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水平体育俱乐部的现状与发展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俱乐部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体育论文,高水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足球为代表的高水平俱乐部的出现,对竞技体育传统体制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从而推动竞技体育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前越来越多的运动项目正由传统的运动队组织形式向俱乐部制转化,构成了我国高水平的俱乐部多形态与多结构的格局。
针对高水平俱乐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状与特征、制约因素和发展环境以及俱乐部的类型与运作机制及发展对策等当前竞技体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查阅和收集了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资料,我国体育改革的方针政策资料及有关高水平俱乐部发展的资料。调研组的成员先后赴北京、上海十一个城市地方走访了二十一个高水平俱乐部,运动项目涉及足球、篮球、排球等项目,并访问了有关政府官员、俱乐部管理人员以及教练员和运动员等有关人士。
在一般性走访、问卷调查、数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所调查的俱乐部进行了综合分析,并选择有代表性的俱乐部进行重点剖析,归纳出当前俱乐部发展中责权、经营、环境、管理、利益和对外关系等六大方面的问题,揭示了高水平俱乐部的现状特征,分析了我国不同类型俱乐部的运作机制,提出了俱乐部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我国高水平俱乐部的现状与矛盾
长期以来,我国竞技体育的组织体系表现为国家投资和国家管理的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高水平运动训练和竞赛都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体育职能部门一手管理,形成了几十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国家包办的运作机制。原国家体委在90年代初作出了以足球为突破口,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改革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包括部分项目进行职业化尝试的基本设想与布置。1991年全国足球工作会议后,各种形式的足球俱乐部在我国纷纷出现,成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此举也推动篮球、乒乓球、排球等项目积极地探索俱乐部形式和走职业化的道路。
我们对高水平俱乐部的现状特征的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概括为下述六个方面的问题。
1.产权关系不明,责权尚未理顺
现阶段我国高水平的俱乐部大致可分为实体化和非实体化两类。非实体化俱乐部基本上是由企业赞助并挂名,仍保留运动队状态,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方式进行运作,其责权关系不变。而实体俱乐部大多由投资企业和体委有关部门依照合作协议确定相应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式,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在俱乐部的责权地位和责权范围,并实行经理制的合作型企业化的管理。所调查的21个俱乐部中,非实体化的俱乐部3个,实体化的18个。调查显示,我国竞技体育正由传统的运动队或非实体化俱乐部向实体化俱乐部转轨,逐步形成了越来越多的由企业体育有关部门组成的分担责权的实体形态。然而,这种合作方式正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产权关系的矛盾。在双方合作基础上产生的俱乐部究竟归谁所有,这是大多数俱乐部在组建初期末认识和解决的问题,直到合作过程中因为责、权、利的矛盾激化,这些深层次的矛盾才日益显示出来。虽然各俱乐部在组建初期,都有相应的责权协议,但在履行协议和俱乐部的运作过程中,双方都希望拥有更多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时常会因为所有权不明确而引发责权矛盾,这种混乱的责权关系使双方的利益都难以从法律上得到保障。
2.经营过程不规范,经营机制基础不牢
高水平俱乐部走企业化、特别是职业化的道路有其本质上的特殊性。即一方面要通过科学训练和科学管理,提高运动水平,取得突出的运动成绩,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开拓市场,通过体育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开发,逐渐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后者是实体化特别是职业化俱乐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俱乐部的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素质对俱乐部的经济效益和运动成绩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影响。调查表明,21个俱乐部中18个实体俱乐部均有负责经营活动的机构与人员,在俱乐部经费的来源渠道上,经营活动的收入逐步在实体俱乐部的来源比例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高水平俱乐部在经费来源上呈多元结构,其中依靠经营活动收入为主要途径的俱乐部达到29%,以企业投资为主的俱乐部为52%,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俱乐部为19%。俱乐部经营活动途径也逐步增加,21个俱乐部中,除3个非实体化俱乐部无经营收入外,其余18个实体俱乐部不同程度通过比赛门票(1)、电视转播(2)、赛场广告(3)、运动员转会(4)、商业性比赛(5)、以及其他商务活动(6)取得收入,在以上收入来源中,赛场广告分成、门票分成和商业性比赛收入在18个俱乐部的收入途径中列前三位,见图1。
