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对理解犯罪的贡献_犯罪率论文

经济学对理解犯罪的贡献_犯罪率论文

经济学对理解犯罪的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贡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

      漫不经心的观察者也许会认为经济学对犯罪活动的理解毫无贡献。经济学貌似是一种与市场交易有关的学科,其中的当事人以获取交易的好处为目的而自发行动。与此相反,许多犯罪行为,比如杀人和偷窃,本质上看是一种非自愿的甚至强迫性的行为。而且,很多犯罪行为似乎是一时的冲动或情绪化的行为,而不是理性决策的市场行为。尽管存在着学科内容以及方法论上的明显不协调,但是经济学的方法却对研究犯罪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这样的贡献在过去的十年中有所增加。在这篇综述中,我们将探讨经济学对理解犯罪行为的一些最新贡献。由于最近经济学家关于犯罪的许多文献都是经验性的而非理论性的,因此本文更为关注的是经验研究而非理论研究。本文的讨论围绕影响犯罪行为的两大因素展开:(1)刑事司法制度;(2)那些虽然明显区别于刑事司法制度但是对犯罪行为有着潜在影响的其他法律条文。

      作为开始,有必要澄清一下“经济学方法”这一短语的含义。我们认为,以下四个特征将研究犯罪的经济学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区别开来:(1)强调激励在个人决策行为中的作用,无论他们是罪犯、受害者或者执法人员;(2)在非实验的背景下,使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区分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3)注重对宏观公共政策影响的研究,而不是对具体的、小规模的干预行为进行评价;(4)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法作为评价公共政策的标准。①

      强调激励在决策行为中的作用的观点来源于经济学假设:在约束条件下,个体寻求其效用最大化。然而肯定存在与这个假设不符的例子,在犯罪行为的语境下尤其如此,对人类行为的一个貌似合理的概括是:绝大多数人会倾其所有,做到最好。贝克尔(Becker)在1968年提出了第一个关于犯罪行为的现代经济学模型。在该模型中,行动者会事先比较犯罪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他们才会实施犯罪;否则,他们就会克制犯罪。考虑到警力会影响代表犯罪制裁的惩罚和罚款的概率,该模型将刑事司法制度包括进来作为犯罪预期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在该模型中,刑事司法制度通过威慑来减少犯罪行为。自贝克尔的这篇很有影响力的文章之后,涌现出大量关于威慑理论的文献,它们对核心的贝克尔模型进行了许多细化和精炼。

      经济学强调的对特定的犯罪控制政策中真实因果影响的识别也将其与别的研究方法区别开来。诸如警力或监禁规模对犯罪的影响之类的问题是极其难以回答的,因为犯罪率影响打击犯罪的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例如,警察的增加减少了犯罪,但同时犯罪的增加也将导致雇佣更多的警察。如果是这样,那么像普通最小二乘估计这一类标准的相关性统计方法并不能捕捉这些政策的因果影响。更糟糕的是,这些参数估计还会受到计量经济学家所谓的联立性偏误的困扰。尽管存在这一严峻的挑战,近几年经济学家仍然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经济学家发现,刑事司法制度的许多组成部分在减少犯罪方面是有效的,尽管在成本控制方面并不总是有效的。

      对犯罪的经济学分析的第三个显著特点是强调对一般的公共政策影响的研究,而不是对特定的、小规模的政策干预的评估。经济学家通常用地区总量水平作为个人行为的代理变量,这允许他们对不同刑事司法制度下的司法权进行对比分析。这种强调在更为广泛的层面进行分析的方法并不会低估环境的重要性。相反,对那些有兴趣检验贝克尔的理论预测——犯罪实施者对以威慑为形式的激励作出反应——的经济学家来说,其目标是理解一般情况下而不是特定情形下的人类行为。与此类似,对那些对政策评价感兴趣的经济学家来说,通常的目标是提供足够一般的分析,以使其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都能帮助政策制定者。

