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必须解决”的逻辑分析_法律论文

“谋杀必须解决”的逻辑分析_法律论文

“命案必破”的逻辑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命案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07)02-0017-04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在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活动中八类致人死亡的案件。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公安机关为了严厉打击这八类致人死亡的严重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提出了“命案必破”的目标。这个目标一提出,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赞成者有之,支持者有之;质疑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如果我们从逻辑上解读“命案必破”,就可发现它内涵十分丰富,不仅表达了三个命题,而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故本文特从逻辑的角度对“命案必破”进行解析。

“命案必破”是一个规范命题。也就是“命案必须破”。规范命题是在一定情况下给人的行为提出某种命令或规定的命题。[1](238)规范命题的逻辑形式是:必须P。P可以指代任何内容。“命案必破”是公安部就命案这类特大刑事案件给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公安人员发出的命令或者做出的规定。“命案必破”换言之就是命案不能不破,不得不破。显然这是一种具有极强的强制性义务规范。对于这一强制性义务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公安民警必须执行,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抵触,而且只要遇到命案就不能不破,不得不破,否则就是违反了这一规定,或者说没有执行这一命令。虽说这一规范没有进一步规定惩罚性措施,但是如果命案未破,就等于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就会受到道义上的指责,同时自己还会受到心灵上的惩罚。

显然,法律和国务院都没有就命案的破获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公安机关来说,虽说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但是命案能破多少,就是多少;即便破案率低,也可以找出种种理由说明破案率低的原因,更何况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命案的破案率也不是很高,谁又能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呢。然而公安机关做出这一强制性的规范,压根儿没有考虑这些问题,而一心一意考虑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谁都清楚,命案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首先它无情地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同时给被害人的亲属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也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其次,还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的扰乱了人民的正常的生活秩序,给人民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安全的因素。公安机关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分子,而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分子,就必须破获命案,才能将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所以公安机关宁愿增加自己的压力,自己给自己提出了更为严格,更高标准的要求,即“命案必破”的强制性规范。不难看出,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这一规范性命题,体现了公安机关对党和政府事业的高度负责精神;体现了公安机关对自己的严格而又高标准的要求;体现了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极度的人文关怀精神。

毫无疑义,公安机关自己提出的“命案必破”这一强制性规范,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又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只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团体乃至个人提出的义务性规范,都是合理的,都是妥当的。显然,无论从逻辑说,还是从道义上说,“命案必破”这一规范命题都是不容置疑的。

“命案必破”又是一个承诺性命题,即“命案一定破”,或者“命案必定破”。所谓承诺性命题是指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许诺给予解决的命题。其逻辑形式是:承诺P。P同样可指代任何内容。关于承诺性命题,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做过深刻的阐述,他说:“为了区别两种计较利害和不计较利害的交往,人们就给前者发明了某种语言形式,借以束缚自己去实践任何某种行为。这种语言形式就构成了我们所谓的许诺,这就是对于人类计较利害的交往所加的一种裁判。当一个人说,他许诺做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做那件事的决心。与此同时,他又通过使用这种语言形式,如果他失约的话,就使他自己会受到再不被人信任的处罚。”[2](616)我们从休谟的深刻论述中可以看出承诺性命题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承诺具有约束性,必然约束自己去实践所承诺行为;即承诺了P,就必须做P。二是承诺表达了做事的一种决心,即将承诺的事物做到底的坚定信念;其次是承诺失约必然会承受相应的处罚;即必然要承受失约而导致的他人不信任的后果。不难看出,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所包含的承诺性命题,充分地显示了自我约束的崇高的敬业精神,可以想象,没有敬业精神的机关、团体、个人即便有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规范,他们都不一定遵守,甚至还会突破规范的束缚,或者规避规范,或者违反规范,根本不可能做出规定以外的自我约束的承诺。其次,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所包含的承诺性命题,也充分地体现了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斗争到底的决心和坚定的信念。谁都清楚,决心和信念是处理事情、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没有坚定的决心和信念,是无法办好任何事情的,更何况命案这种特大的刑事案件。可以肯定,公安机关有了这种决心和信念,就为破获命案创造了良好的思想和心理条件。同时公安机关这种决心和信念,无疑对人民群众是一种鼓舞,对犯罪分子更是一种巨大的威慑。另外,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所包含的承诺性命题,也体现了他们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勇气。公安机关是承诺的发出者,人民群众是承诺的接受者。公安机关一旦发出承诺,就意味着自己已经置身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中,如果工作稍有闪失,就会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批评,从而降低自己的威信,影响自己的形象。显然,没有作好工作的底气和勇气,是不可能做出如此承诺的。因此我们不但不应该怀疑公安机关“命案必破”所包含的承诺,而且还应该高度赞扬他们的承诺所表现出来的自我约束的崇高敬业精神和坚定的决心,信念以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勇气。

