激起了府县学生员及当地孝廉、士大夫的众怒,他们都出身于学校,同为地方士人,“礼一士,则士林皆悦;辱一士,则士林皆怨”。(41)为了维护学校的清誉,联名发表了公书、公揭。《合郡乡士大夫公书》由张鼐执笔,认为焚宅一事,“皆三四辈利抢之徒,乘机局讧,与学校毫不相涉也。”“安陆生所以安董,安学校正以安郡城,若台毫不加怜察,夺陆生之衣冠,坐诸生于一网,甘心士类,为一家全胜之局。则他日有叵测之患,生辈居城者,置不一言,亦与有责焉。向以远嫌,并未通启,兹且事不获已,敢合词以请,实为地方,非关游说也。”《合郡孝廉公揭》揭为“上白士冤,以全乡绅,以安地方事”。申明此事“与学校绝无干涉”,“今董宦急欲鸣冤,而讳言民变,辄归罪于学校”,“况合郡缙绅与董宦岂无狐兔之感,反出公言与陆生申理,则起?不在学校又明矣。”
参与“公书”、“公启”的松江府士大夫与孝廉基本上出身于五学(42),以华亭县和松江府县居多。当时发表《合郡乡士大夫公书》者皆为居乡士大夫,“以上或致政,或丁忧,或给假回籍,皆居乡睹闻者。出公启,有出仕在外者,不与名。”(43)说明他们是密切关注地方事务,他们也出身于五学,对于诸生的处境多是持同情的态度。地方的士人以学校为纽带,共同维护地方秩序。(44)
士绅内部的层级划分,历来是史学界纷争不已的事,我们从这一典型事件中可窥知,士绅内部秩序有自然等级秩序,地方的层级仍主要是靠功名、地方声望与资历,在发表揭帖、檄书时,很自然分为三类,生员、孝廉、士大夫,功名是标明身份的主要依据,士大夫中大部分为进士,另外有少部分在地方拥有较高声望、资历较老的举人(孝廉)也跻身于士大夫层。士绅内部也有“清议”,对于恶宦的不能容忍。这种“清议”的存在,也恰恰验证了夫马进、岸本美绪所提出的“乡评”“声望”等,对于士绅内部的恶势力,以明伦堂为纽带,不同层次的士绅联手加以抵制。董其昌竭力避免“学抄”之名,是惧怕士绅内部“清议”,唯恐不容于士绅阶层。
松江府合郡士大夫与孝廉齐发“公书”、“公揭”,使得事态愈加扩大,以至于苏州、常州、镇江三府联合参与会审,“董宦之祸,始基于士,终凶于民”,“严于民自不得宽于士乎”。(45)对生员陆兆芳仍加黜革,参与率众鸣学、持札讲事、协投冤揭的13名生员分别杖革(5名)、杖降(5名)、杖惩(3名),董其昌家奴陈明处杖,焚抢者金留、曹辰处斩,无赖打行胡龙、地扁蛇朱观均加以惩处。生员不甘心被处责,集体辩冤。(46)
此事,最后惊动了中央,巡抚应天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王应麟,将董其昌一事上奏到万历帝,“海上之民易动难静、难发于士子,而乱成于奸民”。万历帝要求严查,但最终万历帝作何了断,《实录》未加记载。(47)
不过,从整个事件来看,由生员发动五学力量,进而发动民众,造成焚三宅的民众暴动,冲突非常激烈。但是从处置的结果来看,只是对个别参与焚抢的骚乱者加以处斩,五学生员虽遭到杖革、杖降、杖惩的处罚,但并未遭到处斩。从中央到地方,尤其是地方府县,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快平息事态,以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
对于学校议政的风气,有东汉太学生的清议、宋代太学生的伏阙上书。但是晚明出现以明伦堂为核心,发动整个地域社会的力量,参与地方活动,这在以往并不多见。可能正是明末学校风起云涌的力量,使黄宗羲意识到学校的功能不仅在“养士”,而且是独立的舆论机构,甚至可以成为制约皇权的舆论空间。他说:“学校所以养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在黄宗羲看来,不是皇帝,而是“学校”形成的舆论,才是天下是非的标准,身为天子的皇上也要以其是非为是非。(48)
三 从公议之所到教化之所:清初哭庙案前后
