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伪驻日使馆考_汪伪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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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事变后,日本侵华战争进一步扩大,中国进入全面抗战阶段,但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两国政府从自身利益考虑,均未向对方宣战,外交关系处于似断非断的状态。1938年初,日本召回了驻华大使,但仍留馆员处理残务。在日军占领地,七七事变前后关闭的领事馆渐次复开。此类领事馆,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已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驻外机构,而是日军在占领区的统制工具。相应,中国也召回了驻日大使,陆续关闭在日领事馆。但“临时政府”、“维新政府”和“汪伪政府”等傀儡政权建立后,又相继向日本派驻了使领。这样,中日之间出现了复杂的外交局面,成为中国外交史上的特例。拙文将以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1943-1944年)和日本外事警察报告为核心资料,考察汪伪大使馆在日之活动,并从国内法及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其政治和法律地位。

一、大使馆的设立及其组织机构

1871年,中日签订《修好条规》,建立了近代外交关系。二十多年后,甲午战争爆发,两国关系断绝,《马关条约》签订之后,恢复邦交,互派使节,又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中日外交关系,屡遭日本破坏,到1938年6月再次中断,但在法律上一直维系到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

七七事变前,国民政府驻日大使馆在东京麻布区饭仓町6—14号,许世英为特命全权大使。大使馆下辖的领事机构,除日本本土外,还设于日本殖民地台湾及朝鲜,即:横滨、神户、台北、汉城4个总领事馆,①长崎、釜山、元山、新义州4个领事馆,以及大阪、名古屋、函馆、门司、镇南浦、仁川6个办事处。七七事变后,驻日使领在困境之中一直坚持办公,但因日方宪警的百般阻挠,不得不陆续“暂停公务”,准备撤退回国。1938年1月10日,国民政府国防最高会议决定,命许世英回国述职,酌留馆员维持馆务,而各领馆应努力维持,团结侨民一致救国。次日,许世英照会日本外务大臣广田弘毅,声明驻朝鲜领事馆一律停止办公,如有假借领事馆名义者,均为非法,自当无效。

1月16日,日本政府训令驻华大使川越回国,并电示驻外各大使,对国民政府停止交涉。同日,日本政府发表声明称:“国民政府不解日本之真意,妄策抗战,内不察人民之涂炭,外不顾东亚全体之和平”,“尔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期待足与日本真正提携之新兴政权成立与发展,与之调整两国国交,协力建设更生之新中国”。1月20日,许世英将馆务委托参事杨云竹代理,然后带领10名馆员,搭乘俄轮皇后号辗转归国。行前,他对新闻记者说:“余此次离日,心中充满忧虑。”当时“东京横滨之数百华侨,因不愿受日人之压迫,亦乘俄皇后号返国”。1月21日,《大公报》就许世英回国一事发表社评称:“这是东京政府强暴宣言的结果,它声明‘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实际是宣布断绝邦交,则我们中华民国的驻日大使自然要下旗归国。”

1月24日,日本政府宣布对华政策要领,声言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与国民政府交涉,且绝对不容许第三国出面调解。28日,川越大使依令离华返日。此后,日本宪警强迫国民政府驻朝鲜、台北及日本领馆易帜附逆,致该地领馆人员不得不闭馆返国。由于旅日华侨为数众多,短时期内难以全部撤退,大使馆余留人员在各地领馆关闭后,于艰难环境之中,力谋继续工作,期对华侨尽最后保护之责。但日方罔顾国际法义务,复行威胁领馆之故伎,“且不惜采取卑劣手段”,在5月19日及24日,“纵任数十浪人,冒充华侨代表,冲入使馆,肆行骚扰”,致馆员“无法自由执行职务”。6月11日,使馆将一切动产及不动产交由日本外务省保管,宣布正式关闭,杨云竹等馆员是日均启程返国。②这样,两国虽未正式宣战,但在事实上断绝了外交关系。

国民政府驻日使馆还未关闭之前,日本就在华北和华中扶植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937年12月14日)和“中华民国维新政府”(1938年3月28日),两个伪组织分别在东京、横滨、神户、长崎、函馆等地开设了“侨务办事处”,③“互派专员,以争媚于其主子”。按照日本政府规定,专员虽不享有外交官或领事官的特权,但可以非正式地与日本官宪接触,担任保护留日华侨任务。④1940年3月汪伪政府成立,临时、维新两政府取消。4月1日,日本派阿部信行为特命全权大使,与汪伪商谈所谓建交问题。⑤经日本政府同意,汪伪8月1日在神户开设总领事馆,在长崎开设领事馆。⑥8月20日,汪伪行政院第21次会议通过《修正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草案》。⑦据此条例,伪外交部开始筹设驻日使馆。9月1日,汪伪在横滨开设总领事馆。11月30日,日本与汪伪在南京签订“日华基本关系条约”议定书及附属秘密协定。同日,日本政府发表“日华基本关系条约”和“日满华共同宣言”,正式承认汪伪政府。12月,汪伪废除函馆“侨务办事处”。之后,汪伪开始修缮原国民政府驻日大使馆馆舍,并提出“引渡”要求。12月24日,外务省、东京府及警视厅会同汪伪代表孙理甫(东京“侨务办事处”处长)办理交接手续。次年1月31日,日本政府正式将大使馆移交汪伪政府。⑧

关于大使人选问题,日本原希望由徐良充任。徐为天津中原公司总经理,与三菱、三井等素有勾结。日本又恐徐声誉不隆,遂与汪伪商量,决定先由伪行政院副院长、外交部长褚民谊担任,徐则递升为“外交部”部长,之后再将褚换回。褚受任后,于2月5日到达东京,正式开馆。当时“馆舍油漆一新,室中陈设一新,人员阵容一新”。褚办公室右壁悬挂汪精卫肖像镜框,两侧有褚亲笔书写的对联:妙机其微俯拾即是,生气远出积健为雄。⑨大使馆职员有:正参事陈伯藩,副参事孙湜,一等秘书孙理甫,二等秘书耿善,三等秘书涂超、陈谟如,随员王丙镛、徐义宗、杨元亮、潘禄,主事徐勉之等。10月,褚民谊复任“外交部”部长,由孙湜临时代理大使。11月11日,徐良正式接任大使。徐到任后,主要馆员更换为:参事孙湜,顾问谭觉真,一等秘书吴润、王缵祖,二等秘书耿善,三等秘书冯禹、涂超,随从秘书马玉生,随员文亮、杨元亮,主事董志恺、鲍启庚等。⑩1943年5月,蔡培接任大使。据1944年统计,大使馆职员及杂役、家属共64人。(11)另有日籍雇员15人。(12)

大使馆设置政务组、总务组、联络组、文化组和侨务组等五组。其中总务组掌管文书、会计、庶务暨典守印章事项;联络组办理仪典、交际及日本各机关并外交团一切联络事务;文化组办理文化教育及留日学生事务;侨务组办理有关侨务事项。(13)

大使馆下辖4个总领事馆(日本横滨、神户,朝鲜汉城,台湾台北)、4个领事馆(日本长崎,朝鲜新义州、釜山、元山)、2个总领事馆办事处(朝鲜仁川、镇南浦)。领事馆的职务是,在大使馆的指挥监督下,负责华侨的保护、身份证明书发给、辖区内教育统制、与大使馆联络、各领事馆之间联络、特殊调查等事项。(14)领事馆职员从官等上来说,并不甚高,自随习领事至总领事,均为荐任,主事为委任,办事员、书记、译员等均为雇佣人员,“但因是所谓‘国家代表’,声势便比较显赫。又加上除本俸以外,还有勤俸和各项特别办公费等等,一个委任一级的‘主事’,其实际收入已超过国内的简任官,真正是‘名利双收’的优差肥缺”。(15)