“命案必破”又是一个模态命题,具体地说是一个必然模态命题,也就是“命案必然破”。所谓模态命题是指反映事物可能性或必然性的命题;必然模态命题是反映事物情况必然性趋势的命题。必然模态命题的逻辑形式是:必然P。P可以代入任何内容。根据模态对当关系推理原理,从“命案必然破”这一命题中,又可以必然地推出,“命案不可能不破”和“命案可能破”这两个命题。然而,杨文革先生对“命案必破”提出了质疑,认为“命案必破”是违背客观实际的,其理由是侦查人员要回到目睹刑事案件发生的过程是不可能的。[3](28)显然,从杨先生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命案必破”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命案必然破”这一模态命题不是真的,而是假的。命题是否真假,无疑要看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如果符合客观实际就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那么怎样判断一个模态命题的真假呢?我们可以采用莱布尼茨的可能世界语义理论来考察。莱布尼茨认为,可能世界是由无穷多的具有各种性质的事物所形成的各种性质事物的组合,人们居住的世界就是一个最丰富可能世界,称为现实世界。现实世界是一个最丰富的可能世界,由所有的现存事物组成。他指出,各个命题在各个世界中或者为真,或者为假。如果一个命题正确地描述了一个世界,那么它在这个世界中为真,否则它在这个世界中为假。[4](145)“命案必然破”这个必然模态命题,从已经破获的命案的现实世界来看,无疑是真的,因为在这个可能世界的现实世界中,这个为真的模态命题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真实性,即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的客观真实。从暂时还没有破获的命案的情况看,只要我们认真开展调查,仔细地寻找线索,并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那么命案也是必然可破的。因此“命案必然破”的命题在这个可能世界中也是真的。由此观之,无论可能世界的现实世界,还是可能世界的非现实世界,“命案必然破”这个命题真实性都是一致的,不可能出现逻辑矛盾。既然“命案必然破”在可能世界和可能世界的现实世界中都没有发现矛盾,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断定这个命题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

诚然,必然模态命题反映事物的必然趋势,这种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和由不认识到认识的过程。侦破命案也同样如此,我们决不能因为某个命案暂时没有告破,就否定这个命题不符合客观实际,就是假的命题。这样认识问题显然是片面的,是违反了事物的认识规律的。暂时没有侦破的案件只是条件尚未成熟,一旦条件成熟,是必然可破的。事实上也是如此,一些命案多年未破,成了积案,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侦查人员的认识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侦查手段的现代化,这些多年未破的积案一个一个地告破了。更何况“命案必然破”的命题并没有包含破案的具体时间,只是断定事物发展的趋势。如果限定破案的具体时间,那么就不属于这个命题本身的问题了,因此也不影响这个命题本身的真实性。

“命案必破”既提出了规范性的理想目标,又对人民群众做出了庄重的承诺,同时又揭示事物情况的必然趋势。可见其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因此,“命案必破”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理想之花,正是这朵理想之花,已经结出并将不断结出令人满意的果实。

(一)推动了刑事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为了实现“命案必破”的目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做出了专门的指示,“刑侦队伍是公安队伍中的精锐部队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拳头和尖刀,必须大力推进刑侦队伍专业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遵照周永康同志的指示,首先加强了刑事侦查队伍的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实战的需要调整了有关刑事侦查组织机构,吸收了一批思想政治作风过硬,业务技术精良,吃苦耐劳的人才充实刑事侦查队伍。公安部还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了“特邀刑侦专家”,并加强了“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队伍的建设。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刑事侦查业务建设,开展了大练兵活动,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相继举办了侦破命案指挥员培训班、现场勘查培训班,侦查讯问培训班,侦查谋略培训班,法律培训班。全面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还加强了刑事侦查队伍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和完善一大批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另外还加强了刑事技术的软硬件建设,不少地方公安机关设立了刑事技术中心,建立于DNA实验室,购置了大批现代化的先进设备。为了保障刑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公安机关还建立了刑事侦查经费的保障机制。不难看出,“命案必破”的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刑事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从而改变刑侦队伍人员少,质量弱、保障乏力、专业化水平低的状况。