明末的战乱和兵燹,使府、县学宫毁失殆尽。清廷一面创修学校,大兴科举,以笼络人心;另一方面,基于明末士人力量的强大,惟恐“群聚徒党”,即于顺治九年(1652),颁布“卧碑”于明伦堂之左,以束缚士子的言行。清初卧碑相对于明初学校卧碑的规定更加严厉,对士人言论、结社、出版三大自由,皆切实严禁,以避免明末自由讲学、抨议朝政、裁量人物之风复活。明代卧碑虽强调“毋轻诉于官军国政事,生员毋出位妄言”,但“十恶之事有干朝政,实迹可验者,许密以闻”,“在野贤人君子能练达治体,许其赴京面奏”。而清代则“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举治罪”;“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也不许牵连生员作证”;“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颁布多项禁令,以箝制生员言论,力图使生员居心忠厚正直,以期塑造为清廷所需的忠臣、清官。(49)
与此同时,清代学校加强了对士子的管理,颁布教官考校之法,有月课、季考,四书文外,兼试策论。次日讲大清律刑名、钱谷要者若于条。每月召集诸生在明伦堂,诵读训饬士子文及卧碑诸条。除丁忧、患病、游学、有事故外,不应月课三次者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者黜革。试卷申送学政查覆。(50)出于对地方的教化,常在明伦堂宣讲圣谕广训,力图使明伦堂成为训化士子的场所。(51)
但是在清朝最初的几年里,清朝忙于对全国的统一事业中,对于江南士子的控制还不是很严,对于学校的禁令尚未完全贯彻。以至于时有反地方官事件的发生,士人不满地方官的严酷,借巡按巡学时,加以申诉。华亭知县周世昌,异常贪酷,对地方催征紧急,顺治九年(1652),巡按秦世桢莅学宫,诸生控诉周贪酷,并围而噪之,攫去其顶帽。罗士俊守松最贪,纵平日奴隶诸生,后逢巡按临学时,诸生陈述他的劣状,瓦石交投其背。(52)明伦堂在此时仍是士子们申诉的空间。
顺治十八年(1661),苏州发生了哭庙案,苏州生员借顺治帝驾崩之机,在府学文庙(明伦堂)完成哭庙仪式后,前往苏州府府堂呈递揭帖,要求将强迫民众完粮的吴县县令任惟初免职。(53)据《辛丑纪闻》载,顺治驾崩的哀诏于二月初一下达吴县,府衙设灵举哀痛哭三日。初四日,薛尔张作文,丁子伟于府学教授程邑处请钥,启文庙门哭泣,诸生拥至者百余人,鸣钟击鼓,旋至府堂,乘抚、按在时跪进揭帖,时随至者复有千余人,号呼而来,欲逐任令。抚臣大骇,叱左右擒诸生及众,遂尔星散,只获去倪用宾等十一人。两个多月后,金圣叹也受此案牵连被逮捕。当时参与受理此案的江南巡抚朱国治与吴县县令任维初为一丘之貉,案发后,朱国治就千方百计地为任维初消灭罪证,竭力为其开脱。并对曾经参劾过任维初的府学教授程邑恨之入骨,想把他牵扯进去。四月初八日第一次会审,不召任维初,只用严刑拷十一人,程邑也受审,但没有审出结果。十三日第二次开庭,又将“以病归里”的吏部员外郎顾予咸解送到江宁受审。顾予咸本杰与哭庙事全无干系,只因顾向道台王纪说任维初不适合担任一县之长,结果遭到任维初的忌恨,也被押解到江宁。顾予咸后来由于议政王的关照,得以从轻发落,免罪开释。当差役为他去掉项上铁索时,“时当盛暑,汗流积项成膏,腐肉满铁索,其苦有不忍言者”。就是在这样的境况下,程邑供出丁子伟、金圣叹二人,称金圣叹曾撰《哭庙文》写道,任维初伙同部曹吴之行,偷卖公粮,罪行发指,遂往文庙以哭之。朱治国大为震怒,丁子伟、金圣叹被逮,各两夹棍,打三十板。金圣叹高呼先帝,被掌二十巴掌,下狱。
对金圣叹是否亲身参加了哭庙,一直以来有所争议。根据目前史料的记载,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金圣叹参加了顺治十八年二月初四那次集体哭庙的行动。只有邓之诚《清诗纪事初集》说:“顺治十八年哭庙之狱,死者十八人,人瑞与焉。”这“人瑞与焉”四个字,也只能说明他被牵连进了这一大案,仍然无法肯定其具体的罪状。但是从被处斩的事实来看,凡是伐鼓聚众、撰写哭庙文、参与请愿示威活动的人员均遭到处斩,妻子家产籍没入官。连府学老师因借府学钥匙也被牵连进来,遭到惩处。即使“以病归里”的吏部员外郎顾予咸因为对知县说了句不称职的话,都遭到酷刑,土人借助为顺治帝哭临,在明伦堂宣泄情感,趁机揭发地方不公现象,这原本是正当途径,也是明末明伦堂议政风气的延续,并未酿成民变,结果却遭到处斩,可见清廷监控之严格。
