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部长签署三项部令——发布施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暂行办法论文,社会保险费论文,社会保险论文,三项论文,监督检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讯 (记者 张春红)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签署第1号、第2号、第3号部令。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部令)、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部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号部令),并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6章 24条。《办法》规定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范围、管理原则、登记办法和要求,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的条件和要求,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条件和办法,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制作与管理等。《办法》指出,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23条。适用于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该《办法》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 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21条。《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范围;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年检制度。《办法》还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内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及承担的义务,对违规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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