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合作社发展探窥及思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晋察冀论文,边区论文,合作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4)02-0054-05
晋察冀边区是抗战时期的模范根据地,合作社则是晋察冀边区成就的一抹亮色。在内外交困、形势复杂的情形下,以聂荣臻为首的晋察冀边区领导人根据边区实际情况并结合前人创办合作社经验,通过创造性地扶持和发展合作社经济,不仅解决了“保护自己、壮大自己以及打击日寇”的现实问题,而且还取得了军事政治以及经济文化的多重胜利。为此,毛泽东在《游击区也能够进行生产》一文中给予了高度评价[1](P925)。
近年来,晋察冀边区合作社发展史成为众多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产生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诸学者从边区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发展模式以及历史作用等多个方面论述了晋察冀边区合作社的具体发展概况,但从整个抗日根据地生存角度来论述边区合作社的论著,微观有余,宏观不足。因此,从宏观角度对边区合作社的产生缘起、发展因素、成功经验以及历史局限予以论介,对于全面理解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意义重大。
一、晋察冀边区合作社产生的历史缘起及其成立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合作社的产生与合作思想有着颇深的因缘关系,20世纪初,出于救亡图存的使命感,近代国人对合作主义思想的青睐逐渐加深。1919年,薛仙舟将“cooperative”翻译成“合作社”;1920年,复旦大学学生组织以“研究合作主义、提倡平民教育、发展平民经济”为宗旨[2],成立了《平民》周刊社;汤苍园认为:“合作是反对资本主义的,其势力所及,将破坏经济帝国主义而有余,但它的方法,则与马克思主义不同。合作主义不注重革命而注重建设,不假手国家而期成于团体,其进也渐,其行也远。”[3](P97)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合作社思想在中国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马克思认为合作社这种社会经济制度具有共产主义的性质,必将成为未来一定阶段的主要经济形式或发展趋势。尤其是无产阶级组织的合作工厂,被认为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4](P467)。十月革命后,列宁认为通过合作社吸引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是建成社会主义的最好形式[5]。中共成立后,就开始了合作社经济的探索和实践。1923年,毛泽东等在安源路矿工人中组织了第一个工人合作社。之后,晏阳初等在定县开展平民教育运动,合作社也是其凝聚群众的主要形式。1938年,毛泽东在会见晏阳初等人时,对晏阳初等人“以宗教家的精神努力平教运动,深致敬佩”[6](P400)。因为晏阳初的平教运动主要活动范围在晋察冀区域,所以对于晋察冀边区合作社的成立具有直接的影响。从上述理论和实践可知,合作社经济不仅不是资本主义经济,而且是一种新形式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7](789)。可见,只要时机成熟,抗日根据地组织合作社将成为可能。
1937年10月,晋察冀根据地成立后,聂荣臻等领导人根据边区实际并结合前人创办合作社的思想和实践经验极力倡导组建晋察冀边区合作事业。边区合作社开始创办于北岳区的冀西地区。1938年,北岳区平山县农会创办了第一个农民合作社,之后各地纷纷效仿。1939年冀中区、1943年平西地区相继发展合作事业。据统计,晋察冀边区合作社1944年时为3819个,1945年即增至7410个,社员由65.5478万人增至112.8519万人,股金则由3772万元增至1.3526亿元[7](P789)。边区合作社的形式主要包括农业劳动互助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商业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几乎囊括边区生产、生活的大部分。聂荣臻在回忆录中评价:“它(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既是对一个旧社会的改造,又是对一个新社会的开创,具有建设新民主主义新中国雏形这样一个广泛而深刻的性质。”[8](P460)
二、晋察冀边区合作社发展的内生性因素与外源性因素
内生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是经济学中的两个概念。内生性因素是指影响经济变量的决定性因素,外源性因素是指经济中的变量起次要作用的因素。合作社作为经济学的组成元素,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两种因素的影响,晋察冀边区合作社发展即是如此。
(一)内生性因素
1.中共领导人的支持