      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犯罪的第四个典型特征是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经济学理论中,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规范性标准是帕累托效率,在这一条件下,没有任何资源的重新配置方式可以使一个人的福利改进而同时又不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利益。在实践中,经济学家一般会通过权衡其相对于其他备选方案的成本和收益,来评估某个社会项目的合意性。这必然会涉及反事实,或者对在替代方案下可实现的结果之预测,由实证经济分析所提供的有理有据的因果推断在作出这些预测时特别有用。此外,成本收益的比较可以在价格或货币的单一度量中反映出一个决策的许多维度。统一计量单位的思想有其局限性,甚至很多经济学家拒绝承认所有的人类价值都可以折算成货币等价物这一观点。尽管存在局限性,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提供了一个简洁而清晰的规范性准则,这个准则尤其适合有着大量政策选择和需要数亿美元支出的犯罪控制的情形。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如下。下一节将讨论经济学文献中关于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警察、监狱和死刑这三个具体问题的有效性。除了检验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外,一些经济学家对刑事司法制度本身是如何运行的已经进行了研究。虽然本文不可能全面回顾关于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经济学研究,但是种族形象定性这一话题最近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因此下一节将对种族形象定性问题的相关研究进行介绍。第三节回顾了刑事司法制度之外的两种犯罪决定因素的经济学贡献,即携带易隐藏型武器以预防受害和堕胎合法化的影响。这两个问题都是近几年学术界积极争论的领域。

      二、测度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的影响

      司法统计局估计,美国每年在追捕、起诉以及惩罚犯罪分子上要花费将近两千亿美元。衡量这笔支出的有效性对发展良好的公共政策是很有好处的,不论是在分配刑事司法的资金方面,还是决定资金是否更好地用在惩罚今天的罪犯或者花费在预防未来的犯罪上都是如此。

      正如引言中提到的,测度刑事司法制度各组成部分之影响的关键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识别。分离刑事司法制度的因果效应的一个步骤是,排除其他一些与犯罪活动频率有关的影响因素。要做到这一点,经济学家通常模仿医学研究中的经验设计方法。他们比较一组司法管辖区在实施特定政策或者法律之前和之后的不同结果。通过有意识地模仿医学研究,经济学家将接受某种特定政策或法律的人们以及采取某种特定政策或法律的司法管辖区作为处理组,将其与一组没有接受这一特定处理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对比,后者被称为控制组。这种经验设计进行两个维度——变化前和变化后、处理组和控制组——的比较,因此被称为双重差分法。

      双重差分框架的运用并不能确保因果关系的精确度量。这是因为,不像医学实验中的控制组那样,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一些实施特定犯罪控制政策的司法管辖区的选择并不是随机的。首先,司法管辖区所采取的打击犯罪的政策本身通常是该地区犯罪率的产物。例如,当一个地区的犯罪率高时,分配给该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资源通常也更多。打击犯罪的政策既设定了(较低的)从事犯罪活动的激励,同时自身也会对犯罪率作出反应。其次,影响某一具体法律和执法政策采纳的社会和历史因素,也可能直接影响犯罪率。例如,美国南方的社会规范可能导致南方的一些州更加自由地使用死刑,而且除了死刑带来的一些影响外,这些社会规范也可能直接影响南方州的犯罪率。计量经济学家将(打击犯罪的)政策和(犯罪)结果之间的相互作用称为联立性问题,这一问题使得犯罪控制政策对犯罪率影响的估计变得扑朔迷离,如果不能控制这一联立性偏误,将导致对犯罪控制政策影响的估计出现严重误差。因此,我们将根据不同的主题逐一回顾那些处理这些难题的经验性尝试。在探讨监禁人数和死刑的执行对犯罪的影响之前,我们首先关注警察对犯罪影响的研究。

      1.测度警察对犯罪的影响

      关于警察和犯罪的第一代实证研究是横截面研究,比较在同一时点上的司法管辖区之间(一般是城市或州)的警察和犯罪率。卡梅隆(Cameron)在其1988年的一篇全面性的综述文章中写道:这些文章中的大多数得出的结论是,警力水平与犯罪率没有关系或者正相关。这些文章运用横截面方法检验警察对犯罪的因果效应,其结果很糟糕,因为这种方法不能克服联立性问题。高犯罪率的司法管辖区通常会雇佣更多的警察,而犯罪率较低的司法管辖区则只需雇佣较少的警察。早期的研究没有认识到或者处理联立性问题。

      第二代研究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研究的典型特征是两种方法论的创新。首先,研究人员使用样本容量更大、内容更丰富的数据集。与之前只研究来自一组司法管辖区的单一年份数据的做法不同,第二代研究者通常使用一组司法管辖区的多年数据。这些所谓的重复截面数据集允许经济学家同时追踪一个司法管辖区内的犯罪率随时间的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犯罪率差异。因此,犯罪率产生变异的两个来源——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单一管辖区内的不同时间——可帮助识别警察对犯罪的影响。由于重复截面数据拥有更多的观测值,其估计结果更加精确。它们也更不容易产生不可观测的异质性带来的偏误,因为重复截面数据允许在控制变量中同时加入年份和地区固定效应。

