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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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邓拓先生在北大讲课时指出:“旧中国农村土地分配极不合理,约占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60%到80%的土地”(注:邓拓著:《旧中国的阶级关系与土地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1982第3期。)这种观点在学术界、政界相当普遍,直到90年代,有的论著仍然宣扬这种观点。但这种观点是否合乎实际呢?这是个重大原则问题,有必要明辨是非。

最近十余年来,我们查阅了各省土改档案及农村调查资料,了解各省土地分配的实际情况与上述观点差距很大。如果从全局看,我国地主富农并没有据有全国60%到80%的耕地。下面让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一、土地分配情况

众所周知,在土改时期,各省各地区都进行了农村阶级关系的调查。这类农村调查资料,是我们研究旧中国土地关系的基础。现在试根据各省土改档案及农村调查资料,具体分析旧中国各阶级的土地分配问题。

1.川、康、滇、黔四省土地分配情况 据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汇综,在四川、西康、云南、贵州4省532县13,477乡中,占农户7-8%的地主、富农,据有50%以上的耕地。而占4省农户总数77%的中农、贫农和雇农,仅仅有40%多一点儿的耕地。(注: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地区土地改革资料选编》(下)第1001页。)以上是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汇综各县、乡农村调查的结果,这些资料是土改时期4省500余县13,000余乡挨家挨户调查所得,并经群众自报、公议反复核实,由乡、县政府层层上报,最后由西南局农工部汇综的。4省土地关系数据第二个特点是代表范围广泛,它包括4省中500余县13000余乡,占四省农村人口81%以上,包括土地1亿6千多万亩,占4省土地总数90%以上。以上数据完全可以反映川、康、滇、黔4省土地分配的实际情况。

2.湘、鄂、豫、赣、粤、桂6省土地分配情况 据中共中南局土改委员会调查汇综,在中南6省97县100个典型乡里,其土地分配存在三种不同情况:第一类有41乡属于土地高度集中区,这里地主、富农田地最多,占农户7%的地主、富农,据有60%以上的耕地。而占农户总数67%的中农、贫农和雇农,仅仅占有21%的耕地。(注:中南区土改委员会编:《中南区六省九十七县一百乡调查统计表》28-32页。)第二类的44乡属于一般土地集中区,在这里,占农户总数6%的地主富农,据有27%的土地。而中农、贫农、雇农合计占农户的77%,只有51%的土地。(注:中南区土改委员会编:《中南区六省九十七县一百乡调查统计表》28-32页。)第三类15乡,属于土地占有分散区,在这15乡里,占农户5%左右的地主富农,只有25%的土地。(注:中南区土改委员会编:《中南区六省九十七县一百乡调查统计表》28-32页。)以上土地占有数据是中南6省土改委员会在6省97县100个典型乡抽样调查结果。在这100个乡里,共有农户56,499家,221,315人,耕地539,265亩。其调查范围虽然与西南区不同,但这100个乡,具有典型代表性,调查数据可以反映中南6省三种不同的土地分配情况。

3.华东苏南、浙、皖、闽235县6市郊区土地分配情况 在这些地区,占农户总数5%地主、富农,据有33%的耕地,占94%的中农、贫农和雇农,仅仅有66%的耕地。(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编:《土地改革前华东农村土地关系》。)以上数据是江、浙等省土改委员会实际调查的结果,包括的范围很广。如苏南数据来自77县,含耕地2,492,679亩,农村人口1,150余万,完全可以代表苏南各县情况。其他3省资料涉及范围虽小,但调查数据皆有代表性。

4.辽、吉、黑3省中之3县2区6村土地分配情况 据土改时期调查,在东3省3县及2区并6个村里,地主、富农占农户总数的11%强,却占有67%的耕地。中农、贫农、雇农占农户总数的88%,仅有32%的耕地。(注:开原县方志办公室:《开原县土地改革运动》。辽阳县党史办公室:《辽阳县土地改革》。中共辽中县委:《辽中三个月初步完成土改报告》。中共咸阳地委档案一号全宗008号案卷。中共渭南地委档案一号全宗96号案卷。《东北农村调查》第3、18、19、41至16页。《宁夏土改委员会统计表》。《甘肃土改文集》第296-331页。)以上关于东三省之土地数据,主要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宣传部汇编的《东北农村调查》及辽阳、辽中县土改总结,在3县及2区并6个村当中,共有耕地3,546,367亩,人口1,138,556人,其耕地占东北总面积1.4%,人口占2%左右。因此这个数据代表面很小,只有一定参考价值,不能反映东北全局问题。