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在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肯定了合作社的革命作用,并强调了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大问题,他认为“假如有适当地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1](P925)。在土地革命时期,针对根据地面临的军用、日用必需品以及现金极端缺乏的现状,为改善人民生活,防止“人民在长期的战争中就会感觉疲惫”现象出现,毛泽东在《必须注意经济工作》一文中号召各级政府的主席团、国民经济部和财政部要重视“发展合作社”,“亲手组织合作社”,并认为这是“目前唯一的和可能的方法”[1](P925)。正是这种思想的指导和具体生动的实践,在抗战时期,合作社成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摆脱困难、壮大自己、打击敌人的首要手段。聂荣臻等领导人创立边区合作社就深受其影响。
2.政策保障
晋察冀边区地处平原,人口众多,既没有险峻可依,更缺乏后勤保障,由于战事的变化,经济的不稳定,晋察冀边区合作社发展中每个细微变化都会使整个边区经济如绸带般波动。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强调,“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并认为:“不把合作社看作为群众服务的经济团体,而把合作社看作为少数工作人员赚钱牟利或看作政府公营商店的观点是错误的。”[1](P925)因此,必须对合作社进行政策上的支持与保障。为了尽力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晋察冀边区经过长期酝酿并经中共中央批准,形成了地方性行动纲领《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简称《双十纲领》),并对合作社作有专门表述,即“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合作,发展商业,保证正当贸易,取缔奸商”。在政策的支持下,边区不负所望,办合作社取得了很大成就。
(二)外源性因素
1.日军封锁
政治上,日军封锁和国民党的摩擦交互共存。1939年春,日军制定《治安肃正计划》;9月,多田骏提出了“竭泽而渔”的“囚笼政策”。从1938—1939年,日军千人以上扫荡有109次之多,动用兵力累计达50万。同时,国民党也采用“借刀杀人”、“一箭双雕”的手段,采取了各种“溶共”、“限共”、“防共”的“原则”、“办法”、“措施”,限制和试图消灭边区,边区政治形势十分险恶[8](P449)。
经济上,日军以极端经济手段封锁边区。首先,在机构设置上,加强了经济战的组织机构。如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成立了经济委员会和经济对策委员会,山西省设立了经济督察专员,颁发封锁纲领,颁布“连保连坐”的“经济封锁法”[8](P460)。其次,在粮食、医药、物资、贸易等具体领域加以封锁。例如,通过运用计口分粮的制度予以粮食掠夺;通过实行棉花贷款,放棉种,到秋后强迫老百姓交棉花的办法予以棉花窃夺;通过组织新民合作社,施行“凡持有伪新民合作社股票的人,买东西就方便”的办法,予以人心的争夺[7](P789);通过采用“不准物资流入边区,封锁游击区物资进入巩固区,封锁边区非必需品,不准流入敌占区”方法,进行物资封锁,“利用垄断方法造成不等价交换”以实现贸易垄断[7](P789),等等。日军试图通过“扫荡”等恐怖手段和经济封锁手段,“彻底毁灭我军民生存条件”[9],进而达到瓦解军民斗志的险恶目的。据1942年统计,北岳区劳动力比战前减少7.34%,某些地区减少16%以上,耕畜减少40%~70%,肥料减少1/3~2/3[10](P590)。
2.自然灾害
1939年7—8月,席卷华北的特大洪水使得晋察冀边区浊流肆虐,水盈四野,给边区人民生命和田庐财产造成极大损失[11](P120)。1944年,冀中、冀西又相继遭受冰雹、蝗虫之害,耕地毁坏280万亩,灾民近200万人。阜平一县10万人口,灾民竟达2.3万多人[12](P227)。如何帮助灾民渡过难关,巩固边区根据地,成为根据地领导思考的主要问题。如果单独依赖个体经济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并且还会给反对派留下口实,因此在最大限度保护和调动灾民积极性的同时,将群众组织起来,减少损失,成为边区根据地的当务之急。将群众组织起来的最好办法又是组织边区合作社,因此一定程度上来说正是由于自然灾害的加剧与破坏才促成了更多合作社的建立。
3.前人办社经验
为了渡过难关,凝聚民智,晋察冀边区领导人充分利用前人办社经验,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发动群众,组织和发展合作社经济。以当时的定县为例,定县农村出现了互助性质的金融业,比如米迪刚先生的因利协社、互助性质的“摇会”。这种借贷形式多是针对贫困急需资金的人而设的,它借贷方便,无须担保,以会员信誉为保证,减少了高利贷的剥削[13](P206—219)。在近代定州工商业中,这种互助式金融以不同方式得到体现[14](P382)。同时,晏阳初的平民教育运动也先后帮助农民成立“自助社300多个”[15](P231)。在自助社中,晏阳初提倡守望相助,取得了良好效果,因为它既便于群众接受,也符合中共政策。但也存有脱离群众的缺点。聂长林《晋察冀的合作事业》一文就认为:“抗战前平教会曾在晋察冀边区区域开创过合作社,但因不是建立在群众基础上,因之在抗战初期随着敌寇封锁下的混乱局面而垮塌。”所以,这些前人办社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从另一方面为边区合作经济提供了最直接的借鉴[7](P789)。
三、晋察冀边区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
(一)中央和边区政府的正确领导
