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堵水源占领垦殖&明清时期邵壁水利生态及其治理研究_水利论文

阻源与占垦:明清时期芍陂水利生态及其治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清论文,水利论文,时期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92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2-0104-13

       芍陂即今安徽寿县安丰塘,创建于春秋时期,其间经战国至南北朝、隋唐至宋元、明清至民国、建国30年四大阶段,陂塘面积多有变化①,但经多次治理,是迄今仍发挥灌溉功用的古代水利工程之一。学界就芍陂历史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究,对明清芍陂状况等也有述及②,但从水利生态及其治理的角度看,相关问题尚待作进一步系统、深入的梳理。本文在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水源、占垦两个方面,对明清芍陂水利生态及其治理作一基本探讨③。

       一、“水源断绝”与治理

       1.水源变迁、水道淤塞与治理

       芍陂有三源,即淠水、肥水与龙穴山水。淠水在南朝刘宋时始见壅塞,此后历经修治,一直持续到明初。成化十九年(1483年)金铣“陂受淠水……岁久,水失故道,陂日就毁”④之语,以及后来文献中不见有淠为陂源的记载等,表明淠源在明前期既因淤塞而废弃。因此,明前期以降的淠水,已不复为芍源⑤:肥水作为陂源,据文献记载,是以肥、陂间“更相通注”水情为前提,惟当肥水充足,方能供水陂塘,成为其一源,即杨守敬所说的“肥水盛时亦委注芍陂”⑥。然而,由于气候变化、河道淤塞、水道变迁等因,加之肥、陂“更相通注”的故渎渐堙,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河、塘通注之情便不再存在,肥源绝断;所谓龙穴山水,为一系列源于六安城以东山冈诸多溪流总称,龙水乃其一,此外还有源于望城冈、小华山、何家冈、元武墩、先生店并汇入朱灰革而达陂的总号朱灰革水源,以及直达贤姑墩入陂的源于彭山、大潜山水源等。清嘉庆时期乡绅夏尚忠的《芍陂纪事·芍陂图说》和光绪《寿州志》等对龙水具体河流名称及其行进道渠,都有清晰的记载(见图1)。伴随着淠、肥源的式微,龙源对芍陂的意义日益重要。从宋代开始,龙源对芍陂的作用开始凸显⑦,并经北宋多次疏浚,龙水逐渐成为芍陂主要且重要的水源。明清时期,芍陂水源惟赖龙水。⑧然而,龙源出自海拔不高的江淮丘陵⑨,多系山涧小溪,河床低浅,水土流失时有发生,河流下游河床多有淤塞⑩。

      

       图1 光绪《寿州志》卷首《安丰塘图》所载芍陂龙穴山水源示意图

       明代龙源河道淤塞记载,所见较早者为正统年间:“明正统(1436-1449年)以来,六(安)有奸民辄截(龙穴山水)上流利己,陂流遂淤”。并一直到数十年后的成化时才得以疏浚,且不彻底(11),甚至淤塞“如故”。因渠道淤塞严重,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知州栗永禄治理芍陂,曾把“浚淤积,导上流”作为整治的重要内容。经过疏导,水源得以保障,芍陂一时“浩淼纡回,波流万顷”(12)。不过,随后由于自然、人为等因,龙源再次遭到破坏(13)。万历初,州守郑珫治理芍陂,接受州人浚源为先的建议,历时3月余,“渠水复通”(14)。明清之际,社会动荡不定,水利荒怠,芍陂引水之河长期淤塞。清朝甫立,即着手“疏河道之壅塞者”。经千余民夫“不月余间”的努力,其工“大略粗完”,环塘农业当年因而“全获有收”(15)。此后,龙源水道畅壅不定,及迄晚清,历经咸丰兵燹浩劫,“纳南山之水以注于陂者,久经淤塞”。为解决芍陂水源问题,光绪三年(1877年),任兰生拨款浚陂,曾谕司事诸君往勘淠源故道,“以开来源”。惜之“迄未十年,前功尽弃”;十五年,巡抚陈彝拨银治陂,时人再次提出“引淠河之水东注于陂”的计划(16),惟因堙废积久,工程浩巨,开源之望落空。

       2.“河源阻坝”与治理

       在水源河道上筑坝截流常致“水源断绝”,“河源阻坝”因此被人列为芍陂“六害”之首(17)。六安民人在龙穴山“河源阻坝”以截水,早在南宋时既有之(18);明清时期,这一行为更加频繁,程度愈发严重(见表1)。

      

       从表1可知,明清六安民人在龙源上游的筑坝截流,较早见于明正统时,此后明万历与清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年间曾屡次出现,而以清乾、嘉、道时最为频繁,且筑坝数量多,规模大。筑坝截流的直接后果,就是河道淤塞,陂塘水源减少(19),“陂日就毁”,环陂豪势之家借机占陂为田,陂身面积逐渐缩减(20),陂塘灌溉功能降低,“上游六安之人筑坝截流,俾水不下行”因而被环塘百姓视作明清芍陂一大患(21)。

       那么,明清政府又是如何治理“河源阻坝”的呢?从表1所列看,不能说地方政府无所作为,但其效果极其有限。个中缘由,与其治理不力有关:

       (1)治理滞缓。筑坝截流长期存在,但绝大多数未能得到及时治理。如正统年间的朱灰塘、李子湾二处筑坝,直至弘治二年,在巡按御使的直接过问下,六安、寿州两地官员才着手治理,从筑坝截流到官府治理,前后相隔竟逾40年。而乾隆四十三年晁在典所筑高家堰、永和堰二坝,一方面因其本系“豪恶”,对于官府命令“藐抗不理”;另一方面由于“值陂下人心涣散,遂亦含糊了事”(22),迟至嘉庆十年,在巡抚的干预下才被拆毁,其时历经近30年(23)。

       (2)治理不彻底。如正统年间龙源上游的9坝,在弘治二年的治理中,也仅拆除5道,仍有4道没有拆毁,以致万历郑琉治理芍陂时,筑坝仍存之如故(24)。拖沓的治理和治理不彻底,大大降低了治理的效果,也间接导致了筑坝截流行为的反复性,助长其不法行为的公然性(25)。