哭庙案留给明伦堂的印迹可为是血泪斑斑,自此士人恐怕很难再现明末士子公议热闹非凡的场景了。清初如金圣叹诸人,即因此横罹非辜。自后士人遂无敢犯者。(54)所以,时人也说,“吴下士子,好持公论,见官府有贪残不法者,即集众倡言,为孚号扬庭之举,上合亦往往采纳其言,此前明故事也,今非其事也”(55)。
在奏销案的打击下,以松江府为例,“凡地方有欠者,敲朴监追无所不至,士子则不论多寡一概斥革,许其原名应试,所欠漕米悉准抵销,六学生员所存了了。”(56)此时松江府又分出娄县,五学之外又增娄县学,故六学。士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如前面执笔《合郡士大夫公书》的张鼐,在明代为礼部侍郎。其子张大爷者倚父势,惯以棒椎打人,故松人号为张棒椎。鼎革后,家资尽废,年六十,为华亭捕衙役人以谋食。康熙初年,因欠粮,为张羽明责之。有旁人提醒:“此昔年张公子也。”张羽明说:“今即张侍郎在,我尚责之,况仅存其子乎!”闻者莫不悲叹。(57)在此打击下,反地方官的士变很难再有。巫仁恕曾对明末至清中叶反官与保官事件进行研究,就时间分布而言在崇祯到顺治年间,这类事件几乎都是由生员领导的。至康熙前期,因为辛丑奏销案使得绅士力量大衰,这类事件也近乎绝迹。(58)
自此,明伦堂更多充当教化的场所。汤斌镇抚吴中时,认为士风“文藻盛而实行衰”,曾聘耆儒于明伦堂,聚生徒讲孝经小学。(59)如雍正年间,浙江观风整俗使王国栋,认为浙江风俗浇漓,惟杭嘉湖三府为甚,杭州人狂放,湖州人刁健,嘉兴人浮薄,于是每至一州县,即传集绅衿人等至明伦堂,宣讲圣谕,要革除抗粮健讼种种恶习。(60)在清廷的控制下,明伦堂甚至成为扑责士子的场所,如镇江府属汀漳道朱鸿绪在明伦堂孥欠粮生员,令其朗诵圣谕广训,半个月始放。又于明伦堂做竹笼一个,内用竹尖四条,将欠户锁于笼内,不使展动。(61)明伦堂成了执法之所,以戒效尤。可能扑责之风太盛,鉴于此,乾隆元年议准,生员有应戒饬者,地方官会同教官,将事由具详学政,酌断批准,然后照例在于明伦堂扑责。如因一言抵牾,辄任意呵叱,不待申详,不会同教官擅自扑责者,听学臣纠参以违例处分。(62)
清初对地方政事的讨论虽也常在明伦堂举行,居乡的地方士人也常受官员邀请在此议政,如松江府一府的大事,漕米的官收官兑,里甲的均田均役,均在明伦堂议论。(63)康熙年间,松江府修海塘一事,也是“会同绅衿耆里妥议,亲临踏勘,绘画图形等,于明伦堂公议”。(64)但在清廷的严厉政策下,明伦堂主要是作为教化的场所,因而类似明末以通学力量参与地方事务的例子则极为少见。
四 结语
明清时期明伦堂虽然是官方自上而下推行,在地方社会普设,作为储才养士的场所,负有教化之责,但一旦它在地方府州县扎根后,便与地方社会发生紧密联系。尽管有明一朝,也屡有明伦堂不修,生员不在学的现象,但是它是团聚生员的一个场所,对于不同社会群体起整合、凝聚的作用。
地方士绅出身于府县学,其家族后人也需通过学校步人科举仕途,这种脐带关系,使他们对明伦堂颇为关注。明伦堂里生员所发生的任何社会性动作,他们都不能漠视不管,从以上很明显看到,起初由五学生员发动,最后士大夫、孝廉均普遍参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明伦堂在此团聚的不仅是生员的力量,当地方社会秩序受到危害时,地方上的士绅也借明伦堂互通声气。
地方士绅通过明伦堂增加他们的群体力量,扩大其在地方的影响力。学校成为士人公共活动的场所,进而对地方事务加以干涉。生员聚集明伦堂以击鼓、发檄等形式,但容易煽动民众的情绪,在士绅的普遍参与下,利用了民众的态度,极易形成地方社会的话语力量,对地方事务加以评议。当地方公议促进良性发展时,有利于地方安定与发展;而当生员借此持吏长短,它也可能成为病民的一种力量,也就是时人所称的“学蠹”(65)。地方士绅生员借助明伦堂,也表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希望引起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同时仍希望纳入到正常的程序中,以便得到官方的认可和默许,成为地方话语的支配者。
