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布尼茨对现代西方哲学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哲学论文,莱布尼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莱布尼茨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位杰出人物,不仅对近代西方哲学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而且还对现代西方哲学产生了深广的影响。他对现代分析哲学——科学哲学思潮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著名的数理逻辑学家和分析哲学家罗素实现的,而他对现代西方哲学人本主义思潮的影响,则主要是通过意志主义哲学的奠基人叔本华和存在主义哲学的奠基人海德格尔实现的。莱布尼茨的哲学并不是那种完全过去了的哲学。
莱布尼茨是近代西方哲学史上少数几个最卓越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深邃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想不仅通过狄德罗等人对18世纪法国哲学,通过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对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产生了直接、深刻和巨大的影响〔1〕, 而且还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现代西方哲学产生了十分深广的影响。
我们知道,现代西方哲学主要有两大思潮,一是哲学人本主义思潮,一是分析哲学—科学哲学思潮。就分析哲学—科学哲学思潮而言,莱布尼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罗素实现出来的。我们常常说罗素是现代数理逻辑主义分支的主要代表,说他是现代分析哲学的重要代表,但是我们不能忘记:罗素首先是一位莱布尼茨研究者。他于1900年出版的《莱布尼茨哲学述评》是其写作和出版的最早的两部著作之一,至今还被西方哲学界公认为研究莱布尼茨的权威性著作。而他也把莱布尼茨看作是自己在所有先哲中研究最力、研究成果超人的唯一一位哲学家;对此,他在1947年出版的《西方哲学史》的“美国版序言”和“英国版序言”中都曾申明过和强调过。问题并不在于罗素曾经写过《莱布尼茨哲学述评》这个简单的事实,因为如果这本书是在1970年他临终前感到无事可作时而随意写出来的,则这样一个事实对于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然而,我们所面对的事实却正相反:罗素是在他研究莱布尼茨的过程中走上哲学之路的,这就使得他的莱布尼茨研究给他后来的哲学观点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打上这样那样的烙印。罗素在《我的哲学发展》(1959年)一书中曾把1899—1900年看作他的哲学著述活动的“一个主要的分界线”,说这两年他哲学思想的变化是“一场革命”,而“其后的改变”则只具有“演进”的“性质”〔2〕。诚然, 从表面上看来,罗素思想上的这场革命的标志是他在这几年“采纳了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和皮阿诺在数理逻辑中的技术”;但是我们完全可以追问:是什么动因促使他采纳原子主义的哲学和皮阿诺(1858—1932年)在数理逻辑中的技术呢?如果我们考虑到1899—1900年正是他写作和出版《莱布尼茨哲学述评》的年代,问题便不言自明了。罗素1900年以后在哲学方面主要干了些什么呢?主要是两件事:一是确立逻辑和数学的联系,建构“数理逻辑”;一是确立逻辑和哲学的联系,建构分析哲学。可以说,他的这两项工作都是在他所理解的莱布尼茨哲学的“阴影”下或规范下进行的。
在完成《莱布尼茨哲学述评》以后,罗素接着研究的就是在前人取得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发展和推进数理逻辑。他的这项工作从形式上看是直接接着皮阿诺而来的。皮阿诺是逻辑演算论的系统化者和初步完成者,罗素则继承他的研究,从各个方面把他的工作和理论完善化了。皮阿诺利用前人关于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的成果来推导数学,而罗素则把这两部分搞完备了。皮阿诺对自然数给出五条公理,罗素则从集合论而对自然数作出定义,证明(而不是假设)自然数满足皮阿诺的五条公理。他在这些方面的一系列研究成果,最初表现在于1903年出版的他一个人独著的一卷本《数学原理》里,随后又汇总在于1910—1913年出版的他与怀特海合著的三卷本《数学原理》中。但是,如果从本质上看问题,我们就会发现,罗素作的所有这些工作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他的莱布尼茨研究工作的继续和发展。因为如果我们要想对罗素在《莱布尼茨哲学述评》出版后立即投入数理逻辑研究这件事作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我们把这归因于罗素在这一研究中充分体悟到了数理逻辑的巨大的认识功能,以及他对一直湮灭了200 年之久的莱布尼茨的有关研究成果的震惊,是再自然不过了。罗素对莱布尼茨在数理逻辑方面的成就一直给予高度的评价,即使在他本人在这一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后他还是不改初衷地宣布:莱布尼茨是“数理逻辑的一个先驱,在谁也没认识到数理逻辑的重要性的时候,他看到了它的重要。”〔3〕罗素甚至断言:莱布尼茨的研究成果当初假使发表了,“他就会成为数理逻辑的始祖,而这门科学也就比实际上提早一个半世纪问世。”〔4〕既然如此,谁能说罗素对莱布尼茨数理逻辑研究的成就的发现及随之而来的震惊不是他后来从事数理逻辑研究的一项直接动因呢?谁能说莱布尼茨关于普遍符号(或曰普遍文字)和综合科学的种种设想对罗素的数理逻辑研究没有什么影响呢?
