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际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法学论文,经济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年度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主要表现出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重点领域突出,研究热 点多与WTO相关,如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多哈回合问题等; 二是研究层次加深,不再仅介绍和阐释有关规则,而是更多关注规则的本质及发展动向 ;三是研究方法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学者采取综合的、比较的或跨学科的方法对相关问 题进行探索。
2004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就WTO法制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区域一体化与CEPA、TR IPS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2004年出版了不少新的国际经济法著作。除综合性国际经济法教材外,WTO法领域的著 作包括: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版)》,赵相林、李广辉著《世界贸易 组织法总论》,韩立余编著《WTO案例及评析(2001)》,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 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1995—2002》,杨国华、李咏箑著《WTO争端解决程序详解 》,韩龙著《WTO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黄文俊著《保障措施法研究:理论 框架与实证分析》,慕亚平主编《WTO中的“一国四席”》等;国际贸易法领域的著作 包括: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第二版)》,张丽英著《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边永 民著《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措施的法律研究》等;国际投资法领域的著作包括:徐泉著 《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刘俊著《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学进路——GATT/
WTO框架下区域贸易一体化的法理学及其实证研究》,杨丽艳著《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 制度研究——兼评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对策》等;国际金融法领域的著作包括: 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吴志攀、白建军主编《海外金融法》等。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
1.多哈回合议程及相关问题
有学者分析认为,坎昆会议失败的深层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获 得实质利益,但该次会议对改变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有重要意义。(注:王 贵国:《后坎昆的世界贸易组织》,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我国参加多哈回 合谈判的基本策略应是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同时 也应有适合自己需要的变通或特别策略;并对多哈回合的前景持乐观态度。(注:左海 聪:《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在多哈回合的谈判目标和策略展望》,载《国际经济法学刊》 第10卷。)
有学者分析了贸易便利化中潜在的挑战,认为便利措施的成本将由政府和企业承担, 便利化带来的透明化也可能使成本显化。中国应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来适应贸易便利化的 要求。(注:龚柏华、王馥梅:《多哈回合谈判下的“贸易便利化”议题及我国对策》 ,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年第10期。)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存在互补 性、不一致性和替代性,两者既可以有助于彼此目标的实现,也会干扰彼此获得积极成 果的能力,但两者具有互补的理论基础,共享促进经济效率和福利的基本目标,都基于 透明度、非歧视等原则,如果得以有效地实施,两项政策是能够相互强化的。(注:彭 兴华:《WTO框架下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 4年第3期。)在WTO成员就竞争政策协议开始磋商之前,至少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注: 朱小静:《WTO体制下竞争政策多边化的条件》,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 年第5期。)WTO贸易与投资工作组对WTO框架下现有“与投资有关的”的多边协议的改进 建议与应否制定新的多边投资协议的问题的探讨,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参考 价值。(注:刘笋:《贸易与投资——WTO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共同挑战》,载《法学评论 》2004年第1期。)中国应积极参与多边投资框架的谈判,因为这不仅符合中国进一步改 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且多边投资框架能够保护和促进我国 对外直接投资。(注:冯军:《从多哈回合议程谈中国多边投资框架谈判立场》,载《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
2004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就“多哈回合”谈判主要议题达成的框架协议(注:该框 架协议包括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发展问题、服务贸易以及贸易便利化谈判等多项 内容。)仅将新加坡4议题之一的贸易便利化纳入在内,而将其他3个问题(投资、竞争、 政府采购)搁置起来。但贸易与投资、竞争等关系仍是WTO今后关注的重要问题。
2.WTO协议实施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不少学者对贸易救济措施实施问题、特别是反倾销问题进行了研究。(注:王晓非:《 对世贸反倾销协议有关倾销概念及判定标准的质疑》,《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2期 ;张宏乐:《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公平价格比较——最近案例中对归零方法的否定》 ,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年第7期;房东:《略论WTO<反倾销协定>第15条 的修改与完善》,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有的学者分析了美国“201条款”保 障措施案,强调对美国的单边主义的霸权顽症要予以警惕。(注:陈安:《美国单边主 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第三回合——“201条款”争端之法理探源和展望》,载《中国法 学》2004年第2期。)
关于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方面,有学者考察了WTO坎昆会议后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执 行和创新方面出现的两个相反指向的现象,建议我国应充分应用由《多哈宣言》所阐释 的TRIPS协议的灵活性,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勿忘我国在TRIPS协议下的义务,并应熟 悉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互动关系。(注:孔庆江:《坎昆会议后TRIPS协议执行 的政治经济学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