      这一研究浪潮的第二个特点是,明确认识到了联立性问题并用相对复杂的计量经济学技术加以克服。经济学家主要使用两种技术: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工具变量法或自然实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指的是变量间的时间先后关系而非真实的因果关系。当第一个变量的变化总体来看发生在第二个变量的变化之前,我们就说这个变量是第二个变量的“格兰杰原因”。②首次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研究警察和犯罪之间关系的是马韦尔和穆迪(Marvell & Moody,1996)。他们先后研究了跨越20年的州和城市的横截面数据,还关注了这些地区的各种人口统计学特征和经济特征。他们的结论显示,增加警察后犯罪量下降了。换句话说,警察是犯罪量下降的格兰杰原因。他们的结论意味着,城市警力每增加10%将使长期的总犯罪量下降3%。

      马韦尔和穆迪(1996)使用了警察和犯罪的年度观察数据,但是年度数据可能遗漏了短期波动,导致警察和犯罪之间的真实关系被低估。例如,年初犯罪的增加可能促使当局稍后雇佣更多的警察。年度观察数据中,任何犯罪的增加与警察的增加是同时而不是相继发生的,因此短期内的因果效应不能被观察到。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对犯罪影响的估计结果偏向于零,更高频或者更高程度的跨时分解数据可以修补这一问题。科尔曼和莫肯(Corman & Mocan,2000)使用来自纽约市的将近30年的月度数据,检验了短期波动的存在性。他们发现的证据表明,政府对犯罪率的升高反应迅速,在犯罪增加后的6个月之内便会雇佣更多的警察。他们还发现,犯罪率对更强监管的反应也同样迅速,并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估计出:警察每增加10%,会导致犯罪率下降10%。这种估计方法得出的警察对犯罪的效应远远强于用年度数据所得到的结果。

      对第二代警察和犯罪的经济学研究作出贡献的另一种计量方法是工具变量法或自然实验。工具变量法帮助计量经济学家克服了(打击犯罪的)政策和(犯罪)结果的联立性问题。与实验室科学家不一样,经济学家不能将受试者随机分配给处理组和控制组。相反,经济学家通常寻找自然发生的现象,创造出在特定公共政策下的近似随机性(冲击)。他们寻找自然实验而不是实验室实验。实际上,经济学家将此类自然发生的现象作为工具变量。

      莱维特(Levitt,1997)提出市长和州长选举的时间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变量。他发现在选举年期间,大城市的警力会增加,这可能是因为提高警力等级为在位者提供了竞选优势。因此,特殊时期警力的增加对犯罪率来说似乎可能是外生的,因为控制其他因素之后,选举并没有影响到对街头犯罪的激励(程度)。选举是一个有效的自然试验,它会引起警力规模的变动,但除此之外对犯罪率来说是外生的。莱维特(1997)将这种方法运用于时间跨度在20年以上的城市重复截面数据,估计出警力每上升10%可导致犯罪率下降3%到10%。这与马韦尔和穆迪(1996)得出的结论非常接近。③

      总而言之,由经济学家展开的第二代研究,为警力的增加能否降低犯罪率这一行为性问题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证据。基于这些证据,经济学家也解决了警力的额外增加是否值得这一规范性问题。利用来自原有样本中截至1992年的数据,莱维特(1997)宣称,多雇佣一名城市警官,在减少犯罪方面的边际收益超过其成本。马韦尔和穆迪(1996)做了类似的计算,但他们认为额外成本(如随之而来的法院和监狱的支出)并不能量化,因此他们拒绝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尽管有这样的疑问,但是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大都市的背景下,额外雇佣一名警官在减少犯罪率方面的边际收益可能超过或等于其边际成本。

      2.测度监禁规模对犯罪的影响

      监禁规模对犯罪影响的研究路径与警察对犯罪影响的研究类似。第一代学者对因果方向的研究不够重视,规范性结论的得出是基于诸如单一的截面数据或全国时间序列之类的相对有限的数据集。在20世纪90年代,由经济学家引领的第二代研究出现了。与对警察的研究一样,第二代研究者运用样本容量更大和内容更丰富的数据集,以及应用计量经济学的技术来分离因果方向。在数据方面,使用重复截面数据变成标准化的做法;在技术方面,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工具变量法的使用,使经济学家再次得到了更有说服力的因果效应估计。

