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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已出现三种合作经济,即股份合作制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和原来的社区合作经济(即集体经济)。它们有进有退,都在接受着市场的选择和职能的重新定位。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
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不少农民将手中的积蓄联合起来,在一、二、三产业的广阔领域办经济实体。这种通过资金和劳动的合作形成的经济实体,人们称它为股份合作制经济。
(一)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承认个人产权的合作经济 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建立在个人资本之上的,但它不是私有制。因为它虽然有个人资本,但是个人资本已两权分离,有的要永远分离。分离后个人资金已变成联合资本,个人支配和决策已变成共同支配和决策,个人享受好处和承担风险已变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私有制没有共同支配和决策,没有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
股份合作不是现在的新发明,五十年代初搞集体化的第一步,即办初级合作社时,就带有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农民将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入社,折成股份,有按劳分配,也有按股分红。四十年后的今天,农村又搞起股份合作制,是恢复了合作制的“原汁原味”,恢复了合作制的本来面目。有的人曾怀疑它的性质,把承认个人产权与私有制划等号,这是误解,是合作制长期被“扭曲”造成的。
(二)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最大特点是“财产共有,产权明晰” 财产共有,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产权明晰,“入股连着筋”,可以使出资者很有积极性。传统的私有制,只有产权明晰,有出资者的积极性,但是没有财产共有,单体资本少;传统的公有制,只有财产共有的优点,但产权模糊,缺乏个人积极性。股份合作制克服了两者的缺点,又兼容了它们的优点。它将公与私的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了,实现了共同占有财产、追求共同利益与承认个人产权、追求个人利益的统一。
(三)股份合作制经济有“聚集、带动、改造、改善”的功能 一是聚集社会资本的功能。通过股权的形式,为普通劳动者投资创造便利条件。可以把大量的消费资金变成生产资金。可以把零星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广泛的社会生产力。二是带动农民致富的功能。农民中总有先富后富之分。先富起来的农民已积累一定的资本,但办大事仍势单力薄,它们要寻求合作;普通农民手里有了一点积蓄,但缺少门路,要寻求带头人。这两种“寻求”使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从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人的构成情况看,股份合作制经济大多是先富与后富人的结合体。它的客观效果是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这种共同富裕是通过共同出资实现的,与人民公社通过“归大堆”所要追求的“共同富裕”是根本不同的。三是改造传统的私有制和改造传统公有制的功能。若干个人资本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实体,个人资本就成联合资本,个人决策就变成共同决策。这不是对原来私有制的改造吗?传统的集体企业,通过转制,产权从模糊变成清晰,体制变,机制“换”,这不是对它的改造吗?四是改善农民经济地位的功能。劳动者只要入了股,就成为股东,成为所有者,它既可以挣工资,又可以入股分红。不要小看这个变化,只挣工资不分红,是打工者身份。分红不论多与少,分的是利润,是主人身份。这是劳动者向有产者的跨越。多少年来劳动人民受穷不就是因为它没有生产资料吗?家庭承包制使农民有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又使农民成为股东。这两种制度将使农民经济地位得到根本改善。这种财产组织形式逐步多起来,可以改变少数人占有大多数生产资料的状况,形成大多数人占有大多数生产资料的格局,有利于效率,也有利于公平,有利于社会稳定。
(四)运用股份合作制这种财产组织形式,改造传统农村集体经济 近年来,农村涌现出一批对传统集体经济进行改制的典型。改制大体上有两种形式:(1)出让股权,集体收回投资。有的全部出让, 有的部分出让。从原来乡村公有变成众多出资者的公有,或集体、个人混合所有。这实际是产权重组,产权置换。这种改制形式可以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实现资产迅速扩张。比如一百万净资产的企业,如果全部置换给经营者和职工,集体再以收回的一百万元进行招股,继续以股份合作而不是独资的形式,干新的事业,可以形成二、三百万以至更多的资产总量。当前农村通过这样的改制实现跳跃式发展的事例屡见不鲜。 (2)股权量化,明晰到人。咋一听有集体散伙儿,把集体财产分掉之嫌。其实不是,只是产权明晰,不是财产分割,不是把东西拿回家去,而是将大家创造的财产积累,用股权、用类似“粮票”的形式明确到人,企业还照常运转,企业仍是集体的,变化的是从大家不知道自己有多少份额的财产,变成知道了。知道了难到比不知道变得可怕了吗?产权明晰比不明晰变得危险了吗?从产权模糊的集体,变成产权明晰的集体,是恢复了合作制的本来面目。股权量化是改制的一种好形式,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应当解决。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农业实行家庭经营以后,农产品的运销、加工、储存、保鲜环节一家一户很难独立进行,于是农民便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这些环节的合作经营。由于合作一般都是围绕某一产品进行的,因此人们称它为专业合作。这种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在农村正大量涌现,并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