二、对日“外交”

关于大使馆的职务,近代国际法学家奥本海曾将其分为三类,即谈判、观察和保护。按国际一般惯例,驻外使节的职务有以下几项:(一)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二)于国际法许可范围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四)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五)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友好发展及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16)汪伪政府为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一切皆听命于日本政府和占领军,其驻日大使馆的言行,无疑更须视日方的脸色行事。撇开其非法性质不说,按以上国际间正常外交使节的职务,大使馆代表汪伪政府与日本政府交往,这在理论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说明的是,它代表的仅仅是汪伪政府,而非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

大使馆开设之际,中日战争正处于相持阶段。为谋取汪日间的“根本协调”,进而实现汪日“基本关系条约”,褚民谊到日后,“各方联络,四处奔走”,(17)频繁与日本政要接触。(18)此类交往,至蔡培任内仍未间断。据统计,1944年6月,大使馆为密切与日方关系,设宴招待了多名日方要人。(19)

在日本对外侵略过程中,靖国神社成为日本军国主义的重要巢穴。许多部队出发前,都要在靖国神社宣誓为国效力,并以死后葬在靖国神社为荣,“靖国神社见”成为日本军中流行的口号。靖国神社内,供奉着历次日本侵华战争中死亡的日军灵位。这些阴魂,中国人避之唯恐不及,但大使馆为加强“中日亲善”,不但要对日本战死者表示哀悼,还要经常参拜靖国神社。

1943年4月18日,美机击落山本五十六的座机。5月21日,东京电台宣布“山本壮烈捐躯”,汪伪大使馆立将消息奉告汪伪政府。5月26日,大使馆奉令致函日本外务省称:山本元帅战死,国民政府已追赠特级同光勋章,派大使代表参加国葬典礼。(20)7月17日,“南京基督教学生访日见学团”到东京访问,18日上午,大使馆派员带领该团参拜了靖国神社。9月25日,大政翼赞会兴亚总本部致函大使馆,请其协助“兴亚志士显彰展”。10月21日,大使馆函复“自应照办”。10月8日,“中华民国内务总署卫生行政学院学生访日视察团”到日访问,在大使馆安排下,于16日参拜伊势神宫,19日进行宫城遥拜,参拜靖国神社,并访问大东亚省等。1944年3月,北京日人主办的武德报社“为多角度体认现下日本的真正姿态,特别是战争后方女性高涨活跃的必胜信念,强化中国女性的决战体制,使参战的中国女性,以新的决意成为全体女性的指导者”,特别组织“中国女性日本视察团”,行前函请大使馆负责接待。该团到日后,立即前往大使馆,之后参拜了伊势神宫、明治神宫及靖国神社,访问了总理大臣、大东亚省、陆军省、海军省,并在帝国议事堂召开追忆大东亚会议。(21)4月25日,日本政府举行靖国神社临时大祭,大使馆派洪秘书前往参拜。5月9日,日本古贺元帅“殉职”,大使馆代表汪主席向其家属电唁。10月9日,“中国国民党南京特别市执行委员会”为头山满之死电唁,请大使馆转头山满家属:头山先生致力改造社会,功在东亚民族,侧闻逝世,曷胜惊悼,谨电奉唁。10月26日,大使馆又派人出席靖国神社临时大祭活动。(22)

促进汪日间经济联系,特别是协助“大东亚建设”,成为汪伪大使馆的重要“使命”。在日本政府授意下,大使馆经常强迫华侨“献金”。1941-1943年间,华侨三次“献金”就达96066元,(23)而当时普通华侨的月工资只有70元。(24)1944年初,日本在侵略战争中深陷泥潭,急需补充用于制造枪炮的战略物资,因而发起回收金属运动。大使馆积极响应,于2月18日致函大东亚省大臣青木:“查自大东亚战争爆发以来,贵国即举其总力,以正义无敌之师,扫灭美英侵略,东亚之毒祸,军行所至,捷报频传,最后胜利,指日可待。现已进入决战阶段,关于贵国收回金属,增强军需、生产之努力,弥深感动。爰本全体馆员之热忱,仰体本国政府之诚意,特将本馆所置之铁质栅栏,全部自动拆卸赠送贵国政府,充作军用。”该铁质栅栏原放置于大使馆大门右隅,用作界墙。3月27日,大使馆雇工将铁栅栏全部拆卸,交大东亚省,转送日本政府。(25)1945年1月,蔡培代表陈公博向东京市民赠送砂糖80万斤,“以示亲善”。(26)当时庆应大学为扩大规模,计划募集资金1000万元,希望“中华民国”方面赞助100万元。3月8日,蔡培往晤外务大臣重光葵,称“南京政府”已同意此项捐款。(27)

在中日交战的特殊时期,日本政府还接受汪伪政权的留学生,以培养“亲日兴亚”的中坚分子。时东京开办东亚预备学校,留学生大都先入该校学习,然后再投考他校。学生留日期间,一举一动都被日方控制。据留学生回忆:“最可怀恨的是日本警察,不但不许我们出东京一步,并且随时监视我们,一有额外行动,便有坐狱的危险,同去的同学中有遭到这种厄运的,言之犹属寒心!”(28)留日学生同学会会长房润泰,就因抗日嫌疑被日警逮捕。(29)面对日方对留学生的种种压迫,大使馆无力过问,仅由文化组办理一些学籍事务,如核发入学介绍信、回国证明书等。

在日汪关系中,日本对大使馆的利诱是不言而喻的,手段之一就是赐予大使馆馆员特别荣誉,如1943年5月天皇赠孙湜旭日勋章、(30)1944年1月赠武官凌霄勋章、(31)1945年5月赠蔡培一等旭日大绶章等。(32)与此同时,日本并未放松对大使馆的监视。1935-1942年间,日本内务省警保局编集年度《外事警察概况》,大使馆活动情形即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1941年为例,在“支那公馆状况”一节内,大使馆、武官室、横滨总领事馆、神户领事馆和长崎领事馆的各种情况及褚大使的行踪等,都记载得十分详尽。(33)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从未将汪伪政府视为平等国家,两者根本谈不上什么外交关系。褚民谊在战后供称,在他任大使期间,德意等国承认汪伪政府,实因早有步骤,“时势使然,非本人一人联络之力也”。(34)1946年5月10日,蔡培被讯及汪日签订同盟条约时也称:自己既未参加,也未得到通知,“虽是驻日大使,只不过是做了一个装饰品”。(35)此言虽为开脱罪责,却也道出了一番隐情,即在汪日关系中,汪若全心为日本效力,大使馆还是有事可做的,若汪日有利益之争,大使馆则是一个点缀,作用全无。

三、与欧美驻日机构的往来

1940年3月,日本诱降蒋介石失败后,在南京扶持了汪精卫政权。为迅速解决“日中战争和实行南进政策”,日本政府下定决心“与德国结成生死与共的坚强联盟”。(36)9月27日,《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在柏林签字。日本的外交路线随之做出调整,即今后“以此同盟为轴心之运用,将恰如往年之日英同盟”。(37)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世界各国驻日外交机构有30余个,(38)其中欧美驻日大公使馆有美国、英国等17国。(39)由于日本侵华战争损害了美英利益,美英与日本的矛盾加剧,这种矛盾表现在美英对“满洲国”和汪精卫政权的“不承认政策”上。当然,对汪精卫政权的驻日大使馆,美英也是采取同样态度。

