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生活水平与货币价值研究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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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K244;F129=4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83-0214(2008)03-0100-12

宋人生活水平及宋钱币值是研究宋代社会经济的基础之一。有了这样一个认识和坐标,在从事其他经济史研究涉及资金、费用等问题时,就有了比较的基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与否,也会有直接具体的判断。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已有关注,①笔者在研究宋代物价的基础上,具体从钱数角度对此再做探讨,期望有助于深化相关研究。

一 下层人户每天的收入与居民每天生活的费用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就是一个朝代的基本生活水平。他们一般每天有多少收入呢?

北宋后期,张耒在诗中提到洛阳西部山区山民的生活状况时云:“山民为生最易足,一身生计资山木。负薪入市得百钱,归守妻儿蒸斗粟。”[1](卷十三《感春六首》)大概是一天收入100文左右。四川嘉州渔民黄甲,自祖父以来,世代以捕鱼为业。南宋前期,“家于江上,每日与其妻子棹小舟,往来数里间,网罟所得,仅足以给食”,“极不过日得百钱”。[2](支戊志卷九《嘉州江中镜》)每天一般不超过100文(铁钱)。南宋中期,三峡地区的长江渔民中,有“老父家住逢家洲,无田可种渔为舟。春和夏炎网头坐,茫茫不觉秋冬过。卖鱼日不满百钱,妻儿三口穷相煎。朝飧已了夕不饱,空手归去芦湾眠”[3](卷二《舟人强以二锾多取渔人之鱼余增百钱与之作渔父行》)。每天的收入,最多也不过100文。北宋中期的吕南公记载:“淮西达佣,传者逸其名氏。佣不习书,未尝知仁义礼乐之说,翳茨为居,与物无竞,力能以所工,日致百钱,以给炊烹。或时得羡于常,则尽推赢易酒肉以归。”[4](卷十八《达佣述》)淮西这位以打零工养家的佣者,靠出卖劳动力,每天平均约可得钱100文,有时挣钱多于日常,便将多出部分买酒肉,与妻儿宴饮欢歌,十分潇洒。据洪迈记载,都昌县农妇吴氏丧夫无子,独自养活“老且病目”的婆婆,“为乡邻纺缉、漧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2](补志卷一《都昌吴孝妇》)一位勤劳的青年妇女在乡间打零工,每天可以挣钱数十文,多不过100文,以此来养活婆婆和自己。以上足见,100文及数十文是一般乡村下层百姓的每天收入。

北宋时,沧州有妇人“幼年母病卧床,家无父兄,日卖果于市,得赢钱数十以养母”[5](卷二)。在城镇卖水果的收入是数十文。庆元初,江东饶州市民鲁四公,开了一家小食品店,“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然安贫守分”[2](支癸志卷八《鲁四公》)。日均收入在200文以下。南宋时,“吴中甲乙两细民同以鬻鳝为业,日赢三百钱”[2]丁志卷十六《吴民放鳝》)。吴中即平江府有专门靠卖活黄鳝为生者,每天可得300文,但过的仍是贫穷的生活。这是南宋时期城市的情况,每天收入最多不过300文,因为城市消费水平较高,所以与前者一样,都只能过着贫困的生活。史实表明,在城市开店铺者,不一定就不是穷人。以下两例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一看法:元祐末,安丰县娼女曹三香得了“恶疾”,“拯疗不痊,贫甚,为客邸以自给”。[2](补志卷十三《曹三香》)一位“贫甚”的病妇,开了家旅店以自给。淳熙年间,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夫妻每相与愁叹”[2](支癸志卷八《游伯虎》)。这家小茶馆收入很少,养活不了一家人。

北宋后期的李昭玘曾指出:“贩妇贩夫,陆拾枣栗,水捉螺螷,足皲指秃,暴露风雨,罄其力,不过一钧之举;计其价,仅足一日之食。”[6](卷十一《代四兄求荐举书》)他的论断可以概括以上论述:一般而言,下层百姓每天辛勤劳动的收入,仅够一天的生活费用。南宋时,临海令彭仲刚在谕俗文中也言:“农工商贩之家,朝得百金,暮必尽用,博奕饮酒,以快一时,一有不继,立见饥冻。”[7](卷三七,彭仲刚《崇俭素》)一般也是每天收入100文。

那么,维持一个人一天最低生活水平的费用是多少呢?

吃饭是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消费。宋人与现代人不同,每天仅早晚两餐,官员士人概不例外。如政和六年(1116年),曾贵为宰相的张商英在荆南与友人的一封信中云:“老夫行年七十有四,日阅佛书四五卷,早晚食米一升,面五两,肉八两,鱼酒佐之,以此为常。”[8](四笔卷二《张天觉小简》)庆元年间的饶州寓士许某,“家四壁空空,二膳不足”[2](支癸志卷十《安国寺观音》)。饶节曾言,“百年七万二千饭”[9]卷一《为卿昙辅作一枝庵诗》),这是按一日两餐计算的,说明一日两餐是宋人普遍的饮食习惯。

再具体到一天的粮食消费量,史料中有不同的记载。

有一天1升的。宋太宗时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万僧,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是至俭也。”[10](卷二九三《王禹偁传》)富贵后的范仲淹,在老家苏州创办义庄,以赡养族中穷人,日常标准是“人日食米一升,岁衣丝一匹”[11](卷四《忠孝》)。南宋后期的婺州人王柏说道:“某虽无用于世,七十六年,吃了二百七八十石米,可谓古今之幸民。”[12](卷十七《回陈樵翁》)平均每天1升左右。宋末方回说,东南地区的佃户“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13](卷十八《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如王禹偁所言,这都是“至俭”的穷人标准。

有一天1升多的。绍熙年间,朱熹在潭州岳麓书院时,“议别置额外学生十员,以处四方游学之士,依州学则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钱六十文”[14](卷一○○《潭州委教授措置岳麓书院牒》)。学生的标准是每天米1升4合。方回指出:“近世东南……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两餐,日午别有点心。”[13](卷十八《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一顿吃5合,一天两顿即1升,加上中午的点心,就是1升多了。