(一)专业合作是农民一种全新的合作 它同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比较,是两种合作理论塑造的两种合作模式,主要“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形式“新”。一是完全自愿,没有半点强迫。 这一点和50年代农民搞“入社”时是不同的。二是农民出资,农民掏腰包。产权是清晰的,是承认个人产权的,不是一讲合作就“归大堆”。三是不改变家庭经营体制。主要在生产环节以外搞合作,当然生产环节内也有合作。生产环节家庭经营,其它环节合作经营。我们传统集体经济恰恰相反,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内搞合作,其它加工、运销、贮藏等环节过去都由国家计划安排,大部分由国家部门完成。四是不受社区限制。可以一村一社,也可以一村多社,一个社可以联合本村农民,也可以联合其它地方的农民。因此,政社是分开的,没有政社合一的痕迹。(2 )性质“新”、宗旨“新”。专业合作组织是纯民营性质,民办、民管、民受益,是真正农民自己的组织,它的出发点、着眼点、落脚点,也就是这个组织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是为了均贫富,防止冒尖。(3 )追求目标“新”。对内强调合作,对外追求利润。这是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准则。社会上的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不同,就是合作组织内部农民之间,主要讲合作,不讲利润。一年结束后,经营利润可以为“零”,有的平时把利润消化在价格里了;有的扣除必要的积累后,全部按实物量返还给农民。
(二)传统农产品购销方式需要改进 当前,农产品进入市场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农民的个体贩运进入市场;二是通过国家、集体兴办农产品的营销企业进入市场;三是通过“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进入市场。这几种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产品进入市场难的问题,但又都有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是:(1)小贩的压价, 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低迷时,农民的过度竞争,造成农民的自相“残杀”,经常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国家、 集体兴办的农产品营销企业,由于体制的原因,很难克服它效率低、成本高的弊病。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成本怎么办?要么转嫁给农民,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产品,农民当然不能接受;要么企业自己消化。致使多数企业低效运转,不少企业严重亏损。纵观改革开放20年,从总体上看,国家、集体经营农产品,特别是经营鲜活农产品,基本是不成功的。(3)产业化经营中的“买断”关系, “龙头”与农民的利益很难协调好。当前产业化经营中,真正实行一体化经营的还很少,公司与农户之间“买断”式的购销关系普遍存在。这种“买断”式的购销关系,市场正常时矛盾不突出,一旦市场发生大的波动,购销双方就“个人顾个人”。东西多时,“龙头”企业压价,农民叫苦;东西少时,哪里价高农民去哪里卖,弄得“龙头”企业收不到货。这种市场冲击已出现过多次,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农民,“龙头”企业深受其苦,很难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买与卖双方是两个利益主体,买卖是“俩心眼”。实践告诉我们,“公司+农户”式的购销方式,基本路子是对的,缺少的是合作。应当通过合作组织,使传统的“买断”关系向合作关系发展,向“一体化”关系发展,完善和发展产业化经营。
(三)农民专业合作是现代农业产业组织形式 因为它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一体化,同一专业的农民组织起来了,养猪的合作组织通过共同出资办屠宰场,使养猪场的农民变成既是养猪的又是宰猪的,蔬菜的合作组织通过相似的作法,使菜农既是种菜的又是卖菜的。这样,农民就可以享受各个环节增值的好处,可以解决“种菜的不如卖菜的”、“养猪的不如宰猪的”等矛盾,购与销之间的两个利益主体,变成了利益共同体,买卖“俩心眼”的问题也就应刃而解了。联合体内部也就基本上没有了购销之间的价格之争。因此,专业合作的意义在于改善了农民原料生产者的不利地位,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购销方式对农民的盘剥,提高了农民的竞争能力。