同当初莱布尼茨以把代数和算术方法引进逻辑始、引进哲学终的思路相一致,罗素在大体完成了自己的数理逻辑研究工作之后,便立即用这种新的逻辑分析方法来改造哲学,建构一种与逻辑同格的分析哲学。他在1914年出版的《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中,首次明确地把逻辑分析规定为哲学的基本任务。他写道:“……只要是真正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归结为逻辑问题。这并不是由于任何偶然,而是由于这样的事实:每个哲学问题,当经受必要的分析和澄清时,就可以看出,它或者不是真正的哲学问题,或者是具有我们所理解的含义的逻辑问题。”〔5〕我们知道,罗素在这里所强调的与哲学同格的“我们所理解的含义的逻辑问题”,不是别的,正是他的以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为基础的“逻辑原子主义”。在哲学史上,对哲学的任务和目标提出这样一种新的看法,罗素算是第一个。他之所以要以逻辑分析取代哲学,固然同他陶醉于现代逻辑在处理传统哲学中的某些问题时所取得的表面成就有关,但同他对莱布尼茨的研究也不无关系。因为即使在罗素研究莱布尼茨哲学的早期,在他的心目中事实上就已经模模糊糊地把莱布尼茨的哲学逻辑化了。他在《莱布尼茨哲学述评》中就明确指出:“莱布尼茨的哲学开始于命题的分析”,并特别地强调了“命题分析”对哲学的基本重要性。他写道:“是否凡命题都可以还原为主谓项形式这个问题对于所有的哲学都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对于运用了实体概念的哲学更是如此。因为实体这个概念,如我们将会看到的,是由主谓项的逻辑概念派生出来的。”〔6〕后来, 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又强调指出:莱布尼茨坚信逻辑不仅在它本门学科范围内重要,当作形而上学的基础也是重要的。他拿“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这两个逻辑原则作为他的“哲学的基础”。这两条原则依据的就是“分析命题”的这个概念。所谓“分析命题”就是谓项包含在主项中的命题,例如“所有白种人是人”。这话甚至对必须看成是关于事实问题的经验命题也适用。罗素的结论是:“就莱布尼茨的隐秘的思想来说,他是利用逻辑作为解决形而上学的关键的哲学家的一个最好的实例。”〔7〕这是因为在罗素看来, 这类哲学从巴门尼德发端,柏拉图用相论(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理念论)来证明种种逻辑范围外的命题,把它又推进一步。斯宾诺莎属于这一类,黑格尔也在这类之内。但是在根据句法给实在世界作出推论方面,他们两人谁也不像莱布尼茨作得那么鲜明清楚。由此看来,无论是在其行动上,还是在其心目中,罗素都是以莱布尼茨的“基于命题分析”的哲学为样板来构建他自己的分析哲学或“逻辑原子主义”的。甚至在他的分析哲学的一些具体细节方面,例如“绝对多元论”、“理想语言”、“不对称关系”、“语言与世界在结构上的同型性”以及“主观空间与客观空间的关系”诸问题,我们都隐然可见莱布尼茨“数学—哲学”的投影。
如果说在分析哲学方面,莱布尼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罗素实现出来的,那么在现代西方哲学人本主义思潮方面,莱布尼茨的影响则首先和主要地是通过叔本华实现出来的。叔本华是意志主义的创始人,因而也是现代西方哲学人本主义思潮的创始人。然而,他的意志主义哲学却是以经他改造过的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为基本前提的。事情的确如康德所说,充足理由原则自莱布尼茨提出后,便一直受到“普遍的注意”,尤其是为富于思辨精神的德国哲学家们所重视和讨论。首先是莱布尼茨的门徒沃尔夫,尔后是康德和黑格尔,都对莱布尼茨提出的充足理由原则作出了同情的阐释〔8〕。
