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民教育_公民权利论文

英国公民教育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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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颁布的英国中小国家课程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已正式作为英国中小学基础学科之一。该课程要求5-16岁的学生发展以下技能:调查和批判性思维;讨论与辩论;商谈与调解;参与学校和社区活动。并规定自2002年9月起,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将成为11-16岁学生第3阶段和第4阶段的国家教学大纲基础课程。从此,公民教育将作为一门特定的课在英国的学校实施。在此期间,公民教育已在英国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讨论,随着公民教育在学校的正式实施,讨论还将继续下去。

一、公民教育在英国兴起的背景

公民教育自上个世纪就已经在一些欧洲国家的部分学校课程中出现,但是,在英国将其作为一个特定问题展开讨论却是近年来的事,这是有一系列原因的。近些年来,道德的缺失,对国家领导人和其他权威人物尊重的下降;媒体报道的大量吸毒、犯罪和暴力现象;物质主义和个人主义日益膨胀;不宽容、种族主义和种族冲突的加剧使得城市陷入危机;传统家庭形式的打破以及技术和就业形式的变更使人们的生活方式缺乏稳定;儿童的恶习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在学校的出勤率低,不愿努力去完成学业,学生自己和他们的家庭都不重视教育;参与宗教群体或团体的人尤其是青少年越来越少,不满、排外、冷漠的情绪日益上升;地方、国家、欧洲选举中的参与率较低;英国这个多元社会所包含的一系列广泛的文化背景、家庭形式和宗教信仰使得社会理解难以达成共识。因此,资格与课程委员会主要执行官员尼古拉斯·塔特(Nichoals Tate)说:“我们已经在消费主义、物质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道路上走得太远了,我们要重视认识社会和公民责任的重要性。”

当时有两件事情为呼吁重新强调公民教育的重要性起到一定作用。第一件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为阻止民族道德和精神衰退的斗争”的演说,他说:“如果我们的学校只是培养人们作为经济竞争者的智力与技能,但他们却不懂得生活的意义和目的,或不知道一个好公民和有道德的人意味着什么,那么,这种教育是一种失败。”

第二件是弗朗思·劳伦斯(France Lawrence),被谋杀的伦敦校长菲利普·劳伦斯(Philip Lawrence)的遗孀,在她的“对国家的声明”中,她建议,“新的初级学校课程应包括公民教育”。她说:“我希望看到一场全国范围运动的出现,致力于治疗我们破裂的社会,消除暴力,确保下一代能成为好公民……我希望看到良好的公民课程能开始出现在早期孩子们的学业当中……”这些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使得公民教育在英国逐渐被重视。

二、公民教育在英国的发展

在英国的学校中,对青少年进行公民教育并不是一种新出现的现象。事实上,公民教育在19世纪的最后10年已经开始在英国的学校中出现;60年前,公民教育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incitizenship)就出版了《中学的公民教育》(Education for Chip in Secondary School 1936)一书。在该书的前言中,公民教育协会主席海多(W.H.Hadow)指出,公民教育是当前的“一个共同而又紧急的任务”。在战争期间,作为对当时出现的欧洲极权主义的反应,公民教育被频繁引入学科之中。但是当时在大多数学校中它还不属于正式课程的部分,教学方式各不相同并常常带有个人色彩。

1985年,斯万(Swann)报告出台,题为《教育为所有人》(Education for All)。要求调查委员会照顾到来自所有种族儿童的需要(尤其是西印第安血统的儿童),实践和程序结构中应受到承认和尊重。报告指出:“文化多元主义在政策、结构、操作和信仰上的正当提出不只是在教育制度中,而是应该在整个社会。它不是一个个人问题,它要求政治上的允诺和各种机构的努力。学校在这些问题上不能,也不应再保持中立。它不能消极地反映社会,而必须积极地寻求未来公民态度和行为的改变。文化多元主义向学校作为主要文化传递者的传统角色发出挑战。在这一过程中,它必须与那些偏见和歧视的经验所有者以及那些占统治地位文化的成员交战。”这份报告的出现对传统教育提出了挑战。

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对“传统价值观”回归的呼唤,公民教育也逐渐受到重视。事实上,保守党内的几位大臣都对这一主题的重要性表示支持。例如,内务大臣道格拉斯·赫德(Douglas Hurd)曾呼吁“如何成为好公民的课程应当成为GCSE考试学科”。国家教育大臣安基拉·鲁姆博德(Angela Rumbold)也要求国家课程学科工作小组应当注意到交叉学科课程主题要“确保公民和他人意识成为为孩子们提供的课程的一个部分”。在1988年的保守党会议上,赫德还建议“90年代的挑战是重新恢复我们公民的强大传统”;还有肯尼斯·贝克(Kenneth Baker),他认为“学校的道德规则应重视回到传统价值观的位置”。

迪林报告(Dearin 1993)并没有专门提到与公民教育有关的知识结构,但是他明确地肯定教育挑战涉及到一系列非常广泛的生活各方面包括公民,他说道:“教育不仅是装备学生需要生存的知识技能,它还必须帮助我们的年青人:创造性地使用闲暇时间;尊重他人、其它文化和其它信仰;成为好公民;对自身认真思考;追求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且,至少是应该正确对待自己和所取得的成绩。它应该发展一种对我们的丰富文化遗产和生活的精神与道德标准的理解,并且,它必须很好地为所有儿童服务,而不论他们的背景、性别、宗教信仰、种族或才能。”