有一天2升的。大中祥符年间,范仲淹在南京求学时,“日惟煮粟米二升,作粥一器,经宿遂凝,以刀为四块,早晚取二块,断虀十数茎,醋汁半盂,入少盐,暖而啖之。如此者三年”[15](卷三《范文正公道旧日修学时事》)。每天食小米2升。北宋后期,李復有诗云:“人负六斗兼蓑笠,米供两兵更自食。高卑日概给二升,六斗才可供十日。”[16](卷十一《兵馈行》)这是随军运粮民夫的定量。两宋之际,南剑州顺昌县石溪村村民李甲,40岁还未娶妻,食宿于弟妇家。日常靠伐木烧炭出卖为生,“得钱则日籴二升米以自给,有余则贮留,以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尝妄费”[2](支戊志卷一《石溪李仙》)。这是自我定量。两宋之际的庄绰说,“健啖者一饭不过于二升”[17](卷中),是为大肚汉的饭量。南宋后期的严州人方逢辰有诗云:“清溪眇如斗大邑,万山壁立土硗瘠……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醝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18](卷六《田父吟》)这户有雇工两人的人家,应属于小康水平,每人平均日食2升。吕颐浩也感叹道:“良田万顷,日食二升。”[19](卷六《与雪峰清了书》)淳熙三年(1176年),有日本商船被大风吹到明州,“众皆不得食,行乞至临安府者复百余人。诏人日给钱五十文、米二升,俟其国舟至日遣归”[10](卷四九一《日本国传》)。日食2升是朝廷抚恤外国难民的标准。法令规定:“流囚居作者,决讫日给每人米二升。”[20](卷七五《编配流役》)囚粮标准也是每天2升。

有一天2.5升的。绍兴初,在福建镇压范汝为造反的官兵,每人“日费米二升五合,钱一百”[21](卷一《投富枢密札子》)。绍兴末,官方计划从利州路向大散关“运五万人三月粮,人日食二升半,计运米十一万三千五百斛”[22](卷一九二,绍兴三十一年九月庚寅)。2.5升是前线战士的口粮标准。宋孝宗时的袁说友指出:“且今士卒日给,虽等杀不同,大率不过二升半米,与百金而已,此固从昔定数。”[3](卷九《宽恤士卒疏》)南宋中期的赵汝愚又说:“吾曹盛壮时,日食二升米饭,几不满欲。”[23](卷二二三《经籍考五十·食治通说一卷·赵丞相序略》)青壮年男子,2升米还嫌吃不饱。士兵、体力劳动者或者壮汉,一般日食2升半。

有一天3升的。宋仁宗时,知苏州范仲淹言:“如丰穰之岁,春役万人,人食三升,一月而罢,用米九千石耳。”[24](《范文正公文集》卷十一《上吕相公并呈中丞谘目》)供应民夫的口粮是每天3升。熙宁五年(1072年),朝廷为前往五台山参拜的日本僧人成寻等8人提供路途盘缠,规定得非常具体:每天“每人各来(米)三胜(升),面壹斤叁两贰分,油壹两玖钱捌分,盐壹两贰分,醋叁合,炭壹斤壹拾贰两,柴柒斤”[25](第五)。在这里3升是朝廷招待外国僧人的标准。元丰七年(1084年)前,“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26](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辛未)。值勤的保甲每天口粮3升,外加10文菜钱。这些显然是足够吃饱的标准。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综合男女老幼,平均标准应以1.5升为宜。但仅有粮食是不行的,还必须煮成饭,还需要柴、菜、调料等生活必需品。宋末两浙人方逢辰的一首诗中有笔账目:“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醝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18](卷六《田父吟》)照此计算,9口之家的日常消费总共为2~3斗粮食,权且约以2.5斗计,那么除了1.8斗的口粮外,其余7升粮食的价钱为“茗醝酰酱菜与薪”的价钱,人均0.77升即7合7勺,是口粮的38.8%。由于粮价因地而异、因时不同,要综合考察基本生活费用,必须和钱一起综合衡量,或以钱为综合衡量单位。

官方的救济标准,可以视为生活费用的底线。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开封大雪,不少贫穷市民被冻死,朝廷下诏:“令籍贫民不能自存者,日给钱二十。”[27](卷一,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丁巳)元祐二年(1087年)范祖禹在开封时指出:“饥穷之人,日得十钱之费,升合之米,则不死矣。”[28](卷十四《上哲宗乞不限人数收养贫民》)熙宁二年的每天20文中包括了购买食品的费用,元祐二年的10文则是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必需费用。宣和二年(1120年),诏书要求安置贫民的居养院,每天为居养人供应粳米或粟米1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10](卷一七八《食货志上六》)。除粮食外,还有钱10文省,冬季十一月至正月每月外加柴炭钱5文省,小孩减半。南方地区与此差别不大。宋徽宗时,杨时记载两浙杭州的居养院,官方对居养人的供应标准是:“人给米二升,钱二十。”[29](卷十二《余杭所闻》)即每人每天给米2升、钱20文。综上可知,北宋时期维持一个人一天最低生活费用需20文左右。

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朝廷规定,对那些无人供饭的囚犯,由官方拨钱供应:“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10](卷二○○《刑法志二》)在临安府者每天支钱20文,外地者每天15文。临安府物价高,20文可以保证其饿不死,而在外地,15文就够了。绍兴三十二年,洪适言:“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券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尚不给用,则其余可知。”[22](卷一九九,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丁巳)招待投降的金国大将一家,官方每天的拨款是1贯600文,若以22人计,则人均72文,对于大将家庭来说,确实不够用。宋孝宗时,陈造与人讨论淮南救灾问题时,建议兴修水利,以工代赈:“一夫日与米五升,钱百五十。人食二升,用钱五十,其余劣可饱二三口,彼何患不乐从。一家二人从役,则六七口免涂殍矣。某亲见熟乡之募人垾田,食之而日与百钱,民奔趋之。”[30](卷二四《与奉使袁大著论救荒书》)一位青壮男子每天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50文。宋宁宗时朝廷赈灾:“朝旨人日给米二升,钱二十。”[31](卷十四《秘阁修撰黄公行状》)人均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20文。宝祐六年(1258年),建康府创建实济局,是收养流浪者的救助机构,每名月支米6斗(日均2升)、盐菜钱15贯、柴钱5贯(均为17界会子)。[32](卷二三《庐院》)按宝祐六年17界会子1贯只值铜钱56文足的标准计算的话[33](卷七《楼店务地》),则其日均盐菜钱28文、柴钱9.3文,共30余文。

