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公有制观的再思考_机构投资者论文

对传统公有制观的再思考_机构投资者论文

对公有制一个传统观点的重新审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观点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56(2003)03—0012—05

本文认为,公有制的因素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产生,必须靠无产阶级革命来创建的“原理”,不符合西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不合且有悖时代潮流。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破除旧教条,开拓新境界,应对该“原理”进行重新思考和审议。

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破除一些旧的教条,开拓新境界,其中教条之一,就是传统理论中所谓公有制的因素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产生、必须靠无产阶级革命来创建的“原理”。这个“原理”,过去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及其它马列主义教学中都被奉为“玉律”。笔者认为现在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该“原理”进行重新思考和审议。

一、与实际情况不符(注:参阅拙作“对当代资本主义的一点斯认识”(上、下),中国经济时报[N].2002—04—06,2002—04—13.)

首先,该“原理”不符合西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事实上,西方经济在其战后的发展中已出现具有公有制成份的经济体,“金融中介机构”中的“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

“金融中介机构”主要由三类机构所组成,一是“存款性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等;二是“合同性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三是“投资性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共同基金等。这三类金融机构,都有投资职能,近几十年来发展都很快,已成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据统计,1995年美国机构投资者共持有10.2万亿美元的资产,占全国金融资产总额的22%;它们持有全国约50%的股权资产。其间,养老基金是最大的机构投资者。1955年,养老基金占全部机构投资者投资总额的48.1%,占全部流动股权总额的25.4%。(注:见Carolyn k.Brancato.投资者与公司治理[M].IRWIN出版公司1997.)

如果说20世纪前半世纪,西方经济中占支配地位是一些以家族为核心的大财团(如洛克菲勒、福特、梅隆等),那么在战后半个世纪间“机构投资者”则日益成为一些大公司、大银行的大股东或主要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以及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机构投资者”之所以值得重视,不仅在于它的规模大,而且在于它的存在与发展,使西方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出现了“公有制”性质的因素。笔者并不想说所有“机构投资者”都具有这种新“因素”,但认为至少其间养老基金、共同基金这两种“机构投资者”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因素,值得认真分析。

第一,从资金来源和用途看,养老基金全部来自广大职工的缴纳,尽管有的国家规定其中50%由雇主缴纳,但都记入职工名下,全部缴纳作为职工退休后养老而进行的储蓄。这笔巨额储蓄通常由“基金”代理转化为投资,或直接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和公债),或委托其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目的是为了保值增值,增加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即“参保者”)的权益。

共同基金(或投资银行)向公众出售股份并将筹集来的资金投资于股票或债券。投资于共同基金的可以是其它机构投资者,但主要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共同基金受广大投资者委托经营投资,以其通过买卖股票和债券来增加资本投入,扩大投资者的权益。

从所有制关系看,不论是养老基金抑或是共同基金,其资金来源均来自广大参保者(养老基金)或投资者(共同基金)的储蓄或投资;这两类投资机构从受托经营的投资中所赢得资本收入也均为“参保者”和“投资者”这两个群体所共享。这两类机构投资者应视为这两个群体持有。这表明: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的这两类“机构投资者”中蕴有一种可称为“共同所有”、“公众所有”或“社会所有”之类的“公有制”因素。

第二,从经济职能看,这两类“机构投资者”乃是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体现了投资社会化的职能。养老基金是适应生产社会化需要为实现职工养老保障社会化而建立的金融机构,它把广大职工的个人储蓄转化为社会化投资。而“共同基金”的职能,是把广大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转化为社会化投资。由于广大个人投资者既难以承担昂贵的信息成本,又缺乏经营资本所必具备的知识与经验,他们便把个人的资本托付给雇有一批经营专家的“共同基金”去经营和管理。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养老基金”抑或是“共同基金”,都共同履行一种社会化的职能,即把分散的个人储蓄或个人投资转化为社会化投资,把千百万的个人经济行为(储蓄或投资)转化为社会化机构的集体投资行为或社会投资行为。

