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成长与地方政府规制壁垒的博弈分析_市场壁垒论文

博弈论视角下的民营企业成长与地方政府管制性壁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壁垒论文,地方政府论文,管制论文,民营企业论文,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中国民营企业成长总是与不断面临和消除各种进入壁垒相联系的,从“补充论”,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使民营经济不断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多数领域。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仍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简单产品加工行业,如纺织、服装、建筑、装饰、冶金、机械、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从产业组织角度考察,民营经济仍在继续扮演“补充力量”的角色。

Broadman(2000)在研究俄罗斯的产业进入壁垒时,将产业进入壁垒区分为经济性进入壁垒(economic barriers to entry)和制度与行政性进入壁垒(i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barriers to entry)。① 前者是指行业中的在位企业相对于潜在进入者在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资本量等方面具有的优势,这些优势使在位者能有效阻止新厂商的进入;后者是指由于政府管制而形成的人为的进入壁垒。这种壁垒也可称为管制性壁垒(administrative barriers to entry)。我国学者江伟、史晋川详细分析了吉利集团的成长与进入壁垒之间的关系,得出民营企业成长的路径特征是民营企业持续回应和消解进入壁垒结果的结论。②

中国以授权试点和财政权力下放方式进行的制度变革,造就了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地位,使其具备了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特别是中国不少地方政府仍处于一个高度的“人治”状态,使得中央相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虽经中央三令五申,仍不能顺利实施。地方政府管制性壁垒构成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我国学术界对地方政府管制性壁垒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着重探讨地方政府管制性壁垒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如王俊豪(2001)、陈明森(2001)、刘小鲁(2005)等,他们将地方政府管制壁垒归因于国有企业债务负担重;社会保障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地方政府之间的消耗战使国有企业越晚退出,越有利,于是竞相实施管制壁垒,保护在位的国有企业,阻止民营企业的新进入。第二类研究侧重分析地方政府管制壁垒与企业绩效、经济改革的关系。王珺(1999)通过实证研究证明,省、地(市)、县等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绩效高于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杨瑞龙(2000)论证了地方政府是中国改革的第一行动集团,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坚力量。金太军(2005)则认为地方政府存在伪创新,应规范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

上述两类对地方政府管制性壁垒的研究都是就地方政府论地方政府,没有将地方政府的管制性壁垒与民营企业成长问题联系在一起;而对于民营企业成长的研究,绝大多数学者都着眼于打破家族制、提升战略管理水平、化解融资难等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从管制性壁垒角度入手,采用博弈论的方法,描述民营企业成长与地方政府管制性壁垒之间的关系,并展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四方博弈主体的策略及行为,为民营企业成长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及理论解释。

二、前提与假设

考虑一个由中央政府g[,0]和一个地方政府G,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内的一个垄断行业,它由地方上的国有垄断企业F独家垄断经营,以及一个民营企业f组成的区域经济体系。中央政府是领导者,地方政府是有限追随者③,中央政府制定大政方针,委任地方政府管辖地方企业(包括国有垄断企业F和民营企业f),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有权向地方企业征税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地方政府的经济收入;同时,地方政府官员也可能向地方企业寻租,获得租金收入。国有垄断企业F是在位者,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独家垄断着整个区域的行业市场;而民营企业f则是潜在的进入者,该行业稳定的收益是吸引民营企业f进入的主要原因。中央政府作为领导者,不参与地方经济活动。于是,该垄断行业存在四个参与者:消费者s、地方政府G、在位者F和潜在进入者f。

基本假设:

假设一:该行业的需求函数为P(q),是连续且严格递减的。消费者剩余是

假设四:地方政府G有两种类型,即高效率的政府和低效率的政府。以θ表示地方政府的类型,θ仅可以取值1和0。θ=1表示地方政府是高效率政府,θ=0表示该地方政府是低效率的政府。无论是高效率的政府还是低效率的政府,都关心政府自身的收入,都有向地方企业寻租的激励。但是,为了维持政府的有效运转,低效率的政府需要更多的资源,所以,我们假设低效率政府倾向于向地方企业寻求更多的租金,这个多出的部分租金用表示。同时,假定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政府那里获得W[,0]的固定收入。

