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治理结构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理结构论文,家族企业论文,资本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从世界范围看,家族企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企业组织形态。学术界对于家族企业的争论一直存在,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从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对家族企业管理效率和组织合理性进行评判,从而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然而,无论对家族企业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现有的研究都是拘泥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框架内,忽视了家族企业成长的动态性和代理目标的多元性,而且缺乏对家族企业外部委托代理问题和相关治理的研究,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把握和揭示家族企业的组织效率问题。
家族企业是“家族”和“企业”的有机结合体,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远比一般企业复杂,其治理问题也与一般的公司治理有很大不同。本文在总结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治理范围和治理方式两个维度对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模式。在社会资本治理框架下,家族企业应该对内部两种类型的代理人实行不同的委托代理机制,对家族企业外部的交易采用网络化治理,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组织的交易效率。
二、家族企业的效率之争:代理成本的视角
(一)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
伯利和米恩斯(1932)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中首次提出了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并认为“两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形态。他们认为,由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利益分歧,因此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Ross(1973)首次把这一问题称为“委托代理问题”。按照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在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代理人)具有相对信息优势,其行为与企业所有者(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产生背离,因此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设计一整套相关制度来限制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其机会主义倾向。
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之上:一是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二是代理人的行为不容易被委托人直接观测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假设引出了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而且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企业所有者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Jensen和Meckling(1976)将这种在委托代理关系安排中产生的成本称为“代理成本”,具体包括激励成本、监督成本和“剩余损失”产生的成本。
(二)对家族企业效率的两种争论
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将研究重点放在因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上,即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这也是现代企业治理中最重要的方面。沿袭这一思路,从代理成本角度出发,理论界对于家族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组织合理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家族企业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因而是一种高效的治理模式。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代理成本来源于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随着所有权和控制权重合程度的上升,代理成本会不断降低,而家族企业是两权合一的典型,因而能够显著地降低代理成本。Fama和Jensen(1983)进一步提出,家族成员之间长时期、多维度的交易在监督和约束决策代理人上更具有优势。Becket(1981)从利他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家族企业中的利他主义有利于培养彼此的忠诚,并对企业长期目标做出承诺,降低企业代理成本。Daily和Dollinger。(1992)、Eshel等人(1998)也指出,家族成员由于长期生活在一起,普遍存在各种非正式契约,能降低业主与家族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家族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趋于最小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家族企业并不存在代理成本优势,是低效率的治理模式。Schulze等(2000,2001,2002,2003a,2003b)认为主流代理理论框架并不适用于分析家族企业中的代理问题,由于存在所有者控制、所有者经营和利他主义三大特征,家族企业不但不能消除代理成本,反而会产生新的代理成本。Schulze等人(2001)研究发现,父母的利他主义会导致子女的“搭便车”行为,而且会对代理人的绩效评估产生知觉偏差,使得惩罚机制变得困难。Handler和Kram(1988)也认为,家族企业内部缺乏正常的代理人退出机制,所有者很难解雇低效率的家族代理人,尤其是他的行为会影响到家族内部的和谐。Gomez- Mejia等(2001)的实证研究还发现,大型家族企业的控制性股东代理问题比公众公司职业经理的代理问题还要严重。
(三)现有研究的局限
自从钱德勒将美国大型工商企业的成长过程概括为“经理式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家族资本主义”的衰落以来(钱德勒,1977),人们对于家族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态的争论就一直存在。然而综观现有对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大多是拘泥于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框架内,主要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单从静态角度分析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忽视了家族企业成长的动态性。家族企业的成长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初始创业阶段往往采取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合一的形式,这样的治理模式也许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的拓展,家族企业必然需要优化管理资源,与家族外成员分享企业控制权,因此原有既定的委托代理安排可能就不具备代理成本优势。所以,单从静态角度分析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进而推断家族企业是否具有效率是非常片面的。
