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招投标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当中,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积极解决,完善招投标体系,加强对其的监管,严格管理市场竞争,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给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市政道路;招投标;细节
市政道路工程投标管理要运用系统的方式,从而在投标阶段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人为活动较为活跃会影响投标的公正、公平,若想从根本上制止违规行为,一定要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干涉。在投标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应分析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程投标体制。
一、招投标阶段市政道路在造价环节中的基本特点
1招投标阶段市政道路的经济性
市政道路投标人、招标方都力图通过造价环节使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招标人的主要诉求是通过招投标实现造价的合理控制,实现建设目标和造价目标的有效契合;投标人的主要诉求是通过招投标实现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化,通过造价控制和招投标竞争来增加自身的优势,进而取得经济上的收益。表面上看,招投标双方有一定的对立性,但是从建设总体来看,招投标阶段市政道路进行造价控制有助于经济性的综合体现,特别对于整个社会和行业发展来讲更是具有重要的价值。
2招投标阶段市政道路的竞争性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供求偏差扩大,低质量竞争加剧的特点,在一些市政道路中存在招投标竞争激烈,供求过剩等时机问题,容易引发恶性的行业发展和不规范竞争。应该在招投标阶段市政道路的关键时期展开造价控制,以造价为平台,构筑市政道路各有关主体的竞争载体,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门槛,使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企业获得招投标的机会,以规范、合理、全面地竞争来形成建筑市场的淘汰机制,进而在确保市政道路水平与质量的同时,做到对建筑市场的潜力挖掘和优胜劣汰。
二、市政道路招投标细节问题研究
1招标文件细节
1.1市政道路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应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予以明确,并对主投标人资格予以严格审核,不得对潜在投标人产生排斥和歧视的情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标人进行打压和限制,文件中更不得含有对潜在投标人排斥的意向。所以,在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把握细节,尽可能减少以品牌来当作限制的标准。
1.2部分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即将着手投标的文件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很多投标客户因在制作投标文件上存在一定疏忽导致不相见见到的情况出现,不管是对招标人而言还是对投标人而言都极为不利。一方面该投标的文件与相关规定不符,但这些问题都属于细节问题,如果废弃这个投标极易错失一个资质良好的投标人,如果接收这个标,却又容易引起有关规定的偏废。所以,建议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的制作予以认真对待,并采取适度原则,设定合理的标准,同时以实际需要为前提,对相关标准予以取舍。
1.3严格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过程中最主要文件,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投标,因此招标文件编制要严格,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内容和含义要明确,不要留下模糊不清的解释。招标单位还要对招标工程的项目、特征、招标范围精确描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详细描写各项材料设备,记录每种材料设备型号、功能。主要合同条款要明确,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费用结算等等。
1.4合理制定招标控制价
招标价格合理可以降低投标者之间价格波动,避免投标者盲目投标。招标控制价要考虑到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原材料价格、施工设计方案等方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施工地理环境、施工条件编制,准确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按照图纸规定的规则计入单价。另外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还要深入调查市场行情,调查施工实际情况,掌握施工材料总体价格,研究原材料市场价格趋势。
2开标现场细节
2.1从招标法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开标需要在相应招标文件都提交到指定地址之后的某个时间进行,如果某位投标人到达投标现场之后,正好是投标开始时间,极易因时间差异引起不必要的争执,为此,需要对开标时间以及开标现场各种细节进行处理,以便达到时间上的统一。
2.2某一位投标人同一天时间可能需要参加多个招标活动,极易出现在某个招标会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全部证件原件的情况,此时,直接拒绝此人可能会引发争议,对双方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损失,此时可以采取多方商议方式来解决问题。或者直接规定,不符合与会资格的应该放弃投标。
三、评标过程中的细节
作为确定中标人最重要的环节,评标结果同样受到细节的影响。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不仅与国家行政机关形象密切相关,还与居民生活有着密切的连续,所以选择一个可靠的中标人十分关键。在具体评标过程当中,极易产生争执的阶段就是澄清,这也是法律给予当事人补正手段一种。在具体招标过程中,会不时出现滥用澄清现象,所以需要对澄清手段启用合理、合法、适度等原则,避免出现澄清滥用情况。比如,某投标文件中遗漏了一个“万”字,此时极易出现价格不合理或者报价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不得运用澄清方式来辩解,因为这与关键内容有着密切联系,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需要对具体细节进行把握。
四、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节
合同作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成果的法律载体,其内容必须做到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否则就背离了招投标活动的主旨,同时对其他投标人权益造成侵害。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设定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对细节的约定予以高度关注,笔者认为,合同条款对合理约定相应的细节并没有增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不是对合同双方的束缚,而是减少交易纷争的出现。比如,某材料供应商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约定30日内供应材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厂区发生自然灾害出现无法按时供货的情况,此时由于合同条款中有相关不可抗力条款,并约定自然灾害可以成为延期供货的合理事由,所以,双方协商确定了新的供货时限。又如,在部分打捆项目中的标的额度预估数,可能与实际采购量有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设置相关条款,并对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以减少后期因标的数量或金额的差异产生的争议。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投标者所持目的不同,报价也不尽相同,这就给招标工作增加一定的变数。从最近几年实践结果看,所编制的业主标底基本处在投标方报价的中间偏下,起到中心轴作用,业主满意,中标单位也高兴。
五、健全优化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无论是在招标前,还是招标的时候或者招标结束后的建设中,政府的监督管理制度都必须全面细致,避免权钱勾结以及一系列虚假竞争,确保道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再对投标企业展开全面重点监督的时候也可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和意见反馈机制,将监督的权力交付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让政府和中标的企业置于群众的监督范围之中,建立群众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制度。
结语
招投标的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尽量的将工期缩短,使工程的造价降低,投资的效益增大。一项招标活动能否有效的进行实施,与招标人、评标人、投标人和招标的代理人都有密切的关系,必须在各个招投标的成员有序的参与下,并且做好细节的处理,方可使得这相关工作顺利的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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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吴芳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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