明代江南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一向是政治、经济矛盾最尖锐的地区,特别是在明末城市及工商业兴起的背景之下,情形更显突出,发生了很多士变、民变群众的集体抗议活动。松江一府里,竟然五学联合,利用通学力量来进行抗争。学校力量的强大,使得地方官府不得不重视这种地方势力,希望能平衡各种势力;有时是压制,有时是默许,希望纳入到中央一统的正常秩序中。明伦堂在地方社会之所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这一时期危机加深、社会动荡加剧、变化显著的特点有关。从总体上说,明末地方社会中,士绅与官府更多的是协调与依赖。而清初中央一统的情况下,江南一带成为最敏感的地区,以明伦堂为纽带聚集的士绅力量,更是在中央密切关注的范围内。对于地方势力,地方官府与学政竭力压制、甚至是打压。清初哭庙案处理结果与董其昌事件迥然不同,凡是参与到此事件中的士绅,均受到严惩。
可见,对明伦堂的处理实关系到地方社会的稳定,或为教化之所、或为公议之所、或为惩戒之所,实都为维护地方社会的秩序。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明伦堂只是地方社会的公议空间之一,还有诸如城隍庙等等,对于地方社会实则还有很多可探讨的空间。
注释:
①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日]夫马进:《明末反地方官士变》,《东方学报》第52册(1980年);陈国栋:《哭庙与焚儒服——明末清初生员层的社会性动作》,《新史学》第3卷第1期(1992年3月);巫仁恕:《明清城市民变研究——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4年6月;[日]岸本美绪:《明清交替上江南社会——17世纪の中国秩序问题》,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版;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本文多受陈宝良先生一书的启发。
②[英]斯蒂芬·福伊希特旺在《学宫与城隍》(载[美]施坚雅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726页。)一文中讨论学宫和城隍成为官方信仰,城隍是以自然力和鬼为基础的信仰的中心,因而可以说是用来控制农民的神;学宫是崇拜人和官方道德榜样的中心,是官僚等级的英灵的中心,学宫还是崇拜文化的中心。
③(宋)阳枋:《字溪集》卷8《重修夔州明伦堂記》,四库全书本。
④《明史》卷69《选举志》。
⑤(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79《礼部》,中华书局1989年版。
⑥《明史》卷142《王省传》。
⑦《明史》卷143《陈思贤传》。
⑧《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卷6,四库全书本。
⑨《钦定胜朝殉节诸臣录》卷9。
⑩《明史》卷69《选举志》。
(11)[日]寺田隆信在《关于“乡绅”》(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处论文组编《明清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2-125页。)中指出,学校根本没有起到养士的目的,只不过扮演了使教育隶属于科举的角色。将学校包括在科举制度中,不仅仅作为单纯的教育机关,而将它搞成积极取士的机关的尝试虽不始于明代,譬如熙宁元年(1608)由王安石实行的“三舍之法”,但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则是从明代开始的。
(12)[加]卜正明:《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和文化》,三联书店2004年版;Timothy Brook,Edifying Knowledge:The Building of School Libraries in the Mid-Ming.Late Imperial China,vol.17,no.1(June 1996),pp.93-119.