1941年2月褚民谊到任后,欲对各国驻日大公使致送到任问候状,外交团主席比利时大使福托姆对此表示,须先征求美大使格鲁和英大使克莱琪的意见,美英两大使答复称:“按此前对非承认国——满洲国大使到任通知状默认的先例,对于褚大使的问候,仅函复知悉该氏到达东京之旨趣”。另外,“两大使还希望其他各友好国驻日大公使也采取同一步调,并于2月25日做成一份机密书函,命美大使馆参事杜曼历访各友好国驻日大公使,亲手面交该书函”。大使馆在东京“外交”碰壁后,遂在地方上寻求突破。2月12日和26日,横滨总领事冯攸两次访问当地美国领事馆,“还风传赠送美领事馆汽车,中国领事以前从未有访问美国领事馆者”,此举引起日本有关方面的注意。(40)冯攸的访问结果不得而知。关于汪伪使领与美英驻日人员的往来,此后未见任何史料记载。格鲁著《使日十年》一书,也只字未提与汪伪大使馆的联系。

1941年7月1日,德国、意大利、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克罗地亚5国承认汪伪国民政府,美国副国务卿威尔斯当即宣布:“美国承认现在重庆之国民政府为唯一合法之中国政府。轴心国承认汪组织一举,并不足以改变美国之政策。”(41)据日本警察报告,是日,“五国驻日大使分别访问支那大使馆,对褚民谊大使表示祝贺”。次日,褚大使回访前记各使馆,表示答礼。(42)据褚民谊供述,褚在任内,曾与轴心国、反轴心国的大使往来。(43)他说:“因我在法国多年,外国朋友很多,同时南京政府没有其他国家承认,我去日本联络各国大公使,结果得到九国的承认。”(44)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与美英等16国处于宣战关系,与埃及等6国处于断绝国交关系(因不为日本所承认,重庆政府、戴高乐等流亡政权除外)。到1942年,与日本宣战及断交的国家又增加了伊朗、挪威等8国。日本政府将前述国家全部编入敌国系列,以采取非常措施。(45)1943年1月9日,汪伪发表《宣战布告》,宣称对英美处于战争状态,大使馆的“外交”重心遂以轴心国为主。截至1943年8月1日,欧洲驻日大使馆有法国、意大利、苏联、德国等4国,公使馆有瑞典、西班牙、丹麦、芬兰、瑞士、葡萄牙、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9国。(46)汪伪大使馆作为日本傀儡的一员,与保加利亚、(47)罗马尼亚、(48)法国、(49)德国(50)等驻日机构之间往来频繁,其中与意大利大使馆的交往最为密切,成为对欧“外交”中的一大“亮点”。

1943年初日本“交还”在华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后,要求意大利也采取同样措施。由于意大利政坛不稳,未见结果。9月10日,汪伪在日军协助下,接管了天津意租界。1944年墨索里尼上台,汪伪声明予以承认。为完成接收天津意租界的有关手续,两国驻日代表于1944年6月1日在东京汪伪大使馆举行第一次谈判。中方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蔡培,全权公使张超和大使馆一等秘书王缵祖列席,大使馆主事恽世勋负责记录。意方代表为驻日代办白林齐比尼和驻华临时代办施毕纳利。蔡培为临时主席,他在开会词中预言:“中意两国邦交向来敦睦,经此次租界交还,及将在华治外法权撤废、驻兵权放弃以后,国民政府与意大利社会共和国政府间之关系必能更进一步。”白林齐比尼也表示:“自意大利国墨索里尼统帅天佑脱险之后,中国国民政府对于法西斯意大利仍表同情与友好,及立即承认意大利社会共和国政府,至为感谢。为贯彻战争崇高之目的与求轴心国共同之胜利,贵我两国政府间似应有紧密之联络。”之后,蔡培就意大利代办提出的草案条文逐条进行宣读。6月2日,谈判改在意大利大使馆举行,临时主席白林齐比尼致开会词后,双方协定文书格式。下午,在意使馆举行第三次会议,决定“邀请日本方面专家出席,担任校对中意文本,以免讹误,借资佐证”。6月4日,第四次会议在汪伪大使馆召开。外务省政务局第二课课长曾祢、书记生山本、条约局事务官须山、通译官真崎等出席。蔡培对曾祢等惠临协助,深表信任及谢意。曾祢要求再校对一次文本,以作为正式根据,并表示外务省将另打印以备签字之文本,校对责任完全由外务省负责。时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亲莅东京主持办理”。6月6日,双方在汪伪大使馆举行第五次会议,褚民谊列席并任临时主席。最后,褚、蔡和意方代表签署了《中华民国意大利国间关于交还天津租界撤废在华治外法权及放弃驻兵权之协定》、《附属议定书》、《了解事项》、《意大利代表声明〈关于协定效力回溯问题〉》等草案,意方承诺:将天津专管租界交还中国、从速撤废在华治外法权、放弃根据《辛丑条约》取得之驻兵权等。(51)6月22日,大使馆将会议记录呈报汪伪外交部。7月14日,褚民谊和施毕纳利在南京正式签订上述协定。该协定签署后,汪意驻日机构之间往来热络。(52)

所谓“收回”天津意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乃日本政府对华“新政策”的系列把戏之一。从“收回”过程可以看出,谈判完全为日方操纵,大使馆只不过又扮演了一次傀儡角色。由于汪伪是个非法组织,签署的草案当然无效。抗战胜利后,蔡培被上海高等法院处以极刑,其中一项罪名,即其任伪驻日大使时,“迭与敌酋密谋中日合作,助长侵略凶焰,又复联络德、意破坏外交政策,淆惑国际观听,增加作战困难”。(53)1945年11月2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公布《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其中规定天津意租界的收回,须根据中国对意宣战的声明重新办理。之后天津市成立租界财产清理委员会,在对意租界财产进行清理后,才正式收回意租界。

四、与日本亚洲傀儡驻日机构的往来

日本对南洋的战略位置及资源垂涎已久。1940年德国占领荷、法,直逼英国。日本政府顺势推行“南进政策”,并以“解放殖民地、尊重彼此独立”为幌子,号召以“日满华的坚实团结为基础”,协力驱逐英美势力,建立“大东亚共荣圈”。1941年12月8日,日本海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在此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日军控制了西起缅甸、马来亚,东到中太平洋的吉尔伯特群岛,北达阿留申群岛,南抵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的广大地区,“共荣圈”的构想在空间上迅速变为现实。1941年12月,日本实现对泰国的“和平”进驻,迫使銮披汶政权签订同盟条约。次年1月,日军成立菲律宾政务委员会,由日本顾问控制大权。8月,在缅甸成立以巴莫为首的行政委员会,大权同样操纵在日军及其顾问手中。中途岛海战失利后,日本与盟军展开旷日持久的争夺。为了“集中发挥大东亚全区的总体力量以增强战力”,1942年11月,日本政府成立大东亚省,下设总务局、满洲事务局、中国事务局和南方事务局等,原拓务省、兴亚院、对满事务局和外务省东亚局、南洋局并入该省。(54)关于日本与亚洲国家的外交,东条英机不屑一顾地表示:“现有外交观念乃以对立之国家为对象,此种事实在大东亚区域内则不存在,而只有以我国为领导者之外交。”(55)随着战局进展,“满、支、泰及其他大东亚共荣圈内的要人往来频繁,日本外事警察加强了对各国驻日公馆的监控”。(56)当时亚洲驻日外交机构除汪伪和伪满外,还有阿富汗、土耳其、缅甸及泰国等国。(57)1943年4月,原驻华大使重光葵担任外相。重光葵认为要坚持平等原则,至少在表面上应尊重占领区的主权。此后,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如承认缅甸和菲律宾的独立、承认自由印度临时政府、(58)与汪伪政权缔结《日华同盟条约》等。1943年11月5—6日,日本在东京召开“大东亚会议”,参加会议的“独立国”代表有:汪兆铭、张景惠、(59)缅甸总理巴莫、菲律宾总统劳雷尔、泰国首相代表旺·怀他耶功,自由印度临时政府主席鲍斯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通过《大东亚共同宣言》,宣称各国将“确立大东亚亲和”,“弘扬大东亚文化”,“增进大东亚繁荣”。(60)诸傀儡自此被绑在同一架战车上,处于“共存共荣”的命运。为加强合作,傀儡政权驻东京机构不甘寂寞,过往甚密。略举数端如下。

