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外贸公司产权战略重组的难点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难点论文,对策论文,产权论文,外贸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外贸公司产权战略重组的难点
难点之一:居高不下的巨额负债,是产权战略重组的主要障碍。计划体制下沉淀的巨额负债,是外贸公司产权战略重组过程中的顽症。据1996年的不完全统计,内地省市外贸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已超过100 %的警戒线,有的公司甚至已超过150%。沉重的债务负担, 使年支付银行的利息超过成本的60%以上,严重危及公司生存,当然也失去了支撑产权战略重组的基础条件与产权交换资本。
除粮食系统正常的高额资产负债率以外,外贸公司的负债有与其它行业不尽相同的特点:一是组建之初和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几乎都没有多少自有资本铺垫和注入;二是长期依靠汇率差额补亏出口;三是长期依赖政策性的外汇专营银行全额贷款出口。因此,即使是正常的资产负债率,外贸公司也比其它行业要高出二十多个百分点。我们知道,传统的国际资本结构理论原则界定,公司经营的自有资本比例不能低于50%。而现代财务杠杆原理认为,适当加大借贷比例,依靠借贷资本的经营增值,能提高自有资本的收益率。西方国家跨国公司在实现产权重组和兼并时,都依据各自不同的正常负债率标准进行合并,例如美国在65%左右,而东南亚却坚持50%,我国其它行业都维持在60%左右。但内地省市外贸公司很难达到,一般都在80%左右。
难点之二:外贸公司固有的进出口经营权,是产权重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在市场经济久远而又法制化的发达国家,当公司产权明晰,正式申请工商注册时,就同时享有国内、国外的自由进出口经营权,而且同时进入了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并能随时依照最佳的经营和利益目标,实施产权最大化的战略重组和转移。这在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西方国家是相对容易办到的,原因是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度与国家政治经济的直接关系比较小。而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度与国家政治经济休戚相关,产权对进出口经营权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我国目前产权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条件还不成熟,产权仍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属性。因此,在国家没有完全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度以前,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如何随产权战略重组而随之转让、扩大、分散,如何界定进出口经营权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价值,以及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出售、租赁等许多政策性问题,都需要在外贸公司产权战略重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二、外贸公司产权战略重组的出路
出路之一:实行“化解债务在先,产权改制在后”的原则。分四种类型,明晰界限,化解负债:一类是确定合理的负债率。根据我国外贸公司负债的特殊情况,可把合理的负债率定在75%限下,这类负债率的公司按国家规范的政策改制。如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此负债清产核资进行控股或参股。二类是负债率超过75%的公司,可以把超过合理负债的30%以下的债务转化为国有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负债,同时以国有产权对外贸公司控股或参股。为鼓励其它产权主体积极参与上述一、二类负债公司的改制,政府可以给一定期限和一定比例的减债减息或贴息贷款优惠政策。三类是以二级法人产权实体,实行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份制改造。在上述两类负债条件下,政府和其它产权主体不承纳公司的负债时,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由公司向债权银行协商,维持原有债务,并在一定期限内缓偿或停息。在这一期限内,公司可以部分有实力(产品和市场潜力)的分公司或部室,进行资产优化重组,组建不承担原有债务的二级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此公司新的产权主体参与其它产权主体的改制,公司以部分产权、人事权、进出口经营权控股或参股新的多元产权主体公司。四类是负债率超高、无再生能力的公司,应依法破产。
出路之二:实行“进出口经营权放大不放小”的原则。外贸公司不论实行哪种产权制度或产权组织形式,其进出口经营都必须整体保留,并随其产权主体转移而全权转移。原进出口经营权实行不收回、不转让、不肢解、不分散、不化小以及允许整体放大的原则。这样规定,一有利于保住外贸公司多年创下的知识产权(包括人才、商标、产品、信誉、专利、客户、市场、经验等);二有利于以知识产权参与其它产权主体的改制合作。
出路之三:实行“全员职工持股”的原则。外贸公司全面推行“内部职工持股”,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职工对公司的关切度,而且能尽快促使公司摆脱困境,部分缓解公司改制中的负债困难。外贸公司推行“内部职工持股”,要根据外贸行业的实际,认真把握好三个关键点:一是职工平均持股比例确定要适度。政府不宜硬性规定,而应根据各外贸公司改制实际和职工承受能力,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而决定。从内地外贸公司的实际调查结果看,一般职工平均持股比例与其总股本成反比,股本多(大公司)比例低,股本少(小公司)比例高,最低不宜低于20%,最高不宜超过50%。因为比例太低起不到提高职工对产权关切度的作用,太高职工难于承受。二是应按公司领导层、中间层、骨干层、普通层四个层次,根据各层次岗位由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各个层次的职工持股比例。责任和风险成正比,骨干层以其特有的知识产权和创造价值的大小确定其高于普通职工的持股比例,普通职工持股比例封顶上限,坚持自愿。这样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各个层次的主人翁责任感,使其切身利益与其岗位职责紧密挂钩,防范平均持股所造成的新一轮“大锅饭”现象。三是“内部职工持股”不转让、不继承、不分散,其股份可由“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以使外贸公司形成强有力的动力凝聚机制和监督机制。
出路之四:运用“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论的原理,构筑外贸公司多元产权主体结构优化的格局。
按照:“十五大关于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理论,有意识地降低国有产权的比重,适度吸纳非公有产权的成份,大力发展多元产权主体导向和混合所有制的产权制度,不失为是现阶段内地外贸公司产权战略重组的理性选择。其进步表现:一是允许各种非公有产权及资本在外贸公司中优化流动组合,不仅能帮助外贸公司摆脱困境,而且也为搞活外贸公司提供了广阔的营运空间。二是允许非公有产权溶入外贸公司,给外贸发展提供了一种新型、有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产权结构。三是允许非公有产权进入外贸公司,有利于国有外贸资本由分散走向集中,由“放小”走向“抓大”,实现国有外贸公司的规模经营,从而带动整个外贸资本的增值。
上述问题如果在理论和实际运作上是可行的,那么研究外贸公司产权组织实现形式就相对容易得多。但是任何产权组织实现形式都不是万能的。从理论上讲,产权组织的效率作用是巨大的,但其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手段。要实现外贸公司产权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还须从宏观上规范外贸公司产权组织实现形式的法律制度,从微观上强化产权组织形式内部的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