(13)(清)姚之骃:《元明事类钞》卷40《虫豸门》,四库全书本。
(14)(清)李延昰:《南吴旧话录》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2-143页。
(15)(清)顾传金:《七宝镇小志·遗事》,载《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集》据上海图书馆传抄本影印,第1册,第401页。
(16)黄明,字天章,号西坡,华亭人也。公为诸生时,与钱鹤滩太史、顾东江文僖、曹锦溪待御数辈为同社莫逆交,而鹤滩以庚戌先公魁天下,自是西坡与东江、锦溪愈益下帷愤发,至壬子癸丑,则东江解首魁春官,而西坡即以是年同第,锦溪亦以乙丙辰连第也。参见(明)何三畏:《云间志略》卷10,《四库禁毁书丛刊》影印明天启刻本,史部第8册。
(17)巫仁恕:《明清城市民变研究——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第194页。
(18)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第211页。
(19)(明)范濂:《云间据目抄》卷3《记祥异》,载《笔记小说大观》第13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年版。
(20)(明)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21)(清)徐自立、徐与蕃纂修《徐氏族谱(华亭)》,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徐氏家刻本。
(22)(明)何三畏:《云间志略》卷11《顾御医东川公传》。
(23)康熙《青浦县志》卷1《学校》,清康熙八年刻本。
(24)(清)曹家驹:《说梦》,载(清)吴履震:《五葺志逸随笔八卷附说梦一卷》,《四库未收书辑刊》影印清道光八年醉沤居钞本,子部第10辑第12册。
(25)(明)王畿:《龙溪王先生全集》卷7《华阳明伦堂会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明万历十五年刻本。
(26)(明)朱淛:《天马山房遗稿》卷6《乡约》,四库全书本。
(27)巫仁恕,指出文庙成为生员聚众抗争的场所,而孔圣人之木主牌也成了生员以抗争及表达不满的工具。就明清反官与保官的集体行动,其集会的地点,生员多在府县学的明伦堂集会,少数的事件在城隍庙、茶馆、与城门集会。参见巫仁恕:《明清城市民变研究——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第43、128页。
(28)(明)文秉:《定陵注略》卷7,据清抄本影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4年。
(29)(明)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30)如吴建华:《“民抄”董宦事件与晚明江南社区的大众心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一文,对此事进行专题论述时,所采用本子仍为中国历史研究社编的《中国历史研究资料丛书》之《明武宗外纪》,上海书店1982年影印本,而此本为一残本,所记史实不全。
