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股权制衡视角的大股东占款与审计意见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股东论文,股权论文,视角论文,意见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往往都存在着对其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占款行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并已受到监管当局、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对大股东占款行为进行监管。从监管的实际效果来看,新发生的占款行为虽已有所遏制,但占款存量依然巨大。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1月14日披露,截至当年11月9日,沪深两市仍然有95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其金额达到255.7亿元。遏制大股东占款行为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能够减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其他拥有较多股份但对上市公司没有控制权的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有动力激励其去抑制大股东的占款行为,当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时,他们就可能寻求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内的外部治理机制。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主要考察股权制衡能否对大股东占款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促使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从而为有效监督大股东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有益的启示。
本文余下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第三部分为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四部分介绍研究样本的选择与研究模型的设计;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并对研究结果做出解释;最后部分对研究结论进行总结。
二、文献回顾
(一)国外研究文献
La Porta等(1999)的研究表明,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中,许多大公司的股权都集中在控股股东手中,在一些法律不健全的国家中,大股东控制现象尤为严重。[1]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不完全一致,经常出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Shleifer、Vishny,1997)。[2] Johnson等(2000)的研究发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并最终影响到公司业绩,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理论上,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能够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3]Fang和Wong(2005)利用东亚8个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结果发现股权结构所导致的代理成本越严重,公司越倾向于选择“五大”进行审计,说明在东亚经济体中,独立审计具有一定的治理作用。[4]
已有不少国外学者关注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研究。Chow和Rice(1982)研究发现,审计师变更与变更前的最近会计年度的保留审计意见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5]Joey(1993)的研究发现,上一期年度报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更易于在后续年度中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6]Chen和Church(1992)、Louwers(1998)研究发现,当发生审计师变更、上市公司危机严重和上市公司危机显性化(如出现净亏损、债务违约、涉及法律诉讼)时,审计师更有可能对其年报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7][8]应计利润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存在正相关关系(Heninger,2001)。[9]
(二)国内研究文献
李增泉等(2005)的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程度相当严重。[10]岳衡(2006)、周中胜和陈汉文(2006)、高强和伍利娜(2007)运用中国资本市场数据研究了审计师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影响,结果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越严重,上市公司年报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大股东占款严重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11]-[13]此外,国内学者也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唐跃军和左晶晶(2005)的研究认为,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更换会计公司都会影响审计意见类型。[14]唐跃军等(2006)的研究还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负相关;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股权制衡度越高,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15]王霞和徐晓东(2009)的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不同,其对重要性水平的执行标准会有差异,规模大的事务所对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误更加敏感,对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误报表更容易出具非标意见。[16]刘继红(2009)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审计师对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大,表明审计师能够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并对盈余管理程度高的上市公司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17]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对大股东占款现象与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研究,已形成初步的研究成果,但少有文献从股权制衡视角研究其对大股东占款及审计意见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考察股权制衡能否促使审计师对大股东占款现象更加关注,进而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风险导向审计与大股东占款
大股东占款行为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增大上市公司内在的财务风险,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难以对大股东占款行为进行监督。搭便车心理也使得中小股东无法对大股东占款行为达成集体行动。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能够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关注。当大股东占款行为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甚至造成上市公司财务困境时,审计师的审计风险会增大。另外,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程度越大,大股东越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也进一步加大了审计风险(周中胜等,2006)。[12]从风险导向审计来看,审计师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承担更大的审计风险,因此,审计师更有可能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以,从理论上分析,审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要考虑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严重程度。由此,我们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程度越严重,审计师越有可能对其年报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即大股东占款程度与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正相关。
(二)股权制衡与大股东占款
Shleifer和Vinshny(1986)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公司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是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的一种重要机制。[18]Pagano和Roel(1998)研究了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对抑制资产侵占行为的作用,发现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可以起到相互监督和制衡的作用。[19]对于中国上市公司而言,除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已拥有的信息优势,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同时,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很多问题,如很多国有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上市公司董事会为大股东所把持,从而导致其监督职能丧失。因此,其他大股东有动力与外部审计师合作,配合审计师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护自身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二: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越高,其他股东越有可能对大股东占款行为进行监督,导致审计师越有可能对其年报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以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2005~2008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审计意见类型与事务所变更数据来自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本文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行业公司。这是因为金融保险行业公司的财务指标和其他行业相比具有其独特性。(2)剔除财务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3)剔除未及时披露审计意见类型的上市公司。最后,我们共得到5551个样本。考虑到极端值可能会对研究结果造成偏差,我们对样本进行了极端值处理,即剔除了资产负债率和资产收益率这两个研究变量小于1%和大于99%处的样本,共得到有效样本4683个。
