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政企分开的隔离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隔离带论文,政企论文,金融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方案的讨论非常热烈。有的学者提出:为了配合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应该组建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代替国家管理部门,作为改革后各股份制银行国有股的统一持股单位即产权代表,从而建立“国家管理部门—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制银行管理者”这样一种“三级管理模式”。理由是由控股公司专门行使国有股的产权代表职能,能够进一步明确国有股的投资主体,明晰银行的产权关系;由控股公司这样一个非政府机构在国家管理部门与银行之间充当“隔离带”,能够避免国家管理部门干预银行经营,从而实现政企分开。
控股公司:核心是明晰产权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清”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终极所有者(全民)没有直接的资产受益权,且数量极其众多,导致其对银行运行效率的监督动机大大弱化,“搭便车”动机非常强烈;同时,由于他们丧失了决定将资本投入或撤出某一银行的“用脚投票”权,通过直接所有人(国家)影响银行管理者任免的“用手投票”权又受到政治体制的制约,从而使其对银行运行效率的监督能力也大为弱化。第二,直接所有者(国家)的资产受益权只是代理受益权与组织受益权,而不是终极受益权与个人受益权,使得国家管理人员对银行运行效率的监督动机也大为弱化;同时,国家的多重角色与多元目标,也使得其经常从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角度对银行进行评价,从而使其对银行运行效率的监督动机进一步弱化。正是由于终极所有者对银行运行效率的监督动机与监督能力以及直接所有者对银行运行效率的监督动机都大大弱化,从而使两级所有者对银行运行效率监督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名义上的所有者实际上难以真正起到所有者的作用,无人真正行使所有者职能、关心国有资本的效益状况,产权关系变得模糊了。
我们经常谈到国有银行“政企不分”,是指国家管理部门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也是由于国有产权制度自身造成的。我们知道,在现代银行“两权分离”情况下,出资者即所有者对银行享有重大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资产受益权。其中,重大决策权是所有者对银行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进行决策的权力,它使得所有者能对银行经营进行直接干预;管理者选择权是所有者任免管理者的权力,它使得所有者能对银行经营进行间接干预。这就是说,“两权分离”并不能保证所有者不干预银行经营,相反,他们对银行经营既进行直接干预,也进行间接干预。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们说国有银行“产权不清”,核心并不是说银行国有资本的产权代表机构不明确,而是说由于其产权制度的内在缺陷,导致其名义上的终极所有者与直接所有者实际上难以真正起到所有者的作用。组建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在国有资本的产权代表机构上做文章,而没有触动其产权制度本质,没有克服其前述内在特点与缺陷。控股公司的背后仍然是缺乏监督动机与监督能力的“全民”、以及缺乏监督动机的“国家”,它自身也必然因而缺乏足够的压力与动机去对银行的运行效率进行监督,难以真正地起到所有者的作用。结果只能是“换汤不换药”,对解决“产权不清”问题没有实质性帮助。
产权明晰是根本出路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产权不清”与“政企不分”问题,其根源在于国有产权制度自身的内在特点与缺陷,在国有制自身框架范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措施本身,只是改变了国有资本的产权代表机构,而未触动其产权制度的本质,对解决这两个问题没有实质性帮助。要想真正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该充分借助股份制改革后非国有股东的作用。股份制改革是对国有银行产权制度的根本改革,其核心是非国有股东的引入。非国有股东的引入将对国有银行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起到根本性作用:第一,由于非国有股东的利益驱动机制较强,因此,对银行运行效率的监督动机也很强,从而能够真正起到所有者的监督作用,减轻整个银行的“产权不清”问题;第二,由于非国有股股东的引入,国有股东的权力受到一定制约,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对银行经营随心所欲地进行干预,从而减轻整个银行的“政企不分”问题。当然,这两个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都要求非国有股股东在改革后的银行中应该占有较大的比重,拥有较大的发言权。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采取逐步增加非国有股的发行、适当减持国有股数量、或将一部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等措施。
其次,应该继续深化财政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第一,应该通过财政体制改革,推动经济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化,将国有资本收益更多地用于支持社会公用事业发展,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全民)对国有资本使用效益的关注程度与监督动机,从而减轻改革后银行剩余国有资本的“产权不清”问题。第二,应该逐步增强社会公众(全民)对国家管理部门的监督能力,从而既促使后者对银行运行效率进行有效监督,减轻国有资本“产权不清”问题,又促使其减少对银行经营的其他干预,减轻“政企不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