第二,分析目标趋向单一,忽略了家族企业代理目标的多元性。Chrisman等人(2004)指出,现有对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文献都暗含这样的假设:经济绩效是唯一目标。然而,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同时承担了企业效益最大化和家族福利最大化两个目标,因此不能用衡量非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指标来衡量家族企业。所以,从单一目标出发得出的分析结论显然不能有效解释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
第三,研究重点集中在家族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忽视了对家族企业外部委托代理关系的关注。只要存在交易和合作的情况,就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家族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而缺乏对家族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
由此可见,现有关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进而以此来争论家族企业是否具有效率,在笔者看来已经没有实质意义。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家族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复杂性,当前研究面临的任务是对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全面把握,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以此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三、社会资本与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
(一)不同治理结构下的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治理结构是影响企业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治理问题就是通过设计一整套正式的制度来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的行为,从而降低经济上的代理成本。但是由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其治理问题与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所描述的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家族关系的涉入导致家族企业成员身份的多重性和企业目标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家族企业特有的交易方式形成了企业间的网络治理模式。因此,相对于一般企业,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治理范围和治理方式两个维度。
从治理范围看,家族企业的治理分为企业内部治理和企业外部治理。所谓企业内部治理,就是指家族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安排,主要指家族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通过一系列激励合约的等级分解,使经营者努力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在两权分离情况下,如何设计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来处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企业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谓企业外部治理,是指家族企业与外部的利益相关者通过正式契约和隐含契约所构成的制度安排,其中企业间的制度安排是核心。企业外部治理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
从治理方式看,家族企业的治理分为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所谓正式治理,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以正式契约为基础,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协调彼此的利益分歧。企业的董事会机构,以及企业之间正式的契约安排是典型的正式治理方式。所谓非正式治理,是指以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性契约为基础,表现为潜在的、能够对彼此行为产生控制作用的主要关系性规则及相关规定(陈灿,2007)。从本质上看,传统委托代理理论主张的是一种正式治理的观点,忽略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良好社会关系所带来的治理效应,而对于家族企业来说,这种非正式的、自我实施的治理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依据治理范围和治理方式两个维度,我们可以将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见表1):
表1
不同治理结构下的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正式治理 非正式治理
企业内部治理 (1)家族企业所有者与非家族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2)家族企业所有者与家族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外部治理 (3)家族企业与非家族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代理关系(4)家族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家族企业所有者与非家族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类委托代理关系一般采用“内部正式治理”的方式。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两权分离”企业中最常见的代理关系,也是传统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伴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① 但由于职业经理人员与家族成员在身份认同、价值观和特异性知识② 等方面的差异,这类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还是基于正式契约基础上的激励约束安排。
(2)家族企业所有者与家族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类委托代理关系一般采用“内部非正式治理”的方式。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特征决定了家族企业在选拔管理人员时优先考虑的是家族成员,而且在家族企业发展的特定时期,家族认同、业主权威和利他主义等因素都有助于减少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分歧,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因此,家族企业所有者与家族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家族缔约的方式建立的,这种关系的维系依赖基于血缘和亲缘关系之上的信任。
(3)家族企业与非家族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类委托代理关系一般采用“外部正式治理”的方式。这里的“非家族利益相关者”,指的是与家族企业不存在血缘和亲缘关系的其他组织,如一般的商业伙伴、合作企业等。这类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彼此的交易行为中,根据交易频率和投资特质程度的不同,采用相应的经济机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在复杂的市场交易中,大部分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都属于这种类型,即依靠市场机制来确保交易的完成。