5.陕、甘、宁、新4省中的69县4,000余乡土地分配情况 据调查,在以上4省64县的4,000余乡里,地主、富农占农户总数的7%左右,据有35%的耕地。中农、贫农、雇农占农户总数94%,仅仅有64%的耕地。以上数据来源有三:新疆的资料是根据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宣传部调研室编的《南疆农村社会》,最初发表在1954年的《新疆日报》上。陕西省的数据根据陕西省档案馆在土改时期咸阳、渭南地区26县《土改前后各阶级土地占有统计表》,两个地区26县共1,600余乡,人口5,113,000,共有耕地10,900,000亩,可以反映陕西全省问题。关于宁夏土地数据,是根据土改档案《土改总结统计表》归纳的,其中包括耕地340余万亩,农村人口659,612余户,完全能反映全省实际情况。甘肃省的数据是根据武威、平凉、定西三个专区26县的土改总结统计出来的。这26县共有农业人口4,007,666人,占全省总人口40%左右,可以反映全省面貌(注:开原县方志办公室:《开原县土地改革运动》。辽阳县党史办公室:《辽阳县土地改革》。中共辽中县委:《辽中三个月初步完成土改报告》。中共咸阳地委档案一号全宗008号案卷。中共渭南地委档案一号全宗96号案卷。《东北农村调查》第3、18、19、41至16页。《宁夏土改委员会统计表》。《甘肃土改文集》第296-331页。)。

6.冀、鲁、绥3省55县2,000余乡土地占有情况 据土改时期调查,在河北、山西、绥远3省2000多乡里,地主、富农占农户总数6%,据有27%的耕地。中农、贫农、雇农占农户总数的88%,仅有71%的耕地。关于山东省山地关系的数据,根据《山东农村经济调查资料汇编》(1952年),这本资料重点是写土改前后山东省二十多县农村阶级的变化。调查包括老区、半老区及新解放区,调查的数据可以反映山东全省土地占有关系。绥远省的土地分配,是根据1952年绥远省《土地改革基本情况统计表》(注:绥远省农民协会编《土地改革基本情况统计表》。)。

以上分别说明了全国各地区土地分配情况,为了便于了解全局,现在把各省土地分配总的情况,统一列表说明如下:

表中罗列全国24省991县10,000余乡土地分配情况,就全局看土地分配大体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类是土地不太集中区,包括川、康、滇、黔532县,苏、浙、皖、闽353县,陕、甘、宁、新69县,冀、鲁、绥55县、及湘、鄂、豫、赣、桂、粤中的59乡,以上地区合计有农业人口117,000,000,耕地100,000,000亩以上,占表中罗列土地总面积九成以上。在上述地区内,地主、富农占农户总数6-10%,据有耕地28-50%。表中反映的第二种情况是土地高度集中区,包括东北3个县、2个区和6个村及中南6省中41乡。在这里,占农户9%的地主富农,据有65%的土地。但是,这种土地高度集中区包括的范围很小,户数甚少,没有代表性,不能反映全国问题。因为表中罗列的东北3县2区6村及中南41乡土地集中区,总计有耕地360余万亩,农户4万余家,占表中调查区的2-3%,不能据此说明全国土地占有情况。

我们的结论是:占全国农户6-10%之地主富农,据有28-50%的耕地。占农户90-94%的中农、贫农、雇农,仅占有50-72%的土地。

二、土地经营方式

1.出租经营 我国土地采取三种方式经营:一是出租,二是地主雇工经营,三是自耕农自己动手经营。从全局看来,出租之土地所占比例最大。据苏南土改委员会调查,在江苏省南部20县,1,292乡里,各阶级出租土地情况如下:

从表中可知,在江苏南部20县的129乡中,地主及宗族土地出租最多,占总数83%以上。富农出租土地占27%。但各县地主出租土地比例不同,苏州专区地主出租土地比例最大,一般占90%以上。常州地区次之,占70-80%。镇江专区占60-70%(注:《苏南土改文献》第489页。)。

浙江省地主之土地也多数出租。据临安专区36个典型村调查统计,地主共有耕地11,650亩,出租9,897亩,占总数73%以上(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编:《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6页。)。在丽水专区的两个行政村,地主有耕地897亩,出租889亩,占总数99%。中农有耕地171亩,出租105亩,占总数61%。小土地出租者有耕地64亩,出租60亩,占总数92%(注:《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8页。)。在嘉兴县塘汇乡,地主有耕地2,495亩,出租1,294亩,占总数的51%以上(注:《浙江省农村调查》第78、79页。)。绍兴县鉴湖乡4个村,地主有耕地292亩,出租220亩,占总数77%(注:《绍兴鉴湖乡农村调查》。)。