      马韦尔和穆迪(1994)使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对将近20年的监禁和犯罪率的州级数据进行研究,他们发现监禁人数的上升促成了犯罪量的下降。他们的估计表明,监禁人数每上升10%会使犯罪率下降1.5%。来自工具变量法或自然实验的证据也表明,监禁规模有降低犯罪的效应。莱维特(1996)指出,针对州监狱过度拥挤的情况提出的诉讼,可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变量。他证明,当这些诉讼导致缓解拥挤成为一道命令时,州当局就通过释放罪犯或者减少本应被监禁的罪犯来执行。这些诉讼对犯罪率来说应该是外生的,因为在控制其他因素之后,这种诉讼除了通过监禁人数这一渠道之外,并不会影响人们犯罪的动机。换句话说,监狱诉讼可以看做一种自然实验,它能给特定州的监禁率带来接近随机性的变化,而对其他州不产生影响。将这一技术运用于横跨20余年的州际数据后,莱维特(1996)研究发现,由诉讼所引致的州级监禁人数的下降与犯罪的增加同时发生了。他的研究结果表明,多监禁一名罪犯所带来的犯罪数量的减少比马韦尔和穆迪(1994)所预测的要大2~3倍。根据莱维特(1996)的分析,每多释放一名罪犯,将导致每年增加15起犯罪活动。

      另一个关于犯罪率对处罚力度反应程度的检验是由莱维特(1998)作出的,他研究了青少年犯罪司法制度向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转变的严格程度。对这种转变的因果影响的估计由于以下两个因素而变得复杂:一是犯罪倾向随着年龄而变化的事实;二是对青少年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预期惩罚难以作出全面的比较。

      然而,莱维特(1998)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某些州的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实质上远比青少年制度更具惩罚性,然而在其他州却未必是这样。那些向成人刑事司法制度转变更为严格的州没有显现出与其他犯罪影响因素的联系。因此,转变的方式近似于惩罚严厉程度的一个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估计法,莱维特(1998)发现,那些相对于青少年制度来说成年人制度最为严厉的州,相对于那些向成人制度转变只引起惩罚最小增加的州,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下降近30%。

      监禁是一种代价昂贵的惩罚措施。最近的研究表明,监禁一个犯人的费用从25000美元到35000美元不等。④经济学家估计了由监禁“边际的”囚犯所带来的犯罪量下降,使用这些预测,连同成本计算和对犯罪预防带来的货币损失的估计,他们对监禁进行了成本收益的分析。从早期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当对监禁的第二代经济学研究出现时,一个很常见的结论是,监禁的收益足以弥补成本。然而,在这十年间,监禁人数差不多又翻了一番。如果第200万个被囚禁的犯人比第100万个被囚禁犯人的危害性更小,那么现今由监禁带来的社会净收益有可能小于十年之前。最合理的假设是,目前的监禁规模明显处于或高于社会最优水平。

      3.测度死刑对犯罪的影响

      学者、政策制定者及公众对死刑问题的争论已久。实证经济学家也通过尝试检验死刑是否能降低犯罪参与了这一争论。关于该主题的经济学研究也可分为两代。正如前文所讨论的其他研究话题一样,经济学对死刑的第一代研究包括对全国时间序列数据和州级横截面数据的研究,而第二代则是对重复截面数据的研究。死刑研究的独特之处在于,一个急剧且短暂的政策变动,即最高法院暂停使用死刑,将这两代研究划分开来。⑤另外,经济学家关于死刑威慑效应的研究还没有达成共识。

      对全国时间序列数据最著名的研究是埃利希(Ehrlich,1975)作出的,该研究宣称找到了死刑威慑效应的证据。他声称在1932-1970年期间,每执行一例死刑,将会阻止1~8起谋杀,以及大量的抢劫、强奸和财产犯罪。其他研究者对埃利希的论点提出质疑,卡梅隆(Cameron,1994)回顾了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文献。⑥也许最令人不安的一个批评是,如果将样本时期延长至更晚一些,或者去掉20世纪60年代末的数据,则不能发现死刑对犯罪率的影响。⑦

      对横截面数据的研究并不比时间序列数据更能说服研究者。埃利希(1977)对两个州级横截面数据进行了检验,报告的结果与他先前的时间序列数据结果类似。卡梅隆(1994)也回顾了对这项研究的批评。也许最重要的是,就像在对警察和监禁的研究中所看到的一样,横截面数据估计并不能可靠地识别出因果效应,因为一个特定州的刑事司法政策,例如死刑,本身有可能就是该州犯罪率的函数。而且,死刑判决集中于南部和西部州的事实强有力地证明了死刑的使用并不是随机的。此外,对死刑的其他威慑假说进行检验的研究者们发现了相反的证据。例如,贝利(Bailey,1982)报告说,死刑对警察被杀的频率没有影响。因为杀害警察比平民百姓更有可能被判死刑,忽视这一效应将给问题的分析带来麻烦。