调查显示,近年来俱乐部自身经营素质和“造血”机能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大多数俱乐部仍然依靠企业或体育部门持续投入才能生存,这反映了转轨过程的艰巨性与环境条件改善的长期性,例如电视转播分成中获得的收入,在国外已是各俱乐部经营的主要收入,并且在总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我国,电视转播的利益一直处于不公平的分配状况,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俱乐部的利益。另一方面,俱乐部自身经营素质与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查发现绝大部分俱乐部没有依照《公司法》进行合法工商注册登记,对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带来障碍。在资本市场的开拓方面,其筹资渠道单一,缺乏开拓社会资金市场,如通过会员制,股份制甚至上市公司等得到一个广泛的俱乐部产权所有人群体。俱乐部无形资产的开发方面,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俱乐部的资产评估、运动员的转会、球队的冠名权等方面的报价,缺乏客观的依据,导致俱乐部的资产流失。在俱乐部经济效益方面调查显示有47%的俱乐部亏损严重,0.5%的企业有亏损,31.5%的基本持平,另有21%的俱乐部稍有赢利,表明我国俱乐部的经营情况不容乐观。俱乐部自身整体的经营机制和经营基础还不牢固,实体化的俱乐部还缺乏企业化经营风险意识和经营战略,整体的经营状况不稳定。
3.外部环境的影响
(1)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环境
十五大确定的我国社会发展朝着多种经济成分的新体制变革,对体育改革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对俱乐部走向市场的全面转轨具有积极的催化作用,使得俱乐部逐渐成为真正独立的包括股份制形成的、多种经济成分的、自主经营的和自我发展的主体,从市场经济中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基础,完善自身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体系。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体育事业,并通过《体育法》明确相应的保障条款,《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现有法律为俱乐部向独立的企业法人方向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社会成员日益重视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尤其是体育运动有关的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客观上为高水平俱乐部提供了一个庞大的市场,球市的火爆、体育消费带动体育产业兴旺,将大大改善俱乐部的经济环境。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疲软、企业效益下降,这些问题对于正在进入市场的竞技体育,尤其是俱乐部的转轨产生消极影响。近年来由于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严重,俱乐部来自企业的经费投入越来越困难,有的甚至中断了依照协议对俱乐部的投资。在调查的俱乐部中均有更名史,有的甚至较短时间内多次更换俱乐部名称。如此频繁的更名,反映了俱乐部生存环境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对俱乐部的正常运作和竞技水平的提高都有极大的影响。
(2)社会人文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体育意识和体育的价值观念有了较大的改变。传播媒介对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系列宣传报道,增加了国民对体育的兴趣,提高了国民对高水平竞技体育的观赏能力。近几年足球和篮球等项目俱乐部主客场赛制的改革措施,在丰富国民周末与节假日余暇生活的同时,也逐渐推动竞技体育融入国民的生活方式之中,客观上提高了竞技体育的影响和体育明星的职业地位。据中国人民大学在1997年11月的一次社会职业地位调查显示,在100多个职业地位的排序中,运动员列第25位,显示了国民对体育和体育明星社会地位的认可。但是,在社会变革和发展中的一些消极现象,如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违背体育的道德规范,搞君子协定、打假球、贿赂裁判、在转会过程中漫天要价、索要签字费等现象屡禁不止,毒化了竞技体育的环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阻碍了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4.俱乐部管理亟待进一步规范
高水平俱乐部在运动成绩和经营活动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以及运作机制的顺畅。调查发现,目前俱乐部在管理上的问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俱乐部对教练员的管理,由于相当多的俱乐部在教练员的管理方面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标准,有的甚至连基本合同都没有,导致责权界线不清或因越权而发生纠纷,影响俱乐部的正常运行和内部的稳定,在实体化俱乐部中任意“炒教练员”的现象严重。二是在运动员管理问题上,全国性的单项协会的管理条例规章制度还不健全,俱乐部内部也缺乏完善的制度,加剧了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矛盾。尤其是一些俱乐部只要运动成绩,而忽视对运动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导致运动员在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令人担忧。调查发现,有93%以上的俱乐部管理层人士认为,运动员,特别是名运动员的管理越来越难。运动员的待遇和收入要求越来越脱离国情和体育运动市场规律,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不满。在俱乐部运动队建设问题上,一些俱乐部不立足自身培养为主,而靠暂时资金上的优势,以短期行为方式网罗人才。调查表明,大部分俱乐部与运动员签约时间太短,基本上为一年,使得运动员频繁转会,造成球队的不稳定,导致每年的转会期间各俱乐部担心球员转会而引起“地震”。国外俱乐部花巨额引进的人才签约时间一般都比较长,美国NBA转会合同长达七年以上,欧美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也在基本在二年以上,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参考。
5.利益矛盾日益增多
俱乐部的利益冲突体现在俱乐部的内外关系两个方面。由于实体化职业或半职业俱乐部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尤其是目前大部分俱乐部是体育部门和投资企业双方合作的方式,在合作之前,并未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明确相应的俱乐部产权关系,因而不可避免产生利益上的冲突。体育部门在运动成绩上有较高的期望值,并希望投资企业加大投入。而企业在关注球队成绩的同时,更加注重投资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对俱乐部持续加大的投资要求持慎重态度,在运动成绩出现滑坡时,矛盾就更加突出。
实行转会制度以后,教练员、运动员的流动性较大,在受聘或转会过程中,教练员和运动员都更加注重维护自身的利益。调查显示,各俱乐部与所聘任的教练员或引进的运动员基本上都有合同或协议,但聘任或转会过程都带有很大的人情因素,缺乏对这一过程法律手续上的严肃考虑,一旦出现矛盾,双方都难以从法律上获得利益保护的依据。
