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新体系企业主体培育过程中的开放因素_企业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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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12;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8-0050-07

根据我国自主创新主战略的内涵与思想,自主创新成果主要建立在应用本土创新要素的基础之上,并以构建本地企业创新价值链为目标。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目标尚未完全实现,本土企业自觉向创新主体发展的道路才刚刚起步。现阶段的国际竞争格局和我国在国际生产体系中的角色同时决定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中融入开放因素的重要性,因此在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制定具有不同侧重的政策,并以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为前提,推动跨国公司为载体的国际创新资源与本地企业的积极互动。

一、创新体系内多层次企业群体的架构

对企业而言,培育企业创新主体的条件是建立在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相结合的综合平台上①。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化阶段,同时也正面临利用外资方式的转型期,受这两个因素的影响,网络结构的企业创新体系及其内部顺畅的创新动力传导机制尚未形成,这诸多变数在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群体中表现不同。我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创新的理念和现有创新要素积累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各自在创新价值链内所处的阶段有所不同,因此,目前在推动企业创新主体的建设框架需要针对不同的企业群体作相关的制度设计,政府对于这三类企业在创新活动上的引导和干预政策具有不同的侧重点,通过不同的政策与激励(限制)措施推动三类企业更有效地发挥在创新体系中的作用(见图1)。

图1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分企业类型的政策导向

对国有企业而言,我国企业创新意识的发展和创新活动的效率是与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导向的改革进程密切相关的,也和政府相关部门旨在激励创新的制度安排相关。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尚在深化过程中,虽然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内部的治理结构的建立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国有企业管理层中真正的企业家队伍还未建立起来,在企业经营决策上还缺乏有强烈创新意识和较完善的创新战略思维的企业家作为平台。因此,现阶段对国有企业的创新进程的推动,主要侧重点是培育有创新意识和具备创新战略和决策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对民营企业而言,由于总体的资金实力和竞争优势弱,对抗市场风险和自身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对弱小。虽然管理者中大多是具有开拓竞争和创新意识的企业家,但是由于企业的生存环境不稳定,竞争压力大,导致企业创新动力不足以及创新进程中后续的产品开发能力非常有限②。因此,对他们而言,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资金扶持,不仅包括对潜在的小企业的创业的指导,还包括给予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为他们创建积极的创新氛围和环境,帮助他们启动由创意向创新研发阶段的转化。

这些扶持措施可以纳入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框架下,也可以表现为特定的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项目。在实施的载体上,不仅包括有政府参与管理的产业集聚区以及包括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的相关科技项目和计划。通过给予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激励手段,以及合作科技项目下创新资源的共享,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获得有效规避创新风险的空间③,这对目前尚处在“幼儿”阶段的民营小企业而言,是发育提供降低风险的极大的保障中小企业持续的创新动力,并降低他们的创新风险。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由于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相对完善的研究开发模式,在创新链中大多处于高端,因此,如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活动的投资力度,并更多地分享其创新资源是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创新的政策导向。除了针对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设立的激励手段之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合作,在外资企业开放式创新过程中分享创新价值链中相关环节的“局部性”资源,也是本地机构获得技术扩散的政策和措施的一个重点。

基于目前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性特点,企业创新主体的建设必须考虑中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内部的不同类型。从宏观上看,上述三类企业都具有成为创新主体的资格,但是真正的企业主体,实际上是指那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并对于创新有明显需求的企业,而不是所有的企业。就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小企业而言,缺乏实力进行创新方面的投入,而且受到行业和自身条件的限制,暂时无法与创新体系中其他主体进行合作创新的尝试,目前还是处于在激烈的市场中谋求生存的阶段,即便有创意,也无法承担创新启动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因此,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群体目前还刚刚参与到创新系统中。