叔本华和沃尔夫、康德、黑格尔一样,也很重视充足理由原则的研究。他的博士论文如其标题《充足理由原则的四重根》所示,就是专门讨论充足理由原则的。在这部论著中叔本华把充足理由原则宣布为“一切科学之母”,并明确肯认“第一个正式把充足理由原则作为一切认识和科学的主要原则来论述的,是莱布尼茨。”〔9〕然而, 他对充足理由原则的理解和解释显然是受了他的德国前辈(主要是沃尔夫和康德)的影响的。例如,他之强调充足理由原则的“根”(the Root)在知觉或理智中(in a knowing consciousness or intellect)以及他之强调充足理由原则的先验性,断言“充足理由原则既是说明所依据的原则,则它自身就不能再加以说明,也不需要说明。每个说明都要先假定它,只有通过它才有意义”,显然是受了康德的影响。再如,他之断言充足理由原则的“根”虽然只有一个,但却有四种表现形式,因而有他所谓充足理由原则的四重根,即“存在的充足理由原则”,“生成的充足理由原则”,“行为的充足理由原则或动机律”以及“认识的充足理由原则”,这显然是受了沃尔夫的影响。因为沃尔夫不仅曾对生成因、存在因和认识因作过严格划分,而且还曾在“因果”这一题目下讨论过“冲动因或决定意志的理由”。尽管如此,叔本华在对充足理由原则的理解方面,并不只是简单地抄袭前人的研究成果,而是有所发现、有所推进因而有别于前人的。
叔本华区别于前人的地方,首先就在于他与沃尔夫、康德和黑格尔不同,充足理由原则不只是他诸多研究对象中的一个东西,而是把他带上哲学道路的东西,一个为他自己明确宣布为构成其哲学起始点或哲学基础的东西。这一点叔本华在其代表作《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的序里曾经非常明白地交待过。其中他在谈到向读者提出的“第二个要求”时,明确指出:“在阅读本书之前,请先读本书的序论。”而他所谓“序论”如他自己随后解释的,正乃是他的博士论文《论充足原则的四重根——一篇哲学论文》。他强调说:“不先熟悉这个序论,不先有一段预习的功夫,要正确理解本书是根本不可能的。本书也处处以那篇论文的内容为前提,犹如该论文就在本书的篇幅中似的。”〔10〕事实上,充足理由原则还不只是他的哲学的一个序论,而是构成其哲学真正基础乃至哲学主体的东西。因为他的这部代表作用了近乎一半的篇幅来讨论充足理由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东西。例如,其中第一篇“世界作为表象初论”讨论的是“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的表象”,而其中第三篇“世界作为表象再论”讨论的是“独立于充足理由原则以外的表象”。
如果说在把充足理由原则看作自己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础方面,叔本华与康德有某种类似,至少可以说大体上还是跟着康德走的;那么,在无情地反对对充足理由原则的僭越使用方面,叔本华则大大超越了康德。叔本华在其博士论文里曾作出两个结论:1.既然充足理由原则的“根”在知觉或理智中,则它就只对相对于知觉或理智来说的客体有效,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使用;“不能用之于自在之物,以及这个世界的表象本身”。2.既然它不能超出自己的范围僭越使用,那就表明在其适用的领域里不可能有什么普遍的、绝对的根据。〔11〕这就十分突出地强调了充足理由原则的相对性及其应用范围的有限性,明确表达了他的反对对这一原则僭越使用的哲学立场。其实,叔本华之所以要对充足理由原则作出自己的阐释,其目标正在于表明这种立场,因为在他看来这正是他超越康德之处。他在批评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时曾经指出,康德这部著作的“主要缺点”就是“他所选择而用以提出自在之物的方式”,因为他把自在之物的假定建立在“遵守因果律的推论”之上,即是说建立在经验的直观“必须有一个外因之上”〔12〕。这就把因果律即把充足理由原则僭越地用到了表象范围之外。他强调说:客体和主体作为“认识”的“首要条件”时,便已经走在一切认识之前,因之也根本走在充足理由原则之前;因为充足理由原则只是一切客体的形式,只是客体所以显现的一贯方式;可是一提到客体就已先假定了主体,所以“这两者之间不可能有根据和后果的关系”。“我”的论充足理由原则那篇论文“正是要完成这一任务,要说明该定律的内容只是一切客体的本质的形式,也即是客体之所以为客体的普遍方式,是一种附加于客体之所以为客体的东西。作为这样的客体,无论什么时候它总要以主体为前提,以主体为其必然的对应物;因此,这对应物就总在根据律[即充足理由原则——引者注]的有效范围之外。”〔13〕然而,宣布主体或自在之物在充足理由原则的有效范围之外,也就等于宣布主体或自在之物在理性应用的范围之外,宣布理性不仅不能达到主体或自在之物的“本质”,而且也不能达到主体或自在之物的“存在”。可见,正是他的这种极端的“不可知论”立场,竟使他得以反过来克服了康德的“不可知论”。因为正是他的这种立场逼使他彻底抛弃对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的“幻想”,去探求自在之物“存在”的独特方式以及获得自在之物本质认识的独特途径。