现在我们大致可以明了:北宋至南宋前期,维持一个人生命的最低生活费用,折合成铜钱大约是20文。另有一例可以佐证:绍兴末,有官员任满后到临安求官待调,“累岁无成。孥累猥众,素不解生理,囊橐为之一空,告命亦典质。妻子衣不蔽体,每日求丐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得钱籴米而无菜资,但就食店拾所弃败叶,又无以盛贮,惟纳诸袖中”[2]卷六《奢侈报》)。靠乞讨度生,全家每天最少需要100文才能解决口粮问题,吃菜则要另外拣拾。史料中说他“孥累猥众”,若以8人计,人均12.5文。宋仁宗天圣年间,学者孙复到南京应天府向范仲淹求助说:“老母无以养,若日得百钱,则甘旨足矣。”[34](卷十四)每天100文养活2人,人均50文,显然是比较优裕的。

宋人每天的日常家用,就普通百姓而言,大体上低于所收入的100文。节俭的士大夫也是这种水平。宋真宗朝,吕夷简刚出仕为幕职官时,月俸5贯800文,“公乃约家人,日用不过百金。有余,置竹桶盛之。一千以供太夫人,一千以畀内子,八百以备伏腊。竹桶之积,具饭以待同僚。上下欣然,无不足之色”[35](附苏象先《丞相魏公谭训》卷十)。他的5贯800文(省)月俸是如此分配的:1贯供其母,1贯供其妻,800文供过节,余下的3贯供全家日常开支,平均每天100文省即77文足。宋真宗朝,李若谷任长社县令时也是如此,“日悬百钱于壁,用尽即止”;南宋张九成、郑刚中二家每日的消费更少,都是数十文。如张九成说:“余平生贫困,处之亦自有法:每日用度不过数十钱,亦自足,至今不易也。”[36](乙编卷五《俭约》)元丰中,苏轼谪居黄州时,“廪入既绝,人口不少,私甚忧之。但痛自节俭”,每月初取钱4贯500文,分成30份挂到屋梁上,每天早晨用画叉摘取一份使用,则其“日用不得过百五十”。剩余者专门藏在大竹筒中以待来客。[37](卷五二《答秦太虚书》)每天限用150文。何忠礼先生对此有独到见解,认为所谓的“日用不得过百五十”,仅仅是供苏轼个人所花的零用钱,不可能是全家的基本生活费用。[38]此说不无见地。我认为,就前文种种情况以及吕夷简、李若谷、张九成、郑刚中等4家的情况看,150文作为全家的日常食用标准虽然能够成立,但像这样的官宦家庭,不可能每天买粮度日,苏轼的家庭日用应是除了粮食之外的日常花销。②

不过应明确,这仅是以吃饭为主的日常费用,一家一天花费100文左右是可以的,全年的费用则不能照此相加得出。因为必须有积蓄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服装的更新、住房的折旧、年节应酬、生老病死、婚嫁等,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费用。以仅次于吃饭的穿衣而论,平均每人每年最少要消费1匹纺织品。如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万僧,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是至俭也。”[10](卷二九三《王禹偁传》)范仲淹在苏州创办义庄以赡养族中穷人,日常标准也是“冬衣每口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24](《范文正公集续补》卷二《义庄规矩》)。有的史籍简化为“岁衣缣一匹”[11](卷四《忠孝》)。经济专家张方平说:“中人之食,通其薪樵盐菜之用,月糜谷一斛……人衣布帛二端。”[39](卷十五《食货论·原蠹中篇》)一般而言,每人每年平均正常消费是2匹。黄庭坚则言:“人生岁衣十匹,日饭两杯,而终岁然疲役,此何理邪?”[40](正集卷二五《书赠俞清老》)岁衣10匹,显然是官僚富人的标准了。庆元年间,湖州人、中级官员倪思言:“人之一身,每日所食不过米一升,终年所衣不过一两匹,若酒食杂费,岁计不过百千,此切身诚不可缺。”[41](卷七五上,倪思《经鉏堂杂志·人生享用》)按他计算,全年所有的花销每人日均约274文。不过一般百姓不会有这么多,当在100文左右。

再看一般人家的日常生活水平。宋代实行募兵制,士兵靠军饷养家。宋仁宗时,张方平言:“略计中等禁军一卒,岁给约五十千。”[39](卷二四《论国计事》)中等禁军家庭每年给钱50贯,平均每天130余文,这是个能解决温饱的钱数。北宋中期司马光言:“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钱十五贯,足供日用。”[42](卷五三《申明役法札子》)所言是中等人家的情况,每人日均粮食2.7升、钱50文。同时,如果在开封“日得一缗”,就可以“数口之家,寒衣绵,暑衣葛,丽日食膏鲜”。[43](前集卷五《任愿》)以5口人计,人均200文;以7人计,人均142人,显然是富裕生活。宋徽宗政和八年(1118年)以后,朱翌开始担任州县官,“月俸钱万二千,米石五斗,麦如米之数,十口之家取足。已而官朝廷,禄十倍之。然日食肉犹一脔,衣常百结,退视其室,其空如故。南来已老,内外食者四十人,婚姻、宾客、伏腊不论,论其常,一岁钱千二百缗,米百八十斛。拱手端坐,炊烟屡绝”[44](卷四《朱翌》)。宋徽宗后期,朱翌家人日均钱40文、米1升,“十口之家取足”,可以说是衣食无忧。到了绍兴初,人口增加到40口,仅日常消费即人均需钱82文、米1.2升。且由于物价上涨,仍经常吃不上饭。绍兴七年(1137年)仇悆在明州担任长官时,问一幕官:“公家日用多少?”回答说:“十口之家,日用一(一作二)千。”仇悆又问道:“何用许多钱?”答道:“早具少肉,晚菜羹。”仇悆吃惊道:“某为太守,居常不敢食肉,只是吃菜。公为小官,乃敢食肉?定非廉士!”[36](乙编卷五《俭约》)所谓“贪官”嫌疑人的家用,是人均100文或200文,主要标志是每天吃上一顿肉。其实,以仇悆的收入并非吃不起肉,只是生性节俭而已。

最后再看赵宋宗室和皇室的生活费用。绍兴元年(1131年),南外、西外的宗子女妇共525人,“南外三百四十九人,岁费钱六万缗;西外一百七十六人,岁费约三万缗”[22](卷四七,绍兴元年九月壬子注)。每年供养费用为9万贯,平均每人每月14贯余,每人每天470余文,相当优裕。建炎年间,皇太后孟氏“性俭约,有司日供,千缗而止”[22](卷二五,建炎三年七月乙巳)。每天1 000贯的消费,对一位皇太后来说,还算是节俭的。