       (3)治理迟缓和不彻底的原因,与行政区划导致的权力分割有关。综观对六安境内筑坝截流行为的有限治理,其推动或举措的实施,无不与巡按都御史、侍御史、巡抚、凤庐道台等官员的积极作为有关,而州县官的作用则不甚突出。其中原因,固然可以归咎于州县官吏的不积极作为,但地方州县分治所形成的行政权力分割也当为要因。众所周知,明清时的寿州隶属凤阳府,而六安州在明及清初为庐州府所领,雍正二年(1724年)升为直隶州。龙源地跨两个行政区域,解决其上下游的水利纠纷,既需要其上级行政的协调、指导,更需要州域间彼此配合与支持。在明清龙源治理方面,个别效果较好的案例,无不如此(26)。而更多的筑坝截流事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多与两不同属的行政区划所导致的不能统一治理有关,龙源上游截流因而成为明清芍陂存废的一大祸患,禁止龙源上游堵闭,以使六、寿百姓“水利均沾永永”始终是明清寿州吏民的企望(27)。

       此外,历史上水资源争夺事件的多发,与传统社会的水资源权属不清有关。水资源权属即法律规定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水资源权属决定于其所有制形式,而使用权等又取决于所有权。但在古代,与土地资源属于国家的清晰权属不同,水无定形,随处流淌,权属划分困难,水资源因此与空气等一样,属于公共资源中的“公共物品”(28),国家从未宣称、实际上也不可能把水资源划归国有。而另一方面,农业时代的水资源主要用于农业灌溉,水利之用,遵循“按地定水”即“水随地行”的原则,按土地多寡和总水量多少来分配(29),水权成为地权的附庸(30)。水资源的产权通过使用权而实现,并在与土地相捆绑的情况下得到界定,其使用权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私有化。于是,水资源的公共所有性质与水资源的使用权私有化间就出现了不可克服的矛盾,水事纠纷因此不可避免(31)。传统社会水资源的公共属性和使用权私有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那么关于水利的纷争就永远不会停止,芍陂自不例外。

       同时,六安民人筑坝截流,与六安州的地理环境和由此决定的区域水利和土地利用方式等客观因素也有一定的关联。龙源水系所在的六安州地处江淮地区,属季风气候,降水年际变化大,龙水流量因此变幅大而不稳定(32);并且其境内多丘陵和岗地,旱灾发生几率较大(33),“六高原多而下隰少,向惟忧旱不忧涝”(34)。六安民人抗旱的依恃,主要为境内大小不等的塘堰。然而,塘堰淤塞严重,年久失修(35),加之屡遭占垦,水资源愈为紧张,农业生产需求与水资源供给矛盾加大(36)。于是,以农为生的六安民人转而利用其他可以争取的水源,在过境的龙源河道上筑坝截水因而成为其经常性的行为。

       二、豪民占垦与治理

       1.明代占垦与治理

       豪右占陂为田,并非始于明清(37)。就所见文献来看,较早的占垦事件发生在唐宣宗时期(847-860年)(38)。此后五代十国时,兵祸连结,陂源堙塞,堤埂崩塌,塘制益坏;宋时,芍陂上游水源淤阻,民间占垦之风愈盛(39);明代废安丰县,官无专司,占垦更趋严重(40)(见表1)。

       从文献记载看,明代豪家占垦,始见于陂流遭截的正统年间。永乐十二年(1414年),户部尚书邝埜治理芍陂后,六安民人在朱灰塘等中流筑坝(41),芍陂因水源不足,陂面涸出,民间乘机占垦(42)。然而,对于占垦,无论是明廷,还是基层府州,都没有积极采取阻止和惩治的举措,占垦事态随着时间的延续而扩大,到了成化年间,董玄等人开始大面积占垦,陂南贤姑墩以北到双门铺一带的“塘之上界变为田”,民人孔庶,“屋舍俨然”(43)。成化十九年(1483年),监察御史魏璋巡按江北,驻节寿春,悉知占垦,委任指挥戈都惩之,“尽逐侵者”,并“缚侵陂者,正其罪,拆其庐”,复陂塘故址。然不久,魏氏受命还朝,“居民贪得之心复萌”,以董玄为首的顽民复占如故。次年,监察御史张鼐继其事,将占垦者“悉置于法”。高压打击下,占垦“顽民咸悔过自讼”,但侵耕之风并未敛息。二十三年,知州刘概、指挥戈都等“奏行勘问”,持续“二载未复”,顽民占种复增于前。弘治二年(1489年),州同董豫莅任其职,“首以垦田均水为务”。在巡抚李昂的协调下,联合寿州、六安指挥等职官会勘塘界,“参考古典,指点旧迹,众皆输服”。然其“立法未能尽善,典守稍疏”,自是以后,“法则日弛”,“顽民占种如故”(44)。

       嘉靖时期,民间占垦之风愈烈,“塘中淤积可田,豪家得之”,贤姑墩至双门铺近30里的塘身,复遭占垦。每当雨水盛旺之际,占垦者因水淫其田,盗决陂堤,“颓流滔陆,居其下者苦之”。二十七年(1548年),知州栗永禄受命治理芍陂,秉奉“昔利塘病民者不深咎,直藉其力”的原则,在兴水利工程的同时,对侵占陂塘者亦“欲驱而远之”。但在实际执行中,栗氏“念占种之人为日已久”,且其坟墓庐舍星罗其中,最终“不忍夷”之,而是承认既成事实,并以退沟为界,相约“田止退沟,逾此而田者,罪无赦”。此举实际上承认了非法占垦的合法性。这一息事宁人的消极治理举措,试图将陂、田分隔开来的办法,实质是对占垦者的妥协。苟且的结果,非但“元恶不惩,奸宄得志”,不能有效地遏制占垦,反而进一步刺激了占垦者的贪欲。因此,“栗公去,豪民彭邦等又复窃据退沟以北至沙涧铺未已也,而塘之中界又变为田矣。”(45)

       隆庆二年(1568年),知州甘来学“议兴复水利”,治理芍陂。然而,面对权势之家,甘氏效仿嘉靖栗氏处之态度和挖沟为界办法,“又为新沟以界之”,宣云:“田止于新沟,逾此而田者,罪无赦”。并规定:“凡田于塘之内者,每亩岁输租一分以为常”。不仅认可了豪家对占垦陂田的所有权,而且还以州府向其征赋的形式,明确地承认了侵耕的合法性。此举非但无助于遏制占垦,而且还助推了占垦之风,“开垦一起,人思兼并,大势分裂,塘脉振动”,占垦形势进一步恶化:“曾几何时,而新沟以北,其东为常从善等所窃据矣,西则赵儒等数十辈且蔓引而蚕食也”(46)。

       屡经蚕食,陂塘大为缩小,到万历初年,芍陂自“贤姑墩以北至新沟止,计五百六十顷零,俱已变为粮田”(47)。较之古制,陂塘“种而田者十之七,塘而水者十之三”。若任之发展,陂塘“不数年且尽为田”(48)。万历十年(1582年),黄克缵履职知州,以全面治理芍陂为己任:“临斯塘,睹斯景,悄然悲,赫然怒”(49),并条分缕析了占垦的利害:

      

       图2 光绪《寿州志》卷首《安丰塘图》所载清末芍陂示意图

       夫开荒广土,美名也,授田抚窜,大惠也,鲜不轻作而乐从之。岂知田于塘者,其害有三:据积水之区,使水无所纳,害一也。水多则内田没,势必盗决其埂,冲没外田,害二也。水一泄不可复收,而内外之禾俱无所溉,害三也。利一而害三,则利有不可从,况举内外之田而两弃之,又何利也?

