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主义视野中的自治:以近代欧洲建国运动为中心_民族论文

共和主义视野中的自治:以近代欧洲建国运动为中心_民族论文

共和主义视野中的自主自治——以欧洲近代民族建国运动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共和论文,近代论文,视野论文,自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1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1-0118-05

一、自主自治与自决

共和主义(the republicanism)无疑在西方政治思想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它有效地塑造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思维方式和政治思维习惯。在19世纪西方近现代民族国家建构(nation-state building)运动中,它主张的独立自主、政治自由观念被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想改造和实践,建立了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相对立的民主共和政体。欧洲共和主义思想传统,经过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波里比乌斯、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卢梭以及联邦党人的不懈努力,不断修正和发展,古典共和主义的一些核心价值以及基本主张沉淀下来:“自主性(autonomy)、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平等(equality)、公民权(citizenship)、自治(self-government)、共同善(common good)、政治作为所有成员参与审议的公共过程(deliberation)、爱国情操(patriotism)、公共美德(virtue)”等[1],成为古典共和主义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其中与民族国家建构理论最为紧密相关的是:自主和自治权利。它是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建立和实现政治独立的最终目的和手段。公民实现政治管理,也即实现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的有机统一。这一政治价值观念随着欧洲政治实践活动的推进而不断完善充实或被改造。

古典共和主义最为关注的是自由。它将自由作为最崇高的价值加以捍卫,旨在满足人类自主性的要求。罗马共和主义从个人自由主义出发,首先提出“liberta”观念,究其内涵,一方面是指政治共同体必须独立自主,不受外力支配,另一方面,则指政府形式必须是共和体制。在罗马人看来,王政是一种不平等的支配关系,其成员缺乏自由,处于被奴役状态。同时,西塞罗指出,共和主义的真正精神是:公民在法律架构之中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审议。[2]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共和主义否定王权,致力于将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员导向国家认同。因为国家认同为社会关系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形式。它能增强信任,克服疏远,鼓励团结,是实现个人自治的条件。于是马基雅维利进一步提倡一种“平民共和国”(popular state)。认为只有平民积极参与政治过程,在政治活动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治),共和国才有可能获得伟大光荣。在此基础上,法国公民民族主义思想者卢梭又提出“人民主权”的观念,旨在为政治共同体构建正当性。他认为主权必须通过人民集体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来构成,而且唯有在此种依靠普遍意志的共和政体中,公民方可实现政治自治,而公民通过政治自治建立起来的政治共同体,乃是一种“公民民族国家”(civic nation-state)的政治想象。[3]但是,对于基于语言、文化等共同特征和属性建立民族共同体的思想主张而言,民族共同体实现政治独立乃是通过民族自决(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即主张各民族共同体依据自身文化传统决定其政治体制。国家疆域与民族共同体的界限应该相符,否则将导致民族衰败。这就是基于文化优先性的文化民族主义思想原则[4]。但是,无论是植根于“人民主权”的公民民族主义还是主张文化优先的文化民族主义,在19世纪欧洲构建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运动中,都对“自主”与“自治”观念进行了改造利用,演绎出近现代政治民族主义总原则即——民族自决论。

尽管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原则与民族国家主权原则并不同步出现在国际政治关系舞台上,但是反映民族自决原则的民族建国运动早已存在。正是立足于此,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运动,其内涵就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5]。共和主义者马基雅维利最早表述其民族统一理论。他认为,意大利民族的独立统一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当政者应该将意大利民族从外族手中解放出来。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篇)中提出“天赋人权”,指出只有人民同意才是建立政府的基础。如果政府是强加于被征服者的,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们就有权摆脱这个政府,征服者无权强迫被征服者的后裔们接受为他们建立的政府。这事实上诠释了他的“民族自决”原则。黑格尔第一个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宣布现代民族国家政治独立性原则。他认为独立是民族国家的本质规定。他坚持“每个国家对别个国家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荣誉”[6]。

二、自主自治——政治共同体反抗异族王权统治争取政治独立权利

由于共和主义所强调的“自主性”(autonomy)是指“不被支配的自由状态”。“不被支配的自由状态”这一名词并没有特定的先天含义,它的指称对象视其处于“差异性系统”(system of difference)内的位置而定。如果这一名词用来界定政治共同体(近现代民族国家)对外关系,就是指不受强敌的奴役,就会引申出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的结论。用来界定政治共同体内部,则意味着“全体公民不受少数统治精英的专断支配,而能够平等地在法治架构中自由议决公共事务”[7],也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政治共同体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法制的框架中:没有凌驾于主权体之上的绝对专制权力,人们平等地在法治架构中自由议决公共事务。于是“自主”(autonomy)与“自治”(self-government)具有二元论的意义。对于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对外而言,拥有政治独立主权;对于国家内部,是公民反抗专制统治,建立民主的共和国政体的权利。