(31)现今流传较广的为《明武宗外纪》本,由程演生辑录,收在中国历史研究社编的《中国内乱外祸历史丛书》第35册,由神州国光社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初版发行,后上海书店于1982年重印时,更名为《中国历史研究资料丛书》,但此本为一残本,长期以来未有补正。据《中国丛书综录》(上海图书馆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所载,《明武宗外纪》所依据的本子为又满楼丛书本。复旦图书馆善本书收录了赵诒琛的手批本《旧抄董宦事实》,在序中提到,“此卷旧为江山刘氏彦清藏本,今归长洲吴氏瞿安(吴梅),昆山赵君学南假钞于吴氏,并付梓刊行,篇首阙文悉依原本”。吴梅(1884-1939)藏本为一残本,缺4页6行。次年(1925年),赵诒琛四处探访,从徐学亭、雷君彦处得到藏本,徐学亭本又是假钞平湖葛词蔚先生的藏本,方将所阙部分补齐。中国历史研究社1936年本所缺与吴梅藏本同,可推知当时印行时采用的为赵诒琛刻的吴梅藏本,后虽屡次重印,却始终未补齐。现据复旦图书馆藏善本书,赵诒琛的手批本《旧抄董宦事实》(苏州文学山房印行,民国初昆山赵氏刊本),将此本补齐。所补篇章为《民抄董宦事实》、《三月初八日吴玄水闻董其昌赴抚学二院告状与书》、《冯氏合族冤揭》、《五学檄》。
(32)范昶父亲范纳斋为万州知州,官五品,故冯氏封为宜人。冯氏德行甚高,张鼐曾为其撰写寿文《寿范母冯宜人八十初度序》((明)张鼐:《宝日堂初集三十二卷》,《四库焚毁丛刊》影印明崇祯二年刻本,集部第76本)。董其昌妻为龚氏,陈继儒曾撰《思白公暨龚夫人行状》,载《董氏族谱(华亭)》卷8,上海图书馆藏清光训堂刻本。
(33)冯氏为华亭合掌桥冯海家族,冯恩为冯海之孙。参见吴仁安:《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著姓望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76页。
(34)巫仁恕在研究明代城市民变时,认为崇祯十七年(1644)《祝赵始末》中祝妻所写揭帖为至今最完整的一件,从《冯氏合族冤揭》(1616)看来要更早。巫仁恕:《明清城市民变研究——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第163页。
(35)《明史》卷209《冯恩传》。
(36)《冯氏合族冤揭》,载《旧抄董宦事实》,苏州文学山房印行,民国初昆山赵氏刊本。
(37)岸本美绪认为,流动的社会,存在多元的权威并立,在互相对立与竞争之下,会在社会中造成了流动的“世论”(即舆论)。明末江南松江府出现对地方人物层出不穷的风评舆论,与其说是民众对地方官与士绅的态度从顺从转变成反抗,不如说民间的人望已成为这时地方官与乡绅更重要的威信来源。这种多元结构所造成的流动舆论,导致明末地方骚动的社会情势,甚至在非常时期演变成“民变”。[日]岸本美绪:《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17世纪の中国秩序问题》,第3-24页。
(38)《十七日董求吴玄水(尔成)书》,载《旧抄董宦事实》。
(39)《府学申覆理刑厅公文》、《府学申覆学院公文》,载《,日抄董宦事实》。
(40)《署府理刑吴初审申文》,载《旧抄董宦事实》。
(41)《图民录》卷3。转引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页。
(42)对于公书、公启人物分析可参考吴建华《“民抄”董宦事件与晚明江南社区的大众心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43)《松江董案汇附周忠案魏阉案》,清抄本,上海博物馆藏。
(44)正如夫马进所分析的,明末江南引人注目的生员暴动“士变”,认为这是由一县“公议”支持的反对知县“独裁”的“反地方官士变”,从中可以看到明末中央和地方的乖离现象,但这些生员或乡绅对地方行政的介入,与历来指出的追求乡绅个人利益的“乡绅之横”性质不同。对乡绅的为非作歹,不仅是国家,乡绅自身中也不认同。各地有乡绅与生员的公议,反对这种公议的地方官才遭到抗粮,甚至发展到士变。参见[日]夫马进:《明末反地方官士变》,《东方学报》第52册(1980年)。
(45)《苏常镇三府会审断词》,载《旧抄董宦事实》。
(46)《松江府辨冤生员翁元升张复本姚瑞征沈国光张扬誉冯大辰陆石麟姚麟祚丁宣马或李澹陆兆芳》,载《旧抄董宦事实》。
(47)《明神宗实录》卷546,万历四十四年六月己未条。
