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是否从“事实”推出“价值”——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成果、缺陷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缺陷论文,启示论文,事实论文,成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5-0027-08
近几十年来,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国内外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日益精进。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拘泥于文本分析,而不注重对基本研究方法的把握,那么人们实际上很难全面、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此,笔者将以“事实—价值”问题的研究为切入点,着重探讨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关于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探讨,从中引申出他们关于“马克思主义是否从‘事实’推出‘价值’”的各类迥异的观点,力图在对他们得失的评析中,从一个侧面展现语言分析路径的成就与不足,并为学界探索“事实—价值”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解答提供思路。
一、关于“马克思主义是否从‘事实’推出‘价值’”的三类观点
总的来看,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就“马克思主义是否从‘事实’推出‘价值’”做出直接研究,然而通过对他们关于“马克思主义是否依据某种公平正义观来评价资本主义”的争论的考察,有助于我们从中引申出他们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看法。综观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三类不同的结论。
1.肯定论——马克思主义没有依据“公平正义”原则来评价资本主义,这实质上就是从“事实”推出“价值”。
持有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伍德(Allen W.Wood),他通过研究相关文本发现,马克思反对用“公平”、“正义”原则来评判社会,而力图将法权原则建立于特定的社会现实基础上。①伍德在这里道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规范性原则来自于社会现实,特别是来自于社会当时的物质生产状况,因此并不存在普遍、绝对的规范性原则,而只有在特定物质生产状况下产生的、存在于特定社会的规范性要求。因此,每一个社会总是有自己特殊的“公平”、“正义”观,而这一价值观也必定会将该生产过程中的分配、交换等关系评价为“公平”、“正义”的。②伍德特别引用恩格斯的话说:“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③正是基于上述分析,伍德认为,马克思主义并非根据抽象的价值原则来批判资本主义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而是在对关于资本主义各类“事实”的描述中进一步对之做出批判。因此,马克思主义“本身并不是一种道德理论,同样,也不包含任何特殊的道德原则”。④但伍德又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也不仅仅是纯粹描述性的,他似乎也注意到了“休谟问题”:对于事物纯粹的描述何以能够推出对它的评价?但他还是强调:“一个生产体系具有的被掩盖的剥削、不必要的奴役、经济不稳定、倒退的生产力等特征,构成了谴责它的很好的理由,这种说法是没有问题的。”⑤他通过研究发现,哪怕是后来批评马克思主义的人,也从来没有从哲学的角度来指责马克思犯过错误,他们只是试图说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描述性分析是错误的。⑥可见,不管是马克思还是后来的学者,都赞成这样一种观点:从资本主义的事实特征就能够引出关于它的价值评价。
我们可以从伍德的研究成果中引申出如下几条具有代表性的论点:首先,就“价值原则”的产生来看,所有的价值原则都从物质生产活动中产生,价值观念源自经济事实,这实际上就是从起源上将“价值”归之于“物质生产”这一“事实”;其次,从马克思具体的写作方法上来看,他没有从某条价值原则出发来衡量资本主义,而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状况和社会阶级对立现状描述的基础上,直接对资本主义做出抨击。因此,马克思主义从起源上将“价值”追溯到“事实”,并且在写作时上也是从“事实”推出“价值”。
2.否定论——马克思主义依据某种“公平正义观”来评价资本主义,实际上并没有从“事实”推出“价值”。
持有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宾州大学的胡萨米(Ziyad I.Husami)。他认为,在马克思看来,以道德原则为代表的上层建筑有两个决定要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阶级利益。因此,道德原则一方面固然是特定生产状况下的产物,随着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也总是随着阶级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面貌。⑦正是因为不同阶级在特定方式的生产劳动中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会有不同的阶级道德,所以,“伍德和塔纳曲解了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社会学,没能注意到上层建筑,例如正义观念,有两个层面的决定要素。通过仅仅聚焦于规范的社会决定性,而忽视其阶级决定性,他们被引导着相信,在马克思那里,当规范能够与物质生产相适应时就是公平的,反之则是不公平的。他们忽视了马克思将同种生产方式下的道德观念与不同社会阶级相联系的做法”。⑧既然在马克思看来,道德观念不仅与当时的物质生产有关,而且还与阶级地位有关,因此,“和他的道德社会学相适应的(结论)是,马克思可以有效地使用无产阶级或者后资产阶级的标准(包括关于正义的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⑨胡萨米认为,马克思有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并且在此基础上得出自己的分配原则。他通过细致的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曾先后根据“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原则来批判资本主义。就“按劳分配”来说,在做出必要的扣除之后,“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⑩结合这一原则,胡萨米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马克思已经通过对剩余价值的研究表明,资本家并没有将工人劳动的产品在扣除保证生产的需要之后都拿来分配,而仅仅拿出了一小部分作为待分配的产品,工人实际上并没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得应该得到的,这根本上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所以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不公平、不正义的。(11)不过马克思对“按劳分配”也不完全满意,从而进一步提出“按需分配”。如果再以这种分配制度为依据,那么本应该按照社会需要来生产相应数量的产品。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并不为满足社会需要服务,而只服务于“利润”,从而处于无序状态,各种产品、服务要生产多少没有统一的调配,这显然也无法最终实现“按需分配”。(12)因此,胡萨米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因为通过它自身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人类的需要,从而违背了按需分配的原则。”(13)