二 家庭财产数量

中等人户的家产,可以衡量一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宋哲宗时岑象求言:“十六七万缗,中人千[十]家之产也。”③每家平均1 600余贯。北宋后期的江西人谢逸言:“万缗,中人十家之产也。”[45](卷八《佛斋辨》)每家平均1 000贯。南宋初,程俱言:“且三千缗,在今日亦中人之产也。”[46](卷三九《札子》)3 000贯大概是当时一中等人家的标准。南宋中期,常州有地“为亩千八百有奇,何啻中民十家之产”[47](卷三五《故长洲开国寺丞孔公行述》)的说法,当地中等人户的田产大约是180亩。南宋时,信州有朱秀才,家“旧颇赡足,十余年来浸浸衰落”。后在灵山发现一块水精(晶),“光辉射人,就视之,真宝石也,高阔如大瓮……已而市侩皆传闻,相率来观,共酬价六千贯,朱犹未许。临安内苑匠闻之,请于院珰,求假至信,视已立价,复增三千贯。朱付之,赖以小康”。[2](支丁志卷七《灵山水精》)朱氏以9 000贯的价格将宝石卖给朝廷内苑之后,其家由此成为小康人家。其家原有财产当不下1 000贯,加上卖宝石所得的9 000贯为10 000贯,这就是当地小康也即中户人家的财产标准。由此可见,北宋中户的财产一般在1 000贯左右,南宋由于物价因素和经济发展等因素,中户财产一般为3 000贯~10 000贯。

在此,不妨与西汉做一比较:汉文帝曾打算建造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48](卷四《文帝纪》)。汉制黄金一金就是一斤,“黄金重一斤,直钱万”[48](卷二四下《食货志》)。即此知汉代中等人户的家产只合100贯,而宋人超出汉人10倍以上。宋孝宗时的吴箕就看到了这个差异,指出:《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载富者,固曰甚盛,然求之近代,似不足道。樊嘉以五千万为天下高赀,五千万钱在今日言之,才五万贯尔。中人之家,钱以五万缗计之者多甚,何足传之于史!盖汉时兼并之风,犹未至甚,民之富者特止于是。自唐以来,财产蓄于私室,而贫民无立锥,宜乎货殖之多于古也”[49]。这里说的中人恐怕不能理解为中等人户,而是民间普通富户,也不能理解为中户的财产普遍为5万贯,其真实意思是,与汉代相比,宋代富户的家产、数量普遍增多。同时要指出的是:穷人也更穷了,是兼并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叶梦得也曾经指出:“《汉书·王嘉传》: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一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言其多也。以今计之,才八百三十万贯耳,不足以当榷货务盛时一岁之入。盖汉时钱极重而币轻,谷价甚贱,时至斛五钱,故嘉言是时外戚赀千万者少。正使有千万,亦是今一万贯,中下户皆有之。汉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月俸六万,乃今六十贯。”[23](卷八《钱币考一》)对此,我有三点看法:其一,汉代钱少而贵重,宋代钱多而轻贱,不能简单地做绝对数字的对比。④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汉代每石粮食5文钱固然低贱,其他商品未必如此。就土地价格而言,即有相近之处。汉代人多言关中良田亩值一金,南宋人王楙对此考证道:“按汉金一斤为钱十千,是知汉田每亩十千,与今大率相似。”透露出宋宁宗时的苏州地价与汉代相同,每亩10贯。⑤嘉定年间,赵与时曾说道:“贡禹被征,卖田百亩,以供车马。以今江、浙田贾会之,不减二三千缗。车马之费,当不至是。则当时田贾,亦非今比。”⑥也就是说,西汉元帝时的山东地价没有宋代的贵,但买车购马等费用却比宋代贵。其二,“今一万贯,中下户皆有之”的说法,显系夸张之言,既不会是下户的家产数量,也不会是中户的现金存量。如前文所言,当为中等人户的家产数量。其三,宋代货币流通量远多于汉代,有钱的富裕人家也大大多于汉代,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整体水平高于汉代。汉代有1 000万钱即1万贯的人家已是骇人听闻了,在宋代确实不值一提。在此举一实例:研究宋史的人,有谁知道海州怀仁县杨六秀才或其寡妻刘氏呢?但其家是地地道道的巨富:“其家积钱数十屋,殆不可以百巨万计。”宣和年间,由于收复幽州之役,官府向民间搜刮军费,刘氏提出愿代本州下户输纳:“请于县官,愿以私钱一百万缗献纳,以免下户之输。盖空其积钱之屋十余间,而后能充其数。一郡数县之官吏得逭于简书,而其编户民得免于流亡溘死。”[50](卷三)仅现钱一次就捐出100万贯,还只是“数十屋”中的“十余间”,以三分之一计,其家储备现钱约300万贯,家产约上千万贯,类似于现代的亿万富翁。尽管如此,其家在当时并不知名。普通百姓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如司马光云:“近岁风俗,尤为侈靡,走卒类士服,农夫蹑丝履。”[42](卷六九《训俭示康》)其间固然夸张了许多,但也可从中看到平民生活的某些情形。

具体到各地,则不尽相同,且有很大的差异。

京师开封无疑是最富庶的地方,富民众多。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王旦言:“国家承平岁久,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26](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家产100万贯者很多,10万贯者比比皆是,像中等人户一样普遍,这是京师特殊地点决定的。开封小康人家的财产是多少呢?宋徽宗时,有位大盐商因盐法突变而受惊,吐出舌头后不能收缩,“经旬食不下咽,尪羸日甚”。其家人揭榜于市,声称有能治疗者以1万贯酬谢:“有治之者,当以千万为谢。”有位叫王况的医生应召前来,一针而愈,其家遂如约支付,“又为之延誉,自是翕然名动京师。既小康,始得尽心《肘后》之书,卒有闻于世”。[51](余话卷二)看来“小康”——中等人家的财产至少是1万贯。

西北沿边的少数民族贵族比较富裕。王安石对宋神宗言:“今蕃户富者,往往有三二十万缗钱。”[26](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已亥)家产20万贯~30万贯。

淳熙时,在江东路建康府句容县:“有房廊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富者家计不过五七千缗而止,营运本钱不过三二千缗而止。”[52](第282册,赵时侃《乞豁免句容县和买役钱申状》)城市房产主的产业多则7 000贯,流动资金在3 000贯以下。

