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制度的看法综述_股份合作制论文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制度的看法综述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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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小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关键和难点在于产权制度改革。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制度,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看法。现将近年来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制度的不同观点综述如下。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归其投资者所有,对此理论界并无争论。争议较多的问题是由国有小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改制前原企业积累的产权归属;二是国家对原企业的减免税、扶持基金以及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

关于企业改制前原企业积累的产权归属,理论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1.按“谁创造、谁所有”的原则来界定原企业积累的产权归属。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原企业积累实质是企业全体职工共同创造的剩余价值,应归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应折股按职工劳动贡献大小量化到职工本人。2.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来界定原企业积累的产权归属。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有小企业、集体企业的投资者分别是国家、集体,因此,原企业积累的产权理应归国家、集体所有。3.按“谁创造、谁所有”和“谁投资、谁所有”相结合的原则来界定原企业积累的产权归属。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原企业积累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因此,应将原企业积累划出一部分作为贡献股量化到企业职工本人。同时,不可否认投入企业的资金乃是工人劳动创造积累的条件,企业的投资者国家和集体承担着投资风险,理应保留一部分应归企业的投资者国家、集体所有。4.按法律的规定来界定原企业积累的产权归属。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原企业积累的产权界定应依法进行,在法律尚未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之前,应依据国家或地方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办。

关于国家对原企业的减免税、扶持基金和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界定(这主要是针对集体企业)。有学者认为,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将这部分资产划归国家所有。多数学者则认为,对国家减免税、扶持基金和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当划归原企业所有(其最终所有者是本社区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减免税款,给予企业扶持基金和赋予企业税前还贷的优惠政策,不是国家的投资行为,而是一种管理行为。因为投资是为了获利,而国家赋予企业这些优惠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可见,将企业因这些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所有,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对企业减免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一种管理行为,任何国家未曾提出将企业由此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所有。至于各种扶持基金,在法律上属赠与财产,无产权要求,赠与合同一旦履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便随之转移至受赠者一方。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使用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策方式,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决策方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业多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又多是劳动密集型、加工型企业,在变化很快,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只有最大限度地调动本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才能获得快速发展。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决策方式,能较好地体现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原则,便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2.实行“一股一票制”的决策方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目前生产要素供给的现状考虑的。目前,资本要素具有很大的稀缺性,而劳动力的供给相对充足,由于资本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资本的所有者必然要求在企业中按资本份额获取决策权。3.实行“一人一票制”和“一股一票制”相结合的决策方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单纯的“一人一票制”和“一股一票制”均存在着缺陷。“一人一票制”使投资多的股东冒更多的风险,但经营决策上却没有相应多的权利,没有体现责权统一的原则,对企业的决策也会产生负影响。因为投资少的人对企业关切度往往不够,在重大决策上容易“随大流”,人云亦云,这无疑会增大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单纯的“一股一票制”不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因为实行一股一票制,广大职工往往由于持股数额在整个股份中所占比例很小,使得他们的意见在决策方案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决策权控制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这样,容易使广大职工形成这样一种心理:关心企业发展与不关心一个样,甚至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使企业改制的能量难以释放出来。基于以上原因,这部分学者主张将以人定票和以股定票结合起来,这样既便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又利于资金的筹集。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必须提公积金?集体股的红利如何处置?如何看待“保息分红”、“保底分红”的做法?理论界均存在分歧。

关于是否提公积金问题。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提公积金,因为如果不提公积金,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便难以进行,而在竞争激烈的今天,一个企业若不抓住机遇扩大再生产,最终会被市场淘汰。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宜实行公共积累制度,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难以避免,公共积累使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难以满足。同时,公共积累产权不清晰,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如果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角度考虑,可以将这部分资金折股量化给原股东,这样,从表面上看这些资金是“分”了,实质上这些资金作为社会资本,仍留在企业内,供企业扩大再生产使用。

关于集体股的红利如何处置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既然集体股的所有者是本社区全体劳动者,就应该由该社区成员集体决策集体股红利的用途。集体股红利一股应该用于本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集体股的增资扩股,或用作该社区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有的学者则认为,集体股的红利应该用于职工按劳分配。

关于“保息分红”、“保底分红”问题。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更多资金入股,事先规定股利分配比率,即“保底分红”;一些企业规定个人股享受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股息,进入企业成本,同时还享受一定的分红,即“保息分红”。对这些做法,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股份合作制推行初期,股东承担风险的能力与意识尚弱,对股息完全采取随风险浮动的方法,有些不切实际,不符合当前股东资本有限,怕担风险,希望有一个稳定的资本收益预期的心理要求,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些做法混淆了投资和借贷、产权和债权的关系,有悖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也不利于股东风险意识的形成,还违反了有关财务规定,因此是不可取的。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处分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能否流动?股东能不能退股?对这些问题,不同的学者看法也不尽相同。

关于股权能否流动的问题。较普遍的观点是应允许股权流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按市场机制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股权不能流动,是一种作茧自缚的行为,必然会阻碍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使资源合理配置不易实现,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率。也有观点认为,允许股权流动,会使股权呈集中趋势,当股权集中到一定程度,企业性质就会发生质变,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成股份制企业。而且,允许股权流动,可能使一部分职工由于种种原因而失去企业的股份,相应地社会股的比例会提高,从而最终改变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职工股东为主的局面。赞成股权流动的学者对股权流动的方式也有不同见解。多数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应采取内部流转的方式,以保持股东群体的同质性。也有学者认为,应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在企业外流转,以使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优化配置,而不应该让其“带着脚镣跳舞”。

关于股东是否可以退股的问题。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不等于股份制,应允许退股,特别是在股份合作制发展初期,股东承担风险的能力弱,不允许退股不利于股份合作制的推行。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退股行为实际上是对以往投资经营活动盈不负亏的表现,赋予股东退股的权利,实际上是为股东逃避风险提供了方便。在企业经营状况不景气的时候,股东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收回投资,逃避风险,而不是考虑如何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此外,允许股东退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会侵害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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