1943年11月20日,鲍斯致函汪伪大使馆称,愿两国邦交、民族关系日臻亲密。1944年7月4日,泰大使照知汪伪大使馆,大米只能运至广州。8月4日,缅大使致送汪伪大使馆巴莫总理函:际此缅甸初周独立纪念日,辱承电贺,本人与缅甸国民不胜光荣之至。在此喜庆之日,缅甸国民重申,决意联合大东亚各国为一,誓以全力团结完成此道义战争之胜利。11月13日,汪伪大使馆函知泰、菲、缅大使:汪主席本月10日在名古屋逝世,12日灵柩运归南京,不久举行国葬。14—16日,泰、菲、缅大使馆分别致函吊唁,并下半旗志哀。(61)

1945年4月10日,日本政坛发生变动,铃木内阁上台,东乡任外务大臣兼大东亚大臣。东乡认为,国际上对“大东亚共同宣言”及“日本战争的目的”存在诸多误解,又闻美英将于4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会议,展开大规模的反法西斯宣传。“为与之对抗”,东乡决定尽快召开大东亚诸国首脑会议。因时间急迫,与各国政府协商后,由各国驻日大使作为会议代表。4月23日,大东亚大使会议在日本国会议事堂召开,参加者除东乡外,驻日各国大使有:蔡培、王允卿、菲律宾大使瓦格斯、缅甸大使貌博土、泰国大使伍伊齐德,自由印度临时政府代表拉玛·姆鲁提列席。在自由讨论时,各国大使分别提出议案,如泰大使提出支援印尼独立、菲大使提出支援东印度支那独立、满大使提出希望再召开大使会议、缅大使提出设置大东亚会议常设联络机关等,以上各议案均获一致通过。会后,日本政府对外发表了以东乡提案为核心的共同声明,声称:(一)各国以确立国际秩序为根本和基础,在政治平等、经济互惠、尊重固有文化的原则下,铲除人权等一切差别,加强亲和协力,实现共存共荣。(二)不问国家大小,保障平等的政治地位,给予各国均等的发展机会,尊重各国的政治形态,他国不得任意干涉。(三)殖民地诸民族解放后,其地位各得其所,各国共同拓展人类文明进步之途。(四)排除资源、通商、国际交通的垄断,在经济上相互协力,匡正世界经济的不均衡状态,依靠各国国民的创意和勤劳,使世界经济得到普遍繁荣。(五)相互尊重各国的文化传统,加强文化交流,促进国际亲和及人类发展。(六)在不胁迫、不侵略的原则下,排除威胁他国的一切军备,除去通商上的障碍,严防他国武力乃至经济上的压迫及挑衅。(七)关于安全保障机构,避免大国专断及全世界整齐划一的方法,依据实情,以地方安全保障体制为主体,树立世界安全保障之秩序,且依世界情势的发展,以和平手段改变国际秩序。(62)从此次大使会议声明可以察知,在面临覆亡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对外宣传的内容已悄然发生了变化,即从“中日亲善”、“大东亚亲和”发展到“国际亲和”;从“东亚新秩序”、“大东亚新秩序”发展到“国际秩序”;从“中日经济提携”、“大东亚繁荣”发展到“世界经济普遍繁荣”。声明强调以和平手段确立国际秩序,企图为战后日本寻求安全保障。在大使会议之后,蔡培自称因在东京常与日方主和分子往还不已,“为军方监视,甚至就使馆疏散之地,在箱根别馆之旁设置宪兵分遣队,使余行动有所不便,深知环境愈恶,无可挽回,遂决计辞职归国”。(63)5月17日,蔡培辞任返抵沪上,大使职务由王缵祖临时代理。8月15日,天皇宣告终战投降,亚洲各傀儡驻日机关纷作鸟兽散,大使会议各议案以及日本政府一贯所鼓吹的谎言随之烟消云散。

五、与伪满驻日机构的往来

前节论及大使会议时,汪伪及伪满均有大使参加。但对于汪伪来说,“满洲国”毕竟与其他亚洲国家不一样,似乎多一层血缘关系及历史联系。据褚后来供述,褚到东京后,先只与伪满驻日大使来往,(64)也说明了这一点。在日本操纵下,“两国”之间的外交,有诸多奇异之处。

1932年3月伪满建立后,日本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严正声明和国际舆论,于1932年6月14日通过《承认满洲国决议案》。8月8日,日本政府任命关东军司令官武藤信义为特命全权大使。9月15日,日本与伪满签订《日满协定书》,正式承认“满洲国”。1937年12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伪满于1938年7月在北平设置“通商代表部”,在天津、济南设置“代表部办事处”。“通商代表部”以生松净为代表,租赁中南海静谷办理公务。(65)其后,伪临时政府派周珏为驻伪满通商代表,双方建立了准“外交”关系。关于汪伪和伪满相互承认问题,日本外务省执务报告内有如下记载:

关于满洲国的承认问题,在1940年1月的青岛会议上,汪氏作为临维新两政府首脑,把承认满洲国作为根本方针,意见取得一致。

1940年7月上旬以来,阿部大使和汪精卫行政院长之间为缔结日支基本条约,开始进行外交交涉。满洲国政府也通过日本政府就其与新支那政府之间的相互承认问题开始折冲。10月末,关于满支开始外交变涉一事,日支间达成谅解。11月6日,日满支三国政府在南京召开关于日满支互相承认的会议,经过7、8两日协商,临时签署宣言案文,三国各完成国内手续,于30日正式签署。

此后,基于该宣言之旨趣,满支两国经过相互开设大使馆的具体折冲。1941年1月,满洲国派遣吕荣寰作为首任驻华大使。2月,中华民国决定派遣廉隅为首任驻满大使。依据日满华共同宣言,相互予以承认,满华两国国交自此开始新的历史性发展。(66)

正如外务省所披露的那样,汪伪与伪满的“建交”,主要是日本居间操纵。1940年汪伪在南京粉墨登场时,阿部首相亲率军政要员赴华,督促汪伪尽快承认“满洲国”,并与之建立邦交关系。汪精卫言听计从,很快派“外交部次长”徐良等6人为特使,觐见溥仪和关东军司令官。“两国”建交后,伪满提出要在上海、天津设立总领事馆,汪伪表示同意。1941年10月22日,伪满将北平“通商代表部”和天津办事处改为总领事馆,济南办事处改为领事馆。1942年6月15日,又在青岛开设济南领事馆分馆。(67)褚民谊复任外交部长后,向汪伪行政院提议,按对等原则,在奉天、哈尔滨设立总领事馆。(68)不久,汪伪即派周逸峰为奉天总领事,何希韶为哈尔滨总领事。周逸峰对自己的总领事职务感到茫然,便向汪精卫请示要领。汪说:“如果记者要问你,你可以谈‘中满关系’,千万不要谈侨民问题,现在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你还可以说,过去是同胞,现在是同胞,将来也是同胞。”(69)东北人在华北任官、经商、寄居者成千上万,“本是一家,硬分两‘国’”,“从未闻以伤害‘侨民’向中国官宪提出抗议的事”。(70)