(4)家族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类委托代理关系一般采用“外部非正式治理”的方式。家族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会以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方式形成网络,这种基于血缘、亲缘和地缘而形成的企业网络可以为成员企业提供各种显性资源和隐性资源,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家族企业之间的这种网络关系是介于市场和科层之间的组织治理方式,企业之间较高的信任度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分工协作的方式提高了交易的频率和专用性,因此家族企业之间一般采用缔结关系契约的方式来组织交易。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列举的四类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只是相应治理结构下的典型表现。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关注的只是第(1)类代理关系,而对其他类型的代理关系研究较少。此外,家族企业的管理实践表明,对于不同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效率的治理方式往往不是单一的模式。
(二)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模式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近二十年来社会科学领域兴起的学术热点。③ 尽管经济学领域对于社会资本的概念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总体而言,社会资本被认为是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的诸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要素的综合体。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就是以家族的血缘、亲缘为基础,嵌入在家族企业内部和企业网络之间的一系列规范和结构,它在促成合作和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和契约的实施成本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社会资本不仅是家族企业重要的战略资源,而且也是家族企业的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周小虎,2005)。所谓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模式,就是依靠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来促进行动者的合作和解决交易的冲突,其核心是通过确立以信任为主导的关系网络,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机制是区别于市场和科层的有效治理机制。在纯粹的市场交易中,交易行为主要是一次性的瞬时交易,因此主要靠市场机制来协调双方行为。在科层组织中,则是依赖科层结构和组织权威来解决交易中的冲突,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而社会资本治理机制是在行动者相互间建立可重复的持续性的交换关系,同时依靠企业的社会资本而不是组织的权威来促进行动者的合作,并解决交换过程的冲突(Podolny & Page,1998)。
社会资本治理模式与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很大区别。经典的公司治理理论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强调企业的正式治理措施,忽视非正式治理的作用;二是采用股东单边治理,忽略了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诉求。而管理实践证明,成功的家族企业治理既强调正式的治理措施,也重视非正式的治理措施,而且非正式的治理在家族企业的管理中发挥着特殊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族企业的竞争力不单体现在内部的竞争优势上,而且通过家族企业网络的形式提高了获取资源的能力。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经典的公司治理理论显然不符合现实中的管理实践,而基于社会资本的治理模式应该是家族企业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对于家族企业来说,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第一,由于家族企业内部以及家族企业之间存在共同的身份认同、价值观和愿景,使得代理关系中的激励成本大大降低;第二,社会资本通过规范和声誉的自我约束来实施监督作用,因此减省了交易双方对于监管机制的投资,从而有效地降低了监督成本;第三,基于血缘和亲缘等关系的信任,以及交易双方的关系契约性质,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降低了因“剩余损失”而产生的代理成本。
四、社会资本治理下的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安排
企业面临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治理结构的选择,既定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绩效。家族企业作为家族和企业的契合体,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家族经理人员和非家族经理人员两类代理人,在企业外部面临着和其他家族企业以及利益相关者的代理问题。家族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这种复杂性,使得采用传统公司治理的单一治理模式不能很好地降低代理成本,而社会资本治理模式是更加符合家族企业特点的一种有效治理方式。
(一)家族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安排
1.家族经理人员:从“权威治理”到“价值观治理”
中国社会“差序格局”的存在使得家族企业难以对家族以外的人产生信任,所以会采取“内外有别”的用人手段(郑伯壎,1995),在选拔管理人员时优先考虑的是家族成员。由于家族关系的涉入,家族企业所有者与家族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家族企业业主很少对家族经理人员采取基于绩效的报酬合约(Kole,1997)。德国学者Redding认为,华人家族企业内部成员之间不是依靠市场达成的正式契约,而是借助“家长权威”、“差序格局”和“尊卑有序”等传统家族伦理来协调关系(Redding,1990)。因此,家族企业所有者与家族经理人员之间主要采用的是“权威治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业主权威和利他主义。
然而随着家族企业的成长,“权威治理”的弊端不断显现。首先,业主权威会出现递减。家族企业的业主权威是企业创始人在最初创业和后续经营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与企业主个人的威望和能力密不可分的。然而随着企业的不断成长,尤其是企业领导权的代际更替,这种基于个人的业主权威会出现逐步递减。其次,家族企业的利他主义会出现失灵。当家族企业内部的利他主义出现非对称分布时,可能会出现代理人的“搭便车”行为,而家族成员代际之间的理念差别会导致决策分歧,使得家族成员的个体利益与家族整体利益产生冲突。
社会资本治理的一个特征就是通过超越组织和个体的权威来促进行动者的合作,因此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家族经理人员,应当从传统的“权威治理”走向“价值观治理”。这里的“价值观治理”是指依靠家族企业内在的核心理念、共同规范和企业家精神,而不是个人层面的业主权威来约束所有者与家族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企业内在的核心理念、共同规范和企业家精神超越了个体的局限,是家族企业核心的社会资本,并且可以随着企业控制权的代际交替不断传承。这种基于家族企业内部社会资本的“价值观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个人利益与家族利益、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有效地降低了家族企业所有者与家族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成本。诸如成立家族委员会、制定“家族宪法”等都是家族企业“价值观治理”的重要手段。④
2.非家族经理人员:泛家族化