第三,从“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看,“机构投资者”为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再分配社会资源提供了新的机制——“投资者主权”。“机构投资者”有其特殊的经营对象,它所经营的对象不是企业,而是“证券化资本”(有价证券)。它们多摒弃过去金融机构盛行的“参与制”的做法,不派自己的人参与企业的领导层,不想直接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经营,大多只限于企业的有价证券(股票或债券),只对那些经营业绩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投资,一旦发现这些企业的经营业绩或前景恶化,就立即撤资,将其股票或债券脱手。这些机构投资者凭持其大量的信息和丰富的经验,不断地进出资本市场,以期通过资本经营获得尽可能多的赢利,它们只是企业经营业绩的评判者、奖惩者,不是企业的经营者,不承担企业经营的责任与风险。它们就是通过对企业的投资与撤资,进行奖励与惩罚,鞭策着企业不断改进生产与经营,追求更好的企业业绩。它们经营资本(有价证券)的活动,使它们赋有一种特殊的“权力”——“投资者主权”,驱使着广大企业为争取投资而不断改进、扩大自己的生产、管理与经营,就象赋有“消费者主权”的消费者公众凭持其货币购买力,鞭策广大企业不断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商品与服务一样。“投资者主权”跟“消费者主权”一样,都成为当代市场经济中推动合理、有效地分配与再分配社会资源的有效机制,起积极作用。“机构投资者”所赢得的资本收入(或盈利),乃来源于更合理、更有效分配和再分配社会资源所增进的经济效益,并非来什么“剥削”。我们传统的“政治经济学”长期囿于列宁“帝国主义论”的某些观点,总是把证券资本及其经营活动仅只跟所谓“剪息”、“寄生”、腐朽等联系在一起,完全看不到“机构投资者”乃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重要机构,完全抹煞了它的生产性社会经济职能。

总之,在西方经济中,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股份制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了“资本经营”与“企业经营”的“分离”,出现了以经营资本(证券)为专业的一个专门行业——“机构投资者”。它处于千万名个人投资者(包括“参保者”)和大批企业经营者这二者的中间,从前者那里汇集到巨额资本,转向向企业经营者提供资金,只经营资本而不经营企业,从而成为人们所称的“中介金融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ries)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把千万份个别的私人投资转化为“机构”的“集体化”或“社会化”的投资,并通过用“投资者主权”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了提高全社会投资效益的新机制。可以说,“机构投资者”通过投资社会化大大提高西方经济中的社会化程度,使西方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出现了某种“公”的因素,不应该把“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所投资或控股的西方企业,继续跟由私人资本家或家族财团投资或控股的西方企业完全等同看待,要看到前一类西方企业中已萌发有某种可称之为“共同所有”、“公众所有”或“社会所有”之类的“公有制”因素。(注:笔者关于“机构投资者”的看法,最早发表于拙作“股份制——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经济研究[J].1989.)后来也多次阐述(见黄范章选集[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5.跨世纪的中国改革开放与国际环境[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二、与基本原理不合

从理论上讲,过去断言,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不可能自发地萌发属于公有制因素的传统“原理”,也是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发展的基本原理相违背的。

唯物主义观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新的生产关系会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在旧经济内自发地萌发、成长和壮大,并且反过来会促进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用这个原理解释了从原始共产主义到资本主义的几千年的历史,可是就此煞住,认为这个基本原理对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发展却不再适用了,断言公有制不可能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萌发出来,从而使得唯物史观的这一重要原理就此中断了。这个论断过于武断。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已有“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所体现的“公有制”经济因素在萌发、在成长。值得指出的是,这些“公有制”因素的萌发壮大,也是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长期推动下或冲击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朝着社会化方向不断调整的结果。

不妨可从股份制的产生谈起,股份制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而出现企业组织形式。生产社会化提出了一个矛盾:一方面,生产社会化所需要的巨额资本不是单个资本家所能提供的,必须向社会公众融资,启动投资社会化的进程;另方面,社会化生产以其技术体系与生产流程的整体性,不仅要有统一的决策、管理与经营,而且要有明晰、完整、稳定的产权,不许单个投资者干扰企业活动,更不许单个投资者撤资。正是在这个矛盾的冲击下,人们通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以“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治理结构”为特征的股份制。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在企业产权、投资者股权既严格区分又有联系的机制上。西方国家用法律形式,把“自然人”(持股者)和“法人”(企业),把股权和企业产权区分开来,规定企业产权为“企业法人”所有,作为“自然人”的持股者只持有股权——一般财产权。个别持股者只有当他所持股份达到控制额,才可通过程序成为企业领导人(董事长或总裁),取得“法人”代表资格;个别投资者还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股份,即撤资,去影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所以,股份制启动了投资社会化的进程,股权分散了,资本集中了,二者属于同一经济过程。在这里,大股东是资本集中的主体,众多中小股东成为资本集中的对象。这正表现出生产社会化发展对资本所有制的冲击。正如马克思所说,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框架下对资本所有制的扬弃。