汪满除在国内“外交”外,驻日使领之间也进行了“外交”。1932年9月16日,伪满设代表部于东京麻布区樱田町50号,鲍观澄为代表。次年4月26日起改称大使馆,丁士源为特命全权大使。大使馆初设大阪、门司、新泻三个名誉领事馆和朝鲜京城名誉总领事馆(名誉总领事金季洙)。(71)1935年6月19日,谢介石接任大使。两年后,阮振铎接任。到1940年12月6日,李绍庚接任。次年7月17日,大阪名誉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总领事为星野金之助),(72)1942年5月2日,大使馆又开设函馆名誉领事馆。这年10月,李绍庚转任,由王允卿接任(明治大学毕业,曾任伪满总务厅参事官、热河省长、国务院国务厅次长等职)。(73)时在日华侨,若与“满洲国”发生关系,则寻求“满洲国”使领,若与汪伪发生关系,则寻求汪伪使领,但有时也会出现不知如何是好的情况。

总体来看,汪满大使馆之间的“外交”,主要是升迁调离等书函往来。1943年5月3日,“满洲国”大使王允卿致函汪伪大使馆一等秘书王缵祖:接准4月28日贵函内开,前任大使奉贵国政府命令转任国民政府委员,于4月28日离任,尔后馆务由一等秘书王缵祖代办等因,本大臣业已备悉。9月29日,蔡培致函王允卿称:本大使因公务于本月30日回国,在离馆期间,大使职务由公使谢祖元代理。10月26日,蔡培照知满大使回任,满大使照复知悉。(74)此外,汪满领事在地方上也有往来。如1944年3月30日,汪伪驻朝鲜新义州领事馆举行“庆祝国府还都四周年”纪念大会,伪满驻新领事率全体馆员参加,并发表了讲话。(75)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1944年11月10日,汪精卫病死于名古屋。大使馆立命各领馆下半旗志哀,所有公文印章均用蓝色。朝鲜京城领事馆遵照训示,全体馆员臂缠黑纱,停止宴会、娱乐一个月,并布置祭坛,悬挂汪精卫遗像。期间,除日方阿部总督、远藤政务总监、板垣军司令官等致送花圈外,伪满驻京城总领事金季洙也亲自前往悼念。(76)11月13日,蔡培函告王允卿汪精卫死讯:本国汪主席在日本名古屋帝国大学病院养疴,突于本月8日病势转重,至10日午后4时20分逝世。灵柩已于12日飞返南京,所有葬仪,由南京治丧委员会主持,谨此奉闻。11月15日,王允卿函复蔡培,露出兔死狐悲之情:贵国汪主席在名古屋逝世。本大使敬悉之下,不胜哀悼。

“新国家”与“新政府”往复函电时,均使用正式的外交辞令,似乎真是国家的代表。如1944年2月15日,关于王允卿返任一事,蔡培函复王允卿称:

贵大使本月10日照会,以贵大使日前因公归国,现已公毕,并于同日返任等因。本大使业已诵悉,至深铭感。相应照复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贵大使重表最高敬意。此致

驻扎日本帝国满洲国特命全权大使王允卿阁下

中华民国驻日本特命全权大使

满大使王允卿有时甚至用日文“照会”汪伪大使馆。如1944年1月20日,王用日文致函蔡培称:本使现奉本国政府之命于本月21日临时归国,在离馆期间,由参事官山梨武夫临时代理大使,处理馆务。2月10日,王又用日文致函蔡培:本使此前因公务归国,本日归任。(77)似此中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的“外交”,徒遭世人耻笑,今日思之,仍觉可悲可叹。

六、大使馆的侨务工作

全面考察大使馆的职务,除前述大使馆的“外交”活动外,还有一点须提及,那就是大使馆的侨务工作。按国际惯例,两国开战后,应允许敌国人民在合理期限内撤离。日本侵华早有预谋,七七事变前后,在华日侨(东北除外)已有计划地撤至“安全地带”或退回日本国内。伪政权建立后,又陆续返回居留地。相反,在日华侨的处境就十分艰难。因日本未向中国正式宣战,国民政府又自顾不暇,无力组织华侨撤退,考虑到生计营业等因素,一些华侨选择留在日本。汪日“建交”后,日本没有理由驱逐华侨,同时,允许敌国人民滞留本国,一战、二战期间也有先例。由于华侨散居各处,难以管束,大使馆遂成为日方控制华侨的中介。

七七事变前,日本本土有华侨近3万人,全面抗战后,华侨通过各种途径返国者甚多,到1937年12月只剩下15259人。之后,日本政府“为使外人了解日本战争的真意,在支那人待遇问题上体现大国的襟度,放宽了限制”,(78)于是一些华侨返回日本,到1940年增至31607人。太平洋战争开始后,华侨又陆续返国,到1942年减至17437人。(79)在台湾,1937年中日战前有华侨近5万人,开战后一半华侨离台。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华侨返台甚众,到1943年9月,人数达到战前水平,增至50029人。(80)在朝鲜,七七事变前华侨约67000人,1937年12月减至约34000人,1942年又增至75000余人,成为日本华侨最多的地区。这样,在日本本土、台湾和朝鲜三地华侨人数最多时可达15万人左右。考察大使馆的侨务工作,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大使馆华侨政策与日本华侨政策的差异,二是华侨对大使馆和日本政府的态度。这两个问题决定华侨在敌国的命运。大使馆为赢得华侨对其“政治地位”的认可,至少应该在营业、子女教育等问题上对华侨有所帮助。中日交战期间,日本政府特别害怕滞日华侨演变成心腹大患。因此,加强对华侨的思想控制就成为日本华侨政策的关键。由此可知,日本的华侨政策与大使馆的华侨政策是有区别的。但战时华侨滞留日本,对日本也不无益处:(一)可将全体华侨作为人质,作为与重庆政府交涉的筹码;(二)华侨留日,不但不会给日本造成经济上的负担,反而可通过各种途径使华侨为其献力。在不影响侵华战争大局的情况下,同意使领馆的请求,给予华侨生计上的一些便利,既照顾了大使馆的颜面,又可使大使馆成为控制华侨的工具,这是日本政府乐于去做的。对于华侨来说,既然留在日本,遇到问题首先就要寻求本国政府的保护,大使馆虽是傀儡机关,但馆员都是中国人,华侨身居敌国,对“新政权”的态度是复杂的。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华侨的生命财产是否具备“敌性”,完全取决于日本政府的态度。被迫采取“宣誓效忠”、“献金”等手段用以自保,是战时居于敌国之人民的通行做法。(81)因此,绝不能通过华侨的表面言行就简单地得出结论,认为华侨追随“新政权”或依附于日本政府。

