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结算将由企业提示结帐_汇算清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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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本文总结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账前的提示事项,供大家参考。

工资、薪金

扣除标准: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去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特别说明: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1月、5月的规定,其效力值得商榷。

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基于谨慎原则,可选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于去年12月31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能税前扣除。

特别说明:1.应按照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进行税前扣除。2.企业为个人购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扣除标准:去年12月31日前转至专门的托管机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和支付证明。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特别说明:企业需关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应税义务,注意缴纳的基数和比例;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基于据实扣除原则,对暂付的支出款项进行清理并获取去年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职工福利费会计上不再要求计提,税法上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上采取实际发生,工资、薪金2.5%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的办法。

特别说明:1.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2.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3.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4.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010年7月1日前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特别说明:基于谨慎性原则,提请在2010年取得日期为2010年内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业务招待费

扣除标准: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的是其是否属于招待事项。对于员工聚餐,可以适用福利费,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特别说明: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扣除标准:应准备完备的凭证,如说明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的资料及支付凭证等。如果是外部会议,应附上会议邀请函。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资料不全时,出现误归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外部服务公司承担举办会议的,资料也必须严格符合上述要求。

特别说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虽已全文作废,但企业在发生此项支出时,应能提供相关、合理、实际发生的凭证。

承担员工或第三方的税费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承担的境外单位的营业税与预提企业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认为是一种商业约定,但不能以此佐证可以税前扣除。争取改变合同条款中金额的表达方式,将相关税款考虑进双方约定的工资(交易)金额中。

特别说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境外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判定原则改变,相应的成本往往由中国的劳务购买方(境内单位)承担,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往往也转嫁于境内单位承担,能否扣除成为关键。

员工出差费用、通信费用、交通费用等

扣除标准:在上述一般性要求中,已提及票据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应告知员工将上述费用于去年12月31日前入账,否则会出现违背权责发生制而不被认可的情形。出差费用的报销,应提供完整的证据,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避免被认为借出差名义发放补贴的情形。出差补贴标准应有完整的企业规范文档支持。

特别说明:1.出差补贴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标准。2.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佣金及手续费

扣除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未能够清楚地说明佣金和手续费定义及适用的主体,对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企业发生的财务上记录为“佣金”或“手续费”的科目,我们理解并不一定属于受列支限制情形,建议灵活使用,不致陷入5%扣除限额的争议。

特别说明:1.企业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取得合规付款凭证。

预提性质的费用

扣除标准: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2009年、2010年自查与稽查中,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普遍不予认可,而且实务中税务机关大多如此处理,部分税务机关实践中将汇算清缴前取得票据作为认可条件。

特别说明:会计和税务处理有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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