北宋后期,岳州的渔民则属于另一种典型,普遍贫穷:“华容地皆面湖,夏秋霖潦,秋水时至建宁,南堤决即被水患。中民之产,不过五十缗。多以舟为居处,随水上下,渔舟为业者,十之四五,所至为市,谓之潭户,其常产即湖地也。”[53]岳州洞庭湖中等渔民的家产仅50贯。河北的情况与之比较接近。元祐元年(1086年),监察御史王岩叟报告说:“昨所治定州安喜……户一万三千有余,而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26](卷三六四,元祐元年正月戊戌)第四等户属于下户,财产仅24贯,其中户的财产数量大概与岳州相近。但必须指出,他们之所以财产不多,主要是官府有意抬高民户户等以多收赋税所致,即他们实际上顶多算是五等户。北宋后期,河北邢州牙人张某,“本以接小商布为业……家资所有,不满数万钱”[2](乙志卷七《布张家》)。一位城市的小经纪人,有财产数十贯。元丰二年(1079年),朝廷“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家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26](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戊寅)。而据熙宁七年(1074年)的记载:“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或以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截自若干贯百以下放免以闻。”[26](卷二四九,熙宁七年正月辛亥)由此可知“有家业不及五十千”的两浙乡村下等户为第五等户,也就是说两浙乡村第五等户的家产在50贯左右。绍兴二年(1132年),知绍兴府张守上奏:“会稽民贫,一岁和买十七万余匹,得数太多,至今苦之。以家业钱计之,乡村人户率二十千当输一匹,询之他州,未有如是之重也。夫以一家之业才二十千,一绢之直当四之一,输纳费用又复一两千,殆及三分家业之一矣。”[54](卷一○七,张守奏)如此说来,南宋初越州普通农民的家产一般只有20贯。绍兴八年(1138年),前知梧州郑鬲言:“广西之民,尤为凉瘠,号称上户者,家直才数百千。”[55](食货二十六之二十六)广西是贫困地区,即使富户也不过数百贯的家产。

乾道四年(1168年),淮南地方官报告道:

窃尝询究淮上治田之具,盖每招一家(归正人——引者按),必首给钱百二十缗,以其二买牛,一为室庐、耒耜之资。是知淮上不惟人稀,牛亦艰得,计道途之费,固应倍于内地,又缘经历商税,费亦浸重……于宝应、山阳,得空闲水陆田五百余顷,劝谕到归正传昌等四百余名。欲人给一顷,五家为甲,一为之长,随处置庄,仍给备耕牛、农具、屋宇等钱,家与草屋二、两牛并屋一、种粮、万钱。[56](卷九《直秘阁广东提刑徐公行状》)

由此看来,当时淮南沿边地区的一户人家,除了土地外,最基本的家产是120贯,再除去牛,就只有40贯。考虑到当地因种种原因耕牛的价格比内地贵一倍这一情况,则在北宋时,该地最低限度的基本家产不足100贯。如若加上土地、随身带的衣服、生活用品,估计仍在120贯左右。宋高宗初期的张守,言淮南西路中等人户的财产时说:“臣契勘今之家业及千缗者,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之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⑦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房屋与浮财折算而成的,淮南西路中等人户的财产大约以1 000贯为多。

元丰三年(1080年),朝廷诏令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计产养马:

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匹止。马以四尺三寸以上、齿以八岁以下为断,齿及十五岁则更市如初。提举司籍记之。于是,诸道各以其数来上: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九,北路七百一十六。[23](卷一六○《兵考十二》)

诏令要求:北方各地3 000贯以上的坊郭户、5 000贯以上的乡村户,各养1匹马供军用,每多出3 000~5 000贯的再多养1匹,最多养3匹。其养马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的富户数量。现将各路数量以及《元丰九域志》所载各地主户数列表如下:

之所以说这些养马者是富户而不是中户,乃是因为他们在主户中所占的比例太小,除了开封以外,一般只占1‰~4‰。而开封府不愧为首富之地,富户所占比例是外地的6~30倍。那么,这就意味着北方地区(开封府除外)的中户家产,坊郭户当在1 000贯左右,乡村户当在2 000贯左右。

在农村乡邻之间,如果谁的家产比别人多出二三十贯,就比较显眼了。在一些风气不好的地方,还会因此引起嫉妒,甚至招致灾难。如南宋中期,福建漳州“村民有一种折合之风,甚为善良之扰。盖村民中有浮浪贫穷、无顾藉人,不安己分营生,反妒人之有财,专萌折合之心。如同侪辈是一样门户,才见渠所蓄有二三十缗,稍胜于己,便思以事与相干涉而折合之,或以牛羊践踏赖,或以妻儿斗骂赖,甚至或食野葛仆于其室,或潜夤夜经于其门,必卷他家之财为己有然后已”[57](卷四七《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一家多出二三十贯财产,竟使其他人眼红到如此地步!

在宋初,200贯钱就使劳苦功高的高级将领十分满意了。曹彬率军队平定南唐前,宋太祖许愿道:“俟克李煜,当以卿为使相。”但曹彬并未相信,他对副帅潘美说,此时北汉尚未平定,使相一说不可能兑现。凯旋后,宋太祖果然说:“本授卿使相,然刘继元未下,姑少待之。”“既闻此语,美窃视彬微笑。上觉,遽诘所以,美不敢隐,遂以实对。上亦大笑,乃赐彬钱二十万。彬退曰:‘人生何必使相,好官亦不过多得钱尔。’”⑧这句名言的产生,不过就是200贯钱。

一般情况下,在北宋前期,300贯就可以使一家人安家立业。张齐贤任江南转运使时,一仆人在家宴时偷窃了几件银器被他发现,但他并没有理会此事。当了宰相后,门下厮役大都得到官职,惟此人依旧,心理很不平衡,于是便找张氏哭诉。张齐贤说:“我欲不言,尔乃怨我。尔忆江南宴日,盗吾银器数事乎?我怀之三十年,不以告人,虽尔亦不知也。吾备位宰相,进退百官,志在激浊扬清,安敢以盗贼荐耶?念汝事我久,今予汝钱三百千,汝其去吾门下,自择所安。盖吾既发汝平昔之事,汝宜有愧于吾,而不可复留也。”[34](卷二)这300贯当属有钱的、厚道的东家给服务数十年、犯有严重错误的仆人发放的解聘安家费,包括住宿、短期的吃穿和就业的本钱等。

如果再多10倍,情况就更不一样了。北宋时,以经术登第的陈叔文,从宜兴主簿离任返回开封时,杀死了随行的妓女,得了一笔不义之财。到家后与妻子商量道:“家本甚贫,箧笥间幸有二三千缗,不往之仕路矣。”于是开了一家质库即当铺,“经岁,家事尤丰足”。[43](后集卷四《陈叔文》)有了二三千贯钱,连官都不愿再做了,用此可以在开封开家当铺致富。

