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概念内涵的发展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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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2)-06-0054-04

弄清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同任何学科的理论构成一样,党建学科也包括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两部分,其中前者决定后者,而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内涵则属于前者。基础理论问题不解决,实际应用难免出现偏差。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来自列宁领导的俄国党,但列宁并没有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过明确的解释。界定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内涵是中国共产党的贡献,但这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认识发展过程。我们党最初对民主集中制概念内涵的界定,是在1945年4月党的七大上。当时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从此以后,我们党继续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内涵进行探索。根据党的七大的理论阐述及其后的实践,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第一阶段是从1945年党的七大至“文化大革命”的结束。这一阶段在理论上的贡献是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史上首次界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而在实践中的缺陷主要是有片面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倾向。

1945年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在以《论联合政府》为题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刘少奇在会上作了系统的阐述。讲了什么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讲了什么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对于这些认识,毛泽东也明确表示:“少奇同志讲得很好”,“我跟他交谈过,这是我们共同的意见”(注:《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98页。)。这些思想是对党的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体现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就要反对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两种错误倾向。应当指出,最后写进七大党章的不是毛泽东的表述,也不是刘少奇的表述,而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这个表述使用的是“领导”而不是“指导”。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根据新的实践,又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的表述做了两点修改:一是把表述中的“领导”改为“指导”。八大党章在基本保留了七大对民主集中制概念概括的基础上做了文字上的改动,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是在表述中添加了“高度”两

个字。刘少奇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和在高度集中指导下的高度民主”(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64页。)。这些修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探索精神,也具有积极意义。例如,改“领导”为“指导”就体现了民主精神。一般来说,领导与命令服从相联系,指导与指点说明相联系。又如,加上“高度”两字,更是为了强调其重要性。

既然是讲概念,就会涉及形式逻辑问题。现在看来,党的七大、八大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不足。要弄清和阐明某个概念的实质,最根本的就是要揭示其特有的属性。这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说,通常需要采用“种差加邻近的属概念”的定义方法。党的七大、八大本意要说明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但如果对民主集中制内涵做上述界定的话,则很容易产生歧义。例如,在被定义的民主集中制上出现了两个“属概念”——“集中”和“民主”。按照这种逻辑推论,似乎民主集中制可以等于集中,也可以等于民主,还可以等于民主加集中。实际上,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概念,毕竟各有其内涵与特征。因此说这一阶段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还存在着不足。

这种表述上的不足,容易导致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上的随意性,违背民主集中制的本意,特别是往往为片面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提供了理论依据,成为了家长制、一言堂的借口。例如,既然是可以“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那么就可以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空间上采取“群众民主,领导集中”,“下级民主,上级集中”,“委员民主,书记集中”。又如,既然是可以“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那么就可以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时间上想什么时候民主就民主,想什么时候集中就集中。于是,就往往出现民主不足而集中有余的倾向。应当指出,由于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我们党也在不断地研究和探讨,阐释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例如,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从哲学高度阐述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又如,刘少奇也曾明确说过:“民主和集中是互为前提、互相依赖、互相渗透的,是缺一不可的。”(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64页。)还应当指出,我们党在实践中也十分重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问题,但在当时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下,在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这些积极的思想则很难发挥作用。

这种不足也引起了实际工作上的不足。显而易见,在民主革命时期强调集中多一些是有其合理性的,问题是在党取得执政地位以后,仍然忽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继续强调集中指导的民主就有很大的问题。为说明这个问题,试举两个例子:一是关于“大跃进”的错误。毛泽东后来自我批评说,搞“大跃进”我有两条罪状,一条叫1070万吨钢,大炼钢铁,是我建议的,下决心的,结果是9000万人上阵,赔了20亿人民币;另一条是人民公社化运动,我无发明权,有建议之权,北戴河会议决议是我建议写的。二是关于反彭德怀“右倾”的错误。1959年庐山会议,原本是准备纠正当时“左”的错误,只因彭德怀一封善意如实向毛泽东反映意见的信,使得毛泽东认为这是反对他的,一夜之间就把反“左”变为反右,错误地发动对彭德怀的批判,进而在全党开展“反右倾”斗争。这两个错误都与个人专断有关,是片面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恶果。

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反过来又加剧了对民主集中制在表述上的不足。与党的七大、八大党章相比,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都在党的总纲中删去了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论述。从党章学的角度来说,一部党章的总纲就是这部党章的灵魂,而从总纲中删除民主集中制,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二是虽然在第三章第五条中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但并没有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种在概念上的含糊其词,其后果也是可想而知。难怪后来陈云总结说:“党内民主集中制没有了,集体领导没有了,这是‘文化大革命’发生的一个根本原因。”(注:《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杜,1995年,第274页。)可以说,以上两条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集中制概念探讨中的曲折。