就“自治”——“不受外来强敌支配的权利”思想而言,在中世纪末的欧洲掀起了反抗“异族帝国”统治的斗争。欧洲反抗“异族”统治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就反抗不同的对象而言,这一过程分两个历史时段。其一,中世纪初、中期,统治着或威胁欧洲世界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蒙古人等。其二,中世纪中晚期至近代,中东欧前民族国家反抗跨国统治的异族帝国王朝。所以,欧洲前民族国家(pre-nation-state)的“民族建构”(the national building)自始就显示出强烈的“排斥性”(exclusiveness)。但是我们可以说,早期共和主义者推崇的这些政治理想并非空穴来风。这是由欧洲历史上纷繁复杂的种族构成和异族帝国王朝跨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现实政治状况决定了的。这种情形直至中世纪末,欧洲各国封建君主还在为扩大统治疆界而征战不休。尽管这些封建君主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姻亲或血缘关系,但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多数封建君主在族裔成分上根本不属于他的人民(the people),他或她就不可能完全忠于他的人民(the people),反之亦然。进一步说,各封建君主执政的合法性始终被放置在“族群或民族(the peoples)利益”目的的拷问之下。君主对于臣民(the subjects)而言始终属于“异族”。因此封建君主们很难得到他统治的人民的认同。欧洲封建统治有两个典型特征决定了这一点:其一,在典型的封建制度下,封臣只效忠于他的直接封主,也就是谁给他土地,他就效忠于谁。这在多数场合使土地的终极来源——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国王,不成为多数领主效忠的对象,“国家”于是成了一个空洞的概念,任何领主都可以带领他手下的封臣武装反叛国王,因此对领主而言,“国家”可有可无。其二,领地不具备“民族性”,也就是说,接受领地的人可以是任何人,领地也可以从任何封主那里接受,而不受“国籍”或“民族(the peoples)的影响。这种情形,以1066年法国对英国的征服为例。大批英国领地落入法国贵族之手,成为法国人在英国的领地;反之,在12、13世纪,英国国王又拥有大片法国领地,他自己是法国国王的封臣,他在法国的领地,既可分封给英国人,又可以分封给法国人。这种情况在整个欧洲都是如此,由一个“外国人”来接受某块领地甚至整个“国家”(country)的事,在中世纪的欧洲不乏其例。[8]理解这一点,就不难发现欧洲近现代史上推翻君主统治背后存在着的这样深层的社会结构。的确,如果说中世纪欧洲各国人民还欠缺“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的话,当这种封建分封制带着巨大的历史惯性冲入中世纪后期直至近现代之时,被“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唤醒的欧洲各国民众的民族认同感导致了异族帝国王朝政治秩序的崩溃。

可以明了的是,欧洲前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从摆脱异族统治开始,通过暴力战争而建立起来的王权国家。西班牙王国的形成标志着欧洲前民族国家形成时代的来临。西班牙人通过战争驱逐了阿拉伯人,从而收复了失地。1469年,卡萨提公主伊莎贝娜和阿拉贡国王斐迪南联姻,两个王国合并为一个王国。1492年,西班牙王国终于夺回了(阿拉伯人占据)格兰纳达,取得了收复失地的最后胜利。在北欧,瑞典摆脱丹麦的统治,形成了丹麦和瑞典两个民族。在东欧,俄罗斯摆脱了蒙古人统治,形成了统一的俄罗斯民族。同时,俄罗斯与波兰之间经过相互的征战,在一定程度上清楚地划分出这两个民族。[9]前民族国家,也即专制王权国家应该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初步形态。专制王权领导民众从异族统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是时代的要求。因此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讨论的主题就是由于意大利腐败,内忧外患混乱状态不得不采取的君主制政体。[10]随后,欧洲各王国君主们在“民族意识”与“民族感情”——这些被斯大林称之为“(现代)民族的萌芽”的推动下,逐渐宣布放弃由于错综复杂的血缘或婚姻关系带来的对彼此国家的王位继承权,欧洲各君主国家的政治版图逐步清晰,向近代民族国家又迈进了一步。