(二)推动了刑侦工作信息化建设。在“命案必破”目标的有力推动下,公安机关完善和健全了信息网络系统,启动了“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全国刑事犯罪DNA信息系统”,与原有的信息系统实现了联网查询;健全了“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侦破命案信息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指纹信息系统”;整合了各地刑事案件信息系统资源,开通了全国刑事案件信息联查平台,建立刑侦跨区域网上办案协作机制等等。从而充分发挥了网络在侦破命案乃至整个刑事侦查中的作用,为及时侦破命案提供有效的服务。另外,各地公安刑事侦查部门更加注重了信息情报系统的建设,加大了对刑事特情人员的培养力度,加强了重点行业和部门的监控,保障了为命案侦破提供有效信息的及时性。十分明显,“命案必破”的目标强有力推动了刑侦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三)提高了刑事侦查的能力和打击犯罪的水平。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能力和打击犯罪的水平集中体现在侦破刑事案件方面。人们一般认为,侦查能力越强,破案率就越高;破案率越高;打击犯罪水平就越高。如果刑事侦查能力不强,那么破案率就低;破案率低,毫无疑义打击犯罪的水平就不高。尽管人们的这个一般认识不够科学,没有完全考虑刑事侦查的特殊性,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评价能力和水平总得有一个客观的依据,破案率就是其中的一个客观依据。由于“命案必破”的目标促进了刑事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和刑侦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刑事侦查人员的素质,改善了刑事侦查的条件,加快了刑事侦查现代化的进程,因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据公安部2007年2月 7日新闻发布会公布,2006年八大命案破案率又创新高,达到了91.4%,全国有25个省(市、区)破案率超过90%,其中破案率最高的江苏省达到了 95.38%。全国有1785个县、市、区级单位命案全破,占全部县、市、区级立案单位的51.59%。世界著名的美籍华人刑事侦查专家李昌钰博士2006年在广东警官学院讲学时高度地赞扬了中国警方的命案破案率,并指出,中国命案破案率已超过美国和英国的水平。由此可见,“命案必破”目标有效地促进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能力和打击犯罪水平的提高。

(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升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任何命案都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因此,人民群众都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既为死去的群众申冤,也为活着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公安机关能不能及时破案,这既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问题,也关系到公安机关的自身形象问题。“命案必破”的目标未提出以前,一些地区的破案率低,人们群众很不满意,有些人偏激地称公安局为“粮食局”,只会吃饭,不会破案。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而“命案必破”提出以后,公安机关加快了破案的进程,为老百姓申了冤,人民群众增强了安全感。他们深深地感觉到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不满意的声音消失了,赞扬的声音逐渐的多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也就不断提升了。毫无意义,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不断提升,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就会不断地得到巩固。

(五)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犯罪,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命案必破”这个带有口号性质,并且表达命令,承诺,事物情况必然性的命题本身对预备犯罪或有犯罪动机的人就有一种威慑的力量,使他们从公安机关的行动规范和决心中产生了一种畏惧的情绪,更何况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的实际行动,又使一些心存侥幸的预备犯罪人员看到了犯罪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而使一些有犯罪动机的人只好收束自己的犯罪动机,一些预备犯罪的人也只好放弃犯罪行为。据各地报刊报道,不少的地方自“命案必破”的目标提出以来,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刑事发案率,据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国八大命案发案率在 2005年较2004年下降6.2%的基础上,2006年又比 2005年下降了8.2%,其中杀人案件下降了13.7%。 2006年全国共有501个县、市、区级单位未发命案,共占县、市、区级立案单位的县、市、区级14.48%。由此可见,“命案必破”的目标提出后,由于目标本身和实际行动所产生的巨大作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由于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社会治安秩序更加良好,人民的工作、生活更有了安全感,更加安居乐业了,无疑又有效地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不难看出,“命案必破”之因,产生了公安各项工作发展之果;公安各项工作发展之果;又不断促进“命案必破”目标的实现;“命案必破”目标的不断实现必然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我们从逻辑上无论对命题本身的解读,还是对命题与实践结果的因果分析,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命案必破”命题的提出不但是科学的,而且具有十分积极的社会意义。

[收稿日期]2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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