      经济学对死刑的第二代研究始于过去的五年内,因为死刑暂停结束后的时期内数据可以获得。所有这些研究都使用了重复横截面数据,但是他们给出的估计范围却比前期的还要广。慕肯和吉丁斯(Mocan & Gittings,2003)运用时间跨度为1977-1997的月度州级面板数据,研究了减刑和死刑的效应。他们的研究结果显示,每增加一例死刑可以减少五起杀人案,而每一人次减刑会带来五起杀人案。与埃利希(1975)的发现相反,他们的研究表明死刑和减刑对其他类型的犯罪,例如强奸、抢劫和财产犯罪没有影响。杰日贝克希等人(Dezhbakhsh,et al.,2003)对一个年度县级数据使用了联立方程方法,研究结果令人吃惊:一例死刑能阻止18起杀人案,该结果的误差幅度为10。其最小估计值,即8起杀人案件,与埃利希(1975)估计的最大值相一致。谢泼德(Shepherd,2004)使用1997-1999年的月度州级面板数据估计了死刑对不同类型杀人案件的效应。她的估计表明,每一例死刑大约能阻止3起谋杀,包括所谓的激情犯罪。最近,谢泼德(2005)指出,死刑的影响会因所在州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她没有把这些差异归结于实证研究的缺陷,而是假设死刑在一些州起到威慑作用,而在其他一些州则加剧了野蛮的暴力犯罪。

      与这些研究者不同,卡茨等人(Katz,et al.,2003)研究了1950-1990年期间的州级面板数据,没有发现死刑会对犯罪率产生影响,却发现代表监狱条件的囚犯死亡率与犯罪率负相关。多诺霍和沃尔弗斯(Donohue & Wolfers,2006)对最近有关死刑研究的实证文献作了十分详尽的回顾,其中对已有研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们在对最近研究所作的重新分析中发现了死刑的威慑效应,这暴露了实证研究的一系列缺陷,说明这些结果对于模型设定细小变化的敏感性。多诺霍和沃尔弗斯(2006)断定,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死刑有威慑效应。

      考虑到相对适度的死刑使用,多诺霍和沃尔弗斯的结论并不算特别意外。1999年,98名罪犯被执行死刑,这比自1976年最高法院恢复死刑以来的任何一年都多。然而,相对1999年被判处死刑的3540名罪犯来说,死刑执行数只占死刑犯的3%。从那时起,死囚犯的人数一直稳步增长,然而死刑执行的步伐却在减缓。例如,2004年被执行死刑的59名囚犯只占死刑判决人数的1.8%。在某一特定年份,新的死刑判决占杀人罪的百分比——杀人者被判处死刑的风险的一个粗略的代理变量——最近几年在0.8%~1.8%之间波动。同时也应注意,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永远不会真正被处死,因此这个数字大大高估了死刑的真实风险。对于一个经常从事犯罪活动的人来说,暴力死亡的风险无疑更高。肯尼迪等人(Kennedy,et al.,1996)估计波士顿帮派成员每年的暴力死亡率在1%~2%之间。莱维特和文卡特希(Levitt & Venkatesh,2000)发现在一个都市帮派中街头毒品贩子的死亡率是7%。对那些乐意承担参与犯罪活动风险的人来说,不太可能受到风险相对较低的死刑的影响。讽刺的是,如果说死刑对杀人有任何威慑作用的话,被威慑住的不太可能是理性的罪犯,而是那些错误地高估了死刑的预期惩罚的非理性罪犯。

      4.种族形象定性

      除了检验威慑的经济学模型和评估某种犯罪控制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经济学家还从理性选择的视角研究了刑事司法制度本身的运作。⑧作为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一个方面,种族形象定性——警察根据司机的种族作为是否要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标准这一做法——受到公众和学者的广泛关注。诺尔斯等人(Knowles,et al.,2001)建立了一个实证模型,以检验种族偏见或者最大化成功搜查数量的目标是否能解释搜查中的种族差异。他们的检验区分了对歧视的两种经济学解释。贝克尔(1957)的模型将种族偏见描述为针对特定种族成员的一种偏好或口味。与此相反,阿罗(Arrow,1973)的模型描述了在统计上进行歧视的行动者,他们根据种族来预测结果,然后依据这些预测作出决策。阿罗的基于信息的模型中的当事人不一定是种族偏见者,这与贝克尔的模型不同。

