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_基金论文

论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_基金论文

浅论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中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对这一相对陌生的金融工具如何加以正确理解,并利用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将是金融业在一定时间内面临的课题。本文将在这一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一、发展什么样的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指将众多分散的资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集中,然后投入一组资产的投资方式。由于它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因而区别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项基金和福利基金。

投资基金按投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对象是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如公司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一类是直接投资基金,投资对象是企业、项目或产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一组证券,可以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是大众投资者喜爱的投资工具。而直接投资基金由于投资于企业,通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比投资于证券市场更高的回报,所冒的风险比直接投资于各类证券的风险要大,本质上属于创业基金,是一种风险投资,所以它并不是非专业投资者常用的投资工具,比如近年来境外注册的中国直接投资基金70%以上都是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由于证券投资基金面对的是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在投资基金的构成中,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主体,而直接投资基金则不被人们所注意。通常在讲投资基金时都是指的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又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者可以在交纳一定的费用后随时按基金净值购买追加发行的基金单位,也可以随时用基金凭证按基金净值赎回投资。而封闭式基金的特点是预先设定的基金单位一经售完不再追加,基金投资者也不能中途要求赎回投资。当我们谈及投资基金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规模经济、收费低廉、交易方便等的优点时,多数情况下是指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开放式基金,而封闭式投资基金或许具有其中的某一个或几个优点,但并不具备全部的优点。特别是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最大的区别是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购买和随时兑回,其良好的流动性是封闭式基金甚至是其他投资工具都无法比拟的。由于证券市场良好的流动性特别适合于发展开放式基金,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家族中,开放式基金是主要和典型的形式。也是由于直接投资的流动性比较差,使得直接投资基金都是封闭式的。

根据投资基金的特点,显然发展投资基金的重点就是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又以开放式为发展的重点。以美国为例,其投资基金几乎将全部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其中90%以上都是开放式的基金。

我国目前共有75只基金,基金净资产值约85亿元人民币。现有的投资基金,是在宏观经济过热、集资热、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匆忙发展起来的,从其资金投向来看,70%以上的资金都投入企业或项目,从类型上看全是封闭式的直接投资基金,并且数量少,金额小,运作不够规范。此外,在对投资基金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偏差,表现在:一是仍将直接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两种性质不同的基金相提并论,特别是把直接投资基金当成非专业投资者的投资工具,过份夸大直接投资基金的作用,试图通过直接投资基金筹集资金达到解决产业投资不足的目标,而忽视直接投资基金的高风险。二是对开放式基金的优点重视不够,从而过分热衷于封闭式的基金,推动封闭式基金上网交易,增加股市炒作题材,成为变相的股票和债券。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将产生不利的影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发展投资基金的意义和影响

从通常意义上来讲,发展投资基金的突出意义有两点:1.从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来看,将促进直接融资方式的发展。投资基金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到证券市场,是一种大众投资方式的革命,表现在,过去的小额资金持有人或者只能将小额的资金存入银行,或者放在家里,但现在他们有机会通过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与存款在银行的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当存款在银行时,存款人唯一的自由是选择利率和期限,但他们并不知道那笔资金的投向,属于间接融资,而基金则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者也知道他们的资金的大体投向,因而总体上讲是直接融资。当现金持有人或存款人中的一部分变成了基金持有人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就将发生变化。其结果是直接融资的市场变得更加广阔。比如,美国的共同基金对各类证券的购买额达30000亿美元,对股票的购买占股市资金来源的三分之一,从而对推动美国的直接融资起了重要作用。2.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来看,投资基金使金融创新变得容易。在发展投资基金之前,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构成中,散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投资基金的发展使得许多散户投资者放弃直接对股票、企业债券、国债的购买,转而购买基金,而基金在证券市场上表现为机构投资者,这样就改变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结构,使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起到主导的地位。机构投资者与散户相比,无论是从对金融创新产品理解的角度还是从承担风险的角度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接受能力显然都要比个人投资者强得多,所以金融创新产品就较易获得共同基金的喜爱。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共同基金在70年代以前主要以购买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为主,二者占共同基金净资产的90%。共同基金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购买促进了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使企业上市变得容易。在过去20年里,共同基金的投向不断发生变化。1990年,市政债券和政府债券占到共同资金净资产值的43.5%,这一变化导致了债券市场的空前繁荣。与此同时,货币基金得到了迅速发展,1992年货币市场基金曾创记录地占到基金资产值的70%(虽然这一数字在1993年下降到30%),货币基金的发展使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票据的购买大量增加,从而促进了短期票据市场的兴旺。此外,共同基金对以房屋贷款作支持的证券的购买也促进了房屋贷款市场的繁荣。近年来共同基金对金融期货、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的购买又促进了这些新兴产品市场的高速发展。在日本,中期国债基金的推出被认为曾导致了日本的金融革命。因此,投资基金对金融创新的作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从我国的情况看,目前直接融资在金融市场中的比重还比较低。到今年6月底股票市场市值为5980亿元人民币,国债余额约4000亿元人民币,国内直接融资总额不过10000亿元人民币,而银行贷款余额则达到54000亿元人民币。直接融资只占总融资额的15.6%,提高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是大有可为的。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特定条件下,由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银行贷款的比重过大,很多企业都有通过直接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要求,对直接融资的需求相当旺盛。假如投资基金对直接融资起到推动作用,那么它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再从金融创新来看,我国证券市场从创建的第一天起,就面临金融创新的巨大压力,在其他的金融市场经过多年的实践才逐步为投资者接受的金融产品,在国内市场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为投资者接受,而散户对新产品的风险认识水平低,又使得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不能轻易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有望改变这种局面。