1937年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驻日“侨务办事处”设立后,没有归国的华侨,都被迫宣誓效忠,否则就要被遣送回国。1938年1月10日,朝鲜大亚细亚协会主办“欢迎范总领事参加新政权招待大会”,除汉城总领事馆全体人员及各地领事到会外,朝鲜总督南次郎及各局局长和汉城日本军政首要均到会祝贺。在参拜京城神社时,范汉生在“天照大神”前,宣誓为日本及“新政权”效忠,然后发表由大亚细亚协会理事长广江泽次郎以日文起草、范汉生署名的《告朝鲜十万侨民书》,命令全朝各地华侨,迅速成立“新民会”响应华北政权。结集在仁川候船回国的华侨,被日本宪警驱逐回居住地,多数遭到警署的拘讯,被迫签字参加伪政权后释放。(82)据日本外事警察报告,“在华北临时政府成立后,东京华侨结成新的团体15个,宣明日支提携及拥护新政权。原有的7个团体也发表了同样的决议。特别是1月26日,旅日华侨联合会东京总会(由张则盛指导)300名华侨召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祝贺会,在日本华侨中率先表明了支持新政权的态度”。(83)2月15日,元山领事馆张义信在元山神社举行就职仪式,发表《告管内侨民书》,声称:管内侨民都要追随领事馆,参加新政权,与友邦提携合作,实现和平;成立新民会,侨民一律要在决议书上签字;所有华侨学校一律采用新政府审定的教科书,学校及学生旧有书籍必须焚毁,高小以上,要增加日语课程。(84)1939年11月15日,在台湾总督府强压下,岛上华侨代表在台北公会堂集会,结成“台湾华侨总公会”,声援汪精卫组织新政权运动。(85)

1940年3月汪伪政权成立后,日本华侨在东京成立“全日本华侨总会”,宗旨是:谋求旅日华侨大团结,促进中日亲善提携,增进侨胞福祉。大使馆的侨务工作,由侨务组总负责,如向大藏省申请华侨汇款事宜等,但一般具体事务,仍归各地领事馆管理。褚民谊任内,为了解各地侨情,筹划改进方针,于1941年3月17—18日召开全体领事会议。(86)有关华侨议案如下:华侨小学的经费补助(神户领事馆);华侨中学的补助请求(横滨领事馆);华侨经济、关税、朝鲜旅行、汇款等事宜(朝鲜领事馆);华侨的国旗悬挂及孔庙修复问题(元山领事馆)。会上,长崎领事潘耀源表示:该地华侨一般为中小商业者,营业不振,预想今后愈加急迫,希望在商会组成方面给予援助。他还提议增加侨务调查的费用。6月11日,潘耀源要求管内各华侨团体逐月报告华侨概况。6月17日,“华侨总会”在长崎市召开会议,褚民谊从东京前往参加。横滨领事馆开设后,总领事冯攸于1941年3月12日召开华侨会议,药业、餐饮业、理发业、服装商等华侨代表50余人与会,代表希望领事馆方面与日本当局交涉,在经济统制方面采取缓和的方针。4月,大使馆遵照汪伪外交部训示,命各馆传达华侨会员,领事馆恢复事变前状态,开始办理公务。7月10日,神户领事馆总领事孙理甫“为密切阪神地方官民及华侨事务,协力大东亚共荣”,请汪伪外交部拨付交际费2500元,得到应允。(87)

在日本南进政策中,台湾居于前线兵站的地位。台岛华侨与日籍台人之间血脉情深,日人永远无法“隔离”。如何利用汪伪政权驻台北领事馆控制华侨就成为总督府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台北领事馆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总督府官邸、军司令部、台北警察署和宪兵队对领事馆的监视极为严密,领事虽然也处理一些华侨事务,但仍是以管束华侨为目的,活动空间甚为狭小,其受地方官宪管控情形,与大使馆在东京被日本政府管控情形并无二致。(88)

总体而言,大使馆的侨务工作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强迫华侨为日本政府献力,协助日本对外战争,乃至侵华战争;另一方面是在经济及教育上帮助华侨渡过难关。但后者以前者为前提。据褚民谊供述:“在日九个月中,曾巡视日本各大都市,直至北海道,对于留日侨胞生活上、教育上之种种救济及改善,或与日政府协商,或与各地名流联络,使此种救济及改善工作颇多成就。”(89)揆诸史实,大使馆虽做了一些有益于华侨的工作,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大使馆的傀儡性质;再者,使领的努力,不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华侨的处境。据日方统计,1938年华侨被日本以各种借口遣送回国者394人,被处罚者334人;(90)1939年被遣送回国者200余人,被处罚者186人;(91)1940年,“支那人犯罪者激增”,被处罚者300人。(92)1941年被遣送的71个外国人中有中华民国59人,另有该国213人被处罚。(93)1942年,417名外国人被日本警察机关检举犯有各种罪名,其中“满洲国”69人,中华民国257人,即:违反军机保护法1人、违反国家总动员法24人、违反治安维持法1人、违反外国人旅行条例等40人、违反外汇交易法10人、违反入国令54人、行为不良2人、诱拐妇女1人、赃物买卖2人、违反经济统制法令3人、绑架2人、盗窃15人、赌博82人、欺诈罪1人、违反行政执行法2人、过失致死1人、违反外国人居住营业规定1人、违反输出入品临时措施等5人、违反奢侈品制造贩卖限制规则1人、侵入住居1人、违反言论出版结社临时取缔规则1人、鸦片罪4人、违反道路取缔令1人,其他2人。(94)1942年后,日本政府“强化经济统制,贸易不振,在日华侨生计陷入苦境”。(95)华侨团体采取各种途径打开局面,有的华侨冒险“走私”物品,因此受到日方严惩。1943年10月,横滨华侨林义雄等22人因“妨碍军情”及违反“外汇管理条例”遭到查办。1944年8月,神户12名侨商以“通敌罪”被捕,遭到了非人的拷打质问,陈守海、陈守湖、翁春波等入狱仅10天便被折磨致死,另有3人出狱不久也相继死去。(96)

七、余言:大使馆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汪伪政权与“满洲国”、“临时政府”和“维新政府”一样,迭经中国政府宣布为非法组织。1938年1月18日,针对日本政府“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声明,国民政府发表宣言称:在日军占领区域内,如有任何非法组织,僭窃政权者,不论对内对外,当绝对无效。1938年3月2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就“维新政府”成立一事,再次发表严正声明:一切伪组织,完全为日本之傀儡。其参加此项组织人等,自应依国法惩处,而伪组织之存在与其行为,既完全在日本控制之下,自应由日本负责,而非寻常叛乱可比。日本此举,显系侵犯中国主权与领土行政之完整,为日本侵略中国日益扩大之重要证明。凡日本军队占领地方,发现任何伪政治组织,皆为日本侵犯中国主权及行政完整之暴行,其一切行为,对内对外,当然无效也。(97)汪伪“僭窃政权”,却在1940年3月30日“还都宣言”中指重庆政府为非法,称:“国民政府此次还都南京,为统一全国,使向于实现和平、实施宪政之大道勇猛前进。全国以内,只有此唯一的合法的中央政府。重庆方面如仍对内发布法令,对外国缔条约协定皆当然无效”。(98)汪精卫集团从出走叛国到建立汉奸政权,分裂了中国抗日阵营,全国掀起了声讨浪潮。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当日发布通缉令,称汪兆铭、褚民谊、徐良、蔡培等105人“通敌叛国”,触犯惩治汉奸条例,应“依法惩治”,“以肃奸逆而维法纪”。11月3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郑重声明,汪伪组织为非法机关,无论其任何行动,“中国政府与人民绝对不予承认”。王还表示:“所有构成伪组织之人员,不过为日本之奴隶,其丧尽道德廉耻与爱国天良,自不待言。此辈危害祖国助长日军侵略,中国政府与人民视之为国贼之尤者,应依法予以严处。”(99)汪伪政府既被国民政府宣布为“非法机关”,“驻日大使”褚民谊、徐良、蔡培等也被列为汉奸,战后遭逮捕法办,(100)从国内法的角度视之,其行为“当然完全无效”。