      诺尔斯等人(2001)比较了各个种族成员被搜查到携带违禁品的概率。如果警察没有种族偏见并且仅仅追求成功搜查数量的最大化,那么被搜查者被发现携带违禁品的概率在各个种族应该是相等的。诺尔斯等人(2001)使用来自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CLU)的数据检验他们的假设,这是一个沿着马里兰州内的一条州际高速公路对所有交通工具进行搜查得到的历时四年的数据。作者不能拒绝在搜查期间警察发现违禁品的概率在各个种族间是相等的假设。他们也不能拒绝成功搜查的概率在其他维度上相等的这一假设,包括司机的性别、车辆的新旧、车辆是否豪华、搜查发生在白天还是晚上等。诺尔斯等人(2001)的估计表明,车辆搜查中的种族差异起因为最大化成功搜查的愿望而不是种族偏见。

      几名经济学家对诺尔斯等人(2001)的发现进行了批评。达马帕拉和罗斯(Dharmapala & Ross,2003)认为,在包含不同的犯罪水平和对罪犯不完美观察的更为一般的模型中,合适的检验需要依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对数据分层。使用诺尔斯等人(2001)的数据,达马帕拉和罗斯(2003)发现,黑人犯重罪的概率更高,而白人有更高的犯轻罪的概率。安东诺维奇和奈特(Antonovics & Knight,2004)也认为,诺尔斯等人用来区分基于偏好的歧视与统计性的歧视的模型对更一般的情形不稳健。相反,安东诺维奇和奈特(2004)预测,如果警官仅仅有统计性歧视,搜查决策应当独立于警官的种族(假设警察是根据地理上的种族随机分配的)。运用来自波士顿警察局的数据,他们发现情况并非如此。经济学家对搜查率的种族差别的解释尚未达成共识。种族和监禁问题可能依然是一个热门且有争议的研究领域。

      这部分介绍的所有文章都把注意力集中于警察是否不公正地对待少数族裔的问题上。与此相反,希顿(Heaton,2006)研究了种族形象定性对犯罪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希顿利用了这样一个事实:新泽西和马里兰那些关注度很高的案件,引起警方操作的大规模改变,这导致了这些州的黑人驾车者被拦下搜查的相对可能性骤减。希顿的证据表明,作为对警察策略改变的反应,黑人偷车者人数相对于白人偷车者人数上升,尽管他没有找到黑人驾驶行为变化的其他方面(车辆碰撞,没有适当约束孩子)的证据。而且,正如所预期的那样,车辆搜查上的变化并没有明显影响非机动车犯罪。

      三、测度刑事司法制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引起犯罪活动产生的因素有很多,刑事司法制度只是其中之一,经济学家还研究了许多其他因素。尽管进行全面的回顾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本节还是会讨论两个这样的因素:易隐藏性武器法律和堕胎合法化。我们专注于这两个主题是因为它们最近受到了相当多的关注,并且牵涉到法律,尽管不是刑法。

      1.测度易隐藏性武器法律对犯罪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后期,针对枪支(管制)政策的争论由旨在限制枪支可获得性的措施部分地向扩大枪支可获得性的法律转变,尤其是针对易隐藏性枪支。这种转变起因于相关的一系列研究,⑨这些研究认为更大的易隐藏性武器的可获得性降低了而不是增加了犯罪。他们的假说是,潜在受害者秘密携带武器具有普遍的威慑效应,因为这种不可观察的预防措施提高了犯罪活动的风险。洛特(Lott)和他的合作者使用双重差分法,比较了某个州在易隐藏性武器法律颁布前后相对于没有颁布这项法律的州的县级犯罪率水平。他们断言,一个州一旦颁布了易隐藏性武器法,特定类型的犯罪率将急剧下降。

      在洛特研究的同时期,关于枪支和犯罪的已有文献集中在枪支管制政策上。经济学家早期对这一问题的许多研究都质疑这些政策的有效性,并推断它们不会成功,因为庞大的二级枪支交易市场的存在意味着枪支管制措施并未有效地限制枪支的可获得性。尽管存在这样的证据,但是洛特假说中假设了相反的观点:易隐藏性武器法可以减少犯罪,因为它们增加了枪支的可获得性。