       对蚕食芍陂,“若辈皆居处衣食其中,视为世业”之徒,黄氏深恶痛绝,欲除之而后快:“发愤于越界之人,欲尽得而甘心”;对栗、甘二位前任知州迁就占垦,黄氏甚为惋惜。他横排众议(50),力匡前弊,顺承民意,一举“逐新沟以北迤东而田者常从善、常田等二十余家,得七十五顷;迤西而田者赵儒等十余家,得二十余顷,复为水区”,近百顷围田复其塘身;同时增高新沟南旧有塘埂,作为田、塘界线,“界以新沟为准”,“令越界者无所逞”,并“立石以为记”,“树之界上”,定为制度(51)。此次治理,对于恢复历史陈貌,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它充其量仅使陂面恢复到隆庆年间甘来学治理芍陂时的水平。但历史影响深远,因为它奠定了此后200余年芍陂的基本面积。自此以后,芍陂“东极老庙,西极旧县,南极高门,北极堤埂,新沟之下,周围之内,犹存数十里许。至今二百余年,仍守其规,环塘数万余家仍享其利。”并且其惩治豪家之法,对乃后奸豪侵垦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二百余年奸豪不得逞”,民人享其水利(52)。

       明末,兵荒马乱,洪水冲决新仓之口,引水河道淤塞,陂无源水,塘制颓败,“鞠为茂草”,直至清初,民不获其利30余年(53)。

       2.清代占垦与治理

       清朝初定,“芍陂久坏……河流淤塞,万民失业”(54)。兵燹之余的寿州人口剧减,土地处于再分配和调整之中,陂田规模基本上是维持明时期的状况。但豪强觊觎塘滩积久,惟待机宜,譬如遇到颟顸官员。契机终于出现了。在国家垦荒政策的刺激下(55),“睹塘腴而念炽,妄生膏壤之思”的“贪顽之徒”8人。于康熙中(56)漫撰陂田“古荒之说”,暗呈官府请辟陂塘书,并获抚台准允,拟派专员勘察辟垦。环塘民众闻讯,上《请止开垦公呈》,胪列占垦与灌溉之利害:“八百顷之赋,利于国者锱铢;四万顷之溉,利于民者亿万。八姓之有年,利于恶等者在身家;万家之无救,害于居民者在性命”。并强调,一旦准于垦“荒”,“开垦一起,人思兼并,或横霸丰腴之地以自益,或多踞弓口之数以自隐,全塘之势倏而邱壑”。“塘脉一动,全势分裂,往古之水利自此而涸”,后果极其严重。一再恳请抚台权衡利弊得失,揆诸志乘,临诸水塘,“验孙公之遗迹,读垂裕之碑文,亲阅门闸水道之制,面询塘长门头之夫,则八家便己自利之图昭然可见,而万姓资水救禾之利不问可知。准赏详覆,再行申止”。这一“为恩广万姓之利,法戢八恶之奸,以仍古制,以裕国赋,以拯民命事”的公呈,得到了抚台的重视,豪势之家占垦陂塘的阴谋未能得逞,陂身得以幸存(57)。随后,士绅沈捷上书,请求修陂并获准,州同颜伯珣等历4载治陂(1698-1701年),芍陂灌溉系统得到恢复(58)。然而,蚕食陂塘的行径并未偃息。也就是颜氏治理后不久,民间占垦塘坝事件便频繁发生,芍陂“塘埂,竞多开占。初犹使土,继即播种;或使土过多,即挑平作田,播种者私占官地……作田者削埂至底,埂渐狭薄,水大难容,冲决不免。环塘皆然,钦工遂废。更有塘内埂衣高阜,摊发成田。无知贪利,环塘颇多”。并且占垦者由此前的地方豪强也逐渐转为“乡愚”,即普通民众(59)。因此,乾隆二年(1737年)知州段文元治理芍陂时,陂塘已千疮百孔、“多半是桑田”(60)。面对芍陂此境,乾隆五年(1740年),大理卿汪漋等藉清廷议兴淮扬水利之机,再次建言朝廷辟垦陂塘:

       寿州之安丰塘即古芍陂,向为潴水之区,今已淤成高地,既不能蓄水,反致阻遏水道。若招民垦种,可得良田五百余顷,每年农隙之时,令种地之民于塘外挑成河道,东西下游各筑土坝一道,以备蓄泄,可化无用为有用。应俟督臣、抚臣妥议办理。(61)得奏,高宗“令大学士等会议,如所请行”。

       嘉庆年间,“无知贪利”、占垦者“环塘颇多”,其罪戾虽难逭,“但皆乡愚,亦可矜宥”,本着“宽其已往,严禁将来”的原则,乡绅夏尚忠建言对塘“埂外私占已成田者,饬罚土壤,累复旧制……乃已成地者,着追入公,以备公用。塘内私占已成田地,并追入公,丈明亩数,取伊遵结,招佃收租,以备公务。”(62)对占垦者不是彻底的清理和打击,而是承认其现状,占垦的局势因此延续。

