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担保法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论文,中小企业融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分析
第一,一般中小企业使用不动产进行融资担保不是很好的选择。首先,中小企业由于经济实力有限,拥有的不动产不多,很难向银行贷到大额的资金。其次,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时,考虑到中小企业存在较大的风险,往往会基于这个原因,在评估时,将不动产的财产价值压低。中小企业的不动产财产本来就不多,一经评估贬低,能为其带来的贷款将会更少。
第二,由于中小企业通过不动产进行融资抵押时常存在困难,很多中小企业会趋向于动产抵押。同时我国《担保法》也对这些动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做出了肯定的规定。但是动产抵押有着一个很明显的缺点,是因动产的流动性而导致的。动产的流动性导致其法律状态的不稳定性,因此,一般不会选择一次性的抵押,而是采用浮动抵押,即通过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有效沟通从而获得较为长期与稳定的贷款。但是如果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于特定原因而陷入一时的危机,动产抵押的流动性也使得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加剧。
第三,中小企业更加青睐于共同担保形式。很多中小企业存在信用危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经济的发展过快,中小企业缺乏适应性,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要么通过降低企业产品质量,甚至生产假冒劣质产品,从而获得短期可观的经济利益,要么不顾企业的负债能力,急于扩大生产,意图占领可观的市场份额。这两种情况都使得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缺乏信用保证。在生产实践中,中小企业选择共同担保的形式,是较为正确的选择,也是我国中小企业担保现状的重要特色。共同担保指的是多个担保人同时向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进行担保。即数家企业之间进行联合向一家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从而减少银行对贷款企业能否如期还款的担心,使得中小企业能够更容易拿到资金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反担保是共同担保形式中的重要内容,指的是企业作为保证人可以要求被保证人对其贷款也提供保证。很多企业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有些企业不采取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么一种形式,在为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时,也会要求该企业以一定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
第一,我国政策性担保实施的时间并不久,但是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政策性担保取得了巨大的社会利益。因此,完善以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互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途径是十分重要的一种创新模式。在政策性担保中,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来看,政府拥有两重身份。首先,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是作为中小企业的担保者身份出现在市场。政府在国家重点产业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并且放宽贷款政策,使重点行业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产业资金。其次,从宏观的角度来说,作为市场调控的“手”而出现,为市场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当企业之间的竞争进入良性循环之后,市场商业性担保已经能够正常运作之后,政府退出市场,将利益让给人民。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之一。
第二,中小企业要研发出新的担保模式,可以将目光投向担保市场。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时间并不久,其市场的规划化以及集中化程度较低,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有意识的制定相应政策,促进担保行业的集中化。担保行业的集中化优势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担保企业之间兼并,能够很好提高担保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选择风险较低的担保企业,能够保证其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运行下去。其次,担保行业在兼并过程中,必然有优胜劣汰,一些经营能力以及经济实力不够的担保企业被淘汰。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的机会,生存下来的企业开始重视企业内部管理结构的调整,重视高级管理人才的引进。担保企业整体实力的提升,为中小企业担保模式创新创造前提。
第三,中小企业的信用一直是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的主要瓶颈所在,改善这一状况,除了中小企业之间实行共同担保模式之外,还可以采用集合贷款的模式。集合贷款可以分为集中统贷与直接贷款两种方式。集中贷款模式是以对应的公司为贷款主体,从而完成统一的借与还。直接贷款模式则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担保的前提下,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三、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现状
在20世纪后期,各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一定的阶段,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也越来越完善。笔者主要介绍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美国和日本。首先,美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上一直在不断的探索。1953年美国通过议案成立SBA,SBA的中文意思是小企业管理局,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小企业。美国采取的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实现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其次,日本作为最早建立融资担保体系的国家,其融资担保体系非常值得一提。其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在国际上认为是最明显的。信用保证制度是日本最早启动的融资担保制度。二战后日本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采用上出现了一定的倒退,为了恢复经济,其所采用的产业政策都趋向于较为基础的产业,直接后果是缩小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开始着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并成立相关的专门机构,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困境分析
首先,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困境是从商业银行贷款较为困难。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制度以及商业银行的营业地划分上。从商业银行的制度安排上来看,其银行贷款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障碍。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以及实践经验的总结,一般情况下,县级支行审批一百万元以下的贷款,而地级市的中心银行审批一百万到五百万元之间的贷款。除此之外,每个银行还有一些内部规定,比方说审查中小企业的亏损、负债等。其中负债问题是商业银行审查的主要项目,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的负债率,在全球各国来说偏高,根据相关数据表明,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负债率达到69%以上,纵观其它各国,美国为64.22%,德国为61.38%,法国为57.68%,加拿大为49.01%,英国为51.58%。,而欧盟甚至低于20%。从商业银行的营业地划分上,近些年来,很多商业银行都从中小企业聚集的城镇上撤离,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弱势地位。
其次,《担保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尤其是在对担保财产的范围进行规定时,使用了“其他财产”这一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我们知道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可以成为担保财产,但是应收账款等这些具有证券性质的财产能否成为担保财产,还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法律上的空白,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中小企业在进行贷款时无所适从,而接受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也常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而拒绝接受这一类的担保,主要是出于法律风险的考虑。