三、自主自治——政治共同体反对专制王权的民主权利

欧洲一些国家摆脱异族专制统治之后,进入了前现代民族国家(pre-modern nation-state)时代。前近现代民族国家(pre-national state)并不是真正的“民族的国家”(national state)。因为,在专制王朝国家形态中,专制王权是凌驾在“民族”(the peoples)和“国家”(the country)之上的,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国家政治服务的首要目标是君主的利益,国家和民众只是君主的私有财产。而真正全民族性(national)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中,国家(the country)不再属于君王个人,国家应该属于“民族”(the peoples)。于是,“民族”(the peoples)与王权发生冲突。应该建立何种性质的“政治共同体”呢?对于共和主义思想家而言,能够保障政治共同体全体公民独立自主,并实施民主的自我统治之政治制度,乃是最理想的政治体制。因为他们十分强调自我决定或自治本身就是最高的“善”(the good),而不是实现“善”(the good)目的的手段。但是,摆脱专制后的民族共同体有无能力进行“自治”(self-government)?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的自治能力来自于“自由”。马基雅维利就此宣扬建立一个以“自由”(the freedom)为基础的共和政体。他的“共和政体”的优势特征在于:它(共和国)首先是一个外有民族独立,内有政治民主的主权国家。人民自主地参与政治生活(自我管理)。它(共和国)能够确保国家与个人的自由,进而增进私人与公共的福利。他进而阐述了他那多元涵义的“自由”(the freedom):(1)“自由”首先意味着不受外来侵略势力和暴政的干涉而独立。(2)它(自由)是指一个自由的民族应有的,自己管理自己,而不是由王公来统治的权力。[11]关于“自由”的内涵,19世纪法国政治家孔斯坦考查了“古代人的自由”:它是“具有整体主义的性质,指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而直接参与生活,以及整个城邦不受异族控制的自治状态”[12],并非近代个体主义意义上的自由。而这种具有整体主义的“自由”,在詹姆士·斯图亚特·密尔那里就是指“一个民族群体的自由”。他说:“人们认为:民族自由是自由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一般说来,自由制度的必要前提是政治疆域与民族活动区域的大致重合。人民自决原则和人民主权,包含着对帝国统治和异族君主主权的反抗,自治权与民族聚居地居民的‘自我管理’(self government),以及殖民地居民建立‘自治领’的要求”[13]。密尔谈到“自由制度的必要前提是政治疆域与民族活动区域的大致重合”,这一原则正是欧洲近现代民族主义建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突出追求的目标,即“一个民族(nation),一个国家(state)”。可见,欧洲在建构民族国家之初就彰显出必然的“排他性”和“极端狭隘性”。可以说,欧洲政治发展史造就了欧洲民族主义的政治思维。欧洲历史中的政治体系没有培育出东方儒家“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天下主义”政治情怀。在处理族群关系上,仅以哈布斯堡为例,就是利用各民族(the peoples)间的矛盾来维护“稳定的秩序”。在梅特涅时代,就是利用这种矛盾挑起民族纠纷,使他们处于相互敌对之中,从而防止各民族结成共同反对奥地利帝国的联盟。他竭力使各族人民经常处于敌对和均衡状态,以避免奥地利帝国的崩溃。他无不自得地宣称:“我把匈牙利人安置到意大利,而把意大利人安置在匈牙利。他们每一个民族都警戒着自己的邻居。他们互不了解,彼此仇恨。正是从他们的互不友好中产生秩序,从他们的彼此敌视组织中产生普遍的和平。”[14]可见,专制帝国连“文化民族主义”的思想都未能出现。因此缺乏政治道德培育的专制帝国王权不可能有效整合王朝内部的族群关系,它所拥有的是驱逐和杀戮。于是近现代欧洲民族主义就拥有了这一组历史遗传基因。

19世纪意大利、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的“民族建国”运动就面临着双重任务:其一,从异族人(蛮族:日耳曼人)统治中解脱出来;其二,建立“共和国”政体。自主自治(autonomy and self-government)权利于是具有“二元论”意义的。争取民族独立与建立共和政体成了这些民族解放运动的政治目标。以意大利为例,1814年拿破仑垮台后,反法各国为重新划分欧洲势力范围召开了维也纳会议。根据维也纳会议的决议,意大利被肢解为八个邦国,奥地利侵略势力卷土重来,哈布斯堡家族出身的君主被扶上意大利各个小公国的王位。梅特涅自得地说:“现在意大利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已”[15]。奥地利王室在意大利的统治变本加厉,19世纪三、四十年代,意大利出现了新的民族觉醒,到处激荡着反奥地利的民族主义情绪,抗议奥地利强权统治。马志尼制订了“青年意大利”党纲领,其《宣言》中宣称,意大利应该建立在“三个不可分割的基础上,即:独立、统一和自由”[16]。反对异族统治、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这不止是“青年意大利”党人而且也是所有意大利人的追求目标。消灭封建割据和君主专制为何又成了民族建国运动的另一个目标?