       道光年间,“塘旁居民利其淤淀为田,得以专享其利,不顾塘之废”。其中以许廷华、江善长等为首者,占据皂口闸以东及徐家大沟一带淤地为田。十八年(1838年),生员戴秉衡等上呈其事,皖抚陶澍札饬凤阳府尹舒梦龄处之。舒氏“亲谒查勘”后,“将关系合州水利、未便开垦缘由,禀奉各宪,批准在案,并请责成该州州同每岁按季亲巡一次,如有擅自占种者,立即牒州严拿究办”。除集提许、江等人到案讯详外,还勒石“禁开垦芍陂”碑,并由寿州知州监立,“出示晓谕,永禁开垦,以保水利事”。其禁云:“所有从前已经升科田地仍听耕种外,其余淤淀处所,现已开种及未经开种荒地,一概不许栽插。如敢故违,不拘何项人等,许赴州禀究,保地徇隐,一并治罪,决不姑贷”。要求环塘“绅耆、居民人等知悉”,“各宜凛遵”(63)。然而,积重难返,禁止开垦之令于事无补。到清朝末年,陂塘淤积之处尽垦为田,塘内洼地皆成牧所(64),陂塘从一方之利慢慢沦为一方之害。光绪五年(1879年),凤颍六泗兵备道布政使任兰生为重刊《芍陂纪事》制“序”即称:“余尝过安丰故城,行经(芍陂)长堤上,迂曲数十里,堤之内为平陂,堤之外田畴交错,村舍毗连。……芍陂为州治第一水利,惜岁久堤防失修,蓄宣无节,比岁来禾屡不登……光绪岁丙子(二年,1876年),自燕齐以逮皖豫,赤旱二千余里,寿之民亦以无禾告余”。光绪十五年(1889年)仲秋,州同宗能征在《安丰塘水源全图记》文中又书曰:“今陂周一百二十里……其为陂者仅十分之三,其余皆淤为田。水稍大则病陂中田,决之则病陂外田;稍旱则上流固其堤防,而陂之内外田皆病。”并建议详考诸水尤其是“淠水入陂故道而修复之”。对占垦者,任氏曾“立条规,申董劝清垦占之禁”(65),但结果不了了之;而宗氏对占垦更是无能为力,尽管在其所刻的旨在保护芍陂的“六禁止碑”中,有一事关土地侵垦之禁(“禁侵垦官地”)(66),但其所禁不是民人侵凌陂塘,而是严限民间侵垦陂塘内曾遭民人占垦、后被“追入公”,或“以备公用”,或“招佃收租,以备公务”的“官地”,保护的是官府的利益,而非关乎生养于斯的环塘民众的公共利益。进入民国以后,民间侵陂为田之事仍不断(67)。

       3.明清占垦的影响

       关于占垦的影响,万历时的知州黄克缵曾有所概括:“据积水之区,使水无所纳”;“水多则内田没,势必盗决其埂,冲没外田”;“水一泄不可复收,而内外之禾俱无所溉”(68)。概括地说,就是湖区变小,灌溉能力下降,水旱灾害多发:

       其一,陂区日渐狭小。早期芍陂所至,黄克缵称“界起贤姑墩,西历长埂,转而北至孙公祠,又折而东至黄城寺,南合于墩,园(圆)凡三百里”(69)。明清以前虽有侵耕,总体上对芍陂影响不突出,因此直到元末,其规模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明清时期,水源萎缩,陂面淤滩日增,民间竞相占垦,到万历时,陂塘水面只有原来的3成,其余或为淤滩,或为民田。尔后,其面积进一步缩小。嘉庆《芍陂纪事·芍陂论二》即云陂“引六安百余里之水,自贤姑墩入塘,极北至安丰县,折而东至老庙集,折而南至皂口,又南合于墩,周围凡一百余里”,面积仅80余平方公里(70)。今天的安丰塘(芍陂)蓄水面积为34平方公里(71),论者认为这一面积即万历十年(1582年)黄克缵治理芍陂时确定下来的(72)。有关文献记载似乎也印证了这一说法。如《芍陂纪事·容川赘言》曾记述了明代的占垦面积:“贤姑墩以北,界沟以南,历朝奸民占据,塘面约去五十里,前明升科纳粮者五百六十九顷六十七亩有奇,名曰围田。”清时期,升科纳赋的陂田也是569顷67亩有奇(73)。明清塘田税亩数彼此一致,似乎很能说明问题。但是,第一,《纪事》称明清“塘面约去五十里”,而纳粮田地570顷仅为其一部分,50里塘面被侵耕是包括万历到道光年间的“历朝奸民占据”结果,也就是说万历后的占垦仍在发生。有关记载也反映了万历后陂塘屡遭侵占、陂面较前缩小的事实。并且,道光年间士民言称其时“塘旁居民利其淤淀为田,得以专享其利,不顾塘之废”(74),也能说明清代民间占垦继续发展的情况(75)。第二,《容川赘言》之“乃已成地者,着追入公,以备公用。塘内私占已成田地,并追入公,丈明亩数,取伊遵结,招佃收租,以备公务”的记载,表明纳入国家税收体系的570顷田地,只是或被民间占有而得到官府承认并向国家纳税的地亩,或是被追入公、“招佃收租,以备公务”的占垦地,在此之外,尚有被追入公但无需纳税的土地。换言之,光绪州志中的安丰塘田亩数,只是从“田赋”角度记载的那些被纳入税收系统的占垦土地,而那些未被纳入田赋征收范围的“以备公务”的土地则可能未包括在其中,因此,实际被占垦的土地要大于这一记载数字。另外,今天34平方公里的蓄水陂面,是1950-1980年代持续综合治理后蓄水水位大为提高的产物(76)。因此,笔者认为,清末迭经占垦的芍陂蓄水面积,远比万历年间黄氏治理后的陂面要小。

       其二,湖陂的灌溉功能日益下降。相关文献载称,历史上的芍陂,可溉田万顷(77)。而据有关研究,其实际灌溉面积只有5000顷左右(78),及迄明清,由于占垦的屡发,且未能得到及时治理,芍陂溉田的功效有所下降。下降的趋势,可从其时芍陂水门的兴废及其灌溉里程的远近等方面得到较好的反映(见表2)。

      

       芍陂之建,出于满足农业生产之需:36口门之设及灌渠的挖掘,乃为便于灌溉之用。然而,由于自然淤积和人为占垦等因,明清时期,随着芍陂蓄水面积大减,其口门也多有堙废,灌溉里程随之倍缩。从表2看,明嘉靖州志所载芍陂36门,灌渠总长度为733里;到了清乾嘉时期,陂门减至28,灌渠长度骤减至283里,陂塘灌溉农田的功效因此大受影响。乾隆时知州郑基治理芍陂,曾按塘周田亩受益大小“鸠资僦功”,当时能享陂利者计76700亩;而到了道光时期,所溉田地仅数十百顷(79)。道光《禁开垦芍陂碑记》所载的“今南北相距六十里,东西仅十数里,底平而浅,水难多蓄,门闸齐启,兼旬即涸,距塘稍远,已有不沾其泽者”(80)等语,也较好地反映了此情。

       其三,芍陂水利渐失的同时,水旱灾发生的次数日益增多。笔者据有关方志,对明清寿州水潦、旱魃之灾进行了统计。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至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共177年间,该地发生水灾6次、旱灾2次,撇开灾害规模与影响程度不论,仅就频次而言,其间水灾约30年一遇,旱灾则近乎90年一遇;但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到清末近350年间,水、旱灾各有32次、24次,分别为11年和14年一遇,灾害发生的频率各较前提高了约2.7倍和6.5倍(81)。旱灾频次的显著增长,与芍陂灌溉之利的渐失不无关系。水利不仅是农业的基础,在一个依赖水利发展生产的区域社会,水利更是其社会根柢。因此,芍陂的衰微及其导致的灾害多发,严重地影响了寿州区域经济的发展,并引发其社会风习窳下(82),社会发展滞缓(83)。