边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毛泽东、聂荣臻等领导人坚定的支持和指导。毛泽东在《必须注意经济工作》一文中说道:“革命战争的激烈发展,要求我们动员群众,立即开展经济战线上运动,进行各项必要和可能的经济建设事业。”[1](P925)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总结了合作社的类别以及变通形式,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就写道:“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1](P925)为帮助边区根据地渡过难关,毛泽东在1943年《组织起来》中更是发展了这一思想,强调“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我们部队机关学校的群众生产,虽不要硬安上合作社的名目,但是这种在集中领导下用互相帮助、共同劳动的方法来解决各部门、各个人物质需要的群众的生产活动,是带有合作社性质的,这是一种合作社”,并认为这是苏联集体农庄的前奏,并将合作社划分为四类: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运盐队)以及手工业合作社[1](P925)。
晋察冀边区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走出了自己的合作社道路。第一,强化对合作事业的认识,认为“合作事业是利用经济关系组织民众的手段”[7](P789),在《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普遍推广合作事业的通知》一文中,合作事业被视作“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民众生活的很好门径,亟应普遍推广建立,为我经济建设的基础”[7](P789)。第二,将合作事业视作“用经济关系促进民主政治的手段”。通过发展生产力和建立避免中间剥削的经济组织,“一方易于吸收群众,可以作为组织民众的手段;一方和群众利害关系密切,种种集会,种种讨论,以及日常的接触来往,可以作为训练民众的手段”[7](P789)。第三,将合作事业视作“用经济组织防止汉奸活动的手段”,防止敌特通过商业进行情报侦取。消费合作运销合作普遍地建立,“就可将大部的商业‘化零为整’登记监督既易实行,汉奸敌探活动的机会便自然减少了……平山的部队所在地有合作社供其需求。便无小贩参杂其间。曲阳的部队所在地,无供销社供其需求,便常被来历不明的小贩包围着”[7](P789)。因此,在多方面发展合作社的就成为防止敌特活动的有效手段。第四,通过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帮助民众克服生产生活困难,并予以政策的扶持,稳定民心。
(二)政策法规支持与合作社自治相结合,最大限度调动促进合作社发展
一方面,晋察冀边区在政策法规上对合作社发展予以扶持和保障。1938年,边区政府即开始号召群众开展合作事业,不仅设立运动科、颁布合作条例,而且还将6—9月定为“合运”建设期,号召为增加十万社员而努力[7](P789)。1939年2月,晋察冀边区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暂行条例》,共十章二十条,内容主要为对合作社扶持政策的规定、对民主办社原则的确立以及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的明晰表述,该条例保证了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同年4月,边区颁布《奖励合作社暂行条例》,以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奖励分为甲乙丙丁四种,并发给执照证明,“每半年考成一次”[7](P789)。这极大调动了群众办好社的积极性。为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1940年1月《关于普遍设立纸厂的指示》、1941年《晋察冀边区银行生产贷款办法》、1941年5月《关于工商业、合作社、家庭副业及各种征税问题的决定》以及1942年5月《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的制定与实行,在贷款和税收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合作社扶持力度,保证了合作社发展资金的供给。
另一方面,充分保证合作社自治,最大限度调动其积极性。程子华认为“合作社是群众的组织,应有一套民主制度”[7](P789),自治正是民主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晋察冀边区为扶持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其充分的自治,具体表现在:第一,通过《晋察冀边区合作社组织条例》、《各县合作社事业促进会组织办法》等制度形式规定了自治组织的发展方式、领导机构;在《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暂行规程》中又明确规定合作社管理机构至少九人组成,强调了自治规定,并设立监事[7](P789)。第二,放手发动群众开展自治活动,最显著的方式就是“自选代表,自己领导自己,在政府的政策法令范围内,任何机关团体,不能干涉其自由”,同时还应该“把业务的联合与领导分开”[7](P789)。第三,对于合作社业务范围的放开,提出“不加限制,依其人力资力,业务性质,可设县合作社、区合作社、村合作社”的口号,同时“为顾及农民相信别人的程度狭隘,任其自由组合,一村亦不限其设立同一性质的几个合作社”[7](P789)。这显示出边区政府对群众自治相当信任。