他在这种探求中终于发现:自在之物不是以其思维而存在的,而是以其欲望、以其意志而存在的,欲望和意志也就是这自在之物本身。于是,他以“我欲故我在”取代了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把非理性主义写到自己的哲学旗帜上。而且,在他看来,要得到这样一种哲学认识,根本无需任何烦琐的逻辑推证和无尽的理性演绎,人们只须借助自己的内部经验,反观自身,便垂手可得。真可谓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在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中,看到并论证充足理由原则有限性的,除叔本华外还有海德格尔。海德格尔虽然同罗素和叔本华不一样,不是通过研究莱布尼茨、研究充足理由原则走上哲学道路的,但他作为一位存在主义大师也对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于1955—1956年期间曾多次作“充足理由原则”的讲演和报告,事后于1957年将有关讲稿编成《充足理由原则》一书。海德格尔认为,我们不应当把莱布尼茨提出的充足理由原则表达为“没有什么东西是没有什么理由的”,而应当把它表达为“没有什么东西无理由而存在”。这就是说,他在告诫我们无论如何不要漏掉这条原则中最重要的东西——“存在”,即“Nihil est sine ratione”中的“est”或德文里相应命题中的“ist”。他指出:就这条原则所表达的内容看,它是一个自古以来为人们最熟悉最受信赖的观念,然而它竟在人们的意识中潜伏了2300年之久,只是到了莱布尼茨才把“这个小小的、几乎未被人专门考虑过的命题”,变成了“完整地和严格地把握住的强有力的根本命题”,变成一项“伟大的、强有力的、众所周知的、最崇高的原则”。这条原则之所以“崇高”,就是在于它是同人的主体性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只有“完整地说明理由”,才能使人从整个世界中超拔出来,并支配和统治它。正因为如此,自近代以来,在人类历史上便开始了一个由充足理由原则进行强有力统治的时代。充足理由原则向人们发出了普遍的、几乎不容否定的“递交理由”的要求,正是由于听命于这种要求,人们不倦地追问为什么,因而造成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使人类进入了原子时代。于是,人们在处处感受到充足理由原则的近乎无限的威力的同时,也逐步感受到充足理由原则的无限僭越与无限威胁。因为在“没有什么东西无理由而存在”中,人们逐渐体悟到它不仅是个关于存在者的命题,而且还是个关于存在者“存在”以及它如何“存在”的命题,因而归根到底是个关于“什么叫存在”的命题,一个使“存在”沦为“理由”的“同僚”甚至“仆役”的命题,一个使“存在”不再成为“存在”的命题。于是,海德格尔代表“存在”亦即他所谓“此在”(权且这么说)向充足理由原则的贪婪要求和僭越行为提出抗议,要求充足理由原则即理性放弃自己的无限要求,收敛自己的僭越行为,恢复它曾经有过的同“存在”(此在”)的“对话”。这样看来,面对着充足理由原则的无限要求和僭越行为,康德所作的是对传统理性哲学的抗议,叔本华所作的是对康德的矫正和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抗议,而海德格尔则以一个受害者的身份直接向这条原则所支配和统治的时代和社会提出了抗议。正因为如此,海德格尔所抗议的似乎并不完全是莱布尼茨加以规定的充足理由原则本身〔14〕。因为就莱布尼茨本人来说,他是已经充分注意到了充足理由原则的相对性和应用范围的有限性的。他曾反复强调,就人来说,我们并不能够对个体的存在者或存在提供什么充足或绝对必然的理由,唯有上帝才能做到这一步,因为上帝本身就是世界上所有个体存在者或存在所以存在的“充足理由”。这样,他便借助上帝宣布了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宣布了属人的充足理由原则的有限性。在他看来上帝是一种绝对必然的存在,他的存在是无需给出也是不能给出什么理由的,这正像在海德格尔那里“在者”之所以“有”,其充足理由就是“在”,而“在”或“此在”本身之所以“有”是无需给出也是给不出什么理由一样。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并没有向人提出无限递交理由的要求,他在这一方面倒是同叔本华和海德格尔有几分一致的。