从产业的国际化进程看,本土企业与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关联正在加深,以沿海地区的企业为代表的大量制造业企业已经成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主体,在参与产业内国际分工的过程中获得技术学习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近五年来,本地市场的巨大潜力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手段对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进程深化有了一定的成效,这个过程对本地创新要素积累的积极作用体现在跨国公司与本地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过程中的技术扩散,以及跨国公司的创新理念和创新管理经验的外溢效应,其消极作用则主要体现为在人才招募上对本地企业创新人才队伍构成了“挤出”效应。

基于上述事实,我国本土企业在构建创新系统的主体地位过程中,必须以开放性的原则推进创新价值链内部的联系和互动机制,需要借助来自国际技术市场、国际人才和在华跨国公司的要素贡献。本土企业在企业创新系统中的定位是:自足自身的技术集成平台,由企业作为产学研相结合体系中把握创新方向和吸收相关要素的引领者。以企业为主体,并不等于创新链条上的从头至尾都是本土企业自身完成,而是可以借助企业外部的资源。目前,中国还缺少像发达国家那样能够集应用性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于一体的大型本土企业,与在华的一些大跨国公司相比,创新管理和组织能力还比较落后,需要政府从项目资金到创新中介组织和服务功能上的支持。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创新系统中的地位和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创新体系中的一个节点,在我国目前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创新价值链中的影响逐步扩大,外商直接投资与本土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利用外资政策成效评估中颇受争议的问题。虽然,近20年的我国制造业的总体技术发展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但是,本地企业的技术进步更多地体现为在引进和模仿基础上的新产品生产和增加,而在本地技术创新能力上的提高并不明显。随着跨国公司500强为代表的全球领先企业在中国市场份额的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地企业构成强大的竞争态势,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对外资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导致行业内竞争的持续加剧,大部分中小规模的本土企业都把维持生存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较少有企业对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进行长期的技术投入的规划和实施。

我国以IT和通讯设备为代表的一批新兴产业都呈现“过度竞争的格局”④,市场结构呈现高度竞争性,本地企业的集中度非常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研究开发活动的发展,不利于技术创新的产生⑤,同时随着合作的减少,也对新技术的扩散构成一定的阻碍。近年来,外资流入的独资化倾向不断加剧,他们的全球化战略对当地市场利益的争夺形成了一支更强大的力量,与此同时,以收购股权和并购行业龙头地位的当地企业为主要手段的“斩首行动”则更加直接地冲击了本地企业,对当地企业的竞争力形成巨大的冲击。现实情况是,我国开放程度较高的本地企业为生存而实施的尽可能压低成本的经营战略,近年来,跨国公司推进研究开发本土化进程大大加快,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资研发机构,研发战略也逐渐由产品的本土化研发向基础和应用研究转变。高校、科研机构与跨国公司在基础研究领域的合作在加强,这在创新要素的供给上一定程度挤出了本土企业。

就目前合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看,它作为企业内部分享国外企业创新要素和成果的一个载体,虽然形式上存在技术合作的约定或者承诺,但是受跨国公司技术战略制约和本国企业技术路线失误的影响,合作进程中本土企业对外方技术的分享非常有限,两者之间技术创新能力的互动则更加有限。

跨国公司对本地创新能力的排挤还体现在跨国公司研发本地化进程中引发的当地人才竞争。一份有关在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华研发机构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供应、需求、效率和环境这四个方面,在需求方面,聘用中国研究人员排在重要性的第一位⑥,反映出当地高端人力资源对于跨国公司研发本地化进程中的重要性,同时也预示着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进入对本地高级人才的强烈需求,无疑将引发更激烈的人才竞争局面。另外,在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运作模式高度依赖跨国公司全球研发网络,作为独立型的研究机构,是跨国公司在全球的研发网络的一个特定节点,研究使命符合跨国公司在全球研究开发的通盘考虑。当地研发机构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服务于全球战略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就现状而言,跨国公司所属的独立研发机构发展与中国本地科研团体之间没有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主要联系体现为科研人员的本地招募,为跨国公司获取人力资源创造条件。目前在上海和北京等大城市都出现了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当地名校毕业生中争夺优秀人才的局面,以及从国有企业“挖”人才的现象。因此,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对本地创新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直接地体现为人才资源的流失。这个现象的背景,一方面是跨国公司总体薪资水平高于国内企业,另一方面与跨国公司对研发事业的重视、对员工系统性的培训息息相关,从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基础研究资助的强度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外资企业有相对更强的基础研究力度。