假设五:地方政府的目标(即地方政府的效用)是与其类型相关的。我们假定高效率的地方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低效率的政府仅仅关心自己的收入最大化。所以在原有的独家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地方政府G的目标函数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般而言,国有垄断企业F和民营企业f都应该比较清楚当任地方政府G的类型,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类型的信息是双方的共同知识。同时,也认为国有垄断企业F的成本信息是共同知识。但是,对于新进入者民营企业f的成本信息,则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民营企业f、国有垄断企业F和地方政府G都清楚民营企业f的成本信息;二是只有民营企业f自己知道,而国有垄断企业F和地方政府G仅知道其出现高成本的概率。

三、博弈顺序

在上述假设之下,地方政府G、在位者国有垄断企业F和民营企业f按以下顺序博弈:

第一步:民营企业f投资Z数额的成本为进入该垄断行业作准备,并向地方政府G提出申请,如果遭到拒绝,则博弈结束。

第二步:地方政府根据民营企业f提出的申请,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

第三步:在位者国有垄断企业F观察到民营企业f的投资行动后,在地方政府还没有作出最终决定前,可以采取接受或抵制的策略,如果抵制,国有垄断企业F和民营企业f为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而进行博弈。

第四步:即使地方政府G作出接受民营企业f申请的决定,国有垄断企业F还存在两个选择,默认或继续抵制。

由于国有垄断企业F和地方政府G对民营企业f的成本信息可能清楚也可能不清楚,所以下面我们按照上述假设,对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两种情况下各博弈方的可能反应分别进行分析讨论。

四、完全信息下民营企业的进入与地方政府的接受激励

(一)民营企业的进入与地方政府的接受激励

一个理性的地方政府会对进入采取接受的策略。

1.当地方政府G是高效率的政府时,即θ=1

式(5)可以简化为:

用构造法分析式(6)成立条件。我们假设民营企业f进入该垄断行业时没有能力约束,即且其所提供的产品与国有垄断企业F提供的产品是完全替代品,则当地方政府接受民营企业进入该垄断行业后,该市场将演化为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对国有垄断企业而言,那么,式(3—6)可以写成:

式(7)的第一项是显而易见的,再来考察第二项则在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形成后,如果产品是完全替代的,民营企业f提供给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要大于国有垄断企业F原分享比例2倍与新分享比例之差。从绝对值的角度讲,民营企业f能弥补国有垄断企业F市场份额下降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负效用。显然成立的条件很难同时实现,一是民营企业f能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二是国有垄断企业F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表示)不因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认为在一个高效率的政府且产品完全替代的假设下,地方政府会选择拒绝或排斥民营企业f的进入。极端一点,国有垄断企业F在新的结构下,可能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很明显,民营企业f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提供给地方政府2倍于原国有垄断企业F的“租金”。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知道式(7)的第二项的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唯有当足够大,能够弥补地方政府由于国有垄断企业F的市场份额减少而得到的负效用时,式(7)才能成立。更一般的,对于式(3—6),也只有当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与民营企业f支付给地方政府G的费用和租金以及民营企业f的利润带给地方政府效用足以抵消甚至超过进入对国有垄断企业F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变化的减少和对地方政府效用的减少时,才能成立。

以上讨论的是进入者提供的是完全替代品时的情形。如果进入者民营企业提供的是差异化较大的产品时,情况将有所不同。在独家垄断的市场上,垄断价格p[m]必定高于边际成本,如此必定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对于这部分消费者来说,民营企业f若能以更低的成本提供一种较新的产品,那么,民营企业f进入这部分市场就相对容易多了。我们用图来说明这种情形。如图1所示,市场需求曲线为D(p),国有垄断企业F独家垄断时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分别为,边际收益曲线在平均成本的最低点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此时,产出为数量的消费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民营企业f提供的成本更低的新产品将填补剩余的市场需求,假设其成本结构和国有垄断企业F相似,因此它可以在

式(9)表示民营企业f的进入给地方政府G的收益带来的变化。我们也可以用构造法来讨论式(9)成立的条件,且结论是以替代性较高的产品进入市场时,要使地方政府收益变化为正是很难的。首先是国有垄断企业F在民营企业f进入市场后肯定会与地方政府G谈判,从而改变市场的结构;其次是民营企业f进入成功后,面对低效率的地方政府G的庞大的租金支付,它很难保持正的利润。以上的讨论是基于民营企业提供的是完全替代品的情况。也就是说民营企业f提供的是完全替代品的时,低效率的地方政府不会接受民营企业的进入。同样如前文所证,如果民营企业提供的是成本更低的可替代品,那么,民营企业的进入会增加政府的收益,地方政府是不会拒绝的。