调查发现、在处理矛盾的方式上,有61.8%的俱乐部首先选择内部协调解决,有4.7%的俱乐部选择通过地方政府出面解决,只有9.5%的俱乐部考虑寻求法律方式,23.9%的俱乐部会同时考虑以上三种方式,在调查中还发现,俱乐部各类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中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代理人和法律顾问。
6.对外关系尚待理顺
由于大部分俱乐部在各方合作组建的基础上并未依照国际惯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因此,在对外关系出现矛盾时,无法保证俱乐部作为一个实体性机构的整体利益,在处理俱乐部与地方体委的矛盾过程中往往夹杂着较多的政府行为和行政干预,不能落实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使俱乐部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发现,在对外关系中突出的问题,就是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协会之间的矛盾,由于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实体俱乐部的专门法规,包括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关系没有相应的法规给予明确。俱乐部目前大都是依照全国性单项协会的规定进行运作,而协会的规定又带有很大的行政管理色彩,使俱乐部作为实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受到不合理的制约。《体育法》第五章中明确规定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作为体育社会团体来负责管理该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工作。而体育社会团体组织是公民自愿组织并经合法登记成立的群众性组织机构,不能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各单项协会是在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共同协商的章程基础上,依照章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展开相应的管理活动,而章程则反映和保护全体会员或会员俱乐部的整体利益,章程不仅对会员或会员俱乐部有约束,对执行章程的权力机构同样有约束。但从调查了解到,无论是在协会的组成上,还是依照协会章程运作过程中,俱乐部的地位没有得到尊重,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也时有受到侵犯。以足球为例,中国足协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足协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中国足协是国家体委授权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而第五十七条中又规定“中国足协、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其他协会相互之间的争议,中国足协常委会具有最高裁决权,不得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中国足协此条规定是与《民法通则》相矛盾的。《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国足协章程》现有规定,如果中国足协与会员俱乐部之间的利益或经济纠纷,最终的裁决权在中国足协常委会,那么,中国足协本身就象在一场比赛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公平,而依照现有法律,这种违反国家法律的裁决是无效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民事纠纷争议的最终裁决权应该是人民法院,这也是与国际体坛的基本规范相符合的。在处理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全国性协会之间的利益纠纷过程中,有关协会的处理方式,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滥用行政管理手段,侵犯了俱乐部的利益,对俱乐部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近年来,原国家体委为了适应体育体制的需要,对运动项目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变革,通过建立项目管理中心,逐步实行对运动项目“管与办”的分离。但这一举措,对目前运行的协会制的运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体育法》第五章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但依照目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的职能范围,明显与全国性单项协会的管理职能相矛盾,“中心”和协会的同时存在以及在管理职能上的矛盾,不仅对正在实行的单项协会实体化带来影响,也对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协会之间关系的理顺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我国高水平俱乐部的基本模式与运作机制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发展条件,未来高水平俱乐部将在逐步完善全国性单项协会管理体制的同时朝着实体化半职业和实体化职业两种类型发展。
1.实体化半职业俱乐部:
综合当今国际竞技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状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此类俱乐部应是我国高水平俱乐部的主要形态。实体化半职业俱乐部实行在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登记注册,并依照统一的章程开展活动。现阶段,各体委属下的大部分运动队可通过如下三种途径改建为实体化半职业俱乐部,一是以地方协会为主体,有社会力量投资的社会团体性质的实体化俱乐部;二是依托高等院校为基地,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组成实体化俱乐部;三是由企业投资和管理的实体化俱乐部。
社团性质的俱乐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俱乐部的章程,其章程的宗旨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其经费主要来自体育部门和投资企业并通过一定的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依照合作协议明确相应的产权、经营权、管理权、运动员可依照协会章程在一定范围内转会或流动。