传统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职业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其利益与委托人利益存在分歧,因而主张采取正式治理的措施来降低代理成本。然而从社会资本治理的角度看,采用泛家族化可能是处理家族企业所有者与非家族经理人员之间关系更为有效的手段。所谓“泛家族化”,也就是将家族外部的(非家族)成员通过长期关系回报而纳入类似于家族成员的高信任层级。通过泛家族化而构建起长期信任,有利于集合家族内外的优势资源,降低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从而化解“家族主义困境”(李新春,2002)。相关实证研究也表明,相对于股权激励,对非家族管理人员采取泛家族化更有利于减少家族成员的不公平感,进一步提高家族企业的决策质量(何轩,陈文婷,李新春,2008)。
从交易费用理论看,泛家族化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缔约方式。Williamson对契约的刻画主要从三个维度展开: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程度(Williamson,1979)。首先,通过泛家族化,非家族经理人员和家族所有者之间构建起长期信任,因而大大降低了机会主义倾向,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第二,泛家族化增强了双方对交易的预期,提高了建立长期交易的潜在价值;第三,长期的合作与信任构建促成了非家族管理人员与企业以及家族之间的感情联结,而这种情感依赖具有极强的专用性。因此,通过泛家族化建立关系性契约,有利于家族企业降低代理成本、增加企业社会资本存量。
(二)家族企业外部的委托代理安排
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不仅限于企业内部,而且还表现为家族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血缘、亲缘和地缘等为基础扩展开的企业网络是家族企业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本,而这种基于网络的社会资本治理是普遍存在的一种有效治理方式。Redding将华人家族企业的特点概括为“弱组织、强关系”,他认为华人家族企业取得成功的原因是企业之间的网络关系弥补了组织软弱的不足,华人家族企业战略有效性的基本来源就是其网络关系强度(Redding,1991)。从产生的原因看,家族企业网络的出现源于信任基础上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这种分工协作不仅提高了企业内部的效率,而且增加了企业可获取的资源。从治理特点看,这种基于网络的社会资本治理是区别于市场和科层的第三种治理方式,是一种克服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制度安排(见表2)。
表2 企业网络与市场、科层制组织的比较
市场
企业网络科层组织
资源配置方式 通过价格机制自动调节 通过信任和承诺协调通过行政(权威、计划)协调
市场交易成本 高中低
企业管理成本 低中高
合作稳定性弱较强 强
交易频率 一次性交易(企业间)重复性交易(企业间)重复性交易(企业内)
市场形态
外部市场产品市场 有组织结构的市场中间产品市场 内部市场要素市场
资源配置效率 低 高较高
资料来源:胡军、钟永平:《华人家族企业网络:性质、特征与文化基础》[J],《学术研究》2003年第2期。
家族企业网络的有效性依赖于家族信任的存在,但是在社会资本治理框架下,家族企业网络合作的发展需要将家族信任扩展到社会信任。基于家族信任的企业网络在家族企业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通过网络内企业的分工协作,形成动态的利益联盟,达到网络整体的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范围经济。但是在这种非扩展信任的网络中,由于存在封闭性和排他性,从长远看会制约家族企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家族企业网络的发展需要将家族信任向制度化的社会信任扩展,不单要在家族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交易关系,还需要同其他非家族利益相关者进行良好互动,不断提高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存量。
在家族企业网络的扩展中,企业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和企业家精神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族企业网络的扩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家的社会关系网络,企业家网络内部成员之间的社会交往和联系是家族企业网络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此外,以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有利于家族企业网络规模的扩大。
五、总结
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但是由于家族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特殊性,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在解决家族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时都遇到了困境。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远比一般企业复杂,不仅存在所有者与内部两类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且存在家族企业与企业外部之间的代理关系。相对于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社会资本治理是解决家族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家族企业通过对内部两种类型代理人和家族企业外部实行不同的委托代理安排,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组织的交易效率。
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应当在学术研究和管理实践中引起重视,但是我们并非否定正式治理机制的作用,实践证明,最有效率的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是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的有机契合。此外,对于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问题,仍有以下问题尚需探讨:第一,家族企业社会资本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第二,家族企业社会资本治理的具体特征和基本要素有哪些?第三,家族企业社会资本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何通过实证加以检验?以上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思考。
注释:
① 据《2005年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私营企业成立董事会的比例已经从1995年的15.8%直线上升到2003年的74.3%。
② Williamson(1979)指出家族企业具有高度特质性,即家族企业拥有特异性知识(Idiosyncratic Knowledge),包括重要的个人商业关系和网络,以及关于企业内外部情况的重要知识。
③ 一般认为,当代对于社会资本概念的第一个系统表述是由法国社会学家Bourdieu于1980年在《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上发表的短文中提出的。此后,“社会资本”成为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所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
④ 百年家族企业李锦记在企业内成立了家族委员会,并制定了“家族宪法”,加强对家族成员的传统文化教育,以此形成了协调家族内部关系的有效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将“家族利益而非企业利益至上”的理念影响传播到第五代,培养家族成员对于家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保证了家族企业的永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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