(二)民营企业f的进入与国有垄断企业F的先发策略

一般而言,在中央政府放开国有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前,民营企业是几乎不可能进入垄断行业的。就算是放开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民营企业进入的过程还是十分缓慢,从提出申请到正式提供产品会有较长的时滞。而在此期间在位者国有垄断企业既可能利用已有的信息和资源,“说服”或“迫使”地方政府不同意新企业的进入,也会通过在市场上的价格或投资行为,改变潜在进入者的预期。本文中,国有垄断企业F的先发策略会出现在两个领域:一是通过重新谈判来改变γ[,1],以降低地方政府G对民营企业进入的接受激励;二是采取掠夺性定价,降低民营企业f的进入动机。按照上述思路,我们给出这个问题的规范模型。

我们可以用一个博弈矩阵来简化在位者国有垄断企业F与地方政府G在民营企业没有得到正式进入许可之前的战略和行为。民营企业f向地方政府G提出申请后,地方政府G有两种战略{接受,拒绝}。设地方政府G以ρ的概率接受民营企业f的申请,则拒绝其申请的概率为(1—ρ)。如果地方政府G选择的是拒绝,则国有垄断企业F会选择维持现状,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国有垄断企业F和地方政府的得益均不变,分别是π[,1]和U。而若地方政府选择接受,那么国有垄断企业F也存在两种选择{默认,抵制}。设国有垄断企业F采取行动抵制地方政府的决策的概率为ξ,则它默认的概率为(1—ξ)。当地方政府G接受民营企业f的申请,若国有垄断企业F采取抵制行动时,国有垄断企业F的得益为π'[,1],地方政府的得益为U′;如果国有垄断企业F采取默认的做法,则国有垄断企业F的得益为π″[,1],地方政府的得益为U″。

由此,我们可以作出一个博弈矩阵(见图2):

相关。当国有垄断企业F预测到地方政府可能采取接受策略(即ρ→1)时,如果产品的差异比较大,那么,作为理性的局中人,国有垄断企业F最好是采取默认的策略,因为差异化的产品对国有垄断企业F的利益影响较小,并且可以使地方政府的收益增加。如果产品的差异化较小,也就是说产品的可替代性较大时,在短期内,将使U′和U″的变化无法弥补U的减少,国有垄断企业自身的利润也由于民营企业的进入而减少,则采取更低的γ[,1]或掠夺性的价格p[,1]对国有垄断企业来说是最优选择;而对地方政府来说,拒绝的概率(1—ρ)也会上升。

五、结论及建议

(一)民营企业市场进入过程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位国有企业和潜在进入者的民营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本文所建立的博弈模型反映了四个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并得出两个命题。

(二)博弈模型显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不是单纯的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的策略博弈关系。博弈各方利益上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在行为策略上的差异,而这种行为上的策略又是相互影响的,即他们在选择使自身收益最大化策略时,都会受到其他主体策略选择的约束。因此民营企业市场进入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的重复博弈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到改革的目标要求。这就是为什么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经过三令五申,仍不能顺利实施的原因所在。

(三)民营企业要重视政治战略,在新一轮的博弈活动中争取主动权。消解地方政府的管制性壁垒过程也就是民营企业的成长过程。“十一五”期间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我们对地方政府行为绩效的评价机制发生3个变化:业绩指标体系由单纯的经济增长指标向社会发展指标转化;评价主体由上级部门向上级部门、中介机构与公众共同评价转变;评价范围由决策结果扩展到决策过程。④ 在此过程中,民营企业要积极参与变革,重视政治战略,增强集体谈判能力,在新一轮博弈活动中争取主动权。

注释:

①Broadman,H.G.,Reducing Structural Dominance and Entry Barriers in Russian Industry[A],World Bank,Working Paper.2000.

②江伟,史晋川:《进入壁垒与民营企业的成长》,《管理世界》,2005年第4期。

③所谓有限追随者,是指地方政府并不总是根据中央政府的指示行动,而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个在很多关于中国改革的方式研究文献中可以得到印证。

④王珺:《增长取向的适应性调整:对地方政府行为演变的一种理论解释》,《管理世界》,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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