1990年,两份重要文件的出台表明公民教育开始正式列入国家课程计划之中。英国前国家课程的课程指导之三(Cumculum Guidance3)规定,公民教育作为5个交叉课程主题之一被正式纳入国家课程。公民教育的目的是在发展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具备的技能、价值观和态度的基础上,帮助学生获得并理解公民的基本知识。公民教育包含的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社区,多元社会,公民自身,家庭,民主、公民和法律,工作、就业和休闲,公共服务。其中还规定公民教育中的活动应促进学生的个人发展,鼓励并建议他们发展对世界事务的关心及参与其中的欲望等。

第二份重要文件是国会下议院的题为《鼓励公民教育》(Encouraging citizenship,1990)的报告,该报告强调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并确定公民学习应涉及到“理解规则,获得知识,发展和训练技能,通过学校作为一个团体以及在广阔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的经验学习民主行为。”这两份重要文件的出台确立了公民教育在英国学校的地位。

1997年,工党政府在其首份教育白皮书《追求更优质的学校》(Excellen ceinShool)中作出加强学校中的公民教学和政治教育的决定。同年1月,国家教育与就业部部长戴维·布鲁克特(David Blunkett),宣布成立学校公民教育与民主教学建议小组(Advisory Groupon cation for Citzenship and the Teaching of Democray in Shools)。该建议组成立的宗旨是:为学校中的公民教育提供有效的建议——包括民主参与的特征与实践;作为公民应有的义务、责任和个人权利;团体活动中的个人和社会价值。建议组就英国的公民教育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建议,包括公民教育的内容、教学指导、目标等。

2000年9月,新的中小学国家课程在英国确立,公民科作为基础学科之一被正式纳入国家课程体系之中。政府还希望能将公民教育引入初等教育阶段,让每一个孩子从5岁起就接受公民教育,从而为其成人生活做好准备。

三、公民教育的教学目标、内容与要求

新国家课程规定,公民科教给学生成为合格社会成员的知识、技能、理解,让他们在社会上——本地、本国、国际,担当起有效的角色;帮助他们成为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有知识、有思想、有责任的公民;促进其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使之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都更加自信和富有责任感;激励学生在学校、邻里、社区和更广泛的世界起有益的作用;了解经济和民主体制及价值,尊重不不同的民族、宗教;培养思考问题和参与讨论问题的能力。

第三阶段的学生要学习、思考、讨论典型的政治、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问题、难题、事件;学会影响其生活和社区的法律、政治、宗教、社会和经济体制及系统;积极参与学校生活、邻里生活,在社区活动中承担义务;从学校、地方、本国和全球的角度理解公平、社会正义、尊重民主和多样性。

第四阶段的学生将继续学习、思考和讨论具有典型性的政治、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问题、难题、事件;研究影响其生活和社区的法律、政治、宗教、社会和经济体制及系统,密切关注其运行情况和影响;继续积极参与学校生活、邻里生活和更广泛的社会生活,对公共生活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培养一系列的技能以有助于达成上述目标;更多地重视批判意识和评价能力;通过从学校、地方、本国和全球角度对诸如公平、社会正义、尊重民主和多样性的更多了解,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发展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理解。

其具体教学要求如下:

5至7岁:学生学习并参加班级讨论,制定和遵守法规,意识到他们属于不同的人群和社区,了解怎样保护环境。

7岁至11岁:了解社会热点问题和事件,了解法律是怎样制定和执行的以及反社会行为的后果,包括恃强凌弱行为。

11至14岁:了解法定权利、人权和责任,议会政论、选举和投票的重要性,当地政府和中央政府,联合王国的地区,宗教和种族特性的多样性,以及相互尊重和理解的需要,作为全球社会的世界,包括联邦以及联合国的作用。

14至16岁:了解与公民有关的法定权利和人权,联合王国不同民族、地区、宗教和种族特性的起源与影响,以及相互尊重和理解的需要,议会、政府和法院的工作,个人和民间团体影响变化的机会,出版自由的重要性及媒体的作用,顾客、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联合王国与欧洲和世界的关系。

四、公民教育存在的问题

公民教育在学校中已居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公民教育在英国的非法定身份,国家课程的引入又使得课程负担过重,再加上这一领域专业教师的普遍缺乏,这一系列原因使得公民教育在许多学校发展相对缓慢。近年来许多调查表明公民教育很少有一致性、连贯性并形成专门的制度化。学校课程与评价委员会(SCAA)于1996年说:“许多学校将公民教育计划包括在学校任务陈述之中,但是却没有证据表明其教学已形成体系。”

人们普遍认为学校对当前的社会问题应该承担起重要责任,但是,学校在对青少年的态度、价值观和社会技能的影响上只是起到了一部分作用,很显然,还有其它的一些影响因素——家庭、朋友、同辈团体、传媒、政治、宗教同样在起作用。学校和社会是否能形成良好的合作以促进公民教育的开展,还有赖于教师的信心和能力,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也需要政府官员、家长和社会领导的支持与信心。

同时,在进行公民教育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潜在的问题。例如,在英国这个存在广泛文化差异的社会确立一系列共同的价值观是否现实?这种共同价值是谁的价值?在与欧洲或世界公民身份发生冲突时是否应优先考虑地方和国家利益?学校能为青少年发展和锻炼这种公民参与技能提供什么样的机会?

此外,英国缺乏公民教育的一贯传统,公民教育主要集中于那些混合种族的地区,在全是白人的学校不被重视。这些学校主要集中于个人、健康和社会发展方面,政治教育常被忽视,对公民教育所作的努力极少。

但是无论如何,公民教育已经成为英国国家课程的一部分,在课程2000的实施草案中指出,公民教育课程将“发展学生的德性和自主性,帮助他们成为一个公平社会中的有责任心和关爱心的公民”。课程2000已开始将公民课引进中学并将从2002年起在中学正式实施,公民教育的发展前景究竟如何,我们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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