三 宋钱的币值及其他

现在,我们来看具体多少钱可以买到、得到什么东西以及用钱衡量的法律界限、刑事责任了。

1.1文钱

宋代曾有高僧如此说道:“钱如蜜,一滴也甜。”[58](卷八《钱如蜜》)所说的1“滴”钱,就是1文钱,自然也是有用的。所谓“一钱重丘山,斗粟轻粪土”[4]卷四《山中即事寄上知县宣德》),即是在钱荒情况下1文钱的珍贵。1文钱,在广东沿海的南恩州可以买2只螃蟹[59](《陈亚善对》);在岭南夏季的水边可以买1捧小虾[59](《蚁鲊》);在熙宁五年(1072年)杭州观看歌舞的勾栏里,可以喝1杯茶[25](第一);在北宋后期的苏州可以买到1块饧(即糖)[58](卷八《钱如蜜》)。陆游也曾用1文钱买了1块名为“”的饴糖[60](《剑南诗稿》卷四一(《一钱》)。在宋徽宗时的开封,1文钱可以买到1贴治疗咳嗽的成药[61](卷四《治痰嗽》),也可以买7颗蒸枣[2](丙志卷十八《张拱遇仙》)。在建炎年间的赣城,1文钱可以交1次新建浮桥的过桥费[62](卷三○《知政桥记》),或买1只食用的青蛙[63]。在南宋中期的临安府,1文钱可以买1幅印制的政治漫画。[64](戊集《满潮都是贼》)

由于钱荒及国家金融安全等原因,宋政府严禁铜钱外泄。乾道六年(1170年),朝廷诏令淮南转运司:“今后使人往来应副舟船,并责令篙梢结罪,如敢船载钱宝一文以上过界,流配。”[65](卷二五上,乾道六年十一月丁丑)为宋金两国使者往来提供船只服务的篙师、梢工,如果胆敢偷带1文钱到金国,即处以流放刺配之刑。

宋初,有士兵因为偷盗1文官库钱,又对长官不逊,因而被处死者:“张乖崖为崇阳令,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傍巾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也。乖崖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邪?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乖崖援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台府自劾。崇阳人至今传之。盖自五代以来,军卒凌将帅,胥吏凌长官,余风至此时犹未尽除。乖崖此举,非为一钱而设,其意深矣。其事伟矣!”[36](乙编卷四《一钱斩吏》)张(号乖崖)因1文钱亲自将犯人处斩,具有政治意义,而那1文钱也具有象征意义。宋徽宗时,王革为开封尹,“专尚威猛,凡盗一钱,皆杖脊配流”[66](卷下)。显然属于法外的重典严刑。更有甚者,岳飞军中有严令:“取人一钱者,必斩。”[67](续编卷二七《百氏昭忠录》)

2.10文钱

10文钱,端拱二年(989年)在开封可以买1斗粮食。[26](卷三○,端拱二年四月)景德四年(1007年),在蔡州等地可以买1斗麦子或5升粳米。[26](卷六六,景德四年八月末)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可以买到1斗多的粮食。[26](卷七○,大中祥符元年九月末)熙宁五年(1072年)四月,1个人可以在杭州的浴堂里沐浴1次。[25](第一)元丰年间,在福建沿海地区可以买1斤盐。[68](卷三)绍圣年间,在岭南可以买支质量低劣的毛笔。[37](卷七○《书岭南笔》)北宋末年在开封城的普通饭店中,可以享用1碗“精细”的菜蔬。[69](卷四《食店》)南宋前期,在江东饶州乐平县可以买到1枚鸭蛋。[2](甲志卷十四《许客还债》;支戊志卷八《许客还债》)在南宋前期的粥店里,可以买5碗粥,[5](卷三)也可以买1碗鳝鱼[70](前集卷二《杀鳝悔悟》)。在嘉定年间的温州,可以买1把笤帚。[71](《水心别集》卷十六《官吏诸军请给》)

3.100文钱

100文钱,在宋初的江南地区,可以买1张南唐李后主时所造的澄心堂纸。[72](卷九《澄心堂纸》)宋初,庐山有人用100文买了1只死兔。[73](《江直木》)宋初,可以在开封买1斤白矾、绿矾。[55](食货三十四之二)宋太宗时,可以在开封市场上买1支写大字的毛笔。[73](《置御书院》)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四月,在镇州、定州可以买1斗荞麦。[26](卷七一,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己亥)嘉祐年间,可以在京西路济源买1亩地。[74](卷六《水利》,引熙宁三年《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记》)北宋中期,湖北汉阳长江的鱼干——淡鱼卖往江西,每斤将近100文。[75]治平末年,可以在长安买1斗米麦,或2斗粟豆。[26](卷五一六,元符二年闰九月甲戌注)熙宁五年(1072年),可以在陕西买1斗白米。[42](卷四三《乞不添屯军马》)元丰年间,可以在莱州市场上买1两绵。[76](卷二)宋哲宗元祐初,在开封可以买1斗粮食[54](卷二四五,王觌奏),或买1笏潘谷墨。[77](卷八《潘谷墨仙揣囊知墨》)北宋后期,可以在台州买1斗米。[78](卷一)大观年间,可以买1斤牛肉。[55](刑法二之五十二)宣和七年(1125年),坑冶户可以按官价卖给官府1斤铜。[29](卷四《论时事》)宋徽宗时,可以在开封的算卦摊上算一卦[76](卷三);可以在唐州方城仙公山下的新寨买1枚砚台[79](卷七《砚石评》);可以乘骑出租马到开封城内的任何地方。[69](卷四《杂赁》)北宋末年,可以在开封买1斤从黄河等外地运来的鱼。[69](卷四《鱼行》)在南宋初的两浙,二月以后可以买1条河豚。[80]绍兴末,在荆门军一带可以买1斤多“杂以木叶”的“下等粗茶”。[62](卷四九《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可以买1束草料。[55](食货二十一之二)绍兴年间,可以在两浙买1张席。[2](补志卷十二《华亭道人》)南宋中期,在苏州可以买1颗洞庭真柑。[81](卷三○《真柑》)宋理宗前期,可以在湖州铸造1个大铁香炉。[52](第341册,释净月《报国寺布施记》)乾道元年(1165年),在江陵可以让两个穷人喝一场酒。[2](补志卷十二《傅道人》)庆元年间,可以用100文会子在临安府买1斤油。[82](《街市点灯》)南宋中期,可以在越州买1双室外踩雨水用的木屐[60](卷三一《买屐》);可以在临安买1幅民间街市仿朝廷修内司出产的一种“轻小唐绢”[83](卷九《唐绢》),或是买1张修内司所造的蠲纸或2张糨纸[83](卷十《蠲纸》)。在端平初的临安城,100文可以在饭店吃顿简单的饭食。[84](《酒肆》)南宋后期,可以在福建建安买1件蓑衣[85](卷三二),或是买1颗名为皱玉的荔枝[86](卷八《和赵南塘离支五绝》)。南宋末,在歙县可以买到1只螃蟹。[87](卷八《蟹至上数日而价比异时特贵贫者只得忍口薄暮有以为饷者作诗回饷》)