以葛存的“劳动互助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响应边区号召,开展大生产运动,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了“耕一余一”的目标,即耕种一年,不仅要完成军粮任务,还要满足当年口粮,并且还要余出一年口粮。劳动互助合作社建起“拨工队”,统筹劳力使用,合理搭配劳力。比如,农闲时合作社全体出动修渠垦荒,发挥人多力量大的作用;农忙时,男人干重活,女人干轻活,哪家劳力不够,就向这家分配劳力[16]。正是由于群众自治方法的科学,晋察冀边区合作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据统计,自1938年春,平山县农会创办第一个农民合作社起,合作社保持强劲发展势头。以北岳区为例,1939年合作社为1272个,社员5.9397万人,股金9.696万元。1940年,合作社增至4120个,社员49.8478万人,股金101.8490万元。到1941年,合作社又增至4624个,社员62.7764万人,股金135.7191万元[17](P271)。
(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实现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共同发展的目标
合作社发展之初由于审批复杂,进展缓慢。1939年2月,边区政府重新颁布简略的《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暂行规程》,规定“除了必要遵照办理的事项以外,所有繁杂概行节去。村民组社,只写一张登记表,送县报有边区政府查核后,发给合作社许可证”[7](P789)。显示出极大的灵活性。在合作社发展的领导权问题上,也采取了灵活的方式。程子华《关于冀中区合作事业》一文中提到,边区政府鉴于某村合作社因为将懂经营的地主改选掉,新当选的领导不会经营因而垮掉的深刻教训,提出“无论是什么阶层只要抗日,只要实际上为群众服务,任何人都不应当排斥”[7](P789)的灵活政策。1939年5月2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关于普遍推广合作事业的通知》中,针对合作社种类的不同,要求“可以斟酌资力人力及实际需要,分营一种一目,或者兼营数种数类,听其自由选择不加限制”[7](P789),保证了合作社种类的多样性。此外,对于合作社的改造,注重保护其积极性。1939年9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关于组织联合社的指示》中,针对“暂准备案者,因当时各县合作事业方在萌芽,恐影响其工作进展”的情况,要求“倘有改组不便者,应即将县区社名改称为当地村名,而成为中心村社或一县的模范社。此等社仍可在各村设立分社,以便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繁荣业务,扩大影响,以为各村示范并起领导作用”[7](P789)。这对规范合作社的发展有积极作用。1939年11月1日,郑刚在《抗战建设》第11期上发表《合作社的几个现实问题》一文,回答了“合作社不是‘做买卖’”、“贸易局与合作社的分工和联系”、“中心社和联合社”[7](P789)等若干关于合作社发展方向和方式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了合作社的发展思路。
晋察冀边区村庄分散,农民多是分散的个体生产者,生产工具较为落后。为了解决组织民众和发动民众、克服民众厌战思想等一系列问题,晋察冀边区首先通过减租减息,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由于方法得当,“减租之后,农民生产兴趣大浓”,得到中央肯定[1](P925)。其次,边区政府善用时机,发展合作社经济。日军封锁以及自然灾害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生存困难,但从另一方面讲,却成为边区政府组织群众、凝聚民力的最佳时机。如前述易县劳动互助合作社就是利用山洪时机率先组织垦荒团,继而响应中共号召,组建了合作社。最后,边区政府善于借力助推。例如,边区领导人善于通过典型的形式,推广和扩大合作社的发展。1944年12月,晋察冀边区召开第二届群英大会,表彰了合作社建设典型集体和个人,还借力推广了发展成熟的合作社经验。大会还要求把组织劳动互助同制定家庭计划、召开家庭会议联系起来,从而提高农民的生产热情,共同促进劳动互助合作运动的纵深开展。伴随着合作社的开展和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良好的社会新风气也蔚然形成,边区组织合作社的农村出现了“敲钟起床、敲钟上地、成群开渠、结队送粪……家无闲人,街无懒汉”[18](P348)的喜人局面,边区经济总量进一步提高。
总之,晋察冀边区合作社诞生于抗战时期,是晋察冀边区政府带领边区人民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支援抗战的组织基础。审视边区合作社的发展历程,边区合作社的产生不仅具有历史的渊源,而且还富有独特的内生性和外源性因素,其发展壮大促进了边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有力地支持了抗战供给,保证了对敌斗争的胜利。这些成功经验,值得探究借鉴。不可否认,晋察冀边区合作社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历史局限。例如,军事化色彩浓厚,政府干预过多;合作社发展多呈粗放型的特点,片面追求数目的增加;强制因素过多,民主意愿不足,等等。但瑕不掩瑜,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所取得的历史成就,十分巨大。
[收稿日期]201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