(二)研究模型与变量说明
因为被解释变量是二分类变量,所以我们选择Logit模型来实证检验大股东占款、股权制衡与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我们首先检验大股东占款与非标审计意见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检验股权制衡能否制约大股东的占款行为,导致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模型(2)中交互项Balance * Tunnel的回归系数符号可以用于检验股权制衡能否增加审计师对大股东占款行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如果交叉项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假设二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
为了验证假设一,我们建立模型(1):
在上述模型中,以Opinion表示审计意见类型虚拟变量,本文参考了岳衡(2006)、周中胜和陈汉文(2006)[11][12]的衡量方法,当审计师出具标准带说明段、无保留、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或否定审计意见时取值为1,否则为0。Tunnel用来表示大股东占款程度,以公司年末其他应收款占年末总资产的比例来予以度量。变量Balance用来表示公司的股权制衡度,以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除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求得,该变量的衡量方法与唐跃军等(2006)的研究方法一致。[15]理论上,股权制衡度越高,其他大股东越有动力去监督大股东占款行为,促使审计师更有可能对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Emg是以截面修正Jones模型计算出的操控性应计利润,用来控制盈余管理程度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有证据表明,当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时,审计师越有可能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Heninger,2001;刘继红,2009),[9][17]故该变量在模型(1)和(2)中回归系数预期为正。Switch是用来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虚拟变量,当事务所发生变更时,取1;否则取0。STor是用来表示上期审计意见是否为非标意见的虚拟变量。当公司上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为1,否则为0。有证据表明上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后续年度更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意见(Joey,1993)。[6]Lev和ROA分别是资产负债率和总资产报酬率,用来控制公司风险。Size为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用来控制公司规模。Indu是行业虚拟变量,当行业属于制造业时,取1,否则为0。Year是年度虚拟变量,用来控制年度差异。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五、实证研究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模型(1)和模型(2)中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主要变量Tunnel均值为0.034,标准误差为0.059,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0.862,可以看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源的侵占依然存在;Balance均值为0.561,标准误差为0.554,最小值为0.009,最大值为3.566,从均值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整体比较高,其他大股东能够对第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
(二)多元回归分析
表3是对假设一和假设二的实证检验结果。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明,Tunnel的系数符号为正,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一结果表明,大股东占款与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正相关,大股东占款程度越严重,审计师越有可能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这一结论与前人的研究相符。本文最主要的观点和贡献是研究股权制衡是否对大股东占款行为起到监督作用,进而促使审计师在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行为时,更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模型(2)考察了股权制衡是否促使审计师更有可能出具非标意见。从表3的研究结果上看,股权制衡度Balance与交互项Balance * Tunnel为正,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在我国现阶段第二至五大股东发挥了应有的制衡作用,对第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而且,股权制衡度越高,审计师越有可能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行为出具非标意见。从其他控制变量情况看,Lev、Size、Emg和STor的回归系数与预期相符。Lev在两个回归中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表明资产负债率与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正相关。Size在两个回归中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公司规模分别和年报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负相关。Emg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当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越高时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这进一步支持了Heninger(2001)等人的研究结论。[9]STor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上一期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更易在后续年度中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Joey,1993)。[6]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检验假设,我们参照唐跃军等(2006)的做法,[15]以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作为对Balance的度量,对上述模型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结果发现,大股东占款程度Tunnel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了大股东占款程度影响了审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Balance * Tunnel的回归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这说明股权制衡确实能对大股东占款现象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并促使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稳健性检验的结果表明,本研究不会受到股权制衡度度量口径改变的影响,原有结论仍然成立(限于篇幅限制,我们在这里未报告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
六、研究结论
已有研究文献表明,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越严重,上市公司年报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股权制衡度越高,上市公司年报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我们的研究也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严重程度越高,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大股东占款与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这表明,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作为外部监督机制的独立审计具有一定的替代治理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研究了股权制衡能否促使审计师对大股东占款现象更加关注,进而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实证检验表明,股权制衡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以及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有着显著的影响,随着股权制衡度的提高,审计师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更有可能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收稿日期:20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