三、发挥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创新网络的积极关联

外资影响本地技术和创新能力的程度与所在行业属性和主客双方企业的特点具有密切关系⑦。因此,在提高本地企业由技术学习向自主创新的政策转化的政策引导上,除了制订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转移和本地创新活动的激励政策之外,鼓励本地企业在引进技术后消化和学习的投入以及后续的外延式创新同样重要,避免仅仅把技术引进作为开放平台上的技术成果,必须将引进与自身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

为了实现利用外资对本地技术能力的推进,必须要将外资政策框架下的各类激励措施与我国技术发展战略相统一,一方面要推动先进技术和创新成果的引入,实现高水平的技术转移;另一方面则需要考虑到本土企业总体的技术水平,以及产业现有的竞争力水平,适当保护本土企业技术成长的空间,引导有利于本土企业的对外创新合作,在开放进程中保护本土产业的自主技术路线。针对不同特点的产业,相应的引导措施包括:

第一,在原有技术基础较好的产业领域,扩大引进包含技术转移的外商投资项目。对产业技术发展的研究表明,技术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逐步学习、并依靠局部改进而形成的一个结果,跨国公司的技术也只有在它与本土企业技术差距相对较小的情况,才产生推动技术转移的意愿。当然,外资企业作为一个利润最大化的主体,通常是在权衡投入产出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在当地进行生产和经营过程的特点进行适宜水平的技术转移,一般不是最先进的技术。而国内企业则需要通过边干边学、边用边学,建立起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以及应用技术,这当中包含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等“软技术”,形成生产率和技术档次的共同提升。

第二,在已经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产业领域,应当积极利用与跨国公司本地研究开发的合作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跨国公司作为技术领先者在相关领域的创新,或者为了有效完成创新目标而需要开发支持性的技术系统,会带动或影响其他具有技术能力企业的创新。而且,跨国企业在技术的领先领域发生的互补性发明,往往建立在相关企业累积性技术基础之上。因此,我国在创新活动相对比较活跃的领域引进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跨国公司项目,重视对其技术的利用吸收与扩散,必然会推动相关领域互补性技术环节的突破,并成为相关产业领域新技术开发的动力和能量。

第三,在技术能力相对弱的领域,推动企业模仿和学习能力的培养。技术能力对创新与技术转移的作用机制是不同的。技术创新理论告诉我们,技术创新企业与技术模仿或技术赶超企业的路径是有区别的。要把具有特性的外来技术转换为本土化的技术,企业不仅要大量投入,而且需要相适应的技术模仿和学习能力。

第四,在传统产业领域,注重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技术进步是不可逆转的。路径依赖过程影响着企业的技术能力变化的过程。如果早期没有对具有强的积累性收益的领域进行充分的投资,企业便很难进入新领域。企业技术的进步总是与自身的积累相联系,企业进行结构转变的能力,依赖于旧的活动和新的活动之间的技术连接的程度。因此,我国的传统产业或者企业在技术能力方面并非没有任何优势,关键在于能否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方面进行有效的投入。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活动投入规模的逐年加大,由此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如何看待跨国公司在本土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创新效应,它在我国自主创新路线中又是处于怎样的地位。根据自主创新的概念,如果直接从跨国公司那里获得的知识和技术所有权并不属于我国的自主创新,只有在跨国公司研发成果的技术上,融合我国本地要素对创新过程的继续推进和其他包括管理和组织层面的创新要素的集成,才构成自主创新⑧。从这个意义上看,只有站在跨国公司的肩膀上,而不是完全依赖跨国公司的创新活动,才构成有效的开放式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排斥获得跨国公司专利技术等供给上缺乏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原则上是利用跨国公司的贡献来服务于自身的创新活动,使最终成果的事后利益大于获得跨国公司专利付出的成本,而期间一系列本土创造性活动成为这个价值差额的来源,实现在与跨国公司竞争合作过程中对我国自主创新的积极效应。就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研发本土化进程而言,对我国产业的总体技术成长是有益的,但是就可持续的技术扩散目标而言,需要把握的原则是,本地企业自身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创新规划,针对跨国公司的优势资源,将其纳入到这个独立的规划中,通过本土企业要素与它的融合和交流,发展出更大的知识价值和市场价值,实现自身的创新目标。另一方面,在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本地研发中心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鼓励跨国公司的创新要素与本土创新要素的融合,促进两者之间的流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外溢效应。