太平兴国元年(976年),朝廷曾诏令严禁和外国商人交易:“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55](职官四十四之一~二)交易满100文就按犯罪处治。按照《嘉祐编敕》:在河北、陕西、河东3地,如果携带铜钱出国界,满100文即判处1年徒刑。[39](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

4.1贯钱

1贯钱,淳化年间,可以在开封买1头公猪。[26](卷三四,淳化四年十月丁丑)嘉祐中,可以在苏州买1部校勘精良的正时兴的《杜甫诗集》。[81](卷六《官宇》)宋仁宗时期,在开封可以买1只供皇帝食用的新上市的螃蟹[88](卷一),也可以买1顶士兵的青纱帽[39](卷十八《再对御札一道》),也可以在定州买1本晋朝书法家王羲之的《兰亭叙》石刻拓片[77](卷五《定武兰亭叙刻》)。元丰中,可以在成都府路买1匹布。[89](卷三)北宋后期,可以在洛阳买1枝牡丹的名贵品种魏紫。[88](卷二五《天王院花园子》)宋高宗初期,可以买1支著名笔工屠希所制的笔。[60](《南文集》卷二五《书屠觉笔》)南宋前期,可以买1具简陋的棺材。[60](《剑南诗稿》卷三六《龟堂东窗戏弄笔墨偶得绝句·又》)南宋初,可以在乡间买1条布被。[90](卷一《布被》)南宋初的两浙,可以于正月预付定金买1条河豚。[81]乾道年间,可以在江南东、西及二广地旷人稀的地方买1亩地。[55](食货五十六之五十六~五十七)乾道二年(1166年)七月,可以在湖北荆门军、襄阳、郢州买1石米。[55](食货四十之四十四)乾道六年,可以在秀州买1条小狗。[2](支景志卷五《许六郎》)乾道七年,可以在鄱阳买顶毡笠。[2](支乙志卷七《王牙侩》)可以在江南地区买1枚北方沿海所产的鳆鱼,即牡蛎。[91]绍熙年间,在金华县可以请僧人念颂一部《孔雀明王经》。[2](支乙志卷八《陈二妻》)

雍熙二年(985年)修订的法令规定:窃盗财物满1贯者,判处“配役”即刺配服劳役1年。[10](卷一九九《刑法志一》)按照《嘉祐编敕》,在河北、陕西、河东3地,如果携带铜钱出国界,1贯文以上为首者处死,从者决讫刺配远恶州军牢城。[39](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元祐五年(1090年),按照新定的法律:“重禄人因职事取受财物,及系公人于重禄人因本处事取受人财物、故放债收息及欺诈……一贯文流二千里。”[26](卷四五○,元祐五年十一月乙丑)官吏受贿、放债收息及诈骗钱物满1贯,即判处流放2 000里。

5.10贯钱

10贯钱,宋仁宗时,在开封可以买1套豪华军装。[39](卷十八《再对御札一道》)北宋中期,在洛阳可以建造1座井亭。[92](卷中)在北宋中期,可以买1枚兖州名匠东野晖所制的墨。93](卷中)熙宁五年(1072年),在开封可以买1匹民用马。[25](第4,第5)宣和年间,可以买1头牛。[55](兵十八之二十三)在北宋后期,可以买1两黄金。[94](卷二)宋徽宗时,可以在开封酒店办场畅饮的酒席。[95](卷七《相国寺日者》)两宋之际,可以在河东代州买1亩良田。[2]三志壬卷六《卫校尉见杨王》)在北宋后期至南宋前期,可以建造底层农民居住的茅屋3间。[55](食货二之十五,六十三之一○○~一○一)南宋前期,可以买1件广西桂州的木刻傩戏面具。[96](卷七《桂林傩》)可以在宋宁宗时的苏州买1亩土地。[97](卷十《汉田亩价》)南宋中期,可以在湖州买1亩肥沃的土地。[3](卷十八《陈氏舍田道场田记》)开禧年间,可以打眼水井。[52](第301册,胡六八《开井记》)在宋宁宗时的临安,可以买张又大又好的雄虎皮。[83](卷七《虎豹皮》)淳祐七年(1247年),可以在广州买1亩良田。[98](卷三三《广州丁未劝农文》)

10贯钱可以解决一户人家的饥寒问题。北宋前期的曹州富户于令仪,是位宽厚长者。一天夜晚,有盗贼进入其家被擒获,原来是邻居的儿子,招供说迫于贫困,不得不偷盗。于令仪问他想要什么?回答说:“得十千,足以衣食。”于令仪遂给了他10贯钱。“盗大感愧,卒为良民”。[11](卷三《奇节》)以此改变了人生轨迹。治平时,龚球随做官的父亲在岭南,其父病死后,他流浪回开封,以乞讨为生。一天遇到位远亲,“哀之,赠之十千,仍副以衣物,球乃始自给”[43](后集卷四《龚球记》)。10贯钱使他得以自食其力。如果再翻一番,20贯可以成为脱贫的本钱。据洪迈记载:吴中有细民原以卖鱼为业,后“得旧开元通宝钱二万……用为本业,家遂小康”[2](丁志卷十六《吴民放鳝》)。

宋代法律规定:“诸将铜钱入海船者……十贯流二千里,从者徒三年。”[20](卷二九《铜钱下海》)将铜钱带上海船,就有走私到海外的嫌疑,数量达到10贯即判处流放2 000里的严刑。10贯还是案件级别划分的一个界限。元祐二年(1087年),刑部、大理寺规定:“凡断谳奏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10](卷一九九《刑法志一》)涉案金额10贯以上就属于中事,朝廷的司法部门必须在9天内处理。