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扩大,美英等国与日本的矛盾日趋激烈。1938年10月6日,美国驻日大使致日本政府长达数千言的照会,要求日本实行其已经给予之保证,维持中国门户之开放,并不干涉美国利益。“此为中日战争以来第三国对日本最强硬之表示”。12月31日,美再致日本照会,“重申美国政府之坚定立场”。(101)1939年1月14日,英国照会日本,指责近卫所谓尊重中国主权之声明,与日本武力控制中国的实情显然不符,指明:任何性质之变更,凡系由于武力所造成者,本国政府无意加以接受或承认。1月19日,法国政府也发表了语义相同的声明。中日战争之初,美国持观望态度,但中国军民的顽强抵抗打破了日本速战速决的梦想。日德意结盟后,中国的战略地位凸显。就在汪伪政权宣告成立的当天,美国国务卿率先发表不予承认的严正声明,称:“美国政府具有充分理由,相信现以重庆政府为首都之国民政府,仍拥有多数人民之爱戴。美国政府当然继续承认国民政府,为中国唯一之政府。”4月3日,英国众议院举行远东问题辩论会,相关人士转述驻日大使克莱琪的意见:关于英国政府所继续承认之中国合法政府,不致改易其观点,自不发生问题。此外,“罗马教廷、墨西哥及其他南美各国都否认伪组织”。1941年12月9日,重庆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德意宣战,同时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102)翌年初,中国与美英正式结盟,改变了自九一八事变以来孤军抗日的局面,成为世界反法西斯阵营中的重要一员。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盟军总部于9月11日发布第一次战犯逮捕令。除若干日本战犯外,一些曾与日本合作、未及逃返的外国官吏也在逮捕之列。(103)可见,从国际法角度视之,汪伪政府及亚洲傀儡政权同样不为国际社会所认可,是个非法组织。

从1941年初到1945年日本投降,汪伪使领馆在日本存在近5年时间。使领馆虽为傀儡组织,但机构齐全,职员分工明确,“外交”活动频繁,作为日本政府与汪伪之间的桥梁和黏合剂,“事实上”起到了一定作用。对于日本而言:(一)避免承担向中国宣战的国际法责任。日本初称“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但法律上仍保留交涉的途径。“和平诱降”失败后,日汪互派大使,断绝了与国民政府的往来。既避免了与全中国人民公开为敌的不利局面,又避免了与非战公约及九国公约相抵触的宣战责任。(二)继续享有在华“条约权益”。“以华制华”、“以战养战”是日本维持战争的重要手段。日汪建立“外交关系”后,汪伪辖区的“条约权益”如内河航行权、租界权、关税权、通商权、领事裁判权、驻军权等就不会因战争而失效,日政府可将汪伪资源纳入战时体系,加以征收、征用、课税、扣押和实施军管等。(三)便利于日本对华侨的控制。中日战争期间,有十多万华侨因种种原因滞留日本,华侨身在敌国,心向祖国,成为日本政府的一大隐患。如前所述,大使馆下辖多个领事馆,使领人员达数百人,日本政府则利用他们来控制华侨思想,限制华侨的反日宣传和反日教育等。对于汪伪而言:(一)提高了汪伪在国内的“政治地位”。汪精卫叛国投敌,自然受到中国人民的唾弃。大使馆的开设,鼓舞了群丑士气,汪伪借此种关系,试图向国人表明,它才是唯一的“合法政府”。(二)树立了汪伪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汪伪在日开设大使馆,并得到诸国的“承认”,扩大了“国际影响”,增强了汪伪与其他傀儡组织的合作意识,提高了汪伪为日效力的积极性。

总之,使领馆作为伪政权的驻外机构,其在日活动,有利于日本的侵华战争,有利于日本政府对华侨的控制。使领群丑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利益。

注释:

①台北总领事馆:1895年日本割占台湾后,因需要劳工,遂有条件允许大陆人民赴台。在台岛华侨强烈要求下,1927年12月,北京政府照会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要求日方依“中日通商条约”允中国在台设置领事馆。日本政府以“迁延方针”应对,并提出在帽儿山、洮南及郑州设立领事馆作为交换条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同意日本在郑州设馆,日本相应同意中国政府在台北设馆;汉城总领事馆:清光绪年间,设使馆于大韩帝国,派钦差大臣驻扎汉城。1910年,日本“合并”韩国,改称朝鲜,设置总督府进行统治。清驻韩使馆遂改称总领事馆,并设领事馆及办事处,延至民国。汪伪政府成立后,改称京城总领事馆。参见《在台支那人領事館設置運動之沿革及其現状》,外務省文書類N8—1—635,東京国会図書館蔵;《第二次领事会议》,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51,东京东洋文库藏。

②参见台湾“国立编译馆”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9)》,台北:渤海堂文化公司,1996年,第4097—4098页。

③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昭和十五年)第6巻,東京:竜渓書舎,1987年,第26頁。

④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昭和十四年)第5巻,第26頁。

⑤日驻汪伪大使:1940年8月30日,临时代理大使土田丰;1940年12月23日,特命全权大使本多熊太郎;1941年11月10日,临时代理大使中村丰一;1942年1月10日,特命全权大使重光葵;1942年11月4日,临时代理大使堀内干城;1943年5月14日,特命全权大使谷正之。1945年9月29日该馆关闭。参见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日本外交史辞典編纂委員会編:《日本外交史辞典》,東京:大蔵省印刷局,1979年,第363頁。

⑥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6巻,第12頁。

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汪伪政府行政院会议记录》第4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2年,第29页。

⑧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6巻,第12—13頁;(昭和十六年)第7巻,第51頁。

⑨王楚文:《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馆访问记》,1941年2月20日,《远东贸易月报》,东京:远东贸易月报社,1941年,第51页。

⑩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7巻,第51—53頁。

(11)《大使馆杂务档案·通行证明配给等》(1944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4。

(12)《大使馆人事档案》(1943年10月—1944年3月),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6。

(13)《大使馆工作报告》(1943年5月—1944年11月),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

(14)参见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昭和十三年)第4巻,第29頁。

(15)杨绍权:《驻朝鲜各地领事参加王克敏政权的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日伪政权》,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564页。

(16)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36页。

(17)黄美真主编:《汪伪十汉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74页。

(18)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7巻,第53頁。

(19)《大使馆工作报告》(1943年5月—1944年11月),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

(20)《大使馆杂务档案·政治经济》(1943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1。

(21)《大使馆杂务档案·文化一般交流》,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8。

(22)《大使馆杂务档案·文化一般交流》,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8。

(23)参见许金顶:《二战期间的旅日闽侨》,《光明日报》2005年6月21日,第7版理论周刊。

(24)参见罗晃潮:《日本华侨史》,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25)《大使馆杂务档案·文化一般交流》,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8。

(26)《上海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1946年7月18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17页。

(27)《重光大臣会談要領(6)——与蔡培大使之会談》,日本外務省档案A—1—0—0—5,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蔵。

(28)转引自张玉成:《汪伪时期日伪奴化教育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9页。

(29)参见蔡培:《自白书》1945年10月,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1002页。

(30)《大使馆人事档案》(1943年4-9月),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5。

(31)《大使馆人事档案》(1943年10月-1944年3月),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6。

(32)《上海高等法院审讯笔录》1946年5月10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1015页。

(33)参见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7巻,第51—57頁。

(34)《褚民谊之答辩书》1946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306页。

(35)《上海高等法院审讯笔录》1946年5月10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1014页。

(36)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下册,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650页。

(37)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和外交文書(1840-1945)》下巻,東京:原書房,1972年,第479頁。