在安徽省的芜湖、铜陵、宣城之6个典型村里,地主拥有耕地3,751亩,出租3,230亩,占总数86%。富农有田2,011亩,出租1,281亩,占总数63%(注:《安徽省农村调查》第78页。)。在阜阳、怀宁、六安、肥西、来安、涡阳、霍山、滁县、宿县、蚌埠等10县的13乡里,地主阶级出租土地占其土地总数的56%,富农出租土地占其总数的16%以上(注:《安徽省农村调查》第25、26页。)。在宿松县柳坪乡,地主有耕地560亩,出租542亩,占总数98%。富农有耕地344亩,出租201亩,占总数58%(注:《安徽省农村调查》第57页。)。

四川省地主之土地也大部分出租。据地政学院调查,在1940年前后,成都平原各县,地主出租土地占总数80%以上。川西南各县,地主出租土地占85%。川东各县,地主出租土地77%。川西北各县,地主出租土地占57%。(注:郭汉鸣等著《四川租佃问题》第18页。)。

湖南省长沙榔梨乡,地主有耕地共21,051亩,出租16,843亩,占总数80%。富农有耕地11,176亩,出租2,731亩,占总数24%(注:新湖南报社编:《湖南省农村情况调查》18页。)。宁乡县第四区洋泉乡第八保,地主有耕地17,880亩,出租6,895亩,占总数59%。富农有耕地3,098亩,出租933亩,占总数30%。邵阳县震中乡第17保,地主有耕地2,754亩,出租2,595亩,占总数94%。富农有耕地908亩,出租464亩,占总数51%(注:《湖南省农村情况调查》第89-94页。)。衡阳县第六区第六保,地主有耕地546亩,出租465亩,占总数84%(注:《福建省农村调查》第62页。)。富农有田65亩,出租45亩,占总数73%(注:《福建省农村调查》第72页。)。

福建省福安县南塘保,地主有耕地226亩,出租196亩,占总数86%。富农有耕地114亩,出租80亩,占总数70%。在古田县七保村,地主有田201亩,全部出租。富农有耕地39亩,出租36亩,占总数91%。(23)

山东省的莒南、赣榆县3个区,地主出租土地占其总数的42%。富农出租土地占其总数的8%(注:《山东省农村调查》第15页。)。在沭水及临沭2县3个区,地主有耕地6,696亩,出租4,014亩,占总数61%。富农有耕地707亩,出租429亩,占总数60%以上(注:《山东省农村调查》第56页。)。

在甘肃省镇原县开边区,地主有耕地5,821亩,出租4945亩,占总数80%(注:《甘肃土改文集》第450、452页。)。

在吉林省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地主有耕地15,010亩,出租13,400亩,占总数93%(注:《东北农村调查》第41-42页。)。黑龙江省拜泉县时中区,地主有耕地63,627亩,出租52,934亩,占总数84%(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8页。)。双城县永乐村,城居地主有田9,618亩,全部出租。乡居地主有耕地2,508亩,出租2,165亩,占总数86%(注:《东北农村调查》第72页。)。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铺,地主有耕地7,179亩,出租5,948亩,占总数82%。富农有耕地8,497亩,出租4,200亩,占总数49%(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12页。)。

从上述情况看来,在江苏等10省143县1,320余乡中,地主平均出租土地占其总数78%以上。可见地主阶级虽然有田,决不是用来发展农业生产,而是利用土地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