那么,投资基金会不会对商业银行的存款造成冲击呢?可以预见,证券投资基金在一开始吸收的资金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原来直接投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如一部分散户股票持有者和国债持有者的资金,另一个来源是证券市场之外的资金,主要是银行存款。第一部分资金是将证券市场的资金变换了一种方式投入证券市场,并没有改变资金的流向。第二部分资金则是将银行存款转为了证券市场的资金。因此,投资基金有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可以预料,这一影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短时间内的影响程度不会很大,因为,目前银行存款在3万亿元以上,而投资基金不过85亿。今年以来,存款以每月900亿元的速度增加,假定一年增加10000亿元,假如投资基金一开始每年发行100亿,其中如果一半的资金来自存款,即50亿来自银行存款,则投资基金从银行资金中分流的资金只占银行存款新增来源的0.5%。另外,投资基金与银行存款并不具备完全的替代关系,即使在美国,购买投资基金的家庭也只占所有家庭的1/3,在我国这样的低收入国家,更不可能每个家庭都购买投资基金。因此不必为银行存款的资金来源担忧。

三、发展投资基金的条件

投资基金发展需要具备多项条件。如证券市场的发展、健全适合于投资基金运作的法规体系、树立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正确认识等等。

证券市场发展对投资基金的决定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由于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所以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是依存的关系,表现在:一是投资基金的风险、回报、流动性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的表现。一个低风险、高回报、高流动性的的证券市场将大大提高投资基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促进投资基金的发展。二是投资基金的品种也将由证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所决定,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创新和多样化不仅将推动投资基金种类的多样化,还将有利于投资基金风险的分散。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决定投资顾问的水平,而投资顾问在发展投资基金中是相当重要的。对一个充分竞争、已经有业绩记录的市场来说,投资者选择投资基金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选择投资顾问的过程。因此高水平的投资顾问是投资基金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作为证券市场中主体的股票市场虽然短期回报有时很高,但长期回报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记录,同时还存在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较差、系统风险高等发展中证券市场共同的问题;二是证券市场的规模较小,证券品种、派生产品不多,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还不大;三是受证券市场整体水平的影响,投资顾问的水平普遍不高。这些特点决定了在投资基金发展中必须防止过热现象,避免出现脱离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投资基金的状况。同时在发展投资基金时必须严把投资顾问这一关,否则将影响投资基金的质量。