(38)1938年4月统计数据。参见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昭和十二年)第3巻,第597—599頁。

(39)1941年初统计数据。参见格鲁:《使日十年》,蒋相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51—553页。

(40)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7巻,第51、54頁。

(41)台湾“国立编译馆”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10)》,第4791页。

(42)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7巻,第52頁。

(43)参见《江苏高等法院审讯笔录》1946年4月15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321页。

(44)《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侦查笔录》1946年3月l7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295—296页。

(45)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昭和十七年)第8巻,第3—4頁。

(46)当时共有20个国家及傀儡政权在日派驻大公使,即:欧洲13国;亚洲除汪伪和伪满外,还有阿富汗、土耳其、缅甸、泰国等4国;南美阿根廷。参见山本地栄編:《昭和十九年朝日年鑑》,朝日新聞社発行,1944年,第133頁。

(47)1943年5月30日,大使馆一等秘书王缵祖奉命陪同保加利亚国公使,取道朝鲜、华北,前往南京呈递国书。7月1日,大使馆照复保公使馆,保公使返任知悉。8月31日,保公使照知国王逝世。9月2日,保公使照知,在新王未成年前,依照宪法,由该议院选择大员3人摄政。9月3日,保公使照知,保加利亚前国王国葬日期定于9月5日。1944年2月18日,保公使照知:该使奉令回国,公使馆秘书充任临时代办。《与各国大使馆的往来信件》(1943-1944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9。

(48)1943年5月3日,罗马尼亚代办函称,罗马尼亚使馆4月30日奉政府令,免去驻华公使职。5月7日,大使馆致函罗马尼亚代办,表示知悉,并转知国府外部。5月12日,罗马尼亚代办函知大使馆,奉该国政府命,任为兼驻华代办。《与各国大使馆的往来信件》(1943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9。

(49)1943年6月9日,大使馆致函法国驻日大使馆:贵大使馆致送日本山本元帅奠仪公份(计日金300元整),本大使馆应摊15元7角9分等由。兹将应摊之数备函送上,即希查收。11月19日,法代理大使来照:法故领袖大使22日晨在教堂举行丧礼,请大使及大使馆方面二员参加。大使馆是日决定派王缵祖及杨国智两位秘书参加。《与各国大使馆的往来信件》(1943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9。

(50)1944年8月21日,德国大使对此前赠送之白麻布,函示谢忱。《与各国大使馆的往来信件》(1944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9。

(51)《关于撤销天津租界的中意协定》,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53。蔡培与意方关于天津日租界的谈判另参见《関于交還天津租界、撤廃在支治外法権及放棄住兵権協定之会議議事録》,日本外務省档案A—1—1—0—30,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蔵。

(52)其相互活动有:7月29日,意代办函送新颁国旗图样;8月5日,大使馆照会意代办,墨首相诞辰,转达国府贺电,并本使致贺。同日,大使馆又照会意代办白林齐比尼,国府赠与二等同光勋章;8月7日,白林齐比尼复函表示谢意;9月16日,白林齐比尼致函大使馆,以该国墨索里尼脱险一周年纪念日,承褚部长贺电,已为转呈,并致谢忱。参见《与各国大使馆的往来信件》(1944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9。

(53)《上海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1946年7月18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1019页。

(54)参见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下册,第684页。

(55)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下册,第685页。

(56)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8巻,第4頁。

(57)参见山本地栄編:《昭和十九年朝日年鑑》,第133頁。

(58)指1943年鲍斯在新加坡建立的伪政权。

(59)张景惠,历任伪满参议府议长兼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军政部总长、国务总理大臣等职。1945年被苏军逮捕,后关押于抚顺战犯管理所,死于1957年。

(60)参见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下册,第688页;另参见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史》第24巻,《大東亜戦争·戦時外交》,東京:鹿島研究所出版会,1974年,第482—483頁。

(61)《与各国大使馆的往来信件》(1943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9。

(62)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史》第24巻,《大東亜戦争·戦時外交》,第492—493頁。

(63)蔡培:《自白书》1945年10月,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1002页。

(64)参见《江苏高等法院审讯笔录》1946年4月15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321页。

(65)参见宋淇涵:《伪满“涉外”史料琐忆》,《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日伪政权》,第77—78页。

(66)外務省東亜局編:《昭和十五年度執務報告》(第2冊·第2課関系),東京:クレス株式会社,1993年,第49—50頁。

(67)宋淇涵:《伪满“涉外”史料琐忆》,《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日伪政权》,第78页。

(6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汪伪政府行政院会议记录》第14卷,第41页。

(69)转引自周重礼、周立军:《汪伪政权之怪现象》,《文史春秋》2004年第4期,第49页。

(70)参见宋淇涵:《伪满“涉外”史料琐忆》,《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日伪政权》,第79页。

(71)外務省編:《外務省執務報告·東亜局》(1938-1940)第6巻,東京:クレス株式会社,1993年,第54—56頁;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3巻,第579頁;第4巻,第30頁。

(72)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7巻,第49—50頁。

(73)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8巻,第195頁。

(74)《与各国大使馆的往来信件》(1943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9。

(75)《大使馆杂务档案·文化一般交流》,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8。

(76)《大使馆所管领事馆报告》(1944年9—12月),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41。

(77)《与各国大使馆的往来信件》(1944年),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19。

(78)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8巻,第1頁。

(79)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3巻,第1頁。

(80)台湾总督府编:《台湾事情》(1942年),第204页;《台湾事情》(1944年),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163—164页。

(81)参见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25页。

(82)杨绍权:《驻朝鲜各地领事参加王克敏政权的经过》,《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日伪政权》,第560页。

(83)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昭和十三年)第4巻,第25頁。

(84)杨绍权:《驻朝鲜各地领事参加王克敏政权的经过》,《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日伪政权》,第564页。

(85)台湾总督府:《台湾事情》(1943年),第190页。

(86)1943年11月24—25日,在蔡培任内,召开第二次全体领事会议。

(87)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7巻,第51—53、55—57頁。

(88)参见《大使馆所管领事馆工作报告》,汪伪驻日大使馆档案2—2744—44。

(89)褚民谊:《参加和运自述》,1945年11月11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第279页。

(90)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4巻,第5、378頁。

(91)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5巻,第5、405頁。

(92)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6巻,第1—2頁。

(93)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7巻,第2頁。

(94)《検挙外国人犯罪調查表》,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8巻,第836頁。

(95)内務省警保局編:《外事警察概況》第8巻,第4頁。

(96)参见许金顶:《二战期间的旅日闽侨》,《光明日报》2005年6月21日。

(97)台湾“国立编译馆”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9)》,第4013、4043—4044页。

(98)《中华日报》1940年3月31日,转引自黄美真、张云编:《汪精卫国民政府成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22页。

(99)台湾“国立编译馆”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10)》,第4481、4551—4552页。

(100)褚民谊:1945年10月14日,在广州被军统局诱捕,1946年8月23日,以汉奸罪在苏州狮子口监狱刑场被枪决;徐良:战后被国民政府逮捕关押,尔后释放,1949年1月20日,被天津市人民法院重新逮捕;蔡培:战后经军统局上海办事处捕获,1946年4月3日,被关押于上海监狱,次年11月,以汉奸罪被上海高等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56年保外就医,1960年病亡。

(101)参见台湾“国立编译馆”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9)》,第4165、4231页。

(102)台湾“国立编译馆”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10)》,第4243—4246、4473、4475、4477、4848—4849页。

(103)参见梅汝:《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29—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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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伪驻日使馆考_汪伪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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