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几个现实问题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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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现实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30(2003)05-0016-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对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但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还比较脆弱,目前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亟待于我们去着力解决。

1.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几个认识误区问题

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领导干部在基层调研时给人们带来的一些认识误区,我们认为如不迅速走出下述误区,将严重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误区一:非公有制经济一定要上规模。他们认为我们的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太小,应当上规模,应当形成集团,造大船,打造龙头企业等。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偏好,是好大喜功片面追求政绩而不切合实际的表现。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95%以上都是中小型。一个地区也只能有三、四个大型企业。如果所有的企业都上规模,一是不可能,二是将有大批失业者出现。因为上规模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很高,它必须用更多的资本来推动劳动力。企业上规模并不难,但一上规模就很容易形成债务危机,再加市场容纳不了,企业势必垮台。

误区二:非公有制企业要上档次。这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套话,缺乏理论根据。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95%以上中小企业上不了档次,尤其在中国上不了档次,也上不了高新技术。由于中小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上了高新技术和档次就势必要减少劳动力。而且有些企业如服务业就没有必要去率先搞技术进步。中国的技术进步一定要适应市场需求水平,何况有些技术是加倍成本的技术。很多企业就是因为技术改造而加大成本投入,最后导致企业倒闭。

误区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资本集体化,实行新型的公有制形式。一部分领导干部由于长期受传统的“一大二公”的所谓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对非公有制经济形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偏见,不自觉地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集体化演变,提出要搞股份合作制。资产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没有必要搞股份合作制,否则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企业应当以赚钱、就业、老百姓安居乐业等为标准,让他们自由地去选择单干、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政府领导不能要求他们去搞新型的集体公有制。

误区四:对非公有制企业要求由家族式管理转向现代管理。实践证明,资产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成本达到最优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整齐划一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实际上违背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常识。在一个中小企业,从老板自己到儿媳,全部承担了由总经理到出纳的职务,这样的成本最低化。并且可以完全杜绝因实行现代管理中可能出现的一些贪污腐败现象。但是并非否认要提高家族式管理的科学管理水平。个私老板也必须掌握财-会、营销、生产和法规等一些必要知识,并非永远停留家族管理的水平上,管理要与自己企业的发展规模俱进。就中小企业而言,没有必要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等。如果一旦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成本就会上去。经济学认为对于一种简单的经营方式如果采取一种复杂的组织形式,那组织成本高于组织收益,经济上不合算。所以我国的农业生产要实行家庭承包制。美国那么大的农场都是家庭农场,就是因为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简单,这种简单的经营方式,如果采用复杂的集体或公司组织,复杂的组织成本同样会高于组织收益,因此行不通。我国的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办不下去也就是这个道理。

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对非公制经济所有者产权的保护不平等。有效地保护私有产权,对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至关重要。非公有制经济所有者的私人财产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和越来越多的产品品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现行法律制度突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足。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利益”,但“合法利益”包括哪些方面、如何界定,均缺乏相关配套法律予以明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却没有规定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投入公司的财产属于自然人或社会法人,造成企业内部产权关系不清晰,从而使得私有产权拥有者忧心重重。目前一些私有产权拥有者对未来的发展产生不确定预期,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弱化,结果减少或丧失投资需求,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向境外转移资产,长此以往势必延缓国民经济现代化进程。

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歧视。现行具体政策法规存在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歧视,在许多一般性法规政策中缺少对非公有制经济相应平等性的规定。如《经济法》对民间投资在许多经济领域作了限制规定;《公司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还要严格,缺乏“国民待遇”。部分产业存在着行政垄断,抬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非公有制经济难以与公有制经济、“三资”企业经济进行公平竞争,在税费、要素使用及其价格方面存在着一些体制性的歧视现象。据统计,政府有19个部门可以各自依据本部门的法规和文件,向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服务业收取69项费用。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某些产业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据统计调查,非公有制经济主要资金来源于继承家业、劳动积累以及合伙集资,大约占65%,而银行等外源融资仅占10.7%。这种融资结构,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进入资本与技术密集产业,这种融资状况与大规模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更加突出。非公有制经济融资不畅,融资成本明显偏高,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而削弱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能力。2001年,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负债所负担的利息平均为2.2元,其中国有企业为2元,而非公有制企业平均为2.6元。另一方面,缺乏稳定的长期来源,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200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长期负债所占比例平均近30%,其中国企为36.9%,而非公有制企业最低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13.1%,最高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为15.8%。

现行的金融机构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之间在投资项目质量、企业家选择行为和企业家经营能力三个方面的信息非对称。非公有制经济缺乏独立的资信评估社会中介机构,造成对民营企业进行评级的信息收集成本偏高,银行对贷款风险难以掌握,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自身也存在信用危机。众多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变更频繁,“新官不理旧帐”问题比较突出,不按规定办事,对于资产抵押,不愿出钱办理,信用观念不强,重贷款重项目,轻还款轻付息,有的甚至根本不打算还款,造成非国有经济中不良贷款较高,是促成银行对非公有制经济惜贷的主要原因,并由此形成严峻的金融约束。