高等院校俱乐部:是指以高等院校为基地的高水平俱乐部。目前我国已有100所高校办有高水平运动队,可以此为基础,向俱乐部形式转化。此类俱乐部可通过奖学金吸收有运动特长的大学生,在经费投入上,通过院校吸收社会资金。
企业管理下的俱乐部:是指企业自己独资建立的高水平俱乐部,投资企业在全国性协会注册,并接受其领导,俱乐部拥有自己的章程,运动员为企业员工,俱乐部实行企业化的管理。
2.实体化职业俱乐部:
实体化职业俱乐部是以某一运动项目作为商品,从事运动项目劳务的生产和经营以及开发体育产业为主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我国实体化职业俱乐部可分为以下三类:
联办合作型俱乐部:指在转轨过程中,由地方协会与企业以合资合作的方式组建的俱乐部,这是职业化俱乐部转轨初期的一种过渡方式,我国足球、蓝球部分俱乐部基本属于这一类。
联办股份型俱乐部:是由国有或私有机构和企业按合同的投资比例,入股成为股东,出资组建,按股分红的职业化的俱乐部。这一类型俱乐部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但未来有可能成为职业化俱乐部的主要形式。
企业独资型俱乐部:由企业独立出资组建和独立经营的俱乐部,此类俱乐部的产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属于企业,避免了联办过程的诸多矛盾,但投资企业需有雄厚的财力和体育市场的经营经验。
现阶段联办合作型职业俱乐部将持续维持一定的时间,这是因为我国体育改革的渐进性以及体育市场逐步完善的客观条件所限制。但是未来随着体育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官办体育将逐步转为民办,加速体育俱乐部民办机制的形成。
三、发展高水平俱乐部的对策
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有制形式有私营、公司和股份制三种形式。各职业俱乐部通常都是根据工作安排设主席、秘书长等高层管理,由其聘任的经理和若干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职业体育俱乐部为独立经营的组织。职业体育高度商业化的特征,决定了对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方式势必是企业式的。体育俱乐部在经济上自负盈亏,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缴税收和向单项协会上缴利润。体育俱乐部对教练员、运动员均实行合同制,聘方和受聘方通过契约形式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其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西方职业体育是建立在各种法律和法规基础上的,且是建立在关于权力、义务和利益的个人合同各项条款基础之上。职业体育管理机构其中包括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机构都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有效的管理工作。西方职业体育管理机构的管理集中了经济、法律、商业、体育等方面人才。如美国篮球协会的60名雇员当中,80%以上为法律、经济和电视方面的专业人才。俱乐部对后备力量的管理也十分重视,无二、三线队伍不能在协会注册。另外,半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都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
我国高水平俱乐部在现有条件下,其发展要做好如下对策:
1.为确保俱乐部在转轨过程中的规范化,尽快依照《体育法》的基本精神,制定俱乐部的专门法规,明确俱乐部的地位,各种类型俱乐部的规范,完善各类俱乐部的相应注册登记制度,使俱乐部的发展有法可依。
2.健全对俱乐部的管理体制,加快全国性单项协会实体化的步伐,完善《体育法》赋予的职能,为避免权力的交叉,逐步取消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并尽快将权力向协会转移,形成以全国性协会为中心的项目管理体制,理顺全国性协会与俱乐部的关系。
3.加快地方体委与俱乐部完全脱钩。作为过渡性办法,可采取地方协会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将俱乐部推向市场。与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协商,通过若干政策上的倾斜,改变俱乐部的投资和经营环境,吸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和开发以俱乐部为主体的体育产业,将目前省一级的运动队逐步向城市一级转移。
4.对于具备市场条件的若干项目的俱乐部,体育部门可以转让或出售股份的形式直接推向市场,但在这一过程中要依照国家有关的法规进行资产清理,客观地评估俱乐部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防止在转让和出售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5.理顺俱乐部的内部关系,在界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明确联办合作或联办股份各方的责、权、利,推进俱乐部走上法制建设的轨迹,逐步提高俱乐部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法制意识,对弄虚作假等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要依照《体育法》和相关法规追究责任,各俱乐部要有专门的法律顾问。
6.要依照市场经济规律,纠正部分运动员收入不合理的现象,使价格与价值规律相符合,要通过相应规章制度,严肃运动员的转会过程中的基本程序,制定俱乐部转会最短时间限制,防止各俱乐部在引进人才方面的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对有意识违反“游戏规则”的俱乐部要从经济和法律上追究责任,加强俱乐部各类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7.提高俱乐部人员经营开发的素质,积极开拓俱乐部的资金市场,通过股份制,会员制扩大俱乐部产权人群体,重视俱乐部的市场开发,在协调基础上客观地制定包括电视转播在内的俱乐部经营项目的利益分配标准,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尽快制定俱乐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客观标准和可操作的评估方法。
8.建立为竞技体育服务的中介市场,制定体育经纪人规章,实行体育经纪人执证上岗的制度,严禁境内外人员的非法经纪活动,明确规定俱乐部或运动员只能委托合法的经纪人承担代理业务。
9.根据不同类型俱乐部的特点,完善相应的竞赛制度,现阶段实体化半职业运动项目俱乐部不宜普遍推广主客场制,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适当赛制,职业化的运动项目俱乐部也应根据其特点推广多种赛制,以保证运动水平的提高和推动竞赛市场的形成。强化竞赛活动中裁判员的管理措施,可在若干项目中实行推广职业裁判员制度,依法治赛,达到净化比赛环境和健全赛场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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