       4.明清占垦原因简析

       关于占垦原因,论者认为,明清统治者对发展农业的重视和扶持是引发占垦的政策因素,而区域人口压力则是导致占垦的动力源之一。此论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深入分析,颇值斟酌:历史上哪一个王朝不在政权建立之初而重视农业,并采取诸如鼓励垦荒等措施,积极发展农业生产?而这些朝代为何未出现大规模占垦?但同时,占垦也并非滥觞于明清,早在唐朝既有之,唯因零星而问题不甚突出;关于人口压力之说,论者所据为道光八年(1828年)的76万余人和嘉靖时的10.4万人,彼此确实悬殊甚大(相差7倍)。但比较结果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因为:衡量人口增长的速度,是人口的增长率(‰),而不是倍数。再则一定时期的人口增长倍数很难反映人地矛盾。如果比较的人口基数很小,人口增长的倍数再大也不能有效说明人口的增长对土地形成压力。同时,区域人口与土地资源间存在矛盾与否,不唯看人口绝对总数大小,还要看一定生产条件下区域人口承载度(即人口密度)。具体地说,考察是否存在人地矛盾,主要依据是人口年均增长率和区域人均土地数量(即区域人均资源占有量),以及亩均产量和此境下的民人生活状况,只有全面衡量,才有可能测算出人口的生存压力问题。关于明清占垦,人口是否为其动因,我们可加以具体的考察。

       据载,明成化(1465-1485年)初,寿州有民24563口;到了嘉靖中(1541年),人口增至10万余。人口增长率较高。嘉靖州志编者因此感曰:“民数视嘉靖十年以前版籍为增,庶繁之足征也”(84)。清初承明之旧,阖县编户54里(85)。此后“承平百余年,生齿日繁”(86)。然其人口究竟几何,因史仅书“丁口”而难把握。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册报滋生人丁,阖州土著男妇大小民屯人丁75.8万口(87)。道光八年(1828年),寿州口数为76.6万。咸丰、同治凡十多年间,寿县兵连祸结,民人流离死亡,户口顿减。到光绪十四年(1888年)时,其民仅38万左右(88)。较诸60年前,人口减少逾半。此后的岁月,其人口增长基本上是恢复、补偿性的。光绪三十年(1904年),其民数已至40万余(89)。1935年,其人口(75.6万)接近道光八年的水平(90)。1951年,寿州人口已超过道光八年的口数(89.4万)(91)。人口的持续增长趋势,似乎可有效支撑人口对土地资源形成一定压力的结论。但将其间人口与地亩加以比较,就能发现问题。首先是嘉靖的情况,据嘉靖州志,其时的官民田地即折亩后(92)的田地为6340余顷,人均土地6亩余(93),人地矛盾不甚大。随后,清代人口增长之巨毋庸置疑,而据康熙《凤阳府志·田赋》记载,清初原额田地为38240余顷,康熙中的实在成熟田地为36328顷(94),雍正十年(1732年)析置凤台县后,其额定上、中、下三等成熟田地2.1万余顷(95),按照道光年间州民76.6万人计算,人均地亩不足3亩,人地关系确实紧张。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额定”税亩,是纳入征赋对象的田地,此外还有大量新垦而未被纳入征税对象的地亩,亦即实际人均地亩远高于志书所载的数字。换言之,清代这一人均田亩情况,很难作为人地矛盾的客观证据。另一方面,即使说清代人地矛盾确实很突出,但将人口增长尤其是迅猛增长的时间及其人均地亩状况和明清占垦的历史阶段相对比,二者存在显著的不同步现象:大规模的占垦始于并频繁出现于明代,而人口大规模增长和人地矛盾尤为突出则显现于清代。再则,1950年代的寿州人口则超过道光年间的口数,却没有发生占垦。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农业政策和区域人口增长,并非明清占垦的根本原因。探究明清侵耕之因,应从社会和自然的主客观实际出发,进行全面的探讨。具体而言,其因如下:

       一是水源不足和上游长期水土流失导致的湖陂淤塞,使民间占垦具备了客观的可能性。芍陂之水分别为来自大别山区的淠源和江淮低山的龙源,南宋以降,淠源河道因年久淤塞,供水功用渐失,以致陂水全赖龙源。龙源水量既小且屡遭截流,来水不稳,加之陂堰频有倒塌,湖陂蓄水不足;另一方面,龙源来自山地并行经丘陵地区,明清以来,其地水土大量流失,不仅淤塞了河道,而且随水而下的泥沙也壅塞在陂南源水入口处,并渐次向北延伸(96)。芍陂蓄水能力的衰退,南部垫高的陂身和陂内四周淤塞的塘面也随之露出水面,为豪势者占垦提供了客观条件(97)。

       二是陂内肥沃的滩涂对占垦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陂田原系塘内淤滩,田土肥腴(98),易于耕种,并且产量高。在清廷额定寿州田地税则时,塘田因收成较高,每亩科银数(2.4分)就高于县田每亩1.84分余的征收标准,间接地反映了塘田肥沃的客观事实(99)。正因为如此,环塘豪民遂“睹塘腴而念炽,妄生膏壤之思”(100),占垦屡屡不绝。乾隆州志关于芍陂“水自南来而其地皆膏腴,占塘为庐舍,为围田”的记载,即反映了陂田肥腴与占垦间因果关系(101)。

       三是新垦陂田免征或缓征税赋的刺激作用。一般情况下,新垦陂田属于个人所有,通常不在政府征赋的“册亩”之内,或至少短时期内无需缴纳税粮。国家将来是否对这些新占的塘田征收赋税,具有不可知性,且从明清的情况看,被正式承认并征税的情况较少(102);即便征税,从占垦获益到缴纳税赋,其间仍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占垦者无论如何都能从中获益。利益的驱动,刺激了逐利者纷纷占垦。另外,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人数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103)。后人在此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公地悲剧”之说。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因其社会性,公众都有使用权。每个人都知道资源的有限性和过度使用的危害性,但由于属于大众共有,占有者抱着“捞”的心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旁观者或没有权力阻止他人占用,或以事不关己而无动于衷,于是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而枯竭。因此,“公地悲剧”意味着任何时候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有限资源,便会发生资源匮竭问题。现在,“公地悲剧”已经被用来描述各种各样的问题(104)。明清时期的芍陂,如同其承载的陂水一样,权属不清,政府没有也无法对之予以直接规制,属公共资源。而陂内淤涸的滩地,一无田主,没有纷争冲突之虞,加之肥沃,易获丰穰。利益的诱惑和公地的性质,使得环塘之家怀揣博弈之心,尽其所能地占垦。