2.雇工经营 全国各地还有一些耕地由地主、富农雇工经营,雇工最多者是东北3省地主、富农。例如拜泉县时中区,共有富农126家,总计有耕地36,331亩,租入12,503亩,又出租4,226亩,自己实际经营了44,598亩,总计雇长工424人,短工1,000以上,平均每家雇长工3至5人。同时还有自家劳力305人,平均每家投入整劳力4个以上(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9页。)。双城县永安乡的4屯中,共有富农16家,有耕地2,875亩,全部由自己经营,合计年雇长工20人,自出劳力26人(注:《东北农村调查》第72-74页。)。绥化县四方台的张继光,有耕地350亩,雇长工2人,自出劳力4人。克山县于莲屯富农张德财,有350亩出租,又租入700亩,年雇长工6人,自出劳力5人,雇短工数百人次,共同经营700亩田(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46-147页。)。绥化县津河尹家乡,经营地主孙维泰,有耕地11,500亩,出租8,500亩,自耕3,000亩,年雇长工15人,自出劳力6人(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24-125页。)。克山县长发屯地主仇芳廷,有耕地3,000亩,自种1,200亩,雇长工11人,并用大量短工(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34-135页。)。海伦县福海三马架屯刘玉章,有耕地2,500亩,自种1,500亩,雇长工11人,短工若干人(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36-138页。)。同屯马德祥,有耕地2,500亩,自种1,000亩,雇长工20人经营(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36-138页。)。经营地主汪学玺,有耕地1,310亩,自营400亩,雇长工4人(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36-138页。)。富裕县地主杨致洪,有耕地4,400亩,自种800亩,雇长工6人(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31页。)。

在山东省的莒南、赣榆两县的6村中,经营地主之土地92%是雇工经营(注:《山东省农村调查》第21-22页。)。在临沭及沭水县富农土地1.39%是雇工耕种(注:《山东省农村调查》第66页。)。

江苏省富农土地也雇工经营。在无锡县,富农土地有82%雇工经营。江宁县富农土地87%雇工经营,丹阳县富农土地82%由雇工经营,江阴县富农土地87%由雇工经营。据苏南土改委员会调查,在江苏省南部20县1,292乡中富农土地,平均有825是雇工经营(注:《苏南土改文献》第504页。)。

浙江省富农的土地,也多是雇工自家经营。在临安专区36个典型村里,富农共有耕地2,811亩,雇工自种1,437亩,占总数51%。在嘉兴县唐汇乡41村中,富农共有耕地950亩,雇工经营791亩,占总数82%。在绍兴县临湖乡4个村里,富农有耕地565亩,雇工经营了185亩,占总数32%。在衢县白渡乡,富农有627亩,雇工经营273亩,占总数61%(注:《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9-140页。)。

在安徽省当涂县连云保,4户富农有耕地196亩,雇长工30人经营(注:《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12-113页。)。在蒙城、阜阳、涡阳、颍上4县的5乡里,富农140家有耕地3,788亩,出租940亩,还有848亩雇工经营(注:《安徽省农村调查》第23-25页。)。

在新疆英吉沙县喀拉苏村,地主共有耕地601亩,自种45亩,余396亩雇长工经营(注:《南疆农村调查》第69页。)。在莎车县第四区第四乡,地主有耕地2,373亩,雇工种2,195亩,占总数71%(注:《南疆农村调查》第33-34页。)。

使用土地第三种方式是农民动手耕种自己土地,各省、县、区、乡皆有,姑不一一列举。

以上是苏、浙、皖、鲁、吉、黑、新七省44县若干区、乡、保地主富农雇佣长短工经营土地情况,从全局看,地主富农直接雇工经营农业是少数,无论城居地主或乡居地主,大多数人都是出租土地剥削农民,并不参与土地经营农业生产活动。

3.中国土地使用方面的分散零细化 地主阶级虽然掌握大量耕地,但是,除了龙江、吉林省地主外,他们皆非集中自己经营,而是分散出租,佃农由于贫困,也只能种少量耕地。自耕农由于资金短缺,用地也很少。据江苏南部土改委员会调查,在苏南20县1,292乡里,各阶级每家平均使用耕地面积如下:

从表中可知,在江苏南部的20县1,292乡里的经营地主,平均每家经营19亩土地,平均每人耕种3亩多地。富农每家经营24.5亩田,中农每家经营13亩,贫农(内含大量佃农)用地最少,平均每家6亩左右。

江苏北部各县农民用地也很少,如在淮安县石塘区砖侨乡,有一个拥有1,800亩的刘家圩,这些土地分散在几十个庄子里,分别出租给300多家佃户,每户3、5、7亩(注:《苏北土改文献》第213页。)。在如皋县的32乡里,每家平均用地10亩以下者最多,占总数67%,每家用地10-30亩者,占总数31%,每家用地30亩以上者,占总数3%(注:《苏北土改文献》第227页。)。

浙江省农民用地也很分散细小,如嘉兴县塘汇乡中农姚金才有田18亩,共分6块,最大块5亩,最小的仅8分3厘。本乡另一中农姚有宾有田14亩,共分6块,大块6亩,小块3分。中农张松有田11亩,大块5亩,小块8分。佃农李宾全租田8亩2分,共分为5块(注:《浙江土改文献汇编》第329页。)。

