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医疗保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请教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单位为每季度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没有找保险公司投保),对于符合公司规定的医疗报销直接从计提中支出。请问:①这部分计提的补充医疗资金是否可以企业自己管理?②每个年度计提的而没有支出的余额,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必须要纳税调增? 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综上可知,企业交纳的由社保局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其他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问:我公司新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销售发票,建筑施工方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也提供了工程发票,而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自己购买的建筑材料也要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单位自行购买的材料是否也要纳入建筑方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那么地税部门对建筑材料开具的发票我单位如何处理,因为我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已经取得了相应合法的销售发票。 答: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已明确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职工作为企业职工并入职工薪酬核算,那么该部分发生的薪酬支出是否作为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若作为基数,该部分调整是从2014年初进行调整还是从7月1日进行调整,职工薪酬的发生额和余额是否该追溯到年初? 答:劳务人员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纳入“职工薪酬”范畴,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但一般企业设置单独的明细科目如“劳务人员费用”等,而不在明细科目“应付工资”中核算。 对于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计提基数是工资总额,一般基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所以劳务人员的相关费用不作为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的计提基数。 问:某公司为工业企业,最近几个月公司停产,但公司车间仍有水电费、折旧费用、人工费用和设备维修领用的材料消耗等停产后这些原本计入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材料消耗和维修费用等等现在应该在哪个科目归集呢?停工期间的车间和期间费用是否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中? 答:如果停产是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那么水电费、折旧费用、人工费用和设备维修领用的材料消耗等应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如果停产是季节性等正常原因造成的,那么水电费、折旧费用、人工费用可以计入制造费用,等生产产品的时候再转入生产成本。但生产车间设备的日常维修费不能计入制造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摘自《财会月刊》(武汉),2014.12上.118~119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久未售出,公司将未售出的房屋对外出租,收取部分租金。请问将未售出的开发产品出租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出租一段时间后,我公司拟将出租的开发产品再进行销售,这种情况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租金收入。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未出售的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应对租赁期间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出租的开发产品再进行销售的,应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为员工发放了供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以及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以及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为员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而“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因此,供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 问:我公司去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销售业务。今年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将一部分场地对外租赁,收取一定数额的租赁费。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未将服装销售收入与租赁收入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我公司将这两类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如果我公司今年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在年审时是否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未分别核算服装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即使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摘自《中国税务》(京),2014.12.54~55询问补充健康保险_补充医疗保险论文
询问补充健康保险_补充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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