       四是官府治理不力。“陂之兴废,固由官长主之”(105)。此语虽意在强调地方士绅在兴治陂塘中所承负的义务,但更道出了地方官长在芍陂治理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于明清官长在治理占垦中的作为,有论者认为,地方官府在芍陂管理上有趋于“严格化”的发展态势,不少官员从维护环塘民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直接参与占垦的处理,以化解日益严重的侵垦,缓解社会矛盾。然而,这种所谓的“严格化”治理结论却与事实不尽相符。诚然,在治理占垦方面,明清时期确实出现了诸如黄克缵等执法严明、治理得力的官长,但同时也有类似栗永禄、甘来学等软弱退让、治理不力的官员;从治理频次看,整个明清时期,占垦随时都在持续地发生,而对之加以有效治理的官员则断续不定,且屈指可数;同时,有限的治理在力度上也存在差异,有些治理本身就是对占垦的认可,其隐忍苟且、退让式的治理,非但不能有效地遏制占垦,而且助长了占垦者焰气。有关研究指出,如果偶然违规行为未被发现,违规者在短期内的情况会变得更好。但若一个人能多次违规而不被发现的话,那他就可能改变他对现行监督体制在发现其他人违规行为的有效性的估计。这样就会导致一个偶尔的违规者增加违规的频率。显然,随着未被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增加,公共资源的条件会变得更糟,其他人增加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变得更高。除非加大监督力度来改变这种状况,否则对规则遵守率便会急剧下降(106)。因此,明清时期尽管出现了些许有效治理的官员,但总体上仍未能根本改变芍陂衰微的命运。正是栗、甘之徒的治理不力,直接导致了“塘制之坏”,说明官府的无所作为是芍陂最终走向衰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结语

       明清时期,芍陂水利生态问题突出:水源单一且式微,水道淤塞,上游筑坝截流,导致陂源枯萎;陂塘淤淀,塘身被占为田,陂面缩小,蓄水能力下降,灌溉功用日减,水旱等灾多发。历史上的芍陂虽也曾有过类似的问题,但没有明清时期如此地全面和严重。具体而言,明清相较,筑坝截流方面,清代的情况比明代严重,不仅截流次数频繁,且筑坝数量多、规模大。而侵垦陂塘方面则相反,明代的次数和规模远大于清代,但清代有几个现象值得关注:一是占垦者公然上疏职事者,意欲堂而皇之地占垦(如康熙时“贪顽”者8人即是);二是占垦主体扩大化倾向,即侵耕者由此前的豪家发展到一般之家,也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乡愚”(如嘉庆时“无知贪利”之“乡愚”等)。如果说水源的变迁与枯竭是明清芍陂水利生态负向变迁的诱因,那么占垦无疑加剧了其变迁的进程。针对其水利生态问题,明清州府曾采取了诸如尝试辟淠源、拆毁截水坝、浚渠等“裕其源”的治理措施,在清理占垦方面,也涌现出了如黄克缵等积极有为的吏员,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其效果多为阶段性的、暂时的和有限的。其中因由,一方面为治理不及时、治理举措失当所致;另一方面与地方官长的消极应付、疏于治理有关,亦即地方官长的作为与否尤其关乎治理的成效。明代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崇祯八年(1635年)共267年,任知寿州者70人;清朝从顺治元年(1644年)到光绪十六年(1891年)共248年,先后有126位知州在任。但对陂塘进行治理者,明、清知州各有12人和25人,分别占其知州总数的17%和20%左右。这其中还包括任内有治理之事,但知州并非治理的直接主持者或参与者。若将这部分事例剔除,其比例将更低。这一情况的出现,一则和知州的任期长短相关,明代70位知州任期平均3.8余年。而清朝126位知州任期平均不到2年,甚至一年几换,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就有饶元英、陈葆森、许道藩、张清元、刘汝刚、杨斯熙6位知州先后上任与离任(107)。任期短暂,使得一州之长者无暇顾及水利。清代夏尚忠在《芍陂纪事·芍陂论一》中追述明代芍陂之坏的原因时,就认为明“官无专司,奸民恣肆,加以诸公不思远大,苟安目前,奸宄得志,人尽效尤”,最终导致了芍陂“积弊已深,势重难返”的结局。地方官长面对芍陂衰败之势,大多消极应付,怠于治理。如明初水源的治理,从正统年间六民筑坝截流,到成化十九年魏氏疏浚上游,其间拖延近40年。又如治理侵垦,地方州府往往都是在豪势占垦发展到一定程度、具有相当规模后才加以治理,且事后补救的治理多系苟且姑息之举。从此意义上而言,芍陂的衰微,乃人为使然。

       注释:

       ①关于芍陂周长,有研究者认为其初至北魏为120里;唐宋时最大,是224里(或书作324里,应为224里之误);晚清萎缩至50余里。参见许芝祥:《芍陂工程的历史演变及其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中国农史》1984年第4期;郑连第:《中国水利百科全书·水利史分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②相关成果,参见拙稿《历史时期芍陂水源变迁的初步考察》(《安徽史学》2013年第6期)一文中所列。

       ③清道光八年(1828年),知州朱士达《重修安丰塘碑记》:“余来牧是州,询之士民。皆曰:此塘之利二千余年矣,而屡筑屡废者,其患有二,一则塘旁居民利其淤淀为田,得以专享其利,不顾塘之废也;一则上游六安之人筑坝截流,俾水不下行,其害二也。”(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因此,水源和占垦是明清时期芍陂水利生态的两个基本而重要的问题。

       ④金铣:《御史魏公重修芍陂塘记》,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⑤(36)参见拙稿《历史时期芍陂水源变迁的初步考察》,《安徽史学》2013年第6期。

       ⑥杨守敬:《水经注疏》卷32《肥水》,谢承仁:《杨守敬集》第4册,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⑦所见文献最早提到芍陂龙穴山水源的,为宋祁《乞开治淠河》:“安丰县有芍陂,自古所传元引龙穴山水及淠河水入陂……近年多被泥沙淤淀,陂池地渐高,蓄水转少。龙穴山一脉水源既小,今来只藉淠河注水入陂。后来淠河一道水渠,本县又不修开,遂至水道堙塞,陂水浅涸。”见宋祁:《景文集》卷28《奏疏》。

