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2009年发展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市生活论文,垃圾处理论文,我国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5377(2010)07-0004-05
1 生活垃圾处理总体状况
根据2009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报告,截至2008年底,全国655个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达1.52亿t,有各类生活垃圾场超过500座,处理能力为31.5万t/d,年集中处理量近1亿t,集中处理率约为66.8%;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407座,处理能力25.3万t/d,填埋处理量约8424万t;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厂23座,处理能力0.5万t/d,处理量174万t;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74座,处理能力5.16万t/d,处理量1570万t;按处理量统计,填埋、堆肥和焚烧处理比例分别占81.7%、1.7%和15.2%;按清运量统计分析,填埋、堆肥和焚烧处理比例分别占54.6%、2.0%(其中包括综合处理厂数据)和10.2%(见图1)。
图1 2008年按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统计处理方式比例
与2007年相比,2008年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中,填埋处理与焚烧处理所占比例增长显著,而堆肥处理所占比例进一步萎缩,但以有机垃圾堆肥生物处理为主要目的的综合处理则进一步增加。但这些综合处理厂其实单独采用堆肥的方式并不能将混合垃圾处理,也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焚烧和填埋的方式处理,因而现有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效果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尚有待客观评估。现有的509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布如表1,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生活垃圾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的地区主要分布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以广东、江苏、上海和浙江比较突出。
2008年,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66.86%,与2007年相比有明显的增长(见图2)。
2 2009年国家发布的有关标准与政策
2009年发布的与生活垃圾处理以及环境卫生有关的主要标准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313-2009)。
2009年2月1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限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9]26号),该办法自颁市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将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化水平提高。
图2 1996-2008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统计
2009年6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指出,现代生物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和生物环保领域。其中生物能源领域和生物环保领域涉及生活垃圾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的通知》(建办城函[2008]389号)的工作部署,全国第二次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共涉及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6座生活垃圾填埋场。经审核,共有135座生活垃圾填埋场符合评定条件,其中48座被评定为Ⅰ级填埋场,合计处理能力为26,773t/d;76座被评定为Ⅱ级填埋场,合计处理能力为32,252t/d;11座被评定为Ⅲ级填埋场。另有20座为县级填埋场,1座运行时间不足一年,按规定缓评。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定标准》规定,Ⅰ级和Ⅱ级生活垃圾填埋场被认定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共有124座,无害化处理能力合计为59,025t/d。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增加了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规划内容,并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这一重要制度。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了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据了解,有关方面正在着手起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不久将颁布实施。
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1 卫生填埋处理
2009年,新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集中在中小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以县城为服务中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数量有明显增加。目前,许多省、自治区都确立近期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目标。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的难点是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无论是直接排放还是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后端工艺都需要采用膜处理技术。采用膜处理技术工艺,需要对浓缩液进行进一步处理,同时也就要求最大限度的雨污分流,否则在大量的渗滤液产生条件下,就是处理技术能够达标,渗滤液处理成本也将成为很大负担。目前,就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状况看,垃圾填埋场全部渗滤液处理达到标准要求存在困难。对于小型填埋场,无论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经济条件分析,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要达到国家标准都有相当难度。
填埋气体收集利用或火炬燃烧,不仅可减少环境污染,同时也是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贡献。2009年,重庆、海口、徐州、厦门、青岛等城市都有新填埋气体发电厂投入使用。根据调查,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填埋气体发电厂有25座,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MW。
对于填埋气体的利用,各地积极参与申报CDM项目,2009年(截止2009年1月19日)新增加14个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填埋气体利用项目(见表2)。
3.2 焚烧处理
2009年新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在9座以上,总规模约8000t/d(见表3),比2008年略有减少。
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成为国内的一个热点,并由此诱发了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如,北京的六里屯、高安屯、阿苏卫,南京的天井洼,广州的番禺、李坑,苏州的平望,以及石家庄、武汉等地,先后出现了居住在规划或建设之中的垃圾处理场附近的部分居民,采取上访、上网发帖等方式,表达了对城市垃圾处理乃至垃圾焚烧项目的反对。在2009年,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关于垃圾焚烧可行性的争议一直在继续。
2009年新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见表3。
原则上,垃圾焚烧发电也可以申请CDM,也有一些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的批准(见表4),但是,垃圾焚烧发电申请CDM的具体要求在不断变化,例如现行的第11版生活垃圾焚烧的方法学AM0025,删除了垃圾焚烧项目残渣的含碳量不能超过1%的要求,这一条件曾经限制了许多项目提交注册。这一版增加了垃圾焚烧残渣引起泄漏的计算和监测等内容,还提出了扣除由于生活垃圾运输增加的排放,以及辅助燃料的热量不得超过总热量的50%等限制性要求。因此,尽管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贡献是显著的,但申请CDM,最终获得减排指标出售收益还存在明显的不确定因素。
3.3 堆肥处理
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继续呈现停滞甚至萎缩的状态。一些采用分选处理的堆肥场以综合处理场的名义存在,个别项目还申请了CDM(见表5)。可生物降解有机垃圾单独收集是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前提条件,这条经验正在被实践完全证实。对于含水量较低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适宜堆肥处理,如秸秆和庭院垃圾等;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厨余食品类垃圾,更适宜于厌氧消化处理,如果要进行堆肥处理,需要添加木屑等骨料来保证物料的透气性,从而完成好氧堆肥过程。采用混合垃圾堆肥和厌氧发酵处理处理厂都难以正常运行。
4 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展望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投入不足,可分解为三个矛盾,即投入不足与需求提高的矛盾、市场化陕速发展与监管能力薄弱的矛盾、高标准与低支付能力的矛盾。在用有限的投入去完成最理想的任务情况下,生活垃圾管理与处理的各个环节相互脱节现象严重。这些脱节体现在回收利用与末端处理脱节;投资与建设脱节;建设与日常运营脱节;日常运营与环保监督脱节。
4.2 行业发展展望
(1)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力度将加大
在垃圾焚烧争议没有结束之前,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将加快。目前我国已经有多个省要求近期每个县至少建设一座垃圾处理场。这些垃圾处理场主要为卫生填埋场。
(2)生活垃圾分选处理以及其他综合处理可能有所增加
随着一些小规模的垃圾填埋场(如县级填埋场)的建成并投入使用,这些填埋场的困境也将逐步得到认识。如果运行成本高,运行结果可能会演变为“规范的堆放场”。此外,渗滤液处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现实的压力可能使得一些分选综合处理获得尝试的空间和动力。
(3)生活垃圾焚烧将在争议和等待中发展
生活垃圾焚烧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二英的危害已经深入人心,甚至在一些地方,在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可行性论证时,已经把电视中播出的有关生活垃圾焚烧的危害作为依据。在这样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舆论转向,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可能将止步不前。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将会得到进一步探索
在长期舆论影响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分类收集同样深入人心。尽管垃圾分类以前有过许多尝试都无功而返,但更利于进行垃圾处理的社会需求的压力使得一些城市义无反顾地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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