我们也可以从胡萨米的研究成果中引申如下几条具有代表性的论点:首先,从起源上来看,“物质生产状况”和“阶级地位”是影响道德原则面貌的两个重要要素,其中“阶级地位”之所以能够成为决定道德原则具有差异性的因素,就是因为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阶级地位”这一因素不是纯粹“事实”的东西,反而具有“价值”的色彩。所以,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直接从“事实”推出“价值”。其次,从行文来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应该按劳分配”和“应该按需分配”这两个原则出发,结合自己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实证研究,得出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是不公正的”的价值结论,这实质上是通过价值判断加上事实判断,一起推出其他价值判断的过程。显然,在实际写作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没有直接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
3.超越论——马克思主义超越了“事实—价值”的二分。
除了上述两类观点以外,在对其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中,我们还发现,以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的伊斯顿(Susan M.Easton)为代表的学者持有一种颇类似于西方描述主义元伦理学的观点。描述主义者通常认为,很多语词的意义不仅具有“事实”的部分,也具有“价值”的部分,人们很难将这两个部分截然分开。例如,“骗子”总是一个具有负面评价特征的词,但是这个词的意义又不能离开和“骗子”有关的事实特征而得到说明,它是一个同时兼具描述性和评价性的语词。伊斯顿借鉴了这类观点,以“剥削”一词举例说:“‘剥削’是被用来描述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关系的技术性语词,但是它也可以被看做是用来表达某种价值。因为‘剥削’一词如果不包含某种轻蔑的观念,人们就无法解释它。”(14)和关于“骗子”的意义的理解类同,“在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背景下,要知道如何使用‘剥削’这一概念,就要理解政治经济体系究竟有什么错误”。(15)因为,当人们要理解什么是“剥削”的时候,不仅要了解“剥削”所涉及事实性特征,而且还要明白,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表述相关理论时,曾经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本家和工人阶级的状况进行过亲身考察。因此,对“剥削”不仅有事实方面的刻画,还有价值方面的评价,这样,“剥削”一词就是既有“事实”又有“价值”的语词。由此推广到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伊斯顿认为它在对于资本主义描述的同时也包含着对它的批判。因此,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没有以某些道德原则为依据对资本主义做出评价,而是在描述资本主义生产特征的基础上,直接对之做出批判,另一方面,其所使用的“剥削”这个词又确实是一个具有评价色彩的语词,当将之用于描述资本主义时也不是纯粹无价值成分的。因此,伊斯顿总结说:“马克思超越了事实—价值的区分,他拥有的既非科学的路径,也非道德理论。相反,他给了道德一个社会学的说明——描述和评价无法割裂,法权观念需要在其与它赖以产生的生产方式的关系中来理解。由于没有绝对的、抽象的法权观念,认为马克思是建立于道德原则的基础上来批评资本主义的看法是错误的。马克思当然有理由攻击资本主义,但这是寓于其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说明中的。但在说这种理论不是一种道德理论的同时,它也不能被说成是一种纯描述性的理论。在马克思的著作那里,描述和评价是不能有意义地分开的。”(16)
二、关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之观点的分析
从“事实—价值”问题的角度来审视马克思主义文本,我们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成果中可以引申出上述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那么,究竟哪一种观点才是正确的呢?我们可以分别展开讨论:
首先,以伍德为代表的肯定论认为,马克思主义坚持从物质生产中引出规范性原则,正是因此,所以当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生产效率低下”、“工人阶级觉醒”、“资源浪费”、“经济危机”、“生产力无法继续发展”等状况的时候,人们的价值观念必然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了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谴责。由于在伍德看来,和社会物质生产状况有关的“生产力水平”、“资本家与工人形成雇佣关系”、“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等都是纯粹的“事实”,所以马克思主义似乎确实是从“事实”推出了“价值”。然而,我们不禁要问,在“物质生产状况”这一看起来纯粹事实性文字的表达背后,对应的现实内容究竟是怎样的?或者说,在现实的生活中,“物质生产状况”是不是真的像文字所表现的那样只是“事实”呢?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文献本身,局限于探索经典作家使用的语词、句子,是无法正确解答这些问题的。伍德只知道马克思主义坚持从物质生产状况引出价值观念,但是这一现实过程究竟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认为人们在物质生产中获得了价值观念,这些问题伍德没有考察,因为他在相关文本中没有找到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本身也只是从对现实生活的研究中抽象出来的一种理论,因此要还原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那些内容的真正面貌,仅仅局限于文本分析是不行的。马克思自己就曾经说过:“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17)因此,当马克思使用“物质生产状况”表达自己从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结果时,他仅仅是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方向和资料,要研究清楚“物质生产状况”所真正表达出来的东西,只能回归现实生活,寻找和“物质生产状况”有关的各种历史前提。“这些前提在这里(即抽象和概括中,引者注)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来的,而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18)可见,伍德犯了方向性的错误,他只局限于文本的形式,对其中包含的深刻内容没有作进一步的探索,从而只能根据文本得出结论说马克思主义从“事实”推出了“价值”,而这里的“事实”和“价值”都仅仅是抽象的语词,而不是真正的、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价值”。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伍德所谓的“事实”的“物质生产状况”,缺乏了人(或者人们)的需要、目的等价值要素,是根本无法形成的,因此语词代表的“物质生产状况”并非是它看起来的那样,只是纯粹的“事实”。