       ⑧《芍陂纪事·陂水源流考》:“芍陂之源,出自六安龙穴山……中由朱灰革、李子湾至贤姑墩入陂。”

       ⑨蔓延于今六安市东的龙穴山脉,干脊高程一般只有40米左右。参见六安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六安地区志》,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63页。

       ⑩金家年:《芍陂得名及水源变化的初步考察》,《安徽大学学报》1978年第4期;许芝祥:《芍陂工程的历史演变及其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中国农史》1984年第4期。

       (11)嘉靖《寿州志》卷2《山川纪》。

       (12)嘉靖《寿州志》卷2《山川纪》、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

       (13)(24)梁子琦《舒公祠记》:“不记何年旱甚,朱灰隔(革)为上流自私者阻,大香门为塘下豪强者塞,渠日就湮,漕民皆失利。”见光绪《寿州志》卷5《营建志》。

       (14)梁子琦:《舒公祠记》,光绪《寿州志》卷5《营建志》。

       (15)李大升:《重修安丰塘记》,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

       (16)(65)(74)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17)《芍陂纪事·容川赘言》:“安丰塘有六害:一、河源阻坝。塘引六安之水,下灌寿邑之田,治分两界,且远过百里,来水行止,最难防守,豪恶愚顽,易起奸谋。……水源断绝,下流何望。……阻源之害,塘事为大,环塘抱恨,议清厘焉。”

       (18)黄干《勉斋集》卷29《公状·安丰申相视开浚河道》:“芍陂灌溉安丰县民田……其水源来自六安,又为六安县民决为沟渠,散漫四出,水利之溥已不若旧。”

       (19)志书对此多有所载。如光绪州志《水利志》载乾隆时的情况说:“横河筑坝,堵截下流,涓滴不漏”。

       (20)如光绪州志《水利志》载成化金铣《御史魏公重修芍陂塘记》:“岁久,水失故道,陂日就毁,居民乘之,得以日侵月占,掩为己私”。

       (21)朱士达:《重修安丰塘碑记》,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22)(54)《芍陂纪事》卷上《名宦列传》。

       (23)嘉靖《寿州志》卷2《山川纪》、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25)如乾隆年间晁在典曾在高家堰等处筑有堰坝,该坝于嘉庆十年由其侄孙晁燕恺等“遵断拆毁”。但晁燕恺等竟不以此为鉴,反而公然于道光五年(1825年)“复筑坝,阻截水源”。见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26)如嘉庆十年的有效治理,就是在巡抚胡克家的直接干预下,经庐州知府阎学淳、凤阳知府倪思淳、六安州同徐肇、寿州知州杜茂材等共同努力,在认真会勘、弄清原委的基础上,“檄饬拆毁”,并“勒石示禁。以杜后讼。”见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27)光绪州志编者云:“龙穴山水,会石堰河、白堰河、番山、朱灰革之水,悉注于陂。……上流多堤堰,遇旱则专为己私,惟恃官为毁禁之耳。……今因地制宜,惟龙穴山来源,禁止上游堵闭……启闭应时,则水利均沾永永”。见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28)(31)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9)明清芍陂工程治理用工履亩派夫的办法,间接反映了“按地定水”的基本原则。据《芍陂纪事·容川赘言》,芍陂工程治理所需人夫,主要按田亩多寡摊派:“塘例,上田六十亩,出夫一名;中田八十亩、下田百亩,各出夫一名。注册存官,凡遇修闸筑口、垫培低凹等工……众夫齐至工所,同力合作。”实践中也是照此而行。如同治四年(1865年)知州施照重修滚坝,即“按亩出夫,别上、中、下田为三则,上田六十亩出夫一名,中八十亩,下百亩”。见安徽省水利志编纂委员会:《安丰塘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4页。

       (30)李晶等:《中国水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32)《芍陂纪事·芍陂来源图说》在记淠源时即说:“芍陂他水俱系山冈花水,雨泽少则无大源头”。

       (33)六安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六安地区志》,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59、64、65页。

       (34)杨友敬:《复太守高公询州境水利》,同治《六安州志》卷51《艺文志二》。

       (35)杨友敬《复太守高公询州境水利》一文在谈及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六安水灾时曾云:“(六)昔惟草树蒙茸虎狼窟宅,近人烟辐辏,崇山悉开,熟地土松,雨涤逐渐归河。……六之水利水患,皆与他方迥别。他处水患,或因冲决,可议堵塞;六则淤浅旁溢,难言疏导。他处水利,多藉沟渠引致河流;六则专恃塘堰,宜勤疏筑。……然陂堰亦多,但欠人工修筑。”同治《六安州志》卷51《艺文志二》。

       (37)有学者将《梁书·裴之横传》所载梁豫州刺史裴邃之侄裴之横“与僮属数百人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殷积”一事,视作“侵塘围垦之弊”之始。实际情况也许并非如此,所载可能是裴氏利用芍陂灌溉之便,在其周边大力发展农业,“遂致殷积”。

       (38)路岩《义昌军节度使浑公神道碑》:“芍陂之水,溉田数百顷,为力势者幸其肥美,决去其流以耕,公(浑侃)堤防约束,水复盛溢,沃野之利岁岁增多。”李昉等:《文苑英华》卷916《职官二十四》。

       (3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1:北宋仁宗明道元年(1032年),“以给事中李若谷知寿州,安丰芍陂皆美田,多豪右分占,盛夏雨溢坏田辄盗决。”南宋时,民间占垦之风未息。黄干《勉斋集·安丰申相视开浚河道》:“芍陂灌溉安丰县民田……陂之四旁往往多被豪民填塞侵耕。”

       (40)《芍陂纪事·芍陂论一》:“豪强盘据冒占蚕食,终明之世不能翦除。……盖由明祖徙废安丰,官无专司,奸民恣肆。加以诸公不思远大,苟安目前,奸宄得志,人尽效尤,积弊已深,势重难返”。

       (41)(68)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

       (42)金铣《御史魏公重修芍陂塘记》:“岁久,水失故道,陂日就毁,居民乘之,得以日侵月占,掩为己私”。见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43)(53)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芍陂纪事》卷上《名宦列传》。

       (44)嘉靖《寿州志》卷2《山川纪》、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

       (45)(46)(48)(51)黄克缵:《安丰塘积水界石记》,嘉靖《寿州志》卷2《山川纪》、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芍陂纪事》卷上《芍陂论二》。

       (47)《禁开垦芍陂碑记》(道光),安徽省水利志编纂委员会:《安丰塘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3页。