再者,银行在审查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申请时,更加注重企业的信用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在信息披露以及财务数据显示两个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无法入手与小企业经常被拒绝发放贷款。其法律原因是融资征信立法不足。虽然在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部门规章《征信管理条例》,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信用征集评价标准。
最后,恶劣融资环境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困境的重要原因。第一,我国经济在不同地域有不同的发展程度,经济发展呈现严重的地区差异性。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东中西部地区处于不同发达程度,在东中部地区,市场环境较为良好,中小企业不管是从数量还是所占市场份额来看,都具有优势,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是西部地区,其市场环境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少量的中小企业,并且资金欠缺,相对发展较好的中小企业也很难达到上市的要求。此外,经济发展的差异,使得政府政策在施行上也存在差异。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希望通过减免税的政策性文件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真正被许可减免税的中小企业非常少,并且在较少的减免税中小企业中,上海就占十六家。同时,政府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政策,如担保机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但是根据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我们发现,真正从这项政策中受惠的担保企业全国也只有二十一家。第二,恶劣的融资环境,还同中小企业的自身实力和信用的欠缺也分不开。国内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表现出了其劣势性,主要原因是其在融资途径选择、资金实力以及负债率等方面的不良表现。举个例子,在我国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在整个企业融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据相关数据表明,甚至已经高达了8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比重范围是处在50%~70%之间。另外,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就是创新型、科技引领型的中小企业不多,很大一部分都是劳动密集型或者风险产业型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欠缺、管理工作也做不到位,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其融资比较成功,但是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武汉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便是在融资方面做得比较成功,其主要的凭借便是技术成果。但很多其他的中小企业都陷入融资困境中,产生高资产负债率。这导致其在借贷市场的信用缺失,缺乏还债的能力,不得不刻意逃债,采取各种行为转嫁风险,如此恶性循环,便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困境。
五、中小企业融资中担保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加强信用担保制度专项立法工作
同国外的中小企业担保法律体系相对比,我国仍然处于初期阶段,在担保制度上,很多问题还处于一片空白,这使得我国担保行业在运行过程中处于混乱状态。建议加强信用担保制度专项立法工作。比如,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担保机构的运行,但是应当结合《担保法》的规定,不能够同上位法冲突。此外,注意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降到最低,使得中小企业在处理融资担保问题时不会无所适从,做到有法可依。
(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的相关立法
我国关于风险控制投资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即使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风险控制投资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规范中很大一部分也是限制性条款。如《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够成为保证人。但是纵观他国的风险控制投资立法,很多国家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能够成为保证人。不仅政府面临保证限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也同样面临各种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能够用作企业投资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的运行,商业银行也是如此。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大量资金无法充分发挥其市场价值。要及时改善这些情况,就需要制定适合市场发展的风险投资法律。
(三)完善相关法律,促进银行自由市场竞争
我国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制度十分严格,并且逐渐将营业场所从中小企业较为密集的区域退出,主要原因不只是中小企业自身信用欠缺以及中小企业高负债率。从商业银行主观上看,其自身管理制度以及产品推新方面做的很不够。中小企业的信贷现状对银行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中小企业是具有经济发展潜力的企业,如果银行能化挑战为机遇,对银行长远发展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比如花旗银行在2004年通过退出面向中小企业信贷的服务方案,使其中小企业银行业务开拓到了长三角以及珠三角等区域。国内的一些银行,比如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在很早就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中心。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关于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这一问题上的相关立法,引导银行之间形成自由市场竞争。
(四)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系统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已经有一定的年限,同我国很多其他政策以及法律一样,从法律意义上的施行到真正意义上的普及还有很长一段路程。不管怎么样,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也给我们指明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境的一些措施。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要建立信息的征集和评价制度。这项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主要作用是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可以及时资源共享的平台,同时中小企业之间通过这一平台的建立,实现各自的信用监督,建立一套完善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制。韩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错,其通过法律规定建立了信用担保基金,虽然名为信用担保基金,其实质是为评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而服务。在这个机构中,中小企业建立自己的信用平台,每个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都可以为公众查询。通过这么一种信息公开的方式,让各个担保机构对所要投资的中小企业有明确的了解,从而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这这一现象。我国法律已经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系统有初步的规定,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继续采取措施,使信用评估系统能够有效运作起来,发挥其社会作用。而深圳“评信通”融资平台对很多城市而言具有借鉴意义。“评信通”分为五个流程,依次为企业申报、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调查和筛选、信用报告的出具等,走过这样的流程之后,留下的企业都具备一定的质量,并且在评选的过程中,会邀请部分银行出席,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融资成功率。
(五)加强政府政策扶持工作,发挥专门管理机构职能
自2006年成立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协会一直以来都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政府与企业之间能够很好进行沟通。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更好发挥其社会服务的功能,正如金融危机发生时,该机构的管理与运作,也大大减缓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在政府方面,我国应当尽量放宽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一些限制,加快产业扶持政策以及技术创新政策的出台,鼓励中小企业实现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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