其次,以胡萨米为代表的否定论认为,价值观念和人们所处的阶级地位有关,因此不同的阶级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马克思以及无产阶级由于处于和资产阶级不同的地位,因此他们有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规范性原则,从而可以对资产阶级做出批判。但是,胡萨米将“阶级地位”作为独立于“物质生产”的要素单独提出来,并且由此得出结论,认为马克思就只是从自己所代表的阶级的规范性原则出发来评价资本主义的,这就存在问题了,因为他没有认识到,“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9)阶级地位、特定阶级的价值原则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物质生产关系以及当时的物质发展水平而独立存在。当胡萨米提出“马克思作为无产阶级代言人,从无产阶级的价值诉求出发,依据‘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原则来批判资本主义”这一论点的时候,我们总是可以问,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是哪里来的?无产阶级的价值诉求及其原则又是怎么产生的?胡萨米显然是误解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将阶级地位和物质生产状况作为两个独立的、互无影响的要素来看待。就以下两点来看,这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第一,恩格斯曾提出:“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20)在马克思主义那里,所谓的“物质生产状况”既包括“生产力”,也包括“生产关系”。不仅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物质生产状况”的一部分,而且当时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关系也是“物质生产状况”的一部分。而不同的人的阶级地位正是从人们的生产关系中产生的——人们在生产中不可避免地要结成一定的关系,以促使生产有序、有效地进行。在人类历史上,除了原始社会以外,在人与人的这种生产关系中,总是有一方由于占有了大部分的生产资料,从而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优势和支配地位,而另一方则没有或者只有很少部分生产资料,因此在生产关系中处于劣势和被支配地位。正是因为双方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不同,才逐渐形成了对立的阶级,所以“阶级”不是与社会物质生产状况无关的独立要素,它与“生产关系”密切相关。第二,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因此人们是在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结成了相应的生产关系以从事生产。可见,既然人们的阶级地位是在生产关系中产生,那么归根到底也是受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既然在实际生活中“物质生产状况”不仅包括生产力水平,而且包括了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阶级地位,那么人们的“阶级地位”就不是在“物质生产状况”之外的独立要素,相反,它是依赖于物质生产状况的东西。而胡萨米显然割裂了“阶级”与“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关系,将“物质生产状况”理解为一个与人的阶级地位、人的利益需要没有任何关系的纯事实,将“阶级”看做独立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东西,抽象地谈论“阶级利益的需要”和“价值取向”这些有关纯“价值”的东西,从而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从关于“物质生产状况”的“事实”和关于“阶级利益的诉求”的“价值”一起推出了关于资本主义的价值评价,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
最后,以伊斯顿为代表的超越论借鉴了描述主义的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超越了“事实—价值”的二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资本主义的表述,既包含对它的“描述”,也包含对它的“评价”。伊斯顿等人以“剥削”为例指出,马克思自己确实在生活实践中获得了关于资本主义对于工人阶级“剥削”的事实认识,并且有自己关于它的价值评价,因此在写作的时候,当他使用“剥削”这些语词来表述资本主义的相关内容时,既是对当时社会生产的实际状况的事实描述,也含有对资本家和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价值评价。可见,在马克思所使用的语言中,本身就包含着“事实”、“价值”这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同上述两种观点相比,伊斯顿似乎注意到: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局限于文本来理解马克思,而应该从马克思本人的生活实践入手,讨论他的语言特点,要注意到马克思本人是在对资本主义的实践考察中形成关于资本主义的“事实认知”和“价值评价”的;另一方面,在上述基础上形成的关于资本主义的文本才因此同时具有“事实”和“价值”两种特征。可以说,这种从语言回到现实生活中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的。但令人遗憾的是,伊斯顿并没有说明马克思本身对资本主义的实践考察是怎么进行的,他如何在实践中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工人阶级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它们的价值认识,同时又是如何最终通过语言将这些现实过程表述出来的。事实上,只有经历对现实的社会状况和生产过程的实践考察,马克思所使用的语言才是兼具“事实”和“价值”的语言,伊斯顿的结论才成立,因此她本应该对上述过程给予很详细的研究。并且,如果她能够以马克思本人的做法为例,探讨他是如何在实践中形成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认识的,那么这还可以为我们研究“事实—价值”问题提供非常有益的借鉴。然而,伊斯顿毕竟还只是一位分析哲学家,她虽然提到了马克思本人的生活实践,但是却没有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实践”的特点,所以并不能正确回答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的文本同时兼具“事实”与“价值”两种特征。实际上,只要我们考察实践就会发现,任何现实的实践活动都与人的“需要”、“目的”有关,这就意味着人们是带着“价值”的视角在与各类“事实”打交道,从而形成的表述实践过程的语言才可能是兼具“事实”与“价值”特征的语言,而这一结论光靠语言分析的方式当然是不可能得出的。