      许多研究者对洛特的发现提出了挑战,他们批评估计中实证方面的缺陷,并报告说,对不可观测预防的假说进行另外估计后得到了相反的证据。第一,达根(Duggan,2000)的研究表明,当把同一个州内各县之间相互独立的假设放松之后,洛特和马斯特德(Lott & Mustard,1996)的估计缺乏统计上的显著性。第二,洛特的估计似乎存在遗漏变量偏误。达根(2000)证明,实施易隐藏性武器法律的那些州的犯罪率在该法律通过前就开始下降了。第三,艾瑞斯和多诺霍(Ayres & Donohue,1999)扩展了洛特的原始样本,以包括最近颁布的易隐藏性武器法律,在这个更大的样本中,他们发现该法律和犯罪率之间没有相关性。第四,其他研究人员进一步检验了易隐藏性武器假说的行为含义。例如,当罪犯与一个陌生的受害者直接对抗时,受害者可能携带的易隐藏性武器应该对犯罪有着最大的威慑效应。街头抢劫是这类犯罪的最好例子。然而,洛特和马斯特德(1996)最初估计的特点是,该法律对杀人和强奸有很大的影响,而对抢劫的影响要小得多。但是,在艾瑞斯和多诺霍扩展后的样本中,易隐藏性武器与抢劫正相关。此外,路德维格(Ludwig,1998)预测,该法律竟然使得罪犯对那些没有携带预防性武器的受害者产生替代作用。因为法律没有授权青少年可以拥有易隐藏性武器,因此它应该会促使犯罪分子寻找更年轻的受害者。路德维格(1998)却发现相反的证据。他报告说,与该法律的通过相联系的是比成年人受害者数量下降幅度更大的青少年受害者数量的下降。

      2.测度堕胎合法化对犯罪的影响

      经济学家对犯罪的绝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刑事司法和公共政策干预对犯罪的短期影响。多诺霍和莱维特(2001)提供的证据表明,一个更早期的政策改变——20世纪70年代的堕胎合法化——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犯罪率的空前下降可能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将犯罪与堕胎相联系的理论是很直白的。大量的社会科学研究都表明,不被需要的孩子在成长中更易面临不利的生活环境的风险,包括参与犯罪活动。如果堕胎合法化使得不被需要的孩子数量减少,那么20年之后,当这些孩子到了犯罪高峰年龄时,将会有更少的人面临犯罪的风险。⑩

      多诺霍和莱维特(2001)提出6种不同类型的经验证据支持这一猜想:(1)基于已有的对堕胎影响的估计和打算堕胎的妇女的分布进行参数校准;(2)全国时间序列数据;(3)比较早期实行堕胎合法化的州和那些在“罗诉韦德案”(Roe v.Wade)(1973年)之后堕胎才合法化的州之间的犯罪变化趋势;(4)比较堕胎在全国范围内变得合法之后,高堕胎率与低堕胎率的州之间的犯罪类型差异;(5)分离出那些在堕胎合法化之后出生的人在高堕胎率的州犯罪的减少;(6)分析年龄的变化与堕胎之间的相关性。这些分析中的每一个发现都与所提出的理论一致。多诺霍和莱维特估计,与继续维持堕胎非法这一反事实的情况相比,堕胎合法化在20世纪90年代减少了10%~15%的犯罪。

      这些研究结论在学术界内外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许多文章已经证实并拓展了原有的发现。与利和沃尔弗斯(Leigh & Wolfers,2000)利用澳大利亚数据所得出的结论一样,阿马蒂亚·森(A.Sen,未发表的论文)在加拿大的数据中也发现了堕胎和犯罪之间的类似关系。波普-伊莱切斯(Pop-Eleches,2006)证明,罗马尼亚的堕胎禁令导致了犯罪活动在当地的上升,这和该理论一致。查尔斯和史蒂文斯(Charles & Stephens,2006)通过对“监测未来调查数据”(Monitoring Future Survey Data)的分析,发现堕胎合法化和更少的青少年非法药品的使用有关。索伦森等人(Sorenson,et al.,2002)认为堕胎合法化导致了青少年凶杀案的减少。

      乔伊斯(Joyce,2003)认为,堕胎合法化很大程度上只不过将原来的非法堕胎替换为合法堕胎,这样我们就看不到堕胎合法化对犯罪的影响。他认为,全国时间序列中逮捕量在年龄上的波动并不支持堕胎假说,并且证明当样本被限制在1985-1990年时,堕胎与犯罪的联系消失了。

      多诺霍和莱维特(2003)对乔伊斯的观点进行了回应,指出合法化确实增加了堕胎数量。他们认为乔伊斯(2003)文章中的另外两个观点,就像人造霹雳可卡因使用的急剧增加一样,只有在堕胎合法化之后出生的第一批人群到了犯罪高峰年龄时才集中爆发。乔伊斯使用双重差分估计方法,比较了“罗诉韦德案”之前,实施和没有实施堕胎合法的州中那些在合法化之前和之后出生的人群。乔伊斯仅仅采用了1985-1990年的犯罪率来报告研究结果。当多诺霍和莱维特把同样的分析拓展到包括所有数据可得的年份,研究相同出生日期的人群时,结果和他们最初所宣称的一致;乔伊斯所得出的相反的观点似乎是他把样本限制在犯罪高峰年份的结果。