前述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四种主要形式中,是否可以说前三种基本上属于传统的购销方式,它只解决了农产品“卖”的问题,很难解决产品增值和合理的价格问题。而农民的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成了“一体化”的成员,成了农业整个产业的受益主体,这就从体制上解决了产、加、销之间的利益矛盾,解决了农产品的合理价格问题。是否可以说,这是发达市场经济中农产品的购销方式,是现代农业的产业组织形式。
(四)专业合作是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成功实践欧洲一些国家早在一百年多年以前就有了农民合作社,现在已相当普遍。几乎大部分农民都参加了各种不同的合作社,很少有农民游离于合作社之外,很少有农民从事我们那种个体的农产品贩运活动。我们的近邻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农民也普遍加入合作组织,名称不同,但功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差不多每种农产品都有合作社,若干合作社又有联合,形成行业协会。同一行业的农民联合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提高竞争能力。农民这种高度的组织化程度是通过合作实现的。专业合作可以说是各国农民长期实践形成的共同体制,是人类创造的一种文明成果。
三、社区型合作经济
农村以乡和村为单位,将人财物归在一起形成的集体经济,因为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的,人们通常称它为社区型合作经济,也叫社区集体经济。这种社区集体经济已经运转近半个世纪,客观地认识它的发生发展和今天的状况已经具备条件。
(一)防止两级分化是当时发展社区合作的重要初衷土地改革以后,农民有了土地,又有了自主权,是农民最高兴的时期。不久,农村中出现土地买卖的现象,有的为了调整地块,有的因为婚丧嫁娶、天灾人祸,有的为了去经商,有的是懒汉二流子好逸恶劳;农村中还出现了贫富差别,出现“冒尖”,与现在的专业户、个体户差不多。现在看来,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属于正常产业分化,属于土地流转,属于劳动差别,属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那时把这些现象看得很“重”,说是“两级分化了”、“又冒尖了”惊呼又出现“新富农”,认为土地改革后,刚“均贫富”,不能再有穷有富了,要共同富裕,“办法就是合作社”。实践证明,用这样的动机,这样的方法搞共同富裕,导致的是共同贫困。可悲的是,共同贫困也没有实现公平,因为平均主义是少劳者对多劳者的剥夺,是最大的不公平。
(二)人民公社解体意味着传统农村社区合作理论在种养业的失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农民口粮长期不足,全党全民那样大办农业也没能解决吃饭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奏效,很快解决了吃饭问题。正反两个方面的实践说明通过农村生产队这种公有制实体,搞种养业是不成功的。它意味着传统的那种集体经济,那种公有制理论在种养业是不成功的。不成功在哪里,在哪个“点”上?不成功在农村“集体”这样的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市场主体)不适合经营种养业。建国后,种养业的经营主体已三易其“主”:第一次是合作化前,土改后,农民是土地的主人,是经营主体,积极性很高;第二次是合作化后搞人民公社,集体当了主体,农民失去主体位置,农民开始不真干活;第三次是联产承包制,农民又当了主体,农民又真干活了。不成功的根本原因是这种集体产权模糊,不承认个人财产权。这是它的致命伤。不在集体经济的大与小,也不在是公有制,而是在于承认不承认个人产权,在于什么样的公有制。大的公司现在很多,比我们人民公社大得多,不是也办得很好吗?因为它承认个人产权。不承认个人产权,小的也很难办好,传统的那种国营、集体的小菜摊、小饭馆多数没办好。
(三)社区合作经济在二、三产业发展上正在经受考验 乡镇企业崛起是短缺经济、市场取向的改革与农村能人、资金综合作用的产物。商品短缺是基础。当时几乎什么都缺,因此生产什么都有人要。这是乡镇企业崛起最主要的背景和条件;第二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当时是计划经济,而乡镇企业没有列入计划系列,地方分散决策,运用的是市场机制,不少是利用计划经济的“缝隙”,挖了它们资金、人才、技术的所谓“墙脚”。这些要素与农村人才和农村信贷结合,形成生产力。
近几年,乡镇企业出现全局性的困难,有的萎缩,有的倒闭。出现了20年前农业上出现的“吃不上饭”的现象。如何认识这种现象?深层原因是产权体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我们那种社区型合作经济弊病开始起作用。在短缺的大背景下,弊端暴露不明显,激烈的竞争中才开始显露。这种现象告诉我们,传统的社区合作理论,在种养业失败了,如果不改革,在二、三产业也是不会持久的。原来那种集体,不能当种养业的主体,从总体上说,一般也不能当二、三产业的主体。
(四)计划经济是社区合作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社区合作经济有弊端,为什么还能发展,还能坚持这么持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一点是,计划经济需要这样的微观体制。50年代初开始的粮食统购统销需要集体去“保”。以后农村的各种计划的贯彻落实没有这样的“集体”,也寸步难行。道理很简单,农村过去的计划种植、计划收购、计划价格不少是对农民利益的剥夺,只有集体才能执行,个人、家庭很难落实。这就是说,计划需要集体去“保”,商品越是短缺,集体这种“保”的作用越明显。因此,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就成为计划经济的“普遍经验”,成为必然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年代,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形成一个不正常的“循环”,这就是越是计划,商品越短缺,越是短缺,越需要集体去“保”,越是“保”越能显示集体的“作用”,越能显示它的作用,越要发展集体经济。直到搞了市场经济、市场放开什么什么就多,这个“循环”才被打破。