6.100贯钱

100贯钱,在宋太宗朝,可以买本《淳化帖》。[99](《古今纸花印色辨·淳化阁帖》)崇宁年间,可以在陕西制造1辆战车。[55](兵二十六之二十五)绍兴年间,可以在东南地区买1.头牛[100](卷四九《答田券示徐伯远》),也可以在西南地区买1匹马[22](卷一八六,绍兴三十年九月丁丑)。宋孝宗时,可以在鄱阳县城内买处住宅。[2](支甲志卷四《张待制》)绍熙年间,在饶州可以买1具高档的棺材。[2](支乙志卷三《彭妇棺》)嘉泰年间,可以在绍兴府为钱清盐场盖座30余间规模的办公廨宇。[56](卷五八《钱清盐场厅壁记》)宋理宗前期,可以在湖州制造寺院用的大法鼓1面。[52](第341册,释净月《报国寺布施记)咸淳年间,可以在南安军建起一座纪念周敦颐的濂溪祠堂。[52](第350册,陈宗礼《南安军司理厅濂溪先生祠堂记》)在南宋后期的江西,可以买1幅当代名家杨无咎画的梅花图。[99](《古画辨·杨补之》)

7.1 000贯钱

1 000贯钱,建炎年间,是“性俭约”的皇太后1天的生活费。[22](卷二五,建炎三年七月乙巳)绍兴初,在浙西可以买个进义校尉的官衔。[101](卷二《条具宣抚处置使司画一利便状》)绍兴初,在福建可以买艘商船。[102](卷十九《连公墓碑》)在绍兴五年(1135年)的江浙地区,可以造艘“五车十桨”的小船。[22](卷八九,绍兴五年五月癸未)淳熙年间,在福建建安县可以建成1处占地30余亩、设施齐全的埋葬无主尸首的常平义垄。[52](第259册,宋之瑞《常平义垄记》)庆元年间,可以买本重模《淳化帖》并参入别帖的善本《绛州法帖》20卷。[99](《古今纸花印色辨·绛帖》)在庆元年间的明州昌国县,可以建造1座主簿的办公处所—主簿厅。[56](卷五八《昌国县主簿厅壁记》)南宋中期,可以买1颗大北珠。[2](三志壬卷九《复州谢黥》)在宋宁宗时的临安,可以买1斤花斑优美的玳瑁。[83](卷四《玳瑁》)嘉定二年(1209年),可以买1道度牒(11界会子)。[10](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在宝祐年间的吉州龙泉县,可以建成1座县丞的办公处所—县丞厅。[103](卷十五《吉州龙泉县丞厅记》)咸淳五年(1269年),可以在潮州建座“为屋九间,其深丈有六,广三之”的佛教法堂。[104](卷十一《潮州开元寺法堂记》)南宋时期,在福建延平可以买1位美丽的小妾[2](乙志卷十六《张抚干》),或买下1张名为“玲珑玉”的古琴[99](《古琴辨·琴画有穿孔》)。

8.10000贯钱

10 000贯钱,宋太宗时,可以在开封买一座供执政大臣、贵族居住的豪华住宅。[10](卷四八三《陈氏世家》;卷二五七《楚昭辅传》)景祐年间,可以在开封置办1套高档服装。[26](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二月壬戌)庆历初,可以在福州建所建筑面积为60间的府学。[105](卷八《庙学》)庆历年间,可以买到正八品殿直的官职。[106](卷二七《寄上范参政书》)绍圣年间,可以在福州闽江上建座长3 000尺、用船120艘的浮桥。[105](卷五《浮桥》)两宋之际,可以在金朝的燕山府买一所高档住宅。[107](卷一六三,绍兴四年九月十九日)绍兴中,是宋高宗供奉慈宁宫皇太后的月俸。[22](卷一四六,绍兴十二年九月戊戌注)绍兴末,可以打造1艘航海的大船。[22](卷一八九,绍兴三十一年三月辛卯)淳熙年间,可以在明州城外买座豪宅。[2]丁志卷十四《明州老翁》)嘉定年间,可以在常熟县的寺院里建座钟楼。[108](卷三《常熟县大慈寺钟楼记》)

当一文文、一贯贯钱币摆在面前时,我们可以明确地认识到其币值,并在互相比较中加深印象。我们还看到了下层百姓的艰难和上层权贵的奢侈,更多地感受到了宋代社会经济整体上的发展与发达。

注释:

①斯波义信《南宋米市场分析》(《宋史研究集》,台北编译馆1969年版)、《宋元代粮食消费与生产水准之探讨》(《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从粮食角度探讨了有关问题。何忠礼《苏轼在黄州的日用钱问题及其它》(《浙江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从个案出发研究了具体的日常消费。谷更有《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经济史论丛(1)》,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研究了乡村的有关情况。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和汪圣铎《两宋货币史》(社科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从购买力的角度对宋代币值进行了动态研究。

②苏轼《仇池笔记》卷上《二红饭》中云:“今年东坡收大麦二十余石,卖之价甚贱,而粳米适尽。故日夜课奴婢舂以为饭。”可以证明其家不是每天买粮。他也并非没有存钱,在黄州时,苏轼于一封书信中提到:“尚有二百千省,若须使,乞示谕,求便附去。”(《苏轼文集》卷五五《与杨元素十七首(以下具黄州)》九)之所以低标准限制日常费用,是节俭,也是被贬斥时的姿态。

③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八四,岑象求《上哲宗论佛老》。原作“中人千家之产也”,“千”字疑误,照此中等人户家产仅160余贯,未免太少。按古人均作“十家之产”,此“千”字当为“十”字传抄之误。

④汪圣铎《两宋货币史》有《宋代铜钱购买力与前代比较》一节,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指出由于铜钱的积累等原因,购买力呈下降趋势。

⑤王楙:《野客丛书》卷十《汉田亩价》,第148页。

⑥赵与时:《宾退录》卷三,第36页。《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10册第3073页)记:“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

⑦张守:《毘陵集》卷五《论淮西科率札子》。《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七,张守奏:“以家业钱计之,乡村人户率二十千当输一匹,询之他州,未有如是之重也。夫以一家之业,才二十千。”可知家业钱即家产。

⑧《宋史》卷二五八《曹彬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二月庚戌”条作:“因密赐钱五十万。”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也作“因密赐钱五十万。”但同书卷五、卷一三又载宰相庞籍言:“赐钱二十万贯而已。”一书有两种不同数额已属不妥,况此处“钱二十万”并不是20万贯。王君玉《国老谈苑》卷二载:“曹璨,彬之子也,为节度使。其母一日阅宅库,见积钱数千缗,召璨指而示曰:‘先侍中履历中外,未尝有此积聚,可知汝不及父远矣。’”可知曹彬生前从未有过数千贯的积蓄,是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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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生活水平与货币价值研究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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