应当说明的是:如上所述,莱布尼茨的哲学确实给罗素的分析哲学、叔本华的意志主义及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产生过值得注意的影响;但是,莱布尼茨对现代西方哲学的影响决不限于他们三个,也决不限于同他们三个相关的现代西方哲学领域。例如,在他的个体性原则同现代西方哲学人本主义(特别是基尔凯戈尔的“孤独的自我”)之间,在他的“微知觉”学说同以弗洛伊德(1856—1939年)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之间,就不能说完全没有联系,至少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逻辑联系是无可怀疑的,也是不容否认的。然而,即使从我们上述的简单考察中,我们也会强烈地感受到莱布尼茨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深广影响。由此看来,罗素在本世纪40年代所说的那句话:“莱布尼茨毕竟是个大人物,他的伟大现在看来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明显”,至今仍不失一句至理名言〔15〕。当年莱布尼茨的同代人腓特烈大帝曾赞扬莱布尼茨“本人就是一所科学院”,现在我们站在后人的角度,可以说莱布尼茨的思想是一处我们永远挖掘不尽的精神宝藏;而且我们可以预言,即使我们的后代,面对着莱布尼茨思想这个“文本”,也会持续不断地进行这样那样的对话,作出这样那样的诠释。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赞同莱布尼茨在《单子论》中所提出的一个著名观点:“严格意义下的绝对的死”是没有的,因为莱布尼茨本人就是一个明证。
注释:
〔1〕莱布尼茨对近代法国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正面影响迄今尚未受到我国哲学界的普遍重视。其实,这种影响是相当巨大、非常深广的。请参看陈修斋的《从莱布尼茨与狄德罗的哲学看对立统一规律在哲学发展上的表现》(《武汉大学学报》1979年第2 期)及《莱布尼茨与十八至十九世纪法国和德国哲学的联系》(《湖北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等有关论文。
〔2〕罗素:《我的哲学发展》,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页。
〔3〕〔4〕〔7〕〔15〕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 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4、119、123、124页。
〔5〕罗素:《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1915年英文版,第 33页。
〔6〕罗素:《莱布尼茨哲学述评》,剑桥,1958年版,第12页。
〔8〕参阅陈修斋、段德智:《莱布尼茨》,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4年版,第235—236页。
〔9〕〔11〕叔本华:《论充足理由原则的四重根》第4、9、52节。
〔10〕〔13〕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石冲白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0页。
〔12〕叔本华:《康德哲学批判》第6节。
〔14〕在一定意义上,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可以看作是他对上帝存在所作的一项宇宙论证明。关于这一点,莱布尼茨在《神正论》第44节和《单子论》第36—39节中都交待得很清楚。在莱氏看来,事物存在的充足理由根本不存在于“任何的个别事物中”,也不存在于“事物的整个聚集和系列中”(《论事物的最后根源》)。因此,至少可以说,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原则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不停顿地迫使自然向人们“递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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