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户直购电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_刘锡鹏

关于用户直购电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_刘锡鹏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红山区供电分公司 内蒙古 024000)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进用户直购电工作,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我国电力运营体制建设不足,电力运营准入制度、电力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让用户直购电制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我国电力立法相对滞后,用户直购电的实施缺少法律支撑,阻碍了城市电力的发展。如何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推行用户直购电制度,已经成为了电力企业关注的主要问题。本次研究以电力企业为出发点,以用户直购电制度的法律规定为主要内容,分析电能商品的特殊性,研究用户直购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从电力法律法规和供电企业自身两个角度,提出完善用户直购电法律对策,为我国电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电力企业;电能商品;用户直购电;法律法规

1电能商品的特点及其法律调整

1.1电能商品的特殊性

电能商品具体指的是电力能源,是经过一系列发电、输电、供电等过程,从电能的生产、流通到分配、消费,逐渐展现电能商品的价值。电能的生产需要一定的成本,因此为了推动电力行业的发展,电能的使用必须采用有偿制度。电力企业有了足够的资金运转能力,才能够源源不断地供电。因此,从市场本质来看,电能与其他的商品的流通并没有任何的区别,符合市场经济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

由于电能商品并非是有形商品,无法与有形商品一样进行储存,因此电能商品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网络性与即时性,这是电能商品与其他商品最显著的区别。从电能商品的应用特性上来看,电能要满足日常居民的生活需求,为居民提供普遍服务,具有公用性的特点,我国目前实行供电营业区专营制度,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来看,电能商品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1.2电能商品的法律调整

为了实现电能的市场流通,我国对供用电合同进行了调整。从供用电合同来看,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干预色彩的经济法法律规范。为了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很早就已经实行政企分开,并对《电力法》等进行了调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电力市场规模的扩大,现有的《电力法》已经不能够满足电力市场的发展需求。目前,我国在《合同法》中对供用电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确定了供用电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适用于《民法通则》的调整。基于此,电能商品适用于《电力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电力企业应充分利用以上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相关企业制度等进行调整,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用户直购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2.1用户直购电的合理性

用户直购电的合理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竞争机制的合理性。从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需求上来看,主要以国营体制的电力企业垄断经营,尽管电能商品市场化的目的在于解除竞争限制,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只有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通过竞争产生的商品价格才具有实质性的分配效果,并引导行业资源分配的走向。同时,市场竞争产生的电能商品价格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

市场效率的高效性。在电能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根据现有的市场信息快速做出价格决策,花费一定的时间,达到最优化资源配置效果。其中,交易双方在获取交易信息、调查市场价格、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等过程中,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交易时间越短,市场效率越高,双方交易双赢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市场效率的高效性,同样也是用户直购电制度合理的必要条件之一。

市场交易的公平性。直购电制度中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进行了划分,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具有不公平性。自由平等的交易能够实现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因此,直购电制度的合理性也应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进行重新考量。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来看,用户直购电制度在交易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用户直购电制度打破了电力交叉补贴机制带来的困境,电力企业发电效率有了明显上升,但用户双方自由报价交易电量、电价,并没有实现国家要求通过竞争提高发电侧效率的目标。其次,在电力交易市场平台中容易实现集中交易,利用平台建立市场多边交易机制,目录电价的交易方式被摒弃,价格由市场形成,而后交易双方匹配成交。

2.2用户直购电的合法性

用户直购电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坚持了平等的利益分配原则,双方依法按照合同享有一定权利与义务,然而用电企业尽管享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对电价却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因此也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二是直购电制度对电力行业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利用直购电的价格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加强电力产业建设,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并减少水电资源浪费等现象,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用户直购电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助于缓解电费回收困难等问题对电力企业带来的压力。

目前,我国《电力法》等部分规定约束了用户直购电制度作用的发挥。《电力法》第25条指出,供电企业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部向用户供电,且每个营业区内部只有一个供电机构。第63条规定,如果未经许可从事供电营业,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用户只要在固定的区域内部,无法自由选择其他供应商。但在直购电制度中,用户可以选择其他地区的供电企业,打破受限制的电力交易模式。因此,为了提高直购电制度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以《电力法》等内容为核心,对直购电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并在电价管理、市场监管、市场竞争原则等方面进行调控,打破直购电制度实施所处在的尴尬局面。

完善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核心,明确直购电合同双方具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电费的收取权、持续供电义务等,为直购电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3用户直购电法律现状

3.1直购电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直购电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的是交易过程中的参与方,通常情况下一方为享有交易权利的企业或者组织,为权利的享有者;另一方为合法供电商,为合同中义务的承担者。

直购电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从法律的自然属性来看,主体可以分为法人与特殊条件下国家。

从承担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来看,主体可以划分为当事人双方以及其他关系人,当事人指的是直购电交易中的参与双方,即签订直购电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用电企业、电力供应商等,其他关系人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等。

从法律地位来看,交易中的主体为当事人和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当事人主要为民事主体,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电监会、税务局、价格主管部门等,代表国家具有直购电交易进行监督管理权利的部门。

3.2直购电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

直购电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要对象,通常包括物质、行为、非物质财富等。从直购电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为电能商品,客体行为为供电、用电、缴纳电费、收取电费等行为。

3.3直购电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及特征

直购电交易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类,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财产领域的特殊性。从电能商品的特征上来看,该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无形产品、即时性、公用性等。

2.主体的特殊性。直购电交易当事人需满足一定的准入资格,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均是针对特殊主体展开。

3.权力义务的特殊性。直购电交易具有多样性,当事人双方需根据合同签订的条款享有权力与承担义务。

结论

由于电能具有实时性,与其他能源相比不能进行储存,只能够实时进行运输与使用。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电能商品的销售问题与电费的回收问题成为了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电力立法相对滞后,用户直购电的实施缺少法律支撑,阻碍了城市电力的发展。本次研究从电力企业为出发点,以用户直购电制度的法律规定为主要内容,分析电能商品的特殊性,研究与用户直购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现行方法的法律控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用户直购电法律的对策,为我国电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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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细和.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现状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J].机电信息,2014(36):167+169

论文作者:刘锡鹏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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