      在最近的一个广泛流传的工作论文中,富特和格茨(Foote & Goetz,2005)对多诺霍和莱维特(2001)的6种证据中的一种提出了挑战,即根据不同年龄对逮捕率的分析。富特和格茨指出,多诺霍和莱维特的原始论文中最后一个表格标记错了——正文中暗指,在分析中控制了州年之间的交互项,但事实上却没有。富特和格茨接着证明,当根据不同年龄检验逮捕率时,结合了三个特征的模型设定——将州年之间的交互项作为控制变量,使用人均逮捕量的对数(而不是逮捕总量的对数),使用比多诺霍和莱维特(2001)中所涵盖的年份更广的数据集——将会消除堕胎合法化的所有影响。多诺霍和莱维特(2006)对此回应道,测量不准确的堕胎率和对包含州年互动项的数据的较高需求相结合,事实上移除了堕胎率内涵的所有信号。他们证明,即便使用富特和格茨(2005)中首选的模型设定,三个调整——使用更加精确的堕胎数据(它根据妇女所居住的州来测量堕胎,而不是实施堕胎合法化的州);修正了出生到青春期之间人口的跨州迁移;更加仔细地匹配了逮捕数据中的年龄和合法堕胎——导致估计结果与多诺霍和莱维特(2001)论文中原始估计结果一样大或更大。

      过去的十年见证了用实证经济学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复兴,在理解刑事司法制度的构成要素,如警察、监狱、死刑等的影响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此外,有关种族形象定性、易隐藏性武器和堕胎合法的新假设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某些方面,如增加警察的影响,经济学家已经达成了共识。对于其他大多数问题,仍然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这使得该课题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成为一个热门的研究领域。

      本文译自美国《法律与社会科学年评》(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2006年卷。

      ①并非所有的犯罪经济学研究都是由经济学家所作出的,许多非经济领域的研究者也作了一些符合广义经济学方法定义的研究(如Bushway,2004)。

      ②一个经常被用来解释真实的因果关系和格兰杰因果关系之间区别的例子是圣诞贺卡(Kennedy,1998)。圣诞贺卡在12月25日之前到达邮箱,因此,它们是圣诞节的格兰杰原因,但是真实的因果关系却是相反的:圣诞节的即将来临使得人们去邮箱发贺卡。前瞻性行为导致真实因果关系和格兰杰因果关系出现了分歧。

      ③经济学家继续研究了警察和犯罪之间的关系,McCrary(2002)指出,选举周期引起了警力规模足够多的变异来测度它对犯罪的影响。他认为,如果测量适当,该工具变量的不精确性排除了关于警察对犯罪的因果效应的推断。作为回应,Levitt(2002)证明了,即使采用另一个可替代的工具变量,即消防队员的数量,对警察对犯罪的影响的估计也是负的并且显著。通过检验近期联邦政府对雇佣当地警察的补贴的影响,Evans & Owens(未发表的手稿)也发现了和Marvell & Moody(1996)以及Levitt(1997,2002)类似的估计结果。

      ④费用数据分别来自Dilulio & Piehl(1991)和Donohue & Siegelman(1998)。

      ⑤Furman V.Georgia(1972)指出,最高法院认为佐治亚州的死刑条文存在制度性缺陷,因为它面临着执行过程中的武断专横和反复无常的重大风险。在Gregg V.Georgia(1976)看来,最高法院认为死刑并不总是残酷和极端的惩罚,并且对佐治亚州法规的修订纠正了它的制度性缺陷。

      ⑥在Gregg V.Georgia(1976)中,甚至主张死刑要符合第八修正案的最高法院,也对争论进行了评论。关于对威慑效应的估计,最高法院认为:“大量评估死刑作为对潜在犯罪者的一种威慑的价值的尝试,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估计结果尚无定论。”

      ⑦参见Passell & Taylor(1977);Klein et al.(1978);Leamer(1983)。

      ⑧参见Levitt & Miles(2006)对该文的评述。

      ⑨具体参见Lott & Mustard(1996);Lott(1998);Lott & Landes(1999)。

      ⑩除了人群构成的这一变化之外,另外一个事实是,堕胎合法化之后孩子出生的绝对数大约下降了5%(Levine et al.,1999),这也将进一步自然地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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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对理解犯罪的贡献_犯罪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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