二、“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

第二阶段是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前。本阶段的突出特点是在汲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没有再提“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大力倡导“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此前,在党的工作中,实际上是片面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结果已经使人们逐步对其产生怀疑。分析表明,这种怀疑可以追溯到1962年1月3O日中央召开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在会上毛泽东发表长篇讲话,共讲了六个问题,其中第二个问题就是民主集中制问题,但毛泽东认为他的整个讲话“中心是讲了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他在讲话中就1958年以来的工作做了自我批评,其中没有再提“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反复强调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真正的集中。应当说,这样做决不是偶然的。究其原因,那就是由于当时党的工作中的种种失误都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关。直到后来的“文化大革命”这种全局性的错误,也都与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关。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强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对于这个问题,在党的十二大召开以前有三篇重要文献特别值得一提。一是1980年2月29日中央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份文件由陈云主持制定,并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在对制定这个文件征求意见及修改的过程中,胡乔木明确表示:在民主基础上才能正确地集中,这个没问题,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提法值得怀疑。后来,经他手修改的文件就没有这句话了。二是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的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篇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纲领性文件的讲话,指出了政治体制要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权力过分集中,因为“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9页。)。讲话也提到民主集中制,但没有再提“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三是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全面总结了“文革”及“文革”以前的历史经验教训,不仅没有再提“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反而讲了一段很有针对性的话:“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杜,1985年,第39页。)

毋庸讳言,这时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概念内涵的界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表现就在于侧重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个方面。对于这一不足,在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又作了新的表述。1982年,党的十二大根据八大以来党内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强调党内民主,在恢复七大、八大党章优点的基础上,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十二大党章这个新的理论概括,强调了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民主制约集中的思想,这对于纠正当时存在的离开民主讲集中的倾向和扩大党内民主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十二大党章舍弃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侧面,这不仅在理论上不够严谨,而且在后来的实践中也逐渐显现出其缺陷和消极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表明,片面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在实践中的消极影响是很明显的。例如,一些地方往往只是从局部的、眼前的、小团体的利益出发来决定自己对中央和上级决策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对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等重要决策,言者谆谆,听者藐藐,采取“你说什么我也说什么,我该干什么还干什么”,“说的是不做的,做的是不说的”等实用主义态度。一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局部利益,不惜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有的甚至发展到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而纵容犯罪的地步。所有这些,往往是在打着“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幌子下进行的。

民主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离开集中讲民主是不行的。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说得明白:我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党面临着艰巨复杂的改革和建设任务。只有维护中央的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

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阶段是从党的十四大至今这一时期。这一阶段的理论成果是,明确了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党的历史经验告诉人们,无论是片面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还是片面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结果都是有害的。正确的观点,只能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所谓相结合,其实质就是要把民主集中制的实施看作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的一个过程,而决不是把二者当做各自独立进行的两个过程。对于这种“结合”的观点,党在建国初期就已经明确提出来了。1954年9月,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在这里是把高度的集中和高度的民主结合在一起的。我们的政治制度有高度的集中,但是这种高度的集中是以高度的民主为基础的。”(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8页。)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观点没有在以后党的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以往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使我们党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有了清醒的认识,为提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思想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最先明确提出这种“相结合”的思想。1979年3月30日,他在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这种“相结合”思想在全党的确立是在党的十四大上。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2页。)这种“相结合”的精神也写进了十四大党章,即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带有“相结合”的提法,是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认识上的深化。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这个提法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过去,理论界对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一直争论不休。有的说民主是实质,有的说集中是实质,大家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相结合的提法清楚地表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既不是民主,也不是集中,而是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其次,这个提法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过去,虽然在理论上都承认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但强调的重点不一致。有的人强调有机统一关系,有人强调互相排斥关系。相结合的提法,对于统一人们的认识有积极作用。再次,这个提法能防止民主与集中分离的倾向。以往,离开民主讲集中,或离开集中讲民主的现象总是时断时续,民主与集中关系总是难以处理好。这个表述给了我们一把钥匙,那就是“相结合”。

应当指出,尽管“相结合”的提法既有助于避免党的七大、八大在这个问题上所引起的误解,也有助于避免由于党的十二大舍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带来的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民主集中制内涵认识的完结。换句话说,对党的十四大的表述还有改进的余地,因为“结合”这个词毕竟不是被定义的民主集中制的“属概念”。实际上,“制度”才是民主集中制的“属概念”。所谓制度,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对此,刘少奇、邓小平等在1962年都说过民主集中制是“制度”的思想,但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是在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种概括的特点和意义是:在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基础上又加上了“制度”两个字,这就使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更加完善。可以说,这个表述是党对民主集中制内涵认识的历史性跨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表述没有体现在十五大党章修正案中。

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内涵的认识还在继续。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重申了这个认识。这个认识略去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论述,而对“制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在“制度”前冠以“组织”和“领导”两词,从而明确地告诉人们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而不是其他方面的制度。显然,这种限定能够有效地防止人们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上的定义过宽的倾向。至此,根据党对民主集中制概念内涵认识的发展,笔者认为可以把民主集中制定义为:民主集中制是指党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总之,在党的实际工作中,民主集中制作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根本点就是强调民主时要密切联系于集中,强调集中时要密切联系于民主,使民主与集中始终相随相伴,结合在一起。如果在实践中走极端、搞片面性,使民主与集中相割裂、相分离,那就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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