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寺院富婆现象”--浅析“内部人控制的财务问题”_内部人控制论文

浅谈“寺院富婆现象”--浅析“内部人控制的财务问题”_内部人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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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穷庙富方丈现象”的由来

在放权让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现象是一方面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另一方面部分经理、厂长中饱私囊、腰缠万贯、奢侈享乐,这就是所谓的“穷庙富方丈”现象,有的称之为“有亏损企业,无亏损厂长”现象。

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并不难理解,这就是在分权过程中,未能形成对企业经营层有效的约束监督。对于这一判断,经济学家们的认识是一致的,基本不存在分歧。问题在于为什么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对于这个更深一层次的原因解析,则观点各异。

对“穷庙富方丈”现象的解析,人们很容易将其同所有制的属性联系在一起。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解释是,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公民,实际上全体公民作为一个整体无具体的行为能力,特别是剩余索取权与初始委托人不相干,以致他们缺乏监督的动力,其结果导致了无人负责和资产的流失。类似的另一种解释是,尽管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放权让利,增加了对代理人的刺激,但这种刺激没能形成激励与自我约束相对称机制的原因在于,代理人在法律上和实际上不是剩余索取权的分享者,因而代理人也缺乏对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足够动力。

如果从纯思辨的逻辑演绎出发,特别是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的有关论断出发,这些解释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是有道理的。然而,如果我们不是从所有制出发,不按委托——代理理论的逻辑顺序考察,而是从现实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具体运作方式,特别是从国有企业所出现的具体问题着眼,结论是否也是一致的呢?

“穷庙富方丈”这个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特别现象,说到底是一个内部人操纵财务问题。客观地说,在任何国家,任何所有制条件下,内部人操纵财务、做假帐,违背统一的法定会计准则和财务秩序,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与所有制的性质没有前因后果联系。

二、委托经营方式与财务活动秩序

从对分权化企业制度演进(特别是公司制度)与财会制度、审计制度演进的历史轨迹考察发现,现代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分权化企业组织形式是与现代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相伴而生,互相促进而发展起来的。

公司制度作为一种投资主体与经营管理主体相分离的企业组织,涉及到多个经济主体的权益,既要确保公司资本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又要避免因为经营管理者等内部人控制财务而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因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制度,是分权化企业得以正常运营的必要前提。

自19世纪40年代开始,为适应公司制度发展的要求,英、法、美等国逐步规范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立公司财务的公开披露制度,消除各企业之间的财务制度差异,颁布统一的法定的财会准则,强化会计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实行会计活动的职业化(包括注册会计师制度等),并且形成既独立于企业、又独立于政府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企业外严格的审计制度等等。缺乏这种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制度,公司制发展到今天,是很难想象的。

统一财务活动准则,严格财务纪律,并且用法律规范财务活动秩序,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分权化的公司制企业发展的要求。因而,严格的、公正的、客观的、真实的财务活动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公司制企业运行的必要秩序,是现代经济运行秩序中的特定内容之一。它与公有制或私有制没有直接的内在的因果关系。至于在现代社会为什么有的国家既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体系,又能够确保这种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另外一些国家则相反,这只能从政府本身找原因。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务秩序已经成为一国经济活动中由法律界定的任何经济主体都应遵循的“公共行为准则”,它是由国家提供、政府严格监督执行的经济活动规范。国家或政府是否主动建立这种规范,是否监督这种规范的有效实施,便成为各国是否形成有效的财务制度的关键。

三、财务活动失范与“内部人控制财务问题”

财务制度不健全和已有的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是出现“穷庙富方丈”的根本原因,也是分权改革过程中产生“产权租金”、普遍的“寻租行为”的重要根源。

财务制度不健全尤其是执行不力,使得企业的经理人员可以任意地操纵帐目。例如,统一的发票制度执行和监管不严所造成的漏洞,是经理人员操纵帐目、中饱私囊的主要渠道。

股份制企业财务活动不规范也容易出问题。在股份制企业,权利和权力不能得到分解,尽管也有董事会、监事会,但不能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很难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实质上是“单个人控制问题”。

同时,财务能够被操纵也是由财务活动本身缺乏独立性和规范性造成的。财会人员受制于经理人员,势必形成经理人员操纵控制财务以致扰乱财务秩序的现象。因而,在公司制度发达的国家,由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规范成员的会计活动,并为会计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形成了对各企业经理人员的抗衡机制。独立的财会活动、公正不受干扰的审计活动是分权化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企业内部人员干预财务或财务人员合谋做假帐,必定造成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尽管在逐步地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改革需要的财会制度,但是,一方面,财务制度的改革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建立起来的财务行为规范执行不力。因而,财务活动未能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相当多的企业存在两套帐簿,一套“实帐”,一套“虚帐”。“虚帐”主要用于应付检查。同时也普遍存在着一个不入帐、不纳入正常预算的“小金库”。

正因如此,国内外有些经济学家认为,部分国有企业的亏损或不盈利,并不客观地反映着企业效益状况,因为“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个做帐问题,当企业可以随意提高成本,不受约束地“转移支付”、做假帐的时候,“利润”作为一种剩余收入则很难成为衡量经济效益的一个有效指标。这种判断不能说没有道理。

财务软约束,并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才能使自己得到更多的“馅饼”上,而不是如何使企业创造更多的“馅饼”。即使是将注意力集中在企业创造更多的“馅饼”上,但这些“馅饼”可以不入帐,可以方便地流入个人的口袋。在这种财务机制下,不产生“穷庙富方丈”现象,才真正是属于不正常的现象。

对于分权式企业的产权保护来说,可以概括为三道基本防线;第一道就是健全、完备而有效的财务制度;第二道是合理而有效的相互制衡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第三道则是政府职能的作用对产权提供的保护。在转轨时期前两道防线是非常脆弱的,那么第三道防线又是如何呢?

在某种程度上说,政府有关部门不保护产权或者不履行保护产权的职能,在经济理论上是找不出答案的,因为这已经是属于超越了经济学研究范围的命题。经济学的任务之一是阐明为什么要由政府承担产权保护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的职能,并分析保护程度及有效性的高低对于经济效果的影响。

在转轨经济中,政府在保护产权上的作用至关重要。从理论上说,在体制变迁过程中,企业旧有的制衡机制已经打破,新的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未能形成,外部的市场约束机制处在发育和发展过程中(比如竞争性的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等在转轨中都是有待发育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产权保护中就要充当主要角色。当然,值得指出的是,政府干预企业经营与政府对产权的保护职能不是同一码事。

从现实来看,转轨期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程度与政府的作用程度的正相关关系是非常明显的。所谓转轨经济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指经理人员占有不受限制的控制权并从中渔利。尽管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和俄罗斯,经济转轨的根本目标是由公有制条件下的计划经济转向私有化的市场经济,但“内部人控制问题”及其相对应的“寻租活动”,构成市场机制形成和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的障碍。私有化的目的本是要明确产权关系,强化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形成激励和约束相对称的企业运行机制。而“内部人控制问题”及其猖獗的“寻租活动”则试图通过改变“法定的”产权分配秩序使内部人占有更多的份额,从而造成产权关系的混乱。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直接阻碍着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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