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税论文,中国论文,循环经济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资源与环境危机而提出的循环经济,是为了实现物质资源的永续利用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循环体系的客观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市场机制、社会调控等方式,促进物质在生产与生活中循环利用的一种经济运行形态[1]。在构建与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其中财税政策是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通过财税政策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就能把经济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中国循环经济所需要的财税政策应包括购买性支出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税收政策、财政信贷政策。
一、购买性支出政策[2]
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构采购的所有纸张到1 995年必须含有20%或更多用过的废纸,2000年时又增加到25%。这对造纸厂家在制造过程中加进废纸产生强烈刺激,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纸张买主,这一做法给再生纸提供了日益兴旺的市场,将再生纸由经济上的一种债务变成了一种资产,变成了某种可以出售的东西。中国在世界十大纸张生产国中,纸张再循环利用率位居最后,仅为27%,而位居第一的德国纸张再循环利用率高达72%[3]。不仅纸张如此,汽车、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中的钢铁,铝制饮料罐等的再循环利用率,中国均处于较低水平。
因此,中国政府应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以此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是国家为了协调社会经济活动,通过财政性资金的再分配,给予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无偿补助,是调节国民收入与再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分为直接性财政补贴和间接性财政补贴。通过实行财政补贴,可以影响相对的价格结构,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这是一种无偿的政府支出。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仅在1984年,法国对清洁工艺投资约为5亿法郎,其后,提供的补贴数额逐年增加[3]。
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但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为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最初往往本大利微,如一粒纽扣般大小的废电池,可以污染水,而其回收和处理没有任何利润可言,即使由财政一次性投资建厂,日常运转也需要财政补贴,否则,每年140亿节的废电池就无人来处理[4]。因此,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在物价补贴方面,对于企业由于初期实行循环经济期间增加技术投入、改进生产工艺等造成的产品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现象,给予价格性补贴;在企业亏损补贴方面,对企业循环经济建设初期投入过大而造成的暂时性亏损给予财政政策上的倾斜;财政贴息,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由干利息支付计入企业成本,由此可相应增加企业利润;税前还贷,就是政府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将企业应当归还的贷款从中扣去,相应减少企业纳税基数,其实质便是免去了企业一部分税款,相当于政府为企业归还了一部分贷款。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通过政府面向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以大幅度地调动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这就像是一根指挥棒,指导着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三、财政税收政策
调整经济可运用多种手段,但调整税制是使削弱经济的畸型现象得以消除的关键。因为税收政策作为一种手段可以起到一系列连锁的作用,实行起来特别有效。
1.扩大征收范围
增加水资源税,解决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这无论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均意义重大。例如每生产1吨黄金需要加工约30万吨矿石,对黄金课以重税,其税负要能反映社会为之付出的生态费用,包括对地貌的破坏以及社会由于氰化物和汞的污染付出的代价。这样可使黄金价格上涨好多倍,以此限制需求从而达到限制生产的目的[3]。分期分批开征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不同地区、部门及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加强征收管理,税款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2.实行税负转移,完善计税方法
即在不改变整体税收水平的前提下,改变税收组成。这里指减少收入税,同时加大对有害于环境的活动征税。收入税的减少意味着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即人们生活富裕程度的改善,这可以视做政府的转移支付,增加收入也可以支持人们的绿色消费。对有害于环境的情况增加征税,会带来该类产品成本的增加,丧失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使其逐渐减少并最终淡出市场,同时还可起到增加就业的作用。实践证明这种措施的效果是显著的。荷兰政府运用税收有效地遏制了包括镉、铜、铅、汞和锌等重金属的排放,在1976年到1996年之间,这些元素的工业排放量降低了86%~97%;丹麦政府对使用汽车燃料、烧煤、用电、垃圾填埋和汽车购买都要征税,在丹麦,购买新车的税要比车本身的价钱高很多[3]。哈佛大学经济学家N·格列高里·曼基一语中的道出了税负转移的优势:“减少收入税,增加汽油税会导致经济更快发展,交通拥塞减少,道路更安全,全球变暖的危险降低,而这一切并不会危害长期财政偿付能力。”
3.强调资源税的特殊性——惩罚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针对营业税、关税、财产税、遗产税、所得税等方面的课税,税收收入越高,财政收入越高,越有利于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种征收具有非惩罚性。而资源税的性质有些不同,政府对其征税确实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但更重要的目的应是对于超负荷使用自然资源的企业进行经济性的惩罚。设置资源税,应强调它的特殊性——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
因为资源税应该具有惩罚性,因此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累进制方式征税是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这样,对于需要大量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较高的资源税率将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迫使企业上马环保工程,转产停产,提高产品价格,加大环保型产品的研发。
4.资源税的征收应发展成为事前行为
目前政府的征税行为,停留在事后行为的层次,即资源的使用行为发生后针对其资源使用量进行征收,这与设置资源税的目的相违背。资源税的设置是为了强迫企业减少资源的输入量,降低地球承载压力,保护日益减少的自然资源。事后征税,意味着企业只需为大量消耗的资源按期缴纳罚金即可,但事实上,许多非可再生资源的价值远非这些罚金可以弥补。因此,税务部门可尝试与社会其他的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实时监控企业的资源使用情况。对于存在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滥排滥放废弃物的企业,通过监控机制,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整顿,这样既可以减少企业资金支出,又可以实现资源税征收的目的。
四、财政信贷政策
当前我国对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自主治污的企业信贷支持不足。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信贷优惠政策,但并未落到实处,效果也不明显。1995年的银发[1995]24号文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支持措施,且加了诸多的限制条件,难以实施;从1995年开始,由原国家科委和国家环保局负责组织和实施环保产业科技贷款,到1999年只实施了5年就停止了。此外,贷款手续过于繁杂,许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国家级的贷款多数只有贷款指标或额度,具体款项由地方自筹,即使有实际款项,数量也十分有限,其余的需要由地方配套支持,由于条块分割和我国政策实施效力的有限性,企业很难真正得到所需的足额款项[4]。由于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使得企业在开展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时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必然影响企业开展该项工作的积极性。
通过财政信贷给予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资金支持,国外有先进经验可供参考。如日本利用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中长期的优惠利率贷款,并且已形成一个固定制度:日本开发银行从1965年开始,对环保设施建设提供优惠长期贷款;中小企业金融金库从1965年开始对环保设备投资提供优惠贷款;国民金融金库从1970年开始实施对环保设备投资提供优惠贷款制度;中小企业事业团对环保设施的贷款比例最高可占总投资的65%,偿还期限为15年,到期还可延长2年,年利率仅为2.7%[4]。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在目前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环保创业板没有建立)的情况下,政府优惠的信贷政策是企业绿色生产的保障。因此建议政策性银行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企业资金支持;同时国家应加快对建立环境保护绿色银行可行性的论证,以根本解决目前企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信贷资金落实难的问题。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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