四、增强本土企业获取国际性技术资源的能力

技术转移并不是对本土研发的替代,目前我国创新系统的国际化维度不能仅仅停留于技术引进,而是在于借助技术贸易与利用外资进程中的技术转移,实现新技术“植入”,并激励动态的技术外溢效应,推动自身技术路线的创新成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技术发展链的环节推进之间充分保持连贯性,在引进国外技术的同时,不放弃自主进行的技术开发,在引进模仿国外新技术的同时,加强用于学习与消化的科技配套投入,避免在引进的同时产生对国外技术的长期依赖;其次,建立和巩固有利于本土创新要素发展和本土品牌发展的文化认同和市场引导措施,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向本土企业给予市场倾斜,保证其创新投入的持续性。尤其在人力资源不断扩大的环境下,积极鼓励个人的非职务技术创新,推动全社会的创新热情。第三,对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内的大学教师和科技人员的流动给予足够的便利和高级人才流动的激励机制,尽可能鼓励外资企业或本地企业与本地大学研究机构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各类人员流动,以扩大人才流动和相关的信息交流带来的积极效应,激发潜在的技术外溢与创新合作的萌芽。在流动的过程中和开放的机制下推动我国科学和技术领域和创新平台的人力资本积累。

在开放为基本格局的企业发展环境下,本地技术能力的提升是以建立一个内外主体关联互动机制为条件的。在这个机制中,一方主体是企业,其定位是具备技术学习动力的意愿和能力的主体,另一方主体是跨国公司,其定位是获得当地市场收益上的回报以及市场发展战略上的优势地位,同时具备积极地推进与本土企业之间关联行为的特点,而第三方主体则是政府和有关决策制定部门,其作用是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主要工具是外资政策、技术政策等,以构建起一个有利于企业技术能力成长的制度性安排。同时,政府的职能还体现在对大学与公共研究开发机构的扶持和引导,三方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反馈的共同参与机制是推动我国外向型产业借助外部要素提升技术能力的立足点。

在实践中,高新技术园区是企业获得国际化创新资源的重要平台,园区内的知识流动机制是这个创新网络重要的微观机制。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等高技术园区的经验,鼓励外资企业和国外个人设立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为高级人才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兴办高科技创业,以及鼓励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研究项目。

目前可以考虑的措施有:在大力促进开放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和集聚的同时,重视和激励协作型的、以研究为基础的项目,致力于吸引国际投资将本地创新网络同全球性的技术和商业网络联系起来,既有效地提升了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反过来又对中国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也有所帮助。这一过程的政策手段主要包括:扶持企业和个人的R&D活动,支持R&D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国际R&D协作和促进教育与培训等。