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缺陷和启示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运用语言分析的方法,探索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取得了不少成果。根据上述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评述,我们认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既有缺陷,也存在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1.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缺陷。
第一,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过分专注于语言分析而较少研究历史现实。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及其后继者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因此这些文本所表述的思想来源于他们的实践活动,也是对他们当时的社会生活的反映。正如恩格斯所言:“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21)所以,当人们要研究他们的思想时,固然要以文本为依据,但是又不能仅仅停留于文本,而应该深入地考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背景,考察他们所处时代的社会生活,发掘思想得以产生的历史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这样说他们的历史唯物主义:“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22)这就要求人们在研究任何一种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时,都应该从它得以产生的物质实践入手,而不是仅仅就文本谈思想,更不能认为只要分析、厘清文本的内在结构,就等于正确地理解了整个理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要么不明白这个道理,要么隐约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却没有贯彻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因此都片面地理解了马克思主义。事实上,如果他们能够坚持深入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了写作而从事的实践活动后就会明白,他们二人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实际考察、对过往社会生产状况的客观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权原则来源于物质实践”的思想,并且在深入资本主义生产和工人阶级生活的基础上,作为无产阶级代言人,提出了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思想。因此,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批判和他关于道德、法律等法权原则的物质实践来源的思想之间并没有矛盾之处,因为这两种思想所反映的现实物质活动本身就不是矛盾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则以一种僵化、教条的方式对待马克思主义,将文本、思想看做既定的东西,只以澄清思想为研究目的,以一种非现实的方式对待自己的研究对象。当把这种方法用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时候,就产生了不少问题,所以有评论家说:“分析哲学在分析方法上具有许多共同的前提假定和原则。当分析哲学应用于马克思主义这样的哲学时,这一点尤为明显。马克思主义不仅不存在这些前提假定和原则,而且还主动质疑它们。这样应用的结果,不仅没有达到清晰和严密,相反却导致系统的误解和曲解。”(23)
第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缺乏辩证的思维方式。“事实”和“价值”的对立实际上反映了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即认为一个事物要么是“事实”,要么是“价值”,而不能同时既是“事实”又是“价值”,这种思维方式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同样能够找到。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除了伊斯顿以外,伍德和胡萨米都严格地将“事实”和“价值”区分开来。在伍德那里,“物质生产状况”、“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况”都是纯粹的“事实”,其中并不包含“人的需要”等价值因素。既然它们都是纯粹的“事实”,因此当马克思从中引出价值评价的时候,就是从“事实”推出了“价值”。但是,马克思为什么可以这么做?伍德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找不到答案。实际上,如果他能够不局限于语词,而真正回到历史、回到现实,就会发现,“物质生产状况”、“资本主义社会状况”这些看起来是纯粹“事实”的语词,表述的对象却是既包含“事实”又包含“价值”的东西。不管是在物质生产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都不可能没有人,没有人的利益及其对利益的要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物质生产状况”和“资本主义社会状况”本身就包含了与人有关的各种价值要素。而胡萨米在批驳伍德的时候,则认为导致法权观念的产生有两个独立的要素——物质生产状况和阶级地位。在这里,“物质生产状况”是纯粹的“事实”,而“阶级地位”则是与人的利益诉求有关的“价值”因素。正是由于这两个因素存在着“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因此在胡萨米那里,两者也成为互不相干的独立因素。我们前面也提出,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不认为阶级关系以及阶级利益是脱离人们的物质生产而独立存在的,相反,它们恰恰是整个“物质生产状况”的一部分。正是由于在物质生产中,既有客观的自然界、人们的生产活动、分配方式等,也不可避免地含有个人、群体的需要和利益诉求,因此现实历史中的“物质生产状况”就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事实”,而包含着“价值”的成分。这种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作为语言分析学家的伍德没有意识到,而他的反对者同样没有意识到。“胡萨米关于道德观起源的双重决定说,没有把阶级的矛盾与生产方式的矛盾统一起来,没有看到不同阶级的不同道德观是生产方式中矛盾运动的反映。”(24)同伍德和胡萨米相比,伊斯顿显然有某种“辩证”的观念,但她只是认为马克思的语言不是纯粹描述的,而是包含某种价值成分,却没有深入到现实历史去考察语言所表述的现实内容的辩证特征,因此她的“辩证”充其量只是在语言层面的辩证。