消灭封建割据和君主专制成为中东欧各国的民族建国运动的目标,这固然是由资本主义大生产的性质决定: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消除关卡等阻碍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封建残余。但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生产和贸易并不发达的中东欧各国的民族建国运动过程中, “经济决定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资产阶级民族革命时期的“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出现的反复性、妥协性,但不能忽视的是“民族建国”运动中广大民众被激起的民族热情。因为在民族建国运动中,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力需要进行包括从文化到民众各个社会层面的资源整合和动员。民族建国运动需要凝聚民众力量,反抗异族,争取独立。这主要从语言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等运用民族语言和文字创作民族文学作品等形式表现出来,如在捷克,约瑟夫·多布罗夫斯基编写的《捷克语言史和捷克语》,约瑟夫·容格曼编撰的《捷克新旧语字典》,帕拉茨基的《捷克民族史》,诗人扬·科拉尔的长诗《斯拉夫儿女》等[17],无不反映了文化在唤醒捷克人的民族意识,激发捷克人民族自豪感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创造“民族历史记忆库”并往其中充塞材料,这是创造现代意义上的“民族”(nation)的技术性工作。尤其重要的是,在这个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库”中,各种民族象征资源及其象征符号被调动起来,培育出大众的“民族认同”情感,并进而召唤出民众的“民族建国”热情。而封建割据残余和君主专制与民族同质性建构(homogenization building)并不相容。因为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资源是属于全民族的,它不是某个家族王朝的家谱。

于是,民族主义者提出“民族建国”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国家”,一个全民性(national)参与的“国家”(state)。而这样的“国家”形式是共和主义者们认为最理想的。因为它(国家)“(1)是理性的产物,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2)政治权威主要关注冲突的解决……;(3)合法政治权利的唯一来源是人民的意志或者同意”[18]。这样,“人民”挑战“专制君主”,要求参加“国家管理”。因此,在族群整合基础上诞生出来的“民族”(nation)就直面“国家”(state)。换言之,“民族”挑战“王朝”。因为,“民众自治(people's selfgovernment)”这一权利要求民众自己管理“国家”,此时,“国家”(country)便转化成一种“共同体”,它不再是一个王室的家族财产。而“民族”(nation)涵盖下的国家个体成员,也即是被民族情绪激发起来的民众。但是民众在“国家”(state)中的身份问题该如何解决?他们的身份就是国家“公民”,抑或为“国民”。国民和国家在什么基础上相结合?卢梭认为是“人民主权”。因为“它(人民主权)把各个体公民共同连接于国家,保证国家不是依靠某个个人或政府”[19]。但是,要铸造国民,其根本前提就是自由,斗争锋芒直指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专制王朝中,农奴纯属封建主的私人财产。民族建国的前提条件便是要粉碎这一枷锁。废除封建农奴制,于是,共和主义者的理想和目标使得公民相信,其福祉和自由与政治体制关系非常紧密,此时,他们的爱国情操便油然而生。国民对国家的忠诚,在国民与民族的共和政体国家间建起了桥梁,国民与民族国家成为有机的统一体。

四、结语

中世纪末至19世纪四五十年代,欧洲近现代民族国家纷纷建立。共和主义倡导的自主自治权利,演变为一种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政治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就其“自主自治”权利的内涵可延展性而言,它被纳入近现代民族建国思想体系是自然的。我们必须清楚的是,“自治”在西方共和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它是一种民主、自由权利。在它发轫之初,结合欧洲政治现实需要,就显示出它的政治目标中的两个面向:反抗异族、获得族群(或后来的“民族”)独立自由;反抗国内少数政治精英的专制统治,获得个人的民主自由权利。

但是,当现代民族国家和国际社会把它作为一种解决和预防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s)内部出现的族群纷争或冲突的机制时,它的多义性便为各种政治诉求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特别是近年来它被风起云涌的民族分裂主义大肆利用,公开挑战多民族国家合法主权,不能不引人警觉。国际社会对此明确规定,“自治是一种分散权力的方法,它在尊重其(主权国家)人口多样性的同时,保护国家的统一。”[20]在1945年旧金山的UNCIO会议上,联合国重申“只有当自决的原则意味着人民自我管理的权利而非分裂的权利时,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21]。可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s)内出现的族群纷争和冲突,完全应该在一个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内部予以解决。因为,多民族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并非日渐式微,各种国际交往和合作还是在主权国家之间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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