第一,改变原先行政色彩浓厚的高新区管理模式,以服务于企业和企业创新活动发展为导向确立管理的功能定位和组织框架,遵循“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定位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功能在于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园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和发展园区过程中,相关资源配置更倾向于创新中介服务,鼓励企业办孵化器、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做大吸引、组织和协调区内外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推动有利于知识与技术交流的创新网络的形成。现有的高新区成立之初大多是模仿型的区域,重视引入国外跨国公司入园,寄希望于迁入的国外企业能够在本地进行技术扩散和有利于企业的模仿创新,但是却忽视了本地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研究合作,企业内部各阶层人员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区内其他主体或公共机构(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协同创新。在以提高创新内涵为导向的高新区“二次创新”过程中,除了通过各类直接和间接手段激励企业自发推进创新活动之外,园区的管理者还应构建一个有利的创新生态环境。首先在园区的规划上要注意提高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程度,建立起政府牵头,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的高新区,同时在对外合作上,不仅仅着眼于引入大跨国公司,而是引进高质量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合作主体从企业扩大到国外的科研机构、风险基金和创新中介,使国内创新融入到国际技术发展的大平台当中。其次,在园区的建设中,管理部门要把营造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作为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条件,其中对于创新中介机构和服务组织的培育以及和区外相关结构的协调是改善企业创新动力的关键手段。重点建设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市场,积极构建金融、担保、咨询、评估和风险投资、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以及法律、会计、审计、贸易在内的区域技术创新平台,在重点发展的若干技术领域,与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建立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中心承担技术变革、技术推广的重任,并可从技术上帮助和带动企业提高创新的能力。对于一些已经具有专利或者技术创新成果的企业,园区应给予企业在融资方面的支持,包括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融资支持以及“二板市场”的建设。在中国现有的高新区四种模式的发展中,政府推动的企业孵化器模式正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这个模式对于创新中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体现高新区“二次创业”成效的典型模式,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这类园区的ISO标准,并设立若干示范区供全国的高新区学习⑨,这种模式的高新区在核心功能建设上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积极致力于高新区和孵化器服务机构的合作,发展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企业孵化区。

受历史原因和现有制度上的约束,目前我国本地企业在创新体系中普遍性的境遇是本地企业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创新网路,因此政府干预中小企业创新网络的发展是下一阶段创新主体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中小企业创新网络而言,中小企业与网络中的外资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之间的协作与互动包括正式的联系和非正式的联系。正式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与产业(产品)价值链相关的从高端到低端各个环节上横向以协议或者合同为纽带的联盟,包括合资、分包、战略联盟等结成的市场交易网络、供应商网络、分包商网络等,一般是基于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各环节之间的价值创造活动的长期的稳定关系。由于中小企业的小、散和弱的特点,在合作上需要政府在这些合作和联盟的初创时期给予支持,缩短周期,但是政府的作用应该随着时间逐步发展为培育中介机构发挥产业服务功能,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机构需要利用信息优势,对整体的合作和联盟发展作出分析,协调各个联盟、联盟内各个企业的相关利益,消除企业由于信息限制无法很好地把握合作方向而造成的风险。行业协会还可以规范联盟的管理,约束联盟内大型跨国公司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包括通讯产业在内的一些战略地位高的产业领域中,还需要承担起制定产品标准的责任,推动本地大型企业市场优势的建立。

收稿日期:2008-01-15

注释:

①参见Cohen,Wesley M.,Levinthal,Daniel A.,"Innovation and learning:the two faces of R&D",The Economic Journal,September 1989,99:569-596。

②③参见王小兰、赵弘主编《提升民营企业科技企业创新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④参见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中国科技发展研究报告2005-2006》,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⑤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市场结构最适宜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开发新产品的资源投入只能来自垄断市场的超额利润。完全竞争的市场只能在静态环境中才能实现最高效益,而这种静态效益使企业不可能去开发新产品。研究表明每个厂商都有一个接受创新的临界水平,只有创新刺激超过了临界水平才可能被采用。临界水平被认为是由厂商规模决定的。如果假定正规模效益,那么在给定时间内,只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厂商采用创新才有利可图。

⑥参见王小兰、赵弘主编《提升民营企业科技企业创新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⑦张珺、刘德学:《基于全球生产网络的开放式产业创新体系构建》,《科技管理研究》2007年第2期。

⑧龚一斌、龚三乐:《自主创新与全球价值链嵌入产业升级》,《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8期。

⑨参见刘永彪《创新型国家的基因工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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