2.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启示。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通过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虽然没有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但对我们今后的研究工作也不乏启发之处。
首先,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通过文本分析的方式取得的各种成果,为我们解决“事实—价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线索。伍德的研究再次向我们表明,马克思主义坚持从人们的物质生产中引出价值观念,因此如果我们想要明白人们是如何形成关于事物、行为的价值判断的,就要回到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中去,通过对人们的物质生产的研究,探索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而胡萨米的研究则表明,在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中,人们的需要、利益诉求也是不可忽视的。在阶级社会的物质生产中,因为不同的人及群体带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并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从而在此基础上,不同的人群形成不同的阶级,并提出不同的规范性原则,所以,在价值观念的形成过程中,在人们为了创造价值物而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中,“人的需要”这一含有价值因素的东西也不可避免地参与其中,从而使得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本身就具有价值维度。而伊斯顿的研究也从侧面提示我们,马克思的理论不仅具有描述的特征,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价值的特征,这就促使我们考虑这样一种可能——伍德和胡萨米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各具合理性,在现实历史过程中,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不是字面上看起来的“事实”,而是包含了人们的需要、诉求的“事实”,因而是内含着某种价值取向的“价值事实”,因此通过对这种“价值事实”的历史考察,或许有助于我们解决“事实—价值”问题。
其次,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失误表明,仅仅用语言分析的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存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疏漏。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明确提出:“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25)马克思本人就很反对人们将自己的理论视为教条,更反对人们研究问题的时候从既定的理论出发,而不研究历史。恩格斯也曾经强调:“我们的历史观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并不是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诀窍。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美学、哲学、宗教等等的观点。”(26)可见,两位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都坚持认为,研究任何问题都不应该拘泥于“理论”、“文本”,而应该投入现实的生活中,在对历史的研究中获得真正的答案。他们所创立的理论只是研究问题的指南,是人们具体的研究工作的方法论指导,而不是要被奉为经典的教条。回到“事实—价值”问题的研究上来说,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以一种反面教材的形式向我们表明,仅仅通过语言分析的方式研究马克思主义在该问题上的看法,而忽视对历史现实的研究,不仅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而且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而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既然如它的创始人所强调的不是僵化的教条和经典,而是研究问题的指南和方法,因此要研究“事实—价值”问题就应该以马克思主义文本为资料,以一种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深入研究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在对人们现实生活过程的探索中寻找该问题的答案,这种解答问题的方式才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
收稿日期:2012-03-02
注释:
①②④⑤⑥Allen W.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1,No.3(Spring,1972),pp.255,256-257,281,281-285,282.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273页。
⑦⑧⑨(11)(12)(13)Ziyad I.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8,No.1(Autumn,1978),pp.32,35,41,47-48,57,57.
⑩(19)(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4、434、739页。
(14)(15)(16)Susan M.Easton."Facts,Values and Marxism",Studies in Soviet Thought,Vol.17,No.2(Aug.,1977),pp.126,126,132.
(17)(18)(22)(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74、74、92、285页。
(21)(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4、692页。
(23)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7页。
(24)余文烈:《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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