在20世纪的最后几十年里,正如上文所阐述的,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冲击下,西方经济中出现了以经营资本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它们不仅只是进一步推动投资社会化的进程,而且“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之类的机构投资者,自身就是受广大“参保者”群体(养老基金)和投资者群体(共同基金)的委托而掌管、经营资本的,自身就是投资社会化的体现与载体。所以,就社会化程度讲,股份制明显高于单个私营企业,而机构投资者又明显高于股份公司,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在这里已使量变的积累开始引起新质的萌发,即“公有制”因素的萌发。世界著名的瑞典经济学家阿萨·林德伯克曾探讨用“公民基金”(包括养老基金、工会基金、教师基金等)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可能性。笔者在1987年出版的《瑞典福利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书的结束语中讨论当代资本主义前途时,曾提出这类“基金”可否被看作是“一个新社会的起点”,“能否作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的问题。因为在笔者看来,西方经济的这类“基金”确蕴有某种“公有制”成份。

历史告诉我们,新的生产关系都是在生产力与旧生产关系的矛盾中自发地萌发成长起来的,不依靠“超人”设计,而是千百万群众在长期经济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当人们在探索新的生产关系时,只认为这样做对发展生产有利,对实践的人们自身有利,而没有想到它的历史性使用与后果。当今举世著名的纽约股票市场,是起源于二百多年前(1792年)由24名商人在曼哈顿南端一棵梧桐下约定定期交易州政府债券。这24名商人当时哪能想到他们的活动竟成了今日震天之举。同样,“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之类的“机构投资者”,也是通过千百万人的实践而逐步形成的,他们长时期的实践,都是为了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求而对生产关系的撞击、调整;带有“公有制”因素的新东西,就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长期冲突中自发地产生的,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内部自发地萌发、成长起来的。断言“公有制”因素不可能从资本主义经济自发地产生的说法,也是违反了关于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这个基本原理。只有实事求是地研究西方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才能把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贯彻到底。

三、与时代潮流有悖

断言公有制因素不能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体系中萌发的传统理论观点,是跟“暴力革命”论紧密相联的。因为,传统理论认为,不仅无产阶级要靠暴力夺取政权,而且必须靠暴力“剥夺剥夺者”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观点,过去在理论界支配了大半个世纪,主要因为当时我们对时代的认识,长期囿于“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当年的苏联恪守这个信条,寄希望于世界革命,搞“革命输出”,结果害人害己,导致自己亡党亡国。这是历史的悲剧。而今,物换星移,时代变了,邓小平同志远瞩高瞻,审时度势,提出当今时代是“和平与发展的时代”。

这个关于时代的新认识,是符合当今世界发展的实际情况的。例如,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向。经济全球化是生产社会化进一步更加强劲、更加广泛的发展。如果说,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在过去造就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那么,经济全球化则通过市场经济在全世界的发展,用贸易的网络、金融的网络、生产的网络把世界各地越来越紧地捆绑在一起,使各种资源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分配与利用。经济全球化给各国人民带来的好处是,可以分享各地的资源优势,促进各国经济的;它也带来弊病,即由于各国经济联系紧密,只要一个国家经济或金融出了问题,就会通过各种渠道传导到其他国内,甚至酿成地区性乃至全球性的风险,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无论是为了经济发展抑或为了防范风险、各国都须加强经济合作(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合作)。合作中难免有摩擦或纠纷,而问题的解决则是为了加强合作和促进发展。诚然,合作与发展都须以和平为前提。所以,“和平与发展”便成了当今时代的最强音。这应是指导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出发点。我们应该摒弃暴力革命的观点,把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寄望于“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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