非公有制经济缺乏社会化服务。目前政府角色及职能转变已经取得明显进展,但尚未实现真正根本性的转变。政府直接分配人、财、物等社会资源,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评价经济主体的行为和效率等传统职能尚未转变,还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管理。一些部门缺乏对培育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识,不愿意放弃手中的行政审批权,不愿意担当裁判员和服务员。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仍然带有“各部门分兵把守,齐抓共管”的特点。这种公共服务体制,政出多门,缺乏一个有效的政策协调机构和机制;行政管理力量分散,部门间职责交叉,责任不清。同时,各类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不高,存在着服务不规范的现象。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关卡多。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与实践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对国有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缺乏正确理解,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过程中,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办理手续复杂,政府部门关卡多。特别是在购并国企盘活资产过程中,大多数要承担巨额债务,安置大量职工,而且还面临着继续投资改造企业的资金压力。如果被兼并的国有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债务巨大,还有为原系统其他企业担保而形成潜在的债务,如果政府不是将国企原有不良资产剥离,而是转移到新的民营企业上,这样势必造成民营企业的改造成本相当高,难以承受,从而阻碍了民营企业的低成本扩张。

3.非公有制经济自我完善问题。

少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他们长期游离于党组织和社会组织之外,缺乏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制学习和教育,在利益的驱动下,置消费者的权益和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而不顾,刻意地追求资本积累和资本扩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风险存有侥幸心理,并对企业管理缺乏常识性知识,无视法规,大量从事假、冒、伪、劣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相当一部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往往因天灾人祸而毁于一旦。如2001年在销售收入低于5千万元的民营企业中,有68%的企业未办理财产保险,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56827家民营企业中,30529家企业没有按有关法规为企业职工交纳“职工劳动、待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占53.7%。同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绝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素质明显偏低,普遍缺乏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忽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只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强调经济手段,忽视人本理念;注重短期利润目标,忽视长远技术创新战略;信奉传统管理经验,忽视知识观念更新,等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势在所趋。我们只有着力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才会迎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加美好的明天。解决上述现实问题的途径有:

完善法律制度,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各产权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细化有关产权的保护的法律,尤其要抓紧对物权、债权作出完整的法律规定。根据宪法修正案所蕴涵的保护私有产权的观念,修改现有法律中一切不利于私有产权保护的条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私有产权的特别法,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法体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完善市场竞争体制,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体制的框架,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引入竞争机制,彻底解决由于政府角色冲突和错位而形成的行业性和地域性封锁等行政垄断问题。全面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修改其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尽快补充促进其发展的政策,改革市场准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命脉性领域外,其他经济领域都应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坚持凡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原则,加快制定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和开放民间资本准入领域。进一步简化民间投资申报程序,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尽快形成一个统一、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税费标准、信息获取、中介服务、要素配置、产权保护、对外交往等方面,真正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完善金融服务体制,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问题,首先,国家和央行必须适度放开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管制,扶植民营金融机构,建立合理的金融产权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开发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其次,推进银企合作,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再次,壮大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民间资本,组建民间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第四,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第五,积极利用民间资本,加速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股份制改造,壮大地方金融实力。此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必须注重自身诚信度的提高,与金融机构要以诚相待,以信誉为本,塑造非公有制经济的新形象。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制,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加强和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机构和机制,以解决政出多门的问题。政府应由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管理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以强调服务为主的间接管理,重点是规范市场秩序,培育、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培育信用担保、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市场开拓、人才培训、改进管理方式。政府在加强经济运行监控的同时,重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重组必须有法可依。为此,国家应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中介组织特点制定《行业协会组织管理条例》,并对其性质、功能、组织制度、登记程序、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等作出规范。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加强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的力度,突出其民间性及独立地位,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制度审查,维护待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的职能,真正发挥其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纵向传导、横向协调的纽带作用。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首先,民营企业在参与国企改革中,政府只能在产业结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方面来规范,而不应当在其他方面无端设置障碍,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并购国企过程中,要尽可能地简化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其次,对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过程中,如果被兼并的国有企业资不抵债,并可能存在潜在债务的,政府应当将国企原有不良资产首先剥离,而不应当转移到民营企业上。被剥离的不良资产一是从国有资产中扣除,二是依有关法规核销,三是争取财政补贴。这样才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低成本扩张,迅速盘活不良资产,多吸纳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全面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素质,保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首先,加大党建工作力度,扩大党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覆盖面,做好民营企业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党的工作内容和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到非公有制经济之中。加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会组织,强化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其次,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身要注重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恪守社会公德。不能因为拥有财富,而无视于法规和社会公德。同时依托行业协会加强学习培训,大量吸收先进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系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增强诚信意识,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发挥民间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或商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再次,建立激励机制。政府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先进人物及其优秀事迹开展经常性积极正面宣传,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家,鼓励他们不断学习增长才干,提升自我,提高生产经营科学的决策水平。

用经济学的理论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走出政府主导的误区。领导干部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一定要潜心研究经济学一般的原理,把握经济发展规律,克服指导经济工作的盲目性。要进一步强化求真务实的意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当顺其自然,而不能因为贪大求洋,追求政绩而去刻意地对其发展提出不恰当的要求,而是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加以积极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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