(48)(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学校》,《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清道光刻本,子部第945册。
(49)《钦定续文献通考》卷50《学校考》,四库全书本。
(50)《清史稿》卷106《选举志》。
(51)“查何世璂每于月朔行香,复至明伦堂接见士子,并集耆民宣讲圣谕广训,则诚有之,竟日讲书课文并无此事,至于诸生有败坏行检,武断乡曲,挟持官长者,见其屡行咨革,已不下三四十名,并未姑息。”载《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125,四库全书本。
(52)(清)曹家驹:《说梦》,载吴履震:《五葺志逸随笔八卷附说梦一卷》,《四库未收书辑刊》影印清道光八年醉沤居钞本,子部第10辑第12册。
(53)陈国栋认为哭庙为生员集体抗议的社会性动作,吴县抗粮案当中的哭庙事件可能是最后一件哭庙个案。参见陈国栋:《哭庙与焚儒服——明末清初生员层的社会性动作》,《新史学》第3卷第1期(1992年3月)。
(54)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42页。
(55)(清)陆文衡:《啬庵随笔》卷3,清光绪二十三刻本。
(56)(清)杨学渊:《寒圩小志·杂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册,第431页。
(57)(清)曾羽王:《乙酉笔记》,载《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页。
(58)巫仁恕认为,从明末至清中叶反官与保官事件讨论得知,就时间分布而言在崇祯到顺治年间,这类事件几乎都是由生员领导的。至康熙前期,因为辛丑奏销案使得绅士力量大衰,这类事件也尽乎绝迹。直到康熙末年到雍正年间,绅士、棍徒与胥吏之类的势力又盛,雍正的税法改革使得这类人与地方官又势同水火,反官的事件又开始层出不穷,一直延续到乾隆年间才稍微消退。巫仁恕:《明清城市民变研究——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第128-135页。
(59)(清)汤斌:《孝经易知序》,载《皇清文颖》卷14,四库全书本。
(60)《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60上,四库全书本。
(61)《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205,四库全书本。
(62)《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70《学校三》,四库全书本。
(63)“如官收官兑,马按君(名腾升)谒庙时,予于明伦堂略申其说。……当均田均役初行,议杂差一事。予曰今总甲废矣,塘长、该年废矣。将来杂差势必从啚甲均派。予意宜将缙绅另编一牌,凡有杂差概不派及,方为稳当。然则杂差之当免,前贤议之详矣,而武秋坚执不可夺,后以开浚吴淞江,明伦堂哗噪。”载(清)曹家驹:《说梦》。
(64)(明)吴嘉胤撰,(清)冯敦忠辑《松江漴缺捍海石塘录》,《陈明署藩宪王公土塘十不可石塘三大利三大便投呈康熙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具投呈松江府学贡生冯敦忠》,上海图书馆藏清雍正二年刊本。
(65)顾炎武将乡宦、生员、胥吏并列,将其视为病民的三种社会力量。参见(清)顾炎武:《亭林文集》卷《生员论》,载《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页。费密也认为明季有“五蠹”:衙蠹,即州县吏胥快皂;府蠹,即投献王府,武断乡曲者;豪蠹,即民间强悍之人;宦蠹,即缙绅家义男作威作福;学蠹,即生员喜事害人。参见(清)费密:《荒书》,浙江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53-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