对法规体系也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由于投资基金是一种大众投资行为,在各国都属于证券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投资基金发展得比较好的国家,投资基金的相应法规和监管机制一般也比较健全。比如在美国有《投资公司法》、《证券法》等,在日本有《投资信托法》。从美、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它们都经历过投资基金发展了,但没有相应法规进行规范的时期,而在这一时期的投资基金往往伴随着欺诈行为,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最后要么补建法规(如美国,在大危机之后通过了证券法规和投资公司的法规),要么解散已经设立的投资基金(如日本在二战之前和二战期间设立的投资基金)。因此健全的法规就成了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根据这一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何时出台,质量如何,执行情况都将对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从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看,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式投资基金、信托式投资基金和契约式投资基金等形式。公司式投资基金需要特定的税法和公司法的环境,以避免重复征税,而信托式投资基金则需要相应的信托法作为基础。从我国现阶段发展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看,按照目前的公司法和税法,发展公司式投资基金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时,我们还没有信托法对信托式投资基金中的信托关系加以确认。所以目前发展投资基金只能发展契约式。由于公司式投资基金和信托式投资基金分别有其优点,因此从发展投资基金的角度考虑,出台信托法并对目前的公司法和税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就有一定的必要性。

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认识对投资基金的发展也很重要。一般来说有两种属于认识方面的情况对投资基金的发展是不利的。一种情况是对投资基金中的信托关系缺乏认识,不敢把钱交给基金经理去管,这种认识对投资基金的销售将会造成障碍。另一种认识是把投资基金受益凭证当成银行存单,对投资基金的风险认识不足,这种情况在日本等亚洲国家曾经出现过。从我国居民对投资基金的认识看,概念和感性的认识都很缺乏,有人担心,在一个长期缺乏信托概念的国家,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方式可能根本发展不起来,因为中国人不放心把自己的资产交给别人去经营。同时,投资者对投资基金风险认识的缺乏也是个现实问题,在投资者能够看到的对投资基金有限的介绍中,得到的印象往往是投资基金的优点是分散风险,这是不全面的,因为是证券投资基金并不能分散所有的风险,如证券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就是分散不掉的,而证券市场的波动对投资基金持有人带来的风险可能相当大。对这一点没有认识,那么对投资基金的购买就可能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虽然,提高投资者对投资基金风险和收益关系的认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初期就加强这方面的介绍和宣传也许是最明智之举。

四、政府在发展我国投资基金中的作用

投资基金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投资产品,是自然产生的,还是外力推动的结果,在其发展中,政府应该起一个什么作用,这是在发展我国投资基金中应该处理好的问题。

投资基金最早产生于英国,1924年引入美国并得以创新,二战以后,随着亚洲的经济、金融业的发展,又传入亚洲各国。在发达的欧、美市场经济国家,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如其它投资产品一样,是随着金融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的,但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投资基金如同市场的发展一样,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政府的培育。在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是否需要政府的培育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不同发展模式下投资基金发展的情况。美国的投资基金(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走的是渐进的,自然发展的道路,由于在投资基金自发发展的阶段,缺乏政府的监管,使投资者在开始阶段付出比较大的代价,但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表明,这条道路是一条充满活力的道路,究其原因,是因为它尊重市场规律,政府在投资基金监管中只承担部分义务,提高了市场的自律性;并且政府不对投资基金进行特意的扶持,一开始就让投资者完全承担风险,从而培养了一批高水平的投资者。日本的投资基金(在日本称为投资信托)则是在政府的倡导下发展起来的,当时的目的,是为战后不受人们重视的日本股票找到销路,相应的政府对投资基金的干预就比较多,虽然日本投资基金在今天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但实践证明,在这种特定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投资基金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投资基金中一开始以封闭式的投资基金为主,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风险缺乏认识,市场自律能力弱等等,使日本的投资基金不断地面临改革的要求。

显然,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不能也不必走美国的道路,首先,我国的投资者仍然较少接受市场经济的洗礼,对投资风险认识不足,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取得投资者和管理公司之间的平衡。其次,美国投资基金在发展初期让投资者付出的代价,我们不必再付。对于日本式的道路出现的问题,我们也要防止。

因此,我们也许只能选择一条折衷的道路。按照这条道路,政府在投资基金发展中的作用应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培育投资基金所需的法律环境。并承担起政府对投资基金的监管责任;二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三是在发展的初期,在投资者对投资基金尚不熟悉时控制投资基金的发展速度和总量。但同时,政府要避免越俎代庖,发展哪一类基金、投资组合的内容,都应由投资顾问和投资者自己去选择,政府更要避免沿用分规模和搞平衡的做法发展投资基金,在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所熟悉后,对投资基金的总量和速度就不宜加以太多的限制,以防止投资基金演变成为行政性的筹资渠道。政府也不宜对投资基金做出一些不符合投资基金性质的规定,以免投资基金变成另一种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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