       (49)(52)《芍陂纪事》卷上《芍陂论二》。

       (50)《芍陂纪事·三公列传》:“万历间,(黄克缵)以进士知寿州,值安丰颓败之余,正豪强窃据之时,公将为恢复水利计。僚友解之曰:‘因利乘便者,情也:积重难返者,势也。此陂初制一百余里,今存仅二三耳,非犹是陂之民也哉?非犹是寿之官也哉?何皆袖手旁观,听其蔓引蚕食而不顾耶?且前州栗公、甘公修志乘,省徭役,固非寻常碌碌者等,而限以退沟,界以新沟,技止此耳,未闻缚而罪之,驱而远之也。公今者援例而行之,斯可矣!改弦易辙,胡为者?’而公曰:‘否!否!此非君等所知也。君只见目前之安,而不知异日之害远且大也。……兴利除害,吏职也。董元(玄)、彭邦等巨恶作俑,虽邀赦于前官,犹且深为斯塘憾!如此,常田、赵如(儒)等四十余辈也者,能遂其安居而乐业乎?不逐而去之,心固不能一日安也。’”

       (55)清代垦荒政策,参见方行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33-84页。

       (56)《安丰塘志》作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安徽省水利志编纂委员会:《安丰塘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10页。

       (57)《芍陂纪事》卷下《文牍》。

       (58)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芍陂纪事·芍陂论一》:“历来兴得之功,应推颜公为最”。

       (59)(62)《芍陂纪事》卷下《容川赘言》。

       (60)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光绪《寿州志》卷34《艺文志》。

       (61)《皇朝文献通考》卷7《田赋考七·水利田》。

       (63)光绪《寿州志》卷6《水利志》;《禁开垦芍陂碑记》,安徽省水利志编纂委员会:《安丰塘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3页。

       (64)(66)(71)(80)安徽省水利志编纂委员会:《安丰塘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10、95、10、93页。

       (67)如1921年,寿州地方士绅曾向安徽省政府主席吕调元呈请开垦芍陂,因环陂民众反对而未遂。参见安徽省水利志编纂委员会:《安丰塘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18页。

       (69)黄克缵:《安丰塘积水界石记》,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

       (70)(72)刘和惠:《芍陂史上几个问题的考察》,《安徽史学》1988年第1期。

       (73)(88)(99)光绪《寿州志》卷7《食货志》。

       (75)应岳林等:《江淮地区开发探源》,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页。

       (76)建国后芍陂灌溉面积的不断提高也可以印证这一点(万亩/年):6-7/1928、16/1954、36/1957、56/1962、67.4/1989。安徽省水利志编纂委员会:《安丰塘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10-12页。

       (77)《后汉书·王景传》李贤注:灌田万顷;《宋史·张旨传》:溉田数万顷;《元史·地理志二》:溉田万顷。

       (78)如有学者以清代为例,认为芍陂灌溉之地,主要是今淠东平原,该地区田亩最高的数字是清代。清代寿州耕地面积为2.1万余顷。据康熙《凤阳府志·田赋》记载,康熙二十三年即1684年,寿州实在成熟田地即税亩为36328顷,2万余顷地亩为雍正时析置凤台县后的册亩数。另外,明清时期,寿州实行折亩制度,中、下等田地1.5、2亩各折上等田地1亩。因此,其实际田亩要多于2万余顷。芍陂灌溉的面积,不可能占全县耕地数之半,所以“万顷”乃成数,不可能为实际数,接近事实的数字应为文献常提及的“五千余顷”。参见刘和惠:《芍陂史上几个问题的考察》,《安徽史学》1988年第1期。

       (79)郑基:《重修碑记》,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光绪《寿州志》卷末《杂类志》。

       (81)嘉靖《寿州志》卷8《杂志纪》、乾隆《寿州志》卷11《灾祥》、光绪《寿州志》卷35《杂类志》。

       (82)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知寿州并于三十七年治理芍陂的郑基,在“自为文纪其事”时云:“凤阳土性,耕植所宜,与江以南相近,惟壤地平衍,水无蓄泄,岁苦旱潦,民亦啙窳偷生,轻去乡里”。参见邵晋涵:《郑基墓志铭》,光绪《凤阳府志》卷17《宦绩传》引。此语虽冠以“凤阳”,但实际上指的就是寿州当时的情况。

       (83)拙稿《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灾害环境与社会应对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曾对包括寿州在内的灾害影响下的皖北社会变迁等进行了探讨,可参见。

       (84)成化《中都志》卷1《户口》、嘉靖《寿州志》卷4《食货纪》。

       (85)康熙《凤阳府志》卷2《建置沿革》。

       (86)乾隆《寿州志》卷4《赋役》。

       (87)道光《皖省志略》卷3《凤阳府》。

       (89)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寿县志》,黄山书社1996年版,第91页。

       (90)《大公报》1935年8月9日。

       (91)《民政科关于土地人口少数民族基层组织、人口密度情况统计表》,寿县档案馆藏,1951年。

       (92)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普遍实行折亩制。具体折亩情况,可参见拙稿《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人地关系研究》下篇“灾害环境下的土地利用”,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后出站报告,2003年。

       (93)嘉靖《寿州志》卷4《食货纪》。

       (94)所谓“原额”,实际上就是万历年间朝廷清丈全国土地后的地亩旧籍额。原额数与实在成熟田地不一。

       (95)光绪《寿州志》卷7《食货志》。这一数字和乾隆《江南通志·食货志》等所载雍正以后额定地亩19258余顷略有些许差别。

       (96)许芝祥:《芍陂工程的历史演变及其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中国农史》1984年第4期)一文,对芍陂淤塞萎缩情况有所探讨,可参见。

       (97)康复圣:《淮河流域古代农田水利》,《农业考古》2000年第4期。

       (98)不惟塘田肥沃,环塘田地也较他处田土肥腴。清人谢开宠《芍陂诗》即云:“吾乡僻处多瘠土,高者易旱低斥卤。沃壤独数安丰邑,芍陂之侧田最腴。”

       (100)《芍陂纪事》卷下《碑记》。

       (101)乾隆《寿州志》卷4《水利》。

       (102)明清时期寿州额定税亩19258余顷和陂田税亩569余顷长期不变。参见乾隆《江南通志》卷72《食货志》、道光《皖省志略》卷3《凤阳府》、《芍陂纪事》卷下《容川赘言》、光绪《寿州志》卷7《食货志》、光绪《安徽通志》卷71《食货志》,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新占垦的陂田未被纳入征税的对象。

       (10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8页。

       (104)(10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1-12、279页。

       (105)《芍陂纪事》卷上《兴治塘工乡先辈姓氏纪》。

       (107)光绪《寿州志》卷13《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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