(五)对社区合作经济的成败应进行定项、定量分析改革开放20年,各地都有一些乡、村生产要素迅速聚集,形成可观的生产力,如北京的韩村河、天津的大邱庄、江苏的华西村,农民得到实惠,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很大带动作用。有人曾把它叫“大邱庄现象”。如何认识这种现象?首先,它是计划经济下的成功。第二它是计划经济下市场取向改革的成功,没完全按计划经济那套去干。第三是能干人才的作用,大多是一批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的人干出来的。第四是“老典型”当前大部分都遇到了“新问题”。主要是发展缓慢,有的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第五是量很少,应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我们搞集体已经40多年了,冷静地想一想,总体上是什么状况?多数村干了几十年,没形成什么积累,不少是“空壳村”,有的集体收入刚够维持干部发工资。这是相当多村的实际情况。这种状况说明,社区集体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少数村的成功,是否属于事物的特殊性,即使是阶级斗争年代也有相当成功的典型。成功就是成功,并应继续办好,但不能把它看成是普遍规律。
(六)社区合作经济的性质与政治上的得失改革正在改变着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的性质。农民的合作经济,性质上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经过合作,要使农民的经济地位得到大大改善,主人的地位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如果用这个标准衡量,我们发现农村改革,使社区合作经济的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农业的家庭承包经营和乡镇企业的重组转制,使农民成为投资和经营主体。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投者有其股,劳者有其产。社区合作经济正在走出“政社合一”的旧体制,成为老百姓自己的经济。这是主流。
少数地方开始向不好的方向转化。主要是改革滞后或拒绝改革的地方,固守传统社区合作模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正在向实际上的小团体经济演变。主要表现是:(1)少数乡村每年形成不少利润, 但是,基本上没有面向群众的利润分配。70年代,那时收入水平很低,每年乡办工副业还向村里返钱,村办企业利润也反映在工分值里,尽管不多,但体现了集体是大家的,大家每年可以从利润中分到红利。现在利润比那时多了很多,而这种分红基本上没有了。有的通过办公益事业,间接给农民,但是很少,相当一部分是东抻西扯零碎花掉了。主人分不到红利,农民这个所有者的地位从哪里去体现?主人不是空的吗? (2)有的集体很强、农民并不富裕。集体资产越来越多,农民富裕的程度与形成的资产不成比例,有的比集体的穷村收入水平还低。这样的集体与农民几乎没有什么关系,集体与农民形成两张皮。(3 )个别乡村少数人占有、支配全体农民的生产资料。乡村全部企业、土地上交的资金只能维持大量非生产人员的开支。实际是全村生产资料创造的利润全部由非生产人员享受,普通农民没有“份儿”。农民说:过去一个村只有几个地主,不干活,吃大家的地租,现在,不干活吃“地租”的比过去多多了。(4)在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上,认识上存在误区。 集体是什么?集体本来是集合起来的农民。它的根本立脚点、着眼点是维护农民利益,然而,长期的计划经济和“左”的影响,把集体政治化了,集体成了高于农民之上政经合一的实体。集体经济与农民形成两个利益主体,往往为了维护所谓集体利益而损害农民利益。农民是真正所有者的概念相当淡薄。
传统社区集体政治上弊多利少。传统社区集体不适合作发展经济的主体已显而易见。在另一个领域,在维护政治稳定,在党群干群关系上表现如何呢?回答也是否定的。这一点在那些合作经济的性质已经发生严重蜕变的地方看得较为明显。毛主席在革命早期考察农民运动时有一个著名观点:农民的经济地位决定农民的政治态度。这个观点现在仍然适用。农民的经济地位,主要是农民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地位。农村改革较早较深的地方,农民已成为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经济地位较改革前,发生了根本变化。而那些改革滞后和拒绝改革的地方,生产资料名曰公有,实际是少数人占有和支配,农民的经济地位已从合作化前的主人地位变成打工者地位,农民和集体形成两个利益主体。它们之间经常发生利益冲突,成为影响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民这样的经济地位,农民在这样的合作体制下,就决定了党群干群关系总体上不会多好。大量的实践还证明,传统的社区合作体制,如果不改革,是产生腐败、产生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土壤。这就提出一个大的问题:党在农村究竟应当塑造什么样的微观经济组织?实践告诉我们:党在农村除依靠党支部、村委会以外,要加快传统社区合作体制的改革,塑造与农民贴得最紧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这样的组织,去团结引导农民,使之成为党和政府与农民打交道的桥梁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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