四川省农民用地也很分散细小,如新津县陈坎乡31家田主有耕地439亩,自家经营221亩,分成数十块,每块平均3至5亩。另又出租28亩,也分很多小块,每块1亩或半亩(注:《四川月报》第2卷第4期。)。

福建省农民用地也很分散零碎,如福清县的自耕农,每家平均占有15亩田。罗源县的自耕农,每家平均有田10亩。他们不仅耕地少,而且每家之田分成几块(注:郑林宽著:《福建省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

山东省人多地少,抗战前农民每家平均用地在10亩以下者占总数39%。用地10-20者占总数23%(注:民国25年3编《中国经济年鉴》第5章。)。在抗日战争以后,山东省人多地少状况仍未改变。在1945年,山东17县21村里,43%的农户平均有田15亩,40%的农户平均每家只有7亩左右耕地(注:《山东省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

甘肃省土地也很分散,农民每家占田也很稀少。在平凉地区,11县620乡的120万农业人口中,贫农每家平均用地1亩9分。雇农平均每家用地9分(注:《甘肃省土改文集》第434页。)。在靖远县中路乡,贫农250家,共用耕地2,896亩,平均每家11.9亩(注:《甘肃省土改文集》第534-536页。)。甘谷县东南区巩家石滩村中农46家,共有田394亩,户均8.5亩(注:《甘肃省土改文集》第534-536页。)。

东北吉黑两省耕地较多,农民用地面积比较大。例如拜泉县时中区,贫农平均每家用地26亩(注:《东北农村调查》第18-19页。)。在宾县常安区,中农平均每家用地79亩,贫农平均每家用地34亩(注:《东北农村调查》第31页。)。密山县半截河区,中农平均每家用地54亩,贫农平均每用家地6亩1分(注:《东北农村调查》第83页。)。

辽宁省辽中县,中农平均每家用地37亩,贫农平均每家用地9.9亩(注:辽中县委:《辽中县三个月初步完成土改报告》。)。辽阳县首山铺,中农平均每家用地33亩,贫农平均每家用地8亩(注:《东北农村调查》107页。)。

吉林省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中农户均用地36亩,贫农户均用地3亩2分(注:《东北农村调查》18-38页。)。

以上是10个省45县1,954乡5个区的农民使用土地情况,每户最多用地70亩,少者不够1亩,多数是10亩以下。农户不仅用地少,而且这几亩或十几亩耕地又分散成几块。由于土地少又分散,无法形成规模经营,生产效率很低。

为什么我国土地使用方面特别分散零碎呢?第一,我国传统的诸子共同分家析产是土地分散的直接原因。例如吉林省长春地区明亮塔的刘万山家,清道光年间共有田5,000余亩,由于刘万山的子孙多次分家,到民国32年(1943),仅剩下20亩,10亩自耕,10亩出租。又如绥化县蔡家窝堡有一个大地主,最初家里有田4,000亩。光绪30年(1904),兄弟间分家。民国八年(1919),第二次分家。民国22年(1933),第三次分家,共分成14户。当时拥有170亩者六户,有400亩者八户。后来,各户受灾荒、疾病、抢劫及缺乏劳动力、赐博等原因,其中有的户已经破产,沦为佃农,有的仍有耕地,变成小地主或中农(注:原尾子治著《关于满洲农地集中分散研究》第60-76页。)。总之,清朝一个拥有4,000亩田之大地主,经过百年分家及其他变迁,最后成为几十家,土地分成几十块。第二,由于农民的贫困,他们无力进行大规模农业经营,一斗牛,一两个劳力,只能耕种8到20亩田。第三,从全局看,中国山多平地少,因此农民只能在山谷或坡度小的地方开垦,除了全国几大平原外,大片田地较少。第四,土地买卖频繁,造成地权分散,田块细小。土地买卖的过程实际也是土地集中与分散过程,由于土地面积从大到小的变化,因此使用土地也就分散零碎。

三、结束语

综合以上的分析论证,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第一,从全局看,旧中国之地主、富农只占全国28%到50%的耕地,他们从来没占有60%以上之耕地,但个别县、乡是例外。

第二,地主、富农虽然占有大量耕地,但大多数地主、富农并不直接经营,而是将土地出租,进行地租剥削,而不发展农业生产。

第三,中国土地使用非常分散零细,小农经济发达,直接生产者无力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因此旧中国农业生产率很低,单位面积产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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