3.WTO争端解决机制
2004年学者们除继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法律解释方法等进行研究外,还对其 他重要问题展开了讨论。有学者认为,国际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私方参与,是国际政治、 经济和法律秩序加快民主化过程的必然要求,但私方参与争端解决必须在现有争端解决 框架下进行,较合适的做法是私方帮助成员解决争端以及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交反映 其建议的资料。(注:刘笋:《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私方参与问题》,载《法学家》20 04年第1期。)与此相联系,如果DSB能够接受法庭之友陈述,可能提高WTO争端解决程序 的合法性和裁决被接受的程度,总理事会应制定法庭之友陈述的规则。(注:陈立虎: 《法庭之友陈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接受性》,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裁决执行程序是WTO争端解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通过案例研究方法对其中的 “21.5专家组程序”和“22.6仲裁程序”进行了深入剖析。(注:韩立余:《WTO争端裁 决的执行程序》,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在补偿措施方面,有学者分析了DSU 的内在缺失与外化缺陷,并总结了DSU补偿措施改进对策的五类动向。(注:蒋新苗:《 DSU补偿措施的革新途径》,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有的学者结合世贸组织解 决国际贸易争议的实践和相关国家的做法,论述了在执行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 的补偿论和实际履行论,指出实际履行论应是解决世贸组织争议的正确理论。(注:赵 秀文:《论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与裁定的效力与执行》,载《国际经济法学刊 》第11卷。)有学者对欧洲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比较,认为 可借鉴欧洲法院经验改进WTO争端解决机制。(注:何易:《欧洲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 构处理贸易与环境案件法律之比较》,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对于DSU的修改 ,多哈回合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透明度、效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等三个方面, 有学者认为,这三个问题都很难取得突破,眼下应当关注某些细则规定,如举证责任和 第三方权利等。(注:朱榄叶:《坎昆会议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 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
二、区域性经济合作法律问题
WTO自由贸易区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这些条款的表述模棱两可,关键术语 含义不清,缺乏可操作性;二是WTO现行审查不足,审查机构重叠;三是自由贸易区的 多边法律规则和程序未能得到较好的遵守和执行;四是有关多边规则较为零散、片面。 (注:何艳梅:《自由贸易区的多边法律规则——现状、实施与前景》,载《世界贸易 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年第7期。)自由贸易协定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既有一定的积极影 响,也有消极影响。中国应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双边(区域)贸易,争取 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竞争条件。(注:王传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新发展》,《国际 经济法学刊》第10卷。)
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于2004年起实施,这是区域经济一体 化在国内层面的体现。在对CEPA性质的认识问题上,有学者认为,CEPA的主体、调整对 象和法律基础皆具有双重性,这决定了CEPA的双重性质,CEPA既是符合GATT第24条的WT O成员之间的协定,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 国内的特殊法律安排。(注:曾华群:《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载中国国际经济 法学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EPA仅设立双边协商机制的政治模式而没有争议解决的法 律模式,有学者认为,这并非是CEPA争议解决模式选择的失误,而是迫于政治上的“无 奈”和价值选择上的必然,在CEPA中设立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注: 韦经建、王小林:《论CEPA的性质、效力及其争议解决模式》,载《当代法学》2004年 第3期。)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规定,构建适应CEPA协议 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注:慕亚平、肖丽:《应当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三、中国有关涉外经济立法改进与建议
中国“入世”后,中国外资立法正在经历从“以外资经营阶段为管理重心”模式向“ 以外资准入阶段为管理重心”模式的转型,这与各国外资立法演进的普遍趋势相一致。 (注:徐崇利:《中国外资管理立法的转型》,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下,投资自由化是最令人瞩目的问题。投资自由化 就是放松投资准入的限制,包括投资准入的领域和投资准入的条件方面的限制。实行投 资自由化最关键的措施是在准入阶段实行开放,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对于中国 来说,在国内法措施方面,应统一内外资政策,实行全面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实行产业 逐步自由化措施;逐步放松外资审批制等。在国际法措施方面,应采取有利于中国发展 的“例外”条款;采取有限制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特殊和差别待遇等。(注:余劲松 :《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入世”后,中国金融市场最终将全面开放,中国法律当如何应对,这是一个现实的 紧迫问题。有学者注意到证券间接持有跨境的法律问题,指出中国在证券登记结算领域 中存在三类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还有一些空白,二是有些法律规定相冲突,三是法 律规定与操作不吻合。同时,一些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法律问题阻碍了我国证券业的发 展和与他国的交流与合作。(注:吴志攀:《证券间接持有跨境的法律问题》,载《中 国法学》2004年第1期。)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布,有学者将新资本协议与1 988年资本协议进行比较,指出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监管模式、风险监管的敏感性、风险 监管的范围、风险缓释技术以及银行监管套利等方面取得了进步,并就新资本协议对中 国银行监管的启示和中国银行监管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见解。(注:王江凌:《浅论巴塞 尔新资本协议》,载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谢涵:《从<巴塞尔新资 本协议>看未来中国银行监管立法之完善》,载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
标签:wto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与贸易论文; 经济